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全本聖經註釋

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申命記 27

摩西已經極其廣泛而充分地將百姓對神並彼此之間的本分擺在他們面前,無論是在一般原則上,還是在具體事例中;已經清楚地向他們表明何為善,以及律法向他們所要求的是什麼;並且在前一章末尾使他們處在誡命與約的雙重義務之下。本章他進而規定外在的方法:

I.為幫助他們記憶,使他們不至把律法當作陌生之物而忘記。他們必須把這律法的一切話寫在石頭上(第1–10節)#

II.為感動他們的情感,使他們不至把律法當作輕微之事而漠不關心。當他們進入迦南時,作為律法制裁的祝福與咒詛,要在全以色列聽見時莊嚴宣告;他們也要對這些說阿們(第11–26節)。若這樣的莊嚴禮儀仍不能在他們心中留下深刻印象,並使他們受神律法中重大之事的觸動,那麼就沒有什麼能做到了。#

律法的陳列(主前1451年)

申命記 27:1–10和合本(神版)
1摩西和以色列的眾長老吩咐百姓說:「你們要遵守我今日所吩咐的一切誡命。2你們過約旦河,到了耶和華—你 神所賜給你的地,當天要立起幾塊大石頭,墁上石灰,3把這律法的一切話寫在石頭上。你過了河,可以進入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流奶與蜜之地,正如耶和華—你列祖之 神所應許你的。4你們過了約旦河,就要在以巴路山上照我今日所吩咐的,將這些石頭立起來,墁上石灰。5在那裡要為耶和華—你的 神築一座石壇;在石頭上不可動鐵器。6要用沒有鑿過的石頭築耶和華—你 神的壇,在壇上要將燔祭獻給耶和華—你的 神。7又要獻平安祭,且在那裡吃,在耶和華—你的 神面前歡樂。8你要將這律法的一切話明明地寫在石頭上。」9摩西和祭司利未人曉諭以色列眾人說:「以色列啊,要默默靜聽。你今日成為耶和華—你 神的百姓了。10所以要聽從耶和華—你 神的話,遵行他的誡命律例,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

這裡有:

I.對百姓的總括性囑咐,要他們遵守神的誡命;因為他們若不去行,知道這些誡命也是徒然。這一點向他們強調,#

1.帶著一切權柄。摩西和以色列的長老,就是各支派的官長(第1節),並且又有摩西和祭司利未人(第9節);因此這囑咐是由在耶書侖為王的摩西發出的,也由他們屬靈和屬世的主,與他一同發出。免得他們以為只是摩西,一個年老將死的人,為宗教這樣大費周章;或只是祭司和利未人,他們的職業就是照管宗教,並從中得供養;以色列的長老,就是神安置在他們之上、有尊榮和權力的人,並且是在世上辦事的人,摩西離世後很可能長久如此的人,也吩咐他們的百姓遵守神的律法。摩西既已把自己的一些尊榮放在他們身上,就在發出這囑咐時把他們與自己聯合受命,正如保羅有時在書信中把西拉和提摩太與自己聯合一樣。注意,凡對別人有任何影響,或在他們之上有權柄的人,都應當使用這影響和權柄,來支持並推進他們中間的宗教。即使一國的最高權力為此目的制定再好的法律,若下級官長在自己的崗位上,傳道人在自己的崗位上,家主在自己的崗位上,不執行他們的職分,這一切也都收效甚微。#

2.帶著一切懇切。他們以最迫切的懇切向他們強調(第9、10節):以色列啊,要留心聽。這是一件需要並配得最高程度謹慎和注意的事。他們告訴他們自己的特權和尊榮:“今日你已成為耶和華你神的百姓,因為耶和華已經承認你為他自己的,並且如今正要使你得著迦南為業;這是他早已以你的神的身份應許你的(創世記 17:7、8),若他未能按時成就,他就要以被稱為你的神為羞愧(希伯來書 11:16)。如今你比以往更是他的百姓,因此要聽從他的聲音。”特權應當被善用,作為盡本分的約束。一個百姓豈不應當受他們的神治理嗎?#

II.對他們有一項特別指示,帶著極大的莊嚴,要他們一進入迦南,就把這律法的話記錄下來。這事只做一次,並且是在他們進入應許之地時做,表示他們是在這律法所包含的各項但書和條件之下取得那地。神與以色列在西奈山有過一次莊嚴的立約確認,那時築了一座壇,立了十二根柱子,並宣讀約書(出埃及記 24:4)。這裡所指定的,是一個頗為相似的莊嚴禮儀。#

1.他們必須立一座碑,在其上寫這律法的話。#

(1)這碑本身要十分卑微,只是粗糙未鑿的石頭,外面墁上石灰;不是磨光的大理石或雪花石膏,也不是銅版,而是在石頭上普通地抹灰(第2節)。這命令重複了一次(第4節),並吩咐要寫得不是十分精巧、供好奇者欣賞,而是十分明白,使奔跑的人也可以讀(哈巴谷書 2:2)。神的話不需要人的藝術來裝飾,也不需要用人智慧誘人的言語來潤色。然而,#

(2)碑文要十分重大:這律法的一切話(第3節;又見第8節)。有些人認為這只是指神與以色列之間的約,即第26章第17、18節所提到的。要立起這個幫助作為見證,像拉班與雅各之間立約的紀念一樣,那不過是一堆匆忙堆在一起的石頭,他們在其上同吃,以表示友好(創世記 31:46、47);也像約書亞所立的那塊石頭(約書亞記 24:26)另一些人認為,本章中約的咒詛寫在這碑上,尤其因為它立在以巴路山上(第4節)。又有人認為,整卷申命記都寫在這碑上,或至少從第12章到第26章末尾的律例和典章都寫在其上。並且這堆石頭可能很大,若把它所有側面都算進去,足以容納這樣豐富的碑文,這並非不可能;除非我們假定(如有些人所做的)這裡只寫了十誡,作為存放在約櫃中的密封卷宗的正式副本。他們必須在進入迦南之後寫這些;然而摩西說(第3節)“寫上,使你可以進入,”也就是說,“使你可以帶著安慰,並確信必得成功和安居而進入;否則你最好根本不要進去。要把它寫作你進入的條件,並承認你是按照這些條款而非其他條款進入:既然迦南是憑應許賜下的,就必須憑順服持守。”#

2.他們還必須設立一座壇。藉著寫在石灰上的律法之言,神向他們說話;藉著壇和獻在其上的祭,他們向神說話;這樣,他們與神之間的交通便得以維繫。神的話與禱告必須同行。雖然他們不可憑自己的意思,在會幕的壇以外另設任何壇,但按神的指定,他們可以在特別場合這樣做。以利亞用十二塊未鑿的石頭築了一座臨時的壇,與這裡相似,當時他把以色列帶回到如今所立的約中(列王紀上 18:31、32)。現在,#

(1)這壇必須用他們在田間現成找到的石頭來造,不是從岩石中新鑿出來的,更不可人工琢成方正:不可在石頭上動鐵器(第5節)。基督,我們的壇,是非人手從山上鑿出來的石頭(但以理書 2:34、35),因此被匠人棄絕,彷彿無佳形美容;卻被父神悅納,立為房角的頭塊石頭。#

(2)燔祭和平安祭必須獻在這壇上(第6、7節),使他們借這些祭將榮耀歸給神,並蒙恩惠。在律法寫下的地方,旁邊近處就設立一座壇,表示我們既自知違犯了律法,就不能帶著任何安慰仰望律法,除非有那偉大的祭,藉著它為罪成就贖罪;並且壇設在以巴路山上,就是那些對咒詛說阿們的支派所站的山,暗示我們藉著基督從律法的咒詛中得了贖。在舊約中,律法的話寫下,並附有咒詛;若不是在新約中(它與舊約合訂在一起)緊挨著它立起一座壇,賜給我們永遠的安慰,這些話會使我們充滿恐懼和驚愕。#

(3)他們必須在那裡吃,並在耶和華他們的神面前歡樂(第7節)。這表示,#

[1.]他們同意這約;因為立約的雙方藉著一同筵宴來確認這約。他們有分於壇,就是神的桌子,作為他的僕人和佃戶;他們承認自己就是這樣的人,並且既得著這美地為業,就約束自己繳納租賦,履行君王賜地時所保留的服役。#

[2.]他們在這約中所得的安慰;他們有理由因律法而歡樂,因為有一座壇,就是補救性的律法,與律法如此接近。神賜給他們他的律例,這對他們是極大的恩惠,也是向善的記號;他們被承認為神的百姓、應許的兒女,這也是他們有理由歡喜的事,雖然當這莊嚴禮儀要舉行時,他們尚未完全得著迦南為業;但神已經憑他的聖潔說話,於是我要歡樂,基列是我的,瑪拿西是我的;一切都是我自己的。#

來自以巴路的咒詛(主前1451年)

申命記 27:11–26和合本(神版)
11當日,摩西囑咐百姓說:12「你們過了約旦河,西緬、利未、猶大、以薩迦、約瑟、便雅憫六個支派的人都要站在基利心山上為百姓祝福。13呂便、迦得、亞設、西布倫、但、拿弗他利六個支派的人都要站在以巴路山上宣佈咒詛。14利未人要向以色列眾人高聲說:15「『有人制造耶和華所憎惡的偶像,或雕刻,或鑄造,就是工匠手所做的,在暗中設立,那人必受咒詛!』百姓都要答應說:『阿們!』16「『輕慢父母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17「『挪移鄰舍地界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18「『使瞎子走差路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19「『向寄居的和孤兒寡婦屈枉正直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20「『與繼母行淫的,必受咒詛!因為掀開他父親的衣襟。』百姓都要說:『阿們!』21「『與獸淫合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22「『與異母同父,或異父同母的姊妹行淫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23「『與岳母行淫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24「『暗中殺人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25「『受賄賂害死無辜之人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26「『不堅守遵行這律法言語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

律法寫成之後,為使眾人都能看見並閱讀,它的制裁也要公佈;為完成他們與神立約的莊嚴性,他們要慎重地聲明自己贊同這些制裁。此前已指示他們這樣做(第11章第29、30節),所以這裡的安排開始得有些突然(第12節)看來在迦南,就是後來分給以法蓮(約書亞的支派)為業的那一部分,有兩座相近的山,中間有谷,一座名叫基利心,另一座名叫以巴路。眾支派要排列在這兩座彼此相對的山坡上,一邊六個支派,另一邊六個支派;這樣,在谷中、各山腳下,他們相距相當近,近到祭司站在他們中間時,兩邊靠近的人都能聽見。隨後,當宣佈靜默、吩咐注意時,一位祭司,或許幾位相隔一定距離的祭司,就高聲宣讀以下咒詛中的一項;所有站在以巴路山坡和山腳下的百姓(那些站得較遠的人從站得較近且能聽見的人那裡取得信號)都說阿們;然後宣讀相反的祝福:“不這樣或那樣行的人有福了,”於是那些站在基利心山坡和山腳下的人也說阿們。這必然大大感動他們,使他們認識律法的祝福與咒詛、應許與警戒;不僅使所有百姓熟知這些,也教導他們把這些應用在自己身上。

I.關於這莊嚴禮儀,總體上有些事應當觀察;這禮儀只做一次,不再重複,卻會被後代談論。#

1.神指定哪些支派站在基利心山上,哪些站在以巴路山上(第12、13節),以防若讓他們自行安排,可能產生爭執。被指定為祝福的六個支派,都是自由婦人的兒女,因為應許屬於這樣的人(加拉太書 4:31)。利未在這裡列在其餘支派中間,是要教導傳道人把自己所傳給別人的祝福和咒詛應用在自己身上,並憑信心對其說自己的阿們。#

2.對那些要向祝福說阿們的支派,經上說他們站著為百姓祝福;但對另一邊,經上說他們站著宣佈咒詛,並未提及百姓,好像不願假設這百姓中有任何人,就是神收納為己有的人,會使自己落在咒詛之下。或者,也許不同的表達方式暗示,只要以色列順服,就只有一個祝福要總體地宣告在以色列百姓身上,作為有福的百姓,並且他們要永遠如此;基利心山上的支派要對這祝福說阿們:“以色列啊,你是有福的,願你永遠如此”;但隨後咒詛作為總則的例外而來,而我們知道 exceptio firmat regulam:例外證實規則。以色列是蒙福的百姓;但是,若他們中間竟有任何個別人行了所提到的這些事,就讓他們知道,他們在這事上無分無關,而是在咒詛之下。這表明神何等樂意賜下祝福;若有人落在咒詛之下,他們只能怪自己,是他們把咒詛招到自己頭上。#

3.利未人或祭司,就是其中被指定擔任此事的人,要宣讀咒詛,也要宣讀祝福。他們受命施行祝福(第10章第8節),祭司每日如此行(民數記 6:23)。但他們必須分別貴重的和卑賤的;不可把那祝福不加分別地賜下,而必須聲明它不屬於誰,免得那些自己無權得著的人以為可以因置身人群中而有分於它。注意,傳道人必須傳講律法的可畏,也必須傳講福音的安慰;不僅要用祝福的應許吸引人盡本分,也要用咒詛的警戒使他們敬畏而盡本分。#

4.這裡明說的是咒詛,而不是祝福;因為凡在律法以下的人都在咒詛之下,但祝福我們是為基督保留的尊榮,他因此為我們成就了律法因軟弱所不能成就的事。在基督的登山寶訓中,那才是真正的基利心山,我們只有祝福(馬太福音 5:3等)。#

5.對每一項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對於祝福說阿們,其意義很容易理解。猶太人有一句話鼓勵人對公開禱告說阿們:凡在祝福者之後回答阿們的,他就如同那祝福的人。但他們怎能對咒詛說阿們呢?#

(1)這是他們承認這些咒詛真實的信仰宣告,承認這些和類似的咒詛不是嚇唬孩童和愚人的怪物,而是神對人的不敬虔和不義所發真實忿怒的宣告,其中一點一畫都不會落空。#

(2)這是承認這些咒詛的公義;當他們說阿們時,實際上不僅是說,事情必定如此,也是說,事情理當如此。行這些事的人該落在咒詛之下,並伏在其下。#

(3)這是他們對自己發出的一種咒詛,使他們受到強有力的約束,不可與這些被咒詛纏上的惡行有任何關係。“若我們 ever 行這樣的事,願神的忿怒臨到我們。”我們讀到有人進入咒詛中(在我們中間,這也是嚴肅誓言的通常形式),為要行在神的律法中(尼希米記 10:29)不但如此,猶太人還說(如博學的帕特里克主教引用他們的話):“眾百姓藉著說這阿們,就彼此為對方受約束,要遵守神的律法;因此每個人都在自己所能及的範圍內,有義務阻止鄰舍違犯這些律法,並責備已經犯罪的人,免得他們替他們擔當罪與咒詛。”#

II.現在讓我們觀察,這裡宣告咒詛所針對的具體罪是什麼。#

1.違背第二條誡命的罪。這把火焰的劍首先被設立來守護這條誡命(第15節)。這裡受咒詛的,不只是敬拜偶像的人,也包括製造或保存偶像的人,只要它們是拜偶像者在事奉他們的神時所用的那類(或類似那類)東西。無論是雕刻的偶像還是鑄成的偶像,結果都一樣;它是耶和華所憎惡的,即使它沒有公開設立,而是在暗中之處;即使它事實上沒有被敬拜,也沒有說它是為敬拜而設計的,只是懷著敬重並帶著持續的試探被保存在那裡。這樣行的人也許能逃脫人的懲罰,卻不能逃脫神的咒詛。#

2.違背第五條誡命(第16節)輕慢父母是一項極其嚴重的罪,以致被列在輕慢神自己之後。若有人在言語或行為上虐待父母,他就落在官長的判決之下,必須被處死(出埃及記 21:15、17)。但在心裡輕看他們,是官長不能審察的事,因此這裡把它置於認識人心的神的咒詛之下。那些以輕蔑和傲慢對待父母的,乃是受咒詛的兒女。#

3.違背第八條誡命。神的咒詛在這裡繫於:#

(1)不義的鄰舍,就是挪移地界的人(第17節)(見第19章第14節)。又繫於不義的謀士,就是當人求問他的建議時,他惡意地指引朋友去做他明知會使其受損的事;這就是假裝指引瞎子走路,卻使瞎子走錯路,再沒有什麼比這更野蠻或更奸詐(第18節)。那些引誘別人離開神誡命的道路,誘惑他們犯罪的人,給自己招來這咒詛;我們的救主解釋過這一點(馬太福音 15:14),瞎子領瞎子,二人都要掉在坑裡。#

(3)又繫於不義的審判官,就是屈枉寄居者、孤兒、寡婦案件的人;他本當保護併為他們伸冤(第19節)這些人被假定為貧窮無友(善待他們沒有什麼可得罪的,得罪他們也沒有什麼可失去的),因此審判官可能受試探,偏向他們的對頭,違背正直與公平;但這樣的審判官是受咒詛的。#

4.違背第七條誡命。亂倫是受咒詛的罪,無論是與姊妹、父親的妻子,或岳母婆母(第20、22、23節)。這些罪行不僅使人暴露在官長之劍下(利未記 20:11),而且更可怕的是,暴露在神的忿怒之下;與獸淫亂也是如此(第21節)#

5.違背第六條誡命。這裡特別指出兩種最惡劣的謀殺:#

(1)暗中殺人,就是人不把鄰舍當作公平的對手來攻擊,不給他機會自衛,而是暗中擊打他(第24節),例如用毒藥或其他方式,使他看不見是誰傷害他(見詩篇 10:8、9)。這樣的暗殺雖可能不被發現、不受懲罰,神的咒詛卻必追隨他們。#

(2)披著法律外衣的殺人,這是對神最大的冒犯,因為它使神的一項制度成為庇護最惡劣惡棍的東西;也是對鄰舍最大的冤害,因為它毀壞他的名譽,也毀壞他的生命:因此,受僱或受賄去控告、定罪、判決,並由此殺害無辜之人的,必受咒詛,第25節(見詩篇 15:5)#

6.這莊嚴禮儀以一項普遍的咒詛作結,咒詛那不堅立,或也可讀作不履行,這律法的一切話並遵行的人(第26節)藉著我們對律法的順服,我們為律法蓋上印記,從而堅立它;正如藉著我們的悖逆,我們盡己所能廢除它(詩篇 119:126)使徒沿用一切古代譯本,讀作:凡不常常遵守的都受咒詛(加拉太書 3:10)。免得那些犯了別的罪、而這些罪未在這咒詛宣告中提及的人,以為自己不會受咒詛,最後這一項就達及所有人;不僅包括行律法所禁止之惡的人,也包括不行律法所要求之善的人:對此我們都必須說阿們,承認自己在咒詛之下,公義地配得這咒詛,並且若非基督為我們成為咒詛,把我們從律法的咒詛中贖出來,我們必定已經在其下永遠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