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 22
本章的律法规定:I. 为保存慈爱与良好的邻舍关系,要照管走迷或跌倒的牲畜(第1–4节)。II. 为保存秩序与分别,男女不可穿彼此的衣服(第5节),并且要避免其他无谓的混杂(第9–11节)。III. 为保存飞鸟(第6、7节)。IV. 为保存生命(第8节)。V. 关于诫命(第12节)。VI. 关于受诬妻子的名誉,若她是无辜的(第13–19节),但若有罪,则为她所受的惩罚(第20、21节)。VII. 为保存妻子的贞洁(第22节)。已经许配的童女(第23–27节),或未许配的童女(第28、29节)。最后,反对乱伦(第30节)。
仁慈与人道(主前1451年)
1 你若看见你弟兄的牛或羊走迷,不可躲开不顾;总要把它们牵回来交给你的弟兄。2 你的弟兄若离你远,或你不认识他,就要把它牵到你自己家里,留在你那里,直到你的弟兄寻找它,你就还给他。3 他的驴,你也要这样行;他的衣服,你也要这样行;你弟兄一切遗失之物,就是他所失去而你所找着的,你都要照样行;你不可躲开不顾。4 你若看见你弟兄的驴或牛在路上跌倒,不可躲开不顾;你总要帮助他把它们扶起来。
这里所要求向邻舍施行的仁慈,远比先前吩咐对仇敌所当显出的仁慈(出埃及记 33:4等)更甚,即使他不是以色列人也如此,因为这律法合乎自然的公平。1. 走迷的牲畜应当被带回,或交给主人,或带回它们走失的草场(第1、2节)。这事必须做,是因怜悯这些牲畜本身;它们流荡时,就暴露于危险之中;也是出于对主人的礼貌与尊重,甚至是出于对他的公义,因为这是按我们愿意别人怎样待我们而待人,这正是公平的根本律法之一。注意,宗教教导我们有邻舍之情,并且预备好在有机会时向众人尽各样善职。在做这事时,(1.)他们不可顾念麻烦;若知道主人是谁,就必须亲自把它带回去;因为,若他们只是通知主人来亲自照看,在他赶到以前,它可能遭遇祸患。(2.)他们不可顾念花费;若不知道主人是谁,就必须把它带回家喂养,直到找到主人。若邻舍的牛或驴走迷尚且必须如此照管,更何况他本人从神和自己的本分中走迷;我们应当尽力使他回转(雅各书 5:19),并且挽回他,也要想到自己(加拉太书 6:1)。2. 失物应当带给主人(第3节)。犹太人说:“捡到失物的人,应当由公共传报人三四次公开通告,”照我们中间的惯例也是如此;若找不到主人,捡到物品的人可以把它们转为自己使用;但(有些学者在此情形中说)他若把物品的价值给穷人,就做得很好。3. 困厄中的牲畜应当得到帮助(第4节)。这既要出于对牲畜的怜悯(因为怜悯人的人顾惜牲畜的命,虽不是自己的牲畜),也要出于对邻舍的爱与友谊,因为我们不知道自己多久以后就可能需要他的帮助。若一个肢体可以对另一个肢体说:“我现在不需要你,”它却不能说:“我永远不需要。”
各样禁令(主前1451年)
5 妇女不可穿属乎男子的衣物,男子也不可穿妇女的衣服;因为凡这样行的,都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6 你若在路上遇见鸟窝,或在树上,或在地上,里面有雏鸟或有蛋,母鸟伏在雏鸟上或伏在蛋上,你不可连母带雏一并取去;7 总要放母鸟离去,只可取雏归你;这样你就可以得福,并且日子得以长久。8 你建造新房屋,要在屋顶上做栏杆,免得有人从那里跌下来,使流血的罪归到你家。9 不可把两样种子种在你的葡萄园里,免得你所种之种子的出产和葡萄园的果子都成为玷污。10 不可并用牛和驴耕地。11 不可穿两样混杂的衣服,如羊毛和细麻织在一起的衣服。12 你要在你所披盖的外衣四角上做繸子。
这些经文中有几条律法,似乎降得很低,关注卑微而细小的事。人的法律通常并不如此:De minimis non curat lex——法律不关心小事;但因为神的护理延伸到最小的事务,他的训令也如此,使我们即使在这些事上,也可以敬畏耶和华,如同我们在他的眼目与看顾之下。然而这些条例虽显得微小,其意义与趋向却是如此,以致虽然细微,既列在神为我们写下的律法之中,就当被看为大事。
I. 要藉着服饰维持男女的分别,为保存我们自己和邻舍的贞洁(第5节)。自然本身教导他们在头发上应有分别(哥林多前书 11:14),按同一准则,在衣服上也应如此;因此无论在平常穿着上,或在临时场合,都不应混淆。为帮助合法的逃脱或隐藏,可以这样做;但若为娱乐或演戏而如此行,是否正当就很可疑。1. 有些人认为这是指外邦人拜偶像的习俗:在敬拜维纳斯时,女子穿戴兵甲,男子穿妇女的衣服;这同其他这类迷信习俗一样,在这里被称为耶和华所憎恶的。2. 它禁止混淆男女的性情与事务:男人不可柔弱女态,也不可在家做女人的工作;女人也不可如悍妇,妄图教导,或篡夺权柄(提摩太前书 2:11、12)。很可能这种衣服的混淆曾被用来取得行污秽之事的机会,因此被禁止;因为凡愿意远离罪的人,必须使自己远离一切犯罪的场合和接近罪的途径。
II. 取鸟窝时,必须放走母鸟(第6、7节)。犹太人说:“这是摩西律法所有诫命中最小的一条,”然而这里给遵守它的人所许的应许,与给遵守第五诫的人所许的相同;第五诫是最大的诫命之一,就是使你可以得福,并且日子得以长久;因为,正如在小事上的悖逆显明对律法极大的轻慢,在小事上的顺服也显明对律法极大的尊重。一个人放走手中的鸟(手中一只胜过林中两只),纯粹因为神吩咐他如此行,就在这事上显明他看神一切关于万事的训令都是正直的,并且宁愿克己,也不愿得罪神。但神岂顾念飞鸟吗(哥林多前书 9:9)?是的,当然;也许我们的救主正是暗指这条律法(路加福音 12:6),五个麻雀不是卖二分银子吗?但在神面前,一个也不忘记。这条律法,1. 禁止我们残忍对待牲畜,或以毁灭它们为乐。虽然神使我们比天上的飞鸟更有智慧,并赐给我们对它们的管辖权,我们却不可滥用它们,也不可用严厉辖制它们。要放走母鸟,使它再繁殖;不可毁灭它,因为其中有福(以赛亚书 65:8)。2. 它教导我们怜悯同类,并憎恶一切显得野蛮、残酷、乖戾的事,尤其是对较软弱温柔的性别;鉴于她们生产儿女时所受的痛苦,总当以极大的尊重待她们。母亲被摔死在儿女身上(何西阿书 10:14),以及孕妇被剖开(阿摩司书 1:13),被说成是极其不人道残忍的例证。3. 它进一步暗示,我们不可利用任何人的自然亲情和性情温柔来对他行害。若不是母鸟顾念自己的蛋或雏鸟(不像鸵鸟),使它停留在窝上,否则它本来很容易飞去保全自己,就不会被捉住。如今,既然她因值得称赞之事反而受害,实在令人极为怜惜,律法便照管她,使她得以被放走。对此的记念,也许在某个时候,会使我们不向那些落在我们怜悯之下的人行刚硬或不仁慈的事。
III. 建造房屋时,必须注意使其安全,免得有人从上面跌下受害(第8节)。他们房屋的屋顶是平的,可供人行走,正如许多经文所显明的;如今,免得有人因疏忽从上面跌下,他们必须在四围做栏杆;犹太人说,栏杆必须有三尺半高;若不这样做而有祸患随之而来,屋主就因自己的疏忽使流血的罪归到他家。请看这里,1. 人的生命在神面前何等宝贵;他不仅藉着自己的护理,也藉着自己的律法保护人的生命。2. 因此人的生命在我们眼中也应何等宝贵;我们应当何等谨慎,防止任何人受到伤害。犹太人说,按这条律法的公平原则,他们有义务(我们也同样有义务)围护或移除一切可能危及生命的东西,例如遮盖汲水井、修理桥梁,等等;免得若有人因我们的疏忽而灭亡,他们的血就要从我们手中追讨。
IV. 这里禁止奇异的混杂(第9、10节)。关于这一点,我们先前已经多有遇见(利未记 19:19)。这些事本身并没有显出任何道德上的恶,因此我们现在并不因把小麦和黑麦同种、用马和牛同耕、穿麻毛混纺的衣服而良心不安;但藉此所禁止的,或是:1. 与异教徒某些拜偶像的习俗相合。或是,2. 与以色列人的朴素和纯洁相反的事。他们不可把创造主以无限智慧所分开的东西合在一起,以满足自己的虚荣和好奇:他们不可与不信的人同负一轭,也不可与不洁的人混杂,如同牛与驴混在一起。他们在世上的承认与外表也不可斑驳杂色,或分色相间,而要是一整块、同一类。
V. 关于衣服上繸子和诫命备忘记号的律法,我们先前已有(民数记 15:38、39),这里重述(第12节)。藉着这些,他们与别的民族分别出来,以致人一看见就可以说:那里走着一个以色列人;这教导他们不要以自己的国家为耻,也不要以他们宗教的独特之处为耻,无论邻舍怎样轻看他们和他们的宗教;这些也在与诫命相关的具体场合提醒他们那些训令;也许这条律法在这里重述,是因为前面紧接的训令显得如此细小,以致有被忽略和忘记的危险。繸子会提醒你们不要用细麻和羊毛做你们的衣服(第11节)。
对淫乱的惩罚(主前1451年)
13 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14 借故说话攻击她,使恶名临到她,说:我娶了这个女人,亲近她的时候,发现她不是童女;15 那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贞洁的凭据拿出来,带到城门口本城的长老那里;16 女子的父亲要对长老说:我把我的女儿给这人为妻,他却恨恶她;17 看哪,他借故说话攻击她,说:我发现你的女儿不是童女;然而这些就是我女儿贞洁的凭据。他们就要把那布铺在本城长老面前。18 那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责打他;19 并且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为他使恶名临到以色列的一个处女身上;她仍要作他的妻子,他终身不可休她。20 但若这事是真的,女子没有被发现有贞洁的凭据;21 就要把女子带到她父家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打她,使她死;因为她在以色列中行了愚妄,在父家中作妓女;这样,你就把恶从你们中间除掉。22 若有人被发现与有丈夫的妇人同寝,他们二人都要死,就是与那妇人同寝的男人和那妇人;这样,你就把恶从以色列中除掉。23 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同寝;24 你们就要把他们二人带到那城的门口,用石头打他们,使他们死;女子要死,因为她在城里却没有呼喊;男子要死,因为他污辱了邻舍的妻;这样,你就把恶从你们中间除掉。25 但若有人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的女子,那人强逼她,与她同寝;只有与她同寝的男人要死;26 但不可向女子做什么;女子身上没有该死的罪;因为这事正如人起来攻击邻舍并杀了他一样;27 因为他在田野遇见她,已经许配的女子呼喊,却没有人救她。28 若有人遇见一个未许配的处女,抓住她,与她同寝,他们又被发现;29 那与她同寝的男人就要给女子的父亲五十舍客勒银子;她要作他的妻子,因为他污辱了她;他终身不可休她。30 人不可娶他父亲的妻,也不可揭开他父亲的衣襟。
这些律法关系到第七条诫命,藉着给那些与灵魂争战的肉体情欲加上刑罚,而对它们施以约束。
I. 若一个男人贪恋别的女人,为了摆脱自己的妻子而毁谤她、诬告她,说她在嫁给他时并没有她所声称的童贞;他的毁谤一被证明为假,就必须受罚(第13–19节)。丈夫的指控要藉何种证据被证明为假,学者们并不一致,也完全没有必要查究——这律法所指向的人,无疑明白其意义;我们知道以下一点就足够了:这邪恶的丈夫既这样企图毁坏自己妻子的名誉,就要被鞭打、罚款,并且被约束,永不可休掉他这样虐待过的妻子(第18、19节)。他若不喜悦她,本可以照律法的准许休她(第24章第1节),但那样他必须给她嫁妆;因此,若他为了保全那嫁妆,并对她造成更大的伤害,就这样毁坏她的好名声,那么他因此受严厉惩罚,并从此永远丧失休她的许可,是合宜的。请注意,1. 与我们关系越亲近的人,若诬陷他们、玷污他们的名誉,罪就越大。毁谤你自己母亲的儿子(诗篇 50:20)被说成是性质最高的罪;他是与你最接近的人;更何况毁谤你自己的妻子,或你自己的丈夫,就是你自己:玷污自己巢穴的,确实是恶劣之极。2. 贞洁既是德行,也是荣誉;凡使它被怀疑的事,都是极大的羞辱和耻辱,不下于任何别的事:因此在这事上,我们比任何事都更应高度谨慎,既顾惜自己的好名声,也顾惜别人的好名声。3. 父母必须看自己有责任为儿女的名誉辩护,因为那是他们自己名誉的一部分。
II. 若那以童女身份出嫁的女子被发现并非童女,她就要在父家门口被石头打死(第20、21节)。若污秽之事是在她许配以前所犯,就不会作为死罪受罚;但她明知自己被玷污,却使所嫁之人相信她是贞洁端庄的女人,她就必须为这对丈夫的欺骗而死。但有些人认为,她的污秽只有在许配以后犯下时才以死刑惩罚,他们假定很少有人到了成熟年龄却还未许配,虽尚未结婚。如今,1. 这给年轻女子一个有力的警戒,要逃避淫乱;因为不论先前怎样隐藏,以致未破坏婚姻,后来很可能被发现,使她们永远蒙羞并彻底败亡。2. 这也暗示父母必须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守儿女的贞洁,给他们良好的劝告与训诫,树立好榜样,使他们远离坏同伴,为他们祷告,并施以必要的约束;因为若儿女犯了淫荡,父母就必须在自己门口承受处决的忧伤与羞耻。“在以色列中行了愚妄”这句话,在底拿的事上正是指这罪而用(创世记 34:7)。一切罪都是愚妄,污秽尤其如此;但最为愚妄的是在以色列中行污秽,因为以色列按所承认的是圣洁的民。
III. 若任何男人,无论未婚或已婚,与有夫之妇同寝,二人都要被处死(第22节)。这条律法我们先前已有(利未记 20:10)。已婚男人与未婚女子同寝,并不是性质如此严重的罪,也不以死惩罚,因为这并不是把私生的后裔以合法子女的名义引入家庭。
IV. 若女子已经许配而尚未结婚,她就是离开了她未来丈夫的眼目之下,因此她本人和她的贞洁都被置于律法特别的保护之下。1. 若她的贞洁是在她自己同意下被侵犯,她和与她行淫的人都要被处死(第23、24节)。若此事发生在城里,或在任何她若呼喊便能很快得到帮助、防止她所受伤害的地方,就要推定她是同意的。Qui tacet, consentire videtur——沉默表示同意。注意,凡不使用自己可能得到的手段与帮助来避免并胜过试探的人,可以被推定为甘愿屈从试探(无论他们怎样声称)。不仅如此,她被发现是在城里,在交往和娱乐的地方,而她本应留在父家保护之下,这也成为不利于她的证据,表明她对这罪及其危险,并没有一个端庄女子所应有的惧怕。注意,凡无谓地把自己暴露在试探中的人,若在尚未察觉时被试探突袭并抓住,就理当为此受苦。底拿为了满足自己看那地女子的好奇心,失去了自己的尊荣。按这条律法,童女马利亚有被公开示众的危险,就是被石头打死的危险;但神藉着天使向约瑟澄清了这事。2. 若她是被强迫,从未同意,行强暴的人要被处死,但那女子要被宣告无罪(第24–27节)。如今,若此事发生在田野,邻舍听不到的地方,就要推定她曾呼喊,只是无人救她;此外,她到田野这样孤僻的地方,并没有如此多地使自己暴露于危险。如今,藉这律法向我们暗示,(1.)我们只为自己所行的恶受苦,不为别人加在我们身上的事受苦。凡其中或多或少没有意志参与的,就不是罪。(2.)除非相反事实显明,我们必须对所有人作最好的推定;不仅慈爱教导我们如此,公平也教导我们如此。虽无人听见她呼喊,但因为即使她呼喊也无人能听见,就应当认定她确曾呼喊。我们判断人和行为时,应当按这准则而行:凡事相信,凡事盼望。(3.)我们的贞洁应当像我们的生命一样宝贵;当贞洁遭受攻击时,呼喊“谋杀,谋杀”并非全然不合宜,因为这事正如人起来攻击邻舍并杀了他一样。(4.)按此作比喻,请看当撒但以试探攻击我们时,我们当做什么:无论我们在哪里,都要向天大声呼求帮助( Succurre, Domine, vim patior——求你帮助我,主啊,因为我遭受强暴 ),在那里我们可以确信自己必被听见,并蒙回应,如保罗那样:我的恩典够你用。
V. 若未许配的女子这样被暴力凌辱,凌辱她的人应受罚款,父亲应得罚金;并且若他和那女子同意,他就必须娶她,并且永不可休她,无论她比他低微多少,后来又使他多么不悦,正如他玛在暗嫩强暴她之后使暗嫩不悦一样(第28、29节)。这是为了阻止人行这类恶事;我们被迫读到并写到这些事,实在是可耻的。
VI. 反对人娶父亲的寡妻,或与父亲的妻有任何不正当亲近的律法,这里从 利未记 18:8 重复而来(第30节)。并且很可能(如帕特里克主教所注)这是给他们一个简短的备忘,使他们谨慎遵守那里所定一切反对乱伦婚姻的律法;这里列明其中最可憎的一项;这正是使徒所说连外邦人中也没有的事(哥林多前书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