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 19
摩西此前一直在重申并敦促遵行的律法,多半关系到人对神的宗教与敬虔行为;但在这里,他更充分地来强调人与人之间公义的本分。本章关系到:I. 第六诫:“不可杀人,”(第1–13节)。II. 第八诫:“不可偷盗,”(第14节)。III. 第九诫:“不可作假见证,”(第15节),等等。
逃城(主前1451年)
1 耶和华你的神将列国剪除,就是耶和华你的神把他们的地赐给你,而你接续他们,住在他们的城邑和房屋中;2 你就要在耶和华你的神赐你为业的地中,为自己分定三座城。3 你要为自己预备道路,又要把耶和华你的神赐你承受为业之地的境界分为三分,使凡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去。4 那杀人的逃到那里而得存活,其情形乃是这样:凡素来不恨邻舍,误杀了他的;5 譬如人与邻舍进树林砍伐树木,手举斧子要砍树,斧头从柄上脱落,击中邻舍以致他死;这人就要逃到这些城中的一座,得以存活;6 免得报血仇的人心中火热,追赶那杀人的,因路远就追上他,将他杀死;其实他不该死,因为他素来不恨那人。7 所以我吩咐你说:你要为自己分定三座城。8 耶和华你的神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扩张你的境界,把他应许赐给你列祖的全地赐给你;9 你若谨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的一切诫命,爱耶和华你的神,常行他的道;那么你就要在这三座城之外,再为自己增添三座城;10 免得在耶和华你的神赐你为产业的地上流无辜人的血,以致流血的罪归在你身上。11 但若有人恨他的邻舍,埋伏等候他,起来攻击他,将他打死,然后逃到这些城中的一座;12 他本城的长老就要打发人从那里把他带来,交在报血仇的人手中,使他可以被处死。13 你的眼不可怜惜他;你却要从以色列中除掉流无辜人血的罪,使你可以亨通。
给挪亚子孙的诫命之一乃是: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也就是说,由报血仇的人所流(创世记 9:6)。如今在这里,我们有了关于血与血之间,就是被杀者的血与杀人者的血之间,所确立的律法,并且作了有效的规定,
I. 逃城应当保护那偶然杀了别人的人,使他不至于因那并非出于他自愿行为、只是不幸之事,被当作罪行而死。关于这些逃城的设立,我们先前已经见过(出埃及记 21:13),关于它们的律法也已详尽列明(民数记 35:10),等等。这里重申此事,并就三件事给出指示:--
1. 为这个目的在迦南指定三座城。摩西已经在约旦河那边、他亲眼看见征服之地,指定了三座;如今他吩咐他们,等他们在国土的另一部分安顿下来时,再指定三座(第1–3、7节)。那地要分成三个区域,尽可能相等,每一区的中心要有一座逃城,使全地每一个角落都能有一座在可及之处。因此,基督并不是遥远的避难所,使我们必须升到天上或下到阴间去寻求;乃是这道离我们近,基督也在这道里(罗马书 10:8)。福音把救恩带到我们的门前,并在那里叩门求准进入。为使犯罪者逃跑更容易,通往逃城的道路必须预备好。很可能他们有堤道或街道通往这些城;犹太人说,以色列的官长在一年中某个确定的日子,会差遣使者去查看那些道路是否修整良好,并要移除绊脚之物,修补破损的桥梁;在两条路相交之处,他们要立起一根像墨丘利路标的柱子,用一只手指指明正路,其上用大字刻着:Miklat, Miklat--避难所,避难所。按此意,福音的传道人也当向人指明到基督那里去的道路,并帮助、引导他们凭信心逃向他作避难所。他们必须随时准备除去人的偏见,帮助他们越过困难。并且,感谢神,圣洁之路,对于一切忠心寻求它的人,乃是一条大道,清楚明白,使行路的人虽愚昧,也不致在其中走差。
2. 这些城的用途(第4–6节)。(1)这里设想,可能发生这样的事:一个人可能造成邻舍死亡,却并非因一时的怒气或预谋的恶意而对他有任何图谋,而纯粹是由于意外,例如斧头飞脱,这里所举的就是这个例子;凡属此类的案件,都要与它比较,并照此判断。看哪,人的生命每日何等暴露于危险之中,我们常处在何等多的死亡之中,因此我们多么需要时刻预备好,因为我们的灵魂不断在自己手中。世人遭遇祸患的时候,祸患忽然临到他们,他们是何等被网罗住(传道书 9:12)!当这样的事发生时,不但对被杀的人,对杀人的人,也实在是祸患的时候。(2)这里设想,被杀之人的亲属会因爱他们的朋友,并因热心维护公共公义,而急于报血仇。虽然律法不准许用死亡来报复任何其他侮辱或伤害,然而报血仇的人,就是为亲属的血报仇的人,因这样一件激起他心中火热的事,可以得到很大的宽容;倘若他在那人到达逃城之前杀了那杀人者,他的杀人不应算为谋杀,虽然承认那人本不该死。神要这样使人对谋杀之罪怀有极大的惊惧与恐怖:若单单偶然误杀尚且使人如此陷于危险,那么那故意强暴流人血的,无论是因旧怨,还是因一时激怒,都必逃向坑中,不可有人拦阻他(箴言 28:17);然而新约把谋杀之罪表明为比这律法所表明的更可憎、更危险(约翰一书 3:15),你们知道凡杀人的,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3)这里规定,如果报血仇的人竟如此不讲理,要为仅仅因意外所流的血索取偿还,那么逃城就要保护那杀人的。无知之罪确实使我们暴露在神的忿怒之下,但若我们凭信心和悔改使用所预备的救济,就有解救。保罗曾是逼迫人的,却蒙了怜悯,因为他是无知而行;基督也为钉他十字架的人祷告说:父啊,赦免他们,因为他们所做的,他们不晓得。
3. 若神以后扩张他们的疆域和他们宗教的统治范围,就要为这种用途再指定三座城,使那些在其他方面归在摩西律法治理之下的一切地方,也可以在这一方面享受那律法的益处(第8–10节)。这里有:(1)暗示神恩慈地有意扩张他们的境界,正如他应许他们列祖的;只要他们不因悖逆而丧失这应许。这里仔细重申这应许的条件,使若条件没有履行,责备就落在他们身上,而不是落在神身上。他应许赐给他们,条件是:你若谨守这一切诫命;否则并不赐给。(2)指示他们在新的征服地中再指定三座城;这个数目暗示,那些新征服地应当和他们最初征服的地一样广大。以色列的边界无论延伸到哪里,这项特权都必须随之而到,使无辜人的血不被流(第10节)。虽然神是万人之救主和保全者,并且温柔顾念一切生命,但以色列人的血在他看来尤其宝贵(诗篇 72:14)。博学的安斯沃思观察到,犹太作家自己也承认,由于条件没有履行,他们境界扩张的应许从未成就;所以也就从来没有机会增添这三座逃城;然而他们说,圣洁可称颂的神并非徒然吩咐此事,因为在弥赛亚君王的日子,除了这六座城以外,还要再增添三座:他们期待这事按字句成就,但我们知道它在基督里已有属灵的成就,因为福音的以色列之边界已经照着应许扩张,并且在基督这位耶和华我们的义里面,已经为那些凭信心逃向他的人预备了避难所。
II. 这里规定,逃城不应成为故意杀人者的圣所或庇护处;即便从那里,也要把他取出来,交给报血仇的人(第11–13节)。1. 这表明,故意杀人者绝不可受民事官长保护;若他容许那些负有流血之罪的人逃脱公义之剑的锋刃,他就是徒然佩剑,因为按职分他乃是为此报仇的。在我们本国宗教改革以前、教皇权统治时期,有些教堂和宗教房屋(他们如此称呼)被设为庇护所,用来保护各类逃到其中的罪犯,甚至故意杀人者也不例外,以致(如斯坦福在他的《王冠诉讼》,lib. II. c. xxxviii. 中所说)政府所遵循的不是摩西,而是罗慕路斯;直到亨利八世时代快结束时,故意杀人的庇护特权才被取消,那时在这事上,如同在其他事上一样,人们开始更重视神的话,而不是罗马教座的命令。并且有些人认为,若把误杀人的神职特权取消,也就是一个人为小小的刺激而杀人,这一改革实例就算完成了,因为这律法只在我们的法律称为偶然误杀的情形下才准许避难。2. 这也可以借用来表明,在耶稣基督里,对于那些放肆犯罪、仍旧继续过犯的人,并没有避难所。我们若这样故意犯罪,犯罪并持续其中,就再没有赎罪的祭了(希伯来书 10:26)。凡逃离自己的罪而投奔基督的人,在他里面必得安全;但那些指望在自己的罪中受他庇护的人,却不是如此。救恩本身也不能拯救这样的人;神圣的公义会把他们甚至从逃城中取出来,因为他们无权享有逃城的保护。
假见证人(主前1451年)
14 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就是古人在你所承受为业之地所设立的,在耶和华你的神赐你占有的地上,你将承受那地。15 不可只凭一个见证人起来指证人任何罪孽,或任何罪,在他所犯的任何罪上;凭两个见证人的口,或凭三个见证人的口,事情才可成立。16 若有作假见证的人起来指证某人,控告他行了不义的事;17 那么有争讼的双方都要站在耶和华面前,站在当时的祭司和审判官面前;18 审判官要仔细查问;看哪,若那见证人是假见证人,曾作假见证控告他的弟兄;19 那么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他的弟兄一样;这样,你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20 其余的人听见,就必惧怕,以后不再在你们中间行这样的恶事。21 你的眼不可怜惜;却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这里有一条条例,用来防止欺诈与伪誓;因为神圣的律法顾念人的权利和财产,并为它们立了篱笆。它对人类社会和人的民事利益,乃是如此的朋友。
I. 反对欺诈的律法(第14节)。1. 这里含蓄地指示最初定居迦南的人,要按照那地藉拈阄分给各支派和各家族的分配,设立地界。请注意,神的旨意是人人都知道自己的产业,并且要用一切正当方法防止侵占,防止行不义和受不义。权利既已确定,就必须小心使它以后不被搅乱,并且若有可能,不让争端有任何发生的机会。2. 给后世的明文律法,禁止挪移那些起初这样设立的地界;人若这样做,就是暗中把邻舍的东西据为己有。毫无疑问,这是一条道德诫命,仍有约束力;对我们而言,它禁止:(1)侵犯任何人的权利,并用任何欺诈的手段或做法,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据为己有,例如伪造、隐藏、毁坏或更改契据和文书(这些就是我们的地界,是申诉所依据的),或挪移篱笆、界石和边界。虽然地界是由人手设立的,但挪移它们的人,按神的律法就是贼和强盗。愿人人满足于自己的分,并公正待邻舍,那么我们就不会有地界被挪移。(2)它禁止在邻舍之间撒播纷争,禁止做任何导致争吵和诉讼的事;把本应用来确定争端、裁决争讼的东西混乱起来,就是在做这样的事(并且做得很坏)。(3)它禁止冲破民政既定的秩序和制度,也禁止无正当理由更改古来的惯例。这律法维护既有惯例的尊荣。Consuetudo facit jus--习惯应被视为法律。
II. 反对伪誓的律法,它规定两件事:--1. 在刑事案件中,绝不可接纳单个见证人作证,以致根据他的证言判决(第15节)。我们先前已经有这条律法(民数记 35:30),并且在本书中(第17章第6节)。这是为囚犯的益处而制定的,因为他的生命和名誉不应任凭某个对他怀有怨恨之人的摆布;也是为警戒控告者,不可说出他不能用另一个人的证言来证实的话。这条律法把人类置于一种公正的羞辱之下,显明人是虚假的,不可信赖;人人都因此受到怀疑。而神恩典的尊荣在于,他为自己儿子所作的见证,在天上和地上都有三位见证人加以证实(约翰一书 5:7)。愿神为真实,人都是说谎的(罗马书 3:4)。2. 假见证人应承担本要加在他所控告之人身上的同样刑罚。若两个、三个或许多见证人在假证言上一同合意,他们都可按这条律法被追诉。(2)这里设想,被假证言冤屈或置于危险中的人,就是上诉人(第17节)。然而,若那人已因证据被处死,后来却显明证据是假的,任何其他人,或审判官自己,ex officio--凭借他们的职分,都可以要求假见证人交账。(3)此类案件既比普通案件有更大的困难,就要带到最高法庭,即祭司和审判官面前;他们被说成是在耶和华面前,因为正如其他审判官坐在各城的城门口,这些人则坐在圣所的门口(第17章第12节)。(4)审判中必须十分谨慎(第18节)。必须仔细查问各人的品格,以及案件的一切情节,并将这些情节加以比较,使真相可以被查明;在那里,若真相这样忠实、公正地被追究,可以盼望护理之工会特别促进它的发现。(5)若显明一人明知而恶意地对邻舍作假见证,虽然他藉此所图谋加给邻舍的祸害并未实现,他仍必须承受他的证言本会使邻舍遭受的同样刑罚(第19节)。Nec lex est justior ulla--没有任何律法能比这更公正。若他控告邻舍所犯的罪应受死刑,假见证人就必须被处死;若应受鞭打,他就必须被打;若应受金钱罚款,他就要被罚相应数额。并且,因为对那些没有想到这罪之可憎、也没有想到必须作此规定来防范它的人来说,仅因说了几句话就如此严厉地惩罚一个人,似乎很苛刻,尤其是在事实上并未造成祸害的时候,所以又补充说:你的眼不可怜惜(第21节)。没有人需要比神更有怜悯。这严厉所给公众带来的益处,将绰绰有余地补偿它:其余的人听见,就必惧怕(第20节)。这样的示范性刑罚,会成为对他人的警戒,使他们看见那造坑并挖坑的人,已经落在他自己所造的沟中,便不敢图谋任何这样的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