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民數記 15
民數記:章節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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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祭物的律例(主前1490年)
1耶和華對摩西說: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你們到了我所賜給你們居住的地,3若願意從牛群羊群中取牛羊作火祭,獻給耶和華,無論是燔祭是平安祭,為要還特許的願,或是作甘心祭,或是逢你們節期獻的,都要奉給耶和華為馨香之祭。4那獻供物的就要將細麵伊法十分之一,並油一欣四分之一,調和作素祭,獻給耶和華。5無論是燔祭是平安祭,你要為每隻綿羊羔,一同預備奠祭的酒一欣四分之一。6為公綿羊預備細麵伊法十分之二,並油一欣三分之一,調和作素祭,7又用酒一欣三分之一作奠祭,獻給耶和華為馨香之祭。8你預備公牛作燔祭,或是作平安祭,為要還特許的願,或是作平安祭,獻給耶和華,9就要把細麵伊法十分之三,並油半欣,調和作素祭,和公牛一同獻上,10又用酒半欣作奠祭,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火祭。11「獻公牛、公綿羊、綿羊羔、山羊羔,每隻都要這樣辦理。12照你們所預備的數目,按著只數都要這樣辦理。13凡本地人將馨香的火祭獻給耶和華,都要這樣辦理。14若有外人和你們同居,或有人世世代代住在你們中間,願意將馨香的火祭獻給耶和華,你們怎樣辦理,他也要照樣辦理。15至於會眾,你們和同居的外人都歸一例,作為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在耶和華面前,你們怎樣,寄居的也要怎樣。16你們並與你們同居的外人當有一樣的條例,一樣的典章。」17耶和華對摩西說:18「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你們到了我所領你們進去的那地,19吃那地的糧食,就要把舉祭獻給耶和華。20你們要用初熟的麥子磨面,做餅當舉祭奉獻;你們舉上,好像舉禾場的舉祭一樣。21你們世世代代要用初熟的麥子磨面,當舉祭獻給耶和華。
這裡我們有:
I.關於素祭和奠祭的充分指示;它們是所有牲畜祭物的附屬部分。這條律法的開端十分鼓舞人心:當你們進入我所賜給你們居住的地,你們就要如此如此行(第2節)。這清楚表明,不僅神雖已向他們宣判,卻仍與他們和好;也表明儘管他們傾向於悖逆他,他仍要把應許之地穩妥地賜給他們的後裔。他們或許會想,遲早他們會犯某種過失,對他們造成致命後果,把他們永遠排除在外,正如上一次使一代人被排除一樣;但這裡含有一種保證:他們必蒙保守,不至惹動神到一種構成喪失產業的程度;因為這條律例假定他們中有些人到時候必進入迦南。素祭有兩類;有些是單獨獻上的,關於這些我們在 利未記 2:1等處有律法。另一些則加在燔祭和平安祭上,並且經常伴隨它們,這裡所給的指示就是關於這些。既然承認之祭(在第3節中說明)意在作為神桌上的食物,就必須常備餅、油和酒,不論肉食是什麼。所羅門聖殿的採辦或供應者預備了細麵(列王紀上 4:22)。神的家理當富足,他的桌上應當有餅也有肉,他的杯也應當滿溢。在我父的家中有足夠的餅。現在這條律法的目的,是指示素祭和奠祭應當按怎樣的比例附屬於不同的祭物。若祭物是羊羔或山羊羔,素祭就必須是一伊法十分之一的細麵,即一個俄梅珥,約含五品脫;這必須調和油,即一欣的四分之一(一欣約含五夸脫),奠祭也必須是同量的酒,約一夸脫又半品脫(第3–5節)。若是公綿羊,素祭就加倍,即一伊法十分之二的細麵,約五夸脫,並且調和一欣三分之一的油(這對他們就如黃油對我們一樣);奠祭也用同量的酒(第6、7節)。若祭物是公牛,素祭就要增為三倍,即三個俄梅珥,加五品脫油,並用同量的酒作奠祭(第8–10節)。每一個祭物都要這樣,無論是由個人獻上,還是由公費獻上。注意,我們的宗教事奉應當受規則管理,既受其他規則管理,也受比例的規則管理。#
II.本地人與寄居者在這裡被置於同一地位,在這事上如同在其他事上一樣(第13–16節):“你們和歸入猶太宗教的寄居者要有一樣的律法。”現在,#
1.這是對外邦人的邀請,叫他們成為歸信者,領受真神的信仰和敬拜。在民事上,寄居者與本生的以色列人之間有區別,但在神的事上卻沒有;你們怎樣,寄居者在耶和華面前也要怎樣,因為在他並不偏待人(見以賽亞書 56:3)。#
2.這是加在猶太人身上的義務,要他們善待寄居者,不壓迫他們,因為他們看見這些人被神承認並接納。在宗教中的相交,是彼此相愛的重大約束,應當殺滅一切仇怨。#
3.這是對猶太人驕傲的治死;他們容易因自己生來的特權而自高。“我們是亞伯拉罕的後裔。”神讓他們知道,外人的兒子在他面前如同雅各的兒子一樣蒙悅納;人在神面前蒙接納時,任何人的出生或血統都不能成為他的優勢,也不能成為他的損害。這也同樣暗示,正如信的寄居者應被算為以色列人,不信的以色列人也應被算為外人。#
4.這是外邦人蒙召並被接納進入教會的美好預兆。若律法在猶太人與外邦人之間所作的區別如此之少,福音所作的區別就更少;福音拆毀了隔斷的牆,並在一個祭物中使二者與神和好,不需遵守律法的禮儀。#
III.關於把初熟麥團獻給耶和華的律法。這一條,如前一條一樣,是基於他們已經進入應許之地這一令人安慰的假設(第18節)。如今他們靠嗎哪生活,不需要這樣明文承認神對他們日用飲食的權利,以及他們為此倚靠他;事情本身已經說明了這一點。但在迦南,他們要吃自己勞力的果子,神要求他們承認他是他們的地主和大恩主。他們不僅要把田間穀物的初熟果子和十分之一獻給他(這些已經預先保留);當穀物進了他們的家,在他們的揉麵盆裡,幾乎預備好要擺上他們的桌時,神還必須得到進一步承認的貢物;他們麥團中的一部分(猶太人說至少是整團的四十分之一)必須被舉起或獻給神(第20、21節),祭司也要得著,供他家中使用。這樣,他們必須承認自己為日用的飲食倚靠神,即便他們已經把它帶在家裡;他們也必須等候神,使他們能安然享用它;因為我們讀到,有人把東西帶回家來,神卻吹在其上,它就成為稀少(哈該書 1:9)。基督教導我們禱告,不是說,求你今年賜給我們全年收成,而是說,求你今日賜給我們日用的飲食。神借這條律法對百姓說,正如先知許多年後對撒勒法的寡婦所說的(列王紀上 17:13):只要先為我作一個小餅。這供物在以西結異象聖殿的律法中被明白保留,並且是帶著家庭憐憫應許的命令(以西結書 44:30):你們要把初熟的麥團給祭司,使福氣臨到你的家;因為,當神從我們的產業中得了他所當得的,我們就可以期待那落到我們份上的部分帶來安慰。#
誤犯罪之祭(主前1490年)
22「你們有錯誤的時候,不守耶和華所曉諭摩西的這一切命令,23就是耶和華借摩西一切所吩咐你們的,自那日以至你們的世世代代,24若有誤行,是會眾所不知道的,後來全會眾就要將一隻公牛犢作燔祭,並照典章把素祭和奠祭一同獻給耶和華為馨香之祭,又獻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25祭司要為以色列全會眾贖罪,他們就必蒙赦免,因為這是錯誤。他們又因自己的錯誤,把供物,就是向耶和華獻的火祭和贖罪祭,一併奉到耶和華面前。26以色列全會眾和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就必蒙赦免,因為這罪是百姓誤犯的。27「若有一個人誤犯了罪,他就要獻一歲的母山羊作贖罪祭。28那誤行的人犯罪的時候,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他就必蒙赦免。29以色列中的本地人和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誤行了什麼事,必歸一樣的條例。
這裡有關於誤犯罪之祭的律法;猶太人把它理解為因他們教師的錯誤而陷入的偶像崇拜或錯誤敬拜。這裡所設想的情況是,他們沒有遵守這一切命令(第22、23節)。若他們在承認之祭上有虧缺,沒有按律法獻上,那麼他們必須帶來贖罪的供物,是的,即使這種遺漏是出於遺忘或錯誤。若他們在禮儀的一部分上有虧缺,就必須借遵行另一部分來彌補;這具有補救性律法的性質。
1.這裡提出的是國家性的罪,因無知而犯,並因普通人的錯誤而成為習慣(第24節):會眾,即百姓的整體,因為隨後這樣解釋(第25節):以色列全會眾。禮儀的規定如此眾多,如此多樣,可以容易設想,其中有些會漸漸被遺忘而廢用,特別是前面關於麥團舉祭的規定。現在,若隨著時間過去,在查考律法時發現普遍忽略了那項或其他任何規定,就必須為全會眾獻祭,這疏忽也必蒙赦免(第25、26節),不至按其所當得的,以某種全國性的審判來刑罰。按規矩或條例獻祭,顯然是指向先前的一條律例,而這裡是其重複;在那裡被稱為贖罪祭的同一只公牛(利未記 4:13、21),在這裡稱為燔祭(第24節),因為它全部被焚燒,雖不是在壇上,卻是在營外。這裡又加上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按這條律法,我們發現希西家為他父親在位期間的錯誤贖罪,獻上七隻公牛、七隻公綿羊、七隻羊羔和七隻公山羊,作為為國、為聖所、為猶大所獻的贖罪祭(歷代志下 29:21),也為全以色列(第24節)。我們還發現被擄歸回之後也有類似的事(以斯拉記 8:35)。#
2.這裡同樣設想的是個別人的情況:若有個人因無知犯罪(第27節),忽略了自己本分的任何一部分,他就必須帶來他的供物,照 利未記 4:27等處所規定的。這樣,就要為那犯罪的人贖罪,就是他因無知犯罪的時候(第28節)。請注意:#
(1)因無知所犯的罪也需要贖罪;因為無知雖在某種程度上可以作為藉口,卻不能稱那些本可以知道主旨意而沒有遵行的人為義。大衛禱告求潔淨他隱而未現的過錯,就是他自己沒有覺察到的那些罪,他所不明白的錯誤(詩篇 19:12)。#
(2)因無知所犯的罪,藉著基督這偉大的祭物,必得赦免;他在十字架上一次為眾人獻上自己時,似乎在那禱告中解釋了他獻祭的意圖:父啊,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作的,他們不曉得。保羅似乎也在論到無知之罪的這條律法時有所暗指(提摩太前書 1:13):我蒙了憐憫,因為我是不信不明白的時候而作的。這條為無知之罪贖罪的律法,明文擴展到那些原本在以色列國民之外為寄居者的人(第29節),但被假定為公義的歸信者,這對外邦人顯出恩惠。這樣,亞伯拉罕的福臨到外邦人。#
擅敢犯罪者的結局(主前1490年)
30但那擅敢行事的,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的,他褻瀆了耶和華,必從民中剪除。31因他藐視耶和華的言語,違背耶和華的命令,那人總要剪除;他的罪孽要歸到他身上。」32以色列人在曠野的時候,遇見一個人在安息日撿柴。33遇見他撿柴的人,就把他帶到摩西、亞倫並全會眾那裡,34將他收在監內;因為當怎樣辦他,還沒有指明。35耶和華吩咐摩西說:「總要把那人治死;全會眾要在營外用石頭把他打死。」36於是全會眾將他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他,是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
這裡有:
I.對擅敢犯罪者所下的總判決。#
1.那些以高舉的手犯罪的人,應當被算為擅敢犯罪者,原文說法如此(第30節);就是說,他們公開對抗神的權柄,把自己的私慾立起來與之相爭,為犯罪而犯罪,違背律法的誡命,藐視刑罰,向神爭戰,並敢激他施行最嚴厲的處置(見約伯記 15:25);這不僅是明知故犯,更是有意違背神的旨意和榮耀而犯罪。#
2.這樣所犯的罪極其有罪。這樣違背命令的人,#
(1)褻瀆耶和華(第30節);他盡其所能說神最壞的話,而且極不公義。擅敢之罪的語言是:“永恆真理不配被相信,萬有之主不配被順服,全能的能力不配被敬畏,也不配被信靠。”它把愚妄歸給無限的智慧,把不義歸給天地公義的審判者;故意犯罪的惡毒就是如此。#
(2)他藐視耶和華的話(第31節)。有些人在許多事上未能成就這話,卻仍極其重視它,並以律法為尊榮;但擅敢犯罪者藐視它,認為自己太偉大、太良善、太聰明,不該受它管束。全能者是誰,我們何必事奉他呢?無論罪本身是什麼,招致咒詛的是頑梗悖逆。加在罪上的叛逆就如行邪術,頑梗就如拜偶像。#
3.對這種人所下的判決是可畏的。對這些罪不再有祭物;律法沒有為此預備任何祭物:那人必從民中剪除(第30節),徹底剪除(第31節);並且為了使神永遠被顯為義,使罪人永遠蒙羞,他的罪孽必歸到他身上,而使他沉入最低陰間並不需要更多了。猶太博士們如此理解:罪孽在靈魂被剪除之後仍要黏附於其上,那人在審判的大日要為自己的罪交賬。也許這種罪行未必使犯罪者暴露在民事官長的審判之下,但若是擅敢而為,神自己就要把懲罰接到自己手中;落在他的手中乃是可怕的事。在新約中,我們發現類似的判決,即從那偉大祭物的一切益處中被排除,臨到褻瀆聖靈的罪,以及從基督教全然背道的罪。#
II.在犯安息日的罪上擅敢犯罪的一個具體例子。#
1.罪行是在安息日撿柴(第32節),很可能是要用來生火;然而他們已被命令,要在前一日把所需的烤好煮好(出埃及記 16:23)。這看似只是小罪,卻是違犯安息日的律法,因此是對創造主默默的輕蔑;安息日是為榮耀他而分別出來的,並且這是侵犯整個律法,因為安息日本意是圍繞律法的籬笆。按上下文看來,這事顯然是擅敢而行,並且是對律法和立法者的冒犯。#
2.犯罪者被看守起來(第33、34節)。那些遇見他撿柴的人,因熱心維護安息日的尊榮,就把他帶到摩西、亞倫和全會眾那裡;這暗示那日既是安息日,會眾那時聚集在摩西和亞倫那裡,從他們領受教訓,並與他們一同參加宗教敬拜。看來,即便普通以色列人中間有許多不妥之處,他們仍不會心安理得地看著安息日被褻瀆;這是一個好兆頭,說明他們尚未完全離棄神,也未被他全然離棄。#
3.他們求問神,因為還沒有說明應當怎樣處置他。律法早已把褻瀆安息日定為死罪(出埃及記 31:14;第35章第2節);但他們心中疑惑,或是關於罪行本身(他所作的這事是否應被視為褻瀆),或是關於刑罰,即他應當怎樣死。神是審判者,他們把這案件帶到他面前。#
4.判決下達;囚犯按那律法的本意被判為犯安息日者,因此他必須被處死;並且為要顯明這罪何等重大、何等惹神不悅,也使別人可以聽見懼怕,不再同樣擅敢而行,就指定了被看為最可怕的死法給他:他必須被石頭打死(第35節)。注意,神為他安息日的尊榮大發熱心,不論人怎樣行,他必不以褻瀆安息日的人為無罪。#
5.刑罰照判決執行(第36節)。他被會眾用石頭打死。凡能參與的人都被用於執行刑罰,使那些至少曾向這犯安息日者投石的人,害怕再犯安息日。這暗示公開褻瀆安息日是一種應受民事官長懲治和禁止的罪;就外在行為而言,官長是兩塊法版的守護者(見尼希米記 13:17)。人或許以為,無論在什麼日子撿幾根柴都不會有大害;但神定意使這樣行之人的示範性刑罰,成為對我們眾人常存的警告,要我們憑良心守安息日為聖。#
關於繸子的律法(主前1490年)
37耶和華曉諭摩西說:38「你吩咐以色列人,叫他們世世代代在衣服邊上做 子,又在底邊的 子上釘一根藍細帶子。39你們佩帶這 子,好叫你們看見就記念遵行耶和華一切的命令,不隨從自己的心意、眼目行邪淫,像你們素常一樣;40使你們記念遵行我一切的命令,成為聖潔,歸與你們的 神。41「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要作你們的 神。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
律法剛剛為赦免無知和軟弱之罪作了安排;現在這裡又提供了一個防止這類罪的辦法。他們受命要在衣服邊上作繸子,這些繸子要成為他們本分的記念,使他們不因遺忘而犯罪。
1.所指定的記號,是絲線、細線、毛線所作的繸子,或衣服本身在下襬散出的線頭,並在其上系一條藍帶,使之牢固(第38節)。猶太人既是特別的民,他們就在衣著上如此與鄰舍分別,正如在飲食上分別一樣;並且借這樣細小的特異之事受教,在更大的事上不可效法外邦人的道路。這樣,他們無論在哪裡,也都宣告自己是猶太人,是不以神和他的律法為恥的人。我們的救主既生在律法以下,也穿戴這些繸子;因此我們讀到他衣服的繸子或邊(馬太福音 9:20)。法利賽人把這些邊加寬,好叫人以為他們比別人更聖潔、更虔誠。經匣是不同的東西;那些是他們自己的發明,繸子則是神所設立的制度。今日猶太人仍佩戴它們,並在穿戴時說:那將我們分別歸己,並命令我們佩戴繸子的,是應當稱頌的。#
2.其意圖是提醒他們,他們是特別的民。它們被指定並不是為修飾和裝點衣服,而是借記念的方式激發他們純淨的心(彼得後書 3:1),使他們看見繸子就記念誡命。許多人觀看自己的裝飾,是為了滋養驕傲;但他們必須觀看這些裝飾,以喚醒自己的良心,意識到自己的本分,使他們的宗教常常環繞他們,並使他們無論往哪裡去,都像帶著衣服一樣帶著宗教。若他們受誘惑犯罪,繸子就會作他們的提醒者,叫他們不要違背神的命令;若某項本分在其當行的時節被忘記,繸子就會提醒他們。這制度雖不是強加在我們身上的軛,卻是給我們的教訓,叫我們常常記念耶和華我們神的命令,好叫我們遵行,把它們珍藏在記憶中,並在有需要使用的時候應用到具體情形上。它特別意在作防止偶像崇拜的保護:使你們在宗教敬拜中,不隨從自己的心和自己的眼目。然而它也可以擴展到整個行事為人;因為沒有什麼比照自己心中的道路和自己眼目所見而行,更違背神的尊榮和我們自己真實的利益;因為心中的想像是惡的,眼目的情慾也是惡的。#
在重複若干禮儀規定之後,本章以那宗教偉大而根本的律法作結:向你們的神成為聖潔,就是從罪中被潔淨,並真誠獻身於他的事奉;而且一切誡命的重大理由也一再被強調: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若我們更加堅定地相信,並且更加頻繁、認真地思想,神是主,是我們的神和救贖主,我們就會看見自己因本分、利益和感恩而受約束,要遵守他一切的命令。
本章大多論及祭物和供物,夾在兩次叛逆的記事之間(一次在第14章,另一次在第16章),為要表明這些律法制度預表基督所要領受的恩賜,甚至是為悖逆的人領受的(詩篇 68:18)。在前一章,以色列人惹動神發怒,神定意要毀滅他們,並且作為他忿怒的標記,判定他們必死在曠野。但因摩西代求,他說:“我已經赦免了”;並且作為這憐憫的標記,在本章他重述並解釋若干關於供物的律法,以顯明他已經與他們和好,儘管他們處在嚴厲的管教之下,他仍不願使他們不再為教會。這裡有:
I.關於素祭和奠祭的律法(第1–12節),既為以色列人,也為寄居者(第13–16節),以及關於他們初熟麥團舉祭的律法(第17–21節)。#
II.關於誤犯罪之祭的律法(第22–29節)。#
III.對擅敢犯罪的刑罰(第30、31節),並以犯安息日者為例(第32–36節)。#
IV.關於衣邊繸子的律法,作為記念,綴在他們衣服的邊上(第37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