馬太亨利全本聖經註釋

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以西結書 18

讀前面若干章時,我們也許曾受試探,以為自己與其中的事不甚相干(雖然那些也是為教訓我們而寫的);但這一章乍看起來似乎與我們眾人極其密切相關,十分密切;因為它並不特別指向猶大和耶路撒冷,卻提出了神在定人永遠歸宿時將據以待世人的審判準則,並且與那極古的準則相合:創世記 4:7,“你若行得好,豈不蒙悅納嗎?”“你若行得不好,罪”,即罪的刑罰,“就伏在門前。”這裡有:

I.褻瀆的猶太人所用的敗壞諺語;這諺語使這裡的信息有了緣由,也使神在對待他們的事上有必要表明自己為義(第1–3節)#

II.對這諺語所作的答覆;神在其中概括地申明自己的主權和公義(第4節)惡人有禍了;他們必遭禍患(第4、20節)。但要對義人說:他們必享福樂(第5–9節)。特別就所抱怨的情形而言,他向我們保證:#

1.惡人即使有好父親,仍必遭禍患(第10–13節)#

2.好人即使有惡父親,仍必享福樂(第14–18節)。因此,神在這事上是公義的(第19、20節)#

3.悔改的人即使起初極壞,仍必享福樂(第21–23、27、28節)#

4.背道者即使起初極好,仍必遭禍患(第24、26節)。這一切的用途是:#

(1.)表明神為義,並顯明他一切作為的公平(第25、29節)#

(2.)促使並鼓勵我們悔改離罪,歸向神(第30–32節)這些事關乎我們永遠的平安。惟願我們在這些事向我們眼目隱藏以前,能明白並留意它們!#

酸葡萄的諺語;對酸葡萄的答覆;神聖審判得以表明。(主前593年)

以西結書 18:1–9和合本(神版)
1耶和華的話又臨到我說:2「你們在以色列地怎麼用這俗語說『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呢?」3主耶和華說:「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你們在以色列中,必不再有用這俗語的因由。4看哪,世人都是屬我的;為父的怎樣屬我,為子的也照樣屬我;犯罪的,他必死亡。5「人若是公義,且行正直與合理的事:6未曾在山上吃過祭偶像之物,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未曾玷汙鄰舍的妻,未曾在婦人的經期內親近她,7未曾虧負人,乃將欠債之人的當頭還給他;未曾搶奪人的物件,卻將食物給飢餓的人吃,將衣服給赤身的人穿;8未曾向借錢的弟兄取利,也未曾向借糧的弟兄多要,縮手不作罪孽,在兩人之間,按至理判斷;9遵行我的律例,謹守我的典章,按誠實行事—這人是公義的,必定存活。這是主耶和華說的。

我們說,惡劣的風俗生出良好的法律;照樣,不公的責難有時會引出公正的辯護;惡的諺語生出好的預言。這裡有,

I.猶太人在被擄中通常所用的一句惡諺語。我們先前已有一例(第12章第22節),也有對它的答覆;這裡又有另一例。那一句蔑視神的公義:“日子延遲,一切異象都落了空;威嚇不過是笑談。”這一句則控告他不公,好像所施行的審判乃是冤枉:“你們論以色列地用這俗語,如今這地已因神的審判荒涼,你們說: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我們因祖先的罪受罰。這在神的治理中是何等荒謬,就如兒女因父親吃酸葡萄,牙齒便酸倒或麻木;而按自然因果的次序,人若吃喝了不當之物,唯有他們自己會因此受害。”如今,#

1.必須承認,這諺語確有一些緣由。神常說要將父親的罪孽追討在兒女身上,尤其是拜偶像的罪;他的用意是表明罪、特別是那罪的邪惡,表明他對它的憎惡和公義的憤怒,以及他要降在拜偶像者身上的重罰,好叫父母因愛兒女而受約束不犯罪,兒女也不因敬重父母而被引入罪中。他也常借先知宣告,在降這次毀滅於猶大和耶路撒冷時,他顧念瑪拿西和其他先前君王的罪;因為他把國家看作一個政治共同體,以國民的審判懲罰國民的罪,又承認我們法律中的格言:法人永不死亡,所以如今向他們追討先前世代的罪孽,不過如同使人年老時承當自己少年時的罪孽(約伯記 13:26)。神這樣做毫無不義。但是,#

2.他們的本意是藉此譏刺神,控告他對待他們的作為不公平。這句諺語所含的這一點是對的:故意犯罪的人吃酸葡萄;他們所作的,遲早必嘗其滋味。葡萄在受試探時看似很好,但回想起來必苦如苦膽;它們必使罪人的牙酸倒。當良心醒悟,把罪擺列在他們面前時,就會損害他們享受安慰的滋味,如同牙齒酸倒一般。但他們暗示,兒女為父親的愚妄受苦,並承受自己從未嘗過其樂的痛楚,是不合理的;神這樣報仇是不義的,不能證明為正當。看這譏刺何等邪惡,傲慢何等大膽;卻也看它何等巧妙,譬喻何等狡猾。許多在嘲諷中不敬虔的人,在笑話中卻頗有才思;地獄敵對神和宗教的惡意便這樣被暗中灌輸和傳播。這話被說成諺語,而那諺語又被使用,通常被使用;他們不時把它掛在嘴邊。雖然其意明明褻瀆,他們卻躲在比喻之下,免受直截了當褻瀆的指控。由此可見,他們在杖下沒有謙卑;因為他們沒有定自己的罪、稱神為義,反倒定神的罪、稱自己為義;但這樣與造他的主爭辯的人有禍了。#

II.對這諺語公正的責備和答覆:你們為什麼使用它?這就是責備。“你們是要藉此與神爭到底嗎?還是以為這樣做除了激動他向你們發怒,直至將你們滅絕以外,還會有什麼別的結果?這是與你們的神和好、同他求平安的道路嗎?”接著是答覆,神在其中告訴他們,#

1.這諺語的使用必被除掉。這話是說出的,也是起誓說的(第3節)“你們必不再有用這俗語的緣由”;或可譯為:“你們必不得再用這譬喻。”除去這譬喻,在耶利米書 31:29 被作為應許的內容;在這裡卻作為威嚇的內容。那裡表明神將以憐憫的方式回到他們那裡;這裡表明神要以審判的方式對付他們。他必為這狂妄的話這樣懲罰他們,以致他們不敢再用它;如另一件事所說的(耶利米書 23:34、36)。神必找到有效的方法,使這些吹毛求疵的人緘默。或者,神會使他們自己和別人都清楚看見,他們自己的罪惡已足以招來這一切毀滅性的審判,以致他們羞於再把自己受此對待歸罪於父親的罪:“你們自己的良心必告訴你們,你們所有的鄰舍也必證實,你們自己吃了和你們父親從前所吃的一樣酸葡萄;不然,你們的牙就不會酸倒。”#

2.那句話本身實在不公,是對神治理無端的譏刺。因為,#

(1.)神並不因父親的罪懲罰兒女,除非他們踏著父親的腳蹤,填滿他們罪孽的分量(馬太福音 23:32);那時他們沒有理由抱怨,因為無論他們受什麼苦,都比他們自己罪所應得的輕。神說要將父親的罪孽追討在兒女身上,非但沒有加重兒女的負擔;他只按他們所行的報應他們;反倒說明神對父母的忍耐;他因此不立刻懲罰父母,是因為他為他們的兒女積蓄父母的罪孽(約伯記 21:19)#

(2.)兒女(有時甚至無辜者)因父母的邪惡而遭遇更壞的,惟獨是在暫時的災禍上;神能改變那些災禍的性質,使它們為受其臨到的人效力得益。但至於屬靈和永遠的痛苦;這就是這裡所說的死;兒女斷不因父母的罪受苦。這裡詳盡說明了這一點;至大的神樂意與這樣邪惡而不講理的人分辨此案,而不立刻使他們啞口或死亡,反倒俯就將事情陳明在他們面前,好使他受審判的時候顯為公義,這真是奇妙的屈尊。如今,在他的答覆中,#

[1.]他申明並維護自己絕對而無可爭辯的主權:“看哪,所有的靈魂都屬我”(第4節)。神在這裡宣告,對世人所有的靈魂,無論這個或那個,都有所有權。第一,靈魂屬他。那造萬物的,特別是眾靈之父,因為他的形像印在人的靈魂上;在人受造時如此,在人更新時也是如此。他在人裡面造人的靈,因此稱為一切有血肉之靈的神,即有身體之靈的神。第二,所有的靈魂都屬他,都是他所造、為他而造,並須向他交賬。“父親的靈魂怎樣屬我,兒子的靈魂也照樣屬我。”我們肉身的父母只是我們肉體的父;我們的靈魂並不屬他們;神認定它們是他的。由此,為要澄清此事,便有:#

1.神當然可以按自己所喜悅的待父親和兒女,誰也不可對他說:“你做什麼呢?”賜我們生命的主,若再取去,並沒有虧負我們;何況他只是取去生命的一些扶助和安慰。與他爭辯,正如受造之物對造它的說:“你為什麼這樣造我?”一樣荒謬。#

2.神也同樣確實地善待父親和兒子,不會使任何一方受不公平的苦。我們確信神不恨他所造的任何物;所以;說到能自行作為的成年人;他愛所有靈魂,以致沒有人不是因自己的過失而死。所有靈魂都屬他,因此他審判他們並不偏待人。讓我們承認他在我們身上的權益和對我們的主權。他說:“所有的靈魂都屬我”;讓我們回答:“主啊,我的靈魂屬你;我把它獻給你,為你所用,並在你裡面得福。”神說:“我兒,將你的心歸我,因為它本是我的”,極有道理;我們必須順服說:“父啊,收取我的心,它本是你的。”#

[2.]神雖可藉著堅持自己的主權來證明自己為義,卻撇開這點,提出他審判個別之人所要遵行的公平而無可非議的準則;就是:第一,執意犯罪的罪人必定死,他的罪孽必成為他的毀滅:“犯罪的靈魂必死亡”;他要照靈魂所能死的方式而死,被排除在神的恩惠之外;這恩惠是靈魂的生命和福樂;並且永遠伏在他的忿怒之下;這忿怒是靈魂的死和痛苦。罪是靈魂的行為,身體不過是不義的器具;這稱為靈魂的罪(彌迦書 6:7)。所以罪的刑罰就是靈魂的患難和愁苦(羅馬書 2:9)。第二,堅持行義的義人必定活著。人若是公義,有良善的原則、良善的靈和性情,並以行判斷和公義為證據(第5節),他必定存活,主耶和華說(第9節)凡在一切事上按良心遵行神旨意、以事奉神為本分、以榮耀神為目標的人,必無疑在今生和永世神的慈愛恩惠中得福;至於他未盡本分之處,也必藉著一位中保得赦免。這裡記著這公義之人的部分品格。#

1.他謹慎保守自己脫離罪的汙穢,並遠離一切惡的形跡。#

(1.)脫離干犯第二誡的罪。在敬拜神的事上,他是嫉邪的,因為知道神也是如此。他不但沒有在山上向設在那裡的像獻祭,甚至沒有在山上吃祭物;就是說,沒有借吃祭過偶像之物而與拜偶像的人相交(哥林多前書 10:20)。他不但不在他們祭壇前與他們一同跪拜,也不在他們高處的桌旁與他們同坐。他不但憎惡外邦人的偶像,也憎惡以色列家的偶像;這些偶像不但被稱為神子民的人容許,而且普遍稱讚和崇拜。他不但沒有敬拜這些偶像,甚至沒有仰望它們;他未曾向它們投以讚許的一眼,全不顧念它們,既不求它們施恩,也不怕它們皺眉。他看見許多人被它們迷惑,連看它們也不敢,恐怕落入網羅。拜偶像之人的眼睛被說為行淫(以西結書 6:9)(見申命記 4:19)#

(2.)脫離干犯第七誡的罪。他謹慎用聖潔和尊貴持守自己的身體,不放縱在汙穢的情慾中;所以他不敢玷汙鄰舍的妻,也不說不做任何稍有引誘她敗壞或放蕩之傾向的事;不,他在妻子因汙穢而隔離時,也不向自己的妻作任何不當的親近,因為律法禁止這樣做(利未記 18:19;20:18)。注意,常常使身體的慾望服從理性和美德,是智慧和公義的一個本質分支。#

(3.)脫離干犯第八誡的罪。他是公義的人,未曾用詭詐,假託法律和權利,欺壓任何人;也未曾用強力和兵器搶奪任何人,未曾以強暴掠奪他們的財物產業,更不用說他們的自由和性命了(第7節)。欺壓和強暴是舊世界的罪,招致洪水;現在仍是神必追討的罪。不僅如此,他沒有放債取利,也未取增益(第8節);雖然這事既是按契約而行,似乎不含不義(Volenti non fit injuria:對一個人按其同意所作的,並不構成對他的傷害),但律法既禁止到何等地步,他就不敢作到何等地步。他們可從外邦人收取適度的利息,卻不可向弟兄收取。公義人不利用鄰舍的急難把他當作獵物,也不縱容自己安逸懶惰,靠別人的汗水勞苦生活;所以他不向不能使所借之物生利的人取增益,也不向因神的作為無力償還的人嚴厲索取所約定的數目;他卻願意同享虧損,也同享利潤。Qui sentit commodum, sentire debet et onus:享受利益的人,也當承擔重擔。#

2.他按良心儘自己地位的本分。他照著律法,把抵押物歸還貧窮的債戶(出埃及記 22:26)“你若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就是日常所需的衣服,必當還給他,使他可以睡在自己的被褥中。”不僅如此,他不但將本屬窮人的歸還他們,也將自己的餅給飢餓的人。要注意,這稱為他的餅,因為是誠實得來的;給一些人的,並非不義地從另一些人奪來的;因為神說:“我恨惡以搶奪作燔祭。”屬世的人堅持說自己的餅是自己的,如拿八那樣,因此不肯拿出來給大衛(撒母耳記上 25:11);但他們當知道,這並非他們自己的到了不必用它向別人行善的地步。衣服和食物同為必需,所以這公義人也如此仁慈,用衣服遮蓋赤身的人(第7節)。多加為窮人所作的裡衣,曾被拿出來作為她仁慈的見證(使徒行傳 9:39)。這公義人收回自己的手不作罪孽(第8節)若他有時因疏忽被引進一件後來向他顯為錯事的事中,他不會因為已經開始就堅持下去,反要從自己如今看出為罪孽的事上收回手;因為他在人與人之間施行誠實的判斷,按他有機會可以行此事而行;無論作審判官、見證人、陪審員或仲裁者;並且在一切交易中,關心使公義得行,使無人受冤,使受冤者得伸,使各人得其所有;他也隨時願意介入,盡一切善意的職分,以成就此事。這是他對鄰舍的品格;但他只對弟兄公義誠實還不夠,要使他的品格完全,他也必須對神如此(第9節):他遵行我的律例,就是那些關乎直接敬拜神的律例;他謹守那些以及神一切其他的典章,對它們全都留意,恆常謹慎努力地遵行並達到它們,為要按誠實行事,以致顯明自己忠於與神所立的約;既已歸向神,就不詭詐地離開他,也不向他假意。這就是公義人;活著,他必活著;他必定活著,必有生命,且得的更豐盛;他真實地活,安慰地活,永遠地活。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命(馬太福音 19:17)#

神的道路得以表明;神為自己辯明(主前593年)

以西結書 18:10–20和合本(神版)
10–11「他若生一個兒子,作強盜,是流人血的,不行以上所說之善,反行其中之惡,乃在山上吃過祭偶像之物,並玷汙鄰舍的妻,12虧負困苦和窮乏的人,搶奪人的物,未曾將當頭還給人,仰望偶像,並行可憎的事,13向借錢的弟兄取利,向借糧的弟兄多要—這人豈能存活呢?他必不能存活。他行這一切可憎的事,必要死亡,他的罪必歸到他身上。14「他若生一個兒子,見父親所犯的一切罪便懼怕,不照樣去做;15未曾在山上吃過祭偶像之物,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未曾玷汙鄰舍的妻,16未曾虧負人,未曾取人的當頭,未曾搶奪人的物件,卻將食物給飢餓的人吃,將衣服給赤身的人穿,17縮手不害貧窮人,未曾向借錢的弟兄取利,也未曾向借糧的弟兄多要;他順從我的典章,遵行我的律例,就不因父親的罪孽死亡,定要存活。18至於他父親;因為欺人太甚,搶奪弟兄,在本國的民中行不善,他必因自己的罪孽死亡。19「你們還說:『兒子為何不擔當父親的罪孽呢?』兒子行正直與合理的事,謹守遵行我的一切律例,他必定存活。20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

神借先知既已提出審判的一般準則:他要將永生報給恆心行善的人,卻將忿怒和憤恨報給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人(羅馬書 2:7、8),就在這些節中說明,人的出身和關係無論在哪一方面都不能改變這情形。

I.他在兩方面廣泛而具體地應用了它。如同在猶大諸王的王室中一樣,在私人家庭裡也常有敬虔的父母生出惡兒女,惡父母生出敬虔的兒女。如今他在此說明,#

1.惡人即使是敬虔父親的兒子,也必因自己的罪孽滅亡。若前面所述的義人生一個兒子,其品格與父親相反,他的景況也必相反。#

(1.)這被假定為並非罕見、卻極可悲的情形:極其敬虔父親的兒女,儘管受過一切教訓,有良好的教育,受過必要的責備和約束,儘管人為他費盡心力、為他禱告,仍可能成為臭名昭著的惡人和卑鄙之徒,成為父親的憂傷、家庭的羞辱、那一代的咒詛和災殃。這裡假定他放縱自己行一切他好父親所懼怕並小心避免的惡事,又棄絕父親按良心所盡且從中得滿足的一切善責;他毀掉父親所作的一切,在每件事上都背乎父親的榜樣。他被描述為攔路搶劫者:強盜和流人血者。他是拜偶像的:他在山上吃祭物(第11節),又仰望偶像;他好父親從未如此。他最後不僅同拜偶像者宴樂,也同他們獻祭,這裡稱為行可憎的事,因為罪的道路是下坡的。他是姦淫者,玷汙鄰舍的妻;他甚至欺壓貧窮缺乏的人;他搶奪救濟院,壓榨那些他知道無力自衛的人,並以踐踏軟弱者、使本已貧窮者更加貧窮為驕傲和樂趣。他從本當施與的人身上奪取。他用強暴和公開的武力搶奪;他放債取利,因而借契約搶奪;他又不歸還抵押物,甚至債務已還清仍不義地扣留。那些有惡兒女的好父母,不要以為自己的情形獨一無二;這正是此處所列的情形;由此可見,恩典並不隨著血統傳下,也不總隨著蒙恩之道而來。賽跑的不總是快的得勝,爭戰的不總是強的得勝;不然,受良好教導的兒女總會行得好。但神要使我們知道,他的恩典是他自己的,他的靈是自由行動者;我們固然有責任給兒女良好教育,他卻不受約束必須賜福於此。在這一點上,原罪的能力和特別恩典的必要性,顯明得不亞於任何事。#

(2.)這裡向我們保證,這惡人雖為好父親的兒子,仍必永遠因自己的罪孽滅亡。他或許因祖先的敬虔,在世上興盛一時;但既行了這一切可憎的事,又從未悔改,他必不得活,必不得在神的恩惠中享福;他即使逃過人的刀劍,也逃不過神的咒詛。他必要死亡,永遠痛苦;他的血必歸到自己身上。他只能怪自己;他是自己的毀滅者。他與好父親的關係,非但不能幫助他,反會加重他的罪和定罪;這使他的罪更為嚴重,且使他實在更加卑劣放蕩,因而將使他後來所受的痛苦更加難忍。#

2.義人即使是惡父親的兒子,也必定有福。父親雖吃了酸葡萄,兒女若不碰它們,便絕不因此遭遇更壞。這裡,#

(1.)假定;讚美神,這有時確實如此;不敬虔父親的兒子可以敬虔;他看見父親的錯謬何等致命,便有智慧受警戒,不踏父親的腳蹤(第14節)。通常兒女有父母的性情,又被吸引效法父母的榜樣;但這裡這兒子並非看見父親的罪就照常去行,反而看見而懼怕去行。人固然不從荊棘上摘葡萄,但神有時卻如此行:從野橄欖上取一枝,接在好橄欖樹上。惡王亞哈斯生出好王希西家;希西家看見父親所行的一切罪,雖然不像含那樣宣揚父親的羞恥,或故意把它說得最壞,卻厭惡它,因它是自己父親的羞辱和敗壞,便以罪為更壞。他思想而不照樣去行;他思想父親行這等事何等不相宜,對神和一切好人何等冒犯,他由此受何等傷害和羞辱,並給家庭帶來何等災禍,所以不照樣去行。注意,我們若切實思想惡人的道路,就都會懼怕與他們為伴、作他們的跟從者。這裡又幾乎用與描述義人品格相同的話,列舉這些細節(第6節等),以顯明好人行在同一的靈和同一的腳蹤中。這位義人避免父親的罪時,也留心效法祖父的美德;我們若回顧,就會找到一些可供效法的榜樣,也有一些可作警戒的榜樣。這義人不但能像法利賽人說:“我不是姦淫的、勒索的、欺壓人的、取利的、拜偶像的”;他還把自己的餅給飢餓的人,用衣服遮蓋赤身的人。他收手不欺壓貧寒人;他發覺父親曾使貧窮的僕人、佃戶、鄰舍受重壓,就減輕他們的擔子。他不說:“我父親所作的我必維持;即使有錯,那是他的錯,不是我的錯。”羅波安輕看父親所加的稅,就是這樣。不;他從貧寒人身上收手,恢復他們的權利和自由(第15–17節)。這樣,他遵行神的典章,遵守他的律例;不只一次盡了本分,更是在順服的道路和進程中一直前行。#

(2.)我們得保證,無恩典的父親獨自要因自己的罪孽死亡,恩典的兒子卻絕不因此遭遇更壞。至於他的父親(第18節),因為他是殘酷的欺壓者、作害人的事;不,因他雖有財富和權勢,卻沒有用它們在民中行善;看哪,他即使如此尊大,也必因自己的罪孽死亡,永遠敗壞;但謹守正直的人必定存活,安逸快樂,也不因父親的罪孽死亡。父親的邪惡或許已使他的產業減少、利益削弱,但絕不妨害他蒙神悅納和永遠的福祉。#

II.他於是訴諸他們自己,問他們是否借自己的諺語冤枉了神。“這情形既如此明白,你們還說:兒子豈不擔當父親的罪孽嗎?不,他不擔當;他若自己行公正和正直的事,就必不擔當”(第19節)但這擔當父親罪孽的百姓,並沒有行公正和正直的事;所以他們因自己的罪公義地受苦,毫無理由抱怨神對待他們的作為有任何不公,雖然他們有理由抱怨父親所留下的惡榜樣非常不慈愛。“我們的父親犯罪,而今不在了;我們擔當他們的罪孽”(耶利米哀歌 5:7)誠然,邪惡的家庭承受咒詛;但同樣真實的是,悔改和改正可以斷絕這承受;所以不悔改、不改正的人若落在其下,只能怪自己。因此,既定的審判準則又被重申(第20節)“犯罪的靈魂必死亡”,不是別人替他死。神給地上審判官的指示(申命記 24:16),他自己也必遵行:兒子若不踏父親罪的腳蹤,必不因父親的罪孽死亡,且不是永遠死;父親若努力盡自己的本分防止兒子犯罪,也不因兒子的罪孽死亡。在神公義審判顯露的日子;這審判如今被雲霧遮蔽;義人的義必在普世面前顯為歸到他身上,成為他永遠的安慰和尊榮,如衣袍在他身上,如冠冕在他身上;惡人的惡也必歸到他身上,成為他永遠的羞愧,如鎖鏈在他身上,如重擔在他身上,如鉛山把他沉到無底坑中。#

勸人悔改(主前593年)

以西結書 18:21–29和合本(神版)
21「惡人若回頭離開所做的一切罪惡,謹守我一切的律例,行正直與合理的事,他必定存活,不致死亡。22他所犯的一切罪過都不被記念,因所行的義,他必存活。23主耶和華說:惡人死亡,豈是我喜悅的嗎?不是喜悅他回頭離開所行的道存活嗎?24義人若轉離義行而作罪孽,照著惡人所行一切可憎的事而行,他豈能存活嗎?他所行的一切義都不被記念;他必因所犯的罪、所行的惡死亡。25「你們還說:『主的道不公平!』以色列家啊,你們當聽,我的道豈不公平嗎?你們的道豈不是不公平嗎?26義人若轉離義行而作罪孽死亡,他是因所作的罪孽死亡。27再者,惡人若回頭離開所行的惡,行正直與合理的事,他必將性命救活了。28因為他思量,回頭離開所犯的一切罪過,必定存活,不致死亡。29以色列家還說:『主的道不公平!』以色列家啊,我的道豈不公平嗎?你們的道豈不是不公平嗎?」

這裡又有一條神對待我們時所遵循的審判準則,藉此進一步顯明他治理的公平。前一條表明,神會按照家庭或世代中所發生的改變,無論變好還是變壞,施行賞罰;這裡他表明,他會按照人本身所發生的改變,無論變好還是變壞,施行賞罰。我們在這世上時,正處於受試驗的狀態;試驗之期與生命之期同樣長,而我們最終被顯明為何等人,永恆中的境況也必如何。現在請看這裡:

I.這件事得到公平的陳明,與先前所述的大致相同(第3章第18節等);這裡先陳明一次(第21–24節),又陳明一次(第26–28節),因為這是極其重大的事,是生死之事,是永生與永死之事。這裡有:#

1.向惡人發出一個公正的邀請,要他們回頭離開自己的惡。這裡向我們保證,惡人若肯回頭,就必定存活(第21、27節)。請注意:#

(1.)一個人要被稱為真正悔改歸正的人,需要具備什麼條件;他必須怎樣才有資格領受這一赦免之舉。#

[1.]歸正的第一步是思想(第28節)因為他思想以後,就回頭。罪人之所以繼續行在惡道中,是因為他們不思想這道路的結局將會如何;但浪子一旦醒悟過來,坐下來稍加思想自己的境況何等糟糕,又何等容易得到改善,他很快就會回到父親那裡(路加福音 15:17);淫婦思想從前的光景比現在更好時,也會回到她起初的丈夫那裡(何西阿書 2:7)#

[2.]這種思想必須使人厭棄罪。他思想以後,就必須回頭離開自己的惡,這表示內心性情的改變;他必須回頭離開自己的罪惡和過犯,這表示生活的改變;他必須斷絕一切惡行,凡是從前行過罪孽的事,都必須立志不再去行,並且這必須出於恨惡罪的原則。我與偶像還有什麼相干呢?#

[3.]這種對罪的厭棄必須是全面的;他必須回頭離開自己一切的罪惡和一切的過犯,不為任何一個大利拉或任何一座臨門廟有所保留。我們若不真正恨惡罪,就沒有正確地回頭離開罪;我們若不是恨惡一切的罪,就不是真正把罪當作罪來恨惡。#

[4.]這還必須伴隨著歸向神和本分;他必須謹守神一切的律例,因為順服若是真誠的,就必是全面的;他也必須行合法與正直的事,就是合乎神的話語和旨意的事。他必須以此為準則,而不是以肉體的意願和世俗的道路為準則。#

(2.)對那些如此離開罪、歸向神的人有什麼應許。#

[1.]他們必救自己的性命,使自己存活(第27節)他們必定存活,不至死亡(第21節;第28節再次如此說)。雖然經上說,犯罪的靈魂必死亡,但那些已經犯罪的人不要絕望;他們只要及時回頭悔改,所警告的死亡仍可避免。大衛痛悔地承認“我犯了罪”時,立刻就得到赦免的保證:“耶和華已經除掉你的罪,你必不至於死(撒母耳記下 12:13),你必不至於永遠死亡。”他必定存活;他必重新蒙神恩寵,這恩寵就是靈魂的生命;他也不再伏在神的震怒之下,因為這震怒對於靈魂如同死亡的使者。#

[2.]他們已經悔改並離棄的罪,不會在審判中起來控告他們,甚至也不會被提出來責備他們:他所行的一切過犯,儘管為數眾多,儘管十分嚴重,儘管極其惹動神的怒氣並大大羞辱神,卻都不再向他提起(第22節),不再被提出來控告他們;這些罪不但不會歸算給他而使他滅亡,在那大日也不會被記起而使他憂傷或蒙羞;這些罪必被遮蓋,即使尋找也尋不見。這表明赦罪之憐憫的完全;罪一旦蒙赦免,就被塗抹,不再被記念。#

[3.]他們必在自己的義中存活;不是因自己的義而存活,彷彿那義買來了他們的赦免與福樂,併為他們的罪成了贖價;而是在自己的義中存活,這義使他們適合承受中保所買來的一切福分,並且這義本身也是那些福分之一。#

(3.)一個悔改回轉的罪人有什麼鼓勵,使他可以照著這應許盼望赦免和生命。他自己知道,今後的順服永遠不能成為對從前悖逆的等價補償;但他可以藉此扶持自己:神的本性、特質與喜悅乃是施憐憫和赦免,因為他說(第23節)“惡人死亡,豈是我所喜悅的嗎?不,絕非如此;你們從未有過任何理由這樣認為。”誠然,神已經定意懲罰罪人;他的公義要求他們受懲罰,因此,不肯悔改的罪人必永遠伏在他的震怒和咒詛之下;這是他定旨的旨意,是他後隨的旨意,卻不是他先在的旨意,也不是他所喜悅的旨意。雖然他治理的公義要求罪人死亡,但他本性的良善卻反對他們死亡。以法蓮哪,我怎能捨棄你?這裡是就比較而言;他不喜悅罪人滅亡,因為他更願意他們回頭離開自己的道路而存活;他的憐憫在他們得救的事上得榮耀,比他的公義在他們被定罪的事上得榮耀,更令他喜悅。#

2.向義人發出一個公正的警告,叫他們不要轉離自己的義(第24–26節)。這裡有:#

(1.)背道者的特徵:他轉離自己的義。他從來就不是真誠的義人,正如使徒的話所表明的:“他們若是屬我們的,就必仍舊與我們同在”(約翰一書 2:19);但他曾被人視為義人。他有義人的稱號和一切外在標記;他認為自己是義人,別人也認為他是義人。但他拋棄自己所承認的信仰,離棄起初的愛,不承認並離棄神的真理和道路,就這樣轉離自己的義,彷彿已經厭倦了它;如今他顯露出自己一直暗中懷有的對義的厭惡。他既轉離自己的義,就行罪孽,變得放蕩、褻瀆、縱慾、無節制、不公正;總而言之,他照著惡人所行一切可憎之事而行;因為汙鬼重新佔據人心時,會另帶七個比自己更惡的鬼來,它們進去住在那裡(路加福音 11:26)#

(2.)背道者的結局:他豈能因為從前是義人就存活嗎?不能;factum non dicitur quod non perseverat:不能持久的事,不能說是做成了。他必因自己的罪愆(第24節)和自己的罪孽而死亡;這罪孽就是他滅亡的應得緣由。他必因所行的罪孽而死亡,就是永遠死亡(第26節)。心中退後的人必因自己所行的道路而飽受其害。但他從前所承認的信仰和所行的事,豈不能給他一些幫助嗎?這些至少不能減輕他的刑罰嗎?不能:他所行的一切義,儘管曾大受人的稱讚,也都不再被提起,不能給他帶來任何榮譽或安慰;背道者的義被忘記,正如悔改者的惡被忘記一樣。在律法之下,拿細耳人若受了玷汙,就失去先前分別為聖的一切日子(民數記 6:12);同樣,那些靠聖靈開始、卻以肉體告終的人,可以算自己以往一切的服事和受苦都是徒然的(加拉太書 3:3、4);我們若不堅忍到底,就會失去已經得到的(約翰二書 1:8)#

II.即使以色列家已經極其敗壞,神仍就他在這一切處置中的公平訴諸他們的良心;因為罪人要受審判,神也要借他們自己的口被顯為公義。#

1.他們對神提出的指控是褻瀆的(第25、29節)以色列家竟厚顏無恥地說:“主的道路不公平。”再沒有什麼話比這更荒謬、更不虔敬了。造眼睛的,難道自己看不見嗎?他的旨意既是善惡、是非永恆的準則,他的道路怎能不公平呢?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嗎?毫無疑問,他必行公義;他絕不可能不這樣行。#

2.神與他們辯明時極其恩慈謙和,因為即使對這些褻瀆他的人,神仍寧願使他們信服並得救,也不願定他們的罪。人原會料想,神必立即維護他公義的尊榮,使那些質疑他公義的人成為永遠彰顯這公義的鑑戒。那些曾吐出這種惡言的人,豈可容他們再呼吸一口氣嗎?那曾說“主的道路不公平”的舌頭,此後豈還能在地獄之外的任何地方說話嗎?可以,因為現在是神忍耐的日子,他屈尊與他們辯論;他要求他們承認以下事實,因為事實如此明顯,他們無法否認:#

(1.)他道路的公平:“我的道路豈不公平嗎?”毫無疑問,確實公平。他加在人身上的,從不超過公正的限度。無論在今世對罪人的懲罰和對自己百姓的苦難中,還是在不肯悔改者所受的永遠定罪中,主的道路都是公平的。#

(2.)他們道路的不義:“豈不是你們的道路不公平嗎?顯然確實如此;你們現在所遭遇的患難,是你們自己招到頭上的。神沒有虧負你們,倒是你們虧負了自己。”人的愚昧歪曲自己的道路,使之不公平,他的心隨後卻向主煩躁,彷彿是主的道路不公平(箴言 19:3)。在我們與神的一切爭辯中,在他與我們的一切爭訟中,最終都會顯明,他的道路公平,我們的道路卻不公平;他是對的,我們是錯的。#

警戒背道(主前593年)

以西結書 18:30–32和合本(神版)
30所以主耶和華說:「以色列家啊,我必按你們各人所行的審判你們。你們當回頭離開所犯的一切罪過。這樣,罪孽必不使你們敗亡。31你們要將所犯的一切罪過盡行拋棄,自做一個新心和新靈。以色列家啊,你們何必死亡呢?32主耶和華說:我不喜悅那死人之死,所以你們當回頭而存活。」

這裡是整件事的結論和應用。經過正當理性之審判臺前的公平審理,判決歸向神這一邊;事實顯明,他的道路是公平的。因此,接下來就要作出判決;人原會以為,這必是定罪的判決,至少也會是:“你們這些被咒詛的人,離開我,進入永火裡去。”然而請看,這是憐憫的奇蹟;恩典和神聖忍耐的日子仍在延長。因此,雖然神最終必按各人所行的審判各人,他現在卻仍等候施恩,並以呼召人悔改和應許悔改即可蒙赦免來結束這一切。

I.這裡有四項我們蒙召必須履行的本分,它們所指的都是同一件事:#

1.我們必須悔改;必須改變自己的心意和道路;必須為自己所做的錯事憂傷並感到羞愧,也必須儘自己所能去挽回這些錯事。#

2.我們必須回頭離開自己一切的過犯(第30節;第32節再次如此說)。你們當回頭,轉過身來;離開罪,不但如此,還要轉身抵擋罪,把它當作你們所厭惡的仇敵;要轉向神,把他當作你們所愛的朋友。#

3.我們必須將自己一切的過犯從自己身上拋棄;必須離棄並拋開它們,決意永不再回到其中;要給罪一紙休書,解除我們與罪所立的一切盟約,把它拋入海中,像水手拋約拿一樣,因為是它掀起了風暴;要把它逐出靈魂,並把它當作罪犯釘在十字架上。#

4.我們必須為自己造一個新心和一個新靈。這原是一個應許的內容(第11章第19節),這裡卻成了一條命令的內容。我們必須儘自己的努力,神也必賜給我們他的恩典,不會虧待我們。聖奧古斯丁很好地解釋了這條命令:Deus non jubet impossibilia, sed jubendo monet et facere quod possis et petere quod non possis:神並不命令人做不可能的事,卻藉著他的命令告誡我們,要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併為自己無力做到的事祈求。#

II.這裡用了四個充分的理由來加強這些悔改的呼召:#

1.這是避免滅亡的唯一道路,也是可靠的道路;我們的罪本來直接趨向這滅亡:“罪孽就不至成為你們滅亡的緣由。”這話意味著,我們若不悔改,罪孽就必使我們今世和永遠滅亡;但我們若悔改,就必安然無恙,像從火中抽出來的柴一樣被搶救出來。#

2.我們若不悔改,就必定滅亡,我們流血的罪必歸到自己頭上。“以色列家啊,你們為何要死呢?”你們寧可選擇死亡和定罪,而不選擇生命和救恩,這是何等荒謬的事。請注意,罪人之所以死亡,是因為他們執意要死;他們執意走上通往死亡的道路,不肯接受得生命所依據的條件。在這件事上,罪人,尤其是以色列家的罪人,最沒有道理,所行的也最令人無法理解。#

3.天上的神不喜悅我們滅亡,反倒願我們得福(第32節)“我不喜悅那死亡之人的死亡。”這話意味著,他喜悅悔改之人的復興;這既是促使我們悔改的動力,也是鼓勵我們悔改的理由。#

4.我們若悔改,就永遠蒙福:“你們當回頭,使自己存活。”那位對我們說“悔改”的,藉此也對我們說“存活”;是的,他對我們說“存活”。這樣,生命與死亡就在這裡陳列在我們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