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利未記 24
利未記:章節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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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燈的律法(主前1490年)
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2「要吩咐以色列人,把那為點燈搗成的清橄欖油拿來給你,使燈常常點著。3在會幕中法櫃的幔子外,亞倫從晚上到早晨必在耶和華面前經理這燈。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4他要在耶和華面前常收拾精金燈臺上的燈。」5「你要取細麵,烤成十二個餅,每餅用面伊法十分之二。6要把餅擺列兩行,每行六個,在耶和華面前精金的桌子上;7又要把淨乳香放在每行餅上,作為紀念,就是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8每安息日要常擺在耶和華面前;這為以色列人作永遠的約。9這餅是要給亞倫和他子孫的;他們要在聖處吃,為永遠的定例,因為在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中是至聖的。」
這裡為神家中燈臺和桌子的合宜陳設作了照管,並頒下命令。
I.燈必須始終保持點著。關於此事的律法,我們先前已有(出埃及記 27:20、21)。這裡又重複,大概是因為在其他事安頓之後,這事現在開始付諸實行。#
1.百姓要供給油(第2節),並且這油像凡用於神事奉中的其他一切一樣,必須是最好的,是搗成的清橄欖油;大概經過雙重過濾。這是為使燈點著;我們所有英文譯本都讀作複數 lamps,但原文在第2節是單數;使那燈點著;而在第4節是複數;他要料理這些燈。七盞燈合成一燈,蒙福的施恩之靈被表述為寶座前的七盞火燈(啟示錄 4:5),就是取此為喻,因為恩賜原有分別,聖靈卻是一位(哥林多前書 12:4)。傳道人在基督的教會中如同點著發光的燈,但百姓有責任使他們得著合宜供養,正如以色列人為燈供油。可恥的供養會造成可恥的職事。#
2.祭司要看管這些燈;他們必須修剪燈芯,潔淨燈臺,並在早晚給燈添油(第3、4節)。因此,傳福音的職事乃是將生命之道顯明出來,不是設立新的光,而是藉著講解並宣講聖言,使其光更加清楚、更廣遠。這是保持燈燃燒的通常方式;但當教會貧窮而遭患難時,我們見到它的燈直接由美好的橄欖不斷供油,而無需祭司或百姓的服事(撒迦利亞書 4:2、3);因為,雖然神把我們繫於方法,他卻沒有把自己繫於這些方法,反要有效地看顧,使他的燈在世上永不因缺油而熄滅。#
II.桌子必須始終擺設齊備。這事先前已經命定(出埃及記 25:30)。這裡也是如此:#
1.桌上陳設的是餅;不是美味佳餚,也不是迎合奢侈口味的各種菜品,而是十二個餅或餅餅(第5、6節)。哪裡有充足的餅,哪裡就沒有饑荒;哪裡沒有餅,哪裡也就沒有筵席。每個支派都有一個餅,因為在我們父的家裡有足夠的餅。他們都由神聖的慷慨所供養,也都受神聖恩典的歡迎。甚至在十個支派背叛之後,這餅的數目仍然保持(歷代志下 13:11),乃是為各支派中少數仍對聖殿存有愛慕、並繼續在那裡敬拜的人。#
2.一把乳香放在金碟裡,置於每行之上或旁邊(第7節)。當餅被撤下並給祭司時,這乳香(我想)就在金壇上焚燒,且是在每日香之外;這是代替餅作記念,作為火祭,正如素祭中焚在壇上的那一把被稱為其記念(第2章第2節)。因此,一點點被接納為謙卑的承認,而所有餅都交給祭司。神屬靈的以色列眾人,由十二個餅所預表,都藉著基督成為獻給他的馨香之氣;他們的禱告也被說成上達到神面前,作為記念(使徒行傳 10:4)。這個詞是從禮儀律借來的。#
3.每安息日它都更新。當這些餅在那裡擺了一週,祭司就得以把它們同其他必須在聖處吃的聖物一起吃(第9節),新的餅則由公費預備,擺在它們的位置上(第8節)。猶太人說:“那些放上餅的祭司的手,與那些取下餅的祭司的手交錯在一起,使桌子永不空著,而餅可以常常在耶和華面前。”神接待那些來訪問他的人時,絕不像人常常那樣缺乏預備(路加福音 11:5)。每一個餅含有伊法十分之二,即兩俄梅珥細麵;正好等於每個以色列人在第六日為安息日所收取的嗎哪(出埃及記 16:22)。因此有些人推斷,這安息日擺在桌上的陳設餅,是要作為記念,記念他們在曠野中賴以得食的嗎哪。基督的傳道人應當每安息日為他的家預備新餅,就是他們在聖經中最新研習的成果,使他們的長進可以顯明給眾人(提摩太前書 4:1、5)。#
示羅密之子的褻瀆;示羅密之子的懲罰(主前1490年)
10有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他父親是埃及人,一日閒遊在以色列人中。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和一個以色列人在營裡爭鬥。11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褻瀆了聖名,並且咒詛,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裡。(他母親名叫示羅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12他們把那人收在監裡,要得耶和華所指示的話。13耶和華曉諭摩西說:14「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叫聽見的人都放手在他頭上;全會眾就要用石頭打死他。15你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咒詛 神的,必擔當他的罪。16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必被治死。17打死人的,必被治死;18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以命償命。19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20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叫人的身體有殘疾,也要照樣向他行。21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打死人的,必被治死。22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歸一例。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23於是,摩西曉諭以色列人,他們就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以色列人就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行了。
我們說,惡習生出好法律。這裡記載了某個無名混血以色列人的惡習,以及由此引出的好法律。
I.犯罪者是埃及父親和以色列母親的兒子(第10節);他的母親屬於但支派(第11節)。他和他的父親都沒有被記名,只記下他的母親,因為她是以色列人。這裡提到他的出身,或是:#
1.暗示他捲入爭吵的緣由。猶太人說:“他提出要憑母親的權利在但人中間搭帳棚,但遭到該支派中某些人的正當反對,並被告知,他的父親既是埃及人,他在這事上就無分無業,必須把自己看作外人。”或者,#
2.為顯示這種混合婚姻通常帶來的惡果。當以色列的女兒願意嫁給一個拜偶像、心懷惡意的埃及人時,這樣的婚姻還能結出什麼果子,除了一個褻瀆者以外?因為兒女容易隨從較壞的一方,不論那一方是誰;他們更容易從埃及父親那裡學會褻瀆,而不是從以色列母親那裡學會禱告和讚美。#
II.犯罪的緣由是爭競:他與一個以色列人爭鬥。那同以色列一同上來的埃及混雜群眾(出埃及記 12:38)在許多方面對他們有害,這也是其中之一:他們常常是爭端的製造者。保守教會和平的方法,是保守教會的純潔。在這爭鬥中,他爆發出惡言。請注意,爭吵一開始,我們不知道它在結束前會造成什麼禍害,也不知道一點火能點燃何等大的事。人的情慾一旦高漲,就容易忘記自己的理性和宗教;這正是我們不應輕易挑起或怨恨挑釁的充分理由,而應在爭端被攪動之前就止息它,因為爭端的開端如同水被放開。#
III.犯罪本身是褻瀆和咒詛(第11節)。有人推想,他的案件被帶到審判官面前審理,審判官判定他無權享有以色列人的特權,因為他的父親是埃及人;他因這判決而發怒,#
1.他褻瀆耶和華的名。他褻瀆那名,也就是說,他褻瀆神;我們只憑他的名認識他,而不是憑他的本性或任何相似形像認識他。這並不是說神只是一個名字,而是他的名超乎萬名之上。譯者加上“耶和華的”,這在原文中雖未明說,卻是含蓄在內的,為要更尊敬神聖的威嚴;記錄上竟出現耶和華的名被褻瀆,實在可恥;不要在迦特報告這事。迷信的猶太人以為他的褻瀆在於念出耶和華的名,他們稱這名為不可言說;但那以此名顯明自己的神,從未禁止人用這名呼求他。他大概發現自己因神聖的安排而受屈,這安排把以色列人與外人分別開來;於是他無恥地辱罵律法和立法者,並公然向他挑戰。#
2.他或者咒詛神自己(這樣他的咒詛就與褻瀆相同),或者咒詛與他爭鬥的人。求禍臨到人的咒詛,是急躁情慾以及根深惡意的地獄語言。也許他咒詛了對他作出判決的審判官;他當面冒犯法庭,並嘲弄其程序;這樣他就在罪上加罪。#
IV.對他這罪所採取的謹慎程序。證人或下級審判官把他和他的案件(此案有些特別)帶到摩西那裡(第11節),照已定的次序而行(出埃及記 18:22);摩西本人也不倉促判決,而是把犯罪者拘押,直到他在此案上求問神諭。請注意,審判官必須慎思;無論作出裁決的,還是宣告判決的,都必須殷勤思想自己所行的,不可魯莽行事,因為審判是屬神的(申命記 1:17),並且在他面前案件還要再審。他們等候明白耶和華的旨意,是要知道他應當由官長之手處死,還是留給神的審判;或者更確切地說,他們想知道他是否應當像那些只咒詛父母的人一樣被石頭打死(第20章第9節),還是因其罪行大得多,應當加以更嚴厲的刑罰。請注意,那些坐在審判席上的人,應當真誠渴望,並藉著禱告和運用一切良善方法,努力明白耶和華的旨意,因為他們是為他審判(歷代志下 19:6),並且要向他交賬。#
V.天地公義審判者親自對這犯罪者宣告判決:叫全會眾用石頭打死他(第14節)。神本可以從天上立刻一擊剪除他,但他願意把這尊榮放在官長制度上,使用它來在世上支持並維護他自己的榮耀。請觀察,#
1.所指定的處決地點:把他帶到營外。為表明他們對這罪的憎惡,他們必須這樣把罪犯當作可憎的枝子丟棄,把他如同不潔之物、配不上在以色列營中有地位的人一樣與他們分別開。#
2.執刑者:叫全會眾這樣做,以顯明他們為神名的尊榮大發熱心。每個人都應當有一塊石頭投向那褻瀆神的人,認為加在神身上的辱罵與自己切身相關(詩篇 69:9)。這樣也會使會眾受到更大的震懾;那些曾經幫助用石頭打死褻瀆者的人,此後必會懼怕一切接近褻瀆、看似褻瀆或趨向褻瀆的事。#
3.處決的莊嚴性;在會眾用石頭打死他以前,證人要按手在他的頭上。猶太人說,這禮只用於處決褻瀆者,而不用在其他罪犯身上;並且這樣行時,所說的話大意如下:“你的血歸到你自己的頭上,因為你自己招致了這事。不可把責任歸在律法、審判官、陪審者或證人身上;你若藐視,必獨自擔當。”#
VI.因這事所立的一條常設律法,用以石打褻瀆者(第15、16節)。官長是兩塊法版的守護者;他們應當為神的尊榮,對那些輕慢談論他的存在和治理的人大發嫉邪之心,正如他們為公共和平與安全,對擾亂它們的人大發熱心一樣。#
1.這律法受到極大強調,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免除:他必要被治死;他們總要用石頭打死他。那些輕看神尊榮的人,可能認為因一句話就把人定為罪犯是苛刻的(話語不過是風);但神要讓他們知道,不可輕看這樣的話,因為這些話出自說話者心中對神的惡意,也必使聽見的人招致重罪或極大憂傷。#
2.這律法也延及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正如延及本地生的人一樣。神從未設立任何律法強迫外人受割禮並接受猶太宗教(被強迫作成的歸信者不會給以色列的神帶來尊榮),但他設立律法約束外人不可褻瀆以色列的神。#
3.因褻瀆而被治死的人,被說成在刑罰中擔當他的罪;既沒有指定祭物可將罪轉移到其頭上,他自己就要把罪擔在自己頭上,作為獻給神聖公義的祭。於是他自己的舌頭落在自己身上(詩篇 64:8),褻瀆者的舌頭必沉重地落下。#
VII.附在這條新律法之後,對其他一些律法的重述。#
1.殺人應受死刑懲罰(第17節;又見第21節),這是照挪亞時代的一條古老律法(創世記 9:6),也是自然法本身(創世記 4:10)。#
2.傷人致殘者也應照樣按報應之律受罰(第19、20節)。這不是說人在這些案件中可以自己報復,而是他們可以上訴於民事官長,由官長按所造成傷害的比例,酌情判定使害人者受苦,並使受害者得償。這律法我們先前已有(出埃及記 22:4、5)。它更適合那一時期的安排,在那裡顯明的是律法的嚴厲和罪所當受的;而不如我們所處的安排相稱,在這裡顯明的是福音的恩典和罪的赦免;因此我們的救主廢止了這律法(馬太福音 5:38、39),不是為限制官長施行公共公義,而是為約束我們眾人不以個人傷害相報,並使我們必須饒恕,正如我們已經並盼望將要蒙饒恕一樣。#
3.故意傷害鄰舍牲畜的,應以賠償損失受罰(第18、21節)。因此神聖律法不僅把他們的生命,也把他們的財物置於保護之下。那些不屬於任何特定個人、而是如我們的法律所說 ferae naturae:具有野性的獸,他們可以殺;但凡有人擁有所有權的,就不可殺。神看顧牛嗎?是的;他為我們的緣故如此看顧。#
4.外人和本地以色列人一樣,都應有權享受這律法的益處,以免受冤屈;若他們行了惡,也同樣要承受這律法的刑罰。看來,這就是這些律法在此被引入的原因,為要說明外人和以色列人一樣因褻瀆受罰是何等公平,因為外人和以色列人一樣也會因其他罪行受罰。這裡重新提及這些律法,可能還有一個進一步的理由:神藉此顯示,他為人的安全所作的安排,就是懲罰那些傷害人的人;這應當成為官長為他的尊榮大發嫉邪、懲罰那些褻瀆他名之人的理由。若神看顧他們的安舒,他們也應當看顧他的榮耀。#
VIII.對褻瀆者的處決。摩西彷彿簽署了執行令:他告訴以色列人去行,他們就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行了(第23節)。這教導我們,死是罪的工價,尤其褻瀆乃是當由審判官懲罰的罪孽。但是,若那些這樣褻瀆神名的人逃脫人的懲罰,然而耶和華我們的神也必不容他們逃脫他公義的審判。這褻瀆者是第一個按摩西律法而死的人。司提反,第一個為福音而死的人,是因這律法被濫用而死;殉道者與作惡者受了同樣的死刑;但他們之間的差別何等廣大!#
在本章中我們有:
I.關於燈和陳設餅之律法的重述(第1–9節)。#
II.對褻瀆之禁令的違犯,以及褻瀆者的監禁、審訊、定罪和處決(第10–14節),並見第23節。#
III.褻瀆之律法得到加強(第15、16節),並附有若干其他律法(第17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