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民數記 17
民數記:章節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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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倫的杖開花(主前1490年)
1耶和華對摩西說:2「你曉諭以色列人,從他們手下取杖,每支派一根;從他們所有的首領,按著支派,共取十二根。你要將各人的名字寫在各人的杖上,3並要將亞倫的名字寫在利未的杖上,因為各族長必有一根杖。4你要把這些杖存在會幕內法櫃前,就是我與你們相會之處。5後來我所揀選的那人,他的杖必發芽。這樣,我必使以色列人向你們所發的怨言止息,不再達到我耳中。」6於是摩西曉諭以色列人,他們的首領就把杖交給他,按著支派,每首領一根,共有十二根;亞倫的杖也在其中。7摩西就把杖存在法櫃的帳幕內,在耶和華面前。
這裡我們有,
I.命令各支派帶進一根杖(這格外有意義,因為這裡所用的“杖”一詞有時也表示一個支派,特別如第34章第13節),使神可以借一個特意施行的神蹟,使人知道他把祭司職分的尊榮賜給了誰。#
1.這樣看來,祭司職分是一種值得尋求、值得爭取的升遷,甚至各支派的首領也願意爭取。能被用在神的事奉中,對最偉大的人也是一種尊榮。然而他們爭奪它,也許更多是為這職分所帶來的利益與權柄,而不是為其中屬神、神聖的部分。#
2.同樣看來,儘管為確定此事已經行了這一切,仍有人隨時準備借任何機會來爭論。他們不願默然接受神的任命,卻要結黨來反對它。他們為統治權與神相爭;問題是誰的旨意要站立得住。神要治理,以色列卻不願受治理;爭端就在這裡。#
3.這是神恩典的一個例證:他既已行了多樣神蹟來懲罰罪,還願意再行一個神蹟,特意防止罪。神已經有效預備,使頑梗的人無可推諉,使各人的口都被堵住。以色列很容易向神和他們的治理者發怨言。“現在,”神說,“我要使以色列人的怨言從我面前止息(第5節)。若有什麼能使他們信服,他們就必信服;若這也不能使他們信服,就沒有什麼能使他們信服了。”這對他們來說,正如基督所說先知約拿的神蹟(就是他自己的復活)要成為那世代之人的神蹟,是要賜給他們關於他使命的最高證據。指示是:#
(1.)要帶進十二根杖或棍。它們很可能不是現在才從樹上新砍下來的,因為那樣神蹟就不那麼大了;乃是各首領平常用作他們權柄標誌的手杖(我們在第21章第18節讀到這種杖),是舊而乾的杖,裡面沒有樹液;並且它們很可能都是杏樹木製成的。看來總共只有十二根,包括亞倫的杖,因為利未被列入計算時,以法蓮和瑪拿西便在約瑟名下合為一個。#
(2.)各首領的名字要寫在他的杖上,使各人都能認出自己的杖,並防止爭競。文字常是防止紛爭的好保全,因為所寫的可以用來申訴。#
(3.)這些杖要在會幕內,在法櫃前存放一夜;法櫃連同施恩座,是神與他們同在的表號、憑據或見證。#
(4.)他們既預先得知,就要等候神所揀選承受祭司職分的支派或首領的杖發芽開花(第5節)。必須把這事預先告訴他們,使它顯明不是偶然的,乃是照著神的旨意和意願。#
II.照此預備各杖。首領們把杖帶來,其中有些人也許妄想著選擇會落在自己身上;他們眾人都認為能與亞倫同列競爭,甚至作祭司職分的候選人,已足為尊榮(第7節);摩西便把杖放在耶和華面前。他沒有反駁說,這事已經充分確定,對那些在偏見中尚未頑固到不可制伏的人,也已經行了足以使他們信服的事。他也沒有自行承擔來裁定爭論,儘管這本來容易做到;他也沒有暗示說,向一群甘願瞎眼的百姓提供滿足是徒然的。但是,既然神要如此,他就儘自己的本分,把案件安置在耶和華面前;這申訴是經眾人同意向耶和華提出的,他便把它交給他。#
8第二天,摩西進法櫃的帳幕去。誰知利未族亞倫的杖已經發了芽,生了花苞,開了花,結了熟杏。9摩西就把所有的杖從耶和華面前拿出來,給以色列眾人看;他們看見了,各首領就把自己的杖拿去。10耶和華吩咐摩西說:「把亞倫的杖還放在法櫃前,給這些背叛之子留作記號。這樣,你就使他們向我發的怨言止息,免得他們死亡。」11摩西就這樣行。耶和華怎樣吩咐他,他就怎樣行了。12以色列人對摩西說:「我們死啦!我們滅亡啦!都滅亡啦!13凡挨近耶和華帳幕的是必死的。我們都要死亡嗎?」
這裡有,
I.借一個神蹟對關於祭司職分的爭論作出最終裁定(第8、9節)。那些杖或棍從存放它們的至聖所裡被拿出來,並公開擺在百姓面前;其餘所有的杖都仍舊如前,只有亞倫的杖,從一根幹木棍變成了活枝,發芽、開花,並結了熟杏。有的地方是芽,有的地方是花,有的地方是果,同時並存。這是神蹟,併除去了一切欺詐的嫌疑,彷彿夜間摩西拿走了亞倫的杖,把一根活的杏樹枝放在它的位置上;因為普通的枝子不會同時有芽、花和果。如今,#
1.這是給百姓的明白指示:亞倫被揀選承受祭司職分,而不是各支派首領中的任何別人。這樣,他就從他們中分別出來,並顯明是在天上特別的祝福之下;天有時在人手沒有栽種、沒有澆灌之處賜下增益。霍爾主教在這裡觀察說,結果子是神聖呼召的最佳證據;神所栽種的植物,以及從其上砍下的枝條,必會興旺(見詩篇 92:12–14)。耶和華的樹,雖似幹樹,卻滿有汁漿。#
2.這是一個非常合宜的標誌,用來代表祭司職分本身;這職分藉此被確認給亞倫。#
(1.)它應當對神的教會多結果子,並有服事之用。它不僅開花,也結了熟杏;因為祭司職分設立,不只是為給亞倫尊榮,也是為給以色列祝福。基督也是如此設立他的使徒和傳道人,使他們去結果子,並使他們的果子常存(約翰福音 15:16)。#
(2.)祭司應當有承繼。這裡不僅有供眼前的熟杏,也有預示以後更多果實的芽和花。基督也是這樣在他的教會中預備,使一個後裔世世代代事奉他。#
(3.)然而這祭司職分並非永久,而是在經過一段時間之後,像樹的枝條和花一樣,必衰敗枯萎。杏樹開花被提到是衰老的一個徵兆(傳道書 12:5)。這一性質很早就加在摩西制度的祭司職分上;它很快變舊,快要消逝(希伯來書 8:13)。#
3.這是基督和他祭司職分的預表與表樣;因為他就是那人,那枝子,要在他的位上作祭司,如下文所說(撒迦利亞書 6:12);並且他要在神面前生長,正如這杖在法櫃前一樣,像嫩芽,又像出於乾地的根(以賽亞書 53:2)。#
II.對這裁定的記錄,是把那杖保存在法櫃前,in perpetuam rei memoriam:為使此事被永遠記念(第10、11節)。那些芽、花和果很可能仍保持新鮮;同一神聖能力在一夜之間產生它們,也保存它們歷經多年,至少保存到它作為背叛之人的記號所需要的時候。因此它是一個常存的神蹟;它的持續存在,是其真實性無可否認的證明。神樹上的葉子也不枯乾(詩篇 1:3)。這根杖被保存,如同那些香爐被保存一樣,是為除去他們的怨言,免得他們死亡。請注意,#
1.神在他一切護理中,無論是憐憫還是審判,以及在這些事的紀念中,目的都是除去罪,並防止罪。這些事被成就,這些事被寫下,是叫我們不犯罪(約翰一書 2:1)。基督顯現,是為除去罪。#
2.神為除去罪所作的,實在是出於對我們的恩慈,免得我們死亡。他所給的一切苦藥,他在我們身上所用的一切嚴厲方法,都是為了醫治一種疾病;若不如此,那病必定致命。霍爾主教在這裡觀察說,律法的版、嗎哪罐和亞倫的杖,都一同保存在約櫃裡或約櫃旁(使徒把這三樣一同提到,希伯來書 9:4),為要向後世顯明,古代教會是怎樣受教、得餵養、受治理的;他由此推論,教會的教義、聖禮和治理,在神看來何等寶貴,也應當在我們看來何等寶貴。摩西的杖曾用於行許多神蹟,然而我們沒有發現這杖被保存,因為保存它只會滿足人的好奇心;但亞倫的杖,把它的神蹟一併帶著,卻被謹慎保存,因為那會有常存的用途,可以使人的良心信服,使關於祭司職分的一切爭辯靜默,並堅固神的以色列人對他所設制度的信心。基督所設立為造就人的聖禮,與人所發明為迷信所用的遺物,其差別正是如此。#
III.百姓因此發出的呼喊(第12、13節):看哪,我們死了,我們滅亡了,我們都滅亡了。難道我們要因死亡而盡都消滅嗎?這可被看作是以下一種言語:#
1.是抱怨的百姓與神的審判爭吵的言語;這些審判,是他們因自己的驕傲和頑梗招致在自己身上的。他們似乎是絕望地說話,彷彿神是一位嚴苛的主人,尋機攻擊他們,抓住一切機會與他們爭吵,以致若他們稍微走偏一點,若他們稍微越過界限一點,就必須死亡,必須滅亡,必須全都滅亡;他們卑劣地暗示,神永不會以他們的血和毀滅為滿足,直到他把他們全都了結,使他們因死亡而消滅為止。這樣,他們似乎像網羅中的野牛,滿了耶和華的忿怒(以賽亞書 51:20),煩躁不安,因為神對他們過於強硬,而他們被迫降服;他們這樣做只是因為無可奈何。請注意,當我們在患難中向神煩躁不平,並在困苦中這樣更加犯罪,這是極其邪惡的事。若我們死亡,若我們滅亡,那是由於我們自己,罪責要落在我們自己的頭上。或者,#
2.是悔改的百姓的言語。許多解經者把它看作表達他們的降服:“現在我們看見,神的旨意是要我們保持距離;若我們比所規定的更近,就是自冒危險。我們在這規定上順服神聖的旨意;我們不再爭辯,免得我們都滅亡;”並且他們促請摩西為他們代求,使他們不至都因死亡而消滅。這樣,目的就達到了;在這事上,神完全除去了他們的怨言,從此以後他們便默然接受。請注意,神施行審判時,他必得勝;並且他總會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迫使最頑梗的反對者遲早承認自己的愚昧,並承認他們所狂傲行事之處,他都在他們以上。Vicisti Galilæe:加利利人啊,你已經得勝了!#
前一章所行的,已經足以壓倒利未支派各家一切想與亞倫競爭的主張,並顯明亞倫是本支派的首領;但看來,這事既定之後,其餘各支派的首領便開始發怨言。若一個支派的首領必須作祭司,為什麼不能是利未以外別的支派的首領呢?鑑察人心的那一位知道他們中有些人心裡懷著這意念;在它發為任何公開行為之前,他就施恩預先制止,為要防止流血;這在本章中借神蹟完成,不像先前那樣是忿怒的神蹟,乃是恩典的神蹟。
I.這事藉著把十二根杖,每個首領一根,帶到耶和華面前而受審驗(第1–7節)。#
II.經過審驗,這事藉著亞倫的杖奇蹟般開花而得以判定(第8、9節)。#
III.爭論的裁決藉著保存那杖而被登記存記(第10、11節)。#
IV.百姓雖有幾分勉強,仍默然接受(第12、13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