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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 5

本章有:I. 按照已经制定的律法,吩咐将污秽的人从营中除去(第1–4节)。II. 重申关于赔偿的律法,即亏负邻舍时当如何办理(第5–8节),并关于将圣物归给祭司的律法(第9、10节)。III. 制定一条新律法,论到借嫉妒之水审验被疑犯奸淫的妻子(第11节等)。

污秽者须被移出(主前1490年)

1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2 你吩咐以色列人,使一切长大麻风的,凡有漏症的,并凡因死人而污秽的,都出营外去:3 无论男女,都要使他们出到营外;你们要使他们在营外,免得他们玷污自己的营,就是我所住在其中的营。4 以色列人就这样行,使他们出到营外;耶和华怎样晓谕摩西,以色列人就怎样行。5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6 你告诉以色列人,若男人或女人犯了人所犯的任何罪,干犯耶和华,而那人有了罪责;7 他们就要承认自己所犯的罪;他要按原数赔偿他的过犯,又加上五分之一,交给他所亏负的人。8 但若那人没有亲属可受赔偿,就要把所赔偿的归给耶和华,就是归给祭司;此外还要献赎罪的公绵羊,用以为他赎罪。9 以色列人一切圣物中的各样奉献物,凡带给祭司的,都要归给祭司。10 各人的圣物都要归他自己;人交给祭司的,无论是什么,都要归给祭司。

这里有:I. 一项洁净营地的命令,就是将凡因漏症、大麻风,或触摸死尸而在礼仪上不洁的人,都从营界以内赶出去,直到他们照律法得洁净为止(第2、3节)。

1. 这些命令立刻执行了(第4节)。(1)营地此时刚重新编排并安置有序,因此,为完成其改革,接下来就要洁净它。注意,教会的纯洁必须像教会的和平与秩序一样,被谨慎顾念并保守。不但每个以色列人必须归在自己的纛下,每个被玷污的以色列人也必须与营分开。从上头来的智慧,先是清洁,后是和平。(2)神的帐幕此时已经立在他们营的中间,因此他们必须小心保持营地洁净。注意,任何家宅或家庭越多表明宗教信仰,就越有义务使罪孽远离自己的帐棚(约伯记 22:23)。神居住在其中的人和地方,都不可被玷污;因为若被玷污,他就会受冒犯、被惹怒,并被激动而离去(哥林多前书 3:16、17)。

2. 将污秽者逐出营外,是要表明:(1)教会的治理者应当做什么:他们必须在宝贵的和卑贱的之间分别出来,并把有丑闻的人如旧酵一样清除出去(哥林多前书 5:8、13),免得别人受感染、被玷污(希伯来书 12:15)。那些公开且不可改正地亵渎、邪恶的人,应当被逐出并禁止参加基督徒的相交,直到他们悔改;这是为基督的荣耀,也是为他教会的造就。(2)神自己在大日要做什么:他要彻底扬净他的场,并从他的国里挑出一切叫人跌倒的事物。正如这里污秽者被关在营外,照样,在新耶路撒冷中,凡污秽的都不得进去(启示录 21:27)。

II. 一条关于赔偿的律法,适用于亏负邻舍的情形。这被称为人所犯的罪(第6节),因为这是人中常见的罪;人的罪,也就是对人所犯的罪,有人认为应当这样翻译并理解。若一个人在任何事上占弟兄的便宜或欺诈弟兄,就应当看作是干犯耶和华,因为他是公义的保护者、不义的惩罚者,并且严严地嘱咐、命令我们行公义。如今,当一个人觉醒的良心指控他有这类罪责,并使他想起这罪,虽是很久以前所犯的,他当怎样行呢?1. 他必须承认自己的罪,向神承认,向邻舍承认,并这样使自己蒙羞。若他从前否认过,虽承认自己说谎与本性相逆,他仍必须如此行;因为他先前否认,是因他的心刚硬,所以他如今若要显明自己的心已经柔软,除了承认以外,别无他法。2. 他必须带来祭物,就是赎罪的公绵羊(第8节)。除了赔偿邻舍所受的损失,也必须为冒犯神而作满足,因为他的律法被违犯了;在这种情形中,若没有信心和悔改,赔偿并不足够。3. 然而,祭物要等到向受亏负者作了完全补偿之后才蒙悦纳,不但要还本金,还要加上五分之一(第7节)。可以确定的是,只要人明知不义所得仍留在手中,不义的罪责就仍留在良心上,不能借祭物或供物、祷告或眼泪得洁净;因为这乃是同一个持续不断且坚持不改的罪行。这条律法我们先前已有(利未记 6:4),这里又补充说,若受亏负者已经死了,又没有近亲有权取得这笔债,或若究竟应向谁赔偿在任何方面不确定,这也不可作为扣留不义所得的借口;无论它归属谁,可以确定的是,它绝不属于那借罪得来的人,因此必须交给祭司(第8节)。若有人能证明自己对它有权利,就不可交给祭司(神恨恶以抢夺为燔祭);但若没有这样的人,它就归于那位大主( ob defectum sanguinis--因缺少后嗣 ),而祭司就是他的收受者。注意,那些自觉曾行不义,却不知还能怎样赔偿的人,必须做某些敬虔或慈善之事;这是一项必要的公义。凡不是我们的产业,就永不会成为我们的益处。

III. 借此机会给出一条关于圣物的通则:凡给祭司的,都要归他(第9、10节)。1. 交出的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再收回他的礼物。这律法批准并确认一切为敬虔用途所作的授予,使百姓不至于在一阵热心中把东西给了祭司,又在一阵烦恼中收回。2. 其他祭司不得与当时供职、并收受那圣物的祭司同分,无论那圣物是什么。让那最殷勤、最勤勉服事的人因此得更好的分;若他作了工,就让他得工价,并愿这工价大大使他受益。

嫉妒的苦水(主前1490年)

11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12 你告诉以色列人,对他们说,若人的妻子偏离正道,干犯丈夫,13 有人与她同寝交合,这事瞒过她丈夫的眼,隐藏起来,她被玷污,却没有见证人指证她,也没有被当场拿住;14 丈夫有嫉妒的灵临到他,他就嫉妒自己的妻子,而她确已被玷污;或有嫉妒的灵临到他,他就嫉妒自己的妻子,而她并未被玷污;15 那人就要把妻子带到祭司那里,又为她带供物,就是十分之一伊法大麦面;不可浇油在上面,也不可加乳香在其上;因为这是嫉妒的供物,是使人记念的供物,使罪孽被记起。16 祭司要使她近前来,站在耶和华面前:17 祭司要把圣水盛在瓦器里;又从帐幕地上的尘土取些放在水中:18 祭司要使那妇人站在耶和华面前,解开妇人的头发,把使人记念的供物放在她手中,就是嫉妒的供物;祭司手里要拿着使咒诅发生的苦水:19 祭司要叫她起誓,对妇人说,若没有人与你同寝,若你没有背着丈夫偏离而行污秽的事,你就免受这使咒诅发生的苦水之害:20 但你若背着丈夫偏向别人,若你被玷污,若有丈夫以外的人与你同寝:21 那时祭司要叫妇人受咒诅的誓约约束,祭司要对妇人说,当耶和华使你的大腿消瘦、使你的肚腹发胀时,愿耶和华使你在你民中成为咒诅和誓语;22 这使咒诅发生的水要进入你的肠中,使你的肚腹发胀,使你的大腿消瘦;妇人要说,阿们,阿们。23 祭司要把这些咒诅写在书上,又用苦水将它们涂抹:24 他要叫妇人喝那使咒诅发生的苦水;使咒诅发生的水要进入她里面,成为苦。25 祭司要从妇人手中取过嫉妒的供物,在耶和华面前摇一摇这供物,并把它献在坛上:26 祭司要从供物中取一把,就是作记念的部分,烧在坛上,然后叫妇人喝这水。27 他叫她喝了这水之后,若她被玷污,干犯了丈夫,这使咒诅发生的水就要进入她里面,成为苦,她的肚腹要发胀,大腿要消瘦;那妇人就要在她民中成为咒诅。28 若妇人没有被玷污,而是洁净的;她就要免受灾害,并且怀孕生子。29 这是嫉妒的律法,就是妻子背着丈夫偏向别人而被玷污的时候;30 或是丈夫有嫉妒的灵临到他,嫉妒自己的妻子,就要使那妇人站在耶和华面前,祭司要在她身上执行这一切律法。31 那时男人必免于罪孽,这妇人却要担当自己的罪孽。

我们在这里有关于一种严肃审验的律法,所审验的是丈夫嫉妒的妻子。请观察:

I. 所假定的情形是什么:一个人有某些理由怀疑自己的妻子犯了奸淫(第12–14节)。在这里,1. 奸淫之罪被公正地描述为极其有罪的罪;这是偏离神、德行和良善之道(箴言 2:17)。这是干犯丈夫,夺去他的尊荣,侵夺他的权利,把冒名的后裔引入他的家庭,与他的儿女同分他的产业,并违背她与丈夫所立的约。这是被玷污;因为没有什么比这罪更玷污人的心思和良心。2. 这被假定为一种罪,犯罪者极其小心地隐藏它,没有见证人。奸夫的眼等候黄昏(约伯记 24:15)。淫妇也趁着良人不在家的时候寻机(箴言 7:19)。若这罪不是可耻的,就不会渴望隐秘;而引诱罪人犯此罪的魔鬼,也教他们如何遮掩它。3. 假定嫉妒的灵临到丈夫;所罗门论这事说,这是人的烈怒(箴言 6:34),又说它如阴间之残忍(雅歌 8:6)。4. “然而”(犹太作者说)“他必须显明自己有某种正当理由作这样的怀疑。”他们给出的规则是:“若丈夫曾在见证人面前对妻子说,‘你不可与某人私下相处;’而虽有这警戒,后来仍证明她与那人私下相处,虽那人是她父亲或兄弟,那么丈夫就可以强迫她喝苦水。”但这里的律法并没有把他限于用那种特定方法来证明他怀疑的正当理由;这理由也可以用别的方法证明。若能证明她犯了奸淫,她就要被处死(利未记 20:10);但若事情不确定,这律法就适用。因此,(1)愿所有作妻子的都受劝戒,不要给任何人丝毫怀疑其贞洁的机会;她们仅仅禁戒污秽的恶还不够,还必须禁戒它的一切样式,禁戒一切看似如此、导向如此,或可能给嫉妒留下丝毫阴影的事;因为星星之火能点燃何等大的事!(2)愿所有作丈夫的都受劝戒,不要对妻子怀有任何无因或不公正的怀疑。若爱心一般而言教人不计算人的恶,夫妻之爱更当如此(哥林多前书 13:5)。贤德妇人的福分是,她丈夫的心安然倚靠她(箴言 31:11)。

II. 在这种情形下所规定的程序是什么:若被怀疑的妻子是无辜的,她就不必继续处在丈夫嫉妒的羞辱和不安之下;若她有罪,她的罪就可将她显露出来,别人也可以听见、惧怕,并受警戒。

1. 审验的过程必须如此:--(1)她丈夫必须带着能证明他怀疑根据的见证人,把她带到祭司那里,并请求将她交付审验。犹太人说,祭司首先要尽力劝她承认真情,大意如此说:“亲爱的女儿,也许你是因饮酒而被过犯所胜,或被青春的热力、坏邻舍的榜样牵引;来吧,为那在至圣礼仪中所写明的大名之故,承认真情,不要让它被苦水涂抹。”若她承认,说“我被玷污了”,她就不被处死,却要被休弃,并失去嫁妆;若她说“我是洁净的”,他们就继续进行。(2)他必须带来一种粗劣的供物,就是大麦面,不加油,也不加乳香,与他家当前受苦的境况相称;因为无论是有理由嫉妒,还是无理由而嫉妒,都是极大的苦难。这是使人记念的供物,表明将要做的事,乃是以宗教方式向神的全知和公义提出申诉。(3)祭司要预备嫉妒之水,就是从洗濯盆中取的圣水,祭司供职时要在那盆中洗濯;这水必须盛在瓦器中,他们说约含一品脱;而且必须是瓦器,因为各样事物越粗朴、越平常,就越适合这个场合。尘土必须放入水中,以表明她所处的羞辱,以及她当取于己身的羞愧,把口放在尘土中;但这尘土要取自帐幕的地面,为的是尊崇一切属于神所选择、使自己名居住之处的事物,并在百姓中维持对它的敬畏(见约翰福音 8:6);(4)妇人要被安置在耶和华面前,犹太人说是在圣殿院子的东门;她的头要被揭开,作为她悲苦境况的记号;她在那里站着,成为世人观看的景象,好叫别的妇人学会不照她的淫行而行(以西结书 23:48)。不过犹太人说:“她自己的仆人不可在场,免得她在他们眼中显得卑贱,因为他们本该尊敬她;她丈夫也必须被遣开。”(5)祭司要叫她起誓,说出真情;若她有罪,就宣告神的咒诅临到她;并说明她喝嫉妒之水会有什么结果(第19–22节)。他必须向她保证,若她是无辜的,这水必不伤害她(第19节)。凡没有违背律法命令的人,无需惧怕律法的咒诅。但若她有罪,这水就要成为她的毒药,使她肚腹发胀、大腿消瘦,她也要在她民中成为咒诅或可憎之物(第21、22节)。对此她必须说,阿们,正如以色列人必须对以巴路山上所宣告的咒诅如此说(申命记 27:15–26)。有些人认为,阿们重复两次,是指誓言的两部分:若她无辜则释放她的部分,以及若她有罪则定她罪的部分。任何妇人若有罪,就不能对这誓言说阿们,并在此基础上喝水,除非她不信神的真实,或蔑视他的公义,并且在罪中已达到如此无耻和心硬的地步,竟敢挑战全能神尽其所能降罚,并宁愿冒受他咒诅的危险,也不愿借承认罪来归荣耀给他;淫乱就这样夺去了人的心。(6)祭司要把这咒诅逐字逐句写在一片羊皮书札或卷轴上,照他所说的原文写下,然后把所写的擦下或刮入水中(第23节),以表明正是这咒诅使水有了效力,并给它力量,使它成就所预定的事。这表明,若她是无辜的,咒诅就要被涂抹,永不显出来控告她,正如经上所写(以赛亚书 43:25),我,就是我,涂抹你的过犯,又如 诗篇 51:9,涂抹我的罪孽;但若她有罪,那按文字写下的咒诅既注入水中,就要随水进入她的肠中,甚至如油进入她的骨头(诗篇 109:18),正如我们读到咒诅进入一座房屋(撒迦利亚书 5:4)。(7)妇人随后必须喝这水(第24节);这水称为苦水,有些人认为是因为他们把苦艾放在其中,使它变苦;或更确切地说,是因为它导致咒诅。因此,罪因同一理由被称为恶事和苦事,因为它导致咒诅(耶利米书 2:19)。若她有罪(否则它不会导致咒诅),她就被使知道,虽然她偷来的水曾是甘甜,暗吃的饼曾是美好,然而结局却苦如苦艾(箴言 9:17),和第5章第4节。凡沾染禁果之乐的人都当知道,它们至终必成为苦。犹太人说,若在宣告咒诅时,妇人惊惧到不敢喝水,却承认自己被玷污了,祭司就把水倒掉,把她的供物丢在灰中,她则被休弃且不得嫁妆;若她不承认,却仍不愿喝,他们就强迫她喝;若她快要把水吐出来,他们就急忙把她带走,免得她玷污圣所。(8)在她喝水以前,嫉妒的供物要被摇一摇,并献在坛上(第25、26节);其中一把要烧作记念,剩下的由祭司吃;除非丈夫是祭司,那么剩余的就撒在灰中。这供物放在整个过程的中间,表明全事乃是向神申诉,因为他是知道万事、没有秘密能向他隐藏的神。(9)一切既照律法如此行完,他们就要等候结果。水中放入一点尘土,又加上从写过字的羊皮上刮下来的碎屑,这些本身绝无自然倾向能行善或致害;但若人以所设立之礼的方式这样向神申诉,虽然在别的情况下,无辜者可能继续处在怀疑之下,有罪者也可能未被发现,然而神会如此承认他自己的制度,以至于不久之后,借护理的神迹运行,无辜者的清白要得以显明,有罪者的罪要将他们显露出来。[1.] 若被怀疑的妇人确实有罪,她所喝的水就要成为她的毒药(第27节),她的肚腹要发胀,大腿要因可耻的疾病而腐烂,以配可耻的罪行;到末了,当她的肉体和身体消毁时,她就要悲叹(箴言 5:11)。帕特里克主教引用一些犹太作者的话说,这些水的效果立刻显现,她脸色发白,眼睛几乎要从头中凸出。莱特富特博士说,有时这效果两三年都不显现,但她不生孩子,体弱多病,日渐衰残,最后腐烂;可能有某些征兆会立刻显现。拉比们说,奸夫也在淫妇死的同日同时死亡,并且方式也相同,就是他的肚腹发胀,隐秘处腐烂;这种疾病也许与近世公义之神复仇之手所用来鞭打污秽之人的疾病颇相似,淫妇和嫖客既逃脱人的刑罚,就用这病彼此感染、折磨、毁灭。犹太博士又补充说,这些水只在丈夫从未犯过同类罪的情况下,才对淫妇产生这种效果;但若他曾在任何时候玷污婚床,神就不会这样为他伸冤、抵挡那亏负他的妻子;因此在犹太教会后期败坏的时代,污秽盛行时,这种审验方法通常就废而不用了;男人知道自己的罪,便满足于不知道妻子的罪。这也许可指向那威胁(何西阿书 4:14):你们的配偶行淫时,我必不惩罚她们,因为你们自己也与娼妓分离。[2.] 若她是无辜的,她所喝的水就要成为她的良药:她就要免受灾害,并且怀孕生子(第28节)。犹太作者极力夸大这水对无辜妇人的良好效果,说为补偿她因受怀疑而遭受的不义,她喝了这些水之后,就会比从前更强健,容貌更佳;若她原本多病,就会变得健康,会生男孩,并且生产顺利。

2. 从全段我们可以学习:(1)隐秘的罪为神所知道,有时在今生也奇异地被显露出来;然而,有一日将到,那时神要借耶稣基督,正如这里借祭司一样,按福音审判人的隐秘事(罗马书 2:16)。(2)特别是,淫乱的人和奸淫的人,神必要审判。违背婚姻中的信实和贞洁,极大地触怒天上的神,迟早必要算账。虽然我们如今没有嫉妒之水,作为污秽之人可感知的惊恐,但我们有神的话,本当成为同样大的惊恐:若有人玷污神的殿,神必要毁坏那人(哥林多前书 3:17)。(3)神必用这样或那样的方法,显明无辜者的清白,并使他们的公义如光发出。(4)在洁净的人,凡物都洁净;但在污秽的人,却没有一样是洁净的(提多书 1:15)。同一句话,对一些人是出于生命以至于生命的香气,对另一些人却是出于死亡以至于死亡的香气,像那些嫉妒之水一样,全照他们如何领受它;同一护理,对一些人是为益处,对另一些人却是为损害(耶利米书 24:5、8、9)。而无论它意欲成就什么,都必不徒然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