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箴言 31
箴言:章節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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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對利慕伊勒王的勸誡。
1利慕伊勒王的言語,是他母親教訓他的真言。2我的兒啊,我腹中生的兒啊,我許願得的兒啊!我當怎樣教訓你呢?3不要將你的精力給婦女;也不要有敗壞君王的行為。4利慕伊勒啊,君王喝酒,君王喝酒不相宜;王子說濃酒在那裡也不相宜;5恐怕喝了就忘記律例,顛倒一切困苦人的是非。6可以把濃酒給將亡的人喝,把清酒給苦心的人喝,7讓他喝了,就忘記他的貧窮,不再記念他的苦楚。8你當為啞巴開口,為一切孤獨的伸冤。9你當開口按公義判斷,為困苦和窮乏的辨屈。
大多數解經家認為利慕伊勒就是所羅門;這個名字意為屬於上帝的人,或獻身於上帝的人;因此,它與上帝指定賜給所羅門的那個尊貴名字十分相稱(撒母耳記下 12:25),就是耶底底亞:耶和華所愛的。利慕伊勒被認為是一個親暱、慈愛而充滿深情的名字,是他母親慣常用來稱呼他的;他如此珍視自己在母親慈愛中的地位,以致不以用這個名字稱呼自己為恥。人更願意認為,在這裡告訴我們他母親曾怎樣教導他的就是所羅門,因為他也曾告訴我們(第4章第4節)他父親怎樣教導他。但有些人認為(這種推測並非不可信),利慕伊勒是鄰近某國的一位王子,他的母親是一位以色列女子,或許出自大衛家,並教導他這些美好的訓誨。注意:
1.母親和父親一樣,都有責任教導兒女什麼是善,使他們可以行善;也教導他們什麼是惡,使他們可以避惡。他們年幼柔弱時,最常處在母親的看顧之下,那時母親有機會好好塑造他們的心思,她不應錯過這個機會。#
2.即使君王也必須接受要理教導;人中最大的,也小於上帝所設立之條例中最小的。#
3.那些已經長大成人的人,應當時常回想並提起自己幼年時所領受的美好教導,以此警戒自己、造就別人,並尊榮那些引導他們度過少年時期的人。#
現在,請留意這位母親(這位王太后)的要理教導:
I.她對這位年輕王子的責問;她藉此抓住他的心,表明自己在他身上所擁有的關係,並喚醒他留心她將要說的話(第2節):“什麼!我的兒啊?我該對你說什麼呢?”她說話時彷彿正在思量要給他什麼勸告,並挑選用來勸導他的言辭;她是如此關切他的福祉!或者,這話是說:你在做什麼呢?這似乎是責備的問話。她留意到,他年輕時過於傾向女色和酒,因此她認為有必要責問他,坦率嚴厲地對待他。“什麼!我的兒啊?這就是你打算過的生活嗎?難道我只把你教導到這個地步嗎?我必須責備你,而且嚴厲地責備你;你也必須欣然接受,因為:”#
1.“你是我所生的;你是我腹中所生的兒子,所以我所說的話出於父母的權柄和慈愛,不能被懷疑是出於任何惡意。你是我自身的一部分。我曾在憂苦中生下你;對於我在你身上所付出的一切辛勞和為你所忍受的一切痛苦,我不期望別的回報,只期望這一件事:你要有智慧、行善;這樣,我便得到了充分的報償。”#
2.“你是獻給我的上帝的;你是我許願所得的兒子,是我祈求上帝賜給我,又應許歸還給上帝,並且確實如此行了的兒子”(撒母耳就是哈拿許願所得的兒子);“你是我常常祈求上帝賜恩給你的兒子(詩篇 72:1);一個承載如此多禱告的孩子豈能失敗呢?我對你所抱的一切盼望豈能全都落空呢?”我們的兒女藉著洗禮被奉獻給上帝;我們曾為他們並奉他們的名與上帝立約,因此他們完全可以稱為我們許願所得的兒女。正如這一點可以成為我們在禱告中為他們向上帝懇求的有力理由,也可以成為我們教導他們時向他們勸說的有力理由。我們可以告訴他們,他們已經受洗,是我們許願所得的兒女;他們若掙斷自己在嬰孩時期被莊嚴置於其下的那些約束,就要自負其責。#
II.她警告他防備汙穢和醉酒這兩種毀滅人的罪;他若任憑自己陷入其中,就必定遭到敗亡。#
1.防備汙穢(第3節):不要將你的精力給婦女,給外邦女子。他不可軟弱而女人氣,也不可把本應用來獲取知識、處理事務的時間,浪費在與女子虛妄的交往中;也不可把本應用於治理事務的才智(才智是心靈的力量),用於追求她們、向她們獻殷勤。“尤其要躲避一切姦淫、淫亂和邪蕩,因為這些會耗損身體的力量,並給身體帶來危險的疾病。不要把你的道路、情感和交往,給那毀滅君王的事;它曾毀滅許多人,甚至在烏利亞的事上使大衛自己的國度遭受如此重大的震動。要讓別人的苦難成為對你的警告。”這會減損君王的尊榮,使他們卑賤。自己作情慾奴僕的人,適合治理別人嗎?這使他們不適合辦理事務,也使他們的宮廷充滿最卑劣、最惡劣的人。君王容易受到這類誘惑,因為他們既有條件滿足罪惡的慾望,也有能力承擔犯罪的花費,所以他們應當加倍警戒;他們若想保護自己的百姓不受汙穢之靈侵害,自己就必須成為純潔的榜樣。地位較低的人也可以把這話應用在自己身上。任何人都不要把自己的精力給那毀滅靈魂的事。#
2.防備醉酒(第4、5節)。他不可過量飲酒或濃酒;他絕不可坐下縱飲,就像他們在自己君王的日子慣常所行的,那時眾首領用一瓶瓶酒使王患病(何西阿書 7:7)。無論美酒多麼誘人,或同伴多麼迷人,他都必須剋制自己,嚴守清醒,並思想:#
(1.)醉酒對於君王是何等不合體統。不論有些人怎樣把它稱為時尚的才藝和消遣,利慕伊勒啊,君王不宜,君王不宜放縱自己享有這種自由;這有損他們的尊嚴,也因使戴王冠之人的頭腦混亂而褻瀆他們的王冠。那暫時使他們失去男子氣概的事,也暫時使他們失去君王的體統。我們豈可說他們是神嗎?不,他們比那將要滅亡的走獸還不如。所有基督徒都被立為歸於我們上帝的君王和祭司,因此必須把這話應用在自己身上。基督徒不宜,基督徒不宜飲酒過量;他們若這樣做,就是貶低自己;這與國度的後嗣和屬靈的祭司極不相稱(利未記 10:9)。#
(2.)醉酒的惡果(第5節):恐怕他們因飲酒而喪失悟性和記憶,喝了就忘記他們據以治理的律法;這樣,他們不但不以權力行善,反而以權力害人,顛倒或更改一切受苦之子的判斷;本應為他們伸冤,卻反倒冤屈他們,使他們苦上加苦。對祭司和先知有一項可悲的控訴(以賽亞書 28:7):他們因酒搖搖晃晃,因濃酒東倒西歪;這在君王身上所產生的後果同樣惡劣。君王醉酒或沉醉於對酒的貪愛時,在判斷上必不能不跌倒。審判官必須頭腦清醒,而那些常常使自己眩暈、使自己連最普通的事情也無力判斷的人,不可能頭腦清醒。#
III.她勸他行善。#
1.他必須用自己的財富行善。大人物不可認為自己擁有豐盛,只是為了從中為肉體安排,去滿足肉體的私慾,更加任意地縱容自己的性情;絕非如此,他們擁有財富,乃是為了用它救濟困苦的人(第6、7節)。“你可以隨意取用酒或濃酒;不要用它傷害自己,卻要用它使別人得益處;要把它給那些需要的人。”有能力的人不但必須把餅給飢餓的人,把水給乾渴的人,而且必須把濃酒給因疾病或痛苦而將要滅亡的人,把酒給憂鬱和心裡愁苦的人;因為酒被賜下,是為了鼓舞、振奮人的精神,使人心歡喜(在有需要時,它確實如此),並非為了重壓、抑制人的精神,像在沒有需要時所造成的那樣。我們必須剋制自己感官上的享受,以便有餘力救濟別人的苦難;我們也應樂於看見自己多餘的物品和美食更妥善地用在那些會真正從中受益的人身上,而不是用在會真正因它受害的自己身上。讓將要滅亡的人適量飲用,這便會成為一種方法,使他們低沉的精神重新振奮,以致暫時忘記自己的貧窮,不再記念自己的苦楚,從而更能忍受它。猶太人說,給被定罪的囚犯在赴刑時飲用使人麻木的酒這一慣例,就是以此為根據,正如他們曾向我們的救主所行的。但本段的主旨是表明,酒是強心之物,所以應當因缺乏而飲用,不應為放縱而飲用;只有需要強心之物的人才當飲用,正如提摩太被勸告稍微用點酒,只因他的胃和屢次患病(提摩太前書 5:23)。#
2.他必須用自己的權力、知識和影響力行善;他必須細心、勇敢而富有憐憫地施行公義(第8、9節)。#
(1.)他必須親自審理臣民在他的法庭中懸而未決的案件,監察他的審判官和官員所做的事,以便支持那些盡忠職守的人,並撤去那些翫忽職守或偏袒不公的人。#
(2.)在一切呈到他面前的事情上,他必須按公義判斷,不懼怕人的臉面,照公平勇敢宣判:“開你的口”,這表示君王和審判官在宣判時應當享有並運用暢所欲言的自由。有人指出,只有智慧人才開口,因為愚昧人的口總是張開的,滿是言語。#
(3.)他必須特別看自己有責任保護受壓迫的無辜者。下級官員或許沒有足夠的熱心和溫柔,為貧窮困乏的人申訴;所以君王本人必須介入,以辯護者的身份出面。#
[1.]為那些像拿伯一樣被不公正地控以死罪的人申辯;他們被定為將要滅亡,只為滿足某一個人或某一黨派的惡意。為保全無辜者的血,君王理當在這樣的案件中出面。#
[2.]為那些遭人不公正起訴、權利將被剝奪的人申辯;因為他們貧窮困乏,沒有財力聘請律師,無法保護自己的權利。在這種案件中,君王也必須作窮人的辯護者。尤其是,#
[3.]為那些不能說話、不知道怎樣為自己申辯的人申辯;他們或因軟弱,或因懼怕,或因控告者的話壓過他們,或因法庭的威勢而畏縮。為那些不能替自己說話的人開口,是慷慨高尚的事;他們或是不在場,或是不善言辭,或是膽怯。我們的法律指定審判官作囚犯的顧問。#
賢德的婦人。
10才德的婦人誰能得著呢?她的價值遠勝過珍珠。11她丈夫心裡倚靠她,必不缺少利益;12她一生使丈夫有益無損。13她尋找羊絨和麻,甘心用手做工。14她好像商船從遠方運糧來,15未到黎明她就起來,把食物分給家中的人,將當做的工分派婢女。16她想得田地就買來;用手所得之利栽種葡萄園。17她以能力束腰,使膀臂有力。18她覺得所經營的有利;她的燈終夜不滅。19她手拿捻線竿,手把紡線車。20她張手周濟困苦人,伸手幫補窮乏人。21她不因下雪為家裡的人擔心,因為全家都穿著硃紅衣服。22她為自己製作繡花毯子;她的衣服是細麻和紫色布做的。23她丈夫在城門口與本地的長老同坐,為眾人所認識。24她做細麻布衣裳出賣,又將腰帶賣與商家。25能力和威儀是她的衣服;她想到日後的景況就喜笑。26她開口就發智慧;她舌上有仁慈的法則。27她觀察家務,並不吃閒飯。28她的兒女起來稱她有福;她的丈夫也稱讚她,29說:才德的女子很多,惟獨你超過一切。30豔麗是虛假的,美容是虛浮的;惟敬畏耶和華的婦女必得稱讚。31願她享受操作所得的;願她的工作在城門口榮耀她。
這段對賢德婦人的描述,旨在表明女子應當成為怎樣的妻子,男子應當選擇怎樣的妻子。它由二十二節組成,每一節依次以一個希伯來字母開頭,正如有些詩篇一樣;這使一些人認為,它並不是利慕伊勒母親教導他的訓誨的一部分,而是一首獨立的詩,由另一人寫成,或許曾在敬虔的猶太人中普遍傳誦;為便於背誦,它被編成了字母詩。新約中有這段話的摘要(提摩太前書 2:9、10;彼得前書 3:1–6);那裡給妻子規定的本分,與這裡對好妻子的描述相符。如此強調這一點很有道理,因為母親有智慧、為人良善,對於在家庭中維持宗教信仰並使其傳給後代,幾乎比任何一件事都更有幫助;而這對於一個家庭的財富和外在興盛何等重要,也是人人都明白的。想要興旺的人,必須先徵得妻子的同意。這裡有:
I.對這樣一位婦人的一般尋訪(第10節);其中要留意:#
1.所尋訪的人,就是賢德的婦人:有力量的婦人(這個詞的意思就是如此)。她雖然是較軟弱的器皿,卻因智慧、恩典和對上帝的敬畏而成為剛強。這個詞與描述好審判官時所用的是同一個詞(出埃及記 18:21):他們是有才能的人,是有資格辦理蒙召所從事之事務的人,是誠實、敬畏上帝的人。因此可知,賢德的婦人是有精神力量的婦人;她能約束自己的心靈,也知道怎樣與別人的心靈相處;她敬虔勤勞,是適合男子的幫助者。與這種力量相反,我們讀到一個專橫淫婦心裡的軟弱(以西結書 16:30)。賢德的婦人是意志堅定的婦人;她既接受了良善的原則,就在這些原則上堅定穩固,不會因風和雲而受到驚嚇,以致放棄自己任何一方面的本分。#
2.遇見這樣一位婦人的困難:誰能找到她呢?這暗示好婦人十分稀少,許多看似如此的婦人,後來卻證實並非如此。那以為自己已經找到賢德婦人的人受了欺騙;看哪,那是利亞,並不是他所期望的拉結。然而,打算結婚的人應當殷勤尋找這樣的女子,在一切尋訪中主要以此為目標,並且謹慎,不要受到美貌或華麗、財富或出身、善於打扮或善於跳舞的左右;因為婦人可能擁有這一切,卻並不賢德;也有許多真正賢德的婦人,並沒有這些有利條件來使人看重她。#
3.這樣一位婦人難以言喻的價值,以及擁有這樣妻子的人應當怎樣珍視她;他應藉著對上帝的感恩和對妻子的仁愛尊重來表明這一點,並且絕不可認為自己為她所做的會太多。她的價值遠勝過紅寶石,也勝過虛榮婦人用來裝飾自己的一切貴重飾物。這樣的好妻子越稀少,就越應受到珍視。#
II.對她和她各樣卓越品格的具體描述。#
1.她非常勤勉,使自己得到丈夫的尊重和愛慕。真正良善的人,也會在各種關係中行善。一個好婦人若進入婚姻,就會成為好妻子,並以使丈夫喜悅為自己的責任(哥林多前書 7:34)。她自己雖然是有精神力量的婦人,她所戀慕的仍是丈夫;她要了解他的心意,以便使自己與之相合,並甘願讓他管轄自己。#
(1.)她為人處世,使丈夫可以完全信任她。丈夫信任她的貞潔;她從未給他絲毫理由懷疑她或對她心生嫉妒。她並不乖僻冷淡,而是端莊穩重;她的容貌和行為都顯出賢德的標誌。她丈夫知道這一點,所以他的心安然信賴她;他自己心安,也使她心安。他信任她辦事的方式,相信她在任何人群中說話、在一切事務上行事,都會謹慎明智,不致給他帶來損失或羞辱。他信任她忠於他的利益,決不洩露他的計謀,也不懷有與家庭利益分離的私利。他外出照管公共事務時,可以放心把家中一切事務交給她安排,彷彿他本人仍在家中一樣。值得信任的妻子是好妻子;願意把事務交給這樣的妻子代為管理的丈夫,也是好丈夫。#
(2.)她如此增進他的滿足和喜樂,以致他必不缺少掠物。他無須像那些妻子在家中驕奢浪費的人一樣,在外貪婪搜刮。她把他的事務料理得當,使他總有結餘;他自己所有的如此充足,以致不受誘惑去掠奪鄰舍。他因擁有她而覺得自己如此幸福,以致不嫉妒那些擁有世上最多財富的人。他不需要那些財富;既有這樣的妻子,他已經足夠了。彼此如此滿足的夫婦是有福的!#
(3.)她以不斷使丈夫得益處為自己的責任,並害怕做任何可能損害他的事,哪怕只是因疏忽而為(第12節)。她向他表達愛意,並非藉著愚昧的溺愛,而是藉著明智的親愛;她遷就他的性情,不與他作對,向他說好話而不是惡言,即使他心情不好時也是如此。她設法使他舒適,在他健康或生病時都為他預備合宜之物;他若有任何不適,她便殷勤溫柔地照顧他。她絕不願意,哪怕是為了全世界,故意做任何可能損害他本人、他的家庭、產業或名譽的事。這是她一生所有日子都關心的事;並非只在起初,也不是偶爾心情好時才如此,而是始終如此。她不厭倦為他所做的善事。她使他得益處,不但在他一生的所有日子,也在她自己一生的所有日子;她若比他長壽,仍會藉著照顧他的兒女、產業和美名,以及他身後留下的一切事務,使他得益處。我們讀到,仁慈不但向活人施行,也向死人施行(路得記 2:20)。#
(4.)她增進丈夫在世上的聲譽(第23節):她丈夫在城門口為人所知,人們知道他有一位好妻子。從他明智的謀略和審慎處理事務的方式,可以看出他懷中有一位明智的伴侶,他藉著與她交談而使自己有所長進。從他喜樂的面容和愉快的性情,可以看出他家中有一位可愛的妻子;因為許多沒有這樣妻子的人,性情竟因此變得異常乖戾。甚至從他衣著整潔利落、身上一切都端莊美觀而不豔麗,也可以知道他家中有一位照料他衣服的好妻子。#
2.她是在自己本分以內勤勞作工,並以此為樂的人。這裡對她這方面的品格作了十分詳盡的論述。#
(1.)她厭惡閒坐無事:她不吃懶惰的飯(第27節)。儘管她不需要為餬口而勞作(她有賴以生活的產業),她仍不願閒懶地吃飯;因為她知道,我們沒有一個人被差到這世上是為了閒懶;我們無事可做時,魔鬼很快就會給我們找事做;不肯勞作的人吃飯是不合宜的。有些人因為找不到別的事做,就只顧吃喝;無謂的拜訪也必須以時尚的宴樂接待。這些人就是在吃懶惰的飯;她卻對此毫無興趣,因為她既不作閒散的拜訪,也不接待這樣的拜訪;既不說閒話,也不聽閒話。#
(2.)她留心充分使用時間,不讓一點時間白白失去。日光消逝時,她並不像那些必須在外面田間勞作的人一樣,認為此時就該放下工作(詩篇 104:23);她的事務在室內,她的工作也值得點燈繼續,所以她藉著燈光延長白晝;她的燈終夜不滅(第18節)。有燈光彌補日光的不足是一項恩惠;既有這種便利,善加利用也是一項本分。我們談到一件精心製作的作品時,會說:它帶著燈油的氣味。#
(3.)她在天還未亮時就早早起來(第15節),給僕人早餐,使他們天一亮便能準備好,欣然開始工作。她並不是那種打牌或跳舞直到午夜、直到清晨,然後躺在床上直到中午的人。不是的;賢德的婦人愛自己的工作,勝過安逸或享樂;她留心一天中的每一個時辰都行在自己的本分之中。她清早及時把食物分給家中的人,由此所得的真正滿足,勝過那些徹夜玩樂之人從自己贏得的錢中所得的滿足,更不用說他們從所輸的錢中所得的了。需要照管家庭的人,早晨不可過於貪愛床榻。#
(4.)她專心從事適合自己的工作。她所忙碌的並非學者的事務、政治家的事務或農夫的事務,而是婦人的事務。她尋找羊毛和麻,查訪在哪裡能以最便利、最便宜的方式取得最好的羊毛和麻;她儲備這兩樣材料,以及經營毛織業和麻織業所需的一切物品(第13節)。藉此,她不僅讓窮人有工作可做,這是一項很好的善行;她自己也親手作工,而且甘心作工。她以雙手的謀略或喜悅作工(原詞有此含義);她愉快而熟練地從事工作,不但把手放在工作上,也把心思放在工作上,並且行善不倦,繼續作工。她親手拿起紡錘或紡車,雙手握住紡杆(第19節);她不認為這會限制她的自由、貶損她的尊嚴,或與她的安適有任何衝突。這裡提到紡錘和紡杆,是把它們看作她的榮耀;錫安女子的飾物被逐一列舉時,卻是作為她們的羞辱(以賽亞書 2:18),等等。#
(5.)她凡事都盡力而為,並不敷衍了事(第17節)。她以力量束腰,使膀臂有力;她並非只做坐著完成的工作,也不只做那些單憑手指精細操作的工作(有些工作與無所事事幾乎沒有分別);只要有需要,她就會完成那些要求她付出全部力量的工作,並且像一個知道使用力量正是增長力量之道的人那樣運用自己的力量。#
3.她藉著明智的管理,使自己所做的工作獲得良好收益。她並非整夜勞苦卻一無所獲;不,她自己察覺自己的商品有益(第18節)。她知道自己一切勞碌都有益處,這就鼓勵她繼續作工。她察覺自己製作物品,比購買成品更好、更便宜;她藉著觀察發現自己的哪一種工作能帶來最好的收益,便最專心地從事那一種工作。#
(1.)她為家人取得一切必需而合用的物品(第14節)。任何商船,甚至所羅門的艦隊,都不曾比她的工作帶回更有利的收益。商船不是用所輸出之物換回外地的貨物嗎?她也照樣用自己勞碌的成果換回物品。自己的土地不能出產的東西,只要有需要,她就能用自己的貨物交換,供應自己;這樣,她從遠方運來糧食。這並不是說,她因物品從遠方運來就更加珍視它;而是說,無論物品相隔多遠,只要必須得到,她就知道怎樣取得。#
(2.)她購置土地,擴大家族的地產(第16節):她察看一塊田地,就將它買下。她考慮這塊田地會給家庭帶來什麼益處,產生什麼良好收益,因此便買下它;或者更確切地說,無論她多麼想得到它,在首先仔細考慮之前,她絕不會買下。她要考慮這塊田是否值這個價錢,自己能否從本錢中拿出購買所需的數額,產權是否可靠,土地是否符合別人對它的描述,以及自己是否有可隨時調用的錢來付款。許多人因未經考慮便購買而毀了自己;但想要作有利購買的人,必須先考慮,然後才購買。她也栽種葡萄園,但所用的是自己手中所得的成果。她不為此借錢或負債,而是用自己料理家務所得收益中可以節餘的部分來做。人在因上帝賜福自己的勤勞而有所積蓄、能夠負擔以前,不應在非必需之物上花費什麼;到那時,葡萄園的果實很可能格外甘甜,因為它是誠實勤勞的果實。#
(3.)她把房屋佈置得很好,也為自己和家人預備好衣服(第22節)。她親手製作繡花毯裝飾房間;這些既是她自己製作的,她使用它們也是合宜的。她自己的衣服貴重華美,按照她的地位和身份,是絲綢和紫色布料。她雖然並不虛榮,不會花許多時間打扮自己,也不以穿戴衣服為自己的妝飾,更不以此自高;但她仍有貴重的衣服,並且穿著得體。她丈夫所穿的元老袍服是她親自紡織的,看起來比任何買來的都好,穿起來也更耐久。她也為兒女預備保暖的好衣服,併為僕人預備制服。她無須懼怕最嚴酷冬季的寒冷,因為她和家人都有充分的衣物供應,足以抵禦寒冷;這正是衣服主要應當達到的目的。她全家都穿著硃紅衣服,那是結實、適合冬季的布料,同時又貴重美觀。他們都穿著雙層衣服(有人這樣理解),並且有衣服可以替換,有冬裝,也有夏裝。#
(4.)她在外經商。她所製作的多於自己和家人的需要;所以,在為家中預備充足以後,她就把細麻布衣服和腰帶賣給商人(第24節);商人將這些貨物運往萬國的商埠推羅,或其他商業城市。賣出的多於買入的家庭,很可能興旺;同樣,一國有大量本國製品出口時,國勢也會良好。身份最高貴的人出售自己多餘的物品,並不丟臉;從事貿易、把貨物運往海外,也不丟臉。#
(5.)她為將來積蓄:她想到將來便喜笑,因為她已經為家人儲備充足,也為兒女預備良好的產業。人在壯年時勤勞作工,到年老時就會由此得到快樂和喜悅;既可回想自己的勞碌,也可收穫勞碌的益處。#
4.她照管自己的家和家中的一切事務,把食物分給家裡的人(第15節),按時把各人當得的食物分給他們,使她的僕人沒有一個有理由抱怨所得不足或生活艱苦。她也把當得的分給婢女(既分派工作,也分給食物);她們人人都要知道自己的本分,並有自己的任務。她細察家中的道路(第27節);她察看所有僕人的品行,以便制止他們中間不妥之事,並要求他們都行為端正,向神、彼此之間以及向她儘自己的本分;正如約伯使罪孽遠離他的帳棚,大衛也不容邪惡之事留在他的家中。她不干預別人家裡的事務;她認為細察自己的家已經足夠了。#
5.她恩待窮人(第20節)。她既專心獲取,也同樣專心施予;她常親手服侍窮人,並且甘心、喜樂、極其慷慨地這樣做,伸手施予。她也不只救濟貧窮的鄰舍和近處的人,還向遠方的窮乏人伸出雙手,尋找行善和與人分享的機會;這與她所做的任何一件治家之事一樣,都是善於持家。#
6.她的一切言談都謹慎而溫厚,不像有些雖懂得勤勞的人那樣多言、挑剔或乖戾;不,她開口就發智慧;她說話時極其審慎,也非常切合要旨;從她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可看出她如何按照智慧的準則約束自己。她不僅自己採取明智的措施,也給別人明智的勸告;而且她不是以發號施令者的權威自居,而是懷著朋友的情誼,以溫厚待人的態度來說:她舌上有仁慈的法則;她所說的一切都受這法則支配。愛與仁慈的法則寫在心裡,卻顯明在舌頭上;我們若彼此懷有仁愛的感情,就會藉著充滿情意的表達顯出來。它被稱為仁慈的法則,因為它能給別人立下準則,就是給所有與她交談的人立下準則。她的智慧與仁慈結合起來,使她所說的一切都帶著使人信服的力量;使人尊重,也使人聽從。正直的話何等有力!她舌上有恩典或憐憫的法則(有人如此解讀),他們認為這是指神的話語和律法;她樂意在兒女和僕人中間談論這些。她滿有敬虔的宗教談論,又謹慎地談論這些事;這表明,即使她的雙手正為今世的事極其忙碌,她的心仍何等充滿對另一個世界的思念。#
7.使她的品格得以完備並加上冠冕的,是她敬畏主(第30節)。她雖具備這一切美好品質,卻不缺少那一件不可少的事;她確實敬虔,所做的一切都受良心原則和對神的尊重引導並支配;這正是此處遠遠看重過於美貌的。美貌是虛空而騙人的;一切有智慧、有良善的人都如此看待,既不以此衡量自己,也不以此衡量別人。美貌不能使任何人蒙神悅納,也不能確實表明人有智慧和良善;但它欺騙了許多憑美貌選擇妻子的男子。俊美漂亮的身體中,可能住著汙穢醜陋的靈魂;甚至有許多人因自己的美貌而遭遇種種試探,以致毀掉了自己的德行、名譽和寶貴的靈魂。美貌即使處於最佳狀態,也是一件會衰殘的事,因此是虛空而騙人的。一場疾病很快就會玷汙並損害它;無數意外都可能使這朵盛放的花凋殘;年老必使它枯萎,死亡和墳墓也會將它消滅。然而,若敬畏神在心中掌權,這就是靈魂的美麗;它使擁有這種美麗的人蒙神恩寵,在他眼中極為寶貴;它必永遠長存,並向死亡本身挑戰,因為死亡雖消滅身體的美麗,卻使靈魂的美麗達到完全。#
III.這位賢德婦人的幸福。#
1.她在自己心中因德行而得到安慰和滿足(第25節):能力和尊榮是她的衣服,她以此裹身,就是以此為樂;她也以此顯現在世人面前,因而使自己受人稱許。她心志堅定而恆常,有勇氣承受許多挫折和失望;即使智慧而賢德的人,也必須預料會在今世遇到這些事;這便是她的衣服,既可防護,也顯端莊。她以尊榮待眾人,並以這樣行而喜樂,又必因將來的日子歡笑;到了年老時,她回想自己年輕時並非懶惰無用,便會得到安慰。到了死亡之日,想到自己一生曾成就一些美善之事,也必使她喜樂。不僅如此,她還要因將來的永恆而歡喜;她的良善必得到報償,享有滿足的喜樂和永遠的福樂。#
2.她使自己的親屬大大蒙福(第28節)。#
(1.)她的兒女在她所在之處長大,並稱她有福。他們以美言稱讚她;他們本身就是對她的稱許,也隨時準備大大稱讚她;他們為她禱告,並因自己有這樣一位好母親而稱頌神。這是他們欠她的債,也是第五條誡命所要求向父母表示的尊榮的一部分;好父親和好母親理當得到雙倍的尊榮。#
(2.)她的丈夫因她而深感幸福,便利用一切機會稱讚她是最好的婦人之一。夫妻彼此給予對方當得的稱讚,絕非不得體,而是值得稱許的夫妻之愛的表現。#
3.她得到所有鄰舍的美言,正如路得一樣;她本城的人都知道她是個賢德的女子(路得記 3:11)。德行必得稱讚(腓立比書 4:8)。敬畏主的婦人必得神的稱讚(羅馬書 2:29),也得人的稱讚。這裡表明:#
(1.)她必大受稱讚(第29節):許多女子行事賢德。看來,賢德的婦人是珍貴的寶石,但並不像第10節所描述的那樣稀少。賢德的婦人雖有許多,這樣的婦人卻無人可比。誰能找到與她相等的呢?她勝過她們眾人。注意,良善的人應當以德行超越別人為目標,並切慕如此行。許多女兒在父家和獨身時行事賢德,但賢德的好妻子勝過她們眾人,在自己的位置上所行的善,比她們在各自位置上所能行的更多。或者,正如有人解釋的,男子讓好女兒料理家務,也不及讓好妻子料理得好。#
(2.)她必無可爭辯地受稱讚,無人能夠反駁(第31節)。有些人所得的稱讚超過其應得的,但那些稱讚她的人,不過是把她手所結的果子給她;他們把她付出極大代價贏得並理當得到的給她;她若得不到,便是受了虧待。注意,雙手所結果子值得稱讚的人,理當受到稱讚。憑果子可以認出樹來;因此,果子若是好的,這樹就必得到我們的美言。她的兒女若孝順、尊敬她,並且行事合宜,他們就是把她手所結的果子給她;她收穫了自己照顧他們所付出的一切勞苦帶來的益處,也認為自己得到了充分報答。兒女必須這樣設法報答父母,這就是在家中顯出敬虔(提摩太前書 5:4)。然而,即使人不公正,事實本身也會說話;她自己的工作必在城門口,就是在眾民面前公開稱讚她。#
[1.]她任憑自己的工作稱讚她,並不求取人的掌聲。喜愛聽別人稱讚自己的,並不是真正賢德的婦人。#
[2.]她自己的工作必稱讚她;即使她的親屬和鄰舍全都沉默,她的善行也必宣揚她的美名。眾寡婦把多加為窮人所做的裡衣和外衣展示出來時,便給了她最好的稱頌(使徒行傳 9:39)。#
[3.]至少可以期望她的鄰舍任憑她自己的工作稱讚她,不做任何阻礙之事。行善的人應當因此得稱讚(羅馬書 13:3);我們不要因嫉妒而說什麼或做什麼來貶損這稱讚,反要因此受到激勵,產生聖潔的競相效法之心。那些連真理本身也為他們作美好見證的人,不可從我們得到惡名。至此,這面為婦女預備的鏡子便合上了;她們應當打開這鏡子,對鏡修飾自己;她們若如此行,到了耶穌基督顯現的時候,她們的妝飾必帶來稱讚、尊貴和榮耀。#
箴言書中有二十章(始於第10章,終於第29章),每節大多由完整的句子組成,難以恰當地歸入各個主題並彙集其內容;因此,我在這裡把所有這些章的內容彙集在一起。那些希望一次看清這幾章在某一主題下所說一切內容的人,或許能從中得到一些益處。有些經節,我所歸入的主題或許與別人會歸入的不同;但我希望,其中大多數經節都能相當自然地歸入我為它們指定的位置。
- 論父母因兒女智慧或愚昧、敬虔或不敬虔而從他們得到的安慰或憂愁(第10章第1節;第15章第20節;第17章第21、25節;第19章第13、26節;第23章第15、16、24、25節); xxvii 11; 29 3 。
- 論世界不足以使我們幸福,而信仰足以使我們幸福(第10章第2、3節;第11章第4節),以及因此應當看重德行所得的益處,過於今世所得的益處(第15章第16、17節;第16章第8、16節;第17章第1節;第19章第1節;第28章第6、11節)。
- 論懶惰與勤勉(第10章第4、26節;第12章第11、24、27節;第13章第4、23節;第15章第19節;第16章第26節); xviii 9; 19 15, 24; 20 4, 13; 21 5, 25, 26; 22 13, 29 ; xxiv 30-34; 26 13-16; 27 18, 23, 27; 28 19 。特別論善用或忽略機會(第6章第6節;第10章第5節)。
- 義人的幸福與惡人的苦難(第10章第6、9、16、24、25、27–30節;第11章第3、5–8、18–21、31節); xii 2, 3, 7, 13, 14, 21, 26, 28; 13 6, 9, 14, 15, 21, 22, 25 ; xiv 11, 14, 19, 32; 15 6, 8, 9, 24, 26, 29; 20 7 ; xxi 12, 15, 16, 18, 21; 22 12; 28 10, 18; 29 6 。
- 論尊榮與羞辱(第10章第7節;第12章第8、9節;第18章第3節;第26章第1節;第27章第21節)。以及論虛榮(第25章第14、27節;第27章第2節)。
- 順從的智慧與悖逆的愚昧(第10章第8、17節;第12章第1、15節;第13章第1、13、18節;第15章第5、10、12、31、32節); xix 16; 28 4, 7, 9 。
- 論為害與有益(第10章第10、23節;第11章第9–11、23、27節;第12章第5、6、12、18、20節;第13章第2節); xiv 22; 16 29, 30; 17 11; 21 10; 24 8; 26 23, 27 。
- 智慧良善言談所得的稱讚,以及不受約束的舌頭所造成的傷害和羞恥(第10章第11、13、14、20、21、31、32節;第11章第30節;第14章第3節); xv 2, 4, 7, 23, 28; 16 20, 23, 24; 17 7; 18 4, 7, 20, 21 ; xx 15; 21 23; 23 9; 24 26; 25 11 。
- 論愛與恨、和睦與爭競(第10章第12節;第15章第17節;第17章第1、9、14、19節;第18章第6、17–19節;第20章第3節); xxv 8; 26 17, 21; 29 9 。
- 論富人與窮人(第10章第5、22節;第11章第28節;第13章第7、8節;第14章第20、24節;第18章第11、23節); xix 1, 4, 7, 22; 22 2, 7; 28 6, 11; 29 13 。
- 論謊言、欺詐、虛偽以及真實與誠懇(第10章第18節;第12章第17、19、22節;第13章第5節;第17章第4節;第20章第14、17節); xxvi 18, 19, 24-26, 28 。
- 論毀謗(第10章第18節;第16章第27節;第25章第23節)。
- 論多言與沉默(第10章第19節;第11章第12節;第12章第23節;第13章第3節;第17章第27、28節;第29章第11、20節)。
- 論公義與不義(第11章第1節;第13章第16節;第16章第8、11節;第17章第15、26節;第18章第5節;第20章第10、23節); xxii 28; 23 10, 11; 29 24 。
- 論驕傲與謙卑(第11章第2節;第13章第10節;第15章第25、33節;第16章第5、18、19節;第18章第12節;第21章第4節); xxv 6, 7; 28 25; 29 23 。
- 論輕視與尊重別人(第11章第12節;第14章第21節)。
- 論搬弄是非(第11章第13節;第16章第28節;第18章第8節;第20章第19節;第26章第20、22節)。
- 論輕率與深思熟慮(第11章第14節;第15章第22節;第18章第13節;第19章第2節;第20章第5、18節;第21章第29節;第22章第3節;第25章第8–10節)。
- 論為人作保(第11章第15節;第17章第18節;第20章第16節;第22章第26、27節;第27章第13節)。
- 論良善與惡劣的婦人或妻子(第11章第16、22節;第12章第4節;第14章第1節;第18章第22節;第19章第13、14節); xxi 9, 19; 25 24; 27 15, 16 。
- 論憐憫與無憐憫(第11章第17節;第12章第10節;第14章第21節;第19章第17節;第21章第13節)。
- 論周濟窮人與不仁愛(第11章第24–26節;第14章第31節;第17章第5節;第22章第9、16、22、23節;第28章第27節;第29章第7節)。
- 論貪婪與知足(第11章第29節;第15章第16、17、27節;第23章第4、5節)。
- 論憤怒與溫柔(第12章第16節;第14章第17、29節;第15章第1、18節;第16章第32節;第17章第12、26節); xix 11, 19; 22 24, 25; 25 15, 28; 26 21; 29 22 。
- 論憂鬱與喜樂(第12章第25節;第14章第10、13節;第15章第13、15節;第17章第22節;第18章第14節;第25章第20、25節)。
- 論盼望與期待(第13章第12、19節)。
- 論審慎與愚昧(第13章第16節;第14章第8、18、33節;第15章第14、21節;第16章第21、22節;第17章第24節); xviii 2, 15; 24 3-7; 7 27; 26 6-11; 28 5 。
- 論背信與忠信(第13章第17節;第25章第13、19節)。
- 論良伴與惡伴(第13章第20節;第14章第7節;第28章第7節;第29章第3節)。
- 論兒女的教養(第13章第24節;第19章第18節;第20章第11節;第22章第6、15節;第23章第12節;第14章第14節;第29章第15、17節)。
- 論敬畏主(第14章第2、26、27節;第15章第16、33節;第16章第6節;第19章第23節;第22章第4節;第23章第17、18節)。
- 論作真實與虛假的見證(第14章第5、25節;第19章第5、9、28節;第21章第28節;第24章第28節;第25章第18節)。
- 論褻慢人(第14章第6、9節;第21章第24節;第22章第10節;第24章第9節;第29章第9節)。
- 論輕信與謹慎(第14章第15、16節;第27章第12節)。
- 論君王及其臣民(第14章第28、34、35節;第16章第10、12–15節;第19章第6、12節;第20章第2、8、26、28節); xxii 11; 24 23-25; 30 2-5; 28 2, 3, 15, 16; 29 5, 12, 14, 26 。
- 論嫉妒,尤其是嫉妒罪人(第14章第30節;第23章第17、18節;第24章第1、2、19、20節;第27章第4節)。
- 論神的全知及其普遍的護理(第15章第3、11節;第16章第1、4、9、33節;第17章第3節;第19章第21節;第20章第12、24節); xxi 1, 30, 31; 29 26 。
- 論美名與惡名(第15章第30節;第22章第1節)。
- 論人對自己的良好評價(第14章第12節;第16章第2、25節;第20章第6節;第21章第2節;第26章第12節;第28章第26節)。
- 論向神虔誠並倚靠他(第16章第3節;第18章第10節;第23章第26節;第27章第1節;第28章第25節;第29章第25節)。
- 論蒙神恩寵的幸福(第16章第7節;第29章第26節)。
- 激勵人得智慧(第16章第16節;第18章第1節;第19章第8、20節;第22章第17–21節;第23章第15、16、22–25節); xxiv 13, 14; 27 11 。
- 警戒人抵擋試探(第16章第17節;第29章第27節)。
- 論老年與青年(第16章第31節;第17章第6節;第20章第29節)。
- 論僕人(第17章第2節;第19章第10節;第29章第19、21節)。
- 論賄賂(第17章第8、23節;第18章第16節;第21章第14節;第28章第21節)。
- 論責備與管教(第17章第10節;第19章第25、29節;第20章第30節;第21章第11節;第25章第12節;第26章第3節); xxvii 5, 6, 22; 28 23; 29 1 。
- 論忘恩負義(第17章第13節)。
- 論友誼(第17章第17節;第18章第24節;第27章第9、10、14、17節)。
- 論感官享樂(第21章第17節;第23章第1–3、6–8、19–21節;第27章第7節)。
- 論醉酒(第20章第1節;第23章第23、29–35節)。
- 論本性的普遍敗壞(第20章第9節)。
- 論諂媚(第20章第19節;第26章第28節;第28章第23節;第29章第5節)。
- 論不孝的兒女(第20章第20節;第28章第24節)。
- 論不義之財不能長久(第20章第21節;第21章第6、7節;第22章第8節;第28章第8節)。
- 論報復(第20章第22節;第24章第17、18、29節)。
- 論褻瀆聖物(第20章第25節)。
- 論良心(第20章第27節;第27章第19節)。
- 論道德本分優先於禮儀(第15章第8節;第21章第3、27節)。
- 論揮霍與浪費(第21章第20節)。
- 智慧與敬虔的得勝(第21章第22節;第24章第15、16節)。
- 論乖僻與順從(第22章第5節)。
- 論淫穢(第22章第14節;第23章第27、28節)。
- 論在患難中灰心(第24章第10節)。
- 論幫助困苦之人(第14章第11、12節)。
- 論忠於政權(第24章第21、22節)。
- 論饒恕仇敵(第25章第21、22節)。
- 論無故的咒詛(第26章第2節)。
- 論回答愚昧人(第26章第4、5節)。
- 論漂泊不定與不知滿足(第27章第8、20節)。
- 論怯懦與勇敢(第28章第1節)。
- 百姓的利益與統治者品格的關係(第28章第12、28節;第29章第2、16節;第11章第10、11節)。
- 悔改與聖潔敬畏的益處(第28章第13、14節)。
- 殺人之罪的懲罰(第28章第17節)。
- 論急於發財(第28章第20、22節)。
- 惡人對敬虔之人的仇恨(第29章第10、27節)。
- 恩典之途的必要性(第29章第18節)。
本章附在所羅門的箴言之後;有人認為這是因為作者相同,他們以為利慕伊勒王就是所羅門王;另一些人則只認為這是因為性質相同,儘管是由另一位名叫利慕伊勒的作者寫下來的。無論如何,這是一篇預言,因此是出於上帝的默示和指引;利慕伊勒寫作並將其編成這種形式時,處在這種默示和指引之下,正如他母親向他口授其中的內容時一樣。這裡有:
I.勸勉年輕的王子利慕伊勒,謹防他會受到誘惑去犯的罪,並履行他蒙召所居職位的本分(第1–9節)。#
II.描述一位賢德的婦人,特別是她作為妻子和一家主母的身份;這是利慕伊勒的母親寫成的,並非為了頌揚自己,儘管毫無疑問,這正是她本人的真實寫照;而是或者像前幾節教導她兒子一樣,用來教導她的女兒,或者用來指導她兒子選擇妻子。她必須貞潔端莊、勤勞節儉、盡妻子對丈夫的本分、細心照管家庭、言談明智、善於教養兒女,並且最要緊的是,憑良心履行對上帝的本分。他若能找到這樣的女子,她必使他幸福(第10–31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