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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25

这里有:一、关于节制鞭打罪犯的律法(见第1–3节)。二、关于优待踹谷之牛的律法(见第4节)。三、关于羞辱那拒绝娶兄弟寡妇之人的律法(见第5–10节)。四、关于惩罚不端妇人的律法(见第11、12节)。五、关于公平的法码与量器(见第13–16节)。六、关于毁灭亚玛力(见第17节等)。

鞭打不可超过四十下(主前1451年)

1 人若有争讼,来到审判处,审判官就要审判他们;他们要称义人为义,定恶人为有罪。2 若恶人该受鞭打,审判官就要叫他俯伏,在自己面前照他的罪,按一定数目打他。3 可以打他四十下,不可超过;恐怕若超过这些,用许多鞭责打他,你的弟兄在你眼中就显为卑贱。4 牛踹谷的时候,不可笼住它的嘴。

这里有:一、给审判官关于鞭打罪犯的指示(第1–3节)。1. 这里假定,若一人被控犯罪,控告者与被控者(Actor and Reus)应当被带到审判官面前,当面对质,使争讼得以判定。2. 若一人被控犯罪,而证据不足,以致不能凭证据证明对他的控告成立,那么他就应被释放:你要称义人为义,也就是“称那在法庭看来如此的人为义”。若控告被证实,那么定被控者有罪,就是称控告者在起诉中为义。3. 若被控者被判有罪,就必须对他作出判决:你要定恶人为有罪;因为称恶人为义,与定义人为有罪一样,都是耶和华所憎恶的(箴言 17:15)。4. 若那罪按律法并非死罪,那么罪犯就必须受鞭打。我们已经见过许多诫命,并没有附上任何具体刑罚;其中大多数若被违犯,照犹太人一贯的惯例,都是以鞭打惩罚。若人犯了罪,无论他的等级或身份如何,都不能免受此罚;但有这项条件,就是不可因此责骂他,也不可把这看作在他身上留下任何臭名或耻辱的印记。这里所给关于鞭打罪犯的指示是:(1)此事要庄重地施行;不是在街上喧嚷骚乱地行刑,而是在公开法庭中,在审判官面前,并且要有足够的审慎,以便数清鞭数。犹太人说,行刑时,法庭的首席审判官要大声诵读 申命记 28:58、59;29:9,并以这些话作结(诗篇 78:38):但他满有怜悯,赦免他们的罪孽。这样,这事就成了一种宗教性的行为,也就更可能使犯罪者本人改过,并成为对别人的警戒。(2)此事要按罪的轻重施行,照他的过犯,使有些罪显出本来就比别的罪更为严重,罪犯也要受更多鞭打;这或许是 路加福音 12:47、48 所暗指的。(3)无论罪多么重大,鞭数绝不可超过四十下(第3节)。通常的做法是四十减一,正如 哥林多后书 11:24 所显示的。看来,他们每次给保罗的鞭数,都是他们给任何罪犯所能给的最多鞭数。他们少打一鞭,是怕数错了(虽然有一位审判官被指定数鞭数),或是因为他们绝不愿走到最严厉的极点,或是因为行刑通常用一条有三根皮条的鞭子,所以十三鞭(每一鞭算作三下)合成三十九下;但按这种算法再多一鞭就会是四十二下。为此所给的理由是:恐怕你的弟兄在你眼中显为卑贱。他仍必须被看作弟兄(帖撒罗尼迦后书 3:15),而他作为弟兄的名誉,借着这仁慈限制其刑罚的规定得以保全。当神自己借着他的律法这样顾念他时,这就使他不至于在弟兄眼中显为卑贱。不可把人当作狗来对待;我们也不可把那些人看为卑贱,因为据我们所知,神也许还要赐恩,使他们在他眼中成为宝贵。

二、吩咐农夫不可在牲畜作工时,若食物在它们可及之处,就拦阻它们吃(第4节)。这里举踹谷之牲畜的例子(先知的话中也有对此的暗指,何西阿书 10:11),是代表一切类似的例子。使这条律法比同类律法格外显著的(并且支持将其他这类律法作类似应用的)是,它在新约中两次被引用,用以表明百姓有责任供给他们的传道人舒适的生活所需(哥林多前书 9:9、10),以及 提摩太前书 5:17、18。按字面说,它教导我们善待服事我们的牲畜,不但给它们维持生命的必需供给,也让它们享受自己劳力所得的益处;由此我们必须学习,对一切为我们的益处而受雇的人,不但要公正,而且要仁慈;不但要维持他们,也要鼓励他们,尤其是那些在话语和教训上在我们中间劳苦的人,他们如此受雇,是为了我们更高贵部分的益处。

兄弟之妻的婚姻(主前1451年)

5 弟兄同居,若其中一人死了,没有儿子,死人的妻不可嫁给外人;她丈夫的兄弟当进去与她同房,娶她为妻,尽丈夫兄弟的本分。6 她所生的长子要承继他已死兄弟的名,使他的名不从以色列中涂抹。7 若那人不愿娶他兄弟的妻,他兄弟的妻就要到城门那里见长老,说: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给他兄弟兴起名来,不肯尽我丈夫兄弟的本分。8 本城的长老就要召他来,与他说话;若他坚持说,我不愿娶她;9 他兄弟的妻就要当着长老的面到他那里,从他脚上脱下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脸上,并回答说,凡不建立他兄弟家室的人,都要这样待他。10 在以色列中,他的名要称为脱鞋之家。11 若两个人彼此争斗,一个人的妻近前来,要从打她丈夫之人的手中救她丈夫,伸手抓住那人的隐秘处;12 你就要砍断她的手,你的眼不可怜惜她。

这里有:一、关于娶兄弟寡妇所确立的律法。从犹大家族的故事看来,这原是一项古老的习俗(创世记 38:8),为要维系各别家族。这里所提出的是常常发生的情形:一个人无后而死,可能是在壮年,婚后不久,而他的弟兄还年轻,尚未娶妻。在这种情形下,1. 寡妇不可再嫁到任何别的家族,除非她丈夫的一切亲属都拒绝她,好使她所得为嫁资的产业不致转移出去。2. 丈夫的兄弟,或最近的亲属,必须娶她;部分是出于对她的尊重,因为她既忘了自己的本族和父家,嫁入的家族就应向她尽可能施以一切恩慈;部分是出于对已故丈夫的尊重,使他虽然已经死去离世,却不致被忘记,也不致从本支派的家谱中失落;因为那兄弟或最近亲属从这寡妇所生的头生孩子,要归在那已死之人的名下,并作为他的孩子列入家谱(第5、6节)。在那种制度之下,我们有理由认为,人对于自己死后另一边仍然活着,并没有我们如今这样清楚确定的前景;生命和不朽如今是借着福音显明给我们的。因此,他们就不能不更加渴望在自己的后裔中存活。这无害的愿望,在某种程度上借这律法得到了满足;有一种办法被找出,使一个人虽然没有从妻子得孩子,他的名却不致从以色列中涂抹,也就是不致从谱系中除去,或等同地说,不致在其中仍背负无子之名。撒都该人曾就这律法向我们的救主提出一个案例,意图借此使复活的教义陷入难题(马太福音 22:24等),也许是在暗示,既然律法已经如此妥善地为人在世上延续名字和家族作了安排,就无须坚持灵魂不朽和将来状态的教义了。但是,3. 若兄弟或最近亲属拒绝为已去世之人的纪念履行这项善责,在那种情况下该怎么办呢?那么,(1)不可强迫他这样做(第7节)。若他不喜欢她,他有自由拒绝她;有人认为,在摩西这条律法以前,这种情形下是不允许拒绝的。情爱对于婚姻关系的安慰而言乃是一切;这是不能被强迫的事,因此没有它也不应强迫成立这种关系。(2)然而,他要因不这样做而公开受辱。寡妇作为最关心已故者名字和尊荣的人,要向长老控告他的拒绝;若他坚持如此,她就必须在公开法庭中脱下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脸上(或照犹太博士们所缓和的说法,是在他面前吐唾沫),以此把羞辱的记号固定在他身上,并要在他之后留在他的家族中(第8–10节)。请注意,那些不尽自己应尽之责去保存别人名字和尊荣的人,理当在自己的名誉上受损。他不愿建立兄弟的家,就应当把这污点加在自己的家上,使它被称为脱鞋之家,作为他配赤脚行走的记号。在路得的事例中,我们看见这律法被执行(路得记 4:7);但因为在最近亲属拒绝之后,还有另一个人预备尽丈夫兄弟的本分,所以脱鞋的是那另一个人,而不是寡妇,就是波阿斯,而不是路得。

二、关于惩罚不端妇人的律法(第11、12节)。按前一条律法,那妇人要因丈夫的兄弟不娶她而控告他,并在长老面前吐唾沫在他脸上,这需要相当的胆量;但是,恐怕那条律法所支持的自信会增长到不合女子性情的过分程度,这里就有一条非常严厉却公正的律法,用来惩罚厚颜无耻和不端。1. 其中的事例公认是极其丑恶的。一个妇人若不是完全丧失了一切德行和尊荣,就不能做出这样的事。2. 其场合在某种程度上也许可以为此辩解;这是要帮助她的丈夫脱离一个强过他的人的手。如今,若在激怒之中,并怀着这样良好的意图去做,尚且要受到如此严厉的惩罚,何况是出于放荡和情欲去做呢。3. 刑罚是她的手要被砍断;官长不可自称比神更怜悯:你的眼不可怜惜她。也许我们的救主命令我们砍掉那叫我们犯罪、或成为我们犯罪缘由的右手时,是暗指这条律法。宁可把身体置于所能有的最大艰难之中,也胜过使灵魂永远灭亡。端庄是贞洁的篱笆,因此理当由男女双方极其谨慎地保存并维系。

亚玛力当被毁灭(主前1451年)

13 你囊中不可有两样法码,一大一小。14 你家里不可有两样量器,一大一小。15 你当有完全公正的法码,也当有完全公正的量器;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给你的地上得以长久。16 因为凡行这些事的,凡行不义的,都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17 你要记念你们出埃及时,亚玛力在路上怎样待你;18 他怎样在路上迎击你,趁你疲乏困倦的时候,击杀你后边一切软弱的人;他并不敬畏神。19 所以,当耶和华你的神使你在他赐你为业、使你承受的地上,脱离四围一切仇敌得享安息时,你就要将亚玛力的名号从天下涂抹;不可忘记。

这里有:一、反对欺诈性法码和量器的律法:他们不但不可使用这些东西,也不可拥有它们;不可把它们放在囊中,也不可放在家里(第13、14节);因为若他们拥有,就会受到强烈试探去使用。他们不可有大的法码和量器用于买进,又有小的用于卖出,因为这是两头欺诈,而其中任何一头都已经够坏了;正如我们读到那些人把卖出谷物所用的伊法做小,又把称量所收银钱的舍客勒做大(阿摩司书 8:5)。但你当有完全公正的法码(第15节)。作为公义准则的东西,本身必须公正;若它不是这样,就成了恒常的欺骗。此事先前已经受到照管(利未记 19:35、36)。这条律法用两个很好的理由加以强化:一、公义和公平会把神的福分带到我们身上。使我们的日子长久并得兴盛之道,就是在我们一切交易中公正而公平;诚实是最佳策略。二、欺诈和不义会使我们暴露在神的咒诅之下(第16节)。不但不义本身,而且凡行不义的,都是耶和华所憎恶的。被造他的主所憎恶的人,是何等悲惨。关于一切欺诈手段在神面前何等可憎,所罗门曾多次指出(箴言 11:1;20:10、23);使徒也告诉我们,凡在任何事上越分欺诈人的,主都要报应(帖撒罗尼迦前书 4:6)。

二、关于根除亚玛力的律法。这里有公正的法码和公正的量器,亚玛力怎样量给以色列,也要照样再量给亚玛力。

1. 亚玛力对以色列所行的恶,在这里必须被记念(第17、18节)。这事初次发生时,就被命令记录下来(出埃及记 17:14–16);在这里,又命令保存对它的记念,不是出于个人报复(因为受亚玛力人苦害的那一代已经过去,所以如今活着的人和他们的后裔不能对那伤害怀有任何个人怨恨),而是出于为神荣耀的热心(这荣耀曾被亚玛力人侮辱),就是亚玛力的手所伸向的耶和华宝座。这里对亚玛力人待以色列的行事为人如此描述:(1)是极其卑鄙而不光明正大的。他们完全没有理由与以色列争执,也没有用檄文或宣战声明给他们任何通知;却趁他们才出为奴之家、而且就他们所见只是要往旷野去向神献祭时,乘机攻击他们。(2)是极其野蛮而残酷的;因为他们击杀那些更软弱的人,而这些人本应受他们援助。最大的懦夫通常也是最残酷的;而有男子勇气的人,也会有人的怜悯。(3)是极其不敬虔而亵渎的:他们不敬畏神。若他们对以色列神的威严有任何敬畏,就是他们在云中所看见的记号;或对他的忿怒有任何惧怕,就是他们近来所听见他胜过法老的能力,他们就不敢对以色列发动这次攻击。好,这里就是争端的根据;这也显示神如何把人对他百姓所做的事,视为对他自己所做的事,并且他必特别与那些使宗教中初入门者灰心、拦阻他们的人算账;这些人(作为撒但的差役)攻击软弱无力的人,或要使他们偏离,或要使他们不安,并绊倒他的小子。

2. 这恶行必须在适当时候受到报复(第19节)。当他们的战争结束,就是他们借以安定国度并扩张疆界的战争结束之后,他们就必须向亚玛力开战(第19节),不只是追赶他们,而是要灭尽他们,将亚玛力的名号涂抹。这是神忍耐的一个例证,因为他把报仇延迟了这样久,这本应引导亚玛力人悔改;然而这也是可畏报应的一个例证,因为亚玛力的后裔在这么久以后,为他们祖先对神的以色列所行的恶而被毁灭,使全世界都可以看见并说,凡触碰他们的,就是触碰他眼中的瞳人。在此之后将近四百年,扫罗受命执行这判决(1 Sam 15.),却因没有有效地执行而被神弃绝,因为他饶恕了那当灭之国中的一些人;这不但藐视他从撒母耳所领受的具体命令,也藐视摩西在这里所给的一般命令,而他不可能不知道这命令。大卫后来毁灭了他们的一部分;在希西家时代,西缅人击杀了剩下的余民(历代志上 4:43);因为当神审判时,他必得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