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申命記 19
申命記:章節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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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城(主前1451年)
1「耶和華—你 神將列國之民剪除的時候,耶和華—你 神也將他們的地賜給你,你接著住他們的城邑並他們的房屋,2就要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分定三座城。3要將耶和華—你 神使你承受為業的地分為三段;又要預備道路,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去。4「誤殺人的逃到那裡可以存活,定例乃是這樣:凡素無仇恨,無心殺了人的,5就如人與鄰舍同入樹林砍伐樹木,手拿斧子一砍,本想砍下樹木,不料,斧頭脫了把,飛落在鄰舍身上,以致於死,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就可以存活,6免得報血仇的,心中火熱追趕他,因路遠就追上,將他殺死;其實他不該死,因為他與被殺的素無仇恨。7所以我吩咐你說,要分定三座城。8耶和華—你 神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擴張你的境界,將所應許賜你列祖的地全然給你,9你若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這一切誡命,愛耶和華—你的 神,常常遵行他的道,就要在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10免得無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流血的罪就歸於你。11「若有人恨他的鄰舍,埋伏著起來擊殺他,以致於死,便逃到這些城的一座城,12本城的長老就要打發人去,從那裡帶出他來,交在報血仇的手中,將他治死。13你眼不可顧惜他,卻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
給挪亞子孫的誡命之一乃是: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也就是說,由報血仇的人所流(創世記 9:6)。如今在這裡,我們有了關於血與血之間,就是被殺者的血與殺人者的血之間,所確立的律法,並且作了有效的規定,
I.逃城應當保護那偶然殺了別人的人,使他不至於因那並非出於他自願行為、只是不幸之事,被當作罪行而死。關於這些逃城的設立,我們先前已經見過(出埃及記 21:13),關於它們的律法也已詳盡列明(民數記 35:10),等等。這裡重申此事,並就三件事給出指示:#
1.為這個目的在迦南指定三座城。摩西已經在約旦河那邊、他親眼看見征服之地,指定了三座;如今他吩咐他們,等他們在國土的另一部分安頓下來時,再指定三座(第1–3、7節)。那地要分成三個區域,儘可能相等,每一區的中心要有一座逃城,使全地每一個角落都能有一座在可及之處。因此,基督並不是遙遠的避難所,使我們必須升到天上或下到陰間去尋求;乃是這道離我們近,基督也在這道里(羅馬書 10:8)。福音把救恩帶到我們的門前,並在那裡叩門求準進入。為使犯罪者逃跑更容易,通往逃城的道路必須預備好。很可能他們有堤道或街道通往這些城;猶太人說,以色列的官長在一年中某個確定的日子,會差遣使者去查看那些道路是否修整良好,並要移除絆腳之物,修補破損的橋梁;在兩條路相交之處,他們要立起一根像墨丘利路標的柱子,用一隻手指指明正路,其上用大字刻著:Miklat, Miklat:避難所,避難所。按此意,福音的傳道人也當向人指明到基督那裡去的道路,並幫助、引導他們憑信心逃向他作避難所。他們必須隨時準備除去人的偏見,幫助他們越過困難。並且,感謝神,聖潔之路,對於一切忠心尋求它的人,乃是一條大道,清楚明白,使行路的人雖愚昧,也不致在其中走差。#
2.這些城的用途(第4–6節)。#
(1)這裡設想,可能發生這樣的事:一個人可能造成鄰舍死亡,卻並非因一時的怒氣或預謀的惡意而對他有任何圖謀,而純粹是由於意外,例如斧頭飛脫,這裡所舉的就是這個例子;凡屬此類的案件,都要與它比較,並照此判斷。看哪,人的生命每日何等暴露於危險之中,我們常處在何等多的死亡之中,因此我們多麼需要時刻預備好,因為我們的靈魂不斷在自己手中。世人遭遇禍患的時候,禍患忽然臨到他們,他們是何等被網羅住(傳道書 9:12)!當這樣的事發生時,不但對被殺的人,對殺人的人,也實在是禍患的時候。#
(2)這裡設想,被殺之人的親屬會因愛他們的朋友,並因熱心維護公共公義,而急於報血仇。雖然律法不准許用死亡來報復任何其他侮辱或傷害,然而報血仇的人,就是為親屬的血報仇的人,因這樣一件激起他心中火熱的事,可以得到很大的寬容;倘若他在那人到達逃城之前殺了那殺人者,他的殺人不應算為謀殺,雖然承認那人本不該死。神要這樣使人對謀殺之罪懷有極大的驚懼與恐怖:若單單偶然誤殺尚且使人如此陷於危險,那麼那故意強暴流人血的,無論是因舊怨,還是因一時激怒,都必逃向坑中,不可有人攔阻他(箴言 28:17);然而新約把謀殺之罪表明為比這律法所表明的更可憎、更危險(約翰一書 3:15),你們知道凡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裡面。#
(3)這裡規定,如果報血仇的人竟如此不講理,要為僅僅因意外所流的血索取償還,那麼逃城就要保護那殺人的。無知之罪確實使我們暴露在神的忿怒之下,但若我們憑信心和悔改使用所預備的救濟,就有解救。保羅曾是逼迫人的,卻蒙了憐憫,因為他是無知而行;基督也為釘他十字架的人禱告說:父啊,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做的,他們不曉得。#
3.若神以後擴張他們的疆域和他們宗教的統治範圍,就要為這種用途再指定三座城,使那些在其他方面歸在摩西律法治理之下的一切地方,也可以在這一方面享受那律法的益處(第8–10節)。這裡有:#
(1)暗示神恩慈地有意擴張他們的境界,正如他應許他們列祖的;只要他們不因悖逆而喪失這應許。這裡仔細重申這應許的條件,使若條件沒有履行,責備就落在他們身上,而不是落在神身上。他應許賜給他們,條件是:你若謹守這一切誡命;否則並不賜給。#
(2)指示他們在新的征服地中再指定三座城;這個數目暗示,那些新徵服地應當和他們最初征服的地一樣廣大。以色列的邊界無論延伸到哪裡,這項特權都必須隨之而到,使無辜人的血不被流(第10節)。雖然神是萬人之救主和保全者,並且溫柔顧念一切生命,但以色列人的血在他看來尤其寶貴(詩篇 72:14)。博學的安斯沃思觀察到,猶太作家自己也承認,由於條件沒有履行,他們境界擴張的應許從未成就;所以也就從來沒有機會增添這三座逃城;然而他們說,聖潔可稱頌的神並非徒然吩咐此事,因為在彌賽亞君王的日子,除了這六座城以外,還要再增添三座:他們期待這事按字句成就,但我們知道它在基督裡已有屬靈的成就,因為福音的以色列之邊界已經照著應許擴張,並且在基督這位耶和華我們的義裡面,已經為那些憑信心逃向他的人預備了避難所。#
II.這裡規定,逃城不應成為故意殺人者的聖所或庇護處;即便從那裡,也要把他取出來,交給報血仇的人(第11–13節)。#
1.這表明,故意殺人者絕不可受民事官長保護;若他容許那些負有流血之罪的人逃脫公義之劍的鋒刃,他就是徒然佩劍,因為按職分他乃是為此報仇的。在我們本國宗教改革以前、教皇權統治時期,有些教堂和宗教房屋(他們如此稱呼)被設為庇護所,用來保護各類逃到其中的罪犯,甚至故意殺人者也不例外,以致(如斯坦福在他的《王冠訴訟》,lib.#
II.c. xxxviii. 中所說)政府所遵循的不是摩西,而是羅慕路斯;直到亨利八世時代快結束時,故意殺人的庇護特權才被取消,那時在這事上,如同在其他事上一樣,人們開始更重視神的話,而不是羅馬教座的命令。並且有些人認為,若把誤殺人的神職特權取消,也就是一個人為小小的刺激而殺人,這一改革實例就算完成了,因為這律法只在我們的法律稱為偶然誤殺的情形下才准許避難。#
2.這也可以借用來表明,在耶穌基督裡,對於那些放肆犯罪、仍舊繼續過犯的人,並沒有避難所。我們若這樣故意犯罪,犯罪並持續其中,就再沒有贖罪的祭了(希伯來書 10:26)。凡逃離自己的罪而投奔基督的人,在他裡面必得安全;但那些指望在自己的罪中受他庇護的人,卻不是如此。救恩本身也不能拯救這樣的人;神聖的公義會把他們甚至從逃城中取出來,因為他們無權享有逃城的保護。#
假見證人(主前1451年)
14「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承受為業之地,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15「人無論犯什麼罪,作什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16若有兇惡的見證人起來,見證某人作惡,17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和當時的祭司,並審判官面前,18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19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20別人聽見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21你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這裡有一條條例,用來防止欺詐與偽誓;因為神聖的律法顧念人的權利和財產,併為它們立了籬笆。它對人類社會和人的民事利益,乃是如此的朋友。
I.反對欺詐的律法(第14節)。#
1.這裡含蓄地指示最初定居迦南的人,要按照那地藉拈鬮分給各支派和各家族的分配,設立地界。請注意,神的旨意是人人都知道自己的產業,並且要用一切正當方法防止侵佔,防止行不義和受不義。權利既已確定,就必須小心使它以後不被攪亂,並且若有可能,不讓爭端有任何發生的機會。#
2.給後世的明文律法,禁止挪移那些起初這樣設立的地界;人若這樣做,就是暗中把鄰舍的東西據為己有。毫無疑問,這是一條道德誡命,仍有約束力;對我們而言,它禁止:#
(1)侵犯任何人的權利,並用任何欺詐的手段或做法,把不屬於自己的東西據為己有,例如偽造、隱藏、毀壞或更改契據和文書(這些就是我們的地界,是申訴所依據的),或挪移籬笆、界石和邊界。雖然地界是由人手設立的,但挪移它們的人,按神的律法就是賊和強盜。願人人滿足於自己的分,並公正待鄰舍,那麼我們就不會有地界被挪移。#
(2)它禁止在鄰舍之間撒播紛爭,禁止做任何導致爭吵和訴訟的事;把本應用來確定爭端、裁決爭訟的東西混亂起來,就是在做這樣的事(並且做得很壞)。#
(3)它禁止衝破民政既定的秩序和制度,也禁止無正當理由更改古來的慣例。這律法維護既有慣例的尊榮。Consuetudo facit jus:習慣應被視為法律。#
II.反對偽誓的律法,它規定兩件事:#
1.在刑事案件中,絕不可接納單個見證人作證,以致根據他的證言判決(第15節)。我們先前已經有這條律法(民數記 35:30),並且在本書中(第17章第6節)。這是為囚犯的益處而制定的,因為他的生命和名譽不應任憑某個對他懷有怨恨之人的擺佈;也是為警戒控告者,不可說出他不能用另一個人的證言來證實的話。這條律法把人類置於一種公正的羞辱之下,顯明人是虛假的,不可信賴;人人都因此受到懷疑。而神恩典的尊榮在於,他為自己兒子所作的見證,在天上和地上都有三位見證人加以證實(約翰一書 5:7)。願神為真實,人都是說謊的(羅馬書 3:4)。#
2.假見證人應承擔本要加在他所控告之人身上的同樣刑罰。若兩個、三個或許多見證人在假證言上一同合意,他們都可按這條律法被追訴。#
(2)這裡設想,被假證言冤屈或置於危險中的人,就是上訴人(第17節)。然而,若那人已因證據被處死,後來卻顯明證據是假的,任何其他人,或審判官自己,ex officio:憑藉他們的職分,都可以要求假見證人交賬。#
(3)此類案件既比普通案件有更大的困難,就要帶到最高法庭,即祭司和審判官面前;他們被說成是在耶和華面前,因為正如其他審判官坐在各城的城門口,這些人則坐在聖所的門口(第17章第12節)。#
(4)審判中必須十分謹慎(第18節)。必須仔細查問各人的品格,以及案件的一切情節,並將這些情節加以比較,使真相可以被查明;在那裡,若真相這樣忠實、公正地被追究,可以盼望護理之工會特別促進它的發現。#
(5)若顯明一人明知而惡意地對鄰舍作假見證,雖然他藉此所圖謀加給鄰舍的禍害並未實現,他仍必須承受他的證言本會使鄰舍遭受的同樣刑罰(第19節)。Nec lex est justior ulla:沒有任何律法能比這更公正。若他控告鄰舍所犯的罪應受死刑,假見證人就必須被處死;若應受鞭打,他就必須被打;若應受金錢罰款,他就要被罰相應數額。並且,因為對那些沒有想到這罪之可憎、也沒有想到必須作此規定來防範它的人來說,僅因說了幾句話就如此嚴厲地懲罰一個人,似乎很苛刻,尤其是在事實上並未造成禍害的時候,所以又補充說:你的眼不可憐惜(第21節)。沒有人需要比神更有憐憫。這嚴厲所給公眾帶來的益處,將綽綽有餘地補償它:其餘的人聽見,就必懼怕(第20節)。這樣的示範性刑罰,會成為對他人的警戒,使他們看見那造坑並挖坑的人,已經落在他自己所造的溝中,便不敢圖謀任何這樣的惡事。#
摩西此前一直在重申並敦促遵行的律法,多半關係到人對神的宗教與敬虔行為;但在這裡,他更充分地來強調人與人之間公義的本分。本章關係到:
I.第六誡:“不可殺人,”(第1–13節)。#
II.第八誡:“不可偷盜,”(第14節)。#
III.第九誡:“不可作假見證,”(第15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