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 21
本章作了以下规定:一、当流人血的人逃脱公义制裁时,如何从地上除去流血的罪(第1–9节)。二、如何保全被掳女子的尊荣(第10–14节)。三、如何保障长子的权利,虽他不是蒙宠爱的儿子(第15–17节)。四、如何约束并惩罚悖逆的儿子(第18–21节)。五、如何维护人体的尊荣,即使是最恶之罪犯的身体,也不可悬挂在锁链中,而必须体面安葬(第22、23节)。
未能查明的谋杀(主前1451年)
1 在耶和华你神赐你为业的地上,若有人被杀,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谁杀的;2 长老和审判官就要出去,量那被杀之人四围的城;3 看哪座城离被杀的人最近,那城的长老就要取一只未曾耕地、未曾负轭的母牛犊;4 那城的长老要把母牛犊牵到流水未耕未种的山谷,在谷中打折母牛犊的颈项。5 祭司利未的子孙要近前来;因为耶和华你神拣选了他们侍奉他,并奉耶和华的名祝福;各样争讼和各样伤痕,都要凭他们的话判断。6 那离被杀的人最近之城的众长老,要在谷中被打折颈项的母牛犊以上洗手。7 他们要回答说,我们的手未曾流这血,我们的眼也未曾看见。8 耶和华啊,求你怜悯你所救赎的百姓以色列,不要把无辜人的血归在你的百姓以色列身上。这样,流血的罪就必得赦免。9 你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就可以从你们中间除去无辜流血的罪。
前面有些律法已经为严厉而有效地追究故意杀人者作了安排(第19章第11节等),把他处死就是从地上除去流血的罪;但若这事不能做到,因为杀人者未被查出,他们不可因此就以为地没有染污的危险,只因杀人者未受惩罚并非由于他们的疏忽;不,这里为除去罪责预备了一个重大的庄严礼仪,作为他们对这罪惧怕并憎恶的表示。
I. 这里假设的情形是,有人被杀,却不知道是谁杀了他(第1节)。神的护理有时奇妙地揭露这些隐藏的黑暗作为,并藉着奇特的事件使有罪之人的罪追上他们,以致成了一句俗语:谋杀终必败露。但并非总是如此;有时魔鬼所许诺的今世隐秘和免罚也会实现;然而这不过是暂时的:将有一个时候,隐秘的谋杀必被揭露;地也必露出她的血(以赛亚书 26:21),这是公义为此所作的追查;也将有一个永世,那些逃脱人间刑罚的人,必卧在神公义的审判之下。今世有这么多谋杀和其他邪恶之事得以免罚而行,这就使审判之日成为必要,为要追讨已过的事(传道书 3:15)。
II. 关于在这种情形下当怎样行,这里给出了指示。请注意:
1. 这里预设他们已经殷勤搜寻杀人者,讯问证人,并严格查究各种情形,好叫他们若有可能就能查出有罪之人;但若终究无法追出线索,不能把控告落实在任何人身上,那么,(1.)最近那城的长老(其中设有二十三人的法庭)就要关心此事。若不确定哪座城最近,大公会就要差派委员用精确丈量来判定此事(第2、3节)。注意,公众人物必须为公共利益挂心;那些在城中有权柄、有名望的人,必须竭力纠正弊病,改革他们周围乡间和邻里的不正之事。最靠近他们的人,应当最大程度分享他们良善的影响,因为他们是神为善所设的仆役。(2.)祭司和利未人必须协助并主持这庄严礼仪(第5节),使他们能在各方面按律法指导其办理,特别是在这悲惨场合所要献上的祷告中,作百姓向神开口的人(第8节)。神既是以色列的王,他的仆役就必须作他们的官长;他们既是法庭的口,并且熟悉律法,各样争讼都必须凭他们的话判断。以色列有这样的引导者、监督者和治理者,是他们的特权;他们也有责任在一切场合,尤其在像这事一样的神圣事务上使用他们。(3.)他们要把一只母牛犊牵到崎岖而无人耕作的山谷,在那里杀它(第3、4节)。这不是献祭(因为它没有被带到祭坛前),而是庄严声明:若他们手中有那杀人者,也要这样处死他。母牛犊必须是未曾负轭的,表示(有些人说)杀人者是彼列之子;必须牵到崎岖的山谷,表示此事的可怖,也表示血给地带来的污秽使地变为荒芜。犹太人说,除非此后杀人者被查出,否则这杀母牛犊的山谷就永不可耕种。(4.)长老要在被杀的母牛犊以上用水洗手,并承认他们不仅自己没有流这无辜人的血,而且不知道是谁流的(第6、7节),也没有明知而隐藏杀人者,帮助他逃脱,或以任何方式相助或怂恿。大卫所暗指的就是这个习俗(诗篇 26:6),我要洗手表明无辜;但若彼拉多也想到这事(马太福音 27:24),他在定基督的罪时就可悲地误用了它,因为他知道基督无辜,却仍自称免于无辜之血的罪责。Protestatio non valet contra factum--若为事实所反驳,声明就毫无效力。(5.)祭司要为这地和这国向神祷告,求神怜悯他们,不将纵容杀人之罪所应得的审判带到他们身上。可以推想,杀人者不是他们城里的人,就是如今被他们城收留;因此他们必须祷告,求自己不因他在他们中间而遭更坏的境遇(民数记 16:22)。耶和华啊,求你怜悯你的百姓以色列(第8节)。注意,当我们听见恶人的邪恶时,就需要为我们的土地向神恳切呼求怜悯,因为这地在其下呻吟战栗。别人以罪填满量器,我们必须以祷告倒空它。现在:
2. 这庄严礼仪被设立,(1.)为要给众人和公众谈论这谋杀案提供机会,或许可以以某种方式促成案件被揭露。(2.)为要使人对流血的罪怀有惧怕;这罪不仅玷污流血者的良心(这应当促使我们都与大卫一同祷告:救我脱离流人血的罪),也玷污血所流之地;它向官长呼求,要对罪犯伸张公义;若这呼声不被听见,它就向天呼求,要对这地施行审判。若在杀人者未知时,尚且必须如此谨慎地免除这地的罪责,那么若杀人者已知却仍受保护,要使地免于罪责,当然是不可能的。藉着这庄严礼仪,众人都要受教,尽最大谨慎和殷勤来防止、揭露并惩罚谋杀。连异教的水手也惧怕流血的罪(约拿书 1:14)。(3.)为要使我们都学会谨慎,免得有分于别人的罪,并在事后成为其从犯--ex post facto--就是藉着纵容罪或罪人,且不在自己的位置上见证反对它。若我们不责备暗昧无益的事,并为反对它们作见证,我们就是与它们相交。哥林多教会因其一个成员的罪而悔改,生出何等的殷勤,何等自诉无罪,何等圣洁的愤慨、惧怕和报应(哥林多后书 7:11),这些都是这里所设庄严礼仪所表明的。
被掳女子的情形(主前1451年)
10 你出去与仇敌争战,耶和华你神将他们交在你手中,你就掳了他们;11 若在被掳的人中看见一个美貌女子,恋慕她,要娶她为妻;12 你就可以领她到你家里;她要剃头、修甲;13 她要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里,为父母哀哭满了一个月;然后你可以与她同房,作她的丈夫,她也作你的妻子。14 后来你若不喜悦她,就要任她随意出去;但绝不可为钱卖她,不可把她当货物买卖,因为你曾使她卑微。
按这条律法,士兵若愿意,可以娶他的俘虏为妻。因他们心硬,摩西给他们这许可,免得若不给他们自由娶这样的女子,他们就擅自与她们行污秽之事,并且因这样的邪恶使营中受扰。这里假定这男子已经有妻子,又娶这女子为次等的妻,正如犹太人所称。这样迁就人无节制的欲望,就是他们的心随眼目而行,与基督的律法绝不相合;因此基督的律法在这方面以及其他方面,比摩西的律法更为荣耀。福音不准已有一妻的人再娶另一妻,因为从起初并不是这样。福音禁止人看妇女,虽是美貌的,也不可动淫念,并命令人治死和否认一切不合规则的欲望,虽这如砍下右手一样不容易;我们圣洁的宗教,比犹太人的宗教更大大提升灵魂的尊荣,并支持灵魂胜过身体、灵胜过肉体的统治权,这与它对生命和不朽以及更美盼望所作的荣耀显明相一致。
但是,虽然从军之人被允许有这种自由,这里仍谨慎规定他们不可滥用它,就是:
I. 他们不可因行得过于仓促而虐待自己,虽那被掳女子再可爱也是如此:若你要娶她为妻(第10、11节),诚然你不必求她父母同意,因为她是你的俘虏,听凭你处置。但,1. 你未娶她以前,不可与她亲近。这个许可的目的,是要满足一种对端庄可爱之人,虽她在患难中,却仍有的尊贵而慷慨的情感;不是要满足一种污秽粗野的情欲,在它背叛理性和美德时的热烈与狂暴。因此他若愿意,可以娶她为妻,但不可待她如妓女。2. 你不可忽然娶她,却要让她在你家里住满一个月(第12、13节)。他必须这样做,或者,(1.)为使自己试着把情感从她身上移开;因为他必须知道,虽然按当时律法的情形,他娶她并非作恶,然而若不理会她,他就行得好得多。因此让她剃头,使他不被她的发绺迷住;又让她的指甲长长(旁注如此解读),以破坏她手的美。Quisquid amas cupias non placuisse nimis--我们应当节制自己对那些引诱我们过度爱恋之物的情感。或者更确切地说,(2.)这样做是表示她弃绝偶像崇拜,并成为归信犹太宗教的人。剃头、修甲、更换衣服,表示她脱去从前的行为,那行为因她的无知而败坏,使她可以成为新造的人。她必须住在他家里,受教认识耶和华的良善知识和对他的敬拜;犹太人说,若她拒绝,并且顽固地坚持偶像崇拜,他就不可娶她。注意,信奉宗教的人不可与不信的人同负一轭(哥林多后书 6:14)。
II. 他们不可虐待这可怜的俘虏。1. 她必须有时间为父母哀哭,因为她已与他们分离,并且如今很可能要在没有他们同意和祝福的情况下出嫁,也许还要嫁给以色列一个普通士兵,虽然她在本国出身教养何等高贵。若在这些悲伤尚未消化、尚未在某种程度上过去,并且她尚未因更熟悉被掳之地而更能与之和解以前,就强迫她成婚,那就很不仁慈。她不可为自己的偶像哀哭,反倒应当乐意与它们分离;只有对她至近至亲之人的情感,才可如此予以宽容。2. 若那把她带到自己家里、原本打算娶她的人,事后改变主意而不娶她,他不可像对待其他俘虏一样把她当货物买卖,而必须给她自由,使她若愿意就可以回到本国,因为他曾使她卑微、使她受苦,先引起期待,然后又使之落空(第14节);既已使她受愚弄,就不可再把她作掠物。这暗示公义和尊荣的法则何等具有约束力,特别是在爱的表示、情感的追求和婚姻的承诺上;这些都应被看作严肃之事,其中带有某种神圣性,因此不可拿来戏弄。
长子的权利(主前1451年)
15 人若有两个妻子,一个被爱,一个被恨;所爱的、所恨的都给他生了儿子;但长子是所恨之妻所生的;16 到他把产业分给儿子承受的时候,不可越过所恨之妻所生、实为长子的儿子,而立所爱之妻所生的儿子为长子;17 却要承认所恨之妻所生的儿子为长子,将自己一切所有的给他双份;因为他是自己力量初结的果子;长子的权利是他的。
这条律法约束人不可仅凭任性、在没有正当激惹的情况下,废除长子的继承权。
I. 这里所提出的情形(第15节)很有教益。1. 它显明娶一个以上妻子的巨大祸害;摩西的律法并未加以约束,可能是盼望人们自己在家庭中经历其极大不便,最终会止息这事,并使他们自成律法。请注意这里的假设:人若有两个妻子,几乎必定其中一个被爱,另一个被恨(即明显被爱得较少),如利亚为雅各所待;其结果必然是纷争、嫉妒、妒恨、混乱和各样恶行,这不能不使丈夫持续不安和烦恼,并使他同时陷入罪和患难。那些持守神律法的人,比那些放纵自己情欲的人,更能顾全自己的安宁和满足。2. 它显明护理通常怎样站在较软弱者一边,并将更丰盛的尊荣加给那有缺欠的肢体;因为这里假设长子是那被恨之妻所生的;雅各家中就是如此:因为耶和华见利亚被恨(创世记 29:31)。伟大的家主智慧地把各人的安慰份额分给各人;若一个妻子有作所爱之妻的尊荣,另一个妻子常常得着作长子之母的尊荣。
II. 在这种情形下的律法,对父母仍有约束力;他们必须把儿女的权利给他们,不可偏待。在所假设的情形中,长子虽是那较不蒙爱之妻的儿子,仍必须得他长子的特权,就是父亲产业的双份,因为他是他力量初结的果子;也就是说,在他里面,他的家开始得坚固,他的箭袋开始装满勇士的箭(诗篇 127:4),因此长子的权利是他的(第16、17节)。雅各确实剥夺了流便的长子名分,把它给了约瑟,但这是因为流便以乱伦丧失了长子名分,不是因为他是被恨之妻的儿子;如今,为免雅各公义所行之事,被引为先例,使别人不义地作同样的事,这里就规定,当父亲立遗嘱或以其他方式安排产业时,儿子不可因母亲不幸较少得丈夫之爱而受亏损,因为那不是孩子的过错。注意,(1.)父母在分配对子女的爱时,不应作任何差别,除非他们清楚看见神在把恩典分给他们时作了差别。(2.)既然使人成为继承人的是神的护理,在这事上对护理的安排就必须顺服,不可抵挡。没有一个儿子应被父亲抛弃,直到他明显显出已被神抛弃;而只要还有生命,这对任何人都很难断言。
悖逆儿子的惩罚;罪犯的安葬(主前1451年)
18 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听从父亲的话,也不听从母亲的话;他们惩治他,他仍不听从他们;19 父母就要抓住他,把他带到本城的长老那里,到本地的城门;20 对本城的长老说,我们这儿子顽梗悖逆,不听从我们的话;他是贪食的人,又是醉酒的人。21 本城的众人就要用石头打死他;这样,你就把恶从你们中间除掉;以色列众人都要听见而惧怕。22 人若犯该死的罪,被处死,你将他挂在木头上;23 他的尸首不可整夜留在木头上,总要当日埋葬他;(因为被挂的人是神所咒诅的;)免得污秽耶和华你神赐你为业之地。
这里有:I. 一条惩罚悖逆儿子的律法。前一条律法既已规定父母不可剥夺儿女的权利,接着规定儿女不可撤回他们所欠父母的尊荣和本分,是合宜的,因为神圣律法中没有偏待。请注意:
1. 这里怎样描述这罪犯。他是顽梗悖逆的儿子(第18节)。孩子不可因能力软弱、领会迟缓或愚钝而遭受更坏的待遇,却要因其任性和顽固而受罚。若他对父母举止骄傲傲慢,藐视他们的权柄,轻看他们的责备和劝戒,不顺从他们为他自身益处所给的明令,厌恶他们为纠正他而施的管教,使家族蒙羞,使父母伤心,浪费他们的财物,并以放荡生活威胁要败坏他们的家业--这就是顽梗悖逆的儿子。这里特别假设他(第20节)是贪食的人或醉酒的人。这暗示,(1.)这些罪是他父母特别警戒他不可犯的,因此在这些事例上,有明白证据显明他不听从他们的话。利慕伊勒从他母亲得了这训诲(箴言 31:4)。注意,在教育儿女时,应当极其谨慎地压制一切倾向醉酒的性情,并使他们远离醉酒的试探之路;为此,应当及早使他们对那兽性的罪怀有惧怕和憎恶,并及早教导他们舍己。或者,(2.)他贪食和醉酒,是他对父母傲慢顽固的原因。注意,没有什么比醉酒更确定、更致命地把人拖入各种邪恶,并使他们在其中刚硬。人一旦沉溺饮酒,就忘记律法,忘记一切律法(箴言 31:5),甚至忘记孝敬父母这条根本律法。
2. 应怎样起诉这罪犯。他自己的父母要作控告他的人(第19、20节)。他们不可亲自把他处死,却必须向城中长老控告他;这控告必定要带着悲伤的心作出:我们这儿子顽梗悖逆。注意,那些自甘投身恶习与邪恶,并且不肯被挽回的人,就丧失了在最亲近亲属天然情感中的权益;作他们存在之工具的人,公义地成为他们毁灭的工具。忘记本分的儿女,若被越来越少的爱看待,就只能归咎自己,不可责怪父母。无论慈爱的父母如今发现自己多么难以接受对悖逆儿女的公义惩罚,在神公义审判显明的日子,一切天然情感都将如此完全被神圣之爱吞没,以致他们甚至会安然同意那些儿女被定罪,因为神将在其中永远得荣耀。
3. 要对他执行什么判决:他必须由本城的人公开用石头打死(第21节)。这样,(1.)父亲的权柄得到维护,神,就是我们共同的父,显明自己为这权柄发热心,因为这是从他这万权之源所流出的最初、最古老的支流之一。(2.)这条律法若得正当执行,就会早早灭绝地上的恶人(诗篇 101:8),并通过及时切除败坏的部分,防止坏疽蔓延;因为那些在家庭中作坏成员的人,绝不会成为国家的好成员。(3.)它会使儿女心生敬畏,使他们因畏惧而顺从父母;若不然他们不能被带入本分并持守其中:以色列众人都要听见。犹太人说:定他罪的长老要写信通知全国:在某法庭、某日,我们用石头打死某人,因为他是顽梗悖逆的儿子。我有时也曾希望,正如我们一切法庭都精确记录罪犯的定罪,in perpetuam rei memoriam--使纪念永不失落,也能由长老们自己把这类定罪和对他们执行刑罚的事,以印刷形式向全国作公开而可信的通知,in terrorem--使众人都可以听见而惧怕。
II. 一条埋葬被悬挂罪犯尸体的律法(第22节)。犹太人中完全不用像我们这里那样把他们用颈项吊死,直到身体死亡;但那些被石头打死的人,若是因亵渎,或某种其他极可憎的罪,通常会按审判官的命令,把尸体挂在柱子上一段时间,作为给世人看的景象,以表明那罪的羞辱,并使别人受更大的惊吓,使他们不仅听见而惧怕,也看见而惧怕。如今这里规定,无论他们在白日何时这样被挂起来,日落时都要取下埋葬,不可任其整夜悬挂;律法说,这样的人受这刑罚已经够了;到此为止,不可再进一步。让罪犯和他的罪都隐藏在坟墓里。现在,1. 神要这样保全人体的尊荣,并保持对最坏罪犯的温情。这样陈尸示众的时间受到限制,理由与另一条律法限制鞭打数目相同:免得你的弟兄在你眼中显为卑贱。死后的惩罚,神为自己保留;至于人,就再没有什么可做的了。因此,在盼望身体复活的基督徒中,把罪犯挂在锁链中,并展示他们的头颅和肢体,是否合宜,也许值得考虑。2. 然而显然其中有某种礼仪性的成分;按摩西的律法,触摸死尸会使人污秽,因此不可把尸体留在乡间悬挂,因为按同一规则,这会污秽那地。3. 这里所给的一个理由与基督有关。被挂的人是神所咒诅的,意思是,这是能加给一个人的最高程度的羞耻和辱骂,并宣告他在神的咒诅之下,达到任何外在刑罚所能宣告的程度。那些看见他这样悬在天地之间的人,会断定他被二者所弃,且不配得其中任何一方;因此不可让他整夜悬挂,因为那就太过了。如今使徒说明基督如何藉着自己为我们成为咒诅,救赎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就以这里加在那挂在木头上之人身上的标记,与基督的死相比来阐明(加拉太书 3:13)。摩西藉着圣灵使用“神所咒诅”这一说法,当时他的意思不过是受最羞辱的对待;这样,后来就可应用于基督的死,并显明他在其中为我们承受了律法的咒诅,这就大大增添了他爱的分量,也大大鼓励我们对他的信心。并且(正如杰出的帕特里克主教所恰当地观察的)这段经文应用于基督的死,不仅因为他担当我们的罪,并暴露于羞辱之中,如同这些被神咒诅的罪犯一样,也因为他在傍晚从受咒诅的木头上被取下并埋葬(而这是犹太人特别留意这条律法而行的,约翰福音 19:31),作为一个记号,表明如今罪责既被除去,律法就得到满足,正如罪犯挂到日落时律法就满足一样;它不再要求更多。于是他不再是咒诅,那些属他的人也不再是咒诅。并且,正如以色列地在尸体被埋葬时就洁净清洁,照样,教会也因基督如此所成就的完全满足而被洗净洁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