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全本聖經註釋

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利未記 4

本章論到贖罪祭,這祭原是為因無知而犯的罪贖罪而設,

I.由祭司本人所犯(第1–12節)。或,#

II.由全會眾所犯(第13–21節)。或,#

III.由官長所犯(第22–26節)。或,#

IV.由個人所犯(第27節),等等。#

贖罪祭的律例(主前1490年)

利未記 4:1–12和合本(神版)
1耶和華對摩西說: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若有人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上誤犯了一件,3或是受膏的祭司犯罪,使百姓陷在罪裡,就當為他所犯的罪把沒有殘疾的公牛犢獻給耶和華為贖罪祭。4他要牽公牛到會幕門口,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把牛宰於耶和華面前。5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6把指頭蘸於血中,在耶和華面前對著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7又要把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香壇的四角上,再把公牛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裡。8要把贖罪祭公牛所有的脂油,乃是蓋髒的脂油和髒上所有的脂油,9並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腰兩旁的脂油,與肝上的網子和腰子,一概取下,10與平安祭公牛上所取的一樣;祭司要把這些燒在燔祭的壇上。11公牛的皮和所有的肉,並頭、腿、髒、腑、糞,12就是全公牛,要搬到營外潔淨之地、倒灰之所,用火燒在柴上。

前三章所包含的律法,似乎是在同一時候交付給摩西的。這裡開始的是另一次會期、另一天的條例。神從基路伯中間榮耀的寶座上發佈這些命令。並且他如今進入一個比先前那些更嚴格說來新的題目。燔祭、素祭和平安祭,看來在西奈山頒佈律法以前就已經獻過;那些祭,族長們並非全然不熟悉(創世記 8:20;出埃及記 20:24),並且在這些祭中他們顧及罪,為罪贖罪(約伯記 1:5)。但如今律法因過犯而加上(加拉太書 3:19),並且進入,使過犯最終顯多(羅馬書 5:20),他們就被置於一種更特別藉祭物為罪贖罪的方式中;這比任何禮儀制度更是將來美事的影兒,但實體乃是基督,以及他一次獻上自己,藉此除掉罪,並使那些成聖的人永遠完全。

I.我們有這裡所設想的一般情形(第2節)。這裡請注意:#

1.關於一般的罪,它被描述為干犯耶和華的任一誡命;因為罪就是違背律法,違背神聖的律法。人的才智或意志,人的發明或命令,不能把神的律法沒有定為罪的事變成罪。又說,若有一個魂犯罪,因為若不是在某種方式上魂的行為,就不是罪;所以它被稱為魂的罪(彌迦書 6:7),並且受其損害的是魂(箴言 8:36)#

2.關於這些祭物所指定要處理的罪。#

(1)它們被設定為外顯的行為;因為若他們每有一個犯罪的思想或言語都必須帶祭物來,這任務就無窮無盡了。那些罪在總體上,每年一次在贖罪日得贖;但這裡說這些是行出來、干犯誡命的。#

(2)它們被設定為作為之罪,是不應當行的事。疏忽也是罪,並且必須進入審判;但在某一時候所疏忽的,可以在另一時候去行,因此順服勝於祭物;可是已經作成的行為卻不能追回。#

(3)它們被設定為因無知而犯的罪。若這些罪是擅敢而行,並且公然藐視律法和立法者,犯罪的人就要被剪除,並且不再有贖罪的祭(希伯來書 10:26、27;民數記 15:30)。但若犯罪者或是無知於律法,正如在許多例子中我們可以設想許多人是如此(禁令如此眾多而多樣),或是在不知不覺中猝然陷入罪裡,其情形顯明他反對那罪的決心是真誠的,只是他被過犯所勝,正如經上所說(加拉太書 6:1),在這種情形下,贖罪祭的補救性律法就預備了救濟。猶太人說:“只有那些若擅敢而犯便應被剪除的罪,若是在無知中犯了,才要藉祭物得贖。”#

II.律法從受膏祭司的情形開始,就是大祭司,假如他因無知犯罪;因為律法所立為祭司的是有軟弱的人。雖然他的無知比眾人更難以推諉,然而他仍蒙准許帶來他的祭物。他的職分並沒有如此免除他的過犯,以致他不獻祭便可蒙赦免;然而這職分也沒有如此加重他的罪,以致他帶來祭物時仍不得蒙赦免。若他犯罪,使百姓陷在罪裡(情形是這樣設定的;第3節),這假定他在此事上與其他以色列人處於同一水平,絲毫不能因其聖職而得益。現在,關於為大祭司所獻贖罪祭的律法是:#

1.他必須帶來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牛犢作贖罪祭(第3節),這是與為全會眾所獻一樣貴重的祭物(第14節);然而為任何其他官長或普通人,一隻山羊羔就可以(第23、28節)。這暗示大祭司之罪所連帶的罪咎之大。他地位的顯赫,以及他同神、同百姓的關係,都大大加重他的過犯(見羅馬書 2:21)#

2.獻祭者的手必須按在祭物的頭上(第4節),並莊嚴痛悔地承認自己所犯的罪,把罪歸在贖罪祭的頭上(第16章第21節)。沒有承認就沒有赦免(詩篇 32:5;箴言 28:13)。這也表示信靠這所設立的贖罪方式,作為那尚未來到之更美之事的預表;他們尚不能清楚而堅定地看明。把手按在牲畜頭上的人,由此承認自己本該死,並且承認神極大的憐憫,就是他樂意悅納這牲畜的祭物替他死。猶太著述者自己也說,贖罪祭和贖愆祭都不能贖罪,除非是為那些悔改並信靠其贖罪功效的人。#

3.公牛必須被宰,並且處理血時必須有許多莊嚴的儀式;因為成就贖罪的是血,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第5–7節)。大祭司贖罪祭的一些血,要在幔子前彈七次,雖有幔子遮蔽,仍是朝向施恩座;又有一些血要抹在金壇的角上,因為祭司本人是在那壇前供職;這樣就表明除去因他的罪附著於其事奉上的汙穢。這也用來說明基督的滿足對他代求之有效性的影響。他祭物的血被抹在他香的壇上,並在耶和華面前彈灑。這樣行完之後,餘下的血要倒在銅壇的腳那裡。藉這禮儀,罪人承認自己本該使自己的血如此如水傾倒出來。這也表示在真實悔改中把魂傾倒在神面前,並預表我們的救主將他的魂傾倒以至於死。#

4.內臟的脂油要燒在燔祭壇上(第8–10節)藉此,這祭物以及由它所成就之贖罪的意向,都被指向神的榮耀;神因罪受了羞辱,如今就這樣因祭物得榮耀。這表示我們的主耶穌嚴厲的受苦,當他為我們成為罪(也就是贖罪祭)時,尤其是他魂裡的憂傷和內裡的痛苦。這也教導我們,要依從基督的死,把肉體釘死。#

5.牲畜的頭和身體,連皮帶一切,都要搬到營外,帶到為此指定的某處,在那裡燒成灰(第11、12節)。這極有意義:#

(1)表示悔改的本分,就是把罪當作可憎之物除去,是我們的魂所恨惡的。真正悔改的人對他們的偶像說:“你們離開吧;我們與偶像還有什麼相干呢?”贖罪祭被稱為罪。他們怎樣對待那祭,我們也必須怎樣對待我們的罪;罪的身體必須被毀滅(羅馬書 6:6)#

(2)表示赦免的特權。神赦免罪時,就將罪全然廢去,拋在自己背後。猶大的罪孽要被尋找,卻尋不見。使徒特別注意到這儀式,並將它應用於基督(希伯來書 13:11–13),他在城門外受苦,在髑髏地,就是死人之灰如同壇灰被倒出之處。#

利未記 4:13–21和合本(神版)
13「以色列全會眾若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誤犯了罪,是隱而未現、會眾看不出來的,14會眾一知道所犯的罪就要獻一隻公牛犢為贖罪祭,牽到會幕前。15會中的長老就要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將牛在耶和華面前宰了。16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17把指頭蘸於血中,在耶和華面前對著幔子彈血七次,18又要把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壇的四角上,再把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裡。19把牛所有的脂油都取下,燒在壇上;20收拾這牛,與那贖罪祭的牛一樣。祭司要為他們贖罪,他們必蒙赦免。21他要把牛搬到營外燒了,像燒頭一個牛一樣;這是會眾的贖罪祭。

這是藉贖罪祭為國家之罪的罪咎贖罪的律法。若百姓的領袖因誤解律法而使他們錯誤,當這錯誤被發現時,就必須帶來祭物,免得忿怒臨到全會眾。請注意:

1.教會可能犯錯,她的引導者也可能誤導她。這裡假定全會眾可能犯罪,並且因無知犯罪。神在地上總要有一個教會;但他從未說過教會在天堂這邊是無誤的,或完全純淨、沒有敗壞。#

2.當要為全會眾獻祭時,長老們要把手按在祭物的頭上(至少三位),作為百姓的代表並替他們行事的人。我們設想那罪是某種普遍習俗,被大多數百姓採納並使用,乃是基於他們以為這事合法,後來經過查考,顯明事實並非如此。在這種情況下,使用的普遍性,或許是從他們祖宗那裡藉傳統領受的,以及平民認為其合法的看法,並不能如此開脫他們的罪,以致他們不必帶祭物為此贖罪。有許多壞習俗和說話形式被認為其中沒有害處,然而仍可能給一地帶來罪咎和忿怒;因此長老們既當改革這些事,也當為這些事求神赦免(約珥書 2:16)#

3.這贖罪祭的血,如同先前的,要在耶和華面前彈七次(第17節)血不可在那裡倒出,只可彈灑;因為基督之血潔淨的功德,無論當時還是現在,都藉彈灑得以充分表明和代表(以賽亞書 52:15)。它要彈七次。七是完全的數,因為神六日造世界,第七日安息;所以這表示基督所成就的完全滿足,以及信徒的魂藉此得以完全潔淨(見希伯來書 10:14);血也要抹在香壇的角上,耶利米書 17:1 中似乎對此有所暗指,那裡說猶大的罪銘刻在他們祭壇的角上。若他們不離棄自己的罪,那麼把贖罪祭的血抹在他們祭壇的角上,不但沒有除去他們的罪咎,反而使罪咎更牢地系在他們身上,使其記念長存,並留下來作控告他們的見證。啟示錄 9:13 也暗指此事,那裡有聲音從金壇的四角發出;也就是說,和平的回答賜給聖徒的禱告,而這些禱告惟有憑著抹在那壇角上贖罪祭之血的功德,才蒙悅納且有功效(比較啟示錄 8:3)#

4.當祭獻完成時,經上說,贖罪已經成就,罪必得赦免(第20節)赦免的應許建立在贖罪之上。這裡所說的是全會眾之罪的赦免,也就是轉離那罪所配得的國家性審判。請注意,教會和國家免於滅亡,是由於基督的滿足和中保之工。#

利未記 4:22–26和合本(神版)
22「官長若行了耶和華—他 神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誤犯了罪,23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公山羊為供物,24按手在羊的頭上,宰於耶和華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這是贖罪祭。25祭司要用指頭蘸些贖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把血倒在燔祭壇的腳那裡。26所有的脂油,祭司都要燒在壇上,正如平安祭的脂油一樣。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這裡請注意:

1.神察看官長的罪,並且厭惡這些罪。那些有權要求別人交賬的人,自己也要向眾官長的官長交賬;因為他們無論多高,還有一位比他們更高的。這一點在這裡說所幹犯的誡命是耶和華他神的誡命中有所暗示(第22節)。他對別人是首領,但要讓他知道,耶和華對他乃是神。#

2.官長因無知所犯的罪,被設想為後來使他自己知道(第23節),這必定或是藉著他自己良心的責備,或是藉著他朋友的責備;這兩者我們所有人,即使是最好、最偉大的人,都不但應當順服,而且應當為之感謝。我們所行錯的事,應當極其渴望得以知道。我所看不見的,求你教導我,並向我顯明我在哪事上錯了,這些都是我們每日應當向神獻上的禱告,使我們雖然因無知陷入罪中,卻不至於因無知仍躺臥在罪裡。#

3.為官長獻的贖罪祭要是一隻山羊羔,不像為祭司和全會眾獻的是公牛;他的贖罪祭的血也不必帶入會幕,如另外兩種一樣,而是全都用於銅壇(第25節);其肉也不必像另外兩種那樣在營外焚燒,這表明官長的罪雖然比普通人的罪更壞,卻並不像大祭司或全會眾的罪那樣兇惡,也沒有那樣有害的後果。一隻山羊羔足以為官長獻上,但為一個支派則要公牛,藉此表明官長雖是 major singulis;大於各個人,卻是 minor universis;小於整體。偉人樹立壞榜樣是壞事,但眾人都跟隨他們就更壞。#

4.經上應許贖罪必蒙悅納,罪必得赦免(第26節),也就是說,若他悔改並改正;否則,神曾指著以利,以色列中的士師,起誓說,他家的罪孽雖獻祭奉禮物,永不能得潔淨(撒母耳記上 3:14)#

利未記 4:27–35和合本(神版)
27「民中若有人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誤犯了罪,28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為所犯的罪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山羊為供物,29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30祭司要用指頭蘸些羊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壇的腳那裡,31又要把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牲的脂油一樣。祭司要在壇上焚燒,在耶和華面前作為馨香的祭,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32「人若牽一隻綿羊羔為贖罪祭的供物,必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羊,33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作贖罪祭。34祭司要用指頭蘸些贖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壇的腳那裡,35又要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羊羔的脂油一樣。祭司要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至於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I.這裡是為普通人所獻贖罪祭的律法;它與為官長所獻的不同只在於此:私人可以帶來山羊羔或羊羔,官長只能帶山羊羔;為官長的必須是公的,另一種則是母的;在處理祭物的一切細節上,他們都是相同的。請注意:#

1.所設想的情形:民中若有人因無知犯罪(第27節)。先知設想他們不像偉人那樣可能知道耶和華的道路和他們神的典章(耶利米書 5:4),然而他們若因無知犯罪,仍必須帶來贖罪祭。請注意,即使無知之罪也需要藉祭物贖清。當我們被控有罪時,能夠辯稱我們是無知地行了,並且是在試探的突然而至中行了,這並不能使我們脫身,除非我們有分於那偉大的辯護:基督已經死了,並且有權得著那死的益處。我們都需要與大衛一同禱告(而他是一位官長),求神潔淨自己隱而未現的過錯,就是我們自己不明白或沒有察覺的錯誤(詩篇 19:12)#

2.由一個單獨的人,一個普通而微小的人,因無知所犯的罪,確實需要祭物;因為正如最大的人不能高過責備,最卑微的人也不在神聖公義的察看之下。民中的任何人,若是犯罪者,都不會在人群中被忽略。#

3.贖罪祭不但被准許,甚至從民中一人所獻的也蒙悅納,並藉此成就贖罪(第31、35節)這裡富人和窮人,君王和農夫,都相遇在一起;他們同樣受到基督的歡迎,並在同樣條件下有分於他的祭(見約伯記 34:19)#

II.從所有這些關於贖罪祭的律法中,我們可以學到:#

1.要恨惡罪,並且警醒防備罪。必須有這麼多無辜而有用的受造物被殺戮、被這樣支解,才能為之贖罪的,確實是極壞的事。#

2.要珍重基督,那偉大而真實的贖罪祭,他的血潔淨一切罪;公牛和山羊的血本不能除去罪。如今,若有人犯罪,基督就是挽回祭(約翰一書 2:1、2),不只是為猶太人,也是為外邦人。也許基督在正獻上自己為祭時所作的那個禱告,父啊,赦免他們,因為他們不知道自己所作的是什麼,其中多少暗指了這關於為無知之罪獻祭的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