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全本聖經註釋

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申命記 21

本章作了以下規定:一、當流人血的人逃脫公義制裁時,如何從地上除去流血的罪(第1–9節)。二、如何保全被擄女子的尊榮(第10–14節)。三、如何保障長子的權利,雖他不是蒙寵愛的兒子(第15–17節)。四、如何約束並懲罰悖逆的兒子(第18–21節)五、如何維護人體的尊榮,即使是最惡之罪犯的身體,也不可懸掛在鎖鏈中,而必須體面安葬(第22、23節)

未能查明的謀殺(主前1451年)

申命記 21:1–9和合本(神版)
1「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2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從被殺的人那裡量起,直量到四圍的城邑,3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4把母牛犢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5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因為耶和華—你的 神揀選了他們事奉他,奉耶和華的名祝福,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6那城的眾長老,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7禱告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8耶和華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這樣,流血的罪必得赦免。9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

前面有些律法已經為嚴厲而有效地追究故意殺人者作了安排(第19章第11節等),把他處死就是從地上除去流血的罪;但若這事不能做到,因為殺人者未被查出,他們不可因此就以為地沒有染汙的危險,只因殺人者未受懲罰並非由於他們的疏忽;不,這裡為除去罪責預備了一個重大的莊嚴禮儀,作為他們對這罪懼怕並憎惡的表示。

I.這裡假設的情形是,有人被殺,卻不知道是誰殺了他(第1節)神的護理有時奇妙地揭露這些隱藏的黑暗作為,並藉著奇特的事件使有罪之人的罪追上他們,以致成了一句俗語:謀殺終必敗露。但並非總是如此;有時魔鬼所許諾的今世隱秘和免罰也會實現;然而這不過是暫時的:將有一個時候,隱秘的謀殺必被揭露;地也必露出她的血(以賽亞書 26:21),這是公義為此所作的追查;也將有一個永世,那些逃脫人間刑罰的人,必臥在神公義的審判之下。今世有這麼多謀殺和其他邪惡之事得以免罰而行,這就使審判之日成為必要,為要追討已過的事(傳道書 3:15)#

II.關於在這種情形下當怎樣行,這裡給出了指示。請注意:#

1.這裡預設他們已經殷勤搜尋殺人者,訊問證人,並嚴格查究各種情形,好叫他們若有可能就能查出有罪之人;但若終究無法追出線索,不能把控告落實在任何人身上,那麼,#

(1.)最近那城的長老(其中設有二十三人的法庭)就要關心此事。若不確定哪座城最近,大公會就要差派委員用精確丈量來判定此事(第2、3節)。注意,公眾人物必須為公共利益掛心;那些在城中有權柄、有名望的人,必須竭力糾正弊病,改革他們周圍鄉間和鄰里的不正之事。最靠近他們的人,應當最大程度分享他們良善的影響,因為他們是神為善所設的僕役。#

(2.)祭司和利未人必須協助並主持這莊嚴禮儀(第5節),使他們能在各方面按律法指導其辦理,特別是在這悲慘場合所要獻上的禱告中,作百姓向神開口的人(第8節)。神既是以色列的王,他的僕役就必須作他們的官長;他們既是法庭的口,並且熟悉律法,各樣爭訟都必須憑他們的話判斷。以色列有這樣的引導者、監督者和治理者,是他們的特權;他們也有責任在一切場合,尤其在像這事一樣的神聖事務上使用他們。#

(3.)他們要把一隻母牛犢牽到崎嶇而無人耕作的山谷,在那裡殺它(第3、4節)這不是獻祭(因為它沒有被帶到祭壇前),而是莊嚴聲明:若他們手中有那殺人者,也要這樣處死他。母牛犢必須是未曾負軛的,表示(有些人說)殺人者是彼列之子;必須牽到崎嶇的山谷,表示此事的可怖,也表示血給地帶來的汙穢使地變為荒蕪。猶太人說,除非此後殺人者被查出,否則這殺母牛犢的山谷就永不可耕種。#

(4.)長老要在被殺的母牛犢以上用水洗手,並承認他們不僅自己沒有流這無辜人的血,而且不知道是誰流的(第6、7節),也沒有明知而隱藏殺人者,幫助他逃脫,或以任何方式相助或慫恿。大衛所暗指的就是這個習俗(詩篇 26:6),我要洗手錶明無辜;但若彼拉多也想到這事(馬太福音 27:24),他在定基督的罪時就可悲地誤用了它,因為他知道基督無辜,卻仍自稱免於無辜之血的罪責。Protestatio non valet contra factum:若為事實所反駁,聲明就毫無效力。#

(5.)祭司要為這地和這國向神禱告,求神憐憫他們,不將縱容殺人之罪所應得的審判帶到他們身上。可以推想,殺人者不是他們城裡的人,就是如今被他們城收留;因此他們必須禱告,求自己不因他在他們中間而遭更壞的境遇(民數記 16:22)。耶和華啊,求你憐憫你的百姓以色列(第8節)注意,當我們聽見惡人的邪惡時,就需要為我們的土地向神懇切呼求憐憫,因為這地在其下呻吟戰慄。別人以罪填滿量器,我們必須以禱告倒空它。現在:#

2.這莊嚴禮儀被設立,#

(1.)為要給眾人和公眾談論這謀殺案提供機會,或許可以以某種方式促成案件被揭露。#

(2.)為要使人對流血的罪懷有懼怕;這罪不僅玷汙流血者的良心(這應當促使我們都與大衛一同禱告:救我脫離流人血的罪),也玷汙血所流之地;它向官長呼求,要對罪犯伸張公義;若這呼聲不被聽見,它就向天呼求,要對這地施行審判。若在殺人者未知時,尚且必須如此謹慎地免除這地的罪責,那麼若殺人者已知卻仍受保護,要使地免於罪責,當然是不可能的。藉著這莊嚴禮儀,眾人都要受教,盡最大謹慎和殷勤來防止、揭露並懲罰謀殺。連異教的水手也懼怕流血的罪(約拿書 1:14)#

(3.)為要使我們都學會謹慎,免得有分於別人的罪,並在事後成為其從犯;ex post facto;就是藉著縱容罪或罪人,且不在自己的位置上見證反對它。若我們不責備闇昧無益的事,併為反對它們作見證,我們就是與它們相交。哥林多教會因其一個成員的罪而悔改,生出何等的殷勤,何等自訴無罪,何等聖潔的憤慨、懼怕和報應(哥林多後書 7:11),這些都是這裡所設莊嚴禮儀所表明的。#

被擄女子的情形(主前1451年)

申命記 21:10–14和合本(神版)
10「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耶和華—你的 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就擄了他們去。11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12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裡去;她便要剃頭髮,修指甲,13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裡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14後來你若不喜悅她,就要由她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因為你玷汙了她。」

按這條律法,士兵若願意,可以娶他的俘虜為妻。因他們心硬,摩西給他們這許可,免得若不給他們自由娶這樣的女子,他們就擅自與她們行汙穢之事,並且因這樣的邪惡使營中受擾。這裡假定這男子已經有妻子,又娶這女子為次等的妻,正如猶太人所稱。這樣遷就人無節制的慾望,就是他們的心隨眼目而行,與基督的律法絕不相合;因此基督的律法在這方面以及其他方面,比摩西的律法更為榮耀。福音不準已有一妻的人再娶另一妻,因為從起初並不是這樣。福音禁止人看婦女,雖是美貌的,也不可動淫念,並命令人治死和否認一切不合規則的慾望,雖這如砍下右手一樣不容易;我們聖潔的宗教,比猶太人的宗教更大大提升靈魂的尊榮,並支持靈魂勝過身體、靈勝過肉體的統治權,這與它對生命和不朽以及更美盼望所作的榮耀顯明相一致。

但是,雖然從軍之人被允許有這種自由,這裡仍謹慎規定他們不可濫用它,就是:

I.他們不可因行得過於倉促而虐待自己,雖那被擄女子再可愛也是如此:若你要娶她為妻(第10、11節),誠然你不必求她父母同意,因為她是你的俘虜,聽憑你處置。但,#

1.你未娶她以前,不可與她親近。這個許可的目的,是要滿足一種對端莊可愛之人,雖她在患難中,卻仍有的尊貴而慷慨的情感;不是要滿足一種汙穢粗野的情慾,在它背叛理性和美德時的熱烈與狂暴。因此他若願意,可以娶她為妻,但不可待她如妓女。#

2.你不可忽然娶她,卻要讓她在你家裡住滿一個月(第12、13節)。他必須這樣做,或者,#

(1.)為使自己試著把情感從她身上移開;因為他必須知道,雖然按當時律法的情形,他娶她並非作惡,然而若不理會她,他就行得好得多。因此讓她剃頭,使他不被她的發綹迷住;又讓她的指甲長長(旁註如此解讀),以破壞她手的美。Quisquid amas cupias non placuisse nimis:我們應當節制自己對那些引誘我們過度愛戀之物的情感。或者更確切地說,#

(2.)這樣做是表示她棄絕偶像崇拜,併成為歸信猶太宗教的人。剃頭、修甲、更換衣服,表示她脫去從前的行為,那行為因她的無知而敗壞,使她可以成為新造的人。她必須住在他家裡,受教認識耶和華的良善知識和對他的敬拜;猶太人說,若她拒絕,並且頑固地堅持偶像崇拜,他就不可娶她。注意,信奉宗教的人不可與不信的人同負一軛(哥林多後書 6:14)#

II.他們不可虐待這可憐的俘虜。#

1.她必須有時間為父母哀哭,因為她已與他們分離,並且如今很可能要在沒有他們同意和祝福的情況下出嫁,也許還要嫁給以色列一個普通士兵,雖然她在本國出身教養何等高貴。若在這些悲傷尚未消化、尚未在某種程度上過去,並且她尚未因更熟悉被擄之地而更能與之和解以前,就強迫她成婚,那就很不仁慈。她不可為自己的偶像哀哭,反倒應當樂意與它們分離;只有對她至近至親之人的情感,才可如此予以寬容。#

2.若那把她帶到自己家裡、原本打算娶她的人,事後改變主意而不娶她,他不可像對待其他俘虜一樣把她當貨物買賣,而必須給她自由,使她若願意就可以回到本國,因為他曾使她卑微、使她受苦,先引起期待,然後又使之落空(第14節);既已使她受愚弄,就不可再把她作掠物。這暗示公義和尊榮的法則何等具有約束力,特別是在愛的表示、情感的追求和婚姻的承諾上;這些都應被看作嚴肅之事,其中帶有某種神聖性,因此不可拿來戲弄。#

長子的權利(主前1451年)

申命記 21:15–17和合本(神版)
15「人若有二妻,一為所愛,一為所惡,所愛的、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16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17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

這條律法約束人不可僅憑任性、在沒有正當激惹的情況下,廢除長子的繼承權。

I.這裡所提出的情形(第15節)很有教益。#

1.它顯明娶一個以上妻子的巨大禍害;摩西的律法並未加以約束,可能是盼望人們自己在家庭中經歷其極大不便,最終會止息這事,並使他們自成律法。請注意這裡的假設:人若有兩個妻子,幾乎必定其中一個被愛,另一個被恨(即明顯被愛得較少),如利亞為雅各所待;其結果必然是紛爭、嫉妒、妒恨、混亂和各樣惡行,這不能不使丈夫持續不安和煩惱,並使他同時陷入罪和患難。那些持守神律法的人,比那些放縱自己情慾的人,更能顧全自己的安寧和滿足。#

2.它顯明護理通常怎樣站在較軟弱者一邊,並將更豐盛的尊榮加給那有缺欠的肢體;因為這裡假設長子是那被恨之妻所生的;雅各家中就是如此:因為耶和華見利亞被恨(創世記 29:31)。偉大的家主智慧地把各人的安慰份額分給各人;若一個妻子有作所愛之妻的尊榮,另一個妻子常常得著作長子之母的尊榮。#

II.在這種情形下的律法,對父母仍有約束力;他們必須把兒女的權利給他們,不可偏待。在所假設的情形中,長子雖是那較不蒙愛之妻的兒子,仍必須得他長子的特權,就是父親產業的雙份,因為他是他力量初結的果子;也就是說,在他裡面,他的家開始得堅固,他的箭袋開始裝滿勇士的箭(詩篇 127:4),因此長子的權利是他的(第16、17節)雅各確實剝奪了流便的長子名分,把它給了約瑟,但這是因為流便以亂倫喪失了長子名分,不是因為他是被恨之妻的兒子;如今,為免雅各公義所行之事,被引為先例,使別人不義地作同樣的事,這裡就規定,當父親立遺囑或以其他方式安排產業時,兒子不可因母親不幸較少得丈夫之愛而受虧損,因為那不是孩子的過錯。注意,#

(1.)父母在分配對子女的愛時,不應作任何差別,除非他們清楚看見神在把恩典分給他們時作了差別。#

(2.)既然使人成為繼承人的是神的護理,在這事上對護理的安排就必須順服,不可抵擋。沒有一個兒子應被父親拋棄,直到他明顯顯出已被神拋棄;而只要還有生命,這對任何人都很難斷言。#

悖逆兒子的懲罰;罪犯的安葬(主前1451年)

申命記 21:18–23和合本(神版)
18「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19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裡,20對長老說:『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貪食好酒的人。』21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22「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將他掛在木頭上,23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必要當日將他葬埋,免得玷汙了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為業之地。因為被掛的人是在 神面前受咒詛的。

這裡有:

I.一條懲罰悖逆兒子的律法。前一條律法既已規定父母不可剝奪兒女的權利,接著規定兒女不可撤回他們所欠父母的尊榮和本分,是合宜的,因為神聖律法中沒有偏待。請注意:#

1.這裡怎樣描述這罪犯。他是頑梗悖逆的兒子(第18節)。孩子不可因能力軟弱、領會遲緩或愚鈍而遭受更壞的待遇,卻要因其任性和頑固而受罰。若他對父母舉止驕傲傲慢,藐視他們的權柄,輕看他們的責備和勸戒,不順從他們為他自身益處所給的明令,厭惡他們為糾正他而施的管教,使家族蒙羞,使父母傷心,浪費他們的財物,並以放蕩生活威脅要敗壞他們的家業:這就是頑梗悖逆的兒子。這裡特別假設他(第20節)是貪食的人或醉酒的人。這暗示,#

(1.)這些罪是他父母特別警戒他不可犯的,因此在這些事例上,有明白證據顯明他不聽從他們的話。利慕伊勒從他母親得了這訓誨(箴言 31:4)。注意,在教育兒女時,應當極其謹慎地壓制一切傾向醉酒的性情,並使他們遠離醉酒的試探之路;為此,應當及早使他們對那獸性的罪懷有懼怕和憎惡,並及早教導他們捨己。或者,#

(2.)他貪食和醉酒,是他對父母傲慢頑固的原因。注意,沒有什麼比醉酒更確定、更致命地把人拖入各種邪惡,並使他們在其中剛硬。人一旦沉溺飲酒,就忘記律法,忘記一切律法(箴言 31:5),甚至忘記孝敬父母這條根本律法。#

2.應怎樣起訴這罪犯。他自己的父母要作控告他的人(第19、20節)。他們不可親自把他處死,卻必須向城中長老控告他;這控告必定要帶著悲傷的心作出: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注意,那些自甘投身惡習與邪惡,並且不肯被挽回的人,就喪失了在最親近親屬天然情感中的權益;作他們存在之工具的人,公義地成為他們毀滅的工具。忘記本分的兒女,若被越來越少的愛看待,就只能歸咎自己,不可責怪父母。無論慈愛的父母如今發現自己多麼難以接受對悖逆兒女的公義懲罰,在神公義審判顯明的日子,一切天然情感都將如此完全被神聖之愛吞沒,以致他們甚至會安然同意那些兒女被定罪,因為神將在其中永遠得榮耀。#

3.要對他執行什麼判決:他必須由本城的人公開用石頭打死(第21節)。這樣,#

(1.)父親的權柄得到維護,神,就是我們共同的父,顯明自己為這權柄發熱心,因為這是從他這萬權之源所流出的最初、最古老的支流之一。#

(2.)這條律法若得正當執行,就會早早滅絕地上的惡人(詩篇 101:8),並通過及時切除敗壞的部分,防止壞疽蔓延;因為那些在家庭中作壞成員的人,絕不會成為國家的好成員。#

(3.)它會使兒女心生敬畏,使他們因畏懼而順從父母;若不然他們不能被帶入本分並持守其中: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猶太人說:定他罪的長老要寫信通知全國:在某法庭、某日,我們用石頭打死某人,因為他是頑梗悖逆的兒子。我有時也曾希望,正如我們一切法庭都精確記錄罪犯的定罪,in perpetuam rei memoriam;使紀念永不失落,也能由長老們自己把這類定罪和對他們執行刑罰的事,以印刷形式向全國作公開而可信的通知,in terrorem;使眾人都可以聽見而懼怕。#

II.一條埋葬被懸掛罪犯屍體的律法(第22節)猶太人中完全不用像我們這裡那樣把他們用頸項吊死,直到身體死亡;但那些被石頭打死的人,若是因褻瀆,或某種其他極可憎的罪,通常會按審判官的命令,把屍體掛在柱子上一段時間,作為給世人看的景象,以表明那罪的羞辱,並使別人受更大的驚嚇,使他們不僅聽見而懼怕,也看見而懼怕。如今這裡規定,無論他們在白日何時這樣被掛起來,日落時都要取下埋葬,不可任其整夜懸掛;律法說,這樣的人受這刑罰已經夠了;到此為止,不可再進一步。讓罪犯和他的罪都隱藏在墳墓裡。現在,#

1.神要這樣保全人體的尊榮,並保持對最壞罪犯的溫情。這樣陳屍示眾的時間受到限制,理由與另一條律法限制鞭打數目相同:免得你的弟兄在你眼中顯為卑賤。死後的懲罰,神為自己保留;至於人,就再沒有什麼可做的了。因此,在盼望身體復活的基督徒中,把罪犯掛在鎖鏈中,並展示他們的頭顱和肢體,是否合宜,也許值得考慮。#

2.然而顯然其中有某種禮儀性的成分;按摩西的律法,觸摸死屍會使人汙穢,因此不可把屍體留在鄉間懸掛,因為按同一規則,這會汙穢那地。#

3.這裡所給的一個理由與基督有關。被掛的人是神所咒詛的,意思是,這是能加給一個人的最高程度的羞恥和辱罵,並宣告他在神的咒詛之下,達到任何外在刑罰所能宣告的程度。那些看見他這樣懸在天地之間的人,會斷定他被二者所棄,且不配得其中任何一方;因此不可讓他整夜懸掛,因為那就太過了。如今使徒說明基督如何藉著自己為我們成為咒詛,救贖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就以這裡加在那掛在木頭上之人身上的標記,與基督的死相比來闡明(加拉太書 3:13)摩西藉著聖靈使用“神所咒詛”這一說法,當時他的意思不過是受最羞辱的對待;這樣,後來就可應用於基督的死,並顯明他在其中為我們承受了律法的咒詛,這就大大增添了他愛的分量,也大大鼓勵我們對他的信心。並且(正如傑出的帕特里克主教所恰當地觀察的)這段經文應用於基督的死,不僅因為他擔當我們的罪,並暴露於羞辱之中,如同這些被神咒詛的罪犯一樣,也因為他在傍晚從受咒詛的木頭上被取下並埋葬(而這是猶太人特別留意這條律法而行的,約翰福音 19:31),作為一個記號,表明如今罪責既被除去,律法就得到滿足,正如罪犯掛到日落時律法就滿足一樣;它不再要求更多。於是他不再是咒詛,那些屬他的人也不再是咒詛。並且,正如以色列地在屍體被埋葬時就潔淨清潔,照樣,教會也因基督如此所成就的完全滿足而被洗淨潔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