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太亨利圣经注释
出埃及记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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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律例(主前1491年)
1「人若偷牛或羊,无论是宰了,是卖了,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2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至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3若太阳已经出来,就为他有流血的罪。贼若被拿,总要赔还。若他一无所有,就要被卖,顶他所偷的物。4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驴,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赔还。5「人若在田间或在葡萄园里放牲畜,任凭牲畜上别人的田里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间上好的和葡萄园上好的赔还。6「若点火焚烧荆棘,以致将别人堆积的禾捆,站着的禾稼,或是田园,都烧尽了,那点火的必要赔还。
这里有这些律例,
I.论偷盗,律例如下:#
1.若有人偷了任何牲畜(当时人的财富主要在此),而牲畜在他手中被发现,他必须加倍赔还(第4节)。这样,他既要为所行的错赔偿,也要因所犯的罪受罚。但后来又规定,若贼良心受感,在别人发现或查问以前自愿承认,那么他只需赔还所偷的,并加上五分之一(利未记 6:4、5)。#
2.若他把所偷的羊或牛宰了或卖了,并因此执意于他的罪中,他就必须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第1节);赔牛比赔羊更多,因为主人除了其他一切利益之外,还失去了他的牛每日的劳力。这律法教导我们,欺诈和不义远不能使人富足,反要使人贫穷;若我们不义地取得并持有别人的东西,它不仅会自行耗尽,也会耗尽我们自己的东西。#
3.若他无力赔还,他就必须被卖为奴(第3节)。审判庭要这样办理,而被抢的人很可能得到这笔钱。照样,在我们这里,有些情况下,重罪犯被流放到种植园,在那里英国人才知道什么是奴役。#
4.若贼在夜间破门入屋,并在行窃时被杀,他的血归到自己的头上,不可向流他血的人追讨(第2节)。正如行非法之事的人要承担由此临到别人的祸患的责任,也同样要承担由此临到自己的祸患的责任。人的房屋就是他的城堡,神的律法和人的律法一样,都为它设立防卫;攻击它的人,是自冒危险。然而,若贼是在白日被杀,杀他的人就必须为此负责(第3节),除非这是为保卫自己的生命所必要。注意,我们即使对恶人的性命也应当怜惜;官长必须为我们伸冤,我们不可为自己报仇。#
II.论侵害(第5节)。故意把牲畜放进邻舍田里的人,必须拿自己最好的赔还。我们的法律在这事与其他偷盗之间所作的区别,比摩西律法大得多。犹太人由此把它看作一条通则:赔还总要用最好的;并且人不可饲养那些很可能侵害邻舍或给他们造成任何损害的牲畜。我们应当更谨慎,不去行不义,胜过谨慎不受不义;因为受不义只是苦难,行不义却是罪,而罪总比苦难更坏。#
III.论火所造成的损害(第6节)。人原本只打算烧荆棘,却可能成为烧毁庄稼的从犯,不可算为无罪。性情急躁热烈的人应当谨慎,免得他们口称只是要拔出稗子时,也把麦子连根拔出。若火造成损害,点火的人必须为此负责,虽然不能证明他有意造成这损害。人不仅要因恶意受罚,也要因疏忽受罚。我们必须谨慎,不要挑起争端;因为它虽似乎很小,我们却不知道它会点燃何等大的事。若我们像狂人一样抛掷火把、箭和死亡,却声称自己并无恶意,我们就必须承担其罪责。若我们想到自己不仅要为所行的伤害负责,也要为因疏忽而引起的伤害负责,这就会使我们非常谨慎自守。#
7「人若将银钱或家具交付邻舍看守,这物从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贼找到了,贼要加倍赔还;8若找不到贼,那家主必就近审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没有。9「两个人的案件,无论是为什么过犯,或是为牛,为驴,为羊,为衣裳,或是为什么失掉之物,有一人说:『这是我的』,两造就要将案件禀告审判官,审判官定谁有罪,谁就要加倍赔还。10「人若将驴,或牛,或羊,或别的牲畜,交付邻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去,无人看见,11那看守的人要凭着耶和华起誓,手里未曾拿邻舍的物,本主就要罢休,看守的人不必赔还。12牲畜若从看守的那里被偷去,他就要赔还本主;13若被野兽撕碎,看守的要带来当作证据,所撕的不必赔还。14「人若向邻舍借什么,所借的或受伤,或死,本主没有同在一处,借的人总要赔还;15若本主同在一处,他就不必赔还;若是雇的,也不必赔还,本是为雇价来的。」
这些律例是,
I.论受托之物(第7–13节)。若有人把财物交付给人,例如交给承运人运输,或交给仓库保管人保存,或把牲畜交给农夫喂养,并且付有代价;若对收存这些财物的人寄托了特别的信任,而这些财物被偷或遗失,毁坏或受损,若显明这不是受托人的任何过失,物主就必须承担损失;否则,那个辜负所托的人必须被强制赔偿。若案件没有其他证据,受托人必须在审判官面前起誓证明自己的清白,审判官要按所显明的来裁定此事。这教导我们:#
1.对凡托付给我们的东西,我们都应当十分谨慎;虽然是别人的,也要像自己的东西一样谨慎。背弃所托是不义而卑劣的,是全世界都斥为可耻的事。#
2.地上确有这样普遍的虚假和不义,以致每当不诚实对人有利时,就太容易使人怀疑人的诚实。#
3.为确认而起的誓乃是止息争端的终结(希伯来书 6:16)。它被称为向耶和华起的誓(第11节),因为申诉是向他发出的,不仅以他为真实的见证者,也以他为伸冤、惩治不义和虚假的主。那些因行任何不义之事而伤害邻舍的人,尚可盼望他们的良心还未败坏到如此地步,以致亵渎耶和华的誓,呼召真实的神为谎言作见证;伪誓是自然良心对之惊惧不亚于任何别的罪。誓言的宗教性非常古老,也是普遍相信有一位神、有护理、有将来审判的明白标志。#
4.官长职分是神所设立的制度,旨在诸多目的中帮助人发现有争议的权利,并追回被否认的权利;对审判官的裁定应当给予极大的尊重。#
5.人没有理由因自己无法避免的事受苦:主人对待仆人时应当思想这一点,不要把偶发之事责备为过失;若他们自己处在仆人的位置,也不能防止那事发生。#
II.论借贷(第14、15节)。若有人(假设)把自己的牲畜队借给邻舍,若物主同在,或要因出借而收取收益,那么无论牲畜遭遇什么损害,物主都必须承担损失;但若物主如此善待借用者,白白借给他,并且如此信任他,以至于把牲畜交给他离开自己的眼目之下,那么若有任何损害发生,借用者必须赔还。让我们由此学习,十分谨慎,不要滥用任何借给我们的东西;这不仅是不义的,也是卑劣和不诚实的,因为这是以恶报善。我们宁可选择自己受损,也不愿任何人因他们对我们的恩慈而遭受损失。哀哉,我主啊!因为这是借来的(列王纪下 6:5)。#
16「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行淫,他总要交出聘礼,娶她为妻。17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他就要按处女的聘礼,交出钱来。18「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19「凡与兽淫合的,总要把他治死。20「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那人必要灭绝。21「不可亏负寄居的,也不可欺压他,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22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23若是苦待他们一点,他们向我一哀求,我总要听他们的哀声,24并要发烈怒,用刀杀你们,使你们的妻子为寡妇,儿女为孤儿。
这里有:
I.一条律例,规定污辱年轻女子的人有义务娶她(第16、17节)。若她已经许配给别人,污辱她就是死罪(申命记 22:23、24);但这里所提的律法,是把她看作未嫁之人。然而,若父亲拒绝把她给他,他就要为他给她造成的伤害和羞辱以金钱赔偿。这律法尊重婚姻,也同样表明,儿女未经父母同意而结婚是何等不合宜;即使在这里,神的律法指定了这婚姻,既作为对行不义者的惩罚,也作为对受不义者的补偿,仍然明明保留父亲的权柄;若父亲不同意,就不可成婚。#
II.一条律例,把巫术定为死罪(第18节)。巫术不仅把惟独属于神的尊荣归给魔鬼,而且公然违抗神圣的护理,向神的治理开战,并把神的工作交在魔鬼手中,指望他施行善恶,因而实际上使他成为这世界的神;因此,它被处死刑是公正的,尤其是在一个蒙神圣启示赐福、并在日光之下超过任何民族而受神圣护理眷顾的百姓中。按我们的法律,向任何邪灵求问、与之立约、呼召或使用它,无论为任何意图,以及施行任何咒术、符咒或巫术,借此伤害任何人,都构成重罪,不得享有神职人员豁免;又如假称能告知失物或赃物可在何处寻回,或类似之事,乃是可由法官惩罚的罪孽,第二次犯罪则处死。我们法律在此的公义,是由这里所记神的律法支持的。#
III.反自然的可憎之事在这里也被定为死罪;那些形状如人、犯这些罪的畜类不配存活(第19节):凡与兽淫合的,必要死。#
IV.拜偶像也被定为死罪(第20节)。神既已宣告自己在这事上是忌邪的,民事权柄在这事上也必须忌邪,并将那些敬拜任何神而非耶和华的以色列人、家族和地方完全毁灭;若那些本应执行这律例的人没有成为违犯这律例的首领,这条律法本可以防止犹太民族在后来悲惨的背道。#
V.对欺压的警戒。因为那些被赋权惩罚其他罪行的人,自己最容易陷入这罪,神便把惩罚这罪的事接在自己手中。#
1.寄居的不可被虐待(第21节),不可被官长在审判中亏负,不可在契约中被欺压,也不可利用他们的无知或急需占便宜;不,也不可嘲弄、践踏、轻视他们,或责备他们是寄居的;因为这一切都是烦扰,会使寄居的人不愿来住在他们中间,或会加强他们对他们宗教的偏见;他们本应以一切仁慈温和的方法努力使他们归信。这里给出他们应当善待寄居者的理由是:“你们在埃及作过寄居的,知道在那里受烦扰和欺压是什么滋味。”注意:#
(1)仁爱是宗教的律法之一,特别要求我们温柔对待那些最处于不利和灰心之下的人,并把我们的怜悯关怀延伸到寄居者,以及那些我们不因亲属或相识而负有义务的人。那些对我们是陌生的人,神却认识他们,并且保护他们(诗篇 146:9)。#
(2)自称有宗教的人应当努力使寄居者感恩,好借此使他们对宗教有好的看法,并谨慎不做任何可能诱使他们轻看宗教或其信奉者的事(彼得前书 2:12)。#
(3)那些自己曾在贫穷和困苦中的人,若护理使他们富足宽裕,就应当对那些如今处在他们从前景况中的人显出特别的温柔;如今待他们,就像他们当时希望别人待自己一样。#
2.寡妇和孤儿不可被虐待(第22节):你们不可苦待他们,也就是说,“你们要安慰和帮助他们,并在一切场合预备向他们显出恩慈。”在向他们提出公正要求时,必须顾念他们的处境;他们已经失去那些本应为他们交涉并保护他们的人。他们被认为不熟悉事务,缺少建议,胆怯,心灵柔弱,因此必须以恩慈和怜悯对待;不可利用他们,不可把任何艰难加在他们身上,而那些艰难本会由丈夫或父亲为他们挡住。因为,#
(1)神特别察看他们的案件(第23节)。他们既无别人可以投诉和申诉,就必向神呼求,而神必定听他们;因为他的律法和护理是寡妇与孤儿的监护者,若人不怜悯他们,不肯听他们,他却会听。注意,对那些被人伤害和欺压的人来说,有一位神可以投靠,是极大的安慰;他所行的不只是听他们的申诉。对欺压人的人来说,有穷人的呼声控告他们,而神必听见,这应当成为恐惧。不仅如此,#
(2)他要严厉地与那些欺压他们的人算账。即使他们逃脱人的刑罚,神公义的审判仍会追赶并追上他们(第24节)。有公义和尊荣感的人会支持软弱无助者受伤害的案件;公义的神岂不更会如此吗?请注意这里对欺压寡妇和孤儿的人所宣判的公正:他们的妻子要成为寡妇,他们的儿女要成为孤儿;主借这些审判被人认识,他有时至今仍执行这样的审判。#
25「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26你即或拿邻舍的衣服作当头,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27因他只有这一件当盖头,是他盖身的衣服,若是没有,他拿什么睡觉呢?他哀求我,我就应允,因为我是有恩惠的。28「不可毁谤 神;也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29「你要从你庄稼中的谷和酒榨中滴出来的酒拿来献上,不可迟延。「你要将头生的儿子归给我。30你牛羊头生的,也要这样;七天当跟着母,第八天要归给我。31「你们要在我面前为圣洁的人。因此,田间被野兽撕裂牲畜的肉,你们不可吃,要丢给狗吃。」
这里有:
I.一条反对借贷中勒索的律例。#
1.他们不可从因急需而借钱的人收取利息(第25节),如在那种情形中(尼希米记 5:5、7)。律法借禧年为保存产业归于各家作了这样的规定,以致一个很少从事贸易的百姓,除了急需以外,不能设想会借钱;因此,在他们自己人中间,通常禁止取利。但对外人,虽然他们也不可欺压他,却蒙准放债取利。因此,这条律法按其严格性来说,似乎是犹太国家所特有的;但按其公平性来说,它要求我们向那些我们本可占便宜的人施怜悯,并且在护理使他们受挫时,甘愿与我们借贷给的人一同承担亏损,正如分享利润一样。在这个条件下,别人拿我的钱辛劳经营并使之增值,却在贸易中承担风险,我收取利息,似乎是合法的;正如别人拿我的土地辛劳耕作并使之增值,却在农业中承担风险,我收取租金是合法的一样。#
2.他们不可拿穷人的被褥作抵押;但若拿了,就必须在睡觉的时候以前归还(第26、27节)。那些自己睡得柔软温暖的人,应当思想许多穷人坚硬寒冷的住处,不要做任何使坏事更坏、或给受苦者加添苦难的事。#
II.一条反对藐视权柄的律例(第28节):不可辱骂神明,也就是审判官和官长,因为他们执行这些律法;他们必须尽自己的本分,无论谁因此受苦。官长只要持守无亏的良心,就不应惧怕人的责备,也不应惧怕人的辱骂,而应轻看这些;但那些因官长对恶行和作恶者成了可畏惧的,就辱骂他们的人,乃是反映到神自己身上,并且在将来的日子有许多要交账。我们看到那些藐视掌权者、毁谤在尊位的,被列在黑暗的品格和沉重的定罪之下(犹大书 1:8)。君王和官长是我们的父亲,第五诫命要求我们尊敬他们,禁止我们辱骂他们。圣保罗把这条律法应用在自己身上,并承认他不应毁谤他百姓的首领;不,即使那首领当时是最不义地逼迫他的人(使徒行传 23:5;见传道书 10:20)。#
III.一条关于把初熟之物献给神的律例(第29、30节)。这事先前已经指定(第13章),这里又重复说:你儿子中头生的,要归给我;而我们更有充分理由把自己和我们所有的一切都归给神,因为他没有留下自己的儿子,反倒为我们众人舍了他。他们谷物中初熟的,不可迟延献上。若我们迟延尽本分,就有完全忽略的危险;我们错过第一个机会,期待另一个机会,就容许撒但欺骗我们,使我们失去一切时间。愿年轻人不要迟延把他们光阴和力量的初熟之物献给神,免得他们的迟延最终因罪的迷惑变成拒绝,而他们为自己许诺的更方便的时候永不到来。然而律法规定,他们牲畜中头生的,直到满了七日以后才可献给神,因为那时它们开始有些用处。注意,神是首先的,也是最好的,因此必须得着首先的和最好的。#
IV.在犹太人与所有其他民族之间设立一种分别:你们要作归我的圣洁之人;这种尊荣分别的一个标志被指定在他们的饮食上,就是他们不可吃被兽撕裂的肉(第31节)。这不仅因为它不卫生,也因为吃猛兽所剩下的,是卑微、下贱、贪婪的事,是那些归神为圣洁之人所不应做的。我们这些分别为圣归神的人,不可在饮食上挑剔;但我们必须凭良心行事,不可无所惧怕地喂养自己,而要按规矩吃喝,就是按节制的规矩,为神的荣耀而行。#
本章的律例关系到:
I.第八诫,论偷盗(第1–4节)、牲畜侵害(第5节)、火灾损害(第6节)、受托之物(第7–13节)、借用牲畜(第14、15节),或借钱(第25–27节)。#
II.第七诫。反对淫乱(第16、17节)、人与兽淫合(第19节)。#
III.第一块法版,禁止巫术(第18节)、拜偶像(第20节)。命令献初熟之物(第29、30节)。#
IV.关乎贫穷人(第21–24节)。#
V.关乎民事政府(第28节)。#
VI.关乎犹太民族的特殊性(第31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