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申命記 15
申命記:章節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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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之年(主前1451年)
1「每逢七年末一年,你要施行豁免。2豁免的定例乃是這樣:凡債主要把所借給鄰舍的豁免了;不可向鄰舍和弟兄追討,因為耶和華的豁免年已經宣告了。3若借給外邦人,你可以向他追討;但借給你弟兄,無論是什麼,你要鬆手豁免了。4–5你若留意聽從耶和華—你 神的話,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這一切的命令,就必在你們中間沒有窮人了(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耶和華必大大賜福與你。)6因為耶和華—你的 神必照他所應許你的賜福與你。你必借給許多國民,卻不致向他們借貸;你必管轄許多國民,他們卻不能管轄你。7「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的地上,無論哪一座城裡,你弟兄中若有一個窮人,你不可忍著心、揝著手不幫補你窮乏的弟兄。8總要向他鬆開手,照他所缺乏的借給他,補他的不足。9你要謹慎,不可心裡起惡念,說:『第七年的豁免年快到了』,你便惡眼看你窮乏的弟兄,什麼都不給他,以致他因你求告耶和華,罪便歸於你了。10你總要給他,給他的時候心裡不可愁煩;因耶和華—你的 神必在你這一切所行的,並你手裡所辦的事上,賜福與你。11原來那地上的窮人永不斷絕;所以我吩咐你說:『總要向你地上困苦窮乏的弟兄鬆開手。』」
這裡有:
I.一條救濟貧窮債務人的律法,就是那些(我們可以這樣設想)無力償還的人。每第七年是豁免年,在這一年土地停止耕種,僕人也從他們的服事中得釋放;在其他恩典之舉中,這也是一項:那些借了錢而此前無力償還的人,在這一年應得豁免;並且雖然他們若有能力,後來在良心上仍有責任償還,然而從此以後,債主不可再憑律法追回。許多優秀的解經家認為,這只是禁止人在豁免年追討債務,因為那一年沒有收穫,就不能期望人們那時償還債務,但以後仍可起訴並追回;如此,豁免並未消滅債務,只是暫時停止程序。然而另一些人認為,這是永遠豁免債務;這似乎更有可能,不過是在某些明示或默示的限制之下。這裡假定(第3節)債務人是以色列人(外人不能享受這條律法的好處),並且他是貧窮的(第4節);他借貸不是為經商或購置,而是為維持家人的生計;如今他若不使自己陷入貧困、不得不在別國尋求救濟,就不能償還,而這可能成為他背離神的試探。律法並不是說,如果債務人或他的朋友能替他償還,債主不可接受債款;而是說他不可通過法律程序強行追討。這條律法的理由是:#
1.為要尊崇安息年:因為這稱為主的豁免(第2節)。那是神為他們的土地所定的年份,正如每週的安息日是神為他們自己、他們的僕人和牲畜所定的日子;並且,正如藉著使他們的土地歇息,神也藉著豁免他們的債務,教導他們倚靠他的護理。這豁免年預表福音的恩典,在福音中宣告主悅納人的禧年;藉著福音我們得著債務的豁免,就是罪得赦免;並且我們受教導要饒恕人的傷害,正如我們已蒙神饒恕並盼望繼續蒙神饒恕一樣。#
2.這是為防止任何以色列人陷入極度貧困:旁註如此讀(第4節),為要使你們中間沒有窮人,就是沒有悲慘而可羞恥地貧窮的人,以致羞辱他們的國家和宗教;而他們理當維護其名譽。#
3.神在這裡以神聖的應許給他們保證:無論他們因貧窮債務人損失什麼,都要在神賜福給他們一切所有和一切所行之事上得著補足(第4–6節)。讓他們謹慎儘自己的本分,神就要以如此大的增益賜福他們,以致他們若慷慨免去那些壞賬,到年終時也不會在他們的財物中覺出缺少。不但說,主必賜福與你(第4節),而且說,他確實賜福與你(第6節)。如果神已經賜給我們豐富,使我們不僅足夠而且有餘,我們卻仍向貧窮弟兄苛刻嚴厲地索取,那是完全不可原諒的;因為我們的豐富應當補足他們的缺乏,至少不至於有兩極之間那樣的不均(哥林多後書 8:14)。他們還必須思想,他們的地是神賜給他們的,他們一切的增益都是神賜福給他們的果子;因此他們有責任向神盡本分,照他所命令和指示的使用並處置自己的產業。最後,如果他們願意免去借給貧窮弟兄的那點小額,就有應許說,他們將能把大額借給富裕的鄰舍,甚至借給許多國民(第6節),並因這些借貸得富足。這樣,列國就要服在他們之下,依賴他們,正如欠債的是債主的僕人(箴言 22:7)。能夠借給人而不需要向人借貸,我們必須看作是極大的憐憫,也是我們應當用自己所有的行善的充分理由,免得我們激動神使天平翻轉。#
II.這裡有一條有利於貧窮借款人的律法,使他們不因前一條律法而受損。人們容易這樣推論:如果一個人與債務人的情形是,債務若未在豁免年以前償還,就要失去,那麼最好不要借出。“不,”這條條例的這一部分說,“你不可有這樣的意念。”#
1.這裡承認他們中間會有窮人,他們會有借貸的需要(第7節),並且這樣可施慈善的對象永不會斷絕(第7節),並且這樣可施慈善的對象永不會斷絕(第11節):你的地上的窮人永不斷絕,雖不是那些陷入極度貧困的人,卻是那些手頭拮据、需要借貸的人;他在這裡所說的是這樣的窮人,而這樣的人我們常與我們同在,所以有慈善心志的人很快就能找到施慈善的機會。#
2.在這樣的情形中,我們在這裡受命要按我們的能力和事情的需要借給或給予:你不可硬著你的心,也不可縮著你的手(第7節)。如果手是縮著的,這就是心剛硬的標誌;因為若雲滿了雨,就必傾倒在地上(傳道書 11:3)。憐憫的心腸會產生慷慨的分給(雅各書 2:15、16)。你不但要向他伸手,給他一些東西,而且要向他大大張開你的手,借給他足夠的(第8節)。有時,審慎的借貸與施捨同樣有慈善,因為它使借款人受約束去勤勞和誠實,也可能使他走上自助之路。當一個慈善對象出現在我們面前時,我們有時受試探,以為自己可以選擇給或不給、給少或給多;然而這裡有明文的命令(第11節),我吩咐你,不只是要給,而且要大大張開你的手,慷慨地給。#
3.這裡有一個警戒,防備因前面豁免債務的律法而可能產生的反對慈善借貸的異議(第9節):你要謹慎,免得有一個意念,就是貪婪而性情惡劣的意念,在你彼列的心裡說:“豁免年近了,所以我不要借出那些到時我必定要失去的東西;”免得你拒絕借給的貧窮弟兄向神控訴,這就成為你的罪,是你極大的罪。請注意,#
(1.)律法是屬靈的,並且約束人心裡的意念。若我們以為思想不受神的鑑察和制止,那就錯了。#
(2.)那實在是邪惡的心,竟從神善良的律法中興起惡念;那些人就是如此,因為神使他們有饒恕的慈善責任,他們就拒絕給予的慈善。#
(3.)我們必須謹慎防備一切隱秘的暗示,它們會使我們偏離本分,或使我們在本分上灰心。凡要遠離罪行的人,必須把罪的意念也從心裡排除。#
(4.)當我們有慈善借貸的機會時,若我們不能信任借款人,就必須信靠神;要借出去,不指望在今世收回什麼,只期待在義人復活的時候得著報償(路加福音 6:35;14:14)。#
(5.)使窮人的呼聲控告我們,是可怕的事;因為神的耳朵向那呼聲敞開,並且出於對他們的憐憫,必定要與那些苛待他們的人算賬。#
(6.)我們以為是謹慎的事,往往證明是我們的罪;那因豁免年近了而拒絕借貸的人,以為自己行得明智,也以為人會稱讚他為自己圖謀得好(詩篇 49:18)。但這裡告訴他,他行得邪惡,並且神要定他的罪,因他惡待弟兄;我們確信神的判斷是按真理,他說是我們的罪的事,若不悔改,必定成為我們的毀滅。#
III.這裡有一條命令:凡我們在慈善中所給的,都要歡歡喜喜地給:“你給他的時候,心裡不可憂愁(第10節)。不要捨不得為這樣好的緣故付出你的錢,也不要以為這是損失;不要吝惜向你弟兄施恩;也不要不信靠神的護理,好像你在慈善中給出去的,自己就會缺乏;相反,你要以此為喜樂,並使心裡得滿足,因為你想到自己是在用財物尊榮神、行善、使弟兄寬舒,併為自己積存將來美好的保障。你所行的,要甘心去行,因為神愛樂意施與的人,”(哥林多後書 9:7)。#
IV.這裡有一個今生得報償的應許:“為這事,主你的神必賜福與你。”貪婪的人說:“施捨使我們敗落;”不,歡歡喜喜地在慈善中施捨,必使我們富足;它要使倉房充滿有餘(箴言 3:10),也使靈魂充滿真實的安慰(以賽亞書 58:10、11)。#
12「你弟兄中,若有一個希伯來男人或希伯來女人被賣給你,服事你六年,到第七年就要任他自由出去。13你任他自由的時候,不可使他空手而去,14要從你羊群、禾場、酒榨之中多多地給他;耶和華—你的 神怎樣賜福與你,你也要照樣給他。15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耶和華—你的 神將你救贖;因此,我今日吩咐你這件事。16他若對你說:『我不願意離開你』,是因他愛你和你的家,且因在你那裡很好,17你就要拿錐子將他的耳朵在門上刺透,他便永為你的奴僕了。你待婢女也要這樣。18你任他自由的時候,不可以為難事,因他服事你六年,較比僱工的工價多加一倍了。耶和華—你的 神就必在你所做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這裡有:
I.對先前關於希伯來僕人的律法的重複;他們或是賣身作僕人,或是因極度貧困由父母賣出,或是因所犯的某項罪由審判庭賣出。這律法是:#
1.他們只應服事六年,第七年就要自由出去,第12節(比較出埃及記 21:2)。並且,如果禧年在他們服滿年限以前來到,那也會成為他們得釋放的時候。神的以色列是自由的百姓,不可被迫作永久的奴僕;神屬靈的以色列也是這樣蒙召得自由。#
2.如果他們六年的服事期滿時,不願自由出去,倒寧願繼續服事,因為雖比主人勞苦更多,卻比主人少有憂慮;在這種情形下,他們必須使自己負上永遠服事的義務,也就是終身服事,方法是把耳朵在門框上刺透,第16、17節(比較出埃及記 21:6)。若一個人因此在某些人眼中使自己蒙羞,被看作心志卑微、奴僕氣重,對自由的尊榮和喜樂沒有應有的感受;然而我們可以設想,在另一些人眼中,他卻得了好名聲,被看作心志安靜知足、謙卑、殷勤、有愛心,並且不輕易變動的人。#
II.這裡是對這律法的補充,要求他們在遣散僕人離開服事時,把一點小本錢交在他們手中,使他們能為自己立業(第13、14節)。可以推想,他們自己一無所有,朋友也幾乎沒有或完全沒有什麼可給他們;否則他們在按律法得釋放以前早就會被贖回了。他們服事沒有工價,凡他們勞力所得的都歸主人所有,所以他們的自由對他們並無多大益處,因為他們沒有什麼可以開始立足於世;因此,這裡吩咐主人要以糧食和牲畜厚厚地供給他們。沒有規定確切的數額;這留給主人的慷慨,主人多半會顧念僕人的功績和需要;但猶太著述家說:“他所給的不可少於三十舍客勒銀子的價值,但他願意多給多少都可以。”婢女雖然若願意留下來,不必刺透耳朵;然而若她們自由出去,也要給她們一份賞賜;因為“對你的婢女,你也要照樣行”這句話就是指此(第17節)。這樣做的理由取自感恩的律法。他們必須這樣行:#
1.出於對神的感恩;神不僅把他們從埃及領出來(第15節),也使他們帶著埃及人的掠物、大大富足地出來。不可讓他們的僕人空手出去,因為他們從為奴之家出來時並不是空手的。神對我們的溫柔照顧和恩慈,約束我們也要細心照顧並善待那些依附我們的人。這樣,我們必須按所領受的恩惠報答。#
2.出於對他們僕人的感恩(第18節)。“不要捨不得從你的豐富中給他一點,因為他抵得上僱工的雙倍工價。僱工的年日最多不過三年(以賽亞書 16:14),但他服事你六年,並且不像僱工,沒有任何工價。”主人和地主應當思想,他們多麼需要他們的僕人和佃戶,又藉著他們得了何等安逸和益處;並且不但應當公正待他們,也應當以恩慈待他們。在這些理由之外,還如本章前面所說(第4、6、10節),主你的神必賜福與你。當我們憑良心儘自己對家庭關係的本分時,我們就可以期待家庭的祝福,就是家庭興盛的源泉。#
19「你牛群羊群中頭生的,凡是公的,都要分別為聖,歸耶和華—你的 神。牛群中頭生的,不可用它耕地;羊群中頭生的,不可剪毛。20這頭生的,你和你的家屬,每年要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在耶和華—你 神面前吃。21這頭生的若有什麼殘疾,就如瘸腿的、瞎眼的,無論有什麼惡殘疾,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 神;22可以在你城裡吃;潔淨人與不潔淨人都可以吃,就如吃羚羊與鹿一般。23只是不可吃它的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
這裡有:
1.關於他們牲畜頭生的律法的重複:若是公的,就要分別為聖歸給主(第19節),為要記念並感謝以色列的長子蒙保全;當埃及人的長子,包括人和牲畜的頭生,都被滅命的天使擊殺時,他們卻得以存留(出埃及記 13:2、15);第八日要把它獻給神(出埃及記 22:30),並在祭司與祭壇之間分配(民數記 18:17、18)。#
2.對那律法的補充,為進一步解釋它,指示他們怎樣處理頭生的牲畜:#
(1.)若是雌性的:“母牛頭生的雌牲畜,你不可用它作工;母羊頭生的雌牲畜,也不可剪它的毛”(第19節);有學識的帕特里克主教是這樣理解的。雖然雌性的頭生不像公的那樣完全分別為聖歸給神,也不是早在八日大時就如此,然而主人不可把它們像其他牲畜一樣轉為己用,而必須在年終作為平安祭獻給神,或用於宗教性的筵席(第20節)。你要在主你的神面前吃它,正如第12章第18節所指示的。#
(2.)但有殘疾、惡殘疾的,他們該怎樣處理呢(第21節)?無論公母,都不可帶近聖所,也不可用於獻祭或聖筵,因為它不適合用來尊榮神,也不適合預表基督;基督是無瑕疵的羔羊。然而它不可被飼養下去,而要宰殺,在他們自己家中作為普通食物吃(第22節);只是他們必須確保不可連血一起吃(第23節)。這一警戒屢次重複,暗示百姓何等需要它,也表明神何等重視它。我們不在這軛之下,這是何等憐憫!我們不像他們那樣在飲食上受規定;我們不在頭生的牛犢或羊羔與其後出生的之間作區別。因此,讓我們認識這律法的福音含義:把自己以及我們時間和力量的初熟部分獻給神,作為他所造之物的一種初熟果子;並且把我們一切的安慰和享受,都用來讚美他,並在他律法的指引下使用,因為這一切都是我們從他的恩賜所得的。#
在本章中,摩西發出命令:
I.關於每第七年豁免債務(第1–6節),並警戒這事不可妨礙慈善的借貸(第7–11節)。#
II.關於僕人服事七年之後得釋放(第12–18節)。#
III.關於將牲畜頭生的分別為聖歸給神(第19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