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民數記 35
民數記:章節目錄
本頁內容 2
利未人的城邑(主前1452年)
1耶和華在摩押平原—約旦河邊、耶利哥對面曉諭摩西說:2「你吩咐以色列人,要從所得為業的地中把些城給利未人居住,也要把這城四圍的郊野給利未人。3這城邑要歸他們居住,城邑的郊野可以牧養他們的牛羊和各樣的牲畜,又可以安置他們的財物。4你們給利未人的郊野,要從城根起,四圍往外量一千肘。5另外東量二千肘,南量二千肘,西量二千肘,北量二千肘,為邊界,城在當中;這要歸他們作城邑的郊野。6你們給利未人的城邑,其中當有六座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此外還要給他們四十二座城。7你們要給利未人的城,共有四十八座,連城帶郊野都要給他們。8以色列人所得的地業從中要把些城邑給利未 人;人多的就多給,人少的就少給;各支派要按所承受為業之地把城邑給利未人。」
關於十分之一和供物的律法,已經極為豐厚地為利未人的供養作了安排;但不可設想,事實上也不合乎公共利益,叫他們到了迦南以後都像在曠野時那樣住在會幕附近。因此必須顧念為他們預備住處,使他們可以安舒而有益地生活。這裡所顧念的正是這事。
I.城邑連同其郊野被分給他們(第2節)。他們不可有耕種的土地;他們無需撒種,也無需收割,更無需收進倉裡,因為他們的天父用別人勞作所得出產的十分之一養活他們,使他們可以更專心研讀律法,也有更多閒暇教導百姓;他們這樣容易得供養,並不是為叫他們閒懶度日,乃是為叫他們全然獻身於本職事務,不被今生的事務纏累。#
1.城邑被分給他們,使他們可以相近而居,彼此談論律法,互相造就;並且在疑難之事上可以彼此商議,在一切事上彼此堅固手中的工作。#
2.這些城附有郊野,供他們的牲畜使用(第3節);從城牆起一千肘準給他們作外屋,以安置牲畜,再加二千肘作田地,使牲畜放牧(第4、5節)。這樣便顧念到他們不但可以生活,而且生活充足,並有一切可願的便利在他們周圍,使他們不致被鄰舍輕看。#
II.這些城邑要從各支派的產業中分給他們(第8節)。#
1.使各支派可以這樣從自己的不動產以及動產中,對神作出感恩的承認(因為給利未人的,乃被接納為給耶和華的),並且他們的產業也由此分別為聖歸他們。#
2.使各支派都可以得著利未人住在他們中間的益處,好教導他們認識耶和華的美好知識;如此,這光便散佈到全地各處,沒有人被撇下坐在黑暗中(申命記 33:10),他們要將你的典章教訓雅各。雅各對利未之怒氣的咒詛是:我要使他們散住在以色列中(創世記 49:7)。但那咒詛轉為祝福,利未人藉著如此分散,便被置於一種能多行許多善事的處境中。一個國家若各處都充滿忠信的傳道人,乃是極大的憐憫。#
III.分給他們的數目總共是四十八座,在十二支派中平均而言,每支派四座。從聯合的西緬和猶大支派中取九座,從拿弗他利取三座,其餘各支派各取四座,正如 Josh 21 所顯示的。這樣,他們蒙福得著美好的聖職服事,而那聖職服事也得著舒適的供養,不但有十分之一,也有牧職田產。並且,雖然福音在這事上不像律法那樣細緻,但它明明規定,在道理上受教的人,應當把一切美好的東西供給施教的人(加拉太書 6:6)。#
逃城(主前1452年)
9耶和華曉諭摩西說:10「你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過約旦河,進了迦南地,11就要分出幾座城,為你們作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12這些城可以作逃避報仇人的城,使誤殺人的不至於死,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13你們所分出來的城,要作六座逃城。14在約旦河東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15這六座城要給以色列人和他們中間的外人,並寄居的,作為逃城,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16「倘若人用鐵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17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18若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19報血仇的必親自殺那故殺人的,一遇見就殺他。20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於死,21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於死,那打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殺人的;報血仇的一遇見就殺他。22「倘若人沒有仇恨,忽然將人推倒,或是沒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23或是沒有看見的時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扔在人身上,以致於死,本來與他無仇,也無意害他。24會眾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中間審判。25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歸入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26但誤殺人的,無論什麼時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27報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見他,將他殺了,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28因為誤殺人的該住在逃城裡,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後,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29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30「無論誰故殺人,要憑几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殺人的殺了,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31故殺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32那逃到逃城的人,你們不可為他收贖價,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來住在本地。33這樣,你們就不汙穢所住之地,因為血是汙穢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潔淨。34你們不可玷汙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
這裡我們看見關於逃城所賜的吩咐,它很合宜地接續前文,因為這些城全都是利未人的城。在這一部分制度中,既有許多良善的律法,也有純正的福音。
I.這裡在謀殺和誤殺的案件上有許多良善的律法;這類案件是萬國律法都特別審察的。這裡按自然公平的原則制定並規定,#
1.故意謀殺應當以死刑懲罰,在這種情形下不得准許任何避難,不得收取贖金,也不得接受任何刑罰的替代:兇手必要被處死(第16節)。這裡假定此事是出於恨(第20節),或出於仇恨(第21節),在突發的激怒之下所行(因為我們的救主把輕率的怒氣同預謀的惡意一樣都算為謀殺,馬太福音 5:21、22),無論人是用鐵器(第16節)或木器(第18節)被殺,或是用石頭擲死(第17、20節);不但如此,若他因仇恨用手打人而致人死亡,這就是謀殺(第21節);並且有一條古老的律法,與自然律相合,就是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創世記 9:6)。哪裡有冤屈加於人,哪裡就必須作出償還;既然兇手不能歸還他不義奪去的性命,就必須向他索取自己的性命來代替,不是(如有些人所想像的)為滿足被殺之人的陰魂或幽靈,而是為滿足一個國家的法律和公義;並且作為對所有其他人的警戒,叫他們不要照樣行。這裡說,且很值得一切君王和國家考慮的是,血不但玷汙兇手的良心,由此證明永生並不住在他裡面(約翰一書 3:15),也玷汙流血之地;它對神和一切善人都是如此極其可憎,並且是最惡劣的公害。又補充說,地不能從被謀殺者的血中得潔淨,惟有藉兇手的血(第33節)。若兇手逃脫人的懲罰,那些容許他們逃脫的人將有許多事要交賬;然而神仍不會容許他們逃脫他公義的審判。按同一原則,又規定不可為兇手的性命收取贖價(第31節):若有人願意把自己家中一切財物給審判官、給國家,或給報血仇者,用以贖他的罪,那也必須全然被藐視。性命的贖價極其寶貴,不能憑許多財富取得(詩篇 49:6–8),這也許暗指此律法。這裡又插入一條法律規則(在我們的法律中,這只是在叛國案件上的規則),就是不可憑一個見證人的證言把任何人處死,必須有兩個見證人(第30節);這條律法在一切死罪案件中都已確定(申命記 17:6;19:15)。最後,不但對兇手的控訴,連對兇手的執行,也交給至近的親屬;他怎樣在親屬的產業若被抵押時作其贖業者,也怎樣在親屬若被殺時作其血的報仇者(第19節):報血仇的本人要殺那兇手,若他已由事實的昭然證據定罪,他就無需藉司法程序訴諸審判庭。但若兇手是誰尚不確定,證據也可疑,我們不能認為他僅憑赤裸的懷疑或猜測,就有權做審判官自己若無兩個見證人的證言也不能做的事。只有在事實顯明時,被殺者的最近繼承人才可以自己以公義的義憤,在任何遇見兇手的地方殺他。有些人認為,這必須理解為在官長合法判決之後;迦勒底譯本也如此說:“當他藉審判被定罪交給他時,他要殺他”;但從第24節看來,審判官似乎只在疑難案件中介入;若他所報復的人確實是兇手,且是故意殺人的兇手,報仇者就是無罪的(第27節),只是若事實證明並非如此,風險由他自負。我們的法律准許被殺者的寡婦或最近繼承人對兇手提起上訴,是的,即使兇手在公訴中已被宣告無罪;若兇手在該上訴中被判有罪,便要按上訴人的請求判處執行,而上訴人可以恰當地稱為報血仇者。#
2.但若殺人不是自願的,也不是蓄意所行,若是沒有仇恨,也沒有埋伏(第22節),沒有看見那人,或無意害他(第23節),也就是我們的法律稱為偶然衝突,或 per infortunium:因不幸而致的殺人;在這種情形下,有逃城被指定,使殺人者可以逃往那裡。按我們的法律,這會招致財物沒收,但在查明特別情節之後,照例會賜予赦免。關於逃城,律法是:#
(1)若有人殺了別人,在這些城中他就是安全的,並在律法保護之下,直到他在會眾面前受審,也就是在公開法庭中在審判官面前受審。若他忽略這樣交出自己,就要自擔風險;若報血仇者在別處遇見他,或在他去逃城的路上因他耽擱而追上他並殺了他,他的血就歸到自己頭上,因為他沒有使用神為他預備的保障。#
(2)若經審判發現這是故意謀殺,逃城就不再保護他;這已經判定了:你要把他從我的壇那裡拉去,使他死(出埃及記 21:14)。#
(3)但若發現是出於錯誤或意外,且那一擊並非有意取被殺者或任何其他人的性命,那麼殺人者就應繼續在逃城中安全,報血仇者不可干涉他(第25節)。他要在那裡與自己的家宅和產業隔離而被放逐,直到大祭司死;並且若他任何時候出了那城或其郊野,就使自己脫離律法的保護,報血仇者若遇見他,便可以殺他(第26–28節)。如今,#
[1.]藉著保全殺人者的性命,神要教導我們,人不應因那與其說是他的罪行、不如說是他的不幸,與其說是他自己的行為、不如說是護理的作為而受苦,因為神把那人交在他手中(出埃及記 21:13)。#
[2.]藉著使殺人者離開自己的城邑,並將他限制在逃城內,使他在某種意義上成為囚犯,神要教導我們對流血之罪懷有畏懼與恐怖,並且要極其謹慎看重生命,常常懼怕我們因疏忽或怠慢造成任何人的死亡。#
[3.]藉著把犯罪者被放逐的時限定在大祭司之死,尊榮就加在那神聖職分上。大祭司應被看作是其國家如此大的祝福,以致當他死的時候,他們因這事所發的憂傷應吞沒一切其他怨憤。逃城全都是利未人的城,而大祭司是那支派的首領,因此對這些城有特別的管轄權;那些被拘禁在其中的人,可以恰當地被看作他的囚犯,所以他的死必然就是他們的釋放;可以說,犯罪者是因他的訴訟而被囚禁,因此在他死時此案便終止。Actio moritur cum persona:訴訟隨當事人而消亡。Ainsworth對此另有一種看法,即大祭司在世時,既藉著他們的事奉和獻祭為罪贖罪,在其中預表基督的補償;照樣,在他們死時,那些因偶然殺人而被放逐的人得釋放,這預表以色列中的救贖。#
[4.]藉著在囚犯任何時候出了逃城界限時,將他撇給報血仇者,他們受教要持守無限智慧為他們安全所規定的方法。一條補救性的律法,得被如此嚴格遵守,乃是它的尊榮。我們若忽略這救恩,並且這實在是極大的救恩,又怎能指望得救呢!#
II.這裡在逃城的預表和表象之下,藏有許多良善的福音;使徒說到我們逃往避難所,持定擺在我們面前的盼望時(希伯來書 6:18),以及在基督裡被尋見時(腓立比書 3:9),似乎就是暗指這些城。我們在舊約歷史中從未讀到這些逃城有什麼被使用的記載,正如其他這類制度一樣;然而毫無疑問,它們在所預定的場合被使用過。只是我們讀到有些人在危險情形中抓住壇角(列王紀上 1:50;2:28);因為無論祭壇立在哪裡,它都彷彿是首要的逃城。但關於這些城的律法,旨在喚起並鼓勵那些盼望以色列中救贖之人的期待;這救贖對於那些知罪,並因罪而恐懼的人,應當如逃城之於殺人者。請注意:#
1.逃城有好幾座,並且被指定在全國各處,使殺人者無論住在以色列地何處,都可以在半日之內抵達其中一座;照樣,雖然只指定了一位基督作我們的避難所,然而無論我們在哪裡,他都是近在身旁的避難所,是隨時的幫助,因為這道離我們近,基督也在道中。#
2.殺人者在這些城中任何一座都是安全的;照樣,在基督裡,凡逃向他並安息在他裡面的信徒,都蒙保護脫離神的忿怒和律法的咒詛。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人就沒有定罪了(羅馬書 8:1)。誰能定這樣受庇護之人的罪呢?#
3.它們全都是利未人的城;對可憐的囚犯來說,這是一種恩待:雖然他不能上到約櫃所在之處,他卻在利未人中間,利未人會教導他認識耶和華的美好知識,並指教他如何善用他現今所處的護理。也可以期待利未人會安慰並鼓勵他,歡迎他;照樣,福音傳道人的工作就是歡迎可憐的罪人到基督那裡,並扶助、勸導那些藉恩典在他裡面的人。#
4.即使外人和寄居者,雖然他們不是土生的以色列人,也可以享用這些逃城的益處(第15節)。照樣,在基督耶穌裡,希臘人與猶太人並無差別;就是外人的子孫,凡憑信逃向基督的,也必在他裡面得安全。#
5.即使城的郊野或邊界,對犯罪者也足以成為保障(第26、27節)。照樣,在基督衣裳的繸子中也有能力,可以醫治並拯救可憐的罪人。若我們不能達到完全的確信,也可以藉恩典在美好的盼望中安慰自己。#
6.殺人者在逃城中所得的保護,並非由於城牆、城門或門閂的堅固,而純粹由於神聖的指定;照樣,正是福音之道使靈魂在基督裡得安全,因為父神已經印證了他。#
7.若犯罪者一旦被捉到正掙扎著越出逃城的邊界,或偷偷回到自己家中,他就失去保護的益處,暴露在報血仇者面前;照樣,那些在基督裡的人必須住在基督裡,因為若他們離棄他、游離他,就是自冒其險。退後就是趨向沉淪。#
此前已經吩咐要將迦南地分給平信徒各支派(姑且這樣稱呼他們),這裡則顧念為聖職人員,就是在聖事上供職的利未支派,作合宜的供應。一、要把四十八座城連同其郊野分給他們,每支派中都有一些(第1–8節)。二、這些城中有六座要作逃城,為任何誤殺人的人而設(第9–15節)。關於這些律法要注意:
1.在什麼情形下不得准許避難,就是故意謀殺的情形(第16–21節)。#
2.在什麼情形下准許避難(第22–24節)。#
3.關於那些在這些逃城中尋求庇護之人的律法是什麼(第25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