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出埃及記 22
出埃及記:章節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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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律例(主前1491年)
1「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2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至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3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為他有流血的罪。賊若被拿,總要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4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5「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6「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著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還。
這裡有這些律例,
I.論偷盜,律例如下:#
1.若有人偷了任何牲畜(當時人的財富主要在此),而牲畜在他手中被發現,他必須加倍賠還(第4節)。這樣,他既要為所行的錯賠償,也要因所犯的罪受罰。但後來又規定,若賊良心受感,在別人發現或查問以前自願承認,那麼他只需賠還所偷的,並加上五分之一(利未記 6:4、5)。#
2.若他把所偷的羊或牛宰了或賣了,並因此執意於他的罪中,他就必須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第1節);賠牛比賠羊更多,因為主人除了其他一切利益之外,還失去了他的牛每日的勞力。這律法教導我們,欺詐和不義遠不能使人富足,反要使人貧窮;若我們不義地取得並持有別人的東西,它不僅會自行耗盡,也會耗盡我們自己的東西。#
3.若他無力賠還,他就必須被賣為奴(第3節)。審判庭要這樣辦理,而被搶的人很可能得到這筆錢。照樣,在我們這裡,有些情況下,重罪犯被流放到種植園,在那裡英國人才知道什麼是奴役。#
4.若賊在夜間破門入屋,並在行竊時被殺,他的血歸到自己的頭上,不可向流他血的人追討(第2節)。正如行非法之事的人要承擔由此臨到別人的禍患的責任,也同樣要承擔由此臨到自己的禍患的責任。人的房屋就是他的城堡,神的律法和人的律法一樣,都為它設立防衛;攻擊它的人,是自冒危險。然而,若賊是在白日被殺,殺他的人就必須為此負責(第3節),除非這是為保衛自己的生命所必要。注意,我們即使對惡人的性命也應當憐惜;官長必須為我們伸冤,我們不可為自己報仇。#
II.論侵害(第5節)。故意把牲畜放進鄰舍田裡的人,必須拿自己最好的賠還。我們的法律在這事與其他偷盜之間所作的區別,比摩西律法大得多。猶太人由此把它看作一條通則:賠還總要用最好的;並且人不可飼養那些很可能侵害鄰舍或給他們造成任何損害的牲畜。我們應當更謹慎,不去行不義,勝過謹慎不受不義;因為受不義只是苦難,行不義卻是罪,而罪總比苦難更壞。#
III.論火所造成的損害(第6節)。人原本只打算燒荊棘,卻可能成為燒燬莊稼的從犯,不可算為無罪。性情急躁熱烈的人應當謹慎,免得他們口稱只是要拔出稗子時,也把麥子連根拔出。若火造成損害,點火的人必須為此負責,雖然不能證明他有意造成這損害。人不僅要因惡意受罰,也要因疏忽受罰。我們必須謹慎,不要挑起爭端;因為它雖似乎很小,我們卻不知道它會點燃何等大的事。若我們像狂人一樣拋擲火把、箭和死亡,卻聲稱自己並無惡意,我們就必須承擔其罪責。若我們想到自己不僅要為所行的傷害負責,也要為因疏忽而引起的傷害負責,這就會使我們非常謹慎自守。#
7「人若將銀錢或傢俱交付鄰舍看守,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要加倍賠還;8若找不到賊,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9「兩個人的案件,無論是為什麼過犯,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裳,或是為什麼失掉之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10「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無人看見,11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手裡未曾拿鄰舍的物,本主就要罷休,看守的人不必賠還。12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裡被偷去,他就要賠還本主;13若被野獸撕碎,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所撕的不必賠還。14「人若向鄰舍借什麼,所借的或受傷,或死,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還;15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若是僱的,也不必賠還,本是為僱價來的。」
這些律例是,
I.論受託之物(第7–13節)。若有人把財物交付給人,例如交給承運人運輸,或交給倉庫保管人保存,或把牲畜交給農夫餵養,並且付有代價;若對收存這些財物的人寄託了特別的信任,而這些財物被偷或遺失,毀壞或受損,若顯明這不是受託人的任何過失,物主就必須承擔損失;否則,那個辜負所託的人必須被強制賠償。若案件沒有其他證據,受託人必須在審判官面前起誓證明自己的清白,審判官要按所顯明的來裁定此事。這教導我們:#
1.對凡託付給我們的東西,我們都應當十分謹慎;雖然是別人的,也要像自己的東西一樣謹慎。背棄所託是不義而卑劣的,是全世界都斥為可恥的事。#
2.地上確有這樣普遍的虛假和不義,以致每當不誠實對人有利時,就太容易使人懷疑人的誠實。#
3.為確認而起的誓乃是止息爭端的終結(希伯來書 6:16)。它被稱為向耶和華起的誓(第11節),因為申訴是向他發出的,不僅以他為真實的見證者,也以他為伸冤、懲治不義和虛假的主。那些因行任何不義之事而傷害鄰舍的人,尚可盼望他們的良心還未敗壞到如此地步,以致褻瀆耶和華的誓,呼召真實的神為謊言作見證;偽誓是自然良心對之驚懼不亞於任何別的罪。誓言的宗教性非常古老,也是普遍相信有一位神、有護理、有將來審判的明白標誌。#
4.官長職分是神所設立的制度,旨在諸多目的中幫助人發現有爭議的權利,並追回被否認的權利;對審判官的裁定應當給予極大的尊重。#
5.人沒有理由因自己無法避免的事受苦:主人對待僕人時應當思想這一點,不要把偶發之事責備為過失;若他們自己處在僕人的位置,也不能防止那事發生。#
II.論借貸(第14、15節)。若有人(假設)把自己的牲畜隊借給鄰舍,若物主同在,或要因出借而收取收益,那麼無論牲畜遭遇什麼損害,物主都必須承擔損失;但若物主如此善待借用者,白白借給他,並且如此信任他,以至於把牲畜交給他離開自己的眼目之下,那麼若有任何損害發生,借用者必須賠還。讓我們由此學習,十分謹慎,不要濫用任何借給我們的東西;這不僅是不義的,也是卑劣和不誠實的,因為這是以惡報善。我們寧可選擇自己受損,也不願任何人因他們對我們的恩慈而遭受損失。哀哉,我主啊!因為這是借來的(列王紀下 6:5)。#
16「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她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她為妻。17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18「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19「凡與獸淫合的,總要把他治死。20「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21「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22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23若是苦待他們一點,他們向我一哀求,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24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女為孤兒。
這裡有:
I.一條律例,規定汙辱年輕女子的人有義務娶她(第16、17節)。若她已經許配給別人,汙辱她就是死罪(申命記 22:23、24);但這裡所提的律法,是把她看作未嫁之人。然而,若父親拒絕把她給他,他就要為他給她造成的傷害和羞辱以金錢賠償。這律法尊重婚姻,也同樣表明,兒女未經父母同意而結婚是何等不合宜;即使在這裡,神的律法指定了這婚姻,既作為對行不義者的懲罰,也作為對受不義者的補償,仍然明明保留父親的權柄;若父親不同意,就不可成婚。#
II.一條律例,把巫術定為死罪(第18節)。巫術不僅把惟獨屬於神的尊榮歸給魔鬼,而且公然違抗神聖的護理,向神的治理開戰,並把神的工作交在魔鬼手中,指望他施行善惡,因而實際上使他成為這世界的神;因此,它被處死刑是公正的,尤其是在一個蒙神聖啟示賜福、並在日光之下超過任何民族而受神聖護理眷顧的百姓中。按我們的法律,向任何邪靈求問、與之立約、呼召或使用它,無論為任何意圖,以及施行任何咒術、符咒或巫術,藉此傷害任何人,都構成重罪,不得享有神職人員豁免;又如假稱能告知失物或贓物可在何處尋回,或類似之事,乃是可由法官懲罰的罪孽,第二次犯罪則處死。我們法律在此的公義,是由這裡所記神的律法支持的。#
III.反自然的可憎之事在這裡也被定為死罪;那些形狀如人、犯這些罪的畜類不配存活(第19節):凡與獸淫合的,必要死。#
IV.拜偶像也被定為死罪(第20節)。神既已宣告自己在這事上是忌邪的,民事權柄在這事上也必須忌邪,並將那些敬拜任何神而非耶和華的以色列人、家族和地方完全毀滅;若那些本應執行這律例的人沒有成為違犯這律例的首領,這條律法本可以防止猶太民族在後來悲慘的背道。#
V.對欺壓的警戒。因為那些被賦權懲罰其他罪行的人,自己最容易陷入這罪,神便把懲罰這罪的事接在自己手中。#
1.寄居的不可被虐待(第21節),不可被官長在審判中虧負,不可在契約中被欺壓,也不可利用他們的無知或急需佔便宜;不,也不可嘲弄、踐踏、輕視他們,或責備他們是寄居的;因為這一切都是煩擾,會使寄居的人不願來住在他們中間,或會加強他們對他們宗教的偏見;他們本應以一切仁慈溫和的方法努力使他們歸信。這裡給出他們應當善待寄居者的理由是:“你們在埃及作過寄居的,知道在那裡受煩擾和欺壓是什麼滋味。”注意:#
(1)仁愛是宗教的律法之一,特別要求我們溫柔對待那些最處於不利和灰心之下的人,並把我們的憐憫關懷延伸到寄居者,以及那些我們不因親屬或相識而負有義務的人。那些對我們是陌生的人,神卻認識他們,並且保護他們(詩篇 146:9)。#
(2)自稱有宗教的人應當努力使寄居者感恩,好藉此使他們對宗教有好的看法,並謹慎不做任何可能誘使他們輕看宗教或其信奉者的事(彼得前書 2:12)。#
(3)那些自己曾在貧窮和困苦中的人,若護理使他們富足寬裕,就應當對那些如今處在他們從前景況中的人顯出特別的溫柔;如今待他們,就像他們當時希望別人待自己一樣。#
2.寡婦和孤兒不可被虐待(第22節):你們不可苦待他們,也就是說,“你們要安慰和幫助他們,並在一切場合預備向他們顯出恩慈。”在向他們提出公正要求時,必須顧念他們的處境;他們已經失去那些本應為他們交涉並保護他們的人。他們被認為不熟悉事務,缺少建議,膽怯,心靈柔弱,因此必須以恩慈和憐憫對待;不可利用他們,不可把任何艱難加在他們身上,而那些艱難本會由丈夫或父親為他們擋住。因為,#
(1)神特別察看他們的案件(第23節)。他們既無別人可以投訴和申訴,就必向神呼求,而神必定聽他們;因為他的律法和護理是寡婦與孤兒的監護者,若人不憐憫他們,不肯聽他們,他卻會聽。注意,對那些被人傷害和欺壓的人來說,有一位神可以投靠,是極大的安慰;他所行的不只是聽他們的申訴。對欺壓人的人來說,有窮人的呼聲控告他們,而神必聽見,這應當成為恐懼。不僅如此,#
(2)他要嚴厲地與那些欺壓他們的人算賬。即使他們逃脫人的刑罰,神公義的審判仍會追趕並追上他們(第24節)。有公義和尊榮感的人會支持軟弱無助者受傷害的案件;公義的神豈不更會如此嗎?請注意這裡對欺壓寡婦和孤兒的人所宣判的公正:他們的妻子要成為寡婦,他們的兒女要成為孤兒;主借這些審判被人認識,他有時至今仍執行這樣的審判。#
25「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26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27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拿什麼睡覺呢?他哀求我,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惠的。28「不可毀謗 神;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29「你要從你莊稼中的谷和酒榨中滴出來的酒拿來獻上,不可遲延。「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30你牛羊頭生的,也要這樣;七天當跟著母,第八天要歸給我。31「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因此,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你們不可吃,要丟給狗吃。」
這裡有:
I.一條反對借貸中勒索的律例。#
1.他們不可從因急需而借錢的人收取利息(第25節),如在那種情形中(尼希米記 5:5、7)。律法借禧年為保存產業歸於各家作了這樣的規定,以致一個很少從事貿易的百姓,除了急需以外,不能設想會借錢;因此,在他們自己人中間,通常禁止取利。但對外人,雖然他們也不可欺壓他,卻蒙準放債取利。因此,這條律法按其嚴格性來說,似乎是猶太國家所特有的;但按其公平性來說,它要求我們向那些我們本可佔便宜的人施憐憫,並且在護理使他們受挫時,甘願與我們借貸給的人一同承擔虧損,正如分享利潤一樣。在這個條件下,別人拿我的錢辛勞經營並使之增值,卻在貿易中承擔風險,我收取利息,似乎是合法的;正如別人拿我的土地辛勞耕作並使之增值,卻在農業中承擔風險,我收取租金是合法的一樣。#
2.他們不可拿窮人的被褥作抵押;但若拿了,就必須在睡覺的時候以前歸還(第26、27節)。那些自己睡得柔軟溫暖的人,應當思想許多窮人堅硬寒冷的住處,不要做任何使壞事更壞、或給受苦者加添苦難的事。#
II.一條反對藐視權柄的律例(第28節):不可辱罵神明,也就是審判官和官長,因為他們執行這些律法;他們必須儘自己的本分,無論誰因此受苦。官長只要持守無虧的良心,就不應懼怕人的責備,也不應懼怕人的辱罵,而應輕看這些;但那些因官長對惡行和作惡者成了可畏懼的,就辱罵他們的人,乃是反映到神自己身上,並且在將來的日子有許多要交賬。我們看到那些藐視掌權者、毀謗在尊位的,被列在黑暗的品格和沉重的定罪之下(猶大書 1:8)。君王和官長是我們的父親,第五誡命要求我們尊敬他們,禁止我們辱罵他們。聖保羅把這條律法應用在自己身上,並承認他不應毀謗他百姓的首領;不,即使那首領當時是最不義地逼迫他的人(使徒行傳 23:5;見傳道書 10:20)。#
III.一條關於把初熟之物獻給神的律例(第29、30節)。這事先前已經指定(第13章),這裡又重複說:你兒子中頭生的,要歸給我;而我們更有充分理由把自己和我們所有的一切都歸給神,因為他沒有留下自己的兒子,反倒為我們眾人舍了他。他們穀物中初熟的,不可遲延獻上。若我們遲延盡本分,就有完全忽略的危險;我們錯過第一個機會,期待另一個機會,就容許撒但欺騙我們,使我們失去一切時間。願年輕人不要遲延把他們光陰和力量的初熟之物獻給神,免得他們的遲延最終因罪的迷惑變成拒絕,而他們為自己許諾的更方便的時候永不到來。然而律法規定,他們牲畜中頭生的,直到滿了七日以後才可獻給神,因為那時它們開始有些用處。注意,神是首先的,也是最好的,因此必須得著首先的和最好的。#
IV.在猶太人與所有其他民族之間設立一種分別:你們要作歸我的聖潔之人;這種尊榮分別的一個標誌被指定在他們的飲食上,就是他們不可吃被獸撕裂的肉(第31節)。這不僅因為它不衛生,也因為吃猛獸所剩下的,是卑微、下賤、貪婪的事,是那些歸神為聖潔之人所不應做的。我們這些分別為聖歸神的人,不可在飲食上挑剔;但我們必須憑良心行事,不可無所懼怕地餵養自己,而要按規矩吃喝,就是按節制的規矩,為神的榮耀而行。#
本章的律例關係到:
I.第八誡,論偷盜(第1–4節)、牲畜侵害(第5節)、火災損害(第6節)、受託之物(第7–13節)、借用牲畜(第14、15節),或借錢(第25–27節)。#
II.第七誡。反對淫亂(第16、17節)、人與獸淫合(第19節)。#
III.第一塊法版,禁止巫術(第18節)、拜偶像(第20節)。命令獻初熟之物(第29、30節)。#
IV.關乎貧窮人(第21–24節)。#
V.關乎民事政府(第28節)。#
VI.關乎猶太民族的特殊性(第31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