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民數記 5
民數記:章節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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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穢者須被移出(主前1490年)
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2「你吩咐以色列人,使一切長大麻風的,患漏症的,並因死屍不潔淨的,都出營外去。3無論男女都要使他們出到營外,免得汙穢他們的營;這營是我所住的。」4以色列人就這樣行,使他們出到營外。耶和華怎樣吩咐摩西,以色列人就怎樣行了。5耶和華對摩西說:6「你曉諭以色列人說:無論男女,若犯了人所常犯的罪,以致干犯耶和華,那人就有了罪。7他要承認所犯的罪,將所虧負人的,如數賠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也歸與所虧負的人。8那人若沒有親屬可受所賠還的,那所賠還的就要歸與服事耶和華的祭司;至於那為他贖罪的公羊是在外。9以色列人一切的聖物中,所奉給祭司的舉祭都要歸與祭司。10各人所分別為聖的物,無論是什麼,都要歸給祭司。」
這裡有:
I.一項潔淨營地的命令,就是將凡因漏症、大麻風,或觸摸死屍而在禮儀上不潔的人,都從營界以內趕出去,直到他們照律法得潔淨為止(第2、3節)。#
1.這些命令立刻執行了(第4節)。#
(1)營地此時剛重新編排並安置有序,因此,為完成其改革,接下來就要潔淨它。注意,教會的純潔必須像教會的和平與秩序一樣,被謹慎顧念並保守。不但每個以色列人必須歸在自己的纛下,每個被玷汙的以色列人也必須與營分開。從上頭來的智慧,先是清潔,後是和平。#
(2)神的帳幕此時已經立在他們營的中間,因此他們必須小心保持營地潔淨。注意,任何家宅或家庭越多表明宗教信仰,就越有義務使罪孽遠離自己的帳棚(約伯記 22:23)。神居住在其中的人和地方,都不可被玷汙;因為若被玷汙,他就會受冒犯、被惹怒,並被激動而離去(哥林多前書 3:16、17)。#
2.將汙穢者逐出營外,是要表明:#
(1)教會的治理者應當做什麼:他們必須在寶貴的和卑賤的之間分別出來,並把有醜聞的人如舊酵一樣清除出去(哥林多前書 5:8、13),免得別人受感染、被玷汙(希伯來書 12:15)。那些公開且不可改正地褻瀆、邪惡的人,應當被逐出並禁止參加基督徒的相交,直到他們悔改;這是為基督的榮耀,也是為他教會的造就。#
(2)神自己在大日要做什麼:他要徹底揚淨他的場,並從他的國裡挑出一切叫人跌倒的事物。正如這裡汙穢者被關在營外,照樣,在新耶路撒冷中,凡汙穢的都不得進去(啟示錄 21:27)。#
II.一條關於賠償的律法,適用於虧負鄰舍的情形。這被稱為人所犯的罪(第6節),因為這是人中常見的罪;人的罪,也就是對人所犯的罪,有人認為應當這樣翻譯並理解。若一個人在任何事上佔弟兄的便宜或欺詐弟兄,就應當看作是干犯耶和華,因為他是公義的保護者、不義的懲罰者,並且嚴嚴地囑咐、命令我們行公義。如今,當一個人覺醒的良心指控他有這類罪責,並使他想起這罪,雖是很久以前所犯的,他當怎樣行呢?#
1.他必須承認自己的罪,向神承認,向鄰舍承認,並這樣使自己蒙羞。若他從前否認過,雖承認自己說謊與本性相逆,他仍必須如此行;因為他先前否認,是因他的心剛硬,所以他如今若要顯明自己的心已經柔軟,除了承認以外,別無他法。#
2.他必須帶來祭物,就是贖罪的公綿羊(第8節)。除了賠償鄰舍所受的損失,也必須為冒犯神而作滿足,因為他的律法被違犯了;在這種情形中,若沒有信心和悔改,賠償並不足夠。#
3.然而,祭物要等到向受虧負者作了完全補償之後才蒙悅納,不但要還本金,還要加上五分之一(第7節)。可以確定的是,只要人明知不義所得仍留在手中,不義的罪責就仍留在良心上,不能借祭物或供物、禱告或眼淚得潔淨;因為這乃是同一個持續不斷且堅持不改的罪行。這條律法我們先前已有(利未記 6:4),這裡又補充說,若受虧負者已經死了,又沒有近親有權取得這筆債,或若究竟應向誰賠償在任何方面不確定,這也不可作為扣留不義所得的藉口;無論它歸屬誰,可以確定的是,它絕不屬於那借罪得來的人,因此必須交給祭司(第8節)。若有人能證明自己對它有權利,就不可交給祭司(神恨惡以搶奪為燔祭);但若沒有這樣的人,它就歸於那位大主( ob defectum sanguinis:因缺少後嗣 ),而祭司就是他的收受者。注意,那些自覺曾行不義,卻不知還能怎樣賠償的人,必須做某些敬虔或慈善之事;這是一項必要的公義。凡不是我們的產業,就永不會成為我們的益處。#
III.藉此機會給出一條關於聖物的通則:凡給祭司的,都要歸他(第9、10節)。#
1.交出的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再收回他的禮物。這律法批准並確認一切為敬虔用途所作的授予,使百姓不至於在一陣熱心中把東西給了祭司,又在一陣煩惱中收回。#
2.其他祭司不得與當時供職、並收受那聖物的祭司同分,無論那聖物是什麼。讓那最殷勤、最勤勉服事的人因此得更好的分;若他作了工,就讓他得工價,並願這工價大大使他受益。#
嫉妒的苦水(主前1490年)
11耶和華對摩西說:1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人的妻若有邪行,得罪她丈夫,13有人與她行淫,事情嚴密,瞞過她丈夫,而且她被玷汙,沒有作見證的人,當她行淫的時候也沒有被捉住,14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是被玷汙,或是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並沒有被玷汙,15這人就要將妻送到祭司那裡,又為她帶著大麥面伊法十分之一作供物,不可澆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為這是疑恨的素祭,是思念的素祭,使人思念罪孽。16「祭司要使那婦人近前來,站在耶和華面前。17祭司要把聖水盛在瓦器裡,又從帳幕的地上取點塵土,放在水中。18祭司要叫那婦人蓬頭散發,站在耶和華面前,把思念的素祭,就是疑恨的素祭,放在她手中。祭司手裡拿著致咒詛的苦水,19要叫婦人起誓,對她說:『若沒有人與你行淫,也未曾揹著丈夫做汙穢的事,你就免受這致咒詛苦水的災。20你若揹著丈夫行了汙穢的事,在你丈夫以外有人與你行淫,21(祭司叫婦人發咒起誓,)願耶和華叫你大腿消瘦,肚腹發脹,使你在你民中被人咒詛,成了誓語;22並且這致咒詛的水入你的腸中,要叫你的肚腹發脹,大腿消瘦。』婦人要回答說:『阿們,阿們。』23「祭司要寫這咒詛的話,將所寫的字抹在苦水裡,24又叫婦人喝這致咒詛的苦水;這水要進入她裡面變苦了。25祭司要從婦人的手中取那疑恨的素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拿到壇前;26又要從素祭中取出一把,作為這事的紀念,燒在壇上,然後叫婦人喝這水。27叫她喝了以後,她若被玷汙,得罪了丈夫,這致咒詛的水必進入她裡面變苦了,她的肚腹就要發脹,大腿就要消瘦,那婦人便要在他民中被人咒詛。28若婦人沒有被玷汙,卻是清潔的,就要免受這災,且要懷孕。29「妻子揹著丈夫行了汙穢的事,30或是人生了疑恨的心,疑恨他的妻,就有這疑恨的條例。那時他要叫婦人站在耶和華面前,祭司要在她身上照這條例而行。31男人就為無罪,婦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我們在這裡有關於一種嚴肅審驗的律法,所審驗的是丈夫嫉妒的妻子。請觀察:
I.所假定的情形是什麼:一個人有某些理由懷疑自己的妻子犯了姦淫(第12–14節)。在這裡,#
1.姦淫之罪被公正地描述為極其有罪的罪;這是偏離神、德行和良善之道(箴言 2:17)。這是干犯丈夫,奪去他的尊榮,侵奪他的權利,把冒名的後裔引入他的家庭,與他的兒女同分他的產業,並違揹她與丈夫所立的約。這是被玷汙;因為沒有什麼比這罪更玷汙人的心思和良心。#
2.這被假定為一種罪,犯罪者極其小心地隱藏它,沒有見證人。姦夫的眼等候黃昏(約伯記 24:15)。淫婦也趁著良人不在家的時候尋機(箴言 7:19)。若這罪不是可恥的,就不會渴望隱秘;而引誘罪人犯此罪的魔鬼,也教他們如何遮掩它。#
3.假定嫉妒的靈臨到丈夫;所羅門論這事說,這是人的烈怒(箴言 6:34),又說它如陰間之殘忍(雅歌 8:6)。#
4.“然而”(猶太作者說)“他必須顯明自己有某種正當理由作這樣的懷疑。”他們給出的規則是:“若丈夫曾在見證人面前對妻子說,‘你不可與某人私下相處;’而雖有這警戒,後來仍證明她與那人私下相處,雖那人是她父親或兄弟,那麼丈夫就可以強迫她喝苦水。”但這裡的律法並沒有把他限於用那種特定方法來證明他懷疑的正當理由;這理由也可以用別的方法證明。若能證明她犯了姦淫,她就要被處死(利未記 20:10);但若事情不確定,這律法就適用。因此,#
(1)願所有作妻子的都受勸戒,不要給任何人絲毫懷疑其貞潔的機會;她們僅僅禁戒汙穢的惡還不夠,還必須禁戒它的一切樣式,禁戒一切看似如此、導向如此,或可能給嫉妒留下絲毫陰影的事;因為星星之火能點燃何等大的事!#
(2)願所有作丈夫的都受勸戒,不要對妻子懷有任何無因或不公正的懷疑。若愛心一般而言教人不計算人的惡,夫妻之愛更當如此(哥林多前書 13:5)。賢德婦人的福分是,她丈夫的心安然倚靠她(箴言 31:11)。#
II.在這種情形下所規定的程序是什麼:若被懷疑的妻子是無辜的,她就不必繼續處在丈夫嫉妒的羞辱和不安之下;若她有罪,她的罪就可將她顯露出來,別人也可以聽見、懼怕,並受警戒。#
1.審驗的過程必須如此:#
(1)她丈夫必須帶著能證明他懷疑根據的見證人,把她帶到祭司那裡,並請求將她交付審驗。猶太人說,祭司首先要盡力勸她承認真情,大意如此說:“親愛的女兒,也許你是因飲酒而被過犯所勝,或被青春的熱力、壞鄰舍的榜樣牽引;來吧,為那在至聖禮儀中所寫明的大名之故,承認真情,不要讓它被苦水塗抹。”若她承認,說“我被玷汙了”,她就不被處死,卻要被休棄,並失去嫁妝;若她說“我是潔淨的”,他們就繼續進行。#
(2)他必須帶來一種粗劣的供物,就是大麥面,不加油,也不加乳香,與他家當前受苦的境況相稱;因為無論是有理由嫉妒,還是無理由而嫉妒,都是極大的苦難。這是使人記念的供物,表明將要做的事,乃是以宗教方式向神的全知和公義提出申訴。#
(3)祭司要預備嫉妒之水,就是從洗濯盆中取的聖水,祭司供職時要在那盆中洗濯;這水必須盛在瓦器中,他們說約含一品脫;而且必須是瓦器,因為各樣事物越粗樸、越平常,就越適合這個場合。塵土必須放入水中,以表明她所處的羞辱,以及她當取於己身的羞愧,把口放在塵土中;但這塵土要取自帳幕的地面,為的是尊崇一切屬於神所選擇、使自己名居住之處的事物,並在百姓中維持對它的敬畏(見約翰福音 8:6);#
(4)婦人要被安置在耶和華面前,猶太人說是在聖殿院子的東門;她的頭要被揭開,作為她悲苦境況的記號;她在那裡站著,成為世人觀看的景象,好叫別的婦人學會不照她的淫行而行(以西結書 23:48)。不過猶太人說:“她自己的僕人不可在場,免得她在他們眼中顯得卑賤,因為他們本該尊敬她;她丈夫也必須被遣開。”#
(5)祭司要叫她起誓,說出真情;若她有罪,就宣告神的咒詛臨到她;並說明她喝嫉妒之水會有什麼結果(第19–22節)。他必須向她保證,若她是無辜的,這水必不傷害她(第19節)。凡沒有違背律法命令的人,無需懼怕律法的咒詛。但若她有罪,這水就要成為她的毒藥,使她肚腹發脹、大腿消瘦,她也要在她民中成為咒詛或可憎之物(第21、22節)。對此她必須說,阿們,正如以色列人必須對以巴路山上所宣告的咒詛如此說(申命記 27:15–26)。有些人認為,阿們重複兩次,是指誓言的兩部分:若她無辜則釋放她的部分,以及若她有罪則定她罪的部分。任何婦人若有罪,就不能對這誓言說阿們,並在此基礎上喝水,除非她不信神的真實,或蔑視他的公義,並且在罪中已達到如此無恥和心硬的地步,竟敢挑戰全能神盡其所能降罰,並寧願冒受他咒詛的危險,也不願借承認罪來歸榮耀給他;淫亂就這樣奪去了人的心。#
(6)祭司要把這咒詛逐字逐句寫在一片羊皮書札或卷軸上,照他所說的原文寫下,然後把所寫的擦下或刮入水中(第23節),以表明正是這咒詛使水有了效力,並給它力量,使它成就所預定的事。這表明,若她是無辜的,咒詛就要被塗抹,永不顯出來控告她,正如經上所寫(以賽亞書 43:25),我,就是我,塗抹你的過犯,又如 詩篇 51:9,塗抹我的罪孽;但若她有罪,那按文字寫下的咒詛既注入水中,就要隨水進入她的腸中,甚至如油進入她的骨頭(詩篇 109:18),正如我們讀到咒詛進入一座房屋(撒迦利亞書 5:4)。#
(7)婦人隨後必須喝這水(第24節);這水稱為苦水,有些人認為是因為他們把苦艾放在其中,使它變苦;或更確切地說,是因為它導致咒詛。因此,罪因同一理由被稱為惡事和苦事,因為它導致咒詛(耶利米書 2:19)。若她有罪(否則它不會導致咒詛),她就被使知道,雖然她偷來的水曾是甘甜,暗吃的餅曾是美好,然而結局卻苦如苦艾(箴言 9:17),和第5章第4節。凡沾染禁果之樂的人都當知道,它們至終必成為苦。猶太人說,若在宣告咒詛時,婦人驚懼到不敢喝水,卻承認自己被玷汙了,祭司就把水倒掉,把她的供物丟在灰中,她則被休棄且不得嫁妝;若她不承認,卻仍不願喝,他們就強迫她喝;若她快要把水吐出來,他們就急忙把她帶走,免得她玷汙聖所。#
(8)在她喝水以前,嫉妒的供物要被搖一搖,並獻在壇上(第25、26節);其中一把要燒作記念,剩下的由祭司吃;除非丈夫是祭司,那麼剩餘的就撒在灰中。這供物放在整個過程的中間,表明全事乃是向神申訴,因為他是知道萬事、沒有秘密能向他隱藏的神。#
(9)一切既照律法如此行完,他們就要等候結果。水中放入一點塵土,又加上從寫過字的羊皮上刮下來的碎屑,這些本身絕無自然傾向能行善或致害;但若人以所設立之禮的方式這樣向神申訴,雖然在別的情況下,無辜者可能繼續處在懷疑之下,有罪者也可能未被發現,然而神會如此承認他自己的制度,以至於不久之後,借護理的神蹟運行,無辜者的清白要得以顯明,有罪者的罪要將他們顯露出來。#
[1.]若被懷疑的婦人確實有罪,她所喝的水就要成為她的毒藥(第27節),她的肚腹要發脹,大腿要因可恥的疾病而腐爛,以配可恥的罪行;到末了,當她的肉體和身體消毀時,她就要悲嘆(箴言 5:11)。帕特里克主教引用一些猶太作者的話說,這些水的效果立刻顯現,她臉色發白,眼睛幾乎要從頭中凸出。萊特富特博士說,有時這效果兩三年都不顯現,但她不生孩子,體弱多病,日漸衰殘,最後腐爛;可能有某些徵兆會立刻顯現。拉比們說,姦夫也在淫婦死的同日同時死亡,並且方式也相同,就是他的肚腹發脹,隱秘處腐爛;這種疾病也許與近世公義之神復仇之手所用來鞭打汙穢之人的疾病頗相似,淫婦和嫖客既逃脫人的刑罰,就用這病彼此感染、折磨、毀滅。猶太博士又補充說,這些水只在丈夫從未犯過同類罪的情況下,才對淫婦產生這種效果;但若他曾在任何時候玷汙婚床,神就不會這樣為他伸冤、抵擋那虧負他的妻子;因此在猶太教會後期敗壞的時代,汙穢盛行時,這種審驗方法通常就廢而不用了;男人知道自己的罪,便滿足於不知道妻子的罪。這也許可指向那威脅(何西阿書 4:14):你們的配偶行淫時,我必不懲罰她們,因為你們自己也與娼妓分離。#
[2.]若她是無辜的,她所喝的水就要成為她的良藥:她就要免受災害,並且懷孕生子(第28節)。猶太作者極力誇大這水對無辜婦人的良好效果,說為補償她因受懷疑而遭受的不義,她喝了這些水之後,就會比從前更強健,容貌更佳;若她原本多病,就會變得健康,會生男孩,並且生產順利。#
2.從全段我們可以學習:#
(1)隱秘的罪為神所知道,有時在今生也奇異地被顯露出來;然而,有一日將到,那時神要借耶穌基督,正如這裡借祭司一樣,按福音審判人的隱秘事(羅馬書 2:16)。#
(2)特別是,淫亂的人和姦淫的人,神必要審判。違背婚姻中的信實和貞潔,極大地觸怒天上的神,遲早必要算賬。雖然我們如今沒有嫉妒之水,作為汙穢之人可感知的驚恐,但我們有神的話,本當成為同樣大的驚恐:若有人玷汙神的殿,神必要毀壞那人(哥林多前書 3:17)。#
(3)神必用這樣或那樣的方法,顯明無辜者的清白,並使他們的公義如光發出。#
(4)在潔淨的人,凡物都潔淨;但在汙穢的人,卻沒有一樣是潔淨的(提多書 1:15)。同一句話,對一些人是出於生命以至於生命的香氣,對另一些人卻是出於死亡以至於死亡的香氣,像那些嫉妒之水一樣,全照他們如何領受它;同一護理,對一些人是為益處,對另一些人卻是為損害(耶利米書 24:5、8、9)。而無論它意欲成就什麼,都必不徒然返回。#
本章有:
I.按照已經制定的律法,吩咐將汙穢的人從營中除去(第1–4節)。#
II.重申關於賠償的律法,即虧負鄰舍時當如何辦理(第5–8節),並關於將聖物歸給祭司的律法(第9、10節)。#
III.制定一條新律法,論到借嫉妒之水審驗被疑犯奸淫的妻子(第11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