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全本聖經註釋

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歷代志下 19

這裡進一步記述約沙法的善政:

I.他平安返回耶路撒冷(第1節)#

II.因他與亞哈結盟並同他一起行事而受到責備(第2、3節)#

III.此後他極其用心地整頓他的國(第4節)#

IV.他給審判官的訓示,包括在各鄉城主持下級法庭的審判官(第5–7節),以及在耶路撒冷組成全國最高審判機構的審判官(第8–11節)#

約沙法的敬虔(主前897年)

歷代志下 19:1–4和合本(神版)
1猶大王約沙法平平安安地回耶路撒冷,到宮裡去了。2先見哈拿尼的兒子耶戶出來迎接約沙法王,對他說:「你豈當幫助惡人,愛那恨惡耶和華的人呢?因此耶和華的忿怒臨到你。3然而你還有善行,因你從國中除掉木偶,立定心意尋求 神。」4約沙法住在耶路撒冷,以後又出巡民間,從別是巴直到以法蓮山地,引導民歸向耶和華—他們列祖的 神;

這裡記著,

I.神向約沙法所顯的大恩,#

1.神使他從與亞哈一同進行的危險遠征中安全歸來;那次遠征幾乎使他付出慘重代價(第1節)他平平安安地回到自己的宮裡。此事被特別指出,是要表明:#

(1.)他的遭遇比他所預料的更好。他曾身陷迫在眉睫的危險,卻仍平安回家。每當我們平安回到家中,都應當承認神的護理保守我們出入。但我們若蒙保守經過了非同尋常的危險,就尤其有義務感恩。也許我們與死亡之間只有一步之遙,然而我們仍然活著。#

(2.)他的遭遇比他所配得的更好。他偏離了自己的本分,參加了一次無法在神和自己的良心面前作出合理交代的遠征,然而他仍平安歸來;因為神並不嚴苛到一一察看我們所行的過錯,也不會在我們每次失去受保護的資格時就撤去他的保護。#

(3.)他的遭遇比以色列王亞哈更好;亞哈被送回家時已經陣亡。約沙法雖然曾對亞哈說:“我與你一樣”,神卻將他分別出來;因為神知道並承認義人的道路,惡人的道路卻必滅亡。使人有所分別的憐憫尤其使人深負恩義。這裡有兩個王一同在戰場上,一個被取去,另一個被留下;一個流著血被送回家,另一個則平安歸來。#

2.神因他與亞哈結親而差人責備他。能以認識自己的過錯,並及時得知自己錯在哪裡,使我們可以悔改,在為時已晚之前改正錯誤,乃是極大的憐憫。奉差遣傳達責備的先知,是哈拿尼的兒子耶戶。他的父親在上一朝是一位傑出的先知;亞撒因他直言不諱而把他囚在木狗中,這事足以說明這一點。然而,兒子並不懼怕責備另一位君王。保羅要他的兒子提摩太不要僅僅因他的苦難而灰心,反要因之受到激勵(提摩太後書 3:11、14)#

(1.)先知直截了當地告訴他,他與亞哈聯合是行了極惡的事:“你這敬虔的人,豈應當幫助惡人,向他們伸出相交之手,又向他們伸出援助之手嗎?”或者說:“你豈應當愛那些恨耶和華的人,把神遠遠觀看的人抱在懷中嗎?”惡人的黑暗特徵,就是他們恨惡神(羅馬書 1:30)第二條誡命也將拜偶像者視為這樣的人;因此,愛神的人不應以他們為樂,也不應與他們結成親密關係。大衛說:“恨惡你的,我豈不恨惡他們嗎?”(詩篇 139:21、11)。蒙神恩典尊榮的人,不應當貶低自己。願神的百姓以神的心為心。#

(2.)神因他這樣行而向他不悅:“耶和華面前有忿怒臨到你;你必須藉著悔改與他和好,否則你的景況必會更壞。”他確實這樣做了,神的怒氣便轉消了。然而,下一章所記載的患難,是因他干預與自己無關的爭端而給他的責罰。他既如此喜愛戰爭,就必有足夠的戰爭臨到他。他的後裔後來因亞哈家而陷入的大禍,也是他與那家結親所受的公正懲罰。#

(3.)然而,先知也留意到他身上值得稱許之處;我們責備人時,也理當如此(第3節)“你身上仍有善事;因此,神雖向你不悅,卻沒有、也不會丟棄你。”他專心歸向神、立志尋求神,並廢除偶像崇拜,這是一件善事;神悅納這事,也要他繼續如此行,儘管他現在已經惹神不悅。#

II.約沙法為這恩典向神盡了當盡的本分。他善意地接受責備,並未像他的父親那樣向先見發怒,而是順服下來。義人擊打我,這算為恩慈。請看這責備對他產生了什麼功效。#

1.他住在耶路撒冷(第4節),在國內料理自己的事務,不再因對亞哈作這樣的訪問而把自己置於危險之中。責備智慧人,他就會更加智慧,也會接受警戒(箴言 9:8、9)#

2.為了補償(容我這樣說)他對亞哈的訪問,他以敬虔而有益的方式巡視了自己的國:他親自出去巡視百姓,從南方的別是巴直到北方的以法蓮山,使他們歸向耶和華他們列祖的神;也就是說,他盡其所能使他們復歸。#

(1.)他從先知所說的話中看出,他從前推動改革的努力是神所喜悅的;因此,他重新開展這些工作,並完成當時尚未完成的事。稱許若能這樣激勵我們盡本分,實在是好事;我們因行善越受稱讚,就越發積極行善,這也是好事。#

(2.)他也許發現,自己最近與拜偶像的亞哈家和以色列國結親,已經對自己的國造成了惡劣影響。我們可以推想,許多人看見連他們那推行改革的君王也與拜偶像者如此親密,就膽大起來,轉去拜偶像。因此,他認為自己加倍有義務盡其所能使他們復歸。我們若真正悔改自己的罪,就會盡最大努力,彌補自己借這罪以任何方式給宗教或他人靈魂造成的損害。對於那些因我們的榜樣而陷入罪中,或在罪中變得剛硬的人,我們尤其有責任使他們復歸。#

歷代志下 19:5–11和合本(神版)
5又在猶大國中遍地的堅固城裡設立審判官,6對他們說:「你們辦事應當謹慎;因為你們判斷不是為人,乃是為耶和華。判斷的時候,他必與你們同在。7現在你們應當敬畏耶和華,謹慎辦事;因為耶和華—我們的 神沒有不義,不偏待人,也不受賄賂。」8約沙法從利未人和祭司,並以色列族長中派定人,在耶路撒冷為耶和華判斷,聽民間的爭訟,就回耶路撒冷去了。9約沙法囑咐他們說:「你們當敬畏耶和華,忠心誠實辦事。10住在各城裡你們的弟兄,若有爭訟的事來到你們這裡,或為流血,或犯律法、誡命、律例、典章,你們要警戒他們,免得他們得罪耶和華,以致他的忿怒臨到你們和你們的弟兄;這樣行,你們就沒有罪了。11凡屬耶和華的事,有大祭司亞瑪利雅管理你們;凡屬王的事,有猶大支派的族長以實瑪利的兒子西巴第雅管理你們;在你們面前有利未人作官長。你們應當壯膽辦事,願耶和華與善人同在。」

約沙法既已盡其所能使百姓成為良善的人,這裡便設法藉著常設司法官體系的影響,使他們儘可能保持良善。他曾差遣傳道人到他們中間教導他們(第17章第7–9節),那項安排成效良好;但他現在看出,還需要進一步差遣審判官到他們中間,確保律法得到執行,並使作惡的人懼怕。很可能從前全國各地已有審判官,但他們或是疏忽職守,或是受到百姓輕視,以致設立這一制度的目的沒有達到;因此有必要重新整頓這一制度,任用新人,並給予他們新的訓示。這就是這裡所做的事。

I.他在國內各城設立了下級法庭(第5節)這些法庭的審判官要使百姓持守對神的敬拜,懲罰違背律法的行為,並裁決人與人之間的爭端。這裡記載了他給他們的訓示(第6節),其中有:#

1.他指示他們嚴守職責的方法;共有兩項:#

(1.)極其謹慎而周詳:你們行事應當謹慎(第6節)。他又說:“謹慎行事(第7節)。專心辦理你們的事務;謹防出現任何錯誤;要惟恐誤解律法上的任何一點,或誤斷案件事實。”在所有人中,審判官尤其需要謹慎,因為有如此多的事取決於他們判斷的正確性。#

(2.)極大的虔敬和敬畏神:“你們應當敬畏神,這會約束你們,使你們不致行錯(尼希米記 5:15;創世記 42:18),也會促使你們積極履行職分。”正如約伯所說的(約伯記 31:23),願從神而來的毀滅成為他們所懼怕的;這樣,他們就只會使作惡的人懼怕。#

2.他要他們思想一些動機,以促使他們忠信。共有三項,全都取自神:#

(1.)他們的任命來自神;他們是神的差役。在上掌權者是由他、也是為他所設立的:“你們不是為人審判,乃是為主審判;你們的職責是榮耀他,並在人間服務於他國度的利益。”#

(2.)他的眼目看顧他們:“你們審判時,他與你們同在,要留意你們所做的事;你們若行錯,他就要叫你們交賬。”#

(3.)對所有司法官而言,他是公正的偉大典範:他毫無不義,不受賄賂,也不偏待人。司法官被稱為神,因此必須竭力效法他。#

II.他在耶路撒冷設立了最高法庭。下級法庭遇到的一切疑難案件,都可向它諮詢並上訴;它也對法律抗辯(借用我們本國法律的說法)、特別裁決和錯誤審查令作出判決。這法庭設在耶路撒冷;因為審判的寶座設在那裡,他們在那裡也會受到王本人的監督。請留意:#

1.這法庭可以審理的案件;與我們這裡一樣,共有兩類:#

(1.)王室刑事訴訟,這裡稱為耶和華的審判,因為神的律法就是國家的律法。所有罪犯都被控違背了他律法的某一部分,並被稱為冒犯了他的和平、王權和尊嚴。#

(2.)當事人彼此之間的普通民事訴訟,這裡稱為爭訟(第8節)和弟兄的案件(第10節),即血案與血案之間的分歧(這是指申命記 17:8),也就是被殺之人的血與殺人者的血之間的分歧。自從十個支派反叛以後,除了希伯侖以外,所有逃城都屬於以色列國;因此我們可以推想,在這種案件中,聖殿的院宇或祭壇的角主要被用作庇護所,故此,殺人案件的審理被保留給耶路撒冷的法庭。如果下級審判官對任何律法或誡命、任何律例或典章的含義意見不一,這法庭就必須裁定爭議。#

2.這法庭的審判官,包括一些最精通律法、以智慧著稱並且品行經過驗證的利未人和祭司,也包括以色列各族長中的一些首領;容我稱他們為國中的貴胄,或年長而富有經驗、素來善於辦理事務的人。他們最有資格判斷事實問題,正如祭司和利未人最有資格判斷律法的含義一樣。#

3.這法庭的兩位首領或主席。大祭司亞瑪利雅要主持宗教案件,指導法庭並代表法庭發言;或者,也許在審判官自己有所疑惑的案件中,最後要向他諮詢。那個國家的首相西巴第雅要主持一切民事案件(第11節)。這樣,恩賜和功用雖各不相同,卻都出於同一位聖靈,並且都是為著整個身體的益處。有些人最明白主的事,另一些人最明白王的事;雙方都不能對另一方說:“我不需要你”,因為神的以色列民兩者都需要;各人既照所得的恩賜,就當照樣服事。為司法官和傳道人、文士和政務家、博學之士和實務之士而稱頌神。#

4.法庭的下級官吏。“有些利未人(就是那些才幹不足以使他們勝任審判官的人)要在你們面前作官吏”(第11節)。他們要把案件帶到法庭,並確保審判官的判決得到執行。這些手和腳在各自崗位上是必需的,正如眼睛和頭(審判官)在各自崗位上是必需的一樣。#

5.王給他們的訓示。#

(1.)他們必須確保自己本著良善的原則行事;他們必須凡事敬畏耶和華,常將他擺在自己面前,這樣就會忠信、憑良心,並以完全正直的心行事(第9節)#

(2.)他們必須把防止罪惡作為自己重大而恆常的關注,要警戒百姓不可得罪耶和華,使他們懼怕罪;不僅因為罪會損害他們自己和公共安寧,也因為罪冒犯神,並且百姓若犯罪,罪就會使忿怒臨到百姓;司法官若不懲罰罪,忿怒也會臨到司法官。“你們要這樣行,就不至犯罪”;這意味著,手中有權柄的人若不運用權柄防止並約束他人犯罪,自己也會承擔罪責。“你們若不阻止他們犯罪,自己就是犯罪。”#

(3.)他們必須堅定地行事。“你們當剛強行事,不要懼怕人的臉色;履行職責時要勇敢無畏。無論誰與你們為敵,神都會保護你們:耶和華必與善人同在。”他在哪裡發現一個善人、一個良善的司法官,那裡就必顯明他是一位良善的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