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出埃及記 20
出埃及記:章節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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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誡(主前1491年)
1 神吩咐這一切的話說:2「我是耶和華—你的 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3「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4「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什麼形象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5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為我耶和華—你的 神是忌邪的 神。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6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7「不可妄稱耶和華—你 神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8「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9六日要勞碌做你一切的工,10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 神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做;11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
這裡有:
I.律法記錄者摩西的序言:神吩咐這一切的話(第1節)。十誡的律法是:#
1.神所制定的律法。它們是由天地無限、永恆的威嚴者所命令的。萬王之王的話語所在之處,確有權能。#
2.這是他親自說出的律法。神有許多方式向世人說話(約伯記 33:14);一次,是的,兩次:藉著他的靈,藉著良心,藉著護理,藉著他的聲音,這一切我們都應當細心留意;但他從未在任何時候、任何場合,像他說十誡那樣說話;因此我們更應當極其懇切地聽從。它們不但以可聽見的聲音說出(他也曾這樣用天上的聲音承認救贖主,馬太福音 3:17),而且伴隨著極其可畏的莊嚴威儀。這律法神從前已經賜給人(按本性寫在人的心裡);但罪把那文字汙損得如此厲害,以致必須用這種方式重新喚起人對它的認識。#
II.立法者的序言:我是主你的神(第2節)。在此,#
1.神宣告他自己有權柄頒佈這整部律法:“我是主,命令你遵行以下一切。”#
2.他提出自己是前四條誡命所命令的那宗教敬拜的唯一對象。他們在這裡被三股繩束縛於順服,人會以為這繩不易折斷。#
(1)因為神是主:耶和華,自有、獨立、永恆,並且是一切存在與能力的源頭;因此他有無可爭辯的權利命令我們。賜予存在者,可以賜下律法;因此他也能在我們的順服中扶持我們,賞賜順服,並懲罰我們的不順服。#
(2)他是他們的神,與他們立約的神,按他們自己的同意作他們的神;若他們不守他的誡命,還有誰會守呢?他已藉著應許使自己對他們負有義務,因此也可以正當地藉著命令把他的義務加在他們身上。雖然後來那特別之約已經不再存在,然而還有另一個約,憑著這約,凡受洗的人都被接納與他發生關係,以他為他們的神;因此,若他們不順服他,就是不義、不忠信,並且極其忘恩。#
(3)他曾將他們從埃及地領出來;因此他們因感恩而有責任順服他,因為他向他們施行了如此大的恩惠,將他們從痛苦的奴役中帶入榮耀的自由。他們自己親眼見過神為拯救他們所行的大事,也不能不注意到其中每一個情節都加重了他們的責任。他們如今正享受蒙拯救的有福果實,並期待很快在迦南安頓下來;那為他們成就瞭如此大事的,他們還能以為有什麼事為他做是過分的嗎?不但如此,藉著救贖他們,他取得了進一步治理他們的權利;他們既把自由歸功於他,也就把事奉欠給他,並且因被買贖而屬於他。照樣,基督既救我們脫離罪的捆綁,就有權得著我們能獻給他的最好事奉(路加福音 1:74)。他既解開我們的鎖鏈,就使我們有義務順服他(詩篇 116:16)。#
III.律法本身。十誡中的前四條,關係到我們對神的本分(通常稱為第一塊法版),就在這些經文中。它們理當放在前面,因為人先有一位創造主要愛,然後才有鄰舍要愛;而公義與仁愛惟有出於敬虔的原則時,才是神所悅納的順服行為。不能指望一個對他的神不誠實的人,會對他的弟兄誠實。如今我們對神的本分,一言以蔽之,就是敬拜他,也就是把他名所當得的榮耀歸給他,包括我們情感中的內在敬拜,以及莊嚴陳明和侍立中的外在敬拜。這被說成是永遠福音的總綱和實質(啟示錄 14:7),敬拜神。#
1.第一條誡命關係到我們敬拜的對象,就是耶和華,並且惟獨是他(第3節):除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埃及人和鄰近其他國家有許多神,是他們自己幻想所造的,是外來的神、新的神;這律法被置於前面,正是因那過犯之故,並且耶和華既是以色列的神,他們就必須全然依附他,不可歸向任何別的神,無論是自己發明的,還是從鄰國借來的。如今世界如此遍佈多神崇拜,這是他們最容易陷入危險的罪;然而這罪惟有藉著基督的福音才能有效根除。我們最容易違背這條誡命的罪,是把惟獨屬於神的榮耀和尊榮歸給任何受造之物。驕傲使自我成為神,貪婪使金錢成為神,放縱情慾使肚腹成為神;凡被看重或愛慕、懼怕或事奉、喜悅或倚靠,超過神的,無論那是什麼,我們實際上都把它當作神了。這條禁令包含一條命令,就是整部律法的根基:我們要接受主為我們的神,承認他是神,接納他為我們的神,以驚歎和謙卑敬畏來敬拜他,並將我們的情感完全放在他身上。最後的話“除我以外”暗示:#
(1)我們不可能有任何別的神而他卻不知道。除了他以外,並沒有什麼不在他面前。拜偶像的人貪求隱秘;但神豈不查明這事嗎?#
(2)這事極其惹動他的怒氣;這是一種當面向他挑戰的罪,他不能、也不會忽略或縱容(見詩篇 44:20、21)。#
2.第二條誡命關係到敬拜的 ordinances,或神願意人以何種方式敬拜他;這方式理應由他自己指定。這裡有:#
(1)禁令:這裡禁止我們甚至用形像來敬拜真神(第4、5節)。#
[1.]猶太人(至少被擄之後)認為這條誡命禁止他們製作任何形像或圖畫。因此羅馬軍隊軍旗上的那些像,也被他們稱為可憎之物(馬太福音 24:15),尤其當這些像被設立在聖地時。可以確定的是,這條誡命禁止製作任何神的形像(因為我們能將他比作誰呢?以賽亞書 40:18、15),也禁止為宗教用途製作任何受造之物的形像。這被稱為把神的真實變為虛謊(羅馬書 1:25),因為形像是謊言的教師;它向我們暗示神有身體,然而他是無限的靈(哈巴谷書 2:18)。它也禁止我們在想像中造出神的形像,好像他是像我們一樣的人。我們的宗教敬拜必須受信心的能力支配,而不是受想像的能力支配。他們不可製作異教徒所敬拜的那些形像或圖畫,免得他們也受試探去敬拜它們。凡願意遠離罪的人,必須使自己遠離犯罪的機會。#
[2.]他們不可偶然向它們跪拜,也就是不可向它們表示任何尊敬或尊榮的記號,更不可常常以獻祭、燒香或任何其他宗教敬拜的行為來事奉它們。當他們向真神獻上敬拜時,不可有任何形像擺在他們面前,用來引導、激發或幫助他們的敬虔。即使那敬拜原意是歸於神,若是經由形像來到他面前,也不會討他喜悅。異教徒中最好且最古老的立法者,也禁止在他們的廟宇中設立形像。這種做法在羅馬曾被異教君主努馬禁止;卻在羅馬被教皇這位基督教主教命令實行,但在這一點上,他是敵基督的。羅馬教會今日使用形像,明明如此違反這條誡命的字句,也如此不可能與之調和,以致他們在交到百姓手中的一切教理問答和敬虔書籍裡,都刪去這條誡命,把它的理由併入第一條;於是他們把第三條誡命稱為第二條,第四條稱為第三條,等等;只是為了湊足十條的數目,就把第十條分成兩條。這樣,他們犯了兩項大惡,並且堅持其中,恨惡被改革脫離它們;他們從神的話語中刪去,又在他的敬拜上添加。#
(2)加強這禁令的理由(第5、6節),就是:#
[1.]神在他敬拜之事上的忌邪:“我是主耶和華,也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尤其在這類事上。”這表明他關心他自己的制度,憎惡偶像崇拜和一切虛假敬拜,向拜偶像者發怒,並且凡在他的敬拜中看似偶像崇拜、或引向偶像崇拜的事,他都懷恨在心。忌邪是目光敏銳的。偶像崇拜既是屬靈的姦淫,正如聖經中常常這樣表述,神對它的不悅被恰當地稱為忌邪。若神在此忌邪,我們也應如此,懼怕用任何不同於他在話語中所指定的方式向神獻上敬拜。#
[2.]對拜偶像者的懲罰。神看他們為恨他的人,雖然他們或許假裝愛他;他必追討他們的罪孽,就是說,他必極其嚴厲地懲罰它,不僅把它當作違揹他的律法,也當作冒犯他的威嚴、破壞聖約、打擊一切宗教的根基。他必追討到他們的兒女,就是說,這罪會使眾教會被取消教會資格,並給它們休書;兒女要同父母一起被趕出聖約和團契,正如兒女起初是與父母一同被接納進來一樣。或者,他會把這樣的審判降在一個民族身上,以致家族全然敗亡。若拜偶像者活到老年,以至看見第三、第四代的子孫,那麼看見他們倒在刀下、被擄、受奴役,必成為他們眼中的痛苦和心中的破碎。若父母死在罪孽中,兒女又踏著他們的腳蹤,繼續維持虛假的敬拜,因為這些是他們從祖宗傳統中領受的;當罪惡滿盈,神帶著他的審判來與他們算賬時,把他們祖宗所犯的偶像崇拜也算在賬上,這在神並非不義。雖然他長久忍耐一個拜偶像的民族,卻不會永遠忍耐;至遲到第四代,他必開始追討。兒女為父母所珍愛;因此,為了阻止人拜偶像,並顯明神對此多麼不悅,不僅有羞辱的烙印因此傳給家族,神的審判也可能因這罪在父母死去之後臨到可憐的兒女。#
[3.]神要向他忠心敬拜者所顯的恩惠:為千萬人,愛我、守我誡命的人,存留憐憫。這表明第二條誡命雖然按字句只是禁止虛假敬拜,卻包含一條命令,就是要在神所設立的一切 ordinances 中敬拜他。正如第一條誡命要求愛、渴望、喜樂、盼望和驚歎的內在敬拜,第二條也要求禱告、讚美和莊嚴聽候神話語的外在敬拜。請注意,第一,真正愛神的人,必把遵守他的誡命,特別是與他的敬拜有關的誡命,作為他們恆常的關心和努力。愛神並遵守這些誡命的人,必領受恩典去遵守他其他的誡命。福音性的敬拜會對各樣福音性的順服產生美好的影響。第二,神為這樣的人存有憐憫。連他們也需要憐憫,不能訴諸功德;他們也必在神那裡尋得憐憫,就是在順服中的慈悲保護,和對順服的慈悲報賞。第三,這憐憫要延及千代,比那威脅恨他之人的忿怒遠得多,因為那忿怒只達到三四代。憐憫的溪流如今仍像以往一樣充滿、自由、清新。#
3.第三條誡命關係到我們敬拜的方式,就是要以一切可能的敬畏和嚴肅來行(第7節)。這裡有:#
(1)嚴格的禁令:不可妄稱主你神的名。既然他們已經接受耶和華為他們的神,就可假定他們會提到他的名(因為萬民各要奉自己神的名而行);這條誡命給出必要的警戒,不可徒然提到他的名,而這警戒如今仍和以往一樣必要。我們妄稱神的名,是:#
[1.]藉著假冒為善,承認神的名,卻不活出這承認。那些稱基督之名,卻不照著這名所約束他們的那樣離開不義的人,就是徒然稱他的名;他們的敬拜是徒然的(馬太福音 15:7–9),他們的供物是徒然的(以賽亞書 1:11、13),他們的宗教是徒然的(雅各書 1:26)。#
[2.]藉著違約;若我們向神許願,用那些約束把自己的靈魂束於善事,卻不向主償還所許的願,我們就是妄稱他的名(馬太福音 5:33),這是愚昧,並且神不喜悅愚昧人(傳道書 5:4),他也不會被人戲弄(加拉太書 6:7)。#
[3.]藉著魯莽起誓,以誓言的形式提到神的名,或他的任何屬性,卻沒有任何正當緣由,也沒有在心思上給予應有的應用,只是當作口頭禪,毫無目的,或沒有良善目的。#
[4.]藉著虛假起誓;有些人認為,這是這條誡命字句中主要所指的;古時的人就是這樣解釋的。不可背誓(馬太福音 5:33)。猶太人被教導要向他們的神獻上宗教性尊重,其中一部分就是指著他的名起誓(申命記 10:20)。但若他們叫他來為謊言作見證,他們就是冒犯他,而不是尊榮他。#
[5.]藉著輕率、粗心地使用神的名,並且完全不顧它可畏的意義。敬虔形式的褻瀆也被禁止,正如起誓形式的褻瀆被禁止一樣;同樣,凡神藉以使自己被人認識的事物,他的話語,或他的任何制度,若被褻瀆,也在禁止之列;當它們或被變成符咒與咒語,或被變成戲笑和玩樂時,神的名就被妄稱了。#
(2)嚴厲的刑罰:主必不以他為無罪;懲罰其他罪行的官長或許不認為自己有責任注意這事,因為它並不立即損害私人財產或公共和平;但神為自己的尊榮忌邪,絕不會這樣縱容它。罪人或許自以為無罪,認為其中沒有什麼害處,並且神絕不會為此叫他交賬。為防止這種想法,威脅便這樣表達:神必不以他為無罪,正如他希望神會這樣以他為無罪;但其中還含有更多意思,就是神自己必為那些妄稱他名的人伸冤,他們必發現落在永生神手裡是可怕的事。#
4.第四條誡命關係到敬拜的時間。神每日都當被事奉、被尊榮,但七日中有一日要特別獻給他的尊榮,並花在他的事奉中。這裡有:#
(1)誡命本身(第8節):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並且(第10節):這一日你不可作任何工。這裡假定安息日已經先前設立;我們讀到神從起初就賜福給第七日並分別為聖(創世記 2:3),所以這不是制定一條新律法,而是恢復一條舊律法。#
[1.]他們被告知,哪一天是他們必須以宗教方式遵守的日子:六日勞作之後的第七日;這究竟是從最初的第七日算起的第七日,還是從他們出埃及之日算起的第七日,或二者皆是,並不確定:如今這個確切的日子已告知他們(第16章第23節),他們從此就要遵守第七日。#
[2.]必須如何遵守。第一,作為安息之日;這一天他們不可在自己的職業或世俗事務上作任何工。第二,作為聖日,分別出來歸給聖潔之神的尊榮,並要用在聖潔的操練中。神藉著賜福給它,已經使它成為聖;他們藉著莊嚴地稱頌他,必須守它為聖,不可把它挪作別用,偏離它與其他日子之間區別被設立的目的。#
[3.]誰必須遵守它:你和你的兒子、女兒;妻子沒有被提到,因為她被認為與丈夫為一,並與他同在,若他分別安息日為聖,就被視為她也必與他一同如此;但家中其餘的人則被明白列出。兒女和僕人必須按他們的年齡和能力守安息日:在這一點上,如同在宗教其他事項上一樣,人們期望一家之主不僅自己事奉主,也要照管他們的家也事奉他;至少,若他們不事奉,不應是因家主的疏忽所致(約書亞記 24:15)。連歸化的外人也必須在這一日和其他日子之間有所區別;這若在當時對他們有些約束,後來卻證明是神恩慈旨意的有福預示,就是要按時候把外邦人帶入教會,使他們也可以分享安息日的益處(比較以賽亞書 56:6、7)。神注意我們所行的,特別是我們在安息日所行的,即使我們處在陌生人的地方。#
[4.]在這本分上加上一項特別的備忘:要記念它。這暗示安息日先前已經設立並被遵守;但他們在埃及受奴役時,已經失去計算,或受工頭限制,或因宗教上的極大敗壞和冷淡而放棄了遵守,所以有必要提醒他們。請注意,被忽略的本分,儘管我們忽略它們,仍然是本分。這也暗示我們既容易忘記它,也有責任記念它。有些人認為這表示我們要為安息日作預備;我們必須在它來到以前想到它,好使它來到時,我們可以守它為聖,並盡它的本分。#
(2)這條誡命的理由。#
[1.]在那六日里,我們已有足夠時間為自己;在第七日,讓我們事奉神;並且有足夠時間使自己疲憊,在第七日被要求休息,對我們乃是恩惠。#
[2.]這是神的日子:這是主你神的安息日,不但由他設立,而且奉獻給他。把它挪為別用就是褻瀆聖物;使它成聖是一項債務。#
[3.]它被設計為紀念世界的創造,因此要為造物主的榮耀而遵守,作為我們約束自己事奉他的憑據,也是鼓勵我們信靠那造天造地者。猶太人藉著分別安息日為聖,宣告他們敬拜的是造世界的神,因而使自己與所有其他民族分別出來;那些民族所敬拜的,是他們自己所造的神。#
[4.]神在六日工作之後,親自給了我們安息的榜樣:他在第七日安息,以自己為滿足,並喜悅他手所作的工,為要教導我們在那一日以他為滿足,並將他作為的榮耀歸給他(詩篇 92:4)。安息日始於創造之工的完成;照樣,永遠的安息日也將始於護理與救贖之工的完成;我們遵守每週的安息日,是期待那將來的,也是記念從前的,在兩者之中都使自己效法我們所敬拜的他。#
[5.]他親自賜福給安息日,並使它成聖。他藉著把它分別出來歸給自己,已經把尊榮加在其上;這是主的聖日,是可尊榮的:並且他把祝福放在其中,鼓勵我們在那日的宗教遵守中從他期待這些祝福。這是主所定的日子,不要讓我們盡力去取消它。他已經賜福、尊榮、分別它為聖,就不要讓我們褻瀆它、羞辱它,把神的祝福如此尊貴且分別出來的日子,與普通時間等同。#
12「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13「不可殺人。14「不可姦淫。15「不可偷盜。16「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17「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這裡有通常所謂第二塊法版的律法,就是十誡中的後六條,包含我們對自己和彼此的本分,並構成對第二條大誡命“愛鄰舍如同自己”的註解。正如對神的宗教是普遍公義的一個基本分支,對人的公義也是真宗教的一個基本分支。敬虔與誠實必須並行。
I.第五條誡命關係到我們對親屬所欠的本分;這裡只特別指出兒女對父母的本分:孝敬你的父親和你的母親,這包括:#
1.對他們本人合宜的尊重,就是內心尊敬他們,並在我們對待他們的行為中於一切場合外在表現出來。要懼怕他們(利未記 19:3),向他們表示敬重(希伯來書 12:9)。與此相反的,是戲笑他們、藐視他們(箴言 30:17)。#
2.順服他們合法的命令;經文這樣解釋(以弗所書 6:1–3):“兒女們,要順服父母;他們呼喚你們,就來;他們差遣你們,就去;他們吩咐你們,就做;他們禁止你們,就止住;並且這一切要像兒女一樣,甘心樂意,並出於愛的原則。”雖然你們曾說:“我不去,”但後來仍要悔改並順服(馬太福音 21:29)。#
3.順服他們的責備、教訓和管教;不僅順服良善溫和的,也要因對神的良心順服乖僻的。#
4.在父母的建議、指導和同意下安排自己,不可處分他們的財產,除非得到他們的認可。#
5.在凡事上努力成為父母的安慰,使他們的晚年安適;若他們需要供養,就供養他們,我們的救主認為這正是這條誡命特別所指的(馬太福音 15:4–6)。附於這條誡命的理由是一個應許:使你的日子在主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他在誡命的序言中提到曾將他們帶出埃及,作為他們順服的理由;在這裡,在第二塊法版的開頭,他提到把他們帶入迦南,作為另一個理由;如今他們在曠野,必須把那美地放在思想中,並擺在眼前。他們也必須記得,當他們來到那地時,他們的享有是以良好行為為條件;若他們行為不端,他們在那地上的日子就要縮短,無論是個別人要從那裡被剪除的日子,還是他們全民族要從那裡被遷出的日子。但這裡特別應許順服的兒女,可以在那美地享長壽。盡本分待父母的人,最有可能享受父母為他們積聚並留給他們之物的安慰;供養父母的人,必發現神這位共同的父會供養他們。這應許被解釋為(以弗所書 6:3):使你得福,在世長壽。那些因對神的良心而遵守這條和神其餘誡命的人,可以確信他們必得福,並且他們在地上活多久,乃照無限智慧看為對他們有益而定;他們在地上似乎被縮短的,必在永生中豐豐富富地補足,那就是神將賜給他們的天上迦南。#
II.第六條誡命關係到我們自己和鄰舍的生命(第13節):“不可殺人;不可作任何不公義地損害或傷害你自己身體,或任何別人身體的健康、安逸和生命的事。”這是自然律之一,並且由賜給挪亞和他兒子的命令大大加強(創世記 9:5、6)。它並不禁止合法戰爭中的殺戮,或我們為必要自衛而殺人,也不禁止官長處死罪犯,因為這些事有助於保全生命;但它禁止對任何人懷有一切惡意和仇恨(因為恨弟兄的就是殺人的),以及由此產生的一切個人報復;也禁止因突發激怒而起的一切魯莽怒氣,和在激情中所說、所做,或企圖做出的傷害:我們的救主正是這樣解釋這條誡命(馬太福音 5:22)。並且,作為其中最惡的,它禁止逼迫,就是埋伏要流地上無辜而卓越之人的血。#
III.第七條誡命關係到我們自己和鄰舍的貞潔:不可姦淫(第14節)。我們的救主把這條放在第六條之前(馬可福音 10:19):不可姦淫,不可殺人;因為我們的貞潔對我們應當像生命一樣寶貴,並且我們應當懼怕汙穢身體之事,正如懼怕毀滅身體之事一樣。這條誡命禁止一切不潔的行為,以及產生這些行為並與靈魂爭戰的一切肉體情慾,並禁止一切滋養和激發這些肉體情慾的做法,例如為了動淫念而觀看;基督告訴我們,這也在這條誡命中被禁止(馬太福音 5:28)。#
IV.第八條誡命關係到我們自己和鄰舍的財富、產業和物品:不可偷盜(第15節)。雖然神不久前曾准許並命令他們掠奪埃及人,作為公義報復的一種方式,但他並不打算使這事被引為先例,使他們可以這樣彼此掠奪。這條誡命禁止我們用有罪的揮霍剝奪自己所擁有的,或用有罪的吝惜剝奪自己對它的使用和安慰;也禁止我們藉著挪移古時的地界、侵害鄰舍的權利、從他的身上、家中或田裡以強力或暗中取走他的物品、在交易中欺詐、不歸還所借或所拾之物、扣留正當的債務、租金或工錢來搶奪別人;並且(這是最惡的)禁止在錢幣或稅收上,或在獻給宗教事奉之物上,搶奪公眾。#
V.第九條誡命關係到我們自己和鄰舍的好名聲:不可作假見證(第16節)。這禁止:#
1.在任何事上說虛假的話,說謊、含糊其辭,以及以任何方式設計並意圖欺騙我們的鄰舍。#
2.不公正地說話攻擊我們的鄰舍,損害他的名譽;並且(這包含前兩者的罪責),#
3.作假見證陷害他,把他不知道的事加在他身上,無論是在司法上憑誓言這樣做(這樣就違背了第三條誡命,以及第六或第八條,也違背了本條),還是在司法之外的日常交談中誹謗、背後中傷、搬弄是非、誇大所做的錯事並使之顯得比實際更壞,以及以任何方式企圖在毀壞鄰舍的名譽上建立自己的名譽。#
VI.第十條誡命擊中根本:不可貪戀(第17節)。前面的誡命含蓄地禁止一切想做那會傷害鄰舍之事的慾望;這一條禁止一切想擁有那會使自己得滿足之物的無度慾望。“但願某人的房屋歸我!某人的妻子歸我!某人的產業歸我!”這無疑是對自己分位不滿、對鄰舍懷嫉妒的語言;這些正是這裡主要禁止的罪。聖保羅,當神的恩典使鱗片從他眼上落下時,就看出這律法“不可貪戀”禁止一切不合規矩的胃口和慾望;這些乃是敗壞本性的長子,是住在我們裡面之罪最初的發動,也是我們所犯一切罪的開端:他說,若不是這條誡命以其能力臨到他的良心,把這情慾指給他看,他就不知道它的惡(羅馬書 7:7)。願神使我們都在這律法的鏡中看見自己的面貌,並使我們的心服在它的治理之下!#
律法頒佈時的驚懼(主前1491年)
18眾百姓見雷轟、閃電、角聲、山上冒煙,就都發顫,遠遠地站立,19對摩西說:「求你和我們說話,我們必聽;不要 神和我們說話,恐怕我們死亡。」20摩西對百姓說:「不要懼怕;因為 神降臨是要試驗你們,叫你們時常敬畏他,不致犯罪。」21於是百姓遠遠地站立;摩西就挨近 神所在的幽暗之中。
I.律法頒佈時伴隨的非常驚懼。從未有任何事物以如此可畏的威儀傳達;每一個字都帶著雷電的重音,每一句都在雷電中停頓,無疑比尋常的雷電更響亮、更明亮。那麼,律法為何以這種可怕的方式、並帶著這一切令人戰慄的儀式頒佈呢?#
1.這是為要一次永遠地給人一種可感知的顯明,使人看見神榮耀的威嚴,好幫助我們對這事的信心,使我們既知道主的可畏,就被勸服活在敬畏他之中。#
2.這是普遍審判之驚懼的一個樣本;在那審判中,罪人將因違犯這律法而被傳來交賬:那時天使長的號筒要吹出警報,宣告審判者來臨,且有火在他前面吞滅。#
3.這是律法帶入良心的那些定罪之驚懼的一個標示,為要預備靈魂領受福音的安慰。律法如此借摩西頒佈,方式足以使人震動、驚駭、降卑,好叫那借耶穌基督而來的恩典和真理更受歡迎。使徒詳盡描述這時代之驚懼的這一事例,作為襯托,以顯明我們作為基督徒在新約時代的光明、自由、喜樂中的特權(希伯來書 12:18),等。#
II.這事當時在百姓身上造成的印象;若這沒有觸動他們,他們的心就實在遲鈍了。#
1.他們發顫,遠遠地站立(第18節)。神開始說話以前,他們還往前擁擠,要觀看(第19章第21節);但現在他們的僭妄已被有效醫治,並被教導要保持距離。#
2.他們懇求這話不要再這樣向他們說(希伯來書 12:19),而是求神借摩西向他們說話(第19節)。他們由此使自己有義務安於摩西的中保職分,是他們自己指派他作合宜的人,在他們與神之間辦理事務,並應許聽從他,如同聽從神的使者;由此他們也教導我們,要安於無限智慧所採取的方式,就是借與我們同樣的人向我們說話,他們的威嚇不至使我們懼怕,他們的手也不重壓在我們身上。神曾經試用直接向世人說話的方法,但結果發現他們不能承受;這反而使人離開神,而不是把人帶到神面前,並且,正如結局所證明的,雖然這使他們懼怕,卻沒有阻止他們拜偶像,因為不久以後他們就敬拜金牛犢。因此,讓我們滿足於聖經和傳道職事所賜給我們的教訓;因為,若我們不信這些,即使神像從西奈山那樣在雷電中對我們說話,我們也不會被勸服:這事在這裡已經定了。#
III.摩西借解釋神在這驚懼中的目的而給他們的鼓勵(第20節):不要懼怕,也就是說,“不要以為雷和火是為要吞滅你們,”這正是他們所懼怕的事(第19節,恐怕我們死亡);雷電曾構成埃及災禍之一,但摩西不願他們以為這些臨到他們,是與臨到埃及人同一使命:不是的,它們的用意是,#
1.試驗他們,試驗他們會怎樣看待沒有中保而直接與神交往,並由此使他們確信,神為他們揀選摩西擔任這職分,是何等奇妙合宜。自從亞當在園中聽見神的聲音而逃避以來,有罪的人就不能承受直接向神說話,或直接聽神說話。#
2.使他們守住本分,防止他們得罪神。他鼓勵他們說,不要懼怕,卻又告訴他們,神這樣向他們說話,是要叫他的懼怕常在他們面前。我們不可懷著驚惶而懼怕,就是那帶著刑罰的懼怕;它只是一時作用於想像,使我們發抖,生出奴役,把我們出賣給撒但,並使我們與神疏離;但我們心中必須常有對神威嚴的敬畏,對他不悅的畏懼,以及對他在我們之上主權權威的順服尊重:這樣的懼怕會激勵我們盡本分,並使我們在行事為人上謹慎。因此當存畏懼,不可犯罪(詩篇 4:4)。#
IV.他們借摩西的中保與神相交的進展(第21節)。當百姓繼續遠遠站立,意識到罪咎並懼怕神的忿怒時,摩西挨近幽暗之中;按原文,是他被使得挨近:若不是神呼召他、鼓勵他,並且如一些拉比所設想的,差遣一位天使拉著他的手、領他上去,摩西憑自己是不敢冒險進入幽暗之中的。因此論到那位偉大的中保,有話說,我要使他挨近(耶利米書 30:21);我們也是藉著他得以被引進(以弗所書 3:12)。#
關於祭壇的律法(主前1491年)
22耶和華對摩西說:「你要向以色列人這樣說:『你們自己看見我從天上和你們說話了。23你們不可做什麼神像與我相配,不可為自己做金銀的神像。24你要為我築土壇,在上面以牛羊獻為燔祭和平安祭。凡記下我名的地方,我必到那裡賜福給你。25你若為我築一座石壇,不可用鑿成的石頭,因你在上頭一動傢俱,就把壇汙穢了。26你上我的壇,不可用臺階,免得露出你的下體來。』」
摩西已經進入神所在的幽暗之中,神在那裡只在他耳中說話,私下而無驚懼地說出從這裡直到第23章末了的一切;這些內容大多是十誡的闡釋;摩西要先以口傳方式,後來以文字方式,把它傳給百姓。這幾節中的律法關係到對神的敬拜。
I.這裡禁止他們製作敬拜用的像(第22、23節):你們已經看見我從天上和你們說話(這是何等奇妙的屈尊,遠超過某位大君王親切地與一群貧窮乞丐交談);所以你們不可作銀神。#
1.第二條誡命在這裡的重複出現,或者是,#
(1.)指明神以這種方式把這律法賜給他們時所特別著眼的事,就是他們對偶像崇拜特別易於沉迷,以及這罪行特別的罪惡性。神已經賜給他們十條誡命,但摩西受命特別把前兩條反覆灌輸給他們。他們不可忘記任何一條,但尤其必須記住這兩條。或者,#
(2.)指明從神曾如此向他們說話這件事中可以恰當地推論出的事。他已經給他們充分證明他在他們中間;他們無需為他製作像,彷彿他不在場。此外,他們只看見他與他們說話;他們沒有看見任何形狀,因此不能製作任何神的像;而且他只借聲音向他們顯明自己,這就清楚指示他們,不可製作任何這樣的像,而必須借他的道維持與神的相交,除此以外別無他法。#
2.這裡暗示了兩個反對拜像的理由:#
(1.)他們這樣做就是冒犯神,這在“你們不可作什麼神與我相配”這句話中被暗示出來。雖然他們假稱只是把這些像當作神的代表來敬拜,但實際上他們使這些像與神競爭,這是神所不能容忍的。#
(2.)他們這樣做就是傷害自己,這在“你們不可為自己作神”這句話中被暗示出來;當你們以為借這些像幫助自己的虔誠時,實際上卻要敗壞它,並且欺哄自己。起初看來,他們製作金銀的像來敬拜,假借這些金屬的貴重來尊榮神,又借其光彩使自己受他的榮耀感動;但即使在這些事上,他們也把神的真實變為虛謊,於是逐漸地,他們就被公義地交付在強烈的迷惑中,以至敬拜木石之像。#
II.這裡指示他們製作敬拜用的祭壇:所指的是臨時祭壇,如他們現在在曠野所築的,在會幕建立以前使用,後來也在特別緊急情形下為當下使用而築,如基甸所築的(士師記 6:24)、瑪挪亞所築的(士師記 13:19)、撒母耳所築的(撒母耳記上 7:17),以及許多其他人所築的。我們可以設想,如今以色列百姓在神向他們顯明自己的這榮耀啟示之下,他們許多人會在這陣虔誠激動中傾向於向神獻祭;而獻祭既必須有祭壇,他們在這裡就被指定,#
1.要把他們的祭壇造得極其樸素,或用土,或用未鑿過的石頭(第24、25節)。為免他們受試探而想到雕刻的像,他們連用來築壇的石頭也不可鑿成形狀,只要照原樣粗糙地堆起來。這條規則是在禮儀律建立之前規定的,而禮儀律指定的祭壇要貴重得多;這暗示,在那律法的時期結束以後,樸素應被接納為宗教外在事奉最好的裝飾,而福音敬拜不應以外在的華麗和喜慶來舉行。聖潔之美不需要塗飾;那些把基督的新婦打扮成妓女服飾的人,並沒有為她做任何服事,正如羅馬教會所行的:土壇最好。#
2.要把他們的祭壇造得很低(第26節),使他們不必用臺階上去。外邦人有一種愚妄的幻想,以為祭壇越高、越接近天,祭物就越蒙悅納,所以他們選擇高處;與此相反,併為表明神所看重的是心的高舉,不是祭物的高舉,這裡吩咐他們把祭壇造低。我們可以設想,他們在曠野所築的祭壇,以及其他臨時祭壇,只是為一次獻一隻牲畜而設;但所羅門聖殿中的祭壇必須造得長得多、寬得多,使它可以同時容納許多祭物,因而造為十肘高,使高度與長度、寬度保持得體比例;為此,他們必須用臺階上去;然而毫無疑問,那些臺階的設計足以避免這裡所說的不便,就是他們的下體在其上露出。#
III.這裡向他們保證,只要他們的虔誠敬拜是按他的旨意獻上的,無論在何處,神都要恩慈地悅納(第24節):凡我使我名被記念的地方,或凡我的名被記念的地方(就是我被真誠敬拜的地方),我必到你那裡,賜福給你。後來,神選擇一個特定地方使他的名被記念;但如今在福音之下,那地方既已被除去,人又被鼓勵隨處禱告,這應許便以其完整範圍重新生效,就是無論神的百姓在哪裡奉他的名聚集敬拜他,他都要在他們中間,以他的同在尊榮他們,並以他恩典的恩賜賞賜他們;在那裡他必到他們那裡,並要賜福給他們;為使我們的嚴肅聚會得著美飾,我們所需要渴望的並不超過這些。#
為神聖律法的莊嚴頒佈,一切都已預備妥當;在本章中,我們有:
I.十條誡命,乃是神自己在西奈山上所說的(第1–17節),這是舊約中最顯著的經文之一。#
II.這些誡命由此在百姓身上所造成的印象(第18–21節)。#
III.神私下給摩西的一些特別指示,要由他傳達給百姓,關係到對神的敬拜(第22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