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太亨利圣经注释
申命记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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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偶像的刑罚(主前1451年)
1「凡有残疾,或有什么恶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献给耶和华—你的 神,因为这是耶和华—你 神所憎恶的。2「在你们中间,在耶和华—你 神所赐你的诸城中,无论哪座城里,若有人,或男或女,行耶和华—你 神眼中看为恶的事,违背了他的约,3去事奉敬拜别神,或拜日头,或拜月亮,或拜天象,是主不曾吩咐的;4有人告诉你,你也听见了,就要细细地探听,果然是真,准有这可憎恶的事行在以色列中,5你就要将行这恶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门外,用石头将他打死。6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将那当死的人治死;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将他治死。7见证人要先下手,然后众民也下手将他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这里有:
I.一条维护神敬拜尊荣的律法,规定凡有任何残疾的受造物,都不可献给他为祭(第1节)。这个警戒我们已经屡次遇见:你不可献上任何有残疾、使它难看的,或有任何邪恶之事或物的(后面的词也许更宜如此译),即任何疾病或软弱,虽初看不易察觉;这在神面前是可憎的。神是万有中至善者,因此凡用来事奉他的,都应当是其类中最好的。旧约的祭牲尤其必须如此,因为它们是基督的预表;基督乃是无瑕疵、无玷污的羔羊(彼得前书 1:19),全然脱离一切罪和罪的一切外貌。在犹太教会后期,他们因被掳到巴比伦而得医治,不再拜偶像,然而他们仍因违犯这律法而被指责为亵渎,就是把瞎眼的、瘸腿的、有病的献为祭(玛拉基书 1:8)。#
II.一条惩罚敬拜假神之人的律法。引诱别人拜偶像已被定为死罪(第13章),这里被引诱去拜偶像也同样被定为死罪。若瞎子这样领瞎子,两者都必掉在坑里。神这样要使他们对那罪怀有惧怕;当他们看见有这么多流血的律法为反对这罪而设立时,就必须断定这罪极其有罪;他也要借此制止那些若非如此便不会被劝阻的人。然而这使人死的律法,终究显为无效。请看这里:#
1.这律法所针对的罪是什么,就是事奉或敬拜别神(第3节)。这里特别指出最古老且最似乎有理的偶像崇拜,就是敬拜日、月、星辰;若这已经是如此可憎的事,那么敬拜木头石头,或卑贱可鄙之动物的形像,就更是如此了。论到这事,经上说:#
(1.)这是神没有吩咐的事。他曾一再禁止;但这里这样表述,是要暗示:即使没有别的反对理由,这一点也已经足够了(因为在敬拜神的事上,他的设立和命定必须作我们的准则和凭据);并且神从未吩咐敬拜他的人如此降卑自己,去向与他们同为受造之物者致敬。若神曾吩咐他们这样行,他们大可公正地抱怨这是对他们的羞辱和贬抑;然而,当他既已禁止,他们却要出于反抗之心,把这羞辱加在自己身上。#
(2.)这是在神眼前的恶(第2节)。无论怎样殷勤隐藏,他都看见;无论怎样巧妙掩饰,他都憎恶。这罪本身极其凶恶,是对全能神所能施加的最大冒犯。#
(3.)这是违背圣约。神接纳他们作自己特有的百姓,条件就是他们只把他当作自己的神来事奉和敬拜;所以,若他们把惟独归于他的尊荣给了任何别的对象,那约便无效了,他们也丧失了这约的一切益处。其他的罪是违背诫命,但这罪是违背圣约。这是属灵的奸淫,破坏了婚约。#
(4.)这是以色列中的可憎之事(第4节)。拜偶像在任何人身上都已经够坏了,但在以色列中尤其可憎;他们是蒙了独一真活神的旨意和恩宠之特别启示的百姓。#
2.必须怎样审判这罪。若有人告发此事,或有任何可疑根据,认为无论什么人,男或女,曾事奉别神,#
(1.)就必须查问(第4节)。虽起初看来尚不确定,后来经过搜查也许可以显明确实;若可能被发现,就不可不受惩罚;即使不能发现,仅仅对此事进行查问,也会使全国对这事怀有惧怕。#
(2.)必须提出证据(第6节)。无论这罪多么凶恶危险,若没有可靠证据,至少有两个见证人作证,他们仍不可因此惩罚任何人。他们不可假托尊荣神而冤枉无辜的人。这条在性命案件中要求两个见证人的律法,我们以前已有(民数记 35:30);也被引用于 马太福音 18:16 。#
3.必须宣判并执行什么刑罚。对拜偶像者,无论男或女,都必须施加如此重的刑罚,就是死刑,而且是如此重的死法,就是石刑;软弱性别的软弱也不能成为借口(第5节)。执行刑罚的地点必须在城门,使罪犯更蒙羞辱,也使对众人的警戒更公开。见证人的手,在这事和其他案件中,都必须先加在他身上,也就是他们必须向他投第一块石头,借此承认自己的证言,并严肃地咒诅说,若他们的证据是假的,他流血的罪就归到他们自己身上。这个习俗或可用来制止人作假见证。见证人实在是罪犯之死的成因,因此要求他们在实际行动上也是如此。但随后众民的手也必须跟上,完成处决;他们如此见证自己憎恶这罪,并从他们中间除掉那恶,如前所述(第13章第9节)。#
审判官的权柄(主前1451年)
8「你城中若起了争讼的事,或因流血,或因争竞,或因殴打,是你难断的案件,你就当起来,往耶和华—你 神所选择的地方9去见祭司利未人,并当时的审判官,求问他们,他们必将判语指示你。10他们在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语,你必照着他们所指教你的一切话谨守遵行。11要按他们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们所断定的去行;他们所指示你的判语,你不可偏离左右。12若有人擅敢不听从那侍立在耶和华—你 神面前的祭司,或不听从审判官,那人就必治死;这样,便将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13众百姓都要听见害怕,不再擅敢行事。」
审判的法庭奉命设立在各城中(第16章第18节),并被赋予权柄,按律法听审并裁定案件,包括我们所谓属王冠的诉讼,也包括人与人之间的诉讼;我们可以设想,通常他们会了结带到他们面前的事,他们的判决也是终局的。但是,
1.这里假定,有时某案件可能进入他们的法庭,却难到那些下级审判官不能裁定;这些人不能被认为在律法上如主持较高级法庭的人那样有学问。因此(用我们法律的语言说),他们必须作出特别裁断,并在宣判以前留出时间商议(第8节):若在审判上发生一件太难为你的事,审判官承认其困难并非羞耻;假设是血与血之间,就是被害者呼求的血,与被控杀人者因血被追讨而涉及的血之间,当证据上尚不明确是故杀还是误杀时;或是诉讼与诉讼之间,即原告的诉讼(也就是诉状或陈述)与被告的答辩之间;或是伤与伤之间,指殴打伤害之诉讼;在这些和类似案件中,虽证据清楚,然而对于律法的意思和含义,以及将其应用于具体案件,仍可能产生疑问。#
2.这些困难案件,至今照叶忒罗的建议都带到摩西那里;在他死后,则要带到最高权力所在之处,不论是在一位士师那里(当有这样一位非常人物被兴起,并被装备来担当这重大职分时,如俄陀聂、底波拉、基甸等),或是在大祭司那里(当他因恩赐卓越而蒙神呼召主持公共事务时,如以利),或者,若没有单个人被上天标明受此尊荣,那么就交给祭司和利未人(或交给祭司,他们本来就是利未人);他们不仅侍奉圣所,也聚会议事,受理从下级法庭来的申诉。可以合理推想,他们不仅因学识和经验最有资格,也最有神的灵帮助他们裁定疑难(第9、11、12节)。这里没有命令他们求问乌陵和土明,因为可以推想,乌陵和土明只应在关乎公共事务的案件中求问,无论是关乎全体百姓,还是关乎君王;但在普通案件中,必须信赖坐在舵位之人的智慧和正直。他们的判断虽没有神谕的神圣权威,然而除了它作为有知识、谨慎、有经验之人的判断而有的道德确据以外,还有神应许的益处,含于这些话中(第9节):他们必将判决的断语指示你;它也有神设立的支持,借此他们被立为全国最高的审判机关。#
3.审判官、祭司或大议会所给出的终局判决,相关当事人必须遵从,违者处死:你要照他们的判语去行(第10节);你要谨守遵行,不可偏离(第11节),或向右,或向左。请注意,支持更高权力的权威,并遵守政府的正当秩序,使那些被任命治理的人得以被听从,并使各人在他们职权范围内的一切事上都服从他们,这是为神的尊荣和百姓的福祉。虽当事人以为自己因判决受了损害(因为人在自己的案件上总容易偏心),他仍必须服从,必须遵守裁决,不论多么不合意,都要照其承担、失去或支付,不仅是因惧怕刑罚,也是因良心的缘故。但若下级审判官违背高级法庭的判决,不执行其命令,或私人拒绝服从其判决,这种顽抗必须以死刑惩罚,尽管发生反对之事本身再小也是如此:那人就必死,众民都要听见惧怕(第12、13节)。请看这里:#
(1.)不顺服的邪恶。悖逆和顽梗,出于反抗之灵,反对神或他以下掌权的人,出于藐视和任性的原则,正如行邪术和拜偶像。因软弱和无知而意见不同,可以被宽恕,也必须被容忍;但若擅自行事,在骄傲和恶意中如此(如古译本所解释),这就是拿起武器反抗政府,并冒犯那设立一切权柄的神。#
(2.)刑罚的目的:使别人听见惧怕,不再照样行。有些人会这样审慎,从刑罚的严厉推知罪行的凶恶,因此憎恶它;另一些人则会如此顾念自己的安全,宁可违背自己的性情而服从判决,也不愿犯罪伤害自己的头,因违抗判决而丧失生命。使徒从这律法推论出那些践踏神儿子权柄的人将被认为配受何等重的刑罚(希伯来书 10:28、29)。#
拣选君王(主前1451年)
14「到了耶和华—你 神所赐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时候,若说:『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围的国一样。』15你总要立耶和华—你 神所拣选的人为王。必从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为王。16只是王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为要加添他的马匹,因耶和华曾吩咐你们说:『不可再回那条路去。』17他也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18他登了国位,就要将祭司利未人面前的这律法书,为自己抄录一本,19存在他那里,要平生诵读,好学习敬畏耶和华—他的 神,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言语和这些律例,20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气傲,偏左偏右,离了这诫命。这样,他和他的子孙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国位上年长日久。」
关乎臣民的律法之后,恰当地接着关乎君王的律法;因为治理别人的人,自己必须记得他们也在命令之下。这里赐下律法:
I.给帝国的选举者,说明他们在作选择时必须遵循什么规则(第14、15节)。#
1.这里假定,百姓随着时间推移会渴望有一个王;他们会认为王的威仪和权力使他们的国家在邻邦中显得伟大。他们有王,既没有被应许为怜悯,也没有被命令为本分(对他们来说,没有什么比他们所处的神圣治理更好),但若他们愿意,便蒙许可。只要他们留心使政府的目的得到实现,并使神的律法被正当地遵守和执行,他们就不必被束缚于任何一种政体,而可以欢迎他们有一个王。虽这愿望的原则被假定为有些不合规矩,就是他们要像列国一样(然而神在许多方面将他们与列国分别出来),神仍愿在这事上容让他们,因为他打算借此服事自己的旨意,使王政成为弥赛亚国度的预表。#
2.他们在选择上受指引。若他们要有一个王治理他们,正如神预见他们会如此(虽然看来几乎四百年以后才有人提出这个动议),那么他们必须:#
(1.)求问神的口,立神所选择的人为王;在如此重大的事务上,他们有神谕可求问,有一位神为他们选择,且这位神无误地知道每个人现在如何、将来如何,这对他们是何等幸福。君王是神的代理人,因此由他来选择他们是合宜的:神自己曾以特别方式作以色列的王;若他们在他之下另立一人治理他们,就必须由他指名其人。因此,当百姓渴望有王时,他们就求问耶和华的先知撒母耳;后来大卫、所罗门、耶罗波安、耶户和其他人,都是借先知被拣选的;百姓因没有遵守这律法而受责备,何西阿书 8:4 :他们立君王,却不是由于我。在一切事情上,神的选择,只要我们能知道,就应当指引、决定并支配我们的选择。#
(2.)他们不可假托加强联盟,或假托那人有非常资格,而选择一个外国人,免得外来的王引入外来的风俗或习惯,违反神圣律法所设立的那些规矩;他必须是从你弟兄中选出的一人,好叫他可以作基督的预表;基督是我们骨中的骨(希伯来书 2:14)。#
II.这里赐给将被选立之君王的律法,使他正当地施行政事。#
1.他必须谨慎避开一切会使他偏离神和宗教的事。财富、尊荣和享乐,是敬虔的三大拦阻(肉体的情欲、眼目的情欲和今生的骄傲),对于居高位者尤其如此;因此这里警戒君王防备这些。#
(1.)他不可借加添马匹来满足爱尊荣之心(第16节)。在一个通常使用驴和骡子的国家,骑在马上(这是一种威仪的受造物)的人显得十分尊贵;因此,虽然他可以有马供自己骑乘,也可以有车,却不可使仆人骑马(传道书 10:7),也不可为他的官员和护卫拥有许多马匹(当神作他们的王时,他的士师骑驴,士师记 5:10;12:14),也不可为战争加添马匹,免得他过分倚靠它们(诗篇 20:7;33:17;何西阿书 14:3)。这里给出反对他加添马匹的理由,是因为这会使他与埃及有更密切的往来(埃及供应迦南马匹,列王纪上 10:28、29),而神的以色列是以大能的手从那里被带出来的,不适合有这样的往来:你们不可再回那条路,恐怕沾染埃及的偶像崇拜(利未记 18:3),而他们对此非常容易倾向。请注意,我们应当谨慎那些贸易或交往,因它们会使我们有被引入罪中的危险。若以色列不可回埃及,他们就不可与埃及交易;所罗门从中没有得着益处。#
(2.)他不可借加添妃嫔来满足爱享乐之心(第17节),像所罗门所行、以致自取败坏那样(列王纪上 11:1),免得他的心系于她们,偏离事务,偏离一切严肃的事,尤其偏离敬虔和虔诚的操练;没有什么比放纵肉体更与此为敌。#
(3.)他不可借多多加添金银来满足爱财富之心。他被允许有适度的宝藏,也没有被禁止善于经营它;但,#
[1.]他不可大大加添钱财,以致借征敛压迫百姓(所罗门似乎这样行了,列王纪上 12:4),也不可因此欺骗自己,倚靠钱财,并将心放在其上(诗篇 62:10)。#
[2.]他不可为自己加添钱财。大卫加添金银,但那是为神的事奉(历代志上 29:4),不是为自己;是为他的百姓,不是为自己的家。#
2.他必须谨慎专心于神的律法,并以此为自己的准则。这对他来说,必须胜过一切财富、尊荣和享乐,胜过许多马匹或许多妃嫔,胜过千万金银。#
(1.)他必须从原本为自己抄录一份律法;原本是在侍奉圣所的祭司保管之下(第18节)。有些人认为他只须抄写这卷申命记;它是律法的摘要,其中的训诫多为道德和司法性质,比起利未记和民数记中的律法更关乎君王,因为那些律法属礼仪,主要关乎祭司。另一些人认为他要誊写摩西五经全部;它们被称为律法,并且共同保存,作为他们宗教的根基。现在,#
[1.]虽可推想君王从祖先那里已有十分精美的抄本在身边,然而除此以外,他还必须有一本属于自己的;可推想他们的抄本因经常使用已经磨损,他必须有一本新的,用以开始自己的世代。#
[2.]虽他身边有书记,可以雇用他们抄写这本,且他们也许写得比他更好,他仍必须亲自用自己的手来做,为尊荣律法,也使他不以任何宗教行为为卑贱;使自己习惯劳苦和学习,尤其使他借此不得不特别留意律法的每一部分,并因抄写而将其铭刻在心中。请注意,我们每个人把自己从圣经和好书中、从所听的讲道中所观察到最能感动并造就自己的内容写下来,是大有用处的。谨慎的笔可以大大弥补记忆的缺欠,并用新旧之物充实好家主的宝藏。#
[3.]他必须这样行,即使是在他坐在国位上的时候,只要他以前尚未如此行。当他开始专心事务时,首先必须专心于此。坐在国度宝座上的人,手中事务必然繁多。他国中内外的事务,都要求他付出大量时间和思虑,然而他仍必须为自己抄录一份律法。那些称自己为事务繁忙之人的,不可因此以为这能使他们免于以宗教为自己的事务;伟人也不可认为,亲自为自己抄写神律法中那些伟大的事,是对他们的任何贬损;这些事乃是神写给他们的(何西阿书 8:12)。#
(2.)既有一本自己抄写的圣经在身边,他不可认为把它收在柜中就够了,而必须一生的日子都在其中诵读(第19节)。拥有圣经还不够,我们必须使用它们,照每日的本分和需要天天使用;我们的灵魂必须常常吃那吗哪作为饭食;若消化得好,它就会成为灵魂真正的滋养和力量。身体不断从食物得益,并非只有进食时才得益;灵魂也是如此,若它昼夜思想神的话(诗篇 1:2)。我们必须在有生之年恒常使用神所写下的话。基督的门徒永远不会学到高过他们圣经的地步;直到他们来到那知识与爱都得完全的世界以前,他们总会不断需要圣经。#
(3.)若他不把自己所写所读的付诸实践,他的书写和诵读就全然无益(第19、20节)。神的话并非仅仅被设计为供人思辨娱乐的题目,而是作支配人行为的准则。让他知道:#
[1.]他的宗教必须对他有什么管治权,并必须对他产生什么影响。第一,它必须使他对神的威严和权柄存极其敬畏而可畏的尊重。他必须学习(如此,最有学问的人也必须借着不断学习)敬畏耶和华他的神;他虽居高位,仍必须记得神在他之上;无论他的臣民应当怎样惧怕他,他也照样,并且更多地,欠神这种敬畏,因为神是他的王。第二,它必须使他恒常遵守神的律法,并凭良心顺服它,作为那敬畏的结果。他必须谨守这律法的一切话(他是 custos utriusque tabulae:两块法版的守护者),不仅留心叫别人遵行,也要自己遵行,作天上之神谦卑的仆人,并给他的下属作好榜样。第三,它必须使他保持谦卑。无论他被提升到何等地步,都要保持心灵卑微;要让他对神的敬畏防止他藐视弟兄;不可使他的心高傲,超过他们,以致向他们举止傲慢或轻蔑,并践踏他们。不可因自己更伟大、外表更显赫,就妄想自己比他们更好;却要记得,他是神的用人,是为他们的益处( major singulis, but minor universis:大于任何单个的人,却小于整体)。这宗教必须防止他的错误,无论向右或向左(因为两边都有错误),并在一切事上使他对他的神和他的本分保持正直。#
[2.]他的宗教会给他带来什么益处。敬畏神并守他诫命的人,在这世上必定因此过得更好。世上最大的君王,可以从宗教所得的益处,多过从他君权的一切财富和权力所得。它有益处,第一,对他本人:他在国位上必延长年日。我们在犹大诸王的历史中发现,一般而言,最好的统治也是最长的,除非神为惩罚百姓而缩短其年日,如约西亚的统治。第二,对他的家族:他的子孙也必兴盛。把宗教传给后代,神就会把祝福传给它。#
本章的嘱咐是:
I.关于一切献祭牲畜的纯净与完全(第1节)。#
II.关于拜偶像者所受的刑罚(第2–7节)。#
III.关于从下级法庭向大公会申诉(第8–13节)。#
IV.关于君王的拣选与本分(第14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