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申命記 12
申命記:章節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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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像崇拜的遺蹟必須被毀滅(主前1451年)
1「你們存活於世的日子,在耶和華—你們列祖的 神所賜你們為業的地上,要謹守遵行的律例典章乃是這些:2你們要將所趕出的國民事奉神的各地方,無論是在高山,在小山,在各青翠樹下,都毀壞了;3也要拆毀他們的祭壇,打碎他們的柱像,用火焚燒他們的木偶,砍下他們雕刻的神像,並將其名從那地方除滅。4你們不可照他們那樣事奉耶和華—你們的 神。
從那些偉大的原初真理,即有一位神,並且只有一位神,便產生那些偉大的根本律法,即那位神當受敬拜,並且唯獨他當受敬拜;因此我們不可在他面前有別的神:這是第一條誡命,而第二條誡命是對它的守護,或環繞它的籬笆。為防止人轉向假神,我們被禁止用假神受敬拜的方式和形式來敬拜真神,並受命遵守所設立的敬拜條例,好使我們持守敬拜的正當對象。為這緣故,摩西對第二條誡命的闡釋十分詳盡。本章和隨後四章所包含的內容,大多是指向這條誡命。這些是他們必須謹守遵行的律例典章(第1節),
1.是在他們安息並亨通的日子,就是他們將要成為迦南之主的時候。我們不可認為,我們的宗教只是為我們在服役之年所作的工,只是我們在孤寂之地的娛樂,或只是在患難中的安慰;不,當我們來承受美地時,仍必須在迦南維持對神的敬拜,正如在曠野一樣;在我們長大成人時也如此,正如我們作孩童時一樣;在我們事務繁忙時也如此,正如我們無別事可做時一樣。#
2.是在一切日子,只要你們活在世上。我們在此仍處於試煉的狀態時,就必須持續順服,直到末了,絕不可離棄本分,也不可厭倦行善。現在,#
I.這裡吩咐他們要廢除並根絕迦南人用以事奉他們偶像之神的一切事物(第2、3節)。這裡沒有提到偶像廟宇,這支持了一些人的看法,即摩西在曠野所立的會幕,是有史以來第一所為宗教用途建造的居所,而聖殿乃由此而起。但那些曾被使用、如今必須剷平的地方,乃是他們在山上和小山上敬拜的圍場(好像地勢的高度會使他們的虔誠向上升騰更有優勢),以及在青翠樹下的地方,或因其悅人,或因其令人敬畏:凡使心思安適而敬畏、收斂並安定心神的,都被認為有助於敬虔。樹林莊嚴的蔭蔽與寂靜,至今仍為那些傾向默想的人所欣賞。但這些退隱之處給外邦人在敬拜偶像時帶來的便利,正在於它們遮掩那些不能見光的黑暗之工;所以它們全都必須被毀滅,連同本地人在敬拜他們神明時所用的祭壇、柱像和偶像也要毀滅,以至於它們的名字都可被埋沒在遺忘之中,不但不以敬意被記念,甚至根本不被記念。他們這樣做必須顧及,#
1.他們土地的名聲;願人永不可說這聖地曾這樣被玷汙,反要把這一切糞堆都搬走,如同他們以之為恥的東西。#
2.他們宗教的安全;不可留下任何殘餘,免得褻瀆而無思慮的人,尤其在敗壞的世代,用它們來事奉以色列的神。要拆毀這些瘟疫之所,如同他們以之為懼的東西。他以此開始關乎神聖敬拜的律例,因為人必須先厭惡惡事,然後才能堅定持守善事(羅馬書 12:9)。神的國必須在人的身上和地方上,都建立在魔鬼國度的廢墟之上;因為二者不能並立,基督與彼列之間也不能有任何相交。#
II.他們受吩咐,不可把拜偶像者的禮儀和慣例轉移到對神的敬拜中;不,即使以美化並改進敬拜為名也不可(第4節):你們不可這樣待耶和華你們的神,意思是:“你們不可認為藉著在山上和小山上獻祭、立柱像、栽樹林、設偶像,就能尊榮他;不,你們不可在敬拜中縱容奢華的想像,也不可認為凡取悅那想像的就必取悅神:他超乎一切神明之上,絕不按別神受敬拜的方式受敬拜。”#
必須獻祭之處;禮儀遵守;防備拜偶像禮儀的警戒(主前1451年)
5但耶和華—你們的 神從你們各支派中選擇何處為立他名的居所,你們就當往那裡去求問,6將你們的燔祭、平安祭、十分取一之物,和手中的舉祭,並還願祭、甘心祭,以及牛群羊群中頭生的,都奉到那裡。7在那裡,耶和華—你們 神的面前,你們和你們的家屬都可以吃,並且因你手所辦的一切事蒙耶和華—你的 神賜福,就都歡樂。8我們今日在這裡所行的是各人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你們將來不可這樣行;9因為你們還沒有到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的安息地,所給你的產業。10但你們過了約旦河,得以住在耶和華—你們 神使你們承受為業之地,又使你們太平,不被四圍的一切仇敵擾亂,安然居住。11那時要將我所吩咐你們的燔祭、平安祭、十分取一之物,和手中的舉祭,並向耶和華許願獻的一切美祭,都奉到耶和華—你們 神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居所。12你們和兒女、僕婢,並住在你們城裡無分無業的利未人,都要在耶和華—你們的 神面前歡樂。13你要謹慎,不可在你所看中的各處獻燔祭。14惟獨耶和華從你那一支派中所選擇的地方,你就要在那裡獻燔祭,行我一切所吩咐你的。15「然而,在你各城裡都可以照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的福分,隨心所欲宰牲吃肉;無論潔淨人不潔淨人都可以吃,就如吃羚羊與鹿一般。16只是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17你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或是牛群羊群中頭生的,或是你許願獻的,甘心獻的,或是手中的舉祭,都不可在你城裡吃。18但要在耶和華—你的 神面前吃,在耶和華—你 神所要選擇的地方,你和兒女、僕婢,並住在你城裡的利未人,都可以吃;也要因你手所辦的,在耶和華—你 神面前歡樂。19你要謹慎,在你所住的地方永不可丟棄利未人。20「耶和華—你的 神照他所應許擴張你境界的時候,你心裡想要吃肉,說:『我要吃肉』,就可以隨心所欲地吃肉。21耶和華—你 神所選擇要立他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就可以照我所吩咐的,將耶和華賜給你的牛羊取些宰了,可以隨心所欲在你城裡吃。22你吃那肉,要像吃羚羊與鹿一般;無論潔淨人不潔淨人都可以吃。23只是你要心意堅定,不可吃血,因為血是生命;不可將血與肉同吃。24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25不可吃血。這樣,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你和你的子孫就可以得福。26只是你分別為聖的物和你的還願祭要奉到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去。27你的燔祭,連肉帶血,都要獻在耶和華—你 神的壇上。平安祭的血要倒在耶和華—你 神的壇上;平安祭的肉,你自己可以吃。28你要謹守聽從我所吩咐的一切話,行耶和華—你 神眼中看為善,看為正的事。這樣,你和你的子孫就可以永遠享福。」29「耶和華—你 神將你要去趕出的國民從你面前剪除,你得了他們的地居住,30那時就要謹慎,不可在他們除滅之後隨從他們的惡俗,陷入網羅,也不可訪問他們的神說:『這些國民怎樣事奉他們的神,我也要照樣行。』31你不可向耶和華—你的 神這樣行,因為他們向他們的神行了耶和華所憎嫌所恨惡的一切事,甚至將自己的兒女用火焚燒,獻與他們的神。32凡我所吩咐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
在摩西全律法中,據我記得,沒有任何一條具體訓令像這一條這樣被如此詳盡地強調並反覆申明;藉此,他們全都被約束,必須把他們的祭物帶到設在會幕院中的那一座祭壇那裡,並在那裡履行他們宗教的一切禮儀;因為至於道德性的事奉,那時無疑如同如今一樣,人可以在各處禱告,正如他們在會堂中所行的。這裡一再重複命令人這樣做,並禁止相反的事,正如我們教導孩童一樣;然而我們確知,聖經中沒有虛空的重複;之所以如此著重於此,
1.是因為百姓心中對偶像崇拜和迷信有奇異的傾向,並且他們將要被許多試探包圍,有受誘惑的危險。#
2.是因為遵守這一規定對他們大有用處,既能防止把敗壞的習俗引入他們的敬拜,也能在他們中間保存合一和弟兄之愛,使他們都在一處聚集,便可繼續同有一條道路、同有一顆心。#
3.是因為這一規定具有表徵意義。他們必須守住一個地方,作為他們相信那兩大真理的記號;這兩大真理我們在一處看見(提摩太前書 2:5),即只有一位神,並且在神和人之間只有一位中保。它不僅有助於維持神性合一的觀念,也向他們暗示(儘管他們不能堅定地辨明)只有一條親近神並與他相交的道路,就是在彌賽亞裡並藉著彌賽亞。#
現在讓我們把這長篇吩咐歸納到它恰當的條目之下。
I.這裡應許說,當他們在迦南安頓下來,從仇敵那裡得安息,並安然居住時,神要選擇某個地方,指定它作為他們合一的中心,他們要把一切供物帶到那裡(第10、11節)。請注意,#
1.如果他們確實被約束於一個地方,他們就不會在這事上被撇在疑惑中,而必確知那地方是哪裡。若基督曾有意在福音之下設立任何一處,成為像羅馬所自稱的那樣的權力中心,我們就不會在指定地點的問題上像現在這樣毫無指示。#
2.神沒有把選擇地點的事留給他們,免得各支派為此爭吵,各自為了自己的屬世利益,力求使它設在自己中間;但他把選擇權保留給自己,正如他保留救贖主的指定和聖 ordinances 的設立一樣。#
3.他如今沒有指定這地方,像他曾指定基利心山和以巴路山來宣告祝福和咒詛那樣(第11章第29節),而是把這事保留到以後才做;藉此,他們在摩西被取去之後,可以期待從天上來的進一步指示和神聖引導。神所要選擇的地方被稱為他要立他名的地方,也就是說,他要使這地方被稱為屬他的地方,他的尊榮要居住在那裡,他要在那裡向他的百姓顯明自己,並使自己為人所認識,正如人藉著自己的名字被認識一樣;他也要在那裡接受祈求,藉此他的名既被讚美,也被呼求。那地方要作他的居所,在那裡,他作為以色列的王,要設立朝廷,併為一切恭敬尋求他的人所尋見。約櫃是神同在的標記,約櫃安放在哪裡,神就在那裡立他的名,那裡就是他的居所。約櫃內有律法的版;因為凡不願從神口中領受律法的人,都不應期望從神手中領受恩惠。神最初選擇讓約櫃居住的地方是示羅;後來那地方因犯罪而失去它的尊榮,我們看見約櫃在基列耶琳和其他地方;但最終在大衛的時候,它被固定在耶路撒冷,而神論到所羅門的殿,比他論到任何其他地方更明確地說:這是我所揀選為獻祭之殿的地方(歷代志下 7:12;比較歷代志下 6:5)。如今,在福音之下,我們沒有使金子成聖的殿,也沒有使禮物成聖的祭壇,惟有基督;至於敬拜的地點,先知預言,在各處都要獻上屬靈的香(瑪拉基書 1:11)。我們的救主也宣告,那些以誠實和真理敬拜神的人,才蒙悅納為真正敬拜者,並不在乎這山或耶路撒冷(約翰福音 4:23)。#
II.他們受命要把一切燔祭和祭物帶到神所要選擇的這地方(第6節;又見第11節):你們要把我所吩咐你們的一切帶到那裡;並且(第14節)你要在那裡獻你的燔祭;又(第27節)肉和血必須獻在耶和華你神的祭壇上。至於他們的平安祭,這裡稱為他們的祭物,雖然他們要吃肉,血卻要倒在祭壇上。藉此他們受教知道,神並不因祭物和供物本身而喜悅或接納它們,也不因它們內在有什麼價值,彷彿它們天然地表達敬意和崇拜;相反,它們的效力純粹來自那獻在其上的祭壇,因為那祭壇預表基督;而禱告和讚美因更為必要、更有價值,就要由神的百姓每日在他們所在之處獻上。一個虔誠的以色列人,即使也許連續許多月沒有機會把祭物帶到他的祭壇,仍可以尊榮神,維持與他的相交,並從他那裡得憐憫。但這表明我們基督徒有義務奉耶穌基督的名,把一切屬靈的祭獻給神,只盼望因他的中保職分而蒙悅納(彼得前書 2:5)。#
III.他們受命要在主面前以聖潔的喜樂享用他們分別為聖之物。他們不僅要把獻給神的祭物帶到祭壇,還必須把律法指定他們為尊榮神而吃喝的一切東西帶到祭壇所在之處,作為他們與他相交的記號(第6節)。他們的十分之一和手中的舉祭,也就是初熟之物、所許的願、甘心祭和頭生的,一切無論由他們自己,或由祭司和利未人,按宗教用途使用的東西,都必須帶到神所要選擇的地方;正如王室的一切收入,從國中各處都帶入國庫。並且(第7節):在那裡,你們要在主面前吃,並因你們手所辦的一切事歡樂;又(第12節):你們和你們的兒子、女兒,都要在主面前歡樂。這裡請注意,#
1.我們在神的事奉中併為他的榮耀所做的,若非我們自己的過錯,就會歸於我們的益處。凡向神獻祭的人,都受歡迎在他面前吃,並以他們的祭物為筵席:他與我們一同坐席,我們也與他一同坐席(啟示錄 3:20)。若我們榮耀神,就藉著神的恩典造就自己,培植自己的心靈,使知識和信心增長,使敬虔的情感活躍,並使恩惠的習慣和決心得以堅固:靈魂就是這樣得滋養。#
2.為神做工應當帶著聖潔的喜樂和歡快。你們要吃並歡樂,第7節;又見第12節和第18節。#
(1.)如今當他們在主面前時,必須歡樂(第12節)。神的旨意是要我們歡喜地事奉他;最使他不悅的,莫過於那些用眼淚遮蓋他祭壇的人(瑪拉基書 2:13)。看我們所事奉的是何等良善的主人,他使我們在工作時歌唱成為我們的本分。甚至兒女和僕人也必須與他們一同在神面前歡樂,好使宗教的事奉對他們成為喜樂,而非任務或苦役。#
(2.)他們必須把在與神相交中所得那喜樂的感恩滋味帶走;他們要因手所辦的一切事歡樂(第7節)。他們必須把其中一部分安慰帶入日常事務中;既這樣在靈裡得堅固,無論做什麼,都必須誠心樂意地做。而這種在神和他的良善裡聖潔敬虔的喜樂,就是我們要常常喜樂的喜樂,將成為抵擋虛浮屬肉體歡笑之罪與網羅的最佳防護,也成為抵擋世上憂愁的舒緩。#
IV.他們受命要善待利未人。他們是否歡喜地設筵?利未人必須與他們一同赴筵,並與他們一同歡樂(第12節;又見第18節);並且有一條普遍的警戒(第19節):你要謹慎,只要你活著,就不可離棄利未人。有些利未人在祭壇旁作祭司的助手,這些人不可被離棄,也就是說,他們所執行的事奉必須恆常持守;不可設立任何別的祭壇,除了神所指定的祭壇;因為那樣便是離棄利未人。但這裡似乎是指分散在鄉間的利未人,他們教導百姓神的律法,並在他們的敬虔操練中幫助他們;因為這裡吩咐他們厚待的,是在他們城門內的利未人。我們身邊、在我們城門內有利未人,是極大的憐憫,好叫我們可以從他們口中求問律法,並且在我們的筵席上成為我們的約束,抑制過度。百姓也有責任善待他們的牧者,就是那些給他們良好教導並立下良好榜樣的人。只要我們活著,就需要他們的幫助,直到我們來到那條例將被取代的世界;因此,只要我們活著,就不可離棄利未人。所給出的理由(第12節)是,因為利未人與他們同無分無業,所以不能靠農事或貿易致富;因此要讓他與你們同享你們財富中的安慰。他們必須把律法規定給利未人的十分之一和供物給他們,因為他們沒有別的供養。#
V.他們被准許在自己家中,無論住在哪裡,都可以吃普通的肉,但不可吃他們供物的肉。凡以任何方式獻給神的,他們不可在家中吃(第13、17節)。但凡不是這樣獻上的,他們可以隨意宰殺並食用(第15節)。這許可又被重複(第20–22節)。看來他們在曠野時,凡用於獻祭的那些牲畜種類,若不是在會幕門口宰殺、並把其中一部分作為平安祭獻給神的,他們就不吃其肉(利未記 17:3、4)。但當他們來到迦南,必須住在離會幕很遠的地方時,他們可以從自己的羊群牛群中,按自己所願為自用宰殺,不必把一部分帶到祭壇。這項許可說得非常明確,並且反覆說明,免得撒但藉著那條禁止他們在自己家中吃祭物的律法得機會,向他們暗示關於神的嚴厲想法,正如他對我們的始祖所行的那樣,彷彿神吝惜他們:你可以隨心所欲地吃。有一種天然而有規律的食慾,若以節制和清醒來滿足,是合法的;不可在滿足中取過大的樂趣,也不可在受阻時不安。不潔淨的人雖不可吃聖物,卻可以吃同類的肉,只要它只是作為普通食物使用。潔淨之人與不潔淨之人的區別是神聖的,旨在保存他們聖筵的尊榮,因此不可帶入他們日常的飯食中。這項許可有雙重限制:#
1.他們必須照神所賜給他們的福分來吃(第15節)。請注意,按我們的產業狀況生活,不僅是我們的智慧,也是我們的本分,不可花費超過我們所有的。一方面,把當用出去的積存起來是不公義的;另一方面,花費超過我們所有的更是不公義的;因為那不是我們自己的,就必然是別人的,而他因此被搶奪和欺騙。我說,這更不公義,因為日後把不當節省下來的分發出去,從而為過錯作某種賠償,是較容易的;但要償還給妻子、兒女和債主那些不當花費出去的,卻較困難。在這兩個極端之間,讓智慧找出中道,然後讓警醒和決心守住它。#
2.他們不可吃血(第16節;又見第23節):只是你務要確知不可吃血(第24節),你不可吃它;並且(第25節),你不可吃它,好叫你得福。當他們不能把血帶到祭壇、在那裡在主面前倒出來作為屬他的東西時,就必須把血倒在地上,作為不屬於他們的東西,因為血就是生命;因此,作為承認,血屬於那賜生命者;作為贖罪,血屬於那因生命被虧負而有權索取生命者。帕特里克主教認為,他們被如此嚴格禁止吃血的一個理由,是為防止古代拜偶像者關於祭血的迷信;他們以為他們的鬼魔喜悅祭血,並想像藉著吃血就與它們相交。#
VI.他們被禁止繼續維持自己在曠野中的敗壞習俗,或他們在迦南地的前人那些敗壞習俗。#
1.他們不可繼續維持那些在曠野中染上的不合宜習俗;這些習俗因他們當時處境尚不穩定而被容忍(第8、9節):你們不可照我們今日在這裡所行的一切事而行。從來沒有比摩西更好的治理者;並且人會以為,在以色列民中,如今他們緊密紮營在治理者眼前,從來沒有比現在更好的機會來維持良好秩序和紀律;然而看來,其中仍有許多不當之處,許多不規則的事已經潛入他們中間。我們決不可期望看見任何社會完全純潔、正直,並達到它應有的樣子,直到我們來到天上的迦南。他們有獻祭和宗教敬拜,有審判庭和民政治理;並且從那個在安息日拾柴的人被石頭打死可見,在護衛律法中最重大的事上,他們採用了極大的嚴格;但由於他們常常遷移,並且總處於不確定之中,#
(1.)他們沒有一個人能按律法所要求的精確程度,遵守莊嚴的節期和潔淨的禮儀。並且,#
(2.)他們中間那些傾向行惡的人,因他們遷移頻繁而給司法行政帶來不斷中斷,就有機會不被察覺地作惡。但摩西說,當你們來到迦南時,你們不可照我們在這裡所行的而行。請注意,當神的百姓處於不穩定狀態時,有些事可以被容忍並通融;但在另一個時候絕不允許。必要的情形在必要仍持續時應予考慮;但在曠野所行的事,不可在迦南行。房屋建造時,旁邊容許堆放許多塵土和廢料;房屋建成後,這一切都必須清除。摩西如今將要卸下他的生命和治理職分;他預見以色列在下一任治理之下會比在他任內更好,這對他乃是安慰。#
2.他們不可用迦南諸族在事奉他們神明時所使用的任何禮儀或典禮來敬拜主(第29–32節)。他們甚至不可詢問偶像敬拜的方式和形式。知道那些撒但深奧之理對他們有什麼益處呢(啟示錄 2:24)?對那些有受感染危險的事,最好是不知。他們不可引入拜偶像者的習俗,#
(1.)因為以那些神已經使之作他們奴僕和俘虜、從他們面前剪除並毀滅的人為榜樣,是荒謬的。迦南人在事奉他們神明時,並沒有繁榮興盛到足以吸引以色列人採納他們的習俗。那些在看見罪人的結局之後,仍要行在罪人道路上的人,實在是可悲地昏昧。#
(2.)因為他們的一些習俗極其野蠻且不人道,不僅踐踏自然之光和自然律,也踐踏自然親情本身,如把他們的兒女用火焚燒獻給他們的神明(第31節);只要一提這事,就足以使它顯為可憎,並使我們對它充滿恐懼。#
(3.)因為他們拜偶像的習俗為主所憎惡;把這些習俗轉移到對他的敬拜中,會使那本應藉以尊榮他、並盼望藉以得他恩惠的事,甚至也成為可憎之事和對他的冒犯。當祭物本身成了可憎之物時,情形實在糟糕(箴言 15:8)。因此他在結尾(第32節)以同樣的警戒論到對神的敬拜,正如他先前論到神的話語時所給的警戒(第4章第2節):“你們不可加添任何自己的發明,藉口使條例更有意義或更宏偉;也不可刪減,藉口使它更容易、更可行,或廢除那似乎可以省去的;只要謹守遵行神所吩咐的一切,並且唯獨遵行這些。”當我們遵守神的規定時,便可在我們的宗教敬拜中盼望得蒙神悅納。神要他的工作按他自己的方式完成。#
摩西在本章開始講到他必須囑咐以色列的各項具體律例,並且從那些關乎敬拜神的律例開始,尤其是那些解釋第二條誡命的律例;關於這誡命,神以特別的方式忌邪。
I.他們必須徹底毀滅一切偶像崇拜的遺蹟和殘餘(第1–3節)。#
II.他們必須緊緊依附會幕(第4、5節)。前一條訓令是為防止一切虛假的敬拜,後一條則是為保存神所設立的敬拜。藉著後一條律法,#
1.他們受命要把一切供物帶到神的祭壇,把一切聖物帶到他所要選擇的地方(第6、7、11、12、14、18、26–28節)。#
2.他們被禁止,概括地說,不可照他們如今在曠野所行的那樣行(第8–11節),也不可照迦南人所行的那樣行(第29–32節);特別地說,不可在自己家中吃分別為聖之物(第13、17、18節),也不可離棄所設立的事奉職分(第19節)。#
3.他們蒙准許在自己家中把肉當作普通食物來吃,只要不吃血(第15、16節;又見第20–26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