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申命記 23
申命記:章節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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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為聖的律法(主前1451年)
1「凡外腎受傷的,或被閹割的,不可入耶和華的會。2「私生子不可入耶和華的會;他的子孫,直到十代,也不可入耶和華的會。3「亞捫人或是摩押人不可入耶和華的會;他們的子孫,雖過十代,也永不可入耶和華的會。4因為你們出埃及的時候,他們沒有拿食物和水在路上迎接你們,又因他們僱了美索不達米亞的毗奪人比珥的兒子巴蘭來咒詛你們。5然而耶和華—你的 神不肯聽從巴蘭,卻使那咒詛的言語變為祝福的話,因為耶和華—你的 神愛你。6你一生一世永不可求他們的平安和他們的利益。7「不可憎惡以東人,因為他是你的弟兄。不可憎惡埃及人,因為你在他的地上作過寄居的。8他們第三代子孫可以入耶和華的會。」
解經者對於這裡所謂入 Lord 的會究竟是什麼意思,並無一致意見;這裡永遠禁止太監、私生子、亞捫人和摩押人入會,卻只禁止以東人和埃及人到第三代。
1.有些人認為,他們因此被排除,不得在宗教事奉上與神的百姓相交。太監和私生子雖被承認為教會成員,亞捫人和摩押人也可以受割禮並歸入猶太宗教,然而他們和他們的家在一段時期內必須帶著羞辱的記號,記念他們是從何等磐石鑿出來的;他們不可像別人那樣靠近聖所,也不可與以色列人有那樣自由的相交。#
2.另有人認為,他們因此被排除,不得在會中任職:這些人都不可作長老或審判官,免得官職的尊榮因此被玷汙。#
3.還有人認為,他們只是被排除,不得與以色列人通婚。博學的帕特里克主教傾向於這樣理解;然而我們發現,這律法在被擄之後施行時,他們使以色列人分別出來,不但離絕外邦妻子,也離絕一切混雜的人群(見尼希米記 13:1–2)。這些民族的女子(雖是在迦南諸族之外),看來以色列男子若她們完全歸入猶太宗教,便可以娶;但這些民族的男子,以色列女子不可嫁給他們,男子也不能歸化,除非照這裡所規定的。#
總體說來,這裡顯然加上羞辱,
I.加在私生子和太監身上(第1、2節)。這裡所謂私生子,猶太作者所理解的,並非一切由淫亂所生或婚外所生的人,而是一切由那些被禁止的亂倫結合所出的後代,Lev 18 。而且,雖然後代本身並無過錯,然而為要阻嚇人離棄那些不法婚姻和不法私慾,使他們的後裔這樣蒙羞,是十分合宜的。按這規則,耶弗他雖是妓女、外邦女子的兒子(士師記 11:1、2),卻不是這律法意義上的私生子。至於太監,按這律法他們似乎如枯樹一樣被趕出葡萄園,正如他們所抱怨的(以賽亞書 56:3),然而這裡應許說(第5節),若他們照自己所蒙准許的程度,謹守對神的本分,守他的安息日,揀選他所喜悅的事,那麼缺少這特權的虧欠,必用屬靈的福分補足給他們,使他們有資格得著永遠的名。#
II.加在亞捫人和摩押人,就是羅得的後裔身上;羅得為自己外在的便利,曾與亞伯拉罕分離(創世記 13:11)。我們也沒有發現他或他的後裔後來再與聖約之子聯合。他們在這裡被隔絕到第十代,也就是(有些人認為這就是解釋)永遠(比較尼希米記 13:1)。以色列必須與他們有這爭端,以致不可求他們的平安(第6節),原因是他們不久前對以色列營所行的不仁,儘管神曾命令以色列不可侵擾或擾害他們(第2章第9、19節)。#
1.他們沒有在路上拿餅和水迎接他們(第4節),這已經夠壞了;他們沒有像盟友,或至少像中立國那樣,把糧食帶進以色列營中,而這些糧食本來會得到應有的價錢。幸而神的以色列並不需要他們的仁慈,神自己用餅和水隨著他們。然而亞捫人的這項疏忽,在後世應被記在他們民族的賬上。注意,神必定不僅要與那些反對他百姓的人算賬,也要與那些在手中有能力時卻不幫助、不推進他們的人算賬。大日的控告是因一次疏忽:我餓了,你們沒有給我吃。#
2.摩押人做得更壞,他們僱巴蘭咒詛以色列(第4節)。誠然,神把咒詛變為祝福(第5節),不僅改變巴蘭口中的話,也使那原本設計要毀滅以色列的事,實際上轉成以色列的尊榮和益處。但雖然這計謀被挫敗,並被統管成為益處,摩押人的惡卻並不因此少惹神發怒。神要按罪人的所作所謀對待他們(詩篇 28:4)。#
III.以東人和埃及人並沒有像摩押人和亞捫人那樣,被加上如此深重的不悅記號。若有以東人或埃及人歸信,他的孫輩在一切意義和目的上都應被看作 Lord 會中的成員(第7、8節)。我們本會以為,以東人對以色列人的傷害比亞捫人更大,也同樣不配從他們得著恩待(民數記 20:20),然而“不可憎惡以東人,像你必須憎惡亞捫人那樣,因為他是你的弟兄。”注意,近親的不仁,雖被許多人看作最難忍受,卻正因這親屬關係,在我們這裡應當首先得到赦免。然後,至於埃及人,這裡給出一個奇特理由,說明為什麼不可憎惡他們:“你曾在他們地上作寄居的,所以,雖在那裡受到苛待,仍要因舊日相識的緣故,以禮待他們。”他們不可記念在埃及為奴的事,以維持對埃及人的任何惡意,只可為在他們得拯救的事上尊大神的能力和良善。#
命令保持道德與禮儀上的潔淨(主前1451年)
9「你出兵攻打仇敵,就要遠避諸惡。10「你們中間,若有人夜間偶然夢遺,不潔淨,就要出到營外,不可入營;11到傍晚的時候,他要用水洗澡,及至日落了才可以入營。12「你在營外也該定出一個地方作為便所。13在你器械之中當預備一把鍬,你出營外便溺以後,用以鏟土,轉身掩蓋。14因為耶和華—你的 神常在你營中行走,要救護你,將仇敵交給你,所以你的營理當聖潔,免得他見你那裡有汙穢,就離開你。」
以色列此時已經安營,這支龐大的軍隊正要進入行動,很可能要長時間聚集在一起,因此給他們特別的指示,使營有良好的秩序,是合宜的。其命令概括成一句話,就是要潔淨。他們必須謹慎,使自己的營遠離道德的、禮儀的和自然的汙穢。
I.遠離道德的汙穢(第9節):當軍隊出去攻擊你的仇敵時,你就要看自己是在特殊方式中被召,要遠避各樣惡事。#
1.士兵自己必須謹慎防備罪,因為罪會削弱勇氣的鋒芒;罪咎使人成為懦夫。那些將性命握在手中的人,應當關心與神立定並保持和平,保守無虧的良心;如此他們便可以無懼地面對死亡。士兵在執行使命時,必須防止自己滿足怨恨、貪婪或汙穢的私慾,因為這些都是惡事;也必須防止自己沾染他們在所掠之營中所發現的偶像或當滅之物。#
2.甚至那些留在家中的人,即百姓全體和每一個個別的人,在那時也必須特別遠避各樣惡事,免得他們因罪惹動神,從軍隊中撤回他的同在,並將勝利交給仇敵,以管教他自己的百姓。戰爭的時期應當是改革的時期;否則我們怎能期望神垂聽並應允我們求勝利的禱告呢(詩篇 66:18;見撒母耳記上 7:3)?#
II.遠離禮儀上的汙穢;這種汙穢可能在人無意識時臨到他,為此他有義務用水洗身,並看自己為不潔淨直到晚上(利未記 15:16)。士兵雖在營中有不斷的服役和職責要履行,卻絕不可因此看自己已免於遵守這禮儀;相反,對他的要求比平時更多。若他在自己家中,只需要洗身;但他在軍中,就必須出到營外,如同一個關心保持營潔淨、併為自己汙穢感到羞愧的人,直到日落以後才可回來(第10、11節)。藉著這麻煩和羞辱,連非自願的汙穢也使人承受,他們受教要對一切肉體的私慾保持極大的畏懼。若軍人願意思想這一點,那就好了。#
III.遠離自然的汙穢;Lord 的營中不可有任何令人厭惡之物(第12–14節)。神聖的律法,或至少摩西莊嚴的命令和指示,竟延伸到這類事情,實在令人驚奇;但它的目的,是要教導他們:#
1.謙遜和得體;自然本身教導他們這樣使自己區別於不知羞恥的獸類。#
2.清潔;雖不求講究,卻要整潔,即使在他們的營中也是如此。汙穢冒犯神賦予我們的感官,損害健康,虧損人類生活的舒適,並顯明一種輕忽懶散的心性。#
3.從罪的汙穢中保持純潔;若為保持身體潔淨清爽必須如此謹慎,我們就更應當殷勤保持心靈如此。#
4.對神聖威嚴的敬畏。這是這裡給出的理由:因為 Lord 你的神藉著他的約櫃,就是他同在的特殊標記,行走在你的營中;鑑於那外在的象徵,這外在的潔淨便被要求;這雖然在那理由停止時,不再按字面被堅持,卻教導我們,鑑於神的眼目常在我們身上,要保守靈魂內在的純潔。藉著這種對神在他們中間同在的尊重表達,他們受教既要以那同在的考量堅固自己抵擋罪,也要鼓勵自己抵擋仇敵。#
5.彼此顧念。一個人的汙穢會使許多人厭惡;因此,這潔淨的律法教導我們,不可作那些會正當地冒犯弟兄並使他們憂愁的事。這是一條禁止妨害之物的律法。#
保護逃亡者;關於取利的律法(主前1451年)
15「若有奴僕脫了主人的手,逃到你那裡,你不可將他交付他的主人。16他必在你那裡與你同住,在你的城邑中,要由他選擇一個所喜悅的地方居住;你不可欺負他。17「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妓女;以色列的男子中不可有孌童。18娼妓所得的錢,或孌童所得的價,你不可帶入耶和華—你 神的殿還願,因為這兩樣都是耶和華—你 神所憎惡的。19「你借給你弟兄的,或是錢財或是糧食,無論什麼可生利的物,都不可取利。20借給外邦人可以取利,只是借給你弟兄不可取利。這樣,耶和華—你 神必在你所去得為業的地上和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21「你向耶和華—你的 神許願,償還不可遲延;因為耶和華—你的 神必定向你追討,你不償還就有罪。22你若不許願,倒無罪。23你嘴裡所出的,就是你口中應許甘心所獻的,要照你向耶和華—你 神所許的願謹守遵行。24「你進了鄰舍的葡萄園,可以隨意吃飽了葡萄,只是不可裝在器皿中。25你進了鄰舍站著的禾稼,可以用手摘穗子,只是不可用鐮刀割取禾稼。」
這裡就五件彼此沒有關係的事發出命令:
I.以色列地在這裡被立為聖所,或逃城,為那些受主人冤屈和虐待、從鄰近國家逃到那裡尋求庇護的僕人而設(第15、16節)。我們不能假定他們因此有義務接待一切無原則、逃離服役的人;以色列不需要像羅馬起初那樣,用這種方式增加人口。但是,#
1.他們不可把戰兢的僕人交給他發怒的主人,除非經過審查,顯明僕人虧負了主人,並且理應受罰。注意,庇護和保護軟弱者,是尊貴的事,只要他們不是邪惡之人。神准許他的百姓保護受壓迫的人。天使吩咐夏甲回到她主母那裡,保羅也把阿尼西母送回他主人腓利門那裡,因為他們二人都沒有離開的理由,回去也都沒有危險。但這裡的僕人被假定為逃脫,也就是為保全性命,逃到以色列人那裡;他聽說以色列人(如便哈達論到以色列諸王,列王紀上 20:31)是憐憫人的百姓,便為救自己脫離暴君的怒氣而來;在這種情形下,把他交出去,就是把羔羊丟進獅子的口中。#
2.若顯明這僕人受了虐待,他們不僅必須保護他,而且,假設他願意接受他們的宗教,他們必須儘可能給他一切鼓勵,使他在他們中間安頓下來。這裡留心兩件事:他的定居地不可被強加給他;要讓他選擇,並在他最喜悅的地方;他也不可把一個苛刻主人換成許多主人;你不可欺壓他。這樣,他很快就會發現以色列地與其他地之間令人安慰的差別,並會選擇它作自己永遠的安息之所。注意,歸信者和轉向真理的人,應當受到特別溫柔的對待,使他們沒有受試探而回去的機會。#
II.以色列地不可成為不潔之人的庇護處;不可容妓女,也不可容所多瑪人住在他們中間(第17、18節),無論是妓女還是嫖客都不可。無論男女,都不可開設汙穢之家。這裡有:#
1.一個暗示出的充分理由,說明為什麼在他們中間不可容忍這等邪惡:他們是以色列人。這似乎帶有強調。以色列的女兒作妓女,或以色列的兒子作嫖客,就是羞辱他們所出的族類、他們所屬的百姓,以及他們所敬拜的神。這事在任何人身上都惡,在以色列人、聖潔國民中間尤其惡(撒母耳記下 13:12)。#
2.對這邪惡加上一個公正的不悅記號:妓女的僱價,即她行淫所得的錢,以及狗的價銀,即所多瑪人、皮條客或嫖客所得的價銀(我傾向於這樣理解,因為這樣的人被稱為狗,啟示錄 22:15),也就是他藉著淫蕩邪惡的行為所得的錢,其中任何部分都不可帶進 Lord 的殿(正如外邦人把娼妓的僱價帶進他們廟中那樣),為任何願而獻。這表明:#
(1.)神根本不接納這等惡人的任何供物;他們沒有什麼可獻為供物的,只有從自己的邪惡中所得的,因此他們的祭物不能不是 Lord 所憎惡的(箴言 15:8)。#
(2.)他們不可想著藉著許願、還願,並向 Lord 獻供物,就獲得許可繼續犯這罪;看來有些從事這行當的人,在自己的供物被接納時,曾這樣暗示自己(箴言 7:14、15),今日我已經還了所許的願,所以出來迎接你。不可接納任何東西作為補贖的折抵。#
(3.)我們若不是以誠實且體面的方式得來財物,就不能用我們的財物尊榮神。必須考慮的不僅是我們獻什麼,也包括我們怎樣得到它;神恨惡為燔祭而行的搶奪,也恨惡汙穢。#
III.這裡規定取利的事(第19、20節)。#
(1.)他們不可向以色列人取利借貸。他們的產業是直接從神而來並在神之下持有的;神既把他們分別出來不同於萬民,若他願意,本可命令他們彼此凡物公用;但他沒有這樣作,反而作為他們在他所賜美地中共同權益的標記,只命令他們在有需要時彼此無息借貸。在他們中間,這對出借人幾乎沒有或完全沒有損失,因為他們的土地如此分配,產業如此安定,貿易又如此稀少,以致他們很少或從不需要借大筆款項,只在地裡出產遭災或類似情形時,才為維持家人生計借所需之物;在這種情形下,為一件小事堅持取利,便是極其野蠻。借款人若獲利,或盼望獲利,出借人分享收益是公正的;但對那為必需食物而借的人,必須顯出憐憫;若我們有能力這樣做,就必須借給人,不指望收回什麼(路加福音 6:35)。#
(2.)他們可以向外人取利借貸;外人被假定為靠貿易生活,並且(如我們所說)靠錢生錢,因此他借了東西會從中得利,並且是懷著這樣的盼望來到他們中間。由此可見,取利本身並不必然是壓迫;因為他們不可壓迫外人,卻可以向他索取利息。#
IV.這裡要求我們履行用以約束自己靈魂的願;這是自然律的一部分(第21–23節)。#
(1.)關於是否許願,這裡讓我們有自由:你若不許願(某種特別的祭物和供物,超過律法所命令的),倒不算為罪。神已經表明,他願意接納如此許下的甘心祭,即使只是一點細麵(利未記 2:4等),這對那些有此心志的人已是足夠的鼓勵。但恐怕那些在這些願和甘心祭中分得最大份額的祭司,會不斷榨取百姓,強逼他們把許這類願當作責任,超過他們的能力和意願,所以這裡明明告訴他們,若他們不許這類願,不可算為罪;若他們省略神特別要求的祭,那才是罪。因為(正如帕特里克主教說得好)神願人在他的事奉中安然自在,且他們一切供物都出於自由和歡喜。#
(2.)當我們已經許願時,這裡把最重的義務加在我們身上,要履行它,並且迅速履行:“不可遲延償還,免得若拖過第一時機,熱心衰減,願被遺忘,或發生什麼事使你不能履行。你口中所出的,作為莊嚴而慎重的願,不可收回;你必須謹守並履行,準確而完全。”福音的規則比這稍微更進一步(哥林多後書 9:7),各人要照著心裡所酌定的,即使尚未從口中說出,也當這樣捐獻。這裡有一個充分理由,說明我們為什麼應當還願:若我們不還,神必向我們追討,必定並嚴厲地與我們算賬,不僅因我們說謊,也因我們企圖戲弄那不可被戲弄的神(見傳道書 5:4)。#
V.這裡准許他們,當他們經過麥田或葡萄園時,可以摘取並吃路旁生長的麥子或葡萄,無論是出於需要還是喜悅,只是不可帶走(第24、25節)。因此,門徒摘麥穗並未受責備(律法准許這事是眾所周知的),他們受責備乃是因在安息日這樣作,而長老的傳統禁止這樣作。現在,#
1.這律法向他們表明,他們在迦南將有何等豐富的五穀和新酒,多到他們果實中少一點也不會被察覺;他們將有足夠自己和所有朋友享用的。#
2.它為扶持貧窮的旅客而設,以減輕他們旅途的疲乏,並教導我們善待這樣的人。猶太人說:“這律法主要是為僱工的利益而設,他們受僱收割莊稼、採摘葡萄;不可籠住他們的口,正如牛踹谷時不可籠住它的口一樣。”#
3.它教導我們,不可在小事上堅持所有權;在這種小事上,人很容易說,這在我和你之間算什麼呢?誠然,過路人所吃的葡萄並不是他自己的,園主也沒有給他;但這物價值如此微小,他有理由認為,若園主在場,也不會拒絕給他,正如他自己也不會吝惜同樣的好意,因此取來吃並不是偷竊。#
4.它使他們習慣於好客,並教導我們樂意分給人,願意分享,不要以為凡給出去的東西都是損失。然而,#
5.它禁止我們濫用朋友的仁慈,也禁止我們利用合理的讓步作不合理的侵佔:人家只給一寸,我們不可拉成一尺。他們可以吃鄰舍的葡萄;但並不因此就可以帶走。#
本章的律法規定:
I.為保守以色列各家的純潔與尊榮,排除那些會使他們蒙羞的人(第1–8節)。#
II.為保守以色列營在外出時的純潔與尊榮(第9–14節)。#
III.為鼓勵並接待逃到他們那裡來的奴僕(第15、16節)。#
IV.禁止淫行(第17、18節)。#
V.禁止取利(第19、20節)。#
IV.禁止違背所許的願(第21–23節)。#
VII.人在鄰舍的田地和葡萄園中可以享用什麼自由,以及不可以作什麼(第23、25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