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申命記 22
申命記:章節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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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慈與人道(主前1451年)
1「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為不見,總要把它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2你弟兄若離你遠,或是你不認識他,就要牽到你家去,留在你那裡,等你弟兄來尋找就還給他。3你的弟兄無論失落什麼,或是驢,或是衣服,你若遇見,都要這樣行,不可佯為不見。4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驢跌倒在路上,不可佯為不見,總要幫助他拉起來。
這裡所要求向鄰舍施行的仁慈,遠比先前吩咐對仇敵所當顯出的仁慈(出埃及記 33:4等)更甚,即使他不是以色列人也如此,因為這律法合乎自然的公平。
1.走迷的牲畜應當被帶回,或交給主人,或帶回它們走失的草場(第1、2節)。這事必須做,是因憐憫這些牲畜本身;它們流蕩時,就暴露於危險之中;也是出於對主人的禮貌與尊重,甚至是出於對他的公義,因為這是按我們願意別人怎樣待我們而待人,這正是公平的根本律法之一。注意,宗教教導我們有鄰舍之情,並且預備好在有機會時向眾人盡各樣善職。在做這事時,#
(1.)他們不可顧念麻煩;若知道主人是誰,就必須親自把它帶回去;因為,若他們只是通知主人來親自照看,在他趕到以前,它可能遭遇禍患。#
(2.)他們不可顧念花費;若不知道主人是誰,就必須把它帶回家餵養,直到找到主人。若鄰舍的牛或驢走迷尚且必須如此照管,更何況他本人從神和自己的本分中走迷;我們應當盡力使他迴轉(雅各書 5:19),並且挽回他,也要想到自己(加拉太書 6:1)。#
2.失物應當帶給主人(第3節)。猶太人說:“撿到失物的人,應當由公共傳報人三四次公開通告,”照我們中間的慣例也是如此;若找不到主人,撿到物品的人可以把它們轉為自己使用;但(有些學者在此情形中說)他若把物品的價值給窮人,就做得很好。#
3.困厄中的牲畜應當得到幫助(第4節)。這既要出於對牲畜的憐憫(因為憐憫人的人顧惜牲畜的命,雖不是自己的牲畜),也要出於對鄰舍的愛與友誼,因為我們不知道自己多久以後就可能需要他的幫助。若一個肢體可以對另一個肢體說:“我現在不需要你,”它卻不能說:“我永遠不需要。”#
各樣禁令(主前1451年)
5「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你 神所憎惡的。6「你若路上遇見鳥窩,或在樹上或在地上,裡頭有雛或有蛋,母鳥伏在雛上或在蛋上,你不可連母帶雛一併取去。7總要放母,只可取雛;這樣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長久。8「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圍安欄杆,免得有人從房上掉下來,流血的罪就歸於你家。9「不可把兩樣種子種在你的葡萄園裡,免得你撒種所結的和葡萄園的果子都要充公。10不可並用牛、驢耕地。11不可穿羊毛、細麻兩樣攙雜料做的衣服。12「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圍做 子。」
這些經文中有幾條律法,似乎降得很低,關注卑微而細小的事。人的法律通常並不如此:De minimis non curat lex:法律不關心小事;但因為神的護理延伸到最小的事務,他的訓令也如此,使我們即使在這些事上,也可以敬畏耶和華,如同我們在他的眼目與看顧之下。然而這些條例雖顯得微小,其意義與趨向卻是如此,以致雖然細微,既列在神為我們寫下的律法之中,就當被看為大事。
I.要藉著服飾維持男女的分別,為保存我們自己和鄰舍的貞潔(第5節)。自然本身教導他們在頭髮上應有分別(哥林多前書 11:14),按同一準則,在衣服上也應如此;因此無論在平常穿著上,或在臨時場合,都不應混淆。為幫助合法的逃脫或隱藏,可以這樣做;但若為娛樂或演戲而如此行,是否正當就很可疑。#
1.有些人認為這是指外邦人拜偶像的習俗:在敬拜維納斯時,女子穿戴兵甲,男子穿婦女的衣服;這同其他這類迷信習俗一樣,在這裡被稱為耶和華所憎惡的。#
2.它禁止混淆男女的性情與事務:男人不可柔弱女態,也不可在家做女人的工作;女人也不可如悍婦,妄圖教導,或篡奪權柄(提摩太前書 2:11、12)。很可能這種衣服的混淆曾被用來取得行汙穢之事的機會,因此被禁止;因為凡願意遠離罪的人,必須使自己遠離一切犯罪的場合和接近罪的途徑。#
II.取鳥窩時,必須放走母鳥(第6、7節)。猶太人說:“這是摩西律法所有誡命中最小的一條,”然而這裡給遵守它的人所許的應許,與給遵守第五誡的人所許的相同;第五誡是最大的誡命之一,就是使你可以得福,並且日子得以長久;因為,正如在小事上的悖逆顯明對律法極大的輕慢,在小事上的順服也顯明對律法極大的尊重。一個人放走手中的鳥(手中一隻勝過林中兩隻),純粹因為神吩咐他如此行,就在這事上顯明他看神一切關於萬事的訓令都是正直的,並且寧願克己,也不願得罪神。但神豈顧念飛鳥嗎(哥林多前書 9:9)?是的,當然;也許我們的救主正是暗指這條律法(路加福音 12:6),五個麻雀不是賣二分銀子嗎?但在神面前,一個也不忘記。這條律法,#
1.禁止我們殘忍對待牲畜,或以毀滅它們為樂。雖然神使我們比天上的飛鳥更有智慧,並賜給我們對它們的管轄權,我們卻不可濫用它們,也不可用嚴厲轄制它們。要放走母鳥,使它再繁殖;不可毀滅它,因為其中有福(以賽亞書 65:8)。#
2.它教導我們憐憫同類,並憎惡一切顯得野蠻、殘酷、乖戾的事,尤其是對較軟弱溫柔的性別;鑑於她們生產兒女時所受的痛苦,總當以極大的尊重待她們。母親被摔死在兒女身上(何西阿書 10:14),以及孕婦被剖開(阿摩司書 1:13),被說成是極其不人道殘忍的例證。#
3.它進一步暗示,我們不可利用任何人的自然親情和性情溫柔來對他行害。若不是母鳥顧念自己的蛋或雛鳥(不像鴕鳥),使它停留在窩上,否則它本來很容易飛去保全自己,就不會被捉住。如今,既然她因值得稱讚之事反而受害,實在令人極為憐惜,律法便照管她,使她得以被放走。對此的記念,也許在某個時候,會使我們不向那些落在我們憐憫之下的人行剛硬或不仁慈的事。#
III.建造房屋時,必須注意使其安全,免得有人從上面跌下受害(第8節)。他們房屋的屋頂是平的,可供人行走,正如許多經文所顯明的;如今,免得有人因疏忽從上面跌下,他們必須在四圍做欄杆;猶太人說,欄杆必須有三尺半高;若不這樣做而有禍患隨之而來,屋主就因自己的疏忽使流血的罪歸到他家。請看這裡,#
1.人的生命在神面前何等寶貴;他不僅藉著自己的護理,也藉著自己的律法保護人的生命。#
2.因此人的生命在我們眼中也應何等寶貴;我們應當何等謹慎,防止任何人受到傷害。猶太人說,按這條律法的公平原則,他們有義務(我們也同樣有義務)圍護或移除一切可能危及生命的東西,例如遮蓋汲水井、修理橋梁,等等;免得若有人因我們的疏忽而滅亡,他們的血就要從我們手中追討。#
IV.這裡禁止奇異的混雜(第9、10節)。關於這一點,我們先前已經多有遇見(利未記 19:19)。這些事本身並沒有顯出任何道德上的惡,因此我們現在並不因把小麥和黑麥同種、用馬和牛同耕、穿麻毛混紡的衣服而良心不安;但藉此所禁止的,或是:#
1.與異教徒某些拜偶像的習俗相合。或是,#
2.與以色列人的樸素和純潔相反的事。他們不可把創造主以無限智慧所分開的東西合在一起,以滿足自己的虛榮和好奇:他們不可與不信的人同負一軛,也不可與不潔的人混雜,如同牛與驢混在一起。他們在世上的承認與外表也不可斑駁雜色,或分色相間,而要是一整塊、同一類。#
V.關於衣服上繸子和誡命備忘記號的律法,我們先前已有(民數記 15:38、39),這裡重述(第12節)。藉著這些,他們與別的民族分別出來,以致人一看見就可以說:那裡走著一個以色列人;這教導他們不要以自己的國家為恥,也不要以他們宗教的獨特之處為恥,無論鄰舍怎樣輕看他們和他們的宗教;這些也在與誡命相關的具體場合提醒他們那些訓令;也許這條律法在這裡重述,是因為前面緊接的訓令顯得如此細小,以致有被忽略和忘記的危險。繸子會提醒你們不要用細麻和羊毛做你們的衣服(第11節)。#
對淫亂的懲罰(主前1451年)
13「人若娶妻,與她同房之後恨惡她,14信口說她,將醜名加在她身上,說:『我娶了這女子,與她同房,見她沒有貞潔的憑據』;15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來,帶到本城門長老那裡。16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說:『我將我的女兒給這人為妻,他恨惡她,17信口說她,說:我見你的女兒沒有貞潔的憑據;其實這就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父母就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面前。18本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治他,19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為他將醜名加在以色列的一個處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終身不可休她。20但這事若是真的,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21就要將女子帶到她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她打死;因為她在父家行了淫亂,在以色列中做了醜事。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22「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23「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裡遇見她,與她行淫,24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女子是因為雖在城裡卻沒有喊叫;男子是因為玷汙別人的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25「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26但不可辦女子;她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樣。27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並無人救她。28「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29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汙了這女子,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30「人不可娶繼母為妻;不可掀開他父親的衣襟。」
這些律法關係到第七條誡命,藉著給那些與靈魂爭戰的肉體情慾加上刑罰,而對它們施以約束。
I.若一個男人貪戀別的女人,為了擺脫自己的妻子而毀謗她、誣告她,說她在嫁給他時並沒有她所聲稱的童貞;他的毀謗一被證明為假,就必須受罰(第13–19節)。丈夫的指控要藉何種證據被證明為假,學者們並不一致,也完全沒有必要查究:這律法所指向的人,無疑明白其意義;我們知道以下一點就足夠了:這邪惡的丈夫既這樣企圖毀壞自己妻子的名譽,就要被鞭打、罰款,並且被約束,永不可休掉他這樣虐待過的妻子(第18、19節)。他若不喜悅她,本可以照律法的准許休她(第24章第1節),但那樣他必須給她嫁妝;因此,若他為了保全那嫁妝,並對她造成更大的傷害,就這樣毀壞她的好名聲,那麼他因此受嚴厲懲罰,並從此永遠喪失休她的許可,是合宜的。請注意,#
1.與我們關係越親近的人,若誣陷他們、玷汙他們的名譽,罪就越大。毀謗你自己母親的兒子(詩篇 50:20)被說成是性質最高的罪;他是與你最接近的人;更何況毀謗你自己的妻子,或你自己的丈夫,就是你自己:玷汙自己巢穴的,確實是惡劣之極。#
2.貞潔既是德行,也是榮譽;凡使它被懷疑的事,都是極大的羞辱和恥辱,不下於任何別的事:因此在這事上,我們比任何事都更應高度謹慎,既顧惜自己的好名聲,也顧惜別人的好名聲。#
3.父母必須看自己有責任為兒女的名譽辯護,因為那是他們自己名譽的一部分。#
II.若那以童女身份出嫁的女子被發現並非童女,她就要在父家門口被石頭打死(第20、21節)。若汙穢之事是在她許配以前所犯,就不會作為死罪受罰;但她明知自己被玷汙,卻使所嫁之人相信她是貞潔端莊的女人,她就必須為這對丈夫的欺騙而死。但有些人認為,她的汙穢只有在許配以後犯下時才以死刑懲罰,他們假定很少有人到了成熟年齡卻還未許配,雖尚未結婚。如今,#
1.這給年輕女子一個有力的警戒,要逃避淫亂;因為不論先前怎樣隱藏,以致未破壞婚姻,後來很可能被發現,使她們永遠蒙羞並徹底敗亡。#
2.這也暗示父母必須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守兒女的貞潔,給他們良好的勸告與訓誡,樹立好榜樣,使他們遠離壞同伴,為他們禱告,並施以必要的約束;因為若兒女犯了淫蕩,父母就必須在自己門口承受處決的憂傷與羞恥。“在以色列中行了愚妄”這句話,在底拿的事上正是指這罪而用(創世記 34:7)。一切罪都是愚妄,汙穢尤其如此;但最為愚妄的是在以色列中行汙穢,因為以色列按所承認的是聖潔的民。#
III.若任何男人,無論未婚或已婚,與有夫之婦同寢,二人都要被處死(第22節)。這條律法我們先前已有(利未記 20:10)。已婚男人與未婚女子同寢,並不是性質如此嚴重的罪,也不以死懲罰,因為這並不是把私生的後裔以合法子女的名義引入家庭。#
IV.若女子已經許配而尚未結婚,她就是離開了她未來丈夫的眼目之下,因此她本人和她的貞潔都被置於律法特別的保護之下。#
1.若她的貞潔是在她自己同意下被侵犯,她和與她行淫的人都要被處死(第23、24節)。若此事發生在城裡,或在任何她若呼喊便能很快得到幫助、防止她所受傷害的地方,就要推定她是同意的。Qui tacet, consentire videtur:沉默表示同意。注意,凡不使用自己可能得到的手段與幫助來避免並勝過試探的人,可以被推定為甘願屈從試探(無論他們怎樣聲稱)。不僅如此,她被發現是在城裡,在交往和娛樂的地方,而她本應留在父家保護之下,這也成為不利於她的證據,表明她對這罪及其危險,並沒有一個端莊女子所應有的懼怕。注意,凡無謂地把自己暴露在試探中的人,若在尚未察覺時被試探突襲並抓住,就理當為此受苦。底拿為了滿足自己看那地女子的好奇心,失去了自己的尊榮。按這條律法,童女馬利亞有被公開示眾的危險,就是被石頭打死的危險;但神藉著天使向約瑟澄清了這事。#
2.若她是被強迫,從未同意,行強暴的人要被處死,但那女子要被宣告無罪(第24–27節)。如今,若此事發生在田野,鄰舍聽不到的地方,就要推定她曾呼喊,只是無人救她;此外,她到田野這樣孤僻的地方,並沒有如此多地使自己暴露於危險。如今,藉這律法向我們暗示,#
(1.)我們只為自己所行的惡受苦,不為別人加在我們身上的事受苦。凡其中或多或少沒有意志參與的,就不是罪。#
(2.)除非相反事實顯明,我們必須對所有人作最好的推定;不僅慈愛教導我們如此,公平也教導我們如此。雖無人聽見她呼喊,但因為即使她呼喊也無人能聽見,就應當認定她確曾呼喊。我們判斷人和行為時,應當按這準則而行:凡事相信,凡事盼望。#
(3.)我們的貞潔應當像我們的生命一樣寶貴;當貞潔遭受攻擊時,呼喊“謀殺,謀殺”並非全然不合宜,因為這事正如人起來攻擊鄰舍並殺了他一樣。#
(4.)按此作比喻,請看當撒但以試探攻擊我們時,我們當做什麼:無論我們在哪裡,都要向天大聲呼求幫助( Succurre, Domine, vim patior:求你幫助我,主啊,因為我遭受強暴 ),在那裡我們可以確信自己必被聽見,並蒙回應,如保羅那樣:我的恩典夠你用。#
V.若未許配的女子這樣被暴力凌辱,凌辱她的人應受罰款,父親應得罰金;並且若他和那女子同意,他就必須娶她,並且永不可休她,無論她比他低微多少,後來又使他多麼不悅,正如他瑪在暗嫩強暴她之後使暗嫩不悅一樣(第28、29節)。這是為了阻止人行這類惡事;我們被迫讀到並寫到這些事,實在是可恥的。#
VI.反對人娶父親的寡妻,或與父親的妻有任何不正當親近的律法,這裡從 利未記 18:8 重複而來(第30節)。並且很可能(如帕特里克主教所注)這是給他們一個簡短的備忘,使他們謹慎遵守那裡所定一切反對亂倫婚姻的律法;這裡列明其中最可憎的一項;這正是使徒所說連外邦人中也沒有的事(哥林多前書 5:1)。#
本章的律法規定:
I.為保存慈愛與良好的鄰舍關係,要照管走迷或跌倒的牲畜(第1–4節)。#
II.為保存秩序與分別,男女不可穿彼此的衣服(第5節),並且要避免其他無謂的混雜(第9–11節)。#
III.為保存飛鳥(第6、7節)。#
IV.為保存生命(第8節)。#
V.關於誡命(第12節)。#
VI.關於受誣妻子的名譽,若她是無辜的(第13–19節),但若有罪,則為她所受的懲罰(第20、21節)。#
VII.為保存妻子的貞潔(第22節)。已經許配的童女(第23–27節),或未許配的童女(第28、29節)。最後,反對亂倫(第30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