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马太亨利全本圣经注释 在互动阅读器中打开

民数记 35

此前已经吩咐要将迦南地分给平信徒各支派(姑且这样称呼他们),这里则顾念为圣职人员,就是在圣事上供职的利未支派,作合宜的供应。一、要把四十八座城连同其郊野分给他们,每支派中都有一些(第1–8节)。二、这些城中有六座要作逃城,为任何误杀人的人而设(第9–15节)。关于这些律法要注意:1. 在什么情形下不得准许避难,就是故意谋杀的情形(第16–21节)。2. 在什么情形下准许避难(第22–24节)。3. 关于那些在这些逃城中寻求庇护之人的律法是什么(第25节),等等。

利未人的城邑(主前1452年)

1 耶和华在摩押平原、约旦河边、耶利哥对面晓谕摩西说,2 你吩咐以色列人,要从他们所得为业的产业中,把城给利未人居住;也要把城四围的郊野给利未人。3 这些城他们要用来居住;城的郊野要给他们的牛群、财物和一切牲畜使用。4 你们给利未人的城邑郊野,要从城墙往外四围量一千肘。5 你们要从城外东边量二千肘,南边二千肘,西边二千肘,北边二千肘;城要在中间;这要归他们作城邑的郊野。6 你们给利未人的城邑中,要有六座逃城,是你们为杀人者指定的,使他可以逃到那里;此外还要给他们四十二座城。7 你们给利未人的一切城邑,共有四十八座;这些城连同郊野都要给他们。8 你们所给的城,要从以色列人的产业中取出;多的要多给,少的要少给;各人要按自己所承受的产业,把自己的城邑给利未人。

关于十分之一和供物的律法,已经极为丰厚地为利未人的供养作了安排;但不可设想,事实上也不合乎公共利益,叫他们到了迦南以后都像在旷野时那样住在会幕附近。因此必须顾念为他们预备住处,使他们可以安舒而有益地生活。这里所顾念的正是这事。

I. 城邑连同其郊野被分给他们(第2节)。他们不可有耕种的土地;他们无需撒种,也无需收割,更无需收进仓里,因为他们的天父用别人劳作所得出产的十分之一养活他们,使他们可以更专心研读律法,也有更多闲暇教导百姓;他们这样容易得供养,并不是为叫他们闲懒度日,乃是为叫他们全然献身于本职事务,不被今生的事务缠累。1. 城邑被分给他们,使他们可以相近而居,彼此谈论律法,互相造就;并且在疑难之事上可以彼此商议,在一切事上彼此坚固手中的工作。2. 这些城附有郊野,供他们的牲畜使用(第3节);从城墙起一千肘准给他们作外屋,以安置牲畜,再加二千肘作田地,使牲畜放牧(第4、5节)。这样便顾念到他们不但可以生活,而且生活充足,并有一切可愿的便利在他们周围,使他们不致被邻舍轻看。

II. 这些城邑要从各支派的产业中分给他们(第8节)。1. 使各支派可以这样从自己的不动产以及动产中,对神作出感恩的承认(因为给利未人的,乃被接纳为给耶和华的),并且他们的产业也由此分别为圣归他们。2. 使各支派都可以得着利未人住在他们中间的益处,好教导他们认识耶和华的美好知识;如此,这光便散布到全地各处,没有人被撇下坐在黑暗中(申命记 33:10),他们要将你的典章教训雅各。雅各对利未之怒气的咒诅是:我要使他们散住在以色列中(创世记 49:7)。但那咒诅转为祝福,利未人藉着如此分散,便被置于一种能多行许多善事的处境中。一个国家若各处都充满忠信的传道人,乃是极大的怜悯。

III. 分给他们的数目总共是四十八座,在十二支派中平均而言,每支派四座。从联合的西缅和犹大支派中取九座,从拿弗他利取三座,其余各支派各取四座,正如 Josh 21 所显示的。这样,他们蒙福得着美好的圣职服事,而那圣职服事也得着舒适的供养,不但有十分之一,也有牧职田产。并且,虽然福音在这事上不像律法那样细致,但它明明规定,在道理上受教的人,应当把一切美好的东西供给施教的人(加拉太书 6:6)。

逃城(主前1452年)

9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10 你要吩咐以色列人,对他们说:你们过约旦河进迦南地的时候,11 就要为自己指定城邑作逃城,使误杀人的杀人者可以逃到那里。12 这些城要给你们作逃避报仇者的逃城,使杀人者未站在会众面前受审以前不致死亡。13 你们所给的这些城中,要有六座城作逃城。14 在约旦河这边要给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给三座城,作逃城。15 这六座城要给以色列人和他们中间的外人并寄居者作逃避处,使凡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16 若有人用铁器打人,以致那人死了,他就是凶手;凶手必要被处死。17 若有人用可以致死的石头掷人,那人死了,他就是凶手;凶手必要被处死。18 或者若有人用可以致死的木制手器打人,那人死了,他就是凶手;凶手必要被处死。19 报血仇的本人要杀那凶手;遇见他的时候,就要杀他。20 但若有人因恨而推人,或埋伏着向人投掷,以致那人死了;21 或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那人死了;那打人的必要被处死,因为他是凶手;报血仇的遇见凶手的时候,要杀他。22 但若有人忽然推人,并无仇恨,或未曾埋伏而把什么东西投在人身上,23 或用可以致死的石头,在没有看见人的时候投在人身上,以致那人死了,而他并不是那人的仇敌,也无意害他,24 会众就要照这些典章,在杀人者和报血仇者之间审判。25 会众要把杀人者从报血仇者手中救出来,会众也要使他回到他所逃去的逃城;他要住在那里,直到那用圣油受膏的大祭司死了。26 但杀人者若在任何时候出到他所逃去的逃城边界以外,27 报血仇者在他逃城的边界以外遇见他,报血仇者杀了那杀人者,就不算有流血之罪;28 因为他本该留在他的逃城里,直到大祭司死了;但大祭司死后,杀人者可以回到他所得为业之地。29 这些事要在你们一切住处,世世代代作你们审判的律例。30 凡杀人的,凶手要凭见证人的口被处死;但一个见证人不可作证定人的死罪。31 再者,对那犯死罪的凶手的性命,你们不可收取赎价;他必要被处死。32 对那逃到逃城的人,你们也不可收取赎价,使他在祭司未死以前再回来住在本地。33 这样,你们就不可玷污你们所在的地;因为血玷污地;地若有血流在其上,除了流那人血者的血以外,不能为那地赎罪。34 所以不可玷污你们所居住、我也居住在其中的地;因为我耶和华住在以色列人中间。

这里我们看见关于逃城所赐的吩咐,它很合宜地接续前文,因为这些城全都是利未人的城。在这一部分制度中,既有许多良善的律法,也有纯正的福音。

I. 这里在谋杀和误杀的案件上有许多良善的律法;这类案件是万国律法都特别审察的。这里按自然公平的原则制定并规定,

1. 故意谋杀应当以死刑惩罚,在这种情形下不得准许任何避难,不得收取赎金,也不得接受任何刑罚的替代:凶手必要被处死(第16节)。这里假定此事是出于恨(第20节),或出于仇恨(第21节),在突发的激怒之下所行(因为我们的救主把轻率的怒气同预谋的恶意一样都算为谋杀,马太福音 5:21、22),无论人是用铁器(第16节)或木器(第18节)被杀,或是用石头掷死(第17、20节);不但如此,若他因仇恨用手打人而致人死亡,这就是谋杀(第21节);并且有一条古老的律法,与自然律相合,就是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创世记 9:6)。哪里有冤屈加于人,哪里就必须作出偿还;既然凶手不能归还他不义夺去的性命,就必须向他索取自己的性命来代替,不是(如有些人所想象的)为满足被杀之人的阴魂或幽灵,而是为满足一个国家的法律和公义;并且作为对所有其他人的警戒,叫他们不要照样行。这里说,且很值得一切君王和国家考虑的是,血不但玷污凶手的良心,由此证明永生并不住在他里面(约翰一书 3:15),也玷污流血之地;它对神和一切善人都是如此极其可憎,并且是最恶劣的公害。又补充说,地不能从被谋杀者的血中得洁净,惟有藉凶手的血(第33节)。若凶手逃脱人的惩罚,那些容许他们逃脱的人将有许多事要交账;然而神仍不会容许他们逃脱他公义的审判。按同一原则,又规定不可为凶手的性命收取赎价(第31节):若有人愿意把自己家中一切财物给审判官、给国家,或给报血仇者,用以赎他的罪,那也必须全然被藐视。性命的赎价极其宝贵,不能凭许多财富取得(诗篇 49:6–8),这也许暗指此律法。这里又插入一条法律规则(在我们的法律中,这只是在叛国案件上的规则),就是不可凭一个见证人的证言把任何人处死,必须有两个见证人(第30节);这条律法在一切死罪案件中都已确定(申命记 17:6;19:15)。最后,不但对凶手的控诉,连对凶手的执行,也交给至近的亲属;他怎样在亲属的产业若被抵押时作其赎业者,也怎样在亲属若被杀时作其血的报仇者(第19节):报血仇的本人要杀那凶手,若他已由事实的昭然证据定罪,他就无需藉司法程序诉诸审判庭。但若凶手是谁尚不确定,证据也可疑,我们不能认为他仅凭赤裸的怀疑或猜测,就有权做审判官自己若无两个见证人的证言也不能做的事。只有在事实显明时,被杀者的最近继承人才可以自己以公义的义愤,在任何遇见凶手的地方杀他。有些人认为,这必须理解为在官长合法判决之后;迦勒底译本也如此说:“当他藉审判被定罪交给他时,他要杀他”;但从第24节看来,审判官似乎只在疑难案件中介入;若他所报复的人确实是凶手,且是故意杀人的凶手,报仇者就是无罪的(第27节),只是若事实证明并非如此,风险由他自负。我们的法律准许被杀者的寡妇或最近继承人对凶手提起上诉,是的,即使凶手在公诉中已被宣告无罪;若凶手在该上诉中被判有罪,便要按上诉人的请求判处执行,而上诉人可以恰当地称为报血仇者。

2. 但若杀人不是自愿的,也不是蓄意所行,若是没有仇恨,也没有埋伏(第22节),没有看见那人,或无意害他(第23节),也就是我们的法律称为偶然冲突,或 per infortunium——因不幸而致的杀人;在这种情形下,有逃城被指定,使杀人者可以逃往那里。按我们的法律,这会招致财物没收,但在查明特别情节之后,照例会赐予赦免。关于逃城,律法是:(1)若有人杀了别人,在这些城中他就是安全的,并在律法保护之下,直到他在会众面前受审,也就是在公开法庭中在审判官面前受审。若他忽略这样交出自己,就要自担风险;若报血仇者在别处遇见他,或在他去逃城的路上因他耽搁而追上他并杀了他,他的血就归到自己头上,因为他没有使用神为他预备的保障。(2)若经审判发现这是故意谋杀,逃城就不再保护他;这已经判定了:你要把他从我的坛那里拉去,使他死(出埃及记 21:14)。(3)但若发现是出于错误或意外,且那一击并非有意取被杀者或任何其他人的性命,那么杀人者就应继续在逃城中安全,报血仇者不可干涉他(第25节)。他要在那里与自己的家宅和产业隔离而被放逐,直到大祭司死;并且若他任何时候出了那城或其郊野,就使自己脱离律法的保护,报血仇者若遇见他,便可以杀他(第26–28节)。如今,[1.] 藉着保全杀人者的性命,神要教导我们,人不应因那与其说是他的罪行、不如说是他的不幸,与其说是他自己的行为、不如说是护理的作为而受苦,因为神把那人交在他手中(出埃及记 21:13)。[2.] 藉着使杀人者离开自己的城邑,并将他限制在逃城内,使他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囚犯,神要教导我们对流血之罪怀有畏惧与恐怖,并且要极其谨慎看重生命,常常惧怕我们因疏忽或怠慢造成任何人的死亡。[3.] 藉着把犯罪者被放逐的时限定在大祭司之死,尊荣就加在那神圣职分上。大祭司应被看作是其国家如此大的祝福,以致当他死的时候,他们因这事所发的忧伤应吞没一切其他怨愤。逃城全都是利未人的城,而大祭司是那支派的首领,因此对这些城有特别的管辖权;那些被拘禁在其中的人,可以恰当地被看作他的囚犯,所以他的死必然就是他们的释放;可以说,犯罪者是因他的诉讼而被囚禁,因此在他死时此案便终止。Actio moritur cum persona——诉讼随当事人而消亡。Ainsworth对此另有一种看法,即大祭司在世时,既藉着他们的事奉和献祭为罪赎罪,在其中预表基督的补偿;照样,在他们死时,那些因偶然杀人而被放逐的人得释放,这预表以色列中的救赎。[4.] 藉着在囚犯任何时候出了逃城界限时,将他撇给报血仇者,他们受教要持守无限智慧为他们安全所规定的方法。一条补救性的律法,得被如此严格遵守,乃是它的尊荣。我们若忽略这救恩,并且这实在是极大的救恩,又怎能指望得救呢!

II. 这里在逃城的预表和表象之下,藏有许多良善的福音;使徒说到我们逃往避难所,持定摆在我们面前的盼望时(希伯来书 6:18),以及在基督里被寻见时(腓立比书 3:9),似乎就是暗指这些城。我们在旧约历史中从未读到这些逃城有什么被使用的记载,正如其他这类制度一样;然而毫无疑问,它们在所预定的场合被使用过。只是我们读到有些人在危险情形中抓住坛角(列王纪上 1:50;2:28);因为无论祭坛立在哪里,它都仿佛是首要的逃城。但关于这些城的律法,旨在唤起并鼓励那些盼望以色列中救赎之人的期待;这救赎对于那些知罪,并因罪而恐惧的人,应当如逃城之于杀人者。请注意:1. 逃城有好几座,并且被指定在全国各处,使杀人者无论住在以色列地何处,都可以在半日之内抵达其中一座;照样,虽然只指定了一位基督作我们的避难所,然而无论我们在哪里,他都是近在身旁的避难所,是随时的帮助,因为这道离我们近,基督也在道中。2. 杀人者在这些城中任何一座都是安全的;照样,在基督里,凡逃向他并安息在他里面的信徒,都蒙保护脱离神的忿怒和律法的咒诅。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人就没有定罪了(罗马书 8:1)。谁能定这样受庇护之人的罪呢?3. 它们全都是利未人的城;对可怜的囚犯来说,这是一种恩待:虽然他不能上到约柜所在之处,他却在利未人中间,利未人会教导他认识耶和华的美好知识,并指教他如何善用他现今所处的护理。也可以期待利未人会安慰并鼓励他,欢迎他;照样,福音传道人的工作就是欢迎可怜的罪人到基督那里,并扶助、劝导那些藉恩典在他里面的人。4. 即使外人和寄居者,虽然他们不是土生的以色列人,也可以享用这些逃城的益处(第15节)。照样,在基督耶稣里,希腊人与犹太人并无差别;就是外人的子孙,凡凭信逃向基督的,也必在他里面得安全。5. 即使城的郊野或边界,对犯罪者也足以成为保障(第26、27节)。照样,在基督衣裳的繸子中也有能力,可以医治并拯救可怜的罪人。若我们不能达到完全的确信,也可以藉恩典在美好的盼望中安慰自己。6. 杀人者在逃城中所得的保护,并非由于城墙、城门或门闩的坚固,而纯粹由于神圣的指定;照样,正是福音之道使灵魂在基督里得安全,因为父神已经印证了他。7. 若犯罪者一旦被捉到正挣扎着越出逃城的边界,或偷偷回到自己家中,他就失去保护的益处,暴露在报血仇者面前;照样,那些在基督里的人必须住在基督里,因为若他们离弃他、游离他,就是自冒其险。退后就是趋向沉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