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民數記 19
民數記:章節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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潔淨之灰(主前1471年)
1耶和華曉諭摩西、亞倫說:2「耶和華命定律法中的一條律例乃是這樣說:你要吩咐以色列人,把一隻沒有殘疾、未曾負軛、純紅的母牛牽到你這裡來,3交給祭司以利亞撒;他必牽到營外,人就把牛宰在他面前。4祭司以利亞撒要用指頭蘸這牛的血,向會幕前面彈七次。5人要在他眼前把這母牛焚燒;牛的皮、肉、血、糞都要焚燒。6祭司要把香柏木、牛膝草、硃紅色線都丟在燒牛的火中。7祭司必不潔淨到晚上,要洗衣服,用水洗身,然後可以進營。8燒牛的人必不潔淨到晚上,也要洗衣服,用水洗身。9必有一個潔淨的人收起母牛的灰,存在營外潔淨的地方,為以色列會眾調做除汙穢的水。這本是除罪的。10收起母牛灰的人必不潔淨到晚上,要洗衣服。這要給以色列人和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作為永遠的定例。」
這裡我們看到神關於嚴肅地把一隻紅母牛焚成灰,並保存這灰的規定,好用這些灰製成一種水,不是美容之水,而是潔淨之水,因為律法所達到的最高限度不過如此;它並不像福音那樣賜人裝飾,只是潔淨而已。這母牛的焚燒,雖不嚴格說是贖罪祭,因為不是在祭壇上舉行,卻預表基督的死和受苦;藉此他所意圖的,不僅是滿足神的公義,也是潔淨並安撫我們的良心,使我們可以與神相安,也在自己心中得平安。基督為預備這事而死,不僅像祭壇上的公牛和山羊,也像營外的母牛。
I.在選擇要焚燒的母牛上用了極多謹慎,比選擇任何別的供物還多得多(第2節)。它不僅必須沒有瑕疵,預表主耶穌無玷汙的純潔和無罪的完全,而且必須是一隻紅母牛,因為這種顏色稀少,使它更為顯著;猶太人說:“只要有兩根毛是黑的或白的,就不合法。”基督作為人,是亞當的兒子,亞當乃紅土;我們也見他衣服發紅,因自己的血而紅,也因仇敵的血而紅。並且這必須是未曾負軛的,這一點在其他祭牲上並未堅持要求,但由此預表主耶穌自願的奉獻,當他說,看哪,我來了;他不是被任何繩索捆綁拘束,乃是被他自己的愛所繫。這母牛要由會眾出資預備,因為他們都要在其中有共同權益;照樣,所有信徒也都在基督裡有份。#
II.焚燒它時要有許多禮儀。辦理此事的責任交給以利亞撒,而不是亞倫本人,因為不宜由他作任何使自己在禮儀上不潔淨的事,哪怕只是到晚上也不宜(第8節);然而這事關係重大,尤其在其所表徵的意義上如此,所以要由尊位僅次於亞倫的人來執行。那時的大祭司在基督的死上也有主要參與。現在,#
1.母牛要在營外被宰殺,作為不潔之物,這說明禮儀律所規定用來除罪的方法本身並不足夠。它們遠不能有效潔淨,反而自身是不潔的;彷彿加在它們身上的汙穢仍繼續附著在它們上面。然而,為應驗這一預表,我們的主耶穌既為我們成為罪和咒詛,就在城門外受苦(希伯來書 13:12)。#
2.以利亞撒要把血直接彈在會幕門前,並定睛朝向會幕(第4節)。這使它在某種意義上成為贖罪;因為在耶和華面前彈血,是一切贖罪祭中最主要的嚴肅禮儀;因此,雖然這事不是在祭壇上行的,卻既是朝向聖所行的,就暗示它的功德和有效性取決於聖所,並從聖所得來。這表明基督之死向神所作的滿足;他是我們的大祭司,藉著永遠的靈(而聖靈被稱為神的指頭,如 Ainsworth 所觀察的,路加福音 11:20)把自己無瑕無疵地獻給神;當他說,父啊,我將我的靈魂交在你手裡時,就是直接在聖所面前。它也表明,為潔淨我們的心,必須向神聖的公義作出滿足,是何等必要。這彈血使灰有了功效。#
3.母牛要全然焚燒(第5節)。這預表我們的主耶穌在靈魂和身體上所受的極重苦難,像被火獻上的祭。祭司要在焚燒時把香柏木、牛膝草和硃紅色線丟進火中,這些曾用於潔淨長大麻風的人(利未記 14:6、7),好使這些東西的灰與母牛的灰混合,因為它們是為潔淨而設。#
4.母牛的灰(儘可能與焚燒它所用木柴的灰分開)要由一個潔淨的人親手仔細收起,並且(如猶太人所說)搗碎篩過,然後存放起來,按需要供會眾使用(第9節),不僅為那一代,也為後世;因為這一隻母牛的灰足以調和以色列百姓許多世代所需的許多器皿之水。猶太人說,這一隻一直用到被擄,差不多1000年;直到他們歸回以後以斯拉的時代,才另有一隻母牛被焚燒。對於他們這一傳統,我想只根據他們古舊記錄的沉默而立,我看不出我們有什麼理由相信;因為在他們教會較後的時期,他們有更完整的記錄,發現從以斯拉時代到第二聖殿被毀約500年間,共焚燒了八隻。這裡說這些灰被存放作為為罪而設的潔淨禮,因為雖然這些灰本意只是潔淨禮儀上的不潔,卻預表我們的主耶穌借他的死所成就的那為罪的潔淨。灰與水混合可用於洗刷,但這些灰的功效純粹來自神的設立,並在基督裡得著成就和完全;基督就是這律法為義的終局。現在請注意:#
(1)潔淨之水之所以成為潔淨之水,是藉著母牛的灰;這母牛的血曾被彈在聖所前;因此,潔淨我們良心的,乃是基督之死常存的功效;潔淨我們脫離一切罪的,是他的血(約翰一書 1:7)。#
(2)這些灰足夠供所有百姓使用。每一個人或每一個家庭有潔淨的需要時,並不需要再宰一隻新的母牛;這一隻就足夠眾人使用,甚至也足夠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使用(第10節);照樣,基督的血中有足夠的功效,給一切悔改並相信福音的人,給每一個以色列人;並且不單為他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約翰一書 2:2)。#
(3)這些灰能夠保存許多世代而不朽壞。沒有什麼有形物質像灰那樣不易朽壞;Patrick 主教說,這使這些灰非常適合作基督祭獻永恆功效的標記。他能拯救,併為此能潔淨,直到極處,無論是就人而言,還是就時代而言。#
(4)這些灰被存放為一種儲備或寶藏,為不斷潔淨以色列人脫離他們的汙穢;照樣,基督的血在聖道和聖禮中為我們存留,如同取之不盡的功德泉源,我們可以憑信心每日來到這泉源,為潔淨我們的良心(見撒迦利亞書 13:1);#
5.一切受僱參與這事奉的人,都因此在禮儀上成為不潔;甚至以利亞撒本人,雖然他只是彈血,也是如此(第7節)。焚燒母牛的人不潔(第8節),收灰的人也不潔(第10節);照樣,凡參與把基督置於死地的人,都因此招致罪責:出賣他的人、控告他的人、審判他的人、行刑的人,全都用邪惡的手作了他們所作的事,雖然這是按神定旨先見所成就的(使徒行傳 2:23);然而其中有些人已經得潔淨,所有人也本可以借他們使自己落在其罪責之下的同一血的功效而得潔淨。有些人認為這表明律法事奉的不完全,及其不能除罪,因為那些為潔淨別人而預備的人,自己卻因這預備而被玷汙。猶太人說,這是連所羅門本人也不明白的奧秘,就是同一件東西竟會玷汙潔淨的人,又潔淨不潔淨的人。但 Patrick 主教說,凡思想一切為罪獻上的祭物的人,並不會覺得這奇怪;這些祭物之所以被看為不潔,是因為人的罪被歸在它們身上,正如我們一切的罪都歸在基督身上,所以說他為我們成為罪(哥林多後書 5:21)。#
11「摸了人死屍的,就必七天不潔淨。12那人到第三天要用這除汙穢的水潔淨自己,第七天就潔淨了。他若在第三天不潔淨自己,第七天就不潔淨了。13凡摸了人死屍、不潔淨自己的,就玷汙了耶和華的帳幕,這人必從以色列中剪除;因為那除汙穢的水沒有灑在他身上,他就為不潔淨,汙穢還在他身上。14「人死在帳棚裡的條例乃是這樣:凡進那帳棚的,和一切在帳棚裡的,都必七天不潔淨。15凡敞口的器皿,就是沒有紮上蓋的,也是不潔淨。16無論何人在田野裡摸了被刀殺的,或是屍首,或是人的骨頭,或是墳墓,就要七天不潔淨。17要為這不潔淨的人拿些燒成的除罪灰放在器皿裡,倒上活水。18必當有一個潔淨的人拿牛膝草蘸在這水中,把水灑在帳棚上,和一切器皿並帳棚內的眾人身上,又灑在摸了骨頭,或摸了被殺的,或摸了自死的,或摸了墳墓的那人身上。19第三天和第七天,潔淨的人要灑水在不潔淨的人身上,第七天就使他成為潔淨。那人要洗衣服,用水洗澡,到晚上就潔淨了。20「但那汙穢而不潔淨自己的,要將他從會中剪除,因為他玷汙了耶和華的聖所。除汙穢的水沒有灑在他身上,他是不潔淨的。21這要給你們作為永遠的定例。並且那灑除汙穢水的人要洗衣服。凡摸除汙穢水的,必不潔淨到晚上。22不潔淨人所摸的一切物就不潔淨;摸了這物的人必不潔淨到晚上。」
這裡給出關於使用並應用那為潔淨而預備之灰的指示。它們被存放起來,是為了被使用出去;因此,雖然如今以色列全營緊密安營,一個地方足以保存這些灰,但很可能後來他們來到迦南時,每座城中都保存一些這樣的灰,因為每天都會用到。請注意,
I.在什麼情形下需要用這些灰潔淨。這裡所提到的,除了摸了死屍、或死人的骨頭或墳墓,或在有死屍停放的帳棚或房屋裡,所沾染的禮儀上的不潔之外,並無別項(第11、14–16節)。我認為這是禮儀律中最大的重擔之一,也是最難解釋的重擔之一。摸了不潔淨走獸的屍體,或摸了任何在最嚴重禮儀不潔之下的活人,只因此不潔到晚上,並且只需普通的水潔淨自己;但凡靠近男人、女人或孩子屍體的人,卻必須承受他不潔的羞辱七天,必須兩次用除汙水潔淨,而這水非經麻煩和花費不能取得,並且在他得潔淨以前,不可靠近聖所,違者處死。#
1.這很奇特,考慮到:#
(1)每逢有人死去(而我們常在死亡中),總有若干人不可避免要沾染這汙穢;屍體必須被脫衣、洗淨、包裹、抬出、埋葬,這些事沒有許多人手不能完成,然而眾人都被玷汙。這表明,在我們敗壞墮落的狀態中,沒有人活著而不犯罪;我們無法避免被所經過的汙穢世界所汙染,並且我們每日都有過犯。然而,我們不可能無罪,並不使罪的汙染性減少。#
(2)照顧死者,使他們得以體面安葬,不僅是必要的,也是非常美好的職分和仁慈的行為,既尊重死者,也安慰生者;然而這事卻會沾染不潔。這暗示罪的汙穢混入並附著在我們最好的事奉中。世上沒有義人行善而不犯罪;甚至在我們行善時,我們也容易以某種方式行錯。#
(3)這汙穢是因他們自己家中私下所作的事而沾染的,這暗示(如 Patrick 主教所觀察的)神看見暗中所作的事,沒有什麼能向神聖的威嚴隱藏。#
(4)這汙穢可能被沾染,而人卻從不知道,例如摸了顯不出來的墳墓;我們的救主論到這樣的墳墓說,那些走在上面的人並不知道(路加福音 11:44)。這暗示良心因無知之罪而被玷汙,也說明我們有理由呼喊:“誰能明白自己的錯失?”並禱告說:“求你潔淨我們隱而未現的過錯,就是我們自己沒有看見自己有罪的過錯。”#
2.但律法為什麼把死屍定為如此玷汙人的東西呢?#
(1)因為死是罪的工價,借罪進入世界,並靠罪的權勢掌權。死亡對於人類,和對於其他受造物,是不同的東西:它是咒詛,是律法的執行;因此死亡的汙穢表明罪的汙穢。#
(2)因為律法不能勝過死亡,也不能廢除死亡並改變它的性質,像福音藉著顯明生命和不朽而作成的那樣,並由此引進更美的盼望。自從我們的救贖主死了並被埋葬以後,死亡對神的以色列不再具有毀滅性,因此死屍也不再玷汙人;但當教會仍在律法之下時,為顯明律法不能使來到它面前的人得以完全,由死屍所沾染的汙穢,不能不在他們心中形成關於死亡的憂鬱而無安慰的觀念;而如今信徒卻能借基督勝過死亡而誇勝。墳墓啊!你的得勝在哪裡?你的汙穢在哪裡?#
II.在這些情形中,灰應如何使用和應用。#
1.必須把少量灰放入一杯泉水中,並與水混合;由此這水就成為這裡所稱的除汙水,因為這水要灑在那些因不潔而與聖所隔開或被移開的人身上。正如母牛的灰表明基督的功德,活水也表明蒙福聖靈的能力和恩典;聖靈被比作活水的江河;基督的義正是藉著他的運行應用在我們身上,使我們得潔淨。因此我們被稱為已經洗淨,就是成聖並稱義,不僅是在主耶穌的名裡,也藉著我們神的靈(哥林多前書 6:11;彼得前書 1:2)。那些一面不順服聖靈的恩典和感化,一面卻應許自己可從基督的義得益處的人,只是在欺哄自己;因為神所配合的,我們不能分開;我們也不能在活水之外借著灰得潔淨。#
2.這水必須用一束蘸了水的牛膝草來施用,被潔淨的人或物必須用它灑上(第18節);大衛的禱告“求你用牛膝草潔淨我”,就是暗指此事。信心就是那束牛膝草,良心借它被灑淨,心也得潔淨。許多人可以同時被灑,混有灰的水可以供多次灑用,直到全用完;只要是有這個意圖,落在人身上的一點點水就足以潔淨他。正是暗指這以灑水施用除汙水,基督的血被稱為所灑的血(希伯來書 12:24),我們也被稱為已經用這血灑淨脫離邪惡的良心(希伯來書 10:22),就是說,我們從因意識到自己罪責而生的不安中得釋放。並且預言說,基督要借他的洗禮灑淨多國(以賽亞書 52:15)。#
3.不潔淨的人必須在他受汙後的第三天和第七天被這水灑淨(第12–19節)。這些日子(我們可以推想)是從他最後一次摸或靠近死屍的時候算起;因為當他仍必須重複接觸汙穢時,他不會開始計算自己得潔淨的日子;但當死屍已經埋葬,再沒有繼續處理它的需要時,他才開始計算日子。只有當我們已經棄絕罪,並停止一切與死亡和黑暗無果子之工的相交時,我們才可以安心地把基督的功德應用於我們的靈魂。重複灑水教導我們要常常更新悔改和信心的行動,像乃縵那樣洗七次;凡如此必要、必須好好作成的事,我們需要常常去作。#
4.雖然所沾染的汙穢只是禮儀上的,但忽略所規定的潔淨,就會變成道德上的罪責:那不潔淨而不潔淨自己的人,那人必被剪除(第20節)。注意,藐視神聖的制度是一件危險的事,雖然它們看似細小。輕微的傷若被忽視,可能成為致命;我們稱為小的罪,若不悔改,必成為我們的敗壞;而悔改的大罪人卻要得著憐憫。我們的不潔使我們與神隔絕,但使我們永遠與他隔絕的,乃是我們不潔卻不潔淨自己;真正致命的,與其說是傷口,不如說是對療法的藐視。#
5.即使是灑除汙水的人,或摸了這水的人,或摸了不潔淨之人的人,也必須不潔淨直到晚上,就是那日不可靠近聖所(第21、22節)。神這樣向他們顯明這些事奉的不完全,以及它們不能潔淨良心,叫他們仰望彌賽亞;他在時候滿足時,要藉著永遠的靈把自己無瑕無疵地獻給神,從而潔淨我們的良心脫離死行(即脫離罪,罪像死屍一樣玷汙人,因此被稱為死亡的身體),使我們可以自由來到聖所,用活祭事奉永生的神。#
本章只論及預備並使用那要使潔淨之水具有功效的灰。百姓曾抱怨律法太嚴,禁止他們靠近會幕(第17章第13節)。為回應這抱怨,他們在這裡受指示要潔淨自己,好叫他們可以按需要來到相當近的地方而無懼。這裡有:
I.預備這些灰的方法,就是用許多禮儀焚燒一隻紅母牛(第1–10節)。#
II.使用這些灰的方法。#
1.這些灰是為潔淨人因死屍所沾染的汙穢而設(第11–16節)。#
2.這些灰(少量)要放入活水中,要得潔淨的人必須用這水得潔淨(第17–22節)。這種禮儀上的潔淨是預表和表徵信徒的良心從罪汙中得潔淨,這可從使徒的論述看出(希伯來書 9:13、14),在那裡他把基督之血的功效,同“母牛的灰灑在不潔的人身上”所具有的成聖之德相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