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太亨利全本圣经注释

马太亨利圣经注释

出埃及记 21

本章所记的律法关系到第五条和第六条诫命;虽然它们并不适合我们的制度,尤其在奴仆制度方面,所附加的刑罚也不再约束我们,然而它们对于解释道德律和自然公义的准则大有用处。这里有若干扩展说明:

I.关于第五条诫命,即涉及特定关系的诫命。#

1.主人对仆人的责任,对男仆(第2–6节),以及对婢女(第7–11节)。#

2.悖逆儿女击打父母(第15节)或咒骂父母的刑罚(第17节)。#

II.关于第六条诫命,即禁止对人的身体施加一切暴力。这里有:#

1.关于谋杀(第12–14节)。#

2.拐卖人口(第16节)。#

3.殴打伤害(第18、19节)。#

4.责打仆人(第20、21节)。#

5.伤害孕妇(第22、23节)。#

6.报复之法(第24、25节)。#

7.使仆人残疾(第26、27节)。#

8.牛抵人(第28–32节)。#

9.因开坑造成损害(第33、34节)。#

10.牲畜相斗(第35、36节)。#

司法律例(主前1491年)

出埃及记 21:1–11和合本(神版)
1「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2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3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4他主人若给他妻子,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5倘或奴仆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6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又要带他到门前,靠近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7「人若卖女儿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8主人选定她归自己,若不喜欢她,就要许她赎身;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9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就当待她如同女儿。10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11若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地出去。」

第一节是本章和以下两章所含律法的总题,其中有些关系到对神的宗教敬拜,但大多数关系到人与人之间的事务。他们的政府既纯然是神权政体,别国中须由人的审慎来决定的事,在他们中间则由神的任命来指示,因此他们政体的构成特别适于使他们得幸福。这些律法称为典章,因为它们是在无限的智慧和公平中制定的,也因为他们的官长要照这些典章为百姓施行审判。在此前发生的疑难案件中,摩西曾特别为他们求问神,如第18章第15节所显明的;但如今神赐给他一般的律例,用以判定个别案件,他也必须将这些律例应用于可能发生的其他相似案件,因为这些案件既落在同一理由之下,也就落在同一规则之下。他从关于仆人的律法开始,吩咐人以怜悯和节制待他们。以色列人不久以前自己曾作仆人;如今他们不但成了自己的主人,也成了仆人的主人,为免他们虐待自己的仆人,如同他们自己曾被埃及督工虐待、严厉管辖一样,这些律法便为温和良善地使用仆人作了规定。注意,若那些曾掌权辖制我们的人亏负了我们,这丝毫不能成为我们同样亏负在我们权下之人的借口,反而会加重我们的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容易设身处地,把自己的心放在他们的心境中。这里有:

I.关于男仆的律法;他们或因贫穷由自己或父母卖身,或因犯罪由审判官卖身。即便是后一类人(若是希伯来人),也最多只能继续为奴七年,在这段时间内,理当认为他们已为自己的愚昧或过犯受了足够的痛苦。七年期满,仆人或可以自由出去(第2、3节),或从此以后他的服役出于自己的选择(第5、6节)。若主人给他妻子和儿女,他可以离开他们自己自由出去;或者,若他如此爱他们,宁愿与他们一同留在捆绑中,也不愿没有他们而自由出去,他就要在门柱那里被穿耳,服事直到主人死时,或直到禧年。#

1.借这律法,神教导:#

(1.)希伯来仆人要有慷慨的心和高贵的爱自由之心,因为他们是主所释放的人;凡在可以得自由时拒绝自由的人,虽其拒绝自由的考虑在别处看来也足够可称许,仍必须在他身上加上羞辱的标记。照样,基督徒既是重价买来的,又蒙召得自由,就不可作人的奴仆,也不可作人私欲的奴仆(哥林多前书 7:23)。有一种自由而尊贵的灵,大大有助于扶持基督徒(诗篇 51:12)。他也教导:#

(2.)希伯来主人不可践踏他们贫穷的仆人,因为他们知道,不但按出生来说他们本来与自己平等,而且过不几年,他们又要如此平等。照样,基督徒主人必须以敬重看待有信心的仆人(腓利门书 1:16)。#

2.这律法对我们还会有进一步的用处:#

(1.)用以阐明神对于信主父母之儿女作为这样儿女所拥有的权利,以及他们在他教会中的地位。他们借洗礼登记在他的仆人之列,因为他们生在他的家中;因此他们是为他而生的(以西结书 16:20)。大卫承认自己是神的仆人,因他是神婢女的儿子(诗篇 116:16),因此有权得保护(诗篇 86:16)。#

(2.)用以解释那位伟大救赎主使自己承担的义务,就是继续推进我们得救的工作;因为他说(诗篇 40:6):“你已经开通我的耳朵”,这似乎暗指这律法。他爱他的父,也爱他被掳的配偶,并爱赐给他的儿女;他不愿从自己所承担的事上自由出去,反而约定永远在其中服事(以赛亚书 42:1、4)。我们更有理由如此约束自己永远服事神;我们有世上一切理由去爱我们的主人和他的工,并将我们的耳朵穿在他的门柱上,像那些不愿从他的服事中自由出去的人,而是愿意在这服事上,并在这服事中,越来越自由(诗篇 84:10)。#

关于婢女,她们的父母因极度贫穷,在她们还很年幼时,把她们卖给那些他们希望等她们长大后会娶她们的人;若这些人不娶她们,仍不可把她们卖给外人,反而应当思量如何补偿她们所受的失望;若娶了她们,就必须体面地供养她们(第7–11节)。神这样为以色列女子的安慰和名誉作了预备,并教导丈夫要敬重自己的妻子(无论她们出身多么卑微),如同敬重较软弱的器皿(彼得前书 3:7)。

出埃及记 21:12–21和合本(神版)
12「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13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14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15「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16「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17「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18「人若彼此相争,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19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无罪;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将他全然医好。20「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21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

这里有,

I.关于谋杀的律法。神不久前曾说:不可杀人;这里他规定:#

1.对故意杀人的惩罚(第12节):打人,无论是出于一时怒气,还是预谋恶意,以致人死的,政府必须负责使凶手被处死,照那古老的律法(创世记 9:6):“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神借他的护理赐予并维持生命,也这样借他的律法保护生命;因此,对故意杀人的人施怜悯,实在是对其余全人类的残酷。这样的人,神在这里说,甚至要从他的坛那里被带走(第14节),虽他可能逃到那里求保护;若神不庇护他,就让他逃向坑中,也不要有人拦阻他。#

2.对意外杀人者的救济,per infortunium:因不幸,或偶发冲突,按我们的法律说法,就是人在行合法之事时,无意伤害任何人,却碰巧杀了别人;或如这里所描述的,神把那人交在他手中;因为没有什么事是凭偶然发生的;在我们看来纯属偶然的事,都是由神圣的护理为着我们所不知道的智慧和圣洁目的而安排的。在这种情况下,神设立逃城,保护那些造成别人死亡乃是不幸而非过错的人(第13节)。对我们而言,除了官长以外,我们不承认有报血仇的人;律法本身对于那些内心无辜、虽手上有罪的人,已是充分的避难所,不需要别的。#

II.关于悖逆的儿女。这里把儿女以下行为定为死罪,要以死亡惩罚:#

1.打父母(第15节),以致流血,或使被打之处青黑。或,#

2.咒骂父母(第17节),若照拉比们所说,他们在这样做时亵渎了神的某个名。注意,儿女对父母不尽本分的行为,极大地触怒神我们共同的父;若人不惩罚,他必惩罚。凡在言语或行为上虐待自己父母,以至如此程度地冲破了孝敬和本分的约束的人,已完全丧失一切德行,并任凭自己落入一切邪恶。既已甩脱这轭的人,还会承受什么轭呢?愿儿女谨慎,不要在心中容纳任何对父母带有不孝和轻蔑意味的思想或情绪;因为公义的神鉴察人心。#

III.这里有一条反对拐卖人口的律法(第16节):凡偷盗一个人(就是一个人,无论男人、女人或孩子),意图把他卖给外邦人(因为没有以色列人会买他),按这条例要判处死刑;这条例也由使徒所确认(提摩太前书 1:10),在那里,拐卖人口的人被列在那些邪恶之人当中,基督徒君王必须制定律法来对付他们。#

IV.这里留心规定,若对人的身体造成伤害,虽未导致死亡,也要作出赔偿(第18、19节)。造成伤害的人必须为损害负责,不但要支付治疗费用,也要赔偿误工损失;犹太人还补充说,若有疼痛和伤残,他也必须为此给予某种补偿。#

V.这里给出指示,若仆人因主人责打而死,应当怎样处理。这仆人必不是以色列人,而是外邦奴隶,如同我们的种植园主所有的黑人;并且假定主人是用杖打他,而不是用任何可能造成致命伤的东西;然而,若仆人死在他手下,主人就应为自己的残酷受罚,由审判官按情节酌定(第20节)。但若仆人在责打之后还能延续一两天,就认为主人因失去仆人已受了足够的损失(第21节)。我们的法律把仆人因主人合理责打而死亡,视为偶发冲突。然而,愿一切主人谨慎,不要专横虐待自己的仆人;福音教导他们甚至要停止并节制威吓(以弗所书 6:9),并同圣洁的约伯一同思想:神兴起时,我怎样行呢(约伯记 31:13–15)?#

出埃及记 21:22–36和合本(神版)
22「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23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24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25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26「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27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28「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却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可算无罪。29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30若罚他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31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必照这例办理。32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33「人若敞着井口,或挖井不遮盖,有牛或驴掉在里头,34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人,死牲畜要归自己。35「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以至于死,他们要卖了活牛,平分价值,也要平分死牛。36人若知道这牛素来是触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着,他必要以牛还牛,死牛要归自己。」

请观察这里:

I.律法特别关怀有孕的妇人,不可伤害她们,以致造成流产。自然律要求我们在这事上非常温柔谨慎,免得树和果子一同毁坏(第22、23节)。有孕的妇人既这样被置于神律法的特别保护之下,若她们活在敬畏神之中,仍可相信自己也在神护理的特别保护之下,并盼望自己必在生育中得救。借这机会引入了那条一般性的报复律法,就是我们的救主所引用的,马太福音 5:38 :以眼还眼。现在,#

1.这律法的执行并不是因此交在私人手中,好像人人都可以为自己报仇;那样会引入普遍的混乱,使人像海中的鱼一样。长老们的传统似乎给这律法加上了这种败坏的解释;我们的救主正是反对这种解释,吩咐我们饶恕伤害,不要谋想报仇(马太福音 5:39)。#

2.神常在他护理的过程中执行这律法,在许多情况下使刑罚与罪相称,如 士师记 1:7;以赛亚书 33:1;哈巴谷书 2:13;马太福音 26:52 。#

3.官长在惩罚犯罪者、为受害者伸张公义时,应当留意这条规则。必须考虑所行冤屈的性质、品质和程度,使受害一方得到补偿,也使别人受警戒不再做同样的事;或以眼还眼,或用一笔银钱赎回那应被赔上的眼。注意,行恶亏负人的,必须预期自己或以这种方式或以那种方式,按他所行的亏负受报(歌罗西书 3:25)。神有时使人的强暴作为归到他们自己头上(诗篇 7:16);官长在此是公义的执事,因为他们是伸冤者(罗马书 13:4),他们也不是徒然佩剑。#

II.神对仆人的关怀。若主人使他们残疾,即使只是打掉一颗牙,那也要成为他们获释的理由(第26、27节)。这意在:#

1.防止他们受虐待;主人会谨慎,不向他们施加任何暴力,免得失去他们的服役。#

2.若他们受虐待,就安慰他们;失去一个肢体,应成为得着自由,这在某种程度上会平衡他们所忍受的痛苦和羞辱。不但如此,#

III.神顾念牛吗?是的,从本章以下的律法可见,他确实顾念,是为我们的缘故(哥林多前书 9:9、10)。这里指示以色列人当怎样处理:#

1.在牛或任何其他无理性动物造成伤害的情况下;因为这律法无疑是要延伸到一切相似的情形。#

(1.)作为神顾念人生命的实例(虽然人的生命已千百次落在神圣公义手中而被定罪),并作为他憎恶杀人之罪的标记。若牛杀死任何男人、女人或孩子,牛就要用石头打死(第28节);并且,因为低等受造物最大的尊荣就是服事人,这犯罪者就被剥夺这尊荣:它的肉不可吃。神这样要在他百姓心中维持一种根深蒂固的憎恶,憎恶杀人之罪和一切野蛮之事。#

(2.)使人谨慎,免得自己的牲畜造成伤害,并要尽一切可能防止损害发生。若牲畜的主人知道它有害人之性,他就必须为所造成的伤害负责;并且按案件情节证明他参与责任的轻重,他或必须被处死,或用一笔银钱赎自己的命(第29–32节)。我们一些古书按英格兰普通法把这定为重罪,并给出这个理由:“主人明知自己的牲畜有害人之性,却容它自由行走,便表明他十分愿意让伤害发生。”注意,我们自己不作恶还不够;还必须谨慎,不让那些在我们能力范围内可约束的人或兽造成损害。#

2.在牛或其他牲畜受到伤害的情况下。#

(1.)若它们掉进坑里,死在那里,开坑的人必须赔偿损失(第33、34节)。注意,我们必须谨慎,不但不可做必然有害的事,也不可做可能有害的事。不设计和谋划损害还不够;我们还必须设法防止损害,否则我们就成了邻舍损失的帮凶。出于恶意所行的损害是大过犯;但因疏忽、缺少应有的谨慎和考虑而造成的损害,也并非无罪,而应按损害程度带着极大懊悔加以反省。尤其我们必须谨慎,不可做任何事,使自己成为别人犯罪的帮凶,把绊脚之物放在弟兄路上(罗马书 14:13)。#

(2.)若牲畜相斗,一只杀死另一只,主人们要平分损失(第35节)。惟有那造成伤害的牲畜若其主人知道它素来有害,他就要负责赔偿损失,因为他本该把它杀掉或关住(第36节)。这些案件的判定本身带有其公平的明证,并给出公义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当时使用,如今仍用于裁断人与人之间所发生的类似争端。但我推测,这些案件之所以比其他案件更被具体列明(虽然其中有些似乎很细小),是因为它们当时可能正是摆在摩西面前、实际待决的案件;因为在旷野中,他们紧密安营,又有羊群牛群在他们中间,最后提到的这些损害很可能发生。我们从这些律法所受的教训是:我们应当非常谨慎,不直接或间接地亏负人;并且,若我们已经亏负了人,就必须非常乐意作出赔偿,并切愿没有人因我们而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