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全本聖經註釋

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申命記 17

本章的囑咐是:

I.關於一切獻祭牲畜的純淨與完全(第1節)#

II.關於拜偶像者所受的刑罰(第2–7節)#

III.關於從下級法庭向大公會申訴(第8–13節)#

IV.關於君王的揀選與本分(第14節等)。#

拜偶像的刑罰(主前1451年)

申命記 17:1–7和合本(神版)
1「凡有殘疾,或有什麼惡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 神,因為這是耶和華—你 神所憎惡的。2「在你們中間,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的諸城中,無論哪座城裡,若有人,或男或女,行耶和華—你 神眼中看為惡的事,違背了他的約,3去事奉敬拜別神,或拜日頭,或拜月亮,或拜天象,是主不曾吩咐的;4有人告訴你,你也聽見了,就要細細地探聽,果然是真,準有這可憎惡的事行在以色列中,5你就要將行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門外,用石頭將他打死。6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將那當死的人治死;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將他治死。7見證人要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這裡有:

I.一條維護神敬拜尊榮的律法,規定凡有任何殘疾的受造物,都不可獻給他為祭(第1節)這個警戒我們已經屢次遇見:你不可獻上任何有殘疾、使它難看的,或有任何邪惡之事或物的(後面的詞也許更宜如此譯),即任何疾病或軟弱,雖初看不易察覺;這在神面前是可憎的。神是萬有中至善者,因此凡用來事奉他的,都應當是其類中最好的。舊約的祭牲尤其必須如此,因為它們是基督的預表;基督乃是無瑕疵、無玷汙的羔羊(彼得前書 1:19),全然脫離一切罪和罪的一切外貌。在猶太教會後期,他們因被擄到巴比倫而得醫治,不再拜偶像,然而他們仍因違犯這律法而被指責為褻瀆,就是把瞎眼的、瘸腿的、有病的獻為祭(瑪拉基書 1:8)#

II.一條懲罰敬拜假神之人的律法。引誘別人拜偶像已被定為死罪(第13章),這裡被引誘去拜偶像也同樣被定為死罪。若瞎子這樣領瞎子,兩者都必掉在坑裡。神這樣要使他們對那罪懷有懼怕;當他們看見有這麼多流血的律法為反對這罪而設立時,就必須斷定這罪極其有罪;他也要藉此制止那些若非如此便不會被勸阻的人。然而這使人死的律法,終究顯為無效。請看這裡:#

1.這律法所針對的罪是什麼,就是事奉或敬拜別神(第3節)這裡特別指出最古老且最似乎有理的偶像崇拜,就是敬拜日、月、星辰;若這已經是如此可憎的事,那麼敬拜木頭石頭,或卑賤可鄙之動物的形像,就更是如此了。論到這事,經上說:#

(1.)這是神沒有吩咐的事。他曾一再禁止;但這裡這樣表述,是要暗示:即使沒有別的反對理由,這一點也已經足夠了(因為在敬拜神的事上,他的設立和命定必須作我們的準則和憑據);並且神從未吩咐敬拜他的人如此降卑自己,去向與他們同為受造之物者致敬。若神曾吩咐他們這樣行,他們大可公正地抱怨這是對他們的羞辱和貶抑;然而,當他既已禁止,他們卻要出於反抗之心,把這羞辱加在自己身上。#

(2.)這是在神眼前的惡(第2節)無論怎樣殷勤隱藏,他都看見;無論怎樣巧妙掩飾,他都憎惡。這罪本身極其兇惡,是對全能神所能施加的最大冒犯。#

(3.)這是違背聖約。神接納他們作自己特有的百姓,條件就是他們只把他當作自己的神來事奉和敬拜;所以,若他們把惟獨歸於他的尊榮給了任何別的對象,那約便無效了,他們也喪失了這約的一切益處。其他的罪是違背誡命,但這罪是違背聖約。這是屬靈的姦淫,破壞了婚約。#

(4.)這是以色列中的可憎之事(第4節)拜偶像在任何人身上都已經夠壞了,但在以色列中尤其可憎;他們是蒙了獨一真活神的旨意和恩寵之特別啟示的百姓。#

2.必須怎樣審判這罪。若有人告發此事,或有任何可疑根據,認為無論什麼人,男或女,曾事奉別神,#

(1.)就必須查問(第4節)雖起初看來尚不確定,後來經過搜查也許可以顯明確實;若可能被發現,就不可不受懲罰;即使不能發現,僅僅對此事進行查問,也會使全國對這事懷有懼怕。#

(2.)必須提出證據(第6節)無論這罪多麼兇惡危險,若沒有可靠證據,至少有兩個見證人作證,他們仍不可因此懲罰任何人。他們不可假託尊榮神而冤枉無辜的人。這條在性命案件中要求兩個見證人的律法,我們以前已有(民數記 35:30);也被引用於 馬太福音 18:16 。#

3.必須宣判並執行什麼刑罰。對拜偶像者,無論男或女,都必須施加如此重的刑罰,就是死刑,而且是如此重的死法,就是石刑;軟弱性別的軟弱也不能成為藉口(第5節)。執行刑罰的地點必須在城門,使罪犯更蒙羞辱,也使對眾人的警戒更公開。見證人的手,在這事和其他案件中,都必須先加在他身上,也就是他們必須向他投第一塊石頭,藉此承認自己的證言,並嚴肅地咒詛說,若他們的證據是假的,他流血的罪就歸到他們自己身上。這個習俗或可用來制止人作假見證。見證人實在是罪犯之死的成因,因此要求他們在實際行動上也是如此。但隨後眾民的手也必須跟上,完成處決;他們如此見證自己憎惡這罪,並從他們中間除掉那惡,如前所述(第13章第9節)。#

審判官的權柄(主前1451年)

申命記 17:8–13和合本(神版)
8「你城中若起了爭訟的事,或因流血,或因爭競,或因毆打,是你難斷的案件,你就當起來,往耶和華—你 神所選擇的地方9去見祭司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求問他們,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10他們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語,你必照著他們所指教你的一切話謹守遵行。11要按他們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們所斷定的去行;他們所指示你的判語,你不可偏離左右。12若有人擅敢不聽從那侍立在耶和華—你 神面前的祭司,或不聽從審判官,那人就必治死;這樣,便將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13眾百姓都要聽見害怕,不再擅敢行事。」

審判的法庭奉命設立在各城中(第16章第18節),並被賦予權柄,按律法聽審並裁定案件,包括我們所謂屬王冠的訴訟,也包括人與人之間的訴訟;我們可以設想,通常他們會了結帶到他們面前的事,他們的判決也是終局的。但是,

1.這裡假定,有時某案件可能進入他們的法庭,卻難到那些下級審判官不能裁定;這些人不能被認為在律法上如主持較高級法庭的人那樣有學問。因此(用我們法律的語言說),他們必須作出特別裁斷,並在宣判以前留出時間商議(第8節):若在審判上發生一件太難為你的事,審判官承認其困難並非羞恥;假設是血與血之間,就是被害者呼求的血,與被控殺人者因血被追討而涉及的血之間,當證據上尚不明確是故殺還是誤殺時;或是訴訟與訴訟之間,即原告的訴訟(也就是訴狀或陳述)與被告的答辯之間;或是傷與傷之間,指毆打傷害之訴訟;在這些和類似案件中,雖證據清楚,然而對於律法的意思和含義,以及將其應用於具體案件,仍可能產生疑問。#

2.這些困難案件,至今照葉忒羅的建議都帶到摩西那裡;在他死後,則要帶到最高權力所在之處,不論是在一位士師那裡(當有這樣一位非常人物被興起,並被裝備來擔當這重大職分時,如俄陀聶、底波拉、基甸等),或是在大祭司那裡(當他因恩賜卓越而蒙神呼召主持公共事務時,如以利),或者,若沒有單個人被上天標明受此尊榮,那麼就交給祭司和利未人(或交給祭司,他們本來就是利未人);他們不僅侍奉聖所,也聚會議事,受理從下級法庭來的申訴。可以合理推想,他們不僅因學識和經驗最有資格,也最有神的靈幫助他們裁定疑難(第9、11、12節)。這裡沒有命令他們求問烏陵和土明,因為可以推想,烏陵和土明只應在關乎公共事務的案件中求問,無論是關乎全體百姓,還是關乎君王;但在普通案件中,必須信賴坐在舵位之人的智慧和正直。他們的判斷雖沒有神諭的神聖權威,然而除了它作為有知識、謹慎、有經驗之人的判斷而有的道德確據以外,還有神應許的益處,含於這些話中(第9節):他們必將判決的斷語指示你;它也有神設立的支持,藉此他們被立為全國最高的審判機關。#

3.審判官、祭司或大議會所給出的終局判決,相關當事人必須遵從,違者處死:你要照他們的判語去行(第10節);你要謹守遵行,不可偏離(第11節),或向右,或向左。請注意,支持更高權力的權威,並遵守政府的正當秩序,使那些被任命治理的人得以被聽從,並使各人在他們職權範圍內的一切事上都服從他們,這是為神的尊榮和百姓的福祉。雖當事人以為自己因判決受了損害(因為人在自己的案件上總容易偏心),他仍必須服從,必須遵守裁決,不論多麼不合意,都要照其承擔、失去或支付,不僅是因懼怕刑罰,也是因良心的緣故。但若下級審判官違背高級法庭的判決,不執行其命令,或私人拒絕服從其判決,這種頑抗必須以死刑懲罰,儘管發生反對之事本身再小也是如此:那人就必死,眾民都要聽見懼怕(第12、13節)。請看這裡:#

(1.)不順服的邪惡。悖逆和頑梗,出於反抗之靈,反對神或他以下掌權的人,出於藐視和任性的原則,正如行邪術和拜偶像。因軟弱和無知而意見不同,可以被寬恕,也必須被容忍;但若擅自行事,在驕傲和惡意中如此(如古譯本所解釋),這就是拿起武器反抗政府,並冒犯那設立一切權柄的神。#

(2.)刑罰的目的:使別人聽見懼怕,不再照樣行。有些人會這樣審慎,從刑罰的嚴厲推知罪行的兇惡,因此憎惡它;另一些人則會如此顧念自己的安全,寧可違背自己的性情而服從判決,也不願犯罪傷害自己的頭,因違抗判決而喪失生命。使徒從這律法推論出那些踐踏神兒子權柄的人將被認為配受何等重的刑罰(希伯來書 10:28、29)#

揀選君王(主前1451年)

申命記 17:14–20和合本(神版)
14「到了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時候,若說:『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圍的國一樣。』15你總要立耶和華—你 神所揀選的人為王。必從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為王。16只是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為要加添他的馬匹,因耶和華曾吩咐你們說:『不可再回那條路去。』17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18他登了國位,就要將祭司利未人面前的這律法書,為自己抄錄一本,19存在他那裡,要平生誦讀,好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 神,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20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氣傲,偏左偏右,離了這誡命。這樣,他和他的子孫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國位上年長日久。」

關乎臣民的律法之後,恰當地接著關乎君王的律法;因為治理別人的人,自己必須記得他們也在命令之下。這裡賜下律法:

I.給帝國的選舉者,說明他們在作選擇時必須遵循什麼規則(第14、15節)#

1.這裡假定,百姓隨著時間推移會渴望有一個王;他們會認為王的威儀和權力使他們的國家在鄰邦中顯得偉大。他們有王,既沒有被應許為憐憫,也沒有被命令為本分(對他們來說,沒有什麼比他們所處的神聖治理更好),但若他們願意,便蒙許可。只要他們留心使政府的目的得到實現,並使神的律法被正當地遵守和執行,他們就不必被束縛於任何一種政體,而可以歡迎他們有一個王。雖這願望的原則被假定為有些不合規矩,就是他們要像列國一樣(然而神在許多方面將他們與列國分別出來),神仍願在這事上容讓他們,因為他打算藉此服事自己的旨意,使王政成為彌賽亞國度的預表。#

2.他們在選擇上受指引。若他們要有一個王治理他們,正如神預見他們會如此(雖然看來幾乎四百年以後才有人提出這個動議),那麼他們必須:#

(1.)求問神的口,立神所選擇的人為王;在如此重大的事務上,他們有神諭可求問,有一位神為他們選擇,且這位神無誤地知道每個人現在如何、將來如何,這對他們是何等幸福。君王是神的代理人,因此由他來選擇他們是合宜的:神自己曾以特別方式作以色列的王;若他們在他之下另立一人治理他們,就必須由他指名其人。因此,當百姓渴望有王時,他們就求問耶和華的先知撒母耳;後來大衛、所羅門、耶羅波安、耶戶和其他人,都是借先知被揀選的;百姓因沒有遵守這律法而受責備,何西阿書 8:4 :他們立君王,卻不是由於我。在一切事情上,神的選擇,只要我們能知道,就應當指引、決定並支配我們的選擇。#

(2.)他們不可假託加強聯盟,或假託那人有非常資格,而選擇一個外國人,免得外來的王引入外來的風俗或習慣,違反神聖律法所設立的那些規矩;他必須是從你弟兄中選出的一人,好叫他可以作基督的預表;基督是我們骨中的骨(希伯來書 2:14)#

II.這裡賜給將被選立之君王的律法,使他正當地施行政事。#

1.他必須謹慎避開一切會使他偏離神和宗教的事。財富、尊榮和享樂,是敬虔的三大攔阻(肉體的情慾、眼目的情慾和今生的驕傲),對於居高位者尤其如此;因此這裡警戒君王防備這些。#

(1.)他不可借加添馬匹來滿足愛尊榮之心(第16節)在一個通常使用驢和騾子的國家,騎在馬上(這是一種威儀的受造物)的人顯得十分尊貴;因此,雖然他可以有馬供自己騎乘,也可以有車,卻不可使僕人騎馬(傳道書 10:7),也不可為他的官員和護衛擁有許多馬匹(當神作他們的王時,他的士師騎驢,士師記 5:10;12:14),也不可為戰爭加添馬匹,免得他過分倚靠它們(詩篇 20:7;33:17;何西阿書 14:3)。這裡給出反對他加添馬匹的理由,是因為這會使他與埃及有更密切的往來(埃及供應迦南馬匹,列王紀上 10:28、29),而神的以色列是以大能的手從那裡被帶出來的,不適合有這樣的往來:你們不可再回那條路,恐怕沾染埃及的偶像崇拜(利未記 18:3),而他們對此非常容易傾向。請注意,我們應當謹慎那些貿易或交往,因它們會使我們有被引入罪中的危險。若以色列不可回埃及,他們就不可與埃及交易;所羅門從中沒有得著益處。#

(2.)他不可借加添妃嬪來滿足愛享樂之心(第17節),像所羅門所行、以致自取敗壞那樣(列王紀上 11:1),免得他的心繫於她們,偏離事務,偏離一切嚴肅的事,尤其偏離敬虔和虔誠的操練;沒有什麼比放縱肉體更與此為敵。#

(3.)他不可借多多加添金銀來滿足愛財富之心。他被允許有適度的寶藏,也沒有被禁止善於經營它;但,#

[1.]他不可大大加添錢財,以致借征斂壓迫百姓(所羅門似乎這樣行了,列王紀上 12:4),也不可因此欺騙自己,倚靠錢財,並將心放在其上(詩篇 62:10)#

[2.]他不可為自己加添錢財。大衛加添金銀,但那是為神的事奉(歷代志上 29:4),不是為自己;是為他的百姓,不是為自己的家。#

2.他必須謹慎專心於神的律法,並以此為自己的準則。這對他來說,必須勝過一切財富、尊榮和享樂,勝過許多馬匹或許多妃嬪,勝過千萬金銀。#

(1.)他必須從原本為自己抄錄一份律法;原本是在侍奉聖所的祭司保管之下(第18節)有些人認為他只須抄寫這卷申命記;它是律法的摘要,其中的訓誡多為道德和司法性質,比起利未記和民數記中的律法更關乎君王,因為那些律法屬禮儀,主要關乎祭司。另一些人認為他要謄寫摩西五經全部;它們被稱為律法,並且共同保存,作為他們宗教的根基。現在,#

[1.]雖可推想君王從祖先那裡已有十分精美的抄本在身邊,然而除此以外,他還必須有一本屬於自己的;可推想他們的抄本因經常使用已經磨損,他必須有一本新的,用以開始自己的世代。#

[2.]雖他身邊有書記,可以僱用他們抄寫這本,且他們也許寫得比他更好,他仍必須親自用自己的手來做,為尊榮律法,也使他不以任何宗教行為為卑賤;使自己習慣勞苦和學習,尤其使他藉此不得不特別留意律法的每一部分,並因抄寫而將其銘刻在心中。請注意,我們每個人把自己從聖經和好書中、從所聽的講道中所觀察到最能感動並造就自己的內容寫下來,是大有用處的。謹慎的筆可以大大彌補記憶的缺欠,並用新舊之物充實好家主的寶藏。#

[3.]他必須這樣行,即使是在他坐在國位上的時候,只要他以前尚未如此行。當他開始專心事務時,首先必須專心於此。坐在國度寶座上的人,手中事務必然繁多。他國中內外的事務,都要求他付出大量時間和思慮,然而他仍必須為自己抄錄一份律法。那些稱自己為事務繁忙之人的,不可因此以為這能使他們免於以宗教為自己的事務;偉人也不可認為,親自為自己抄寫神律法中那些偉大的事,是對他們的任何貶損;這些事乃是神寫給他們的(何西阿書 8:12)#

(2.)既有一本自己抄寫的聖經在身邊,他不可認為把它收在櫃中就夠了,而必須一生的日子都在其中誦讀(第19節)擁有聖經還不夠,我們必須使用它們,照每日的本分和需要天天使用;我們的靈魂必須常常吃那嗎哪作為飯食;若消化得好,它就會成為靈魂真正的滋養和力量。身體不斷從食物得益,並非只有進食時才得益;靈魂也是如此,若它晝夜思想神的話(詩篇 1:2)。我們必須在有生之年恆常使用神所寫下的話。基督的門徒永遠不會學到高過他們聖經的地步;直到他們來到那知識與愛都得完全的世界以前,他們總會不斷需要聖經。#

(3.)若他不把自己所寫所讀的付諸實踐,他的書寫和誦讀就全然無益(第19、20節)神的話並非僅僅被設計為供人思辨娛樂的題目,而是作支配人行為的準則。讓他知道:#

[1.]他的宗教必須對他有什麼管治權,並必須對他產生什麼影響。第一,它必須使他對神的威嚴和權柄存極其敬畏而可畏的尊重。他必須學習(如此,最有學問的人也必須藉著不斷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神;他雖居高位,仍必須記得神在他之上;無論他的臣民應當怎樣懼怕他,他也照樣,並且更多地,欠神這種敬畏,因為神是他的王。第二,它必須使他恆常遵守神的律法,並憑良心順服它,作為那敬畏的結果。他必須謹守這律法的一切話(他是 custos utriusque tabulae:兩塊法版的守護者),不僅留心叫別人遵行,也要自己遵行,作天上之神謙卑的僕人,並給他的下屬作好榜樣。第三,它必須使他保持謙卑。無論他被提升到何等地步,都要保持心靈卑微;要讓他對神的敬畏防止他藐視弟兄;不可使他的心高傲,超過他們,以致向他們舉止傲慢或輕蔑,並踐踏他們。不可因自己更偉大、外表更顯赫,就妄想自己比他們更好;卻要記得,他是神的用人,是為他們的益處( major singulis, but minor universis:大於任何單個的人,卻小於整體)。這宗教必須防止他的錯誤,無論向右或向左(因為兩邊都有錯誤),並在一切事上使他對他的神和他的本分保持正直。#

[2.]他的宗教會給他帶來什麼益處。敬畏神並守他誡命的人,在這世上必定因此過得更好。世上最大的君王,可以從宗教所得的益處,多過從他君權的一切財富和權力所得。它有益處,第一,對他本人:他在國位上必延長年日。我們在猶大諸王的歷史中發現,一般而言,最好的統治也是最長的,除非神為懲罰百姓而縮短其年日,如約西亞的統治。第二,對他的家族:他的子孫也必興盛。把宗教傳給後代,神就會把祝福傳給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