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全本聖經註釋

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利未記 22

本章有多條關於祭司和祭物的律法,都是為保存聖所的尊榮。

I.祭司在不潔中不可吃聖物(第1–9節)#

II.凡不屬於祭司某家的人,外人不可吃聖物(第10–13節),若他無意中吃了,就必須賠還(第14–16節)#

III.所獻的祭物必須沒有殘疾(第17–25節)#

IV.祭牲必須超過八日大(第26–28節),並且感謝祭的祭物必須在獻祭的當天吃完(第29節),等等。#

論祭司的律例(主前1490年)

利未記 22:1–9和合本(神版)
1耶和華對摩西說:2「你吩咐亞倫和他子孫說:要遠離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給我的聖物,免得褻瀆我的聖名。我是耶和華。3你要對他們說:你們世世代代的後裔,凡身上有汙穢、親近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耶和華聖物的,那人必在我面前剪除。我是耶和華。4亞倫的後裔,凡長大麻風的,或是有漏症的,不可吃聖物,直等他潔淨了。無論誰摸那因死屍不潔淨的物,或是遺精的人,5或是摸什麼使他不潔淨的爬物,或是摸那使他不潔淨的人(不拘那人有什麼不潔淨),6摸了這些人、物的,必不潔淨到晚上;若不用水洗身,就不可吃聖物。7日落的時候,他就潔淨了,然後可以吃聖物,因為這是他的食物。8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他不可吃,因此汙穢自己。我是耶和華。9所以他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輕忽了,因此擔罪而死。我是叫他們成聖的耶和華。

那些有天然殘疾的人,雖被禁止作祭司的工,卻仍被准許吃聖物;猶太著述者說:“為免他們閒懶,他們被派在木房中挑出被蟲蛀的木頭,免得用在壇上的火中;他們也可以被用來判定大麻風。”但是,

I.凡在任何禮儀不潔之下的人,這不潔也許是由他們自己的過失招致的,在他們仍在汙穢中時,連聖物也不可吃。#

1.有些汙穢是持續的,如大麻風或漏症(第4節)這些使百姓與聖所隔絕;神要表明,這些在祭司身上並非更可寬恕,實在反而更為可憎。#

2.另一些汙穢較為短暫,如摸了死人,或其他任何不潔之物;過了一定時間之後,人用水洗身便得潔淨(第6節)但凡這樣受玷汙的人,都不可吃聖物,否則要落在神最高的不悅之下;神說了這話,並堅立這話:那人必從我面前剪除(第3節)我們在神面前並侍奉他,若敢在自己的汙穢中親近他,不但不能保障我們,反而更使我們暴露在神的忿怒之下。毀滅要從主的面前臨到(帖撒羅尼迦後書 1:9),正如拿答和亞比戶所死於的火,是從耶和華面前出來的。因此,凡褻瀆神聖言的人,必被他們所輕看的那道剪除;這道要定他們的罪。他們又受警戒,若在不潔中吃聖物,就有危險(第9節),免得他們擔當罪孽,並因此死亡。注意,#

(1.)凡用不聖潔的手接觸聖物而褻瀆聖物的,就招致重大罪責。吃聖物表明在贖罪之事上有分;但若他們在不潔中吃這些聖物,他們不但不能減輕罪責,反而加增罪責:他們要擔當罪孽。#

(2.)罪是重擔,若無限的憐憫不加阻止,必定會使擔當它的人沉淪:他們必因此死亡。即使祭司也可能因他們的汙穢和僭妄而敗亡。#

II.至於這律法的用意,我們可以觀察到:#

1.這使祭司有義務謹慎保持自己的潔淨,並懼怕一切會玷汙他們的事。聖物是他們的生計;若他們不可吃這些,他們靠什麼維生呢?我們因自己的玷汙而在安慰和尊榮上所要失去的越多,就越應當謹慎保持自己的潔淨。#

2.當百姓看見祭司自己在不潔之時也與聖物隔離(正如第2節的說法),這就使百姓對聖物產生敬畏。那使親近侍奉他的人受如此嚴格管教的,無疑是一位無限純潔的神。#

3.這教導我們謹慎防備一切道德上的汙穢,因為這些汙穢使我們不適合領受神聖所的安慰。我們雖未受習慣性的畸形所苦,實際的玷汙卻會剝奪我們與神相交的喜樂;因此,凡洗過澡的人還需要洗腳(約翰福音 13:10),要洗手,然後環繞祭壇(詩篇 26:6)在這事上,我們需要嚴謹看守自己,免得(如這裡值得注意地表達的)我們在那些分別為聖歸給他的事上褻瀆神的聖名(第2節)。若我們在那些自稱要尊榮神的事奉中冒犯神,激怒他而不是討他喜悅,不久我們交賬時必然很糟;然而若我們在不潔中做那自稱分別為聖歸給他的事,因而褻瀆神的名,我們正是這樣行。#

利未記 22:10–16和合本(神版)
10「凡外人不可吃聖物;寄居在祭司家的,或是僱工人,都不可吃聖物;11倘若祭司買人,是他的錢買的,那人就可以吃聖物;生在他家的人也可以吃。12祭司的女兒若嫁外人,就不可吃舉祭的聖物。13但祭司的女兒若是寡婦,或是被休的,沒有孩子,又歸回父家,與她青年一樣,就可以吃她父親的食物;只是外人不可吃。14若有人誤吃了聖物,要照聖物的原數加上五分之一交給祭司。15祭司不可褻瀆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的聖物,16免得他們在吃聖物上自取罪孽,因為我是叫他們成聖的耶和華。」

聖物要由祭司和他們的家人來吃。現在,

I.這裡有一條律法,規定外人不可吃這些聖物,就是說,除祭司和屬於他們的人以外,任何人都不可吃(第10節)祭司受託負此責任,不可因准許外人吃聖物而褻瀆聖物(第15節),也不可容他們擔當干犯的罪孽(第16節);也就是說,不可容他們因干預自己無權接觸的事而把罪責帶到自己身上。這通常是這樣理解的。注意,我們不僅要謹慎自己不擔當罪孽,也要盡己所能防止別人擔當罪孽。我們不僅不可容罪停留在弟兄身上;若能幫助,也不可容罪臨到他身上。但這些話也許還有另一層意思:祭司吃贖罪祭,據說是表明他們擔當會眾的罪孽,為他們贖罪(第10章第17節)。因此,不可讓外人吃那特別的聖物,以致假裝擔當干犯的罪孽;因為除被指派作這事的人以外,任何人這樣做都是大膽僭妄。那些另立中保,除我們的祭司基督以外,去擔當干犯的罪孽的人,是褻瀆地奪取基督的尊榮,並侵犯他的權利。當我們警戒人不要倚靠自己的義,也不要敢穿著自己的義顯在神面前,而只倚靠基督的義來得平安和赦免時,這是因為我們不敢容他們擔當干犯的罪孽;因為我們知道這罪孽對他們來說太沉重了。#

II.這裡有對這律法的說明,顯示哪些人應被看作屬於祭司的家,哪些人不是。#

1.寄居者和僱工並不永遠住在家中;他們在這家庭裡,卻不是這家庭的一分子;因此他們不可吃聖物(第10節)但生在家中或用錢買來的僕人,既是這家庭的世傳產業,雖是僕人,卻可以吃聖物(第11節)注意,惟有那些把神的家作為自己永遠安息之所,並決意一生一世住在其中的人,才有權享受神家中的安慰。至於那些只暫時相信、為應付眼前需要而信的人,他們只被看作寄居者和僱傭者,在這事上沒有分也沒有業。#

2.至於這家的兒女,關於兒子沒有爭議,他們自己就是祭司;但關於女兒則有分別。她們仍住在父家時,可以吃聖物;但若嫁給不是祭司的人,就失去了權利(第12節),因為如今她們已從祭司的家中斷開。然而,若祭司的女兒成了寡婦,並且沒有孩子可以使她另立一個獨立家庭,又回到父家,既不是妻子也不是母親,她就應再次被看作女兒,可以吃聖物。若有些人被天意安排成憂傷的寡婦,又從丈夫家中原有的安息之處被遷出,卻在父家中重新找到安息,她們就有理由感謝寡婦的神,他沒有使她們無安慰。#

3.這裡要求那無權吃聖物卻無意中吃了的人作出賠還(第14節)若他是擅自行事,並藐視神聖的制度,他就有可能被神的手剪除,並受官長責打;但若他是由於軟弱和不謹慎而如此行,就要賠還其價值,並加上五分之一;除此之外,他還要獻供物,為這過犯贖罪(見第5章第15、16節);#

III.這律法在必要的情形下可以通融,正如大衛和跟隨他的人吃了陳設餅(撒母耳記上 21:6)我們的救主稱他們為義,並給出理由,為我們在一切這類情形中提供了持久的準則:神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馬太福音 12:3、4、7)。禮儀必須讓位於道德。#

IV.這也是對福音執事的教訓;他們是神奧秘事的管家,不可不加分別地准許所有人吃聖物,而要把寶貴的從卑賤的分別出來。那些公然無知或褻慢的人,是主祭司家中的外人和客旅;拿兒女的餅丟給這樣的人是不合宜的。聖物是給聖潔之人的,至少是給在承認上為聖潔的人(馬太福音 7:6)#

論祭物的律例(主前1490年)

利未記 22:17–33和合本(神版)
17耶和華對摩西說:18「你曉諭亞倫和他子孫,並以色列眾人說:以色列家中的人,或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凡獻供物,無論是所許的願,是甘心獻的,就是獻給耶和華作燔祭的,19要將沒有殘疾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獻上,如此方蒙悅納。20凡有殘疾的,你們不可獻上,因為這不蒙悅納。21凡從牛群或是羊群中,將平安祭獻給耶和華,為要還特許的願,或是作甘心獻的,所獻的必純全無殘疾的才蒙悅納。22瞎眼的、折傷的、殘廢的、有瘤子的、長癬的、長疥的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也不可在壇上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23無論是公牛是綿羊羔,若肢體有餘的,或是缺少的,只可作甘心祭獻上;用以還願,卻不蒙悅納。24腎子損傷的,或是壓碎的,或是破裂的,或是騸了的,不可獻給耶和華,在你們的地上也不可這樣行。25這類的物,你們從外人的手,一樣也不可接受作你們 神的食物獻上;因為這些都有損壞,有殘疾,不蒙悅納。」26耶和華曉諭摩西說:27「才生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七天當跟著母;從第八天以後,可以當供物蒙悅納,作為耶和華的火祭。28無論是母牛是母羊,不可同日宰母和子。29你們獻感謝祭給耶和華,要獻得可蒙悅納。30要當天吃,一點不可留到早晨。我是耶和華。31「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誡命。我是耶和華。32你們不可褻瀆我的聖名;我在以色列人中,卻要被尊為聖。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33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作你們的 神。我是耶和華。」

這裡有四條關於祭物的律法:

I.凡獻為祭給神的,都應當沒有殘疾,否則不蒙悅納。這在關於各類供物的具體制度中已經屢次提到。現在這裡告訴他們,什麼應被算為殘疾,使牲畜不適合作祭物:若它瞎眼、瘸腿、有瘤、或有癬疥(第22節);若它被壓傷、壓碎、破裂、或割傷(第24節),也就是按猶太著述者的理解,若它以這些方式中的任何一種被閹割;若公牛和公綿羊被改作閹牛和閹羊,就不可獻上。此外,在作為甘心祭所帶來的,和作為還願祭所帶來的之間,有所區別(第23節)。雖然凡有前述殘疾的,二者都不可帶來;但若牲畜有任何多餘或缺少之處(也就是按猶太人的理解,若那些成對的肢體之間不相稱或不均衡,如一隻眼、耳或腿比應有的大,或比應有的小);若除了這點之外沒有其他殘疾,它可以蒙悅納,作甘心祭;因為人在此前沒有使自己處在任何特別義務之下,神聖律法也沒有使他如此;但作還願祭則不可蒙悅納。因此,神要教導我們,對於向他履行所許的諾言,要十分精確地憑良心而行,不可後來在數量或價值上削減我們曾莊嚴承諾要獻給他的東西。在許願以前,東西還在我們自己的權下,如甘心祭的情況;但之後就不在了(使徒行傳 5:4)這裡一再宣告,若祭物這樣有殘疾,就不可蒙悅納(第20、21節)。按照這律法,人們極其謹慎地檢查一切帶來獻祭的牲畜,確保其中確實沒有殘疾。即便是從外人手中帶來的有殘疾祭物,也不可蒙悅納,儘管應盡一切可能鼓勵這類人尊榮以色列的神(第25節)由此可見,人們預期外人會從遠方來到神的殿(列王紀上 8:41、42),並且他們應受歡迎,他們的供物也應蒙悅納,如大利烏所獻的(以斯拉記 6:9、10;以賽亞書 56:6、7)。外邦祭司中許多人在這事上並不那麼嚴格,甚至會為他們的神明接受極其可恥的祭物;但要讓外人知道,以色列的神不可這樣受事奉。現在,#

1.這律法在當時是必要的,為要保存聖所和在那裡受敬拜之神的尊榮。凡被用來尊榮他的,都應是同類中最好的,這是合宜的;因為他既是最大、最光明的,也是諸有中最好的;而那最好的,必須得著最好的。看這律法的違背如何大大且公正地使聖潔的神不悅(瑪拉基書 1:8、13、14)#

2.這律法使一切律法下的祭物更適合作基督的預表;基督是那大祭物,一切這些祭物都從他取得其功效。暗指這律法,他被稱為無瑕疵、無玷汙的羔羊(彼得前書 1:19)。正如這樣的祭司,也照樣有這樣的祭物,是我們所需要的,他無害且未受玷汙。當彼拉多宣告:我查不出這人有什麼罪來時,他實際上就是宣告這祭物沒有殘疾。猶太人說,察看祭物、看它們是否沒有殘疾,是副祭司長的工作;基督受難時,亞那正擔任此職;但那些先把基督帶到亞那那裡,又由他把基督捆綁送到該亞法那裡的人,幾乎沒有想到他們正應驗這律法的預表,把他作為適合獻上的祭物(約翰福音 18:13、24)#

3.這是對我們的教訓,要在屬靈祭物中把我們所有最好的獻給神。若我們的敬虔操練是無知的、冷淡的、輕浮的,並充滿分心,我們就是獻上瞎眼的、瘸腿的、有病的作祭物;但這樣行的欺詐者該受咒詛,因為當他以為自己在欺哄神時,他其實是在對自己的靈魂行致命的欺哄。#

II.牲畜未滿八日以前,不可獻為祭(第26、27節)先前已經規定,他們牲畜中頭生的,既要奉獻給神,就不可在第八日以前帶來給他(出埃及記 22:30)。這裡規定,任何受造物未足八日,不可獻為祭。早於這個時間,它不適合用在人的餐桌上,因此也不適合用在神的壇上。猶太人說:“這是因為安息日使萬物成聖,凡物至少經過一個安息日以前,不可獻給神。”這也符合割禮的律法,孩童要在第八日受割禮。基督為我們被獻為祭,不是在他的嬰孩時期,雖然後來希律當時想要殺他,而是在他壯年的時候。#

III.母畜和它的幼畜不可在同一天被宰殺,無論是為獻祭還是為普通用途(第28節)關於飛鳥也有這樣一條律法(申命記 22:6)。這被禁止,並非因為其本身為惡,而是因為這顯得對無理性的受造物野蠻殘忍;就像巴比倫王的暴虐,在西底家眼前殺了他的眾子,然後剜去他的眼睛。一次殺死兩代,顯得對這一種類很無情,彷彿有意毀滅這一類。#

IV.他們感謝祭的肉,應在獻祭當天吃完(第29、30節)這是重複我們先前已有的規定(第7章第15節;第19章第6、7節)。本章以我們常常遇見的一般吩咐結束:要謹守神的誡命,不可褻瀆他的聖名(第31、32節)。凡承認神名的人,若不憑良心謹守他的誡命,就不過是在褻瀆他的名。這裡又加上一般理由:神對他們的權柄;我是耶和華;他在他們身上的權益;我是你們的神;他因救贖而對他們擁有的權利;“我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特意要作你們的神”;他恩典對他們所定的旨意;我是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以及他公義的定意:若他不能從他們得尊榮,就要在他們身上為自己取得尊榮;我要在以色列人中被尊為聖。到末了,神絕不會在他的榮耀上因任何人受虧損;或早或晚,他都要取回自己的權利,或是在罪人的悔改中,或是在他們的滅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