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利未記 17
利未記:章節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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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獻祭的指示(主前1490年)
1耶和華對摩西說:2「你曉諭亞倫和他兒子並以色列眾人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3凡以色列家中的人宰公牛,或是綿羊羔,或是山羊,不拘宰於營內營外,4若未曾牽到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帳幕前獻給耶和華為供物,流血的罪必歸到那人身上。他流了血,要從民中剪除。5這是為要使以色列人把他們在田野裡所獻的祭帶到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交給祭司,獻與耶和華為平安祭。6祭司要把血灑在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壇上,把脂油焚燒,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祭。7他們不可再獻祭給他們行邪淫所隨從的鬼魔;這要作他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8「你要曉諭他們說: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獻燔祭或是平安祭,9若不帶到會幕門口獻給耶和華,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這定例使以色列眾民有義務把他們一切的祭都帶到神的壇那裡,在那裡獻上。關於此事,我們必須思想,
I.先前的情形如何。#
1.眾人都蒙准許,按自己所喜悅的地方築壇並向神獻祭。亞伯拉罕凡支搭帳棚之處,便築一座壇;每一家之主都是自己家中的祭司,如 約伯記 1:5。#
2.這種自由曾成為拜偶像的機會。每個人作自己的祭司,並有自己的壇,漸漸地,當他們在自己的想像中變為虛妄時,就為自己發明了神明,並把祭獻給鬼魔(第7節)。這個詞意指粗糙或多毛的山羊,因為很可能惡靈常以這種形狀向他們顯現,以引誘他們獻祭,並表示接納他們的祭。因為魔鬼自從成了背叛神、反抗神者以來,就自立為與神競爭的對手,貪圖人把神聖的尊榮歸給他:他竟厚顏引誘我們可稱頌的救主俯伏拜他。以色列人自己在埃及已經學會向鬼魔獻祭。並且看來,他們中有些人甚至在以色列的神如此榮耀地為他們、並與他們一同顯現之後,仍實行此事。經上說他們隨從這些鬼魔行邪淫;因為這正如姦淫破壞婚約一樣,破壞了他們與神所立的約:並且他們如此強烈地沉溺於偶像崇拜,又如此難以從其中被挽回,正如那些任憑自己行淫亂、貪行各樣汙穢的人一樣;因此,正是關於這一點,神稱自己為忌邪的神。#
II.這律法怎樣規定此事。#
1.有些人認為,按此律法,以色列人在曠野的時候,連為了日常飲食宰任何牛肉、羊肉、小牛肉、羊羔或山羊,也都不得在會幕門口以外宰殺;在那裡血和脂油要在壇上獻給神,肉則歸還給獻祭者,照律法作為平安祭來吃。並且這定例的措辭(第3、4節)也支持這種看法,因為它一般性地說到宰任何公牛、綿羊羔或山羊。博學的卡德沃思博士按此意義解釋它,並認為當他們的帳幕在營中離他們如此近的時候,他們所吃的肉沒有一樣不是先獻給神的;但當他們將要進入迦南時,這項制度改變了(申命記 12:21),他們蒙准許在家中宰殺羊群和牛群中的牲畜,正如宰殺獐子和鹿一樣;只是他們每年三次要在神的帳幕那裡朝見神,並在那裡在他面前吃喝。並且很可能他們在曠野中並不多吃肉,除了他們平安祭的肉以外;他們保留所有牲畜,以備繁殖,等到進入迦南;因此他們因厭倦嗎哪而為肉發怨言;摩西在那件事上說話,彷彿他們極其節省羊群和牛群(民數記 11:4、22)。然而,既然明說這律法是永遠的定例(第7節),就很難把它解釋為暫時性的律法;因此,#
2.看來它更應理解為只禁止在神的壇以外任何地方宰牲獻祭。他們不可像從前那樣在田野獻祭(第5節),不,即使是獻給真神,也不可如此;祭必須帶到祭司那裡,獻在耶和華的壇上:而他們不久前親眼見證過祭司和祭壇都被分別為聖的莊嚴禮節,這就足以成為充分理由,使他們把自己限定在神如此顯著指定並認可的這二者之內。這律法不僅約束以色列人自己,也約束那些受了割禮、寄居在他們中間的歸化者或外人;他們有保留舊日敬拜方式之情感的危險。若有人違反這律法,在帳幕以外的任何地方獻祭,#
(1.)其罪很重:Blood shall be imputed to that man; he hath shed blood(第4節)。雖然他所宰的不過是一隻牲畜,然而,既然他不按神所指定的方式宰殺,他就被看作殺人者。我們有權宰殺低等受造物,是出於神的賜準;若不服從其中的限制,我們就無權享有這權利的益處。這些限制就是不可出於殘忍,也不可出於迷信而行(創世記 9:3、4)。並且對低等受造物從未有比這更大的濫用:把它們當作假神,或獻給假神為祭;使徒說受造之物服在虛空之下,受敗壞的轄制時,也許特別指著此事(羅馬書 8:20、21),並比較第1章第23、25節。偶像之祭不僅被看作姦淫,也被看作謀殺:he that offereth them is as if he slew a man(以賽亞書 66:3)。#
(2.)刑罰應當嚴厲:That man shall be cut off from among his people。若罪顯明而眾所周知,官長必須執行;若不然,神必親自處理此事,犯罪者要被神公義的直接打擊剪除。神如此嚴格命令他們一切祭都獻在一個地方,理由是:#
[1.]為防止拜偶像和迷信。為使祭能獻給神,且按規矩獻上,沒有創新,它們必須總是由祭司的手獻上;祭司是神家中的僕人,並在大祭司的眼下,大祭司是這家的管理者,負責察看一切事都按神的條例而行。#
[2.]為保守神殿和祭壇的尊榮;若他們也可以在任何別處獻祭,其獨特尊嚴就會受到危害。#
[3.]為保守以色列人中間的合一和弟兄之愛;他們都聚集在一座壇前,正如一家眾兒女每日聚在一張桌前,好使他們像弟兄一樣生活相愛,並在主裡如同一人,同心合意。#
III.這律法如何被遵守。#
1.當以色列人持守正直時,他們對這律法有溫柔而極其警醒的顧念;這從他們對那兩個半支派所築之壇的熱心可見一斑。若不是他們確信那壇從未被設計、也永不會被用來獻祭或獻供物,他們絕不會任其存留(約書亞記 22:12),等等。#
2.違背這律法,許多世代以來是猶太教會可恥且難以醫治的敗壞;在好王的歷史中也屢次出現的那句怨訴便可作證:只是邱壇還沒有廢去;並且這成了通向最粗重偶像崇拜的入口。#
3.然而,在非常情形下,這律法曾被寬免。基甸的祭(士師記 6:26)、瑪挪亞的祭(士師記 13:19)、撒母耳的祭(撒母耳記上 7:9;9:13;11:15)、大衛的祭(撒母耳記下 24:18)和以利亞的祭(列王紀上 18:23)都蒙悅納,雖未獻在通常的地方;但這些祭不是由天使命令,就是由先知獻上;並且有人認為,在示羅荒廢之後、聖殿建成之前,當約櫃和祭壇尚未安定時,在別處獻祭是較為可容許的。#
IV.這事如今的情形如何,以及我們應當怎樣使用這律法。#
1.可以確定,我們如今所當獻的屬靈祭,並不侷限於任何一個地方。我們的救主已經清楚說明這一點(約翰福音 4:21),使徒也如此說(提摩太前書 2:8),正合那預言:各處都要獻香(瑪拉基書 1:11)。我們如今沒有使禮物成聖的殿和壇;福音的合一也不在一個地方,而在一顆心和聖靈的合一里。#
2.基督是我們的壇,也是真帳幕(希伯來書 8:2;13:10);神在他裡面住在我們中間,我們的祭是在他裡面蒙神悅納,並且惟獨在他裡面蒙悅納(彼得前書 2:5)。另立別的中保,或別的壇,或別的贖罪祭,實際上就是另立別的神。他是合一的中心,神的以色列眾人都在他裡面相聚。#
3.然而,我們應當尊重神的公共敬拜,不可停止聚會(希伯來書 10:25)。耶和華愛錫安的門,勝於雅各一切的住處,我們也應如此(見以西結書 20:40);雖然神必恩慈地接納我們家中的供物,我們卻不可因此忽略會幕門口。#
禁止吃血(主前1490年)
10「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吃什麼血,我必向那吃血的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11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血裡有生命,所以能贖罪。12因此,我對以色列人說:你們都不可吃血;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也不可吃血。13凡以色列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打獵得了可吃的禽獸,必放出它的血來,用土掩蓋。14「論到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所以我對以色列人說:無論什麼活物的血,你們都不可吃,因為一切活物的血就是他的生命。凡吃了血的,必被剪除。15凡吃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的,必不潔淨到晚上,都要洗衣服,用水洗身,到了晚上才為潔淨。16但他若不洗衣服,也不洗身,就必擔當他的罪孽。」
我們在這裡有,
I.對禁止吃血之律法的重複和確認。在利未記律法中,我們先前已經兩次遇見這禁令(第3章第17節;第7章第26節),此外它也列在挪亞的誡命中(創世記 9:4)。但在這裡,#
1.這禁令一再重複,並提及先前同樣意旨的律法(第12節):I said to the children of Israel, No soul of you shall eat blood;又(第14節):You shall eat the blood of no manner of flesh。它被賦予重大分量,顯明這律法所含的意義,比人初看時所想的更多。#
2.它不僅約束以色列家,也約束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第10節)。這也許是為什麼有一段時間,人們認為宜於禁止外邦歸信者吃血的一個原因(使徒行傳 15:29)。#
3.附加於這律法的刑罰極其嚴厲(第10節):I will even set my face against that soul that eateth blood,若他擅自行此事,and will cut him off;並且又說(第14節):He shall be cut off。注意,神的忿怒必成為罪人的毀滅。凡神向他變臉的人,要記下他是滅亡的人,永遠滅亡的人;因為什麼受造之物能與造物主對抗呢?#
4.這律法給出了一個理由(第11節):因為是血為生命贖罪;因此血被指定用來贖罪,因為肉身的生命在血中。罪人本當死;所以祭牲必須死。如今,既然血如此是生命,以致通常牲畜為人的使用被宰殺時,是藉著流盡它們所有的血,神就指定把祭牲的血灑在壇上或倒在壇上,以表明祭牲的生命被獻給神,代替罪人的生命,並作為贖價或相抵的價銀;因此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希伯來書 9:22)。為這緣故,他們不可吃血,並且,#
(1.)這在當時是非常充分的理由;因為神要藉此保守他所設立之贖罪方式的尊榮,並在百姓心中維持對它的敬畏。約的血當時既是可感知之物,就不可有任何血被當作平常之物來吃或踐踏,正如他們不可有像神吩咐他們為自己製作的那種膏油或香料一樣。但,#
(2.)這理由如今已經被取代,這表明律法本身是禮儀性的,如今不再有效:已經來的基督之血(並且我們不當期待另一個)才是唯一為生命贖罪的;祭牲之血只是它不完全的預表:實體的來臨取代了影兒。牲畜的血不再是贖價,惟有基督的血才是;因此,如今不再有當時那種禁戒血的理由,並且我們不能設想,神的旨意是要這律法在其理由消逝之後仍繼續存在。血,只要預備得不致有害健康,如今已蒙准許用來滋養我們的身體,因為它不再被指定為生命贖罪。#
(3.)然而它仍有有益的意義。生命在血中;血是動物精氣的載體,神要他的百姓連牲畜的生命也予以顧念,不可殘忍、心硬,不可喜悅任何野蠻之事。他們不可成為嗜血的百姓。那時血以象徵方式贖罪,如今基督的血真實而有效地贖罪;因此我們必須以敬畏看待這血,不可把它當作平常之物使用,因為他必向如此行的人變臉,他們也必被剪除(希伯來書 10:29)。#
II.這裡還給出一些其他訓令,作為這律法的附屬和圍欄,#
1.他們必須掩蓋打獵所得之物的血(第13節)。他們不僅不可吃血,還必須給它一個合宜的埋葬,以此表示他們必須相信,在這制度中隱藏著某種奧秘。猶太人把這看作極有分量的訓令,並規定掩蓋血時要說這些話:願那借他的訓令使我們成聖,並吩咐我們掩蓋血的那一位受稱頌。#
2.他們不可吃自死之物或被獸撕裂之物(第15節),因為這些物的血要麼完全沒有流出,要麼沒有按規矩流出。神要他們在飲食上謹慎,不是以滿足感官食慾的那種講究,而是以制止並約束它的那種謹慎。神不願他的兒女貪婪地吃凡臨到他們面前的一切,而要他們仔細思想擺在面前的是什麼,使他們能在其他事上學會為良心的緣故發問。那些撲向所奪之物的人犯罪了(撒母耳記上 14:32、33)。若人因無知或疏忽,吃了任何未按規矩宰殺之獸的肉,就必須洗自己和衣服,否則他就擔當自己的罪孽(第15、16節)。汙染是禮儀性的,從其中得潔淨也是禮儀性的;但若人輕看所規定的潔淨方法,或不願順服,他就由此招致道德上的罪責。請看補救性律法的性質:遵行它的人得著它的益處;不遵行的人,不僅仍在先前的罪責之下,還在那罪責上加上藐視神恩典為救濟他所作安排的罪,並且得罪了這補救之法。#
在關於大祭司在帳幕那裡用公牛和山羊的血為以色列眾人所行贖罪的律法之後,本章有兩項禁令,是為保守那贖罪之尊榮所必須的。
I.不可由祭司以外的人獻祭,也不可在會幕門口以外的任何地方獻祭;違者處死(第1–9節)。#
II.不可吃血;違者受同樣刑罰(第10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