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利未記 27
利未記:章節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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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許願的律法(主前1490年)
1耶和華對摩西說: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人還特許的願,被許的人要按你所估的價值歸給耶和華。3你估定的,從二十歲到六十歲的男人,要按聖所的平,估定價銀五十舍客勒。4若是女人,你要估定三十舍客勒。5若是從五歲到二十歲,男子你要估定二十舍客勒,女子估定十舍客勒。6若是從一月到五歲,男子你要估定五舍客勒,女子估定三舍客勒。7若是從六十歲以上,男人你要估定十五舍客勒,女人估定十舍客勒。8他若貧窮,不能照你所估定的價,就要把他帶到祭司面前,祭司要按許願人的力量估定他的價。9「所許的若是牲畜,就是人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凡這一類獻給耶和華的,都要成為聖。10人不可改換,也不可更換,或是好的換壞的,或是壞的換好的。若以牲畜更換牲畜,所許的與所換的都要成為聖。11若牲畜不潔淨,是不可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就要把牲畜安置在祭司面前。12祭司就要估定價值;牲畜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是。13他若一定要贖回,就要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
這是關於特別許願之律法的一部分,就是額外的願;神雖未明明堅持要求這些願,然而若它們與一般誡命一致並相合,他就會喜悅。請注意,我們不但應當問:我們必須做什麼?也當問:為神的榮耀和尊榮,我們可以做什麼?正如慷慨的人籌劃慷慨的事(以賽亞書 32:8),敬虔的人也籌劃敬虔的事;寬廣的心願意在事奉神這位如此良善的主人上做些格外的事。當我們領受或期待某種特別憐憫時,用某個特別的願來尊榮神,是好的。
I.這裡提出的是人因特別許願而許給神的情形(第2節)。若有人把自己或一個孩子分別為聖,歸於會幕的事奉,在那裡擔任某種較低的職務,如掃地、倒灰、傳跑差事之類,這樣分別為聖的人就要歸給耶和華,也就是說,“神要恩慈地悅納這美好的心願。”你心裡有這意思是好的(歷代志下 6:8)。但既然他並不需要使用他們在會幕中的服事,因為已有整支派專為此用,那些這樣許願的人就要被贖回;為贖回他們所付的錢,要用於修理聖所,或作聖所其他用途,如 列王紀下 12:14 所示,在旁註中稱為按他估價之人的銀錢。因此規定了一本估價冊,祭司要照此估價。這裡有:#
1.壯年人,即二十歲到六十歲之間的估價;他們估價最高,因為最有服事能力;男子五十舍客勒,女子三十舍客勒(第3、4節)。當時女子較少受重視,但在基督裡並非如此;因為在基督耶穌裡並不分男或女(加拉太書 3:28)。請注意,凡處在年富力強時期的人,必須看自己有義務在事奉神和服務自己世代上,比未成年、尚未達到有用之時的人,或年老、已經過了有用之時的人,做得更多。#
2.五歲到二十歲的少年估價較低,因為他們那時較不能服事(第5節)。#
3.五歲以下的嬰孩,可以由父母許願歸給神,甚至在出生之前,如撒母耳那樣;但要等滿一個月後才可被獻上並贖回,好叫正如他們在受割禮前有一個安息日經過,他們在被估價前也有一個新月經過;他們的估價很小(第6節)。撒母耳這樣許願歸給神,卻沒有被贖回,因為他是利未人,又是特別蒙恩的人,所以在童年時就被用於會幕的事奉。#
4.老年人的估價低於少年,卻高於兒童(第7節)。希伯來人觀察到,老年女子的估價是老年男子的三分之二,所以在那個年齡中,女子最接近男子的價值;這就引出了他們中間的一句話(帕特里克主教在此引用):家中有老婦,家中有寶。保羅也極看重老年婦人,因為他使她們作善事的教師(提多書 2:3)。#
5.窮人要按自己的力量估價(第8節)。他們必須付一些,好叫他們學會不可向神輕率許願,因為他不喜悅愚昧人(傳道書 5:4)。然而不可超過他們的力量,而是 secundum tenementum:按他們所有的產業,免得他們因熱心而毀壞自己和家人。請注意,神按人所有的向人期待並要求,而不是按人所沒有的(路加福音 21:4)。#
II.這裡提出的是牲畜許願歸給神的情形。#
1.若是潔淨的牲畜,就是可獻為祭的,不可贖回,也不可用任何等價之物代替:它要成為聖(第9、10節)。許願之後,它不可再作任何普通用途,也不可因事後另有想法而更換;而是必須獻在壇上,或若因有什麼殘疾而不適合獻上,許願的人也不可藉此取利,祭司卻要收歸己用(因為他們是神的收納者),或將它賣了用於聖所的事奉。這教導人在許願時要謹慎,許願之後要恆久遵守;因為吞吃聖物,又在許願之後才查問,是人的網羅(箴言 20:25)。那條慈惠的規則似乎也暗指此事(哥林多後書 9:7):各人要隨本心所酌定的捐獻。#
2.若是不潔淨的牲畜,就要按某估價歸祭司使用;但許願的人若願意,可以用銀錢付那估價,並在其上加五分之一來贖回(第11–13節)。人因自己的反覆無常受些痛苦,是合宜的。神已經讓我們知道他關於事奉他的心意;若我們不知道自己的心意,他並不喜悅。神期待凡與他往來的人應當定準,並衡量自己願意堅持什麼。#
關於分別為聖之物(主前1490年)
14「人將房屋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祭司就要估定價值。房屋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定。15將房屋分別為聖的人,若要贖回房屋,就必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房屋仍舊歸他。16「人若將承受為業的幾分地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你要按這地撒種多少估定價值,若撒大麥一賀梅珥,要估價五十舍客勒。17他若從禧年將地分別為聖,就要以你所估定的價為定。18倘若他在禧年以後將地分別為聖,祭司就要按著未到禧年所剩的年數推算價值,也要從你所估的減去價值。19將地分別為聖的人若定要把地贖回,他便要在你所估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地就準定歸他。20他若不贖回那地,或是將地賣給別人,就再不能贖了。21但到了禧年,那地從買主手下出來的時候,就要歸耶和華為聖,和永獻的地一樣,要歸祭司為業。22他若將所買的一塊地,不是承受為業的,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23祭司就要將你所估的價值給他推算到禧年。當日,他要以你所估的價銀為聖,歸給耶和華。24到了禧年,那地要歸賣主,就是那承受為業的原主。25凡你所估定的價銀都要按著聖所的平:二十季拉為一舍客勒。
這裡是關於因特別許願而奉獻給神事奉的不動產的律法。
I.假設有人為神的尊榮大發熱心,將自己的房屋分別為聖歸給神(第14節),這房屋必須由祭司估價;因賣房所得的錢要轉用於聖所,聖所後來漸漸因奉獻之物而大大富足(列王紀上 15:15)。但若業主有意自己贖回,就不可像別人那樣便宜得回,必須在價上加五分之一,因為他許願之前本該先考慮(第15節)。對於貧乏的人,神會減低估價(第8節);但對於反覆無常、隨性而動的人,且他後來的想法比起起初的想法更傾向世界和自己的世俗利益,神就要提高價錢。願神受稱頌,因我們有一條道路,可以將自己的房屋分別為聖歸耶和華為聖,而不必賣掉或買回。若我們和我們的家事奉耶和華,若宗教治理其中,我們使罪孽遠離其中,並在我們家中有教會,歸耶和華為聖就寫在其上;這是他的,他也要在其中與我們同住。#
II.假設有人將自己一部分土地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用於敬虔的用途,那麼必須區別這土地是由繼承而歸給獻贈者,還是由購買而來;情形也隨之改變。#
1.若這是他祖先的產業,在這裡稱為他承受為業的田地,即從迦南第一次分地起就屬於他家族的,他不可把它全都獻出,即使獻給聖所也不可;神不容許一種毀壞人家族的熱心到這種程度。但他只可以將其中一部分分別為聖或奉獻(第16節)。在這種情形下,#
(1.)這土地要按可撒多少量的大麥來估價(正如我國人通常計算土地一樣)。可撒一賀梅珥,或 chomer,大麥的土地,這一賀梅珥含十伊法,以西結書 45:11(不是有些人在這裡誤以為的俄梅珥,俄梅珥不過是一伊法的十分之一,出埃及記 16:36),估價為五十舍客勒,是一個適中的價格(第16節);這適用於從禧年一開始就分別為聖的情形(第17節)。但若是在若干年之後,就要照樣從這個價中折減(第18節)。並且,#
(2.)價值確定之後,獻贈者若願意,可以按每賀梅珥所撒之地六十舍客勒贖回,這就是加上五分之一;這銀錢便歸聖所,而土地歸回將它分別為聖的人(第19節)。但若他不贖回,祭司又把它賣給別人,那麼到禧年,買賣不得超過此年,那土地就歸祭司,永遠屬於他們(第20、21節)。請注意,凡獻給耶和華的,不應帶有收回的權力;凡奉獻給耶和華的,必須藉著永遠的約永遠歸他。#
2.若土地是他自己買來的,並非從祖宗傳給他的,那麼要獻給祭司作敬虔用途的,不是土地本身,而是它的價值(第22、24節)。這裡假定那些因神賜福而富足到成為購地之人的人,會認為自己出於感恩有義務將所買之地至少一部分分別為聖(在這裡他們不受限制,若願意,可以將全部分別為聖),用於神的事奉。因為我們應當照神使我們昌盛的程度來奉獻(哥林多前書 16:2)。購置產業的人特別有義務行慈惠。如今,既然買來的土地按先前的律法,到禧年要歸回原賣出它的家族,神就不願這律法及其意圖因使土地成為各耳板,即禮物,而落空(馬可福音 7:11)。因此必須計算從許願到禧年之間若干年內,這土地值多少錢;因為它只在這麼長的時間內屬於他自己,而神恨惡以搶奪之物獻為燔祭。我們若用虧負鄰舍所得之物事奉神,就絕不能蒙悅納。因此他當時要交出這麼多銀錢,並將土地留在自己手中直到禧年;到那時,土地要免除一切負擔,連它曾被奉獻這一負擔也免除,歸還給賣主。這裡確定了用於一切估價的舍客勒價值(第25節);一舍客勒為二十季拉,每一季拉為十六粒大麥。這在先前已被規定(出埃及記 30:13);既然後來曾有一些變動,在以西結異象中聖殿的律法裡又再次規定(以西結書 45:12),表明福音要把萬事恢復到古時的標準。#
26「惟獨牲畜中頭生的,無論是牛是羊,既歸耶和華,誰也不可再分別為聖,因為這是耶和華的。27若是不潔淨的牲畜生的,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加上五分之一贖回;若不贖回,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賣了。28「但一切永獻的,就是人從他所有永獻給耶和華的,無論是人,是牲畜,是他承受為業的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凡永獻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至聖。29凡從人中當滅的都不可贖,必被治死。」30「地上所有的,無論是地上的種子是樹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31人若要贖這十分之一的什麼物,就要加上五分之一。32凡牛群羊群中,一切從杖下經過的,每第十隻要歸給耶和華為聖。33不可問是好是壞,也不可更換;若定要更換,所更換的與本來的牲畜都要成為聖,不可贖回。」34這就是耶和華在西奈山為以色列人所吩咐摩西的命令。
這裡有:
I.一項警戒,叫人不可把將物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當作這樣的玩笑,以致將任何頭生之物分別為聖歸給他;因為那按律法已經是他的(第26節)。雖然一般許願的內容可以是我們先前已有義務遵行的事,如我們聖禮之約所包含的;但特別許願應當是在這樣的情形和比例上,許我們先前並未受約束要行的事。關於不潔淨牲畜頭生之物的律法(第27節),與前面第11、12節的律法相同。#
II.這裡把永獻之物或人,與僅僅分別為聖之物或人區別開來。#
1.永獻之物對耶和華為至聖,既不可歸回,也不可轉讓(第28節)。它們與那些稱為至聖的祭物性質相同,除了祭司本人以外,誰也不可觸摸。這些與其他分別為聖之物的區別,來自許願用語的不同。若有人將某物奉獻給神,並以嚴肅的咒詛約束自己,永不將它轉作別的用途,那麼它就是永獻之物。#
2.被永獻的人要被處死(第29節)。這並不是說任何父母或主人有權這樣將孩子或僕人永獻至死;而必須是指以色列的公敵,他們或按神的指定,或按會眾的判決,被永獻,例如他們不可與之立約的七族。耶利哥城特別是這樣被永獻的(約書亞記 6:17)。基列雅比的居民被處死,是因他們違犯了對那些不上米斯巴之人所宣告的咒詛(士師記 21:9、10)。有些人認為,耶弗他把女兒當作永獻而不可贖回的人獻上,是因為他沒有正確獲知這條律法的真正意圖和含義。#
III.關於十分之一的律法;十分之一在律法以前就已為神的事奉而繳納,從亞伯拉罕繳納十分之一(創世記 14:20),以及雅各應許十分之一(創世記 28:22),可以看出。這裡規定:#
1.他們要從自己一切出產中繳納十分之一,就是他們的五穀、樹木和牲畜(第30、32節)。他們從神受益的任何產物,若是可納十分之一的,就必須以其中十分之一尊榮神。這樣他們承認神是他們土地的主人,是其果實的賜予者,而他們自己是他的佃戶,並依賴於他。這樣他們為所享受的豐裕向他感謝,並祈求他的恩惠繼續賜下。我們也受教導,一般而言,要以我們的財物尊榮耶和華(箴言 3:9);特別而言,要供給和維持他的傳道人,並樂意與他們分享(加拉太書 6:6;哥林多前書 9:11)。至於怎樣能比十分之一這個比例更合宜、更公平地做到這一點,而這比例又是神自己古時所指定的,我看不出來。#
2.一旦被標明為十分之一的,就不可更改,即使換成更好的也不可(第33節),因為護理引導那標明它的杖。即使它不是最好的,神也悅納;即使它是最好的,他們也不可吝惜,因為這是從杖下經過的。#
3.不可贖回,除非主人願意為贖回它多付五分之一(第31節)。若人出於好奇,偏愛那被標明為十分之一的,勝過自己出產中的其他部分,他們為自己的好奇付代價是合宜的。#
IV.最後一節似乎指向全書,作為本書的結語:這些就是耶和華為以色列人吩咐摩西的命令。這些命令中有許多是道德性的,且有永久的約束力;另一些是禮儀性的,並且是猶太制度所特有的,然而仍有屬靈意義,並且能教導我們這些有鑰匙進入其中奧秘的人;因為藉著那些制度,福音也傳給我們,像傳給他們一樣(希伯來書 4:2)。總的來說,我們可以看見有理由稱頌神,因為我們並沒有來到西奈山(希伯來書 12:18)。#
1.我們不是在律法幽暗的影兒之下,而是享有福音清明的亮光;這光向我們顯明基督是律法的終結,使人得著義(羅馬書 10:4)。我們借中保與神和好的教義,並未被焚燒祭物的煙遮蔽,乃是藉著認識基督並他釘十字架而明朗。#
2.我們不是在律法沉重的軛,以及它屬肉體的條例之下(使徒如此稱它們,希伯來書 9:10),這些條例加在人身上直到振興的時候;這軛無論他們還是他們的祖宗都不能負擔(使徒行傳 15:10);我們乃是在福音甘甜而容易的制度之下。這福音宣告,那些只借著基督、奉他的名,以心靈和誠實敬拜父的,才是真正敬拜的人;基督就是我們的祭司、聖殿、祭壇、祭物、潔淨,以及一切。因此,不要以為我們既不受禮儀上的潔淨、節期和供物所約束,就只需一點關心、一點時間、一點花費,便足以尊榮神。不,我們倒更當使我們的心因甘心祭而更加寬廣,以讚美他;因聖潔的愛與喜樂更加火熱;在思想的鄭重和意向的真誠上更加投入。既然因耶穌的血得以坦然進入至聖所,就讓我們以誠心和充足的信心親近神,以更多的歡喜和謙卑的確信敬拜神,仍然說:因耶穌基督,願神受稱頌!#
前一章最後一節似乎已經結束了律例書;然而本章又作為附錄加上。既已賜下關於所設立事奉的律法,他在這裡指示關於許願和自願事奉,就是他們口中甘心所獻之物的條例。也許他們中間有些虔誠莊重的人,因摩西在前一章向他們所傳講的而大受感動,以致在一陣熱心中把自己、自己的兒女或產業分別為聖歸給他:這既是誠心所發,神就悅納;但因人容易為這樣的願後悔,他便留下餘地,使那些如此分別為聖之物,可以按一定估價贖回。這裡有:
I.關於分別為聖歸給神之物的律法,人員(第2–8節),牲畜,潔淨的或不潔淨的(第9–13節),房屋和田地(第15–25節),並有頭生之物的例外(第26、27節)。#
II.關於永獻之物(第28、29節)。#
III.關於十分之一(第30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