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利未記 19
利未記:章節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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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儀與道德律法(主前1490年)
1耶和華對摩西說:2「你曉諭以色列全會眾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 神是聖潔的。3你們各人都當孝敬父母,也要守我的安息日。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4你們不可偏向虛無的神,也不可為自己鑄造神像。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5你們獻平安祭給耶和華的時候,要獻得可蒙悅納。6這祭物要在獻的那一天和第二天吃,若有剩到第三天的,就必用火焚燒。7第三天若再吃,這就為可憎惡的,必不蒙悅納。8凡吃的人必擔當他的罪孽;因為他褻瀆了耶和華的聖物,那人必從民中剪除。9「在你們的地收割莊稼,不可割盡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遺落的。10不可摘盡葡萄園的果子,也不可拾取葡萄園所掉的果子;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
摩西奉命把律法的總綱傳給以色列全會眾(第2節);不是隻傳給亞倫和他的兒子們,而是傳給全體百姓,因為他們都關切於知道自己的本分。即使在律法較幽暗的時代,那種以無知為其母的宗教也不可能出於神。摩西必須使全會眾知道神的律例,並在營中宣告。這些律法,很可能是他親自傳給一次能在聽聞範圍內的儘可能多的人,如此分幾次逐漸傳給所有人。這裡所賜的許多訓誡,他們先前已經領受過,但有必要重複,使他們可以記得。訓命必須加上訓命,準繩必須加上準繩,且這一切仍嫌不夠。在這些經文中,
I.要求以色列成為聖潔的百姓,因為以色列的神是聖潔的神(第2節)。他們因特殊的律法和風俗而與萬民分別開來,目的在於教導他們真實地與世界和肉體分別,並完全獻身於神。這如今也是基督的律法(願主使我們裡面的每一個意念都順服它!)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彼得前書 1:15、16)。我們是聖潔耶穌的跟隨者,因此必須按我們的能力,分別為聖以歸神的尊榮,並符合他的本性和旨意。以色列是藉著預表和影兒成聖(第20章第8節),但我們是藉著真理,或說藉著那些影兒的實體成聖(約翰福音 17:17)(提多書 2:14);#
II.兒女要順服父母:“你們各人都當敬畏自己的母親和父親(第3節)。#
1.這裡所要求的敬畏,與第五誡所命令的尊敬相同(見瑪拉基書 1:6);它包括內心的敬重和看重,外在的尊敬表現,對父母合法命令的順服,留心並努力使他們喜悅和安適,避免一切可能冒犯、使他們憂傷並招致他們不悅的事。猶太博士問:“應當給父親的這種敬畏是什麼?”他們回答說:“就是不站在他的路上,不坐在他的座位上,不反駁他說的話,也不挑剔;無論他生前或死後,都不直呼他的名字,而稱‘我的父親’或‘先生’;若他貧窮,就供養他,諸如此類。”#
2.兒女長大成人後,不可認為自己已經免除這項本分:每一個人,即使他是智慧人,是偉大的人,仍必須敬重父母,因為他們是他的父母。#
3.母親被放在前面,這並不尋常,是為了表明這本分同樣歸於二者;若母親比父親活得更久,她仍必須受敬重和順服。#
4.又加上,也要守我的安息日。若神借他的律法預備保守父母的尊榮,父母也必須用他們對子女的權柄來保守神的尊榮,特別是他的安息日的尊榮;第四誡把守護安息日的責任很大程度上交託給父母:你和你的兒子、你的女兒。常有人注意到,年輕人的敗壞往往始於輕看父母和褻瀆安息日。因此,在這律例摘要的開頭,把這兩條訓誡放在一起是合宜的:“你們各人都當敬畏自己的母親和父親,也要守我的安息日。”那些憑良心尊敬父母、守安息日為聖的兒女,是有盼望且可能行得好的兒女。#
5.加在這兩條訓誡上的理由是:“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安息日的主,也是你們父母的神。”#
III.只可敬拜神,並且不可藉著形像敬拜(第4節):“你們不可轉向偶像,轉向 Elilim,轉向虛無,轉向無能力、無價值的東西,轉向那些並非神的神。不可從真神轉向假神,從大能的神轉向無能的神,從那要使你們聖潔幸福的神轉向那些要欺騙你們、敗壞你們、毀滅你們並使你們永遠悲慘的神。不可把你們的眼目轉向它們,更不可把你們的心轉向它們。不可為自己製造神,就是你們自己幻想所造之物,也不可想借鑄造的神像來敬拜造物主。你們是神手所造的工,不要荒謬到去敬拜你們自己手所造的神。”特別提到鑄造的神像,是因那鑄造的牛犢之故。#
IV.他們的平安祭應當總是按律法獻上並吃用(第5–8節)。這條律法而非其他關於祭物的律法被重複,很可能有某種特別原因。吃平安祭是百姓的分,是在祭司眼目之外行的;也許他們中有人保留平安祭的冷肉,如同他們曾保留嗎哪一樣(出埃及記 16:20),超過所指定的時間,於是引發這個警戒;見前面這律法本身(第7章第16–18節)。神要自己的工作在自己的時間裡完成。即使祭物按律法獻上,若不是按律法吃用,也不蒙悅納。即使傳道人盡了他們的分,若百姓不盡他們的分,又有什麼益處呢?在我們屬靈的祭之後,還有工作要做,就是對它們作合宜的善用;若這被忽略,一切都是徒然。#
V.他們應當把收割和摘葡萄時所遺落的留給窮人(第9、10節)。注意,敬虔的工作必須總是伴隨著慈善的工作,照著我們的能力而行。當他們收割穀物時,必須在田角留下一些不割;猶太博士說:“應當是田地的六十分之一”;他們也必須留下遺落的穗子和葡萄的小串,就是起初被忽略的那些。這條律法,雖然現在按字句不再有約束力,卻教導我們:#
1.我們不可貪婪、攫取、渴求一切我們可以提出任何權利主張的東西;也不可在小而瑣碎的事上堅持自己的權利。#
2.我們應當樂意看見窮人得著供應,並因我們勞力的果子而得舒暢。我們不可認為凡不歸我們自己的都是損失,也不可認為凡給了窮人的都是浪費。#
3.喜樂的時候,如收割的時候,是適合行慈善的時候;好叫我們喜樂時,窮人也與我們同樂;當我們的心稱頌神時,他們的腰也可以稱讚我們。#
11「你們不可偷盜,不可欺騙,也不可彼此說謊。12不可指著我的名起假誓,褻瀆你 神的名。我是耶和華。13「不可欺壓你的鄰舍,也不可搶奪他的物。僱工人的工價,不可在你那裡過夜,留到早晨。14不可咒罵聾子,也不可將絆腳石放在瞎子面前,只要敬畏你的 神。我是耶和華。15「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只要按著公義審判你的鄰舍。16不可在民中往來搬弄是非,也不可與鄰舍為敵,置之於死。我是耶和華。17「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總要指摘你的鄰舍,免得因他擔罪。18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我是耶和華。
這裡教導我們:
I.在一切交易中要誠實真實(第11節)。神藉著他的護理指定各人的產業,又藉著他的律法禁止侵犯這種指定,無論是公然偷盜,“你們不可偷盜”,還是以欺詐行事,“你們不可欺騙,或行虛假。”我們在世上無論擁有什麼,都必須留意它是誠實得來的,因為我們不能借著不誠實得來的東西真正富足,也不能長久富足。真理的神要求人心中有誠實(詩篇 51:6),也要求舌頭上有誠實:不可彼此說謊,無論是在買賣中,還是在日常交談中。這是基督教的律法之一(歌羅西書 3:9):不要彼此說謊。那些不說真話的人,不配被告知真話;那些因說謊犯罪的人,理當因說謊受害;因此我們被禁止彼此說謊;因為若我們向別人說謊,就是教導他們向我們說謊。#
II.對神聖的名保持極其敬畏的看重(第12節),不可呼求他作見證,#
1.為謊言作見證:你們不可起假誓。說謊已經是惡,起誓說謊更是惡得多。或,#
2.為瑣事和一切不相干的事作見證: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就是把它挪作別用,而不是用於它應當以宗教敬虔方式使用的目的。#
III.不可奪取或扣留任何人當得的權利(第13節)。我們不可借欺詐或搶奪拿取並非屬於自己的東西;也不可扣留屬於別人的東西,特別是僱工的工價,不可在你那裡過夜。日工一做完當天的工作,若他願意,就當讓他得著工價。拒絕支付這是大罪;不但如此,若延遲支付而使他受損,也是呼求上天施行報應的罪(雅各書 5:4)。#
IV.對那些不能自助之人的名譽和安全要特別溫柔顧惜(第14節)。#
1.聾子的名譽:不可咒罵聾子;這不僅指那些天生耳聾、完全聽不見的人,也指那些不在場、此刻聽不見咒罵,因而不能表達憤慨、回敬侮辱或為自己伸冤的人;也指那些忍耐的人,他們似乎沒有聽見,也不願意理會,像大衛一樣(詩篇 38:13)。不要因任何人不願意或不能為自己報仇就傷害他們,因為神看見也聽見,雖然他們沒有。#
2.瞎子的安全,我們也同樣必須顧惜,不可把絆腳石放在他們面前;因為這是給受苦者加上苦難,並使神的護理成為我們惡意的僕役。這項禁止含有一條命令:要幫助瞎子,並把他們路上的絆腳石挪開。猶太作者認為,任何人竟會野蠻到把絆腳石放在瞎子的路上,這是不可想像的,所以把它理解為比喻,認為它禁止給那些單純、容易受騙的人出壞主意,使他們因此被引去做有損自己的事。我們應當謹慎,不做任何可能使軟弱弟兄跌倒的事(羅馬書 14:13;哥林多前書 8:9)。又加上一句,作為防止這些罪的保守:只要敬畏神。“你不怕聾子和瞎子,他們不能為自己伸冤;但要記得,幫助無助者是神的榮耀,他必為他們伸訴。”注意,敬畏神會約束我們不去做那些不會使我們暴露在人憤恨之下的事。#
V.這裡命令審判官和一切掌權者,要不偏不倚地作出裁決和審判(第15節);無論他們是受委任設立的審判官,還是在某一案件中由雙方同意而成為裁判者或仲裁者,他們都不可虧負任何一方,而要盡其所能照公平的規則而行,只看案件本身的是非,不看人的身份。公義絕不可被扭曲,#
1.不可因憐憫窮人而扭曲:不可偏袒窮人(出埃及記 23:3)。無論可以作為周濟給窮人什麼,除非他按律法有權得到,否則不可把任何東西判給他作為他的權利;也不可因他的貧窮就免除他因過犯當受的任何公正懲罰。或,#
2.不可因尊崇或懼怕有勢力的人而扭曲;審判官最常因有勢力者而偏向他們一邊。猶太人說:“審判官按這律法必須如此不偏不倚,以致不可讓爭訟雙方一人坐著而另一人站著,也不可允許一人隨意說話卻叫另一人簡短(見雅各書 2:1–4);”#
VI.我們眾人都被禁止做任何損害鄰舍好名聲的事(第16節),無論是,#
1.在日常交談中:不可往來搬弄是非。一個人若使自己成為人人過錯的發佈者,洩露秘密,誇大罪行,並把凡有差錯的事都往最壞處說,意在摧毀並敗壞人的名譽,在鄰舍間散佈紛爭,這是他所能擔任的最壞職分。這裡用於搬弄是非者的詞,意思是貨郎或小販,是貿易中的插手者;因為搬弄是非的人在一家拾取惡意的傳聞,又在另一家說出,通常以毀謗作交換來買賣。看這罪被定罪(箴言 11:13;20:19;耶利米書 9:4、5;以西結書 22:9)。或,#
2.在作見證時:也不可作見證站起來害你鄰舍的血,若他的血是無辜的;也不可與那些被描述為嗜血之人的人結盟,”(箴言 1:11、12)。猶太博士給這話更進一步的含義:“不可袖手旁觀,看見你的弟兄在危險中,而要前來救濟幫助他,縱然要冒自己生命或肢體的危險;”他們又補充說:“凡能借自己的證詞澄清一個被控告者的人,按這律法有義務這樣做;”(見箴言 24:11、12)。#
VII.我們受命要在愛中責備鄰舍(第17節):總要責備你的鄰舍。#
1.與其因他對你自己所行的傷害而恨他,不如責備他。若我們認為鄰舍在任何方面虧負了我們,就不可在心裡暗懷怨恨,與他疏遠,不向他說好話也不說壞話,像有些人慣常所行的那樣,他們善於隱藏自己的不悅,直到有機會完全報復(撒母耳記下 13:22);我們倒要以智慧的溫柔發洩我們的不滿,努力使弟兄認識到這傷害,公平地與他理論此事,如此終止所生的厭惡:這是我們的救主在這事上所給的規則(路加福音 17:3)。#
2.因此要因他得罪神而責備他,因為你愛他;努力帶他悔改,使他的罪可以蒙赦免,使他可以轉離這罪,使罪不至被容留在他身上。注意,友善的責備是我們彼此虧欠的本分,我們都應當在愛中給予並接受責備。任憑義人擊打我,這算為仁慈(詩篇 141:5)。朋友所加的傷痕是忠誠而有益的(箴言 27:5、6)。這裡嚴格命令:“你總要這樣行,不可因任何藉口而省略。”請思考,#
(1.)我們因不責備而招致的罪責:這裡把它解釋為恨我們的弟兄。我們常預備這樣辯論:“某人是我所愛的朋友,所以我不要告訴他他的過錯,使他不安;”但我們倒應當說:“所以我要行這仁慈,告訴他這些過錯。”愛把罪向別人遮蓋,卻不向罪人本人遮蓋。#
(2.)我們因不責備而造成的禍害:我們容罪在他身上。難道我們必須幫助仇敵跌倒在重馱下的驢,卻不幫助朋友的靈魂嗎(出埃及記 23:5)?並且,因容罪在他身上,我們就有危險替他擔罪,正如旁註所讀的。若我們不責備黑暗無果效的行為,就與它們有交通,併成為事後從犯(以弗所書 5:11)。所關切的是你的弟兄,你的鄰舍;說“我豈是看守我兄弟的嗎?”的是該隱。#
VIII.這裡要求我們脫去一切惡意,穿上弟兄之愛(第18節)。#
1.我們不可惡待任何人:不可報仇,也不可懷怨;這與第17節的意思相同: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因為惡意是已經開始的謀殺。若我們的弟兄傷害了我們,我們不可把傷害還給他,這就是報仇;我們不可一有機會就拿這事責備他,這就是懷怨;而必須既赦免又忘記,因為神也是這樣赦免我們。保留對侮辱和傷害的憤恨,並讓那話永遠吞噬,是最惡劣的性情,也是友誼的毒害。#
2.我們必須善待眾人:你要愛你的鄰舍如同自己。我們常常虧負自己,但我們很快赦免自己這些虧負,它們也絲毫不減損我們對自己的愛;照樣,我們也應當愛鄰舍。我們的救主把這立為律法中第二大的誡命(馬太福音 22:39),使徒也表明它如何是第二塊法版上一切律法的總綱(羅馬書 13:9、10;加拉太書 5:14)。我們必須像愛自己一樣真實地愛鄰舍,且不可虛假;我們必須以證明愛自己的同樣方式來證明對鄰舍的愛,盡我們所能防止他受害,並促成他的益處。我們願意人怎樣待自己,也要怎樣待鄰舍(馬太福音 7:12),把我們的靈魂放在他靈魂的位置上(約伯記 16:4、5)。不但如此,在許多情形中,我們必須為鄰舍的益處捨己,像保羅一樣(哥林多前書 9:19),等等。在這一點上,福音甚至超過了律法這條卓越的訓誡;因為基督藉著為我們捨命,教導我們在某些情形中甚至要為弟兄捨命(約翰一書 3:16),並如此愛鄰舍勝過自己。#
19「你們要守我的律例。不可叫你的牲畜與異類配合;不可用兩樣攙雜的種種你的地,也不可用兩樣攙雜的料做衣服穿在身上。20「婢女許配了丈夫,還沒有被贖、得釋放,人若與她行淫,二人要受刑罰,卻不把他們治死,因為婢女還沒有得自由。21那人要把贖愆祭,就是一隻公綿羊牽到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22祭司要用贖愆祭的羊在耶和華面前贖他所犯的罪,他的罪就必蒙赦免。23「你們到了迦南地,栽種各樣結果子的樹木,就要以所結的果子如未受割禮的一樣。三年之久,你們要以這些果子,如未受割禮的,是不可吃的。24但第四年所結的果子全要成為聖,用以讚美耶和華。25第五年,你們要吃那樹上的果子,好叫樹給你們結果子更多。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26「你們不可吃帶血的物;不可用法術,也不可觀兆。27頭的周圍不可剃,鬍鬚的周圍也不可損壞。28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紋。我是耶和華。29「不可辱沒你的女兒,使她為娼妓,恐怕地上的人專向淫亂,地就滿了大惡。
這裡有,
I.一條禁止混雜的律法(第19節)。神起初按其種類造牲畜(創世記 1:25),我們必須安於神所設立的自然秩序,相信那是最好的,也是足夠的,並且不可貪求怪異之物。不可加添他的作為,免得他責備你;因為神工作的卓越之處在於,若不使其變壞,就不能把任何東西加在其上或從其中取去(傳道書 3:14)。神所配合的,我們不可分開;照樣,神所分開的,我們也不可結合。禁止撒混雜的谷種和穿麻毛混紡的衣服,或是因為這些是異教徒的迷信風俗,或是為了表明他們應當何等謹慎,不把自己與異教徒混雜,也不把外邦人的任何習俗編織進神的典章裡。Ainsworth 提示說,這是為了引導以色列進入宗教的單純和真誠,並使律法和福音的各部分、各教義各按其類保持分別。正如信心是必要的,善行也是必要的;但在我們於神面前稱義的事上,把這二者混合在一起是被禁止的(加拉太書 2:16)。#
II.一條律法,懲罰與已經許配的婢女所犯的姦淫(第20–22節)。若她尚未許配,律法完全沒有規定懲罰;若已經許配而她不是婢女,懲罰就不低於死刑;但因她尚且是婢女(雖然在完成婚約之前她必須得自由),死刑被減免,他們二人都要受鞭打;或如有些人所認為的,只是女子受鞭打,而男子要帶來祭物。罪行應受懲罰,是為尊重婚姻,即便它只是借訂婚開始;但這罪不按玷汙自由女子那樣懲罰,是為尊重自由,因為當時在為奴與自主之間作了如此大的區分(加拉太書 4:30);但基督的福音不承認這樣的區別(歌羅西書 3:11)。#
III.一條關於果樹的律法:栽種之後最初三年,若它們恰巧如此早熟以致在那期間結果,仍不可使用其果子(第23–25節)。因此,猶太人的做法是:他們一察覺幼樹結果,就把果子摘掉,正如園丁有時所做的,因為過早結果會妨礙樹木生長。若有任何果子長成,也不可用於服事神或人;但它們第四年所結的,要歸耶和華為聖,或給祭司,或像他們第二個十分之一那樣,在耶和華面前歡喜吃用,從此以後就全歸他們自己。如今,#
1.有些人認為,這教導他們不要跟隨異教徒的習俗;據說異教徒把果樹最初的出產獻給他們的偶像,並說若不這樣,一切果實都會枯萎敗壞。#
2.這條關於果樹的律法,似乎與關於牲畜的律法相對應:任何受造之物未滿八日,不可蒙悅納為供物;孩童在那日以前也不可受割禮(見第22章第27節);神要他們樹上的初熟果子;但因前三年這些果子微不足道,就像未滿八日的羊羔或牛犢一樣,所以神不要它們,因為他得著萬物最好的部分才是合宜的;然而他也不允許他們使用這些果子,因為他的初熟果子尚未獻上;所以這些果子必須被看作未受割禮的,也就是說,像未滿八日的牲畜一樣,不適合任何用途。#
3.我們由此受教,不可過於急切地抓取任何安慰,而要甘願以忍耐等候享受它的時候;特別要承認我們自己不配得地的出產,我們對其果子的權利,因我們始祖吃禁果而被沒收,我們只是藉著神的道和禱告才重新得回它(提摩太前書 4:5)。#
IV.一條反對外邦人迷信用法的律例(第26–28節)。#
1.帶血而吃,正如外邦人所行的;他們把祭牲的血收在器皿裡,給他們的鬼魔(按他們的妄想)喝,然後圍坐其旁,自己吃肉,以此表示他們藉著與鬼魔同席筵宴而與鬼相交。不可採用這習俗,因為獻給神之祭牲的血,是要灑在壇上,然後倒在壇腳那裡,並被流去。#
2.行法術和占卜,以及迷信地觀察時辰,認為有些日子和時辰吉利,有些不吉利。此類奇術,很可能是近來由埃及祭司發明出來的,為要娛樂百姓,並維護他們自己的聲望。以色列人曾見過這些事被施行,卻絕不可效法。那些受託領受神聖言的人,若去求問魔鬼,是不可赦免的;而基督徒若如此,就更壞,因為神的兒子已經顯現,毀滅了魔鬼的作為。基督徒若讓人推算本命,給自己算命;用咒語和符咒醫治疾病、驅趕惡靈;因鹽倒了、野兔橫越道路、忌日,或類似之事而受影響,這乃是對主耶穌不能容忍的冒犯,是支持異教和偶像崇拜,也使他們自己和他們所蒙召歸入的那尊貴之名一同受羞辱;那些問“這些事有什麼害處呢?”的人,必是對律法和福音都極其無知。與基督相交的人去與鬼相交,或學習那些與鬼相交之人的道路,難道沒有害處嗎?我們學基督,斷不是這樣。#
3.外邦人在修剪自己儀容上也有迷信,神的百姓不可效法:不可把頭的周圍剃圓。那些敬拜天上萬象的人,為尊榮它們,就剪髮,使他們的頭彷彿天球;但這習俗本身既愚妄,又因是為他們假神的緣故而行,所以是拜偶像的。#
4.他們在喪禮中表達哀傷的禮儀和儀式也不可效法(第28節)。他們不可為死人在身上割傷或刺花;因為外邦人這樣做,是為安撫他們夢想到的陰間諸神,並使它們恩待他們已故的朋友。基督藉著他的受苦已經改變了死亡的性質,使它成為每一個真以色列人的真朋友;如今,既不需要什麼來使死亡恩待我們(因為若神如此,死亡自然也如此),我們也就不像那些沒有指望的人那樣憂傷。以色列的神已經分別為自己的人,不可接受這些糞堆神明的形像和名號。最後,把他們的女兒交給汙穢的賣淫之事,這裡所禁止的(第29節),似乎曾被外邦人用於他們拜偶像的崇拜中,因為他們所敬拜的那些汙穢之靈,甚喜悅這類可憎之事。當淫亂成為宗教禮儀,並在他們的廟中被行出來時,那地充滿那種邪惡就不足為奇;這邪惡既從廟門進入,就像強大的洪流漫過全地,衝倒德行和端莊的一切藩籬。魔鬼自己若不是先把這些可憎之事帶進他們的崇拜裡,就不能把它們帶進他們的生活中。那些離棄聖潔之神、把神聖尊榮歸給汙穢之靈的人,被交付給可恥的情慾,是公義的。那些羞辱神的人,就這樣被任憑去羞辱自己和自己的家庭。#
道德律(主前1490年)
30你們要守我的安息日,敬我的聖所。我是耶和華。31「不可偏向那些交鬼的和行巫術的;不可求問他們,以致被他們玷汙了。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32「在白髮的人面前,你要站起來;也要尊敬老人,又要敬畏你的 神。我是耶和華。33「若有外人在你們國中和你同居,就不可欺負他。34和你們同居的外人,你們要看他如本地人一樣,並要愛他如己,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35「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在尺、秤、升、鬥上也是如此。36要用公道天平、公道法碼、公道升斗、公道秤。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37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我是耶和華。」
這裡有:
I.一條律法,為要保守分別歸於事奉神之時間和地點的尊榮(第30節)。這將成為一種方法,使他們既免於外邦人的偶像崇拜和迷信,也免於交往中的一切不道德。#
1.安息日必須以敬虔的方式遵守,而不是遵守那些提到的時辰(第26節),就是外邦人迷信看重的時辰。#
2.聖所必須受敬畏:必須極其謹慎,照律法所要求的潔淨和預備來接近會幕,並在那裡以謙卑、端莊和專心致志來侍立,這才合乎他們在如此可畏之威嚴直接同在面前所當有的樣子。雖然如今沒有一個地方像當時的會幕和聖殿那樣,由神設立為聖,然而這律法仍使我們有義務尊重基督徒為宗教敬拜而舉行的莊嚴聚會,因為這些聚會是在基督應許特別同在其中之下舉行的;並且當我們在這些聚會中參與聖禮的施行時,要以合宜的莊重舉止自處(傳道書 5:1)。#
II.警戒他們不可與巫婆以及那些同巫鬼結盟的人有任何相交:“不可偏向他們,不可尋求他們;不要懼怕他們會帶來任何禍害,也不要盼望他們會帶來任何好處。不要看重他們的威脅、應許或預言;不要向他們尋求發現或指教,因為你們若這樣做,就因此被玷汙,並且在神和你們自己的良心面前都成了可憎的。”這就是使掃羅的邪惡達到頂點的罪,他也因此被神棄絕(歷代志上 10:13)。#
III.吩咐年輕人要向年長者表示尊敬:Thou shall rise up before the hoary head(第32節)。年紀是可尊敬的,那位亙古常在者要求人把尊榮歸給它。白髮是榮耀的冠冕。那些蒙神以長壽這一共同福分尊榮的人,我們應當以區別性的禮貌表示來尊榮他們;那些在年歲上既智慧又良善的人,配得加倍的尊榮:對這樣的老人所應有的尊敬,不只是站起來在他們面前而已;必須謹慎顧念他們的聲望和安慰,善用他們的經驗和觀察,並請教和聽從他們的勸告(約伯記 32:6、7)。有些人把那面容或在場應受尊敬的老人,理解為職分上的長老,正如把白髮理解為年歲上的長者;二者都應當像父親一樣受尊敬,並且是在敬畏神之中,因為神已把他的一些尊榮加在二者身上。注意,宗教教導良好的禮貌,並使我們有義務把尊榮歸給那當得尊榮的人。當孩童傲慢地對待老人,卑賤人傲慢地對待尊貴人時,這乃是一地大大墮落和混亂的例證(以賽亞書 3:5;約伯記 30:1、12)。年長者接受這尊榮,年輕者給予這尊榮,都是合宜的;因為謙卑而恭敬地對待一切勝過自己的人,既是他們年輕時的責任,也是他們年輕時的裝飾。#
IV.吩咐以色列人要十分溫柔地對待外人(第33、34節)。神的律法和他的護理都已大大抬舉以色列,高過任何別的民族;然而他們不可因此以為自己有權踐踏除本國人以外的全人類,隨意侮辱他們;不可,“你不可欺負外人,卻要愛他如己,並待他如你本國的人。”這裡所設想的外人,不是拜偶像的人,而是敬拜以色列神的人,雖未受割禮,至少是門口的歸信者,雖不是義的歸信者;若這樣的人寄居在他們中間,他們不可欺負他,不可壓迫他,也不可在交易中佔他便宜,利用他不熟悉他們律法和習俗的無知;他們必須把欺騙外人看作與欺騙以色列人一樣大的罪;“不但如此”(猶太博士說),“他們甚至不可用他是外人,以及他從前曾是拜偶像的人來責備他。”外人是神特別看顧的對象,正如寡婦和孤兒一樣,因為幫助無助者乃是他的榮耀(詩篇 146:9)。因此,我們若虧負他們,或把任何艱難加在他們身上,就是自冒危險。外人必受歡迎來領受神的恩典,所以我們應當盡我們所能邀請他們歸向這恩典,並使宗教在他們的好評中被舉薦。善待外人表明慷慨的性情,也表明對神這位共同之父有敬虔的顧念;因為不同國家、習俗和語言的人,都是由同一血脈造成的。但這裡又加上一個猶太人特有的理由:“因為你們在埃及地曾作外人。神那時恩待你們,所以你們現在也要恩待外人,並且照你們那時盼望別人怎樣待你們的方式待他們。你們曾是外人,如今卻被如此高舉;因此,你們不知道這些你們易於輕視的外人,將來會成為什麼樣的人。”#
V.這裡命令人在重量和尺度上要公義。不可在其中有欺詐(第35節)。它們必須十分準確(第36節)。在稱重和量度時,我們聲稱有意把與我們交易之人所當得的都給他們;但若重量和尺度是假的,這就像審判中的敗壞,是在公義的名義下欺騙人;這樣欺騙一個人,使他受損,比掏他的口袋或在大路上搶劫他更壞。賣的人有義務給足貨物,買的人有義務給足所同意的價銀;若沒有公道的天平、法碼和量器,這是不能做到的。不要有人越分或欺負他的弟兄,因為這事雖向人隱藏,卻必顯明神是這一切事的報應者。#
本章中有一些禮儀性的訓誡,但大多數是道德性的。人會覺得希奇:律法中一些較輕的事被大大鋪陳(關於大麻風便有兩章長篇為證),而許多較重的事卻被放在很小的篇幅裡;本章許多單獨的經節包含關於公義和憐憫的整全律法;因為這些事在各人的良心裡都是顯明的;人自己的思想足以解釋這些事,並對它們加以評註。
I.本章律法中為猶太人所特有的是:#
1.關於他們的平安祭(第5–8節)。#
2.關於他們田間所遺落的穗子(第9、10節)。#
3.禁止他們牲畜、種子和衣料的混雜(第19節)。#
4.關於他們的樹木(第23–25節)。#
5.禁止若干迷信的習俗(第26–28節)。但,#
II.這些訓誡大多數對我們仍有約束力,因為它們是十誡大部分內容的闡釋。#
1.這裡有十誡的序言:“我是耶和華”,重複了十五次。#
2.十誡的總綱。第一塊法版全在這一句裡:“你們要聖潔,”(第2節)。第二塊法版全在這一句裡:“你要愛你的鄰舍”(第18節),並且也回答了這個問題:“誰是我的鄰舍?”(第33、34節)。#
3.每一條誡命都有所涉及。#
(1.)第一誡含在這裡常常重複的話中:“我是你們的神。”這裡也禁止行邪術(第26節)和巫術(第31節),這些是把魔鬼當作神。#
(2.)拜偶像,違背第二誡,在第4節被禁止。#
(3.)妄稱神的名,違背第三誡,在第12節被禁止。#
(4.)守安息日為聖,在第3、30節被強調。#
(5.)兒女被要求尊敬父母(第3節),並尊敬年老的人(第32節)。#
(6.)這裡禁止仇恨和報復,違背第六誡(第17、18節)。#
(7.)姦淫(第20–22節)和淫亂(第29節)。#
(8.)這裡要求審判中的公義(第15節),禁止偷盜(第11節)、欺詐和扣留所當給的(第13節),以及不準的法碼(第35、36節)。#
(9.)說謊(第11節)。毀謗(第14節)。搬弄是非和作假見證(第16節)。#
(10.)第十誡約束人心,這一句也如此(第17節):“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這裡還有一項鄭重的吩咐,要遵行這一切律例(第37節)。如今這些事不需要太多幫助便可明白,卻需要恆常的謹慎和警醒去遵行。“凡行這些誡命的,都是有美好悟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