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利未記 20
利未記:章節目錄
本頁內容 1
道德律例(主前1490年)
1耶和華對摩西說:2「你還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以色列人,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的,總要治死他;本地人要用石頭把他打死。3我也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因為他把兒女獻給摩洛,玷汙我的聖所,褻瀆我的聖名。4那人把兒女獻給摩洛,本地人若佯為不見,不把他治死,5我就要向這人和他的家變臉,把他和一切隨他與摩洛行邪淫的人都從民中剪除。6「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術的,隨他們行邪淫,我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7所以你們要自潔成聖,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8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律例;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9凡咒罵父母的,總要治死他;他咒罵了父母,他的罪要歸到他身上。
摩西在這裡受指示,要把他先前實質上已經說過的話,再對以色列人說(第2節)。我們確信這不是徒然的重複,而是十分必要的,好叫他們更加懇切留心所說的話,並且相信這些話關係重大,因為它們如此屢次被諄諄教導。神說一次,是的,說兩次;凡他吩咐再說的話,我們都必須甘心再聽,因為這對我們是穩妥的(腓立比書 3:1)。
I.這些經文中有三種罪被警告要受死刑:#
1.父母藉著把兒女獻給摩洛而虐待他們(第2、3節)。在一切偶像崇拜的禮儀中,這裡有最粗陋的荒謬,而它們全都是對人的理性的極大羞辱;但沒有一種像這種行為那樣踐踏人性一切尊榮,就是把兒女在火中焚燒,以尊榮一個糞堆之神。這明明證明他們的神是鬼魔,渴望並喜悅人的痛苦與毀滅;也證明敬拜者比將亡的獸還不如,不僅完全喪失了理性,也喪失了天然親情。亞伯拉罕獻以撒並不能給這種野蠻習俗以支持,更不能使它由此產生;因為那事雖曾被命令,卻隨即被撤回。然而,這世界之神在悖逆之子身上的權勢竟如此之大,以致這可憎的無人道之舉被普遍實行;甚至以色列人也有被引誘進入其中的危險,這就使得必須制定這嚴厲的律法來反對它。單單告訴他們可以饒惜自己的兒女還不夠(他們身體所生的果子絕不蒙悅納來抵償他們靈魂的罪),還必須告訴他們:#
(1.)罪犯本人要作為殺人者被治死:本地的人要用石頭把他打死(第2節),這在猶太人中被看作最嚴重的死刑。若兒女被獻給魔鬼的惡毒,父母就必須被獻給神的公義。並且,若事實無法證實,或官長不盡本分,神就要親自把這事接在自己手中:我要剪除他(第3節)。注意,那些逃脫人刑罰的人,仍不能逃脫神公義的審判;那些在罪中自許可以不受刑罰的人,正是如此可憐地欺騙自己。神向他們變臉,也就是向他們皺眉,作為仇敵迎見他們,並與他們爭戰;這樣的人怎能逃脫呢?這裡陳明罪行的兇惡,以顯明判決為義:它玷汙聖所,褻瀆神的聖名;神為這二者的尊榮而忌邪。請注意,這罪的惡毒被歸在其中以色列所特有的方面。外邦人獻兒女為祭時,他們犯了殺人和拜偶像的罪;但若以色列人這樣行,他們就又加上玷汙聖所的罪(即便他們揹負這罪,仍去聖所侍奉,彷彿神的殿和偶像之間可以相合),並褻瀆他們所歸屬的神的聖名,彷彿他容許敬拜他的人行這樣的事(羅馬書 2:23、24)。#
(2.)凡幫助和慫恿他的人,也都要被神公義的手剪除。若他的鄰舍包庇他,不肯作見證控告他;若官長縱容他,不肯判他的罪,對他的愚妄倒懷憐憫,卻不恨惡他的不敬虔;神自己就要與他們算賬(第4、5節)。隱匿拜偶像之罪,是天庭中可審問的罪,並且不會不受懲罰:我要向那人(那官長,耶利米書 5:1)和他的家變臉。注意,#
[1.]一家之主的邪惡,常常給一家帶來毀滅;本應看守家室的人,反倒成了毀壞家室的人。#
[2.]若官長不對犯罪者施行公義,神就要對他們施行公義,因為許多人有危險,會隨從那些只用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來縱容罪的人行邪淫。並且,若首領的罪是引人犯罪的罪,那麼他們的懲罰也理當成為儆戒性的懲罰。#
2.兒女藉著咒罵父母而虐待他們(第9節)。若兒女惡言議論父母,或願他們遭害,或以輕蔑、惡意待他們,這就是應由審判官懲罰的罪孽;審判官受託作神尊榮和公共和平的維護者,而這兩者都受到這種逆性的傲慢所攻擊(參見箴言 30:17),嘲笑父親的眼睛,谷中的烏鴉必啄出來;這暗示這等邪惡兒女極有可能不僅被絞死,還要懸屍示眾。基督引用並確認了摩西的這條律法(馬太福音 15:4),因為這與故意殺人直接違犯第六誡一樣,是直接違犯第五誡。那要求父母溫柔待兒女的同一律法,也要求兒女尊敬父母。惡意待父母,就是惡意待那成其存在之器皿的人;這等於是頂撞神自己,那位他存在的作者,而神不會看著父母的尊嚴和權柄被侮辱、被踐踏。#
3.人藉著求問那些交鬼的人而虐待自己(第6節)。人藉此比藉任何事都更貶低、羞辱並欺騙自己,因此也是虐待自己。一個人向說謊者求信息、向仇敵求忠告,還有什麼比這更大的瘋狂呢?那些轉向行黑術並知道撒但深奧之事的人,就是如此行。這與拜偶像一樣,也是屬靈的姦淫,把唯獨應歸給神的尊榮歸給魔鬼;忌邪的神必給那些如此離開他行邪淫的人一紙休書,並要剪除他們,因為他們已經先把自己從他那裡剪除了。#
II.在這些具體律法中間,插入了那項一般的吩咐(第7、8節),在那裡我們有:#
1.所要求的本分;共有兩項:#
(1.)在我們的原則、情感和目的上,我們要聖潔:你們要使自己分別為聖,並且要聖潔。我們必須潔淨自己,脫離一切罪的汙穢;把自己奉獻給神的事奉和尊榮;並在凡事上使自己合乎他聖潔的旨意和形像:這就是使自己分別為聖。#
(2.)在我們一切行為和整個生活行事過程中,我們要順服神的律法:你們要謹守我的律例。惟有藉此,我們才能顯明自己已經使自己分別為聖,並且是聖潔的,就是藉著我們遵守神的誡命;樹憑果子被認出來。並且,除非我們先使自己分別為聖並且聖潔,否則我們也不能按應當的樣式謹守神的律例。使樹好,果子也就好。#
2.用以加強這些本分的理由。#
(1.)“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所以你們要聖潔,好叫你們像那位你們所屬之民的神,並且蒙他喜悅。聖潔與他的殿和家相稱。”#
(2.)我是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神藉著特別的特權、律法和恩惠使他們成聖,這些使他們有別於萬國,並使他們作為分別歸神的子民而尊貴。他把自己的話語和典章賜給他們,作為他們成聖的途徑,又賜下他良善的靈來教導他們;所以他們必須聖潔,否則他們在這事上就是徒受神的恩典。注意,#
[1.]神的子民是、也必須是分別出來的人。神藉著他的聖約把他們分別出來,所以他們也應當藉著聖潔的行為把自己分別出來。#
[2.]神使我們成聖,是我們應當使自己分別為聖的充分理由,好叫我們配合他恩典的旨意,而不與之相反而行。若使我們成聖的是主,我們就可以盼望這工作必成就,雖然它很艱難;這種表達方式類似 哥林多後書 5:5,培植我們為此的就是神。而且他的恩典絕不是取代我們的謹慎和努力,反而最有力地約束並鼓勵它們。要作成你們得救的工夫,因為在你們裡面運行的是神。#
10「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姦夫淫婦都必治死。11與繼母行淫的,就是羞辱了他父親,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12與兒婦同房的,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他們行了逆倫的事,罪要歸到他們身上。13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14人若娶妻,並娶其母,便是大惡,要把這三人用火焚燒,使你們中間免去大惡。15人若與獸淫合,總要治死他,也要殺那獸。16女人若與獸親近,與它淫合,你要殺那女人和那獸,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17「人若娶他的姊妹,無論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彼此見了下體,這是可恥的事;他們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他露了姊妹的下體,必擔當自己的罪孽。18婦人有月經,若與她同房,露了她的下體,就是露了婦人的血源,婦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二人必從民中剪除。19不可露姨母或是姑母的下體,這是露了骨肉之親的下體;二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20人若與伯叔之妻同房,就羞辱了他的伯叔;二人要擔當自己的罪,必無子女而死。21人若娶弟兄之妻,這本是汙穢的事,羞辱了他的弟兄;二人必無子女。
這裡規定要嚴厲懲罰違犯第七誡的罪。在一切罪中,愚昧人最容易戲笑這些罪;但神要藉著刑罰的極重,教導那些若不如此便學不會的人明白其罪責的兇惡。
I.與別人的妻子同寢被定為死罪。那在罪中聯合的姦夫與淫婦,必須同樣落在判決之下:二人都要被治死(第10節)。早在此以前,甚至在約伯時代,這就被認為是兇惡的罪行,是應受審判官懲罰的罪孽(約伯記 31:11)。這是對神一項設立的放肆藐視,也是對他盟約的違犯(箴言 2:17)。這是對受害丈夫無法補償的虧負,也像任何事一樣敗壞兩個犯罪者的心思和良心。這是一種罪,剛愎而不受約束的情慾會猛烈催逼人去犯,因此它需要像這樣的有力約束。這是一種玷汙一地並使神的審判降在其上的罪,使家庭不安,並趨向毀壞一切德行和宗教;因此,理當由公共和平的維護者予以懲處:但參見 約翰福音 8:3–11。#
II.亂倫的結合,無論是否藉婚姻。#
1.其中有些要以死刑懲罰,如人與父親的妻子同寢(第11節)。若這律法當時已經制定,流便就會因他的罪被治死(創世記 35:22)。這也是哥林多那個亂倫之人的罪,為此他要被交給撒但(哥林多前書 5:1、5)。人玷汙自己的兒媳、岳母或姐妹,同樣要以死刑懲罰(第12、14、17節)。#
2.另有一些,神要用不生育的咒詛來懲罰,如人玷汙自己的姑姨,或兄弟的妻子(第19–21節):他們必無子而死。那些不守在神為婚姻所定規則之內的人,喪失婚姻的福分:他們行淫,卻不得增多(何西阿書 4:10)。不僅如此,經上說:他們要擔當自己的罪孽;也就是說,雖他們未因這罪立刻被神或人的手剪除,這罪的罪責仍要留在他們身上,留待另一日追討,且不能用祭物或供物除淨。#
III.所多瑪罪與獸交這種逆性的情慾(這些罪若非帶著驚懼便不應提起)要以死刑懲罰,正如今日我們的律法所規定的(第13、15、16節)。連那樣被濫用的獸也要與罪人一同被殺,罪人因此被公開置於更大的羞辱之下;這等惡行也由此被表明為最高程度的可憎和可惡,凡使人想起或提及它的機會都要被除去。甚至在不合時宜時使用婚姻,若是出於放肆並藐視律法,也會使犯罪者暴露在神公義的審判之下:他們要被剪除(第18節)。因為神的旨意就是各人都當以聖潔和尊貴持守自己的器皿(而妻子被稱為較軟弱的器皿),這才與聖徒相稱。#
22「所以,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免得我領你們去住的那地把你們吐出。23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國民,你們不可隨從他們的風俗;因為他們行了這一切的事,所以我厭惡他們。24但我對你們說過,你們要承受他們的地,就是我要賜給你們為業、流奶與蜜之地。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使你們與萬民有分別的。25所以,你們要把潔淨和不潔淨的禽獸分別出來;不可因我給你們分為不潔淨的禽獸,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使自己成為可憎惡的。26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耶和華是聖的,並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使你們作我的民。27「無論男女,是交鬼的或行巫術的,總要治死他們。人必用石頭把他們打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最後一節是一條具體律法,好像是在一般性的結論之後補入,彷彿是在它本當所在之處被遺漏了:這是關於把那些交鬼的人治死(第27節)。若這等人被人知道,卻仍被容許活在他們中間,人去求問他們,就會冒犯神和他活潑的聖言,成為那地的醜聞,併成為無知惡人的試探。那些與魔鬼結盟的人,事實上已經與死亡立約、與陰間結盟;所以他們的結局也必如此。
這些經文其餘部分重複並諄諄教導先前已經說過的話;因為對於那不思想、健忘的百姓,必須命上加命;並且,為了加強具體律法並使其更有效,一般規則及其理由必須常常被強調。這裡提醒我們三件事:
I.他們的尊貴。#
1.他們有耶和華作他們的神(第24節)。他們是他的,是他所看顧的、所揀選的、所珍藏的、他的珍寶、他祭司的國度(第26節):使你們作我的。處於這樣境況中的百姓是有福的,也是真正偉大的。#
2.他們的神是聖潔的神(第26節),無限超越一切其他者。他的聖潔就是他的榮耀;與他有關係,是他們的尊榮,而他們的鄰邦卻是汙穢邪靈的可恥敬拜者。#
3.偉大的神已經把他們從別的民族中分別出來(第24節),並且又在第26節如此說。別國是公地;他們是圈出來的產業,以特別的特權得以美化和豐富,並被指定承受特別的尊榮;因此,他們當按此看重自己,保守自己的尊榮,不可隨從外邦人的道路,把這尊榮棄在塵土中。#
II.他們的本分;這是從他們的尊貴推論出來的。神為他們所行的,比為別人所行的更多;所以也期望他們比別人更多。那麼,鑑於神已經行了並預備行的大事,耶和華他們的神所要求的是什麼呢?#
1.你們要謹守我一切的律例(第22節);而且世上有充分的理由叫他們如此行,因為這些律例是他們的尊榮,順服這些律例也會成為他們長久的安慰。#
2.你們不可隨從列國的風俗(第23節)。他們既從列國中分別出來,就不可與他們結交,也不可學習他們的道路。列國的風俗在他們自己身上已經夠壞了,若在神的子民身上,就更壞得多。#
3.你們要把潔淨和不潔淨分別出來(第25節)。這就是聖潔,就是辨別有差異的事物,不是毫無約束地生活,彷彿我們可以說任何話、做任何事,而是謹慎地說話行事。#
4.你們不可使自己的靈魂成為可憎(第25節)。我們恆常的關切必須是保守自己靈魂的尊榮,就是藉著保守其純潔;絕不可做任何事,使自己的靈魂在神和自己的良心面前成為可憎。#
III.他們的危險。#
1.他們正要進入一個受感染之地(第24節):你們要承受他們的地,就是流奶與蜜之地;若他們持守自己的純全,就會享受那地的安慰;但同時,那地充滿偶像、偶像崇拜和迷信習俗,而他們很容易愛上這些東西,因為他們從埃及帶來了一種奇異傾向,容易受這種感染。#
2.若他們受了感染,就會給他們帶來有害的後果。迦南人正是因這些罪要被逐出:他們行了這一切的事,所以我厭惡他們(第23節)。看哪,罪是何等邪惡的事;它激動神厭惡自己的受造物,而若非如此,他本喜悅自己手所造的。並且,若以色列人踏著他們不敬虔的腳蹤而行,就必須預料那地會把他們吐出(第22節),正如他先前已經告訴他們的(第18章第28節)。若神不顧惜本來的枝子,而把它們折下來,那麼那些被接上的,若墮落了,他也不會顧惜。因此,猶太人被棄絕,成為對一切基督教會的警戒,要謹慎,免得神的國從他們奪去。那些像別人一樣犯罪的人,必須預料自己也像別人一樣受痛苦;他們自稱與神有關係,並不能成為他們的保障。#
先前所制定的律法,在本章中重申,並附上刑罰,使那些不因敬畏神而遠離罪的人,可以因懼怕刑罰而被制止。若我們不因律法已將某些行為定為罪而避開它們(並且當我們按這種宗教原則行事時,這是最可蒙悅納的),那麼,當律法已將它們定為死罪時,出於保全自己的原則,我們必定也會避開它們。本章中我們有:
I.許多被定為死罪的具體罪行。#
I.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第1–5節)。#
2.求問巫婆(第6、27節)。#
3.咒罵父母(第9節)。#
4.姦淫(第10節)。#
5.亂倫(第11、12、14、17、19–21節)。#
6.逆性的情慾(第13、15、16、18節)。#
II.關於要聖潔的一般命令(第7、8、22–26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