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全本聖經註釋

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申命記 25

這裡有:一、關於節制鞭打罪犯的律法(見第1–3節)。二、關於優待踹谷之牛的律法(見第4節)。三、關於羞辱那拒絕娶兄弟寡婦之人的律法(見第5–10節)。四、關於懲罰不端婦人的律法(見第11、12節)。五、關於公平的法碼與量器(見第13–16節)。六、關於毀滅亞瑪力(見第17節等)。

鞭打不可超過四十下(主前1451年)

申命記 25:1–4和合本(神版)
1「人若有爭訟,來聽審判,審判官就要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2惡人若該受責打,審判官就要叫他當面伏在地上,按著他的罪照數責打。3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過數;若過數,便是輕賤你的弟兄了。4「牛在場上踹谷的時候,不可籠住它的嘴。」

這裡有:一、給審判官關於鞭打罪犯的指示(第1–3節)

1.這裡假定,若一人被控犯罪,控告者與被控者(Actor and Reus)應當被帶到審判官面前,當面對質,使爭訟得以判定。#

2.若一人被控犯罪,而證據不足,以致不能憑證據證明對他的控告成立,那麼他就應被釋放:你要稱義人為義,也就是“稱那在法庭看來如此的人為義”。若控告被證實,那麼定被控者有罪,就是稱控告者在起訴中為義。#

3.若被控者被判有罪,就必須對他作出判決:你要定惡人為有罪;因為稱惡人為義,與定義人為有罪一樣,都是耶和華所憎惡的(箴言 17:15)#

4.若那罪按律法並非死罪,那麼罪犯就必須受鞭打。我們已經見過許多誡命,並沒有附上任何具體刑罰;其中大多數若被違犯,照猶太人一貫的慣例,都是以鞭打懲罰。若人犯了罪,無論他的等級或身份如何,都不能免受此罰;但有這項條件,就是不可因此責罵他,也不可把這看作在他身上留下任何臭名或恥辱的印記。這裡所給關於鞭打罪犯的指示是:#

(1)此事要莊重地施行;不是在街上喧嚷騷亂地行刑,而是在公開法庭中,在審判官面前,並且要有足夠的審慎,以便數清鞭數。猶太人說,行刑時,法庭的首席審判官要大聲誦讀 申命記 28:58、59;29:9,並以這些話作結(詩篇 78:38):但他滿有憐憫,赦免他們的罪孽。這樣,這事就成了一種宗教性的行為,也就更可能使犯罪者本人改過,併成為對別人的警戒。#

(2)此事要按罪的輕重施行,照他的過犯,使有些罪顯出本來就比別的罪更為嚴重,罪犯也要受更多鞭打;這或許是 路加福音 12:47、48 所暗指的。#

(3)無論罪多麼重大,鞭數絕不可超過四十下(第3節)通常的做法是四十減一,正如 哥林多後書 11:24 所顯示的。看來,他們每次給保羅的鞭數,都是他們給任何罪犯所能給的最多鞭數。他們少打一鞭,是怕數錯了(雖然有一位審判官被指定數鞭數),或是因為他們絕不願走到最嚴厲的極點,或是因為行刑通常用一條有三根皮條的鞭子,所以十三鞭(每一鞭算作三下)合成三十九下;但按這種算法再多一鞭就會是四十二下。為此所給的理由是:恐怕你的弟兄在你眼中顯為卑賤。他仍必須被看作弟兄(帖撒羅尼迦後書 3:15),而他作為弟兄的名譽,藉著這仁慈限制其刑罰的規定得以保全。當神自己藉著他的律法這樣顧念他時,這就使他不至於在弟兄眼中顯為卑賤。不可把人當作狗來對待;我們也不可把那些人看為卑賤,因為據我們所知,神也許還要賜恩,使他們在他眼中成為寶貴。#

二、吩咐農夫不可在牲畜作工時,若食物在它們可及之處,就攔阻它們吃(第4節)。這裡舉踹谷之牲畜的例子(先知的話中也有對此的暗指,何西阿書 10:11),是代表一切類似的例子。使這條律法比同類律法格外顯著的(並且支持將其他這類律法作類似應用的)是,它在新約中兩次被引用,用以表明百姓有責任供給他們的傳道人舒適的生活所需(哥林多前書 9:9、10),以及 提摩太前書 5:17、18。按字面說,它教導我們善待服事我們的牲畜,不但給它們維持生命的必需供給,也讓它們享受自己勞力所得的益處;由此我們必須學習,對一切為我們的益處而受僱的人,不但要公正,而且要仁慈;不但要維持他們,也要鼓勵他們,尤其是那些在話語和教訓上在我們中間勞苦的人,他們如此受僱,是為了我們更高貴部分的益處。

兄弟之妻的婚姻(主前1451年)

申命記 25:5–12和合本(神版)
5「弟兄同居,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她為妻,與她同房。6婦人生的長子必歸死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7那人若不願意娶她哥哥的妻,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門長老那裡,說:『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興起他哥哥的名字,不給我盡弟兄的本分。』8本城的長老就要召那人來問他,他若執意說:『我不願意娶她』,9他哥哥的妻就要當著長老到那人的跟前,脫了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臉上,說:『凡不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這樣待他。』10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必稱為脫鞋之家。」11「若有二人爭鬥,這人的妻近前來,要救她丈夫脫離那打她丈夫之人的手,抓住那人的下體,12就要砍斷婦人的手,眼不可顧惜她。

這裡有:一、關於娶兄弟寡婦所確立的律法。從猶大家族的故事看來,這原是一項古老的習俗(創世記 38:8),為要維繫各別家族。這裡所提出的是常常發生的情形:一個人無後而死,可能是在壯年,婚後不久,而他的弟兄還年輕,尚未娶妻。在這種情形下,

1.寡婦不可再嫁到任何別的家族,除非她丈夫的一切親屬都拒絕她,好使她所得為嫁資的產業不致轉移出去。#

2.丈夫的兄弟,或最近的親屬,必須娶她;部分是出於對她的尊重,因為她既忘了自己的本族和父家,嫁入的家族就應向她儘可能施以一切恩慈;部分是出於對已故丈夫的尊重,使他雖然已經死去離世,卻不致被忘記,也不致從本支派的家譜中失落;因為那兄弟或最近親屬從這寡婦所生的頭生孩子,要歸在那已死之人的名下,並作為他的孩子列入家譜(第5、6節)在那種制度之下,我們有理由認為,人對於自己死後另一邊仍然活著,並沒有我們如今這樣清楚確定的前景;生命和不朽如今是藉著福音顯明給我們的。因此,他們就不能不更加渴望在自己的後裔中存活。這無害的願望,在某種程度上借這律法得到了滿足;有一種辦法被找出,使一個人雖然沒有從妻子得孩子,他的名卻不致從以色列中塗抹,也就是不致從譜系中除去,或等同地說,不致在其中仍揹負無子之名。撒都該人曾就這律法向我們的救主提出一個案例,意圖藉此使復活的教義陷入難題(馬太福音 22:24等),也許是在暗示,既然律法已經如此妥善地為人在世上延續名字和家族作了安排,就無須堅持靈魂不朽和將來狀態的教義了。但是,#

3.若兄弟或最近親屬拒絕為已去世之人的紀念履行這項善責,在那種情況下該怎麼辦呢?那麼,#

(1)不可強迫他這樣做(第7節)若他不喜歡她,他有自由拒絕她;有人認為,在摩西這條律法以前,這種情形下是不允許拒絕的。情愛對於婚姻關係的安慰而言乃是一切;這是不能被強迫的事,因此沒有它也不應強迫成立這種關係。#

(2)然而,他要因不這樣做而公開受辱。寡婦作為最關心已故者名字和尊榮的人,要向長老控告他的拒絕;若他堅持如此,她就必須在公開法庭中脫下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臉上(或照猶太博士們所緩和的說法,是在他面前吐唾沫),以此把羞辱的記號固定在他身上,並要在他之後留在他的家族中(第8–10節)請注意,那些不盡自己應盡之責去保存別人名字和尊榮的人,理當在自己的名譽上受損。他不願建立兄弟的家,就應當把這汙點加在自己的家上,使它被稱為脫鞋之家,作為他配赤腳行走的記號。在路得的事例中,我們看見這律法被執行(路得記 4:7);但因為在最近親屬拒絕之後,還有另一個人預備盡丈夫兄弟的本分,所以脫鞋的是那另一個人,而不是寡婦,就是波阿斯,而不是路得。#

二、關於懲罰不端婦人的律法(第11、12節)。按前一條律法,那婦人要因丈夫的兄弟不娶她而控告他,並在長老面前吐唾沫在他臉上,這需要相當的膽量;但是,恐怕那條律法所支持的自信會增長到不合女子性情的過分程度,這裡就有一條非常嚴厲卻公正的律法,用來懲罰厚顏無恥和不端。

1.其中的事例公認是極其醜惡的。一個婦人若不是完全喪失了一切德行和尊榮,就不能做出這樣的事。#

2.其場合在某種程度上也許可以為此辯解;這是要幫助她的丈夫脫離一個強過他的人的手。如今,若在激怒之中,並懷著這樣良好的意圖去做,尚且要受到如此嚴厲的懲罰,何況是出於放蕩和情慾去做呢。#

3.刑罰是她的手要被砍斷;官長不可自稱比神更憐憫:你的眼不可憐惜她。也許我們的救主命令我們砍掉那叫我們犯罪、或成為我們犯罪緣由的右手時,是暗指這條律法。寧可把身體置於所能有的最大艱難之中,也勝過使靈魂永遠滅亡。端莊是貞潔的籬笆,因此理當由男女雙方極其謹慎地保存並維繫。#

亞瑪力當被毀滅(主前1451年)

申命記 25:13–19和合本(神版)
13「你囊中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法碼。14你家裡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升斗。15當用對準公平的法碼,公平的升斗。這樣,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的地上,你的日子就可以長久。16因為行非義之事的人都是耶和華—你 神所憎惡的。」17「你要記念你們出埃及的時候,亞瑪力人在路上怎樣待你。18他們在路上遇見你,趁你疲乏困倦擊殺你盡後邊軟弱的人,並不敬畏 神。19所以耶和華—你 神使你不被四圍一切的仇敵擾亂,在耶和華—你 神賜你為業的地上得享平安。那時,你要將亞瑪力的名號從天下塗抹了,不可忘記。」

這裡有:一、反對欺詐性法碼和量器的律法:他們不但不可使用這些東西,也不可擁有它們;不可把它們放在囊中,也不可放在家裡(第13、14節);因為若他們擁有,就會受到強烈試探去使用。他們不可有大的法碼和量器用於買進,又有小的用於賣出,因為這是兩頭欺詐,而其中任何一頭都已經夠壞了;正如我們讀到那些人把賣出穀物所用的伊法做小,又把稱量所收銀錢的舍客勒做大(阿摩司書 8:5)。但你當有完全公正的法碼(第15節)作為公義準則的東西,本身必須公正;若它不是這樣,就成了恆常的欺騙。此事先前已經受到照管(利未記 19:35、36)。這條律法用兩個很好的理由加以強化:一、公義和公平會把神的福分帶到我們身上。使我們的日子長久並得興盛之道,就是在我們一切交易中公正而公平;誠實是最佳策略。二、欺詐和不義會使我們暴露在神的咒詛之下(第16節)。不但不義本身,而且凡行不義的,都是耶和華所憎惡的。被造他的主所憎惡的人,是何等悲慘。關於一切欺詐手段在神面前何等可憎,所羅門曾多次指出(箴言 11:1;20:10、23);使徒也告訴我們,凡在任何事上越分欺詐人的,主都要報應(帖撒羅尼迦前書 4:6)

二、關於根除亞瑪力的律法。這裡有公正的法碼和公正的量器,亞瑪力怎樣量給以色列,也要照樣再量給亞瑪力。

1.亞瑪力對以色列所行的惡,在這裡必須被記念(第17、18節)這事初次發生時,就被命令記錄下來(出埃及記 17:14–16);在這裡,又命令保存對它的記念,不是出於個人報復(因為受亞瑪力人苦害的那一代已經過去,所以如今活著的人和他們的後裔不能對那傷害懷有任何個人怨恨),而是出於為神榮耀的熱心(這榮耀曾被亞瑪力人侮辱),就是亞瑪力的手所伸向的耶和華寶座。這裡對亞瑪力人待以色列的行事為人如此描述:#

(1)是極其卑鄙而不光明正大的。他們完全沒有理由與以色列爭執,也沒有用檄文或宣戰聲明給他們任何通知;卻趁他們才出為奴之家、而且就他們所見只是要往曠野去向神獻祭時,乘機攻擊他們。#

(2)是極其野蠻而殘酷的;因為他們擊殺那些更軟弱的人,而這些人本應受他們援助。最大的懦夫通常也是最殘酷的;而有男子勇氣的人,也會有人的憐憫。#

(3)是極其不敬虔而褻瀆的:他們不敬畏神。若他們對以色列神的威嚴有任何敬畏,就是他們在雲中所看見的記號;或對他的忿怒有任何懼怕,就是他們近來所聽見他勝過法老的能力,他們就不敢對以色列發動這次攻擊。好,這裡就是爭端的根據;這也顯示神如何把人對他百姓所做的事,視為對他自己所做的事,並且他必特別與那些使宗教中初入門者灰心、攔阻他們的人算賬;這些人(作為撒但的差役)攻擊軟弱無力的人,或要使他們偏離,或要使他們不安,並絆倒他的小子。#

2.這惡行必須在適當時候受到報復(第19節)當他們的戰爭結束,就是他們藉以安定國度並擴張疆界的戰爭結束之後,他們就必須向亞瑪力開戰(第19節),不只是追趕他們,而是要滅盡他們,將亞瑪力的名號塗抹。這是神忍耐的一個例證,因為他把報仇延遲了這樣久,這本應引導亞瑪力人悔改;然而這也是可畏報應的一個例證,因為亞瑪力的後裔在這麼久以後,為他們祖先對神的以色列所行的惡而被毀滅,使全世界都可以看見並說,凡觸碰他們的,就是觸碰他眼中的瞳人。在此之後將近四百年,掃羅受命執行這判決(1 Sam 15.),卻因沒有有效地執行而被神棄絕,因為他饒恕了那當滅之國中的一些人;這不但藐視他從撒母耳所領受的具體命令,也藐視摩西在這裡所給的一般命令,而他不可能不知道這命令。大衛後來毀滅了他們的一部分;在希西家時代,西緬人擊殺了剩下的餘民(歷代志上 4:43);因為當神審判時,他必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