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全本聖經註釋

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申命記 24

本章有:

I.對休妻的容許(第1–4節)#

II.新婚男子免服兵役(第5節)#

III.關於抵押物的律法(第6、10–13、17節)#

IV.禁止拐賣人口(第7節)#

V.關於大麻風(第8、9節)#

VI.禁止主人對僕人行不義(第14、15節)死刑案件中的審判官(第16節),以及民事事務(第17、18節)#

VII.關於對窮人的慈善(第19節),等等。#

關於休妻的律法(主前1451年)

申命記 24:1–4和合本(神版)
1「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什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2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3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4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汙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 神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汙了。」

這就是法利賽人錯誤地稱為命令的那項許可,馬太福音 19:7:摩西吩咐給休書。事實並非如此;我們的救主告訴他們,摩西只是因他們心硬才容許這事,免得他們若沒有休妻的自由,就嚴厲轄制妻子,甚至可能置她們於死地。很可能休妻在此以前已經通行(利未記 21:14 把它視為既有之事),摩西認為在這裡有必要就此給出一些規則。

1.人不可休妻,除非他在她身上發現某種不潔之事(第1節)僅僅說他不喜歡她,或他更喜歡另一個人,並不足夠;他必須說明自己不喜悅她的原因,即有某事使她對他而言不合意、不討喜,雖對別人未必如此。這種不潔必定指比姦淫較輕的事;因為若是姦淫,她當被處死;也比姦淫的嫌疑較輕,因為在那種情形中,他可以給她喝疑恨的水;但它指的或是舉止輕佻,或是乖戾悖逆的性情,或是某種可憎的瘡疾;甚至有些猶太著述者認為,令人厭惡的口氣也可以成為休妻的正當理由。不論所指為何,毫無疑問那必是相當重大的事;因此,他們近代的博士准許人為任何緣故休妻,不論多麼瑣碎,便是錯誤的(馬太福音 19:3)#

2.這事不可只憑口說,因為口頭的話可能出於急躁;必須以書面辦理,並且要有合宜的形式,在見證人面前鄭重聲明這是他自己的行為和文契。這需要時間,也留下思量的餘地,使它不致倉促而行。#

3.丈夫必須把休書交在妻子手中,並打發她離去;有人認為這使他有義務按她的身份給她嫁資,併為她作安排,使她得以再嫁;他理當這樣做,因為爭端的原因不是她的罪過,而是她的不幸。#

4.她既已被休,便可以合法地另嫁丈夫(第2節)離婚已經像死亡一樣有效地解除了婚姻的約束;所以她可以自由再嫁,就如她的第一任丈夫自然死亡了一樣。#

5.若她的第二任丈夫死了,或又休了她,她仍可以嫁給第三人;但她的第一任丈夫永不可再娶她(第3、4節)若她沒有另嫁別人,他本可以這樣做;因為藉著她自己的那一行為,她已經完全、永遠地棄絕了他,並且就他而言被看作是玷汙了,雖就另一個人而言並非如此。猶太著述者說,這是為防止埃及人所有的一種極卑劣邪惡的換妻習俗;也許這也意在防止男人輕率地休妻;因為被休的妻子很可能出於報復立刻另嫁,而休她的丈夫,無論多麼以為自己另作選擇會改善處境,也會發現下一位更糟,且她身上有更令他不快之處,於是又想要回第一任妻子。“不”(這律法說)“你不可得著她;你有她的時候本當留住她。”注意,最好滿足於我們所有的,因為由不滿所作的改變往往證明更壞。我們所知道的不安通常更好,雖我們容易以為它更壞,勝過我們所不知道的那種不安。神藉著這律法的嚴格,說明他恩典的豐富,就是他樂意與離棄他而行淫的百姓和好(耶利米書 3:1),你曾與許多親愛的行邪淫,然而還可以歸向我。因為他的意念和道路高過我們的意念和道路。#

休妻的律法(主前1451年)

申命記 24:5–13和合本(神版)
5「新娶妻之人不可從軍出征,也不可托他辦理什麼公事,可以在家清閒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快活。6「不可拿人的全盤磨石或是上磨石作當頭,因為這是拿人的命作當頭。7「若遇見人拐帶以色列中的一個弟兄,當奴才待他,或是賣了他,那拐帶人的就必治死。這樣,便將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8「在大麻風的災病上,你們要謹慎,照祭司利未人一切所指教你們的留意遵行。我怎樣吩咐他們,你們要怎樣遵行。9當記念出埃及後,在路上,耶和華—你 神向米利暗所行的事。10「你借給鄰舍,不拘是什麼,不可進他家拿他的當頭。11要站在外面,等那向你借貸的人把當頭拿出來交給你。12他若是窮人,你不可留他的當頭過夜。13日落的時候,總要把當頭還他,使他用那件衣服蓋著睡覺,他就為你祝福;這在耶和華—你 神面前就是你的義了。

這裡有:

I.為保全並鞏固新婚之人之間的愛而作的規定(第5節)這恰當地接在關於休妻的律法之後;若他們彼此的感情起初就安定,休妻之事便會得以避免。若丈夫在第一年多半離妻在外,他對她的愛就有冷淡的危險,並且可能被引向他在外面所遇見的別人;因此,他為國家在戰爭、使節事務或其他會召他離家的公共事務上的服役,都應予免除,使他可以使所娶的妻快樂。注意,#

1.維持丈夫與妻子之間的愛極為重要,並且凡可能使他們彼此疏遠的事,都當極其謹慎地避免,尤其在起初;因為在這種關係中,若沒有應有的愛,就有一個入口會通向大量的罪咎和愁苦。#

2.這種關係的責任之一,就是在所遭遇的憂慮和挫折中彼此使對方快樂,作彼此喜樂的幫助者;因為喜樂的心如良藥使人得益。#

II.一條禁止拐賣人口的律法(第7節)按摩西的律法,偷竊牲畜或財物並不處死;但偷竊一個孩子,或一個軟弱愚直的人,或一個落在自己權下的人,並把他當作貨物,這就是死罪,不能像其他偷盜那樣用償還來贖罪。人比羊何等貴重(馬太福音 12:12)。這是極為嚴重的罪行,因為:#

1.這是從公眾中搶奪一個成員。#

2.這是奪去一個人的自由,就是一個生來自由的以色列人的自由,其價值僅次於他的生命。#

3.這是把一個人從承受之地趕出去;他本有權享有那地的特權,卻被吩咐去事奉別神,正如大衛向掃羅所抱怨的(撒母耳記上 26:19)#

III.關於大麻風的備忘(第8、9節)#

1.關於它的律法必須謹慎遵守。關於它的律法,我們在 利未記 13:14 已經有了。這裡說這些律法已經吩咐給祭司和利未人,因此在給百姓的講話中沒有重複;但這裡吩咐百姓,在大麻風的情形中,要按律法求問祭司,並照他的判斷而行,只要他的判斷合乎律法和明白的事實。大麻風的災病通常是神因罪不悅的一個特別標記;凡身上顯出其徵兆的人,不應隱瞞它,也不應割去其徵兆,或求醫生救治;他必須去見祭司,並遵從他的指示。照樣,那些感到自己的良心在罪咎和忿怒之下的人,不可遮蓋它,也不可努力擺脫自己的罪感,而要藉著悔改、禱告和謙卑認罪,走那蒙指定通往平安與赦免的道路。#

2.米利暗的特別事例不可忘記;她因與摩西爭鬧而被大麻風擊打。這是對關於大麻風之律法的解釋。要記念那事,並且:#

(1)“要謹慎,免得照她過犯的樣式犯罪,藐視掌權者,毀謗在尊位的,恐怕你們因此把同樣的審判招到自己身上。”#

(2)“若你們中有人被大麻風擊打,不要指望律法會被豁免,也不要以被關在營外、因此成為眾人觀看的對象為難受;沒有別的辦法:米利暗本人雖是女先知,又是摩西的姐姐,也沒有得以免除,而是在這神聖責備之下被迫順服這嚴厲的管教。”大衛、希西家、彼得和其他大人物犯罪時,照樣謙卑自己,承受羞愧和憂傷;我們不要指望以更容易的條件得以和好。#

IV.關於為借出之錢作擔保而收取抵押物的一些必要規定。他們並未被禁止收取這樣的擔保,以免出借者受損,並使借款者有誠實的約束;但是,#

1.他們不可拿磨石作抵押(第6節),因為他們用它磨谷作家人的餅;或者,若是公用的磨,磨坊主也靠它謀生;因此這禁止人拿任何東西作抵押,而缺少這東西會使人有敗亡的危險。與此相合的是英格蘭古老的普通法,它規定任何人的行業或職業器具不得被扣押,例如木匠的斧頭、學者的書籍,或屬於耕犁的牲口,只要還有其他牲口可以扣押(Coke, 1 Inst. fol. 47)。這教導我們,要顧念別人的安舒和生計,如同顧念自己的利益一樣。那債主若不在乎他的債務人和其家人捱餓,也完全不關心他們會怎樣,只要自己能拿到錢或確保債務,就不僅違背基督的律法,也違背摩西的律法。#

2.他們不可進借款人的家取抵押物,而要站在外面,由他拿出來(第10、11節)所羅門說,欠債的是債主的僕人;因此,為免債主濫用他對債務人的優勢,併為自己的利益加以利用,律法規定他不可拿自己所喜悅的,而要拿借款人最能割捨的。人的家就是他的堡壘,窮人的家也是如此,在這裡被置於律法的保護之下。#

3.窮人的鋪蓋絕不可拿作抵押(第12、13節)這一點我們以前在 出埃及記 22:26、27 已經見過。若早晨取走,晚上必須送還,這實際上就是說根本不可拿取。“讓貧窮的債務人穿自己的衣服睡覺,並祝福你”,也就是“為你禱告,並因你待他的仁慈讚美神”注意,貧窮的債務人應當意識到那些債主的善良(比通常更深地意識到),他們沒有按律法對他們佔盡一切便宜;並且在自己沒有能力以其他方式報答時,應當以為他們禱告來報答他們的仁慈。“不但如此,你不僅會有你貧窮弟兄的禱告和美好祝願,而且這在主你的神面前必算為你的義,”也就是“這將作為對你弟兄的憐憫、對你神的順服,並作為你真誠合乎律法的憑據而蒙悅納、得賞賜。雖然在人看來,交還你為債務所持有的擔保,可能被視為軟弱之舉;然而在你的神看來,這將被視為良善之舉,絕不會失去它的賞賜。”#

公義與慷慨(主前1451年)

申命記 24:14–22和合本(神版)
14「困苦窮乏的僱工,無論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城裡寄居的,你不可欺負他。15要當日給他工價,不可等到日落—因為他窮苦,把心放在工價上—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華,罪便歸你了。16「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17「你不可向寄居的和孤兒屈枉正直,也不可拿寡婦的衣裳作當頭。18要記念你在埃及作過奴僕。耶和華—你的 神從那裡將你救贖,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19「你在田間收割莊稼,若忘下一捆,不可回去再取,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這樣,耶和華—你 神必在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20你打橄欖樹,枝上剩下的,不可再打;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21你摘葡萄園的葡萄,所剩下的,不可再摘;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22你也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

這裡,

I.主人受命要公正對待他們貧窮的僕人(第14、15節)#

1.他們不可欺壓僕人,不可用過重的工作壓他們,不可給他們不合宜、不合理的責備,也不可扣留他們正當的供養。僕人即便是以色列國中的外人,也不可受虐待:“因為你曾在你作寄居者之地作奴僕(第18節),你知道被督工欺壓是何等痛苦的事;因此,出於對作僕人和寄居者之人的憐恤,並出於對那位使你得自由、又把你安置在自己國家中的神的感恩,你不可欺壓僕人。”主人不可作僕人的暴君,因為他們的主人在天上(見約伯記 31:13)#

2.他們必須忠實並準時支付他們的工價:“到他的日子,你要給他工價,不只是按時支付,不再拖延。他一做完一天的工作,若他願意,就讓他得著當天的工價,”正如那些工人(馬太福音 20:8)在傍晚來到時所得的那樣。按日領工價的人,被認為是餬口度日;若不先得著當天勞苦的報酬,就不能為家人預備明日的餅。若工價被扣留,#

(1)這會使僕人憂傷;因為這可憐人把心放在其上,或按原文字義說,他向它舉起自己的魂;他懇切渴望它,視之為自己工作的報酬(約伯記 7:2),並倚靠它作為神護理的恩賜,來維持家人的生活。有憐憫心的主人,縱然自己稍有不便,也不會使一個如此殷切盼望領受工價的貧窮僕人失望。但這還不是最壞的。#

(2)這會使主人有罪。“受虧負的僕人必向主呼求控告你;既然他沒有別人可以申訴,他就會把申訴呈到天上的法庭,這事就成為你的罪。”或者,即使他不控訴,案件本身也會為自己說話,那“用欺詐扣留的工人工價本身要呼喊”(雅各書 5:4)。我們所僱用的貧窮僕人、勞力和工人若被我們加以困苦,這罪比多數人所想的更大,並且在那大日必顯明為如此。若人不給他們公道,神必為他們伸冤。#

II.官長和審判官受命在施政審判中保持公正。#

1.在我們稱為刑事案件的事上,這裡給出一條恆定規則:不可因兒女處死父親,也不可因父親處死兒女(第16節)。若兒女使自己觸犯律法,就讓他們為此受刑;但不可讓父母替他們或同他們一同受刑;看見自己的兒女受刑,對父母已經夠悲傷了。若父母有罪,就讓他們為自己的罪而死;但神雖是生命的至高主宰,有時追討父親的罪孽到兒女身上,尤其是拜偶像的罪,並且是在他按國家身份對待列國時如此行;然而他不允許人這樣做。因此,我們看到亞瑪謝在殺王者的父親被處死時,仍饒恕了他們的兒女(列王紀下 14:6)。掃羅的兒子因他的罪過被處死,那是一個特殊情形,無疑是出於天上的特別指示;他們死時與其說是罪犯,不如說是祭物(撒母耳記下 21:9、14)#

2.在當事人與當事人之間的普通訴訟中,必須極其謹慎,使那些案件公正的人不因自己的軟弱,也不因缺少朋友而遭受更壞的待遇,如寄居者、孤兒和寡婦(第17節)“不可屈枉他們的審判,也不可因欺奪他們的權利,而迫使他們連自己的衣服也拿來作抵押。”審判官必須為那些不能為自己說話、也沒有朋友替他們說話的人作辯護者。#

III.富人受命要仁慈並慷慨地對待窮人。摩西律法以許多方式命令他們如此行。這裡所規定的慈善特別例子是:他們收取穀物、葡萄和橄欖時,不可貪婪,好像害怕留下任何東西;而要甘心略過一些,讓窮人得著拾遺(第19–22節)#

1.“不要說:‘這全是我自己的,我為什麼不可以擁有它?’而要學會在小事上對財產持慷慨的輕看。一兩捆被遺忘,到年終絕不會使你更窮;若你不取,它卻會使某人得益。”#

2.“不要說:‘我要給的,我會給;並且知道我給誰。為什麼要把它留下,讓我不知道是誰的人來拾取,而他永不會感謝我?’而要把你慈善的分配交託給神的護理;或許那護理會把它引向最缺乏的人。”或者,“你可以合理地認為,它會落到最勤勞的人手中,就是那些積極尋找並收集這律法為他們所預備之物的人。”#

3.“不要說:‘窮人要葡萄和橄欖做什麼?他們有餅和水就夠了。’因為,既然他們與富人有同樣的感官,為什麼他們不可以稍稍分享感官的愉悅呢?”波阿斯吩咐人特意為路得留下幾把穀穗,神也賜福給他。凡留下的,並不都是失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