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全本聖經註釋

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利未記 7

這裡有:一、贖愆祭的條例(第1–7節),並有關於燔祭和素祭的一些進一步指示(第8–10節)。二、平安祭的條例。食用平安祭(第11–21節);在這場合,又重申不可吃脂油或血的禁令(第22–27節),以及祭司所得的分(第28–34節)。三、這些制度的結語(第35節等)。

贖愆祭的條例(主前1490年)

利未記 7:1–10和合本(神版)
1「贖愆祭的條例乃是如此:這祭是至聖的。2人在那裡宰燔祭牲,也要在那裡宰贖愆祭牲;其血,祭司要灑在壇的周圍。3又要將肥尾巴和蓋髒的脂油,4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腰兩旁的脂油,並肝上的網子和腰子,一概取下。5祭司要在壇上焚燒,為獻給耶和華的火祭,是贖愆祭。6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這祭物;要在聖處吃,是至聖的。7贖罪祭怎樣,贖愆祭也是怎樣,兩個祭是一個條例。獻贖愆祭贖罪的祭司要得這祭物。8獻燔祭的祭司,無論為誰奉獻,要親自得他所獻那燔祭牲的皮。9凡在爐中烤的素祭和煎盤中做的,並鐵鏊上做的,都要歸那獻祭的祭司。10凡素祭,無論是油調和的是乾的,都要歸亞倫的子孫,大家均分。」

這裡要注意:

1.關於贖愆祭,因為它在性質上與贖罪祭大體相同,所以也要受同樣規則管轄(第6節)當血和脂油獻給神以贖罪時,祭司要在聖處吃它的肉,如同吃贖罪祭的肉一樣。猶太人有一個傳統(照我們從博學的帕特里克主教所得的說法),論到贖愆祭的血灑在壇的四周,說:“有一條硃紅線正從壇的中間環繞壇,燔祭的血灑在線以上的四周,贖愆祭和平安祭的血則灑在線以下的四周。”至於贖愆祭的肉,得肉的權利屬於獻這祭的祭司(第7節)作工的必須得工價。這是鼓勵祭司殷勤侍立在壇前;他們越預備妥當、越忙碌,所得也越多。注意:我們在宗教事奉上越殷勤,就越多收取其中的益處。但祭司中任何人,以及他們家中的男丁,都可由得這肉的人邀請,與他一同分享:祭司中的男丁都要吃這祭物,也就是可以在聖處吃這祭物(第6節)並且無疑,他們慣常以這些職分所得的額外權益彼此款待,藉此在祭司之間維持友愛與團契。他們白白地領受,也必須白白地給出。看來獻祭者本人不可在自己的贖愆祭中有任何分,像他在自己的平安祭中有分那樣;這祭全都分在壇與祭司之間。他們獻平安祭,是為憐憫而感恩,於是設宴是合宜的;但他們獻贖愆祭,是為罪憂傷,於是禁食更合宜,作為聖潔哀痛的記號,並表明決意禁戒罪。#

2.關於燔祭,這裡規定獻燔祭的祭司要得皮(第8節),他無疑可以將它換成錢。“這”(猶太人說)“只是指個人所獻的燔祭;因為為會眾每日所獻燔祭的皮所得利益,要歸於修理聖所。”有人提出,這項規定可幫助我們理解神用皮子給我們始祖作衣服(創世記 3:21)那些皮所屬的牲畜,很可能是作為全燔祭獻上的,而亞當就是獻這些祭的祭司;於是神把皮給他,作為他的酬勞,使他為自己和妻子作衣服;為記念此事,以後皮永歸祭司;並參見 創世記 27:16 。#

3.關於素祭,若是已經作好,就適合立刻吃;因此獻這祭的祭司要得這祭(第9節)若是乾的,就沒有那麼急於使用;因此必須在當時輪值的所有祭司中平均分配(第10節)#

平安祭的條例(主前1490年)

利未記 7:11–34和合本(神版)
11「人獻與耶和華平安祭的條例乃是這樣:12他若為感謝獻上,就要用調油的無酵餅和抹油的無酵薄餅,並用油調勻細麵做的餅,與感謝祭一同獻上。13要用有酵的餅和為感謝獻的平安祭,與供物一同獻上。14從各樣的供物中,他要把一個餅獻給耶和華為舉祭,是要歸給灑平安祭牲血的祭司。15為感謝獻平安祭牲的肉,要在獻的日子吃,一點不可留到早晨。16若所獻的是為還願,或是甘心獻的,必在獻祭的日子吃,所剩下的第二天也可以吃。17但所剩下的祭肉,到第三天要用火焚燒;18第三天若吃了平安祭的肉,這祭必不蒙悅納,人所獻的也不算為祭,反為可憎嫌的,吃這祭肉的,就必擔當他的罪孽。19「捱了汙穢物的肉就不可吃,要用火焚燒。至於平安祭的肉,凡潔淨的人都要吃;20只是獻與耶和華平安祭的肉,人若不潔淨而吃了,這人必從民中剪除。21有人摸了什麼不潔淨的物,或是人的不潔淨,或是不潔淨的牲畜,或是不潔可憎之物,吃了獻與耶和華平安祭的肉,這人必從民中剪除。」22耶和華對摩西說:23「你曉諭以色列人說:牛的脂油、綿羊的脂油、山羊的脂油,你們都不可吃。24自死的和被野獸撕裂的,那脂油可以做別的使用,只是你們萬不可吃。25無論何人吃了獻給耶和華當火祭牲畜的脂油,那人必從民中剪除。26在你們一切的住處,無論是雀鳥的血是野獸的血,你們都不可吃。27無論是誰吃血,那人必從民中剪除。」28耶和華對摩西說:29「你曉諭以色列人說:獻平安祭給耶和華的,要從平安祭中取些來奉給耶和華。30他親手獻給耶和華的火祭,就是脂油和胸,要帶來,好把胸在耶和華面前作搖祭,搖一搖。31祭司要把脂油在壇上焚燒,但胸要歸亞倫和他的子孫。32你們要從平安祭中把右腿作舉祭,奉給祭司。33亞倫子孫中,獻平安祭牲血和脂油的,要得這右腿為分;34因為我從以色列人的平安祭中,取了這搖的胸和舉的腿給祭司亞倫和他子孫,作他們從以色列人中所永得的分。」

這一切都關乎平安祭:這是對我們先前所得內容的重複和闡明,並有各樣補充。

I.平安祭的性質和用意在這裡更清楚地展開。人獻平安祭,或是:#

1.為所領受的某種特別憐憫而感恩,例如病後復原、旅途中蒙保守、海上得拯救、從被擄中得贖,這些都在 Ps 107. 中具體列明;人為這些事被召喚獻感謝祭(第22節)。或是:#

2.為履行人在急難中所許的某個願(第16節),這雖不如前者尊貴,但若省略不行,罪責更重。或是:#

3.為祈求某種人正在追求並盼望的特別憐憫,這裡稱為甘心祭。它伴隨著人的禱告,如同前者伴隨著人的讚美一樣。我們沒有發現律法規定人必須在這些場合獻這些平安祭,除非他們以許願約束了自己;這與人在犯了罪時必須帶贖罪祭牲不同。這並不是說禱告和讚美不像悔改一樣是我們的本分;但在這裡,在他們表達對憐憫的感受時,神比在他們表達對罪的感受時,更多讓他們自由,藉此試驗他們敬虔的慷慨;並使他們的祭既是甘心祭,就更可稱讚、更蒙悅納;並且,神通過要求他們帶來贖罪的祭牲,要顯明那偉大挽回祭的必要性。#

II.關於平安祭的禮儀和規矩,這裡有更詳盡的說明。#

1.若平安祭是為感謝而獻,就必須與它一同獻素祭,有幾種餅和薄餅(第12節);並且(這是平安祭所特有的)必須獻有酵餅,不是為了燒在壇上,那是被禁止的(第2章第11節),而是為了同祭肉一起吃,好使這宴席完整而可悅,毫無缺少;因為無酵餅較不合人的口味,所以,雖然在逾越節因特別原因被命令使用,但在其他節期,則規定用較輕鬆、較可悅的有酵餅,使人可以在神的桌前享筵席,如同在自己的桌前一樣。有人認為,每一個平安祭都要帶素祭,不只是感謝祭如此;這是根據那條律法(第29節),它要求與平安祭一同獻供物,好使桌子與祭壇一樣預備齊全。#

2.平安祭的肉,無論是歸祭司的分,還是歸獻祭者的分,都必須快快吃掉,不可久存,無論是生的,還是已經作好而冷了的。若是為感謝而獻的平安祭,必須在當天全吃完(第16節);若是還願祭或甘心祭,必須在當天或次日吃完(第16節)若有任何部分超過限定時間留下,就要焚燒(第17節);若有人吃了這樣留下的肉,他們的行為就要被視為極大的過犯而受責備(第18節)。雖然他們不必像吃那些稱為至聖的祭物一樣在聖處吃,而可以帶到自己的帳棚,在那裡設宴食用,然而神要借這律法使他們知道它與其他肉有分別,並虔敬地遵守這分別;他們可以按自己認為合宜的時間,把別的肉冷藏在家裡,若願意也可再加熱,三四天以後再吃,但對於平安祭的肉卻不可這樣行,必須立刻吃掉。#

(1.)因為神不願那聖肉有腐敗或生蛆的危險;若要存放,就必須用火醃透(如 馬可福音 9:49 的說法),為防止腐壞;如同若要使用,就必須用鹽醃透。#

(2.)因為神不願他的百姓吝嗇、節省到不信靠護理,乃要歡歡喜喜享用神所賜給他們的(傳道書 8:15),並用它行善,不為明日憂慮掛心。#

(3.)平安祭的肉是神的款待,因此神要掌管它的處置;他命令人慷慨地用它款待朋友,並慈愛地用它救濟窮人,以顯明他是豐厚的施恩者,厚賜百物給我們享受,按日賜下當日的糧。若祭是感謝祭,他們尤其有責任這樣用聖潔的筵席,見證他們在神良善中的聖潔喜樂。這律法定得非常嚴格(第18節),若獻祭者不謹慎,使他所獻的一切在律法限定的時間內,由他自己或他的家人、朋友或窮人吃完;或者若有任何部分留下,就把它燒掉(這是最合宜的處理方式,因為壇上的祭物是被火燒盡的),那麼他的供物就不蒙悅納,也不歸算給他。注意:若我們不善用宗教事奉,並且事後不正當地行事,我們宗教事奉的一切益處就都失去了。若它們沒有對我們自己產生應有的影響,就不蒙神悅納。若一個人在帶來平安祭時似乎慷慨,而後來在使用它時卻顯出卑怯、鄙吝,那就等於他從未帶來過;不但如此,它還要成為可憎之物。注意:在神的悅納與憎惡之間沒有中間地帶。若我們的人和所行的事誠實正直,就蒙悅納;若不是,就是可憎之物(箴言 15:8)。在指定時間以後吃這祭肉的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也就是說,他必從民中剪除,正如在重複這條律法的地方(第19章第8節)所解釋的。平安祭要在第三日以前吃完,使它不至腐壞;這條律法可應用於基督兩日以後復活,使他作為神的聖者,不見朽壞(詩篇 16:10)。有人認為,這也教導我們要迅速而不遲延地有分於基督和他的恩典,趁著今日仍稱為今日,就憑信心以他為糧、以他為筵席(希伯來書 3:13、14),因為不久以後就太遲了。#

3.但祭肉和吃祭肉的人都必須潔淨。#

(1.)祭肉不可觸著任何不潔之物;若觸著了,就不可吃,必須焚燒(第19節)若在從壇帶到食用之處的途中,有狗觸著它,或它觸著屍體,或任何其他不潔之物,那麼它就不適合用於宗教筵席。我們用以尊榮聖潔之神的一切,都必須潔淨,並小心保守,遠離一切汙穢。哈該書 2:12 中有一個判例:聖肉不能因觸著凡俗之物而把聖潔傳給它;但按這條律法判定,它因觸著不潔之物而從那裡接受汙穢。這暗示罪的感染比恩典的馨香更容易也更常傳遞。#

(2.)不可由任何不潔的人吃。當一個人因任何緣故在禮儀上不潔時,他若擅自吃平安祭的肉,就是自冒危險(第20、21節)。聖物只為聖潔的人;食物的聖潔既是禮儀性的,凡處在任何禮儀不潔之下的人,都不能有分於它;但我們由此受教,要保守自己脫離罪的一切汙穢,好使我們可以得著基督祭物的益處和安慰(彼得前書 2:1、2)我們的良心必須從死行中得潔淨,好使我們適合事奉永生神(希伯來書 9:14)。但若有人敢在未悔改之罪的汙穢中有分於主的桌,因此褻瀆聖物,他們就是給自己吃喝審判,正如那些吃平安祭的人一樣(第20節),並且又說(第21節),這些祭是歸 Lord 的:凡歸 Lord 的都是神聖的,必須以極大的敬畏使用,不可用不聖潔的手。“你們要聖潔,因為神是聖潔的,而你們歸屬於他。”#

4.這裡再次禁止吃血和內臟的脂油;並且這禁令像先前一樣附在平安祭的條例上(第3章第17節)。#

(1.)禁止脂油,似乎限於那些用於獻祭的牲畜,即公牛、綿羊和山羊;但狍子、鹿和其他潔淨的獸,他們可以吃它們的脂油;因為這裡所提到的,只是那些帶來作供物的牲畜(第23–25節)。這是為在他們心中保守對神祭壇的敬畏,因為內臟的脂油是在壇上焚燒的。猶太人說:“若有人吃了哪怕一橄欖大小的禁脂,若是故意這樣行,就有被神的手剪除的危險;若是出於無知,就要獻贖罪祭,並因此為他的粗心付出昂貴代價。”吃自死之物的肉,或被野獸撕裂之物的肉,是不合法的;但吃這樣的脂油,則是加倍不合法(第24節)#

(2.)禁止血更為普遍(第26、27節),因為脂油獻給神只是作為承認的方式,但血是為生命贖罪,因此比焚燒脂油更深地預表基督的祭;所以必須對血付上更大的敬畏,直到這些預表在基督一次獻上自己的身體中得以成全。猶太人正確地解釋這律法,認為它只禁止他們所說的生命之血,而不是我們所謂的肉汁;他們認為後者是可以吃的。#

5.這裡規定了祭司在平安祭中所得的分。凡獻為平安祭的每一隻牲畜,獻祭的祭司都要自己得胸和右腿(第30–34節)。這裡要注意:#

(1.)祭牲宰殺以後,獻祭者本人必須親手獻上其中屬神的分,好藉此表明他甘心樂意把它交給神,並且渴望它蒙悅納。他要親手把它舉起,作為他尊重神為天上之神的記號;然後把它來回搖一搖,作為他尊重神為全地之主的記號;他就這樣,在自己所能達到的範圍內,把它獻給神,顯明他願意並盼望尊榮神。現在,這樣被舉起、被搖動的,是脂油、胸和右腿,全都獻給神;然後神吩咐把脂油給他的祭壇,把胸和腿給他的祭司,二者都是他的接受者。#

(2.)脂油焚燒以後,祭司取自己的分,他和他的家人要以此設宴,正如獻祭者和他的家人一樣。在聖潔的喜樂和感恩中,讓我們的傳道人走在我們前面,作我們向神說話的口,是好的。撒種的和收割的一同歡樂時,旋律就是甘美的。有人觀察到,分給祭司的部位有一種意義:胸和腿暗示情感和行動;所有神的百姓都必須把情感和行動奉獻出來,為尊榮神,所有他的祭司也必須把它們奉獻出來,為服事教會。基督,我們偉大的平安祭,用胸和腿款待他所有屬靈的祭司,就是用最親愛的愛,以及最甘美、最有力的扶持;因為他是神的智慧,也是神的能力。當掃羅被指定為王時,撒母耳吩咐把平安祭的腿擺在他面前(撒母耳記上 9:24),這給了他一個提示:有某種偉大而神聖的事為他預備。耶穌基督是我們偉大的平安祭;因為他使自己成為祭物,不但為罪贖罪,從而救我們脫離咒詛,也為我們買來祝福和一切美善。我們歡喜有分於救贖的益處,就是在這祭物上設宴;為表明這一點,主的晚餐便被設立。#

利未記 7:35–38和合本(神版)
35這是從耶和華火祭中,作亞倫受膏的分和他子孫受膏的分,正在摩西叫他們前來給耶和華供祭司職分的日子,36就是在摩西膏他們的日子,耶和華吩咐以色列人給他們的。這是他們世世代代永得的分。37這就是燔祭、素祭、贖罪祭、贖愆祭,和平安祭的條例,並承接聖職的禮,38都是耶和華在西奈山所吩咐摩西的,就是他在西奈曠野吩咐以色列人獻供物給耶和華之日所說的。

這裡是這些關於祭物之律法的結語,雖然其中有些後來又被重複並解釋。這些律法要從兩方面看:

1.作為賜給祭司的權益(第35、36節)在他們被按立從事那工作和職分的日子,這供應就為他們舒適的生活作了安排。注意:神必看顧那些為他受僱的人,使他們得著美好的報酬和充分的供應。那些領受聖靈膏抹來服事 Lord 的人,必得他們的分,並且這分是配得上的,是從 Lord 的供物中取出的;因為神的工作本身就是它自己的工價,在順服中就有順服的現時賞賜。#

2.作為給百姓永遠的定例,使他們照所規定的規則帶來這些供物,並甘心樂意把其中祭司所得的分給祭司。神命令以色列人獻上他們的供物(第38節)。注意:宗教敬拜的莊嚴行動是受命令的。它們不是留給我們自由選擇、可按自己喜好做或不做的事;我們乃是在不可推卸的責任之下,必須按時履行;若省略不行,就要自冒危險。遵守基督的律法,其必要性不能低於遵守摩西的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