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民數記 36
民數記:章節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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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之律(主前1452年)
1約瑟的後裔,瑪拿西的孫子,瑪吉的兒子基列,他子孫中的諸族長來到摩西和作首領的以色列人族長面前,說:2「耶和華曾吩咐我主拈鬮分地給以色列人為業,我主也受了耶和華的吩咐將我們兄弟西羅非哈的產業分給他的眾女兒。3她們若嫁以色列別支派的人,就必將我們祖宗所遺留的產業加在她們丈夫支派的產業中。這樣,我們拈鬮所得的產業就要減少了。4到了以色列人的禧年,這女兒的產業就必加在她們丈夫支派的產業上。這樣,我們祖宗支派的產業就減少了。」
這裡記載瑪拿西支派的首領,因最近關於西羅非哈眾女兒所作的命令,向摩西和眾首領所作謙卑的陳訴。她們所屬的家族,是瑪拿西半個支派中尚要在約旦河內得鬮的那一部分,並非已經安居的那一半;然而他們談到自己所得之地和祖宗的產業,確信不疑,如同已經握在手中一樣,因為他們知道自己所信靠的是誰。在他們的申訴中要注意,
1.他們公正地複述了此前在此案中所作的命令,並沒有請求將其廢除,而是十分願意服從它(第2節):主吩咐把西羅非哈的產業給他的眾女兒;他們對此十分滿意,因為他們中沒有人知道日後這事是否也可能臨到自己的家族,屆時他們的女兒也會因這律法得益。#
2.他們陳明由此可能隨之而來的不便,倘若西羅非哈的眾女兒認為有理由嫁入任何別的支派(第3節)。這很可能並非單純的猜測或設想,而是他們此時知道,有別支派的一些年輕紳士正在殷勤追求她們,因為她們是女繼承人,想借此在本支派中取得立足之地,從而擴充自己的產業。事實上,在締結婚姻時,這一點常常被過分看重;人們所瞄準的不是人的相配,而是產業的便利,為要房屋連房屋,田地連田地。智慧與產業同在,確是美事;但在這種關係中,若沒有智慧,產業又有什麼益處呢?不過在這裡,我們可以推想,這些女兒的個人美德也與她們的財產一樣,使她們受人稱許;然而她們支派的首領預見將隨之而來的禍害,便把案件帶到摩西面前,使他可以為此求問神的聖言。他們所提出的難處,神本可以在此前就此案所賜的命令中預先消除並防備;但為教導我們在自己的事務上,不但必須留意神的護理,也要運用自己的謹慎,神並未在其中作出指示,直到相關之人自己明智地預見到不便,並敬虔地向摩西請求對此立規。因為他們雖是各家族的首領,本可以自取權柄,在這些西羅非哈的女兒處理自身婚事上加以支配,尤其她們的父親已經死了,而他們支派的共同利益又牽涉其中;然而他們寧願把此事交給摩西,結果也甚好。我們不應貪圖在自己的案件中作審判者,因為這樣很難不偏私。在許多事情上,接受良善的勸告比給予勸告更容易;能受指引,也是令人安心的。他們在陳述中有兩個目的:#
(1.)保全神所指定的產業。他們援引命令(第2節),即土地應按鬮分給各支派;又強調,若瑪拿西鬮中這樣可觀的一部分因她們的婚姻轉移給任何別的支派,就會侵犯神的指定;因為後裔將按父親的支派稱名,而非按母親的支派。這固然不會減少那支派中個別人的鬮分(他們仍會保有自己的),但會減少整個支派的鬮分,使其不那麼強盛和可觀;因此他們認為自己為本支派的聲譽有責任,也許他們對此更加警覺,是因為本支派已有一半安居在約旦河這邊,已經大為削弱。#
(2.)防止後代之間的爭競和紛爭。若別支派的人進入他們中間,也許會引起一些爭競。他們容易造成並受到攪擾;久而久之,他們的所有權也可能受到質疑;這一點火會點燃何等大的事!凡在世上擁有產業的人,有智慧和本分把產業安排妥當,並加以處置,使後代中不致因這些產業而產生爭鬥和紛爭。#
5摩西照耶和華的話吩咐以色列人說:「約瑟支派的人說得有理。6論到西羅非哈的眾女兒,耶和華這樣吩咐說:她們可以隨意嫁人,只是要嫁同宗支派的人。7這樣,以色列人的產業就不從這支派歸到那支派,因為以色列人要各守各祖宗支派的產業。8凡在以色列支派中得了產業的女子必作同宗支派人的妻,好叫以色列人各自承受他祖宗的產業。9這樣,他們的產業就不從這支派歸到那支派,因為以色列支派的人要各守各的產業。」10耶和華怎樣吩咐摩西,西羅非哈的眾女兒就怎樣行。11西羅非哈的女兒瑪拉、得撒、曷拉、密迦、挪阿都嫁了他們伯叔的兒子。12她們嫁入約瑟兒子、瑪拿西子孫的族中;她們的產業仍留在同宗支派中。13這是耶和華在摩押平原—約旦河邊、耶利哥對面—藉著摩西所吩咐以色列人的命令典章。
這裡有,
I.神以明白的命令,在西羅非哈的眾女兒和瑪拿西支派其餘的人之間把此事定妥。請求獲得同意,並採取措施防止所擔憂的不便:約瑟眾子的支派說得有理(第5節)。照樣,凡為使自己的天上產業確實而求問神聖言的人,不但要得指引知道當作什麼,他們的詢問也要蒙恩悅納;他們所得的不只是“作得好”,也是“說得好,良善又忠心的僕人”。現在事情如此調和:這些女繼承人必須被要求結婚,不僅要在自己的瑪拿西支派內,也要在她們所屬的希弗人這個特定家族內。#
1.她們並沒有被限定給某些特定的人;她們父親的家族中有足夠的選擇:她們可以嫁給自己看為最好的人。兒女既必須維護父母的權柄,不可違背父母心意而結婚,父母在安排兒女婚事時,也必須顧念兒女的感情,不可強迫他們嫁娶自己不能愛的人。強迫的婚姻不大可能成為祝福。#
2.然而她們被限制在自己的親屬中,使她們的產業不致歸到別的家族。神要她們知道,土地既是按鬮分配,而其處置乃出於主,她們不能改良他的安排,因此也不應改變他的指定。產業不可從支派轉到支派(第7節),免得他們中間出現混亂,產業糾纏不清,家譜紛亂複雜。神不願一個支派因另一個支派受限並貧窮而富足,因為他們同樣都是他朋友亞伯拉罕的後裔。#
II.在這個特定案件中的律法被立為永久,日後凡有類似案件發生時都要遵守(第8節)。那些不是女繼承人的女子可以嫁入她們所喜歡的任何支派(雖然我們可以推想,她們通常仍留在本支派內),但那些是女繼承人的,必須或者放棄對產業的主張,或者嫁給自己家族中的一人,好使各支派都能守住自己的產業,一個支派不侵佔另一個支派,並且在他們世世代代中,那些古老的地界得以保持不動;這些地界不是由他們的祖宗所立,而是由他們祖宗的神所立。#
III.西羅非哈眾女兒對此命令的順服。既然神親自指引她們,她們怎能不嫁得好,並使自己滿意呢?她們嫁給了她們父親兄弟的兒子(第10–12節)。由此可見,#
1.堂表兄弟姊妹之間的婚姻本身並非不合法,也不在被禁止的親等之內;否則神就不會讚許這些婚姻。但是,#
2.通常這並不可取;因為若沒有特別的理由(如今任何情形都不能有這樣的理由,因為產業不再像當時那樣由天特別指定來處置),她們就不會嫁給如此近的親屬。世界寬廣,行事正直的人必努力行得穩妥。#
IV.本整卷書的結語,指向本書後半部分:這些就是主在摩押平原所吩咐的典章(第13節),也就是自第26章。 以來前面所記的這些,其中大多數都關乎他們在迦南的安置,而他們現在正要進入那裡。無論神藉著他的護理正把我們帶入何種新的處境,我們都必須求他教導我們在其中的本分,並使我們能夠履行,好叫我們能在當日作當日的工,在當地作當地的工。#
本章記載了因西羅非哈眾女兒的案件而產生的另一個問題的裁定。神已經指定她們應當承受產業(第27章第7節)。現在這裡,
I.有人提出一種不便,即倘若她們嫁入別的任何支派(第1–4節)。#
II.神以命令防止此事,規定她們應嫁在自己的支派和家族之內(第5–7節),並將此定為同類情形的規例(第8、9節);她們也照樣嫁給了自己的一些親屬(第10–12節),本書便以此結束(第13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