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全本聖經註釋

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利未記 5

本章以及下一章的一部分,是關於愆祭的。它與贖罪祭的差別,不在於祭物本身以及辦理祭物的方式有多大不同,而在於獻祭的緣由不同。二者都是為罪贖罪而設;但前者較為一般,後者則適用於若干特定情形。請看這裡所說的:

I.關於罪愆。若有人犯罪,#

1.在被起誓命令時隱瞞自己所知的事(第1節)#

2.摸了不潔之物(第2、3節)#

3.起誓(第4節)#

4.侵佔聖物(第14–16節)#

5.犯任何軟弱之罪(第17–19節)還有其他一些情形,也要獻這些祭,第6章第2–4節;第14章第12節;第19章第21節(民數記 6:12)#

II.關於愆祭,#

1.取自羊群(第5、6節)#

2.取自飛鳥(第7–10節)#

3.取自細麵(第11–13節);但主要是一隻無殘疾的公綿羊(第15節),等等。#

贖罪祭之律(主前1490年)

利未記 5:1–6和合本(神版)
1「若有人聽見發誓的聲音,他本是見證,卻不把所看見的、所知道的說出來,這就是罪;他要擔當他的罪孽。2或是有人摸了不潔的物,無論是不潔的死獸,是不潔的死畜,是不潔的死蟲,他卻不知道,因此成了不潔,就有了罪。3或是他摸了別人的汙穢,無論是染了什麼汙穢,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有了罪。4或是有人嘴裡冒失發誓,要行惡,要行善,無論人在什麼事上冒失發誓,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要在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5他有了罪的時候,就要承認所犯的罪,6並要因所犯的罪,把他的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的母羊,或是一隻羊羔,或是一隻山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罪祭。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

I.這裡所設想的過犯有:#

1.一個人在作為見證人起誓,要說真話、全真話、除此之外不說別的時,卻隱瞞真情。猶太人的審判官有權命人起誓,不但命見證人起誓,如同我們中間所行的,也命被懷疑的人起誓(這與我們法律的一條規則相反,即沒有人有義務控告自己),這從大祭司命我們的救主起誓可見一斑;他因此作答,雖然此前一直沉默(馬太福音 26:63、64)現在(第1節),若有人犯罪(也就是一個人,因為魂就是此人),若他聽見叫人起誓的聲音(也就是若他受命起誓,憑臨到他身上的主的誓言,見證他所知道的,列王紀上 8:31),在這樣的情形中,若他因為怕得罪一個曾經是他朋友或可能成為他仇敵的人,而拒絕作證,或只作部分證詞,他就要擔當自己的罪孽。那是一個沉重的擔子;若不採取某種方法將它除去,就會使人沉入最低的地獄。聽見咒詛的(也就是這樣受命起誓的)而不揭發的(也就是壓下自己的證據,不說出來的),他與罪人同夥,並且恨惡自己的魂(見箴言 29:24);凡在任何時候被召出來作見證的人,都當思想這條律法,在自己的證據上坦率而公開,並且謹防支吾曲避。主的誓言是神聖之事,不可輕慢戲弄。#

2.一個人摸了任何在禮儀上不潔之物(第2、3節)若一個人因這樣的觸摸而被汙染,仍輕率地進入聖所,或者他忽略照律法洗淨自己,那麼他就要看自己是在罪責之下,並必須帶來他的供物。雖然他摸不潔之物只招致禮儀上的汙穢,但他忽略照律法洗淨自己,卻是疏忽或輕視的一種表現,因而招致道德上的罪責。若起初這事向他隱藏,然而等他知道了,他就有罪。注意,神一藉著他的靈使我們的良心為任何罪或本分而受責備,我們就必須立即順從這責備,並追隨它,好像那些不以承認自己先前錯誤為恥的人。#

3.輕率起誓。若一個人用誓言約束自己,要做或不做某事,而後來他履行誓言或證明是不合法的,或證明是行不通的,因此他便從這義務中被釋放;然而他仍必須帶來供物,為他如此輕率起誓的愚妄贖罪,正如大衛起誓要殺拿八一樣。那時他就必須在使者面前說那是錯誤(傳道書 5:6)他將在這些事中的一件上有罪(第5章第4節);若他不履行誓言,就有罪;然而,若誓言的內容是惡的,若他履行,也有罪。有些人因自己的輕率和愚昧,使自己陷入這樣可憐的兩難境地;無論他們走哪一邊,他們的良心都受傷,罪迎面盯著他們,他們就這樣悲慘地被自己口中的話語纏住。這比那些麻風病人的兩難更可悲:“若我們靜坐,就死;若我們行動,也死。”事先的智慧和警醒會防止這些困境。#

II.如今在這些情形中,#

1.犯罪者必須承認自己的罪,並帶來他的供物(第5、6節);若這供物沒有伴隨著悔罪的認罪和謙卑求赦的禱告,就不蒙悅納。請注意,認罪必須是具體的,就是他在那事上犯了罪;大衛的認罪就是如此(詩篇 51:4),我行了這惡;亞乾的認罪也是如此(約書亞記 7:20),我如此如此行了。詭詐藏在籠統之中;許多人會籠統承認自己犯了罪,因為這是人人都必須承認的,所以對他們並非任何具體的責備;但要承認自己在這事上犯了罪,他們就太顧惜自己的體面而不肯承認。然而,要確知自己得赦免,併為將來抵擋罪而得到充分裝備,途徑就是在我們悔罪的認罪中具體陳明。#

2.祭司必須為他贖罪。正如贖罪若沒有他的悔改就不蒙悅納,他的悔改若沒有贖罪也不能使他稱義。因此,在我們與神和好之事上,基督的部分和我們的部分都是必需的。#

利未記 5:7–13和合本(神版)
7「他的力量若不夠獻一隻羊羔,就要因所犯的罪,把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帶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一隻作贖罪祭,一隻作燔祭。8把這些帶到祭司那裡,祭司就要先把那贖罪祭獻上,從鳥的頸項上揪下頭來,只是不可把鳥撕斷,9也把些贖罪祭牲的血彈在壇的旁邊,剩下的血要流在壇的腳那裡;這是贖罪祭。10他要照例獻第二隻為燔祭。至於他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11「他的力量若不夠獻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就要因所犯的罪帶供物來,就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贖罪祭;不可加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為是贖罪祭。12他要把供物帶到祭司那裡,祭司要取出自己的一把來作為紀念,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這是贖罪祭。13至於他在這幾件事中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剩下的面都歸與祭司,和素祭一樣。」

這裡為神百姓中的窮人作了安排,也為他們在罪責感之下平息良心作了安排。那些不能帶來羊羔的人,可以帶一對斑鳩或兩隻雛鴿作為贖罪祭;不但如此,若有人極其貧窮,以至每逢有需要時連這些也不能置備,他們可以帶一小量細麵,而這也要蒙悅納。這樣,贖罪祭的費用就降得比任何別的祭都低,為要教導我們,沒有人的貧窮會成為他得赦免之路上的攔阻。眾人中最貧窮的,只要不是他們自己的過錯,也可以有人為他們贖罪。這樣,窮人就蒙福音化;沒有人可以說,他沒有足夠之物來承擔前往天堂旅程的費用。現在,

I.若犯罪者帶來兩隻鴿子,一隻要獻為贖罪祭,另一隻獻為燔祭(第7節)。請注意,#

1.在他獻燔祭,就是為尊榮和讚美神的祭以前,他必須先獻贖罪祭,以便贖罪。我們必須先留心使我們與神相安,然後才可以期望我們為他榮耀所作的服事蒙悅納。贖罪祭必須為燔祭開路。#

2.在贖罪祭,就是成就贖罪的祭之後,燔祭隨之而來,作為對神所賜大憐憫的承認,因為他設立並悅納了贖罪。#

II.若他帶來細麵,其中一把要獻上,但不可加油,也不可加乳香(第11節);這不僅因為油和乳香會使這祭對窮人過於昂貴,而這祭原是為安慰他們而設,也是因為這是贖罪祭;因此,為顯明所獻之祭所對應的罪是可憎的,這祭不可因油而使味覺感到可喜,也不可因乳香而使嗅覺感到可喜。供物的不可口,是要表明犯罪者絕不可再像從前那樣品味他的罪。神藉這些祭說話:#

1.向那些已經得罪他的人說安慰的話,使他們不至絕望,也不至在自己的罪孽中消耗;而是既然這樣為他們與神和好,他們就可以在他裡面有平安。#

2.同樣也說警戒的話,叫他們不要再得罪他,記得贖罪是何等昂貴而麻煩的事。#

愆祭之律(主前1490年)

利未記 5:14–19和合本(神版)
14耶和華曉諭摩西說:15「人若在耶和華的聖物上誤犯了罪,有了過犯,就要照你所估的,按聖所的舍客勒拿銀子,將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16並且他因在聖物上的差錯要償還,另外加五分之一,都給祭司。祭司要用贖愆祭的公綿羊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17「若有人犯罪,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他雖然不知道,還是有了罪,就要擔當他的罪孽;18也要照你所估定的價,從羊群中牽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來,給祭司作贖愆祭。至於他誤行的那錯事,祭司要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19這是贖愆祭,因他在耶和華面前實在有了罪。」

到目前為止,本章所給的吩咐,是關於那些既是贖罪祭又是愆祭的祭,因為它們兩種名稱都用(第6節)。這裡我們有關於那些真正且特別是愆祭的律法;這些祭是為補贖得罪鄰舍的罪愆而獻,也就是我們通常稱為過犯的那些罪。現在,對他人所造成的損害,或是在聖物上,或是在普通事物上;前者的律法在這些經文中,後者則在下一章開頭。若一個人在主的聖物上造成損害(如第16節所說),他由此就得罪了祭司,就是主的僕役;他們受託照管這些聖物,並從中得益。如今,若一個人無意中把任何獻給神的東西轉為他用,或據為己用,就要帶來這祭;例如,假設他無知地使用了十一奉獻,或初熟之物,或牲畜頭生的,或(從第22章第14–16節看來,這裡主要所指的應當是)吃了祭物中那些歸給祭司的部分;這就是罪愆。這裡設想這是因錯誤或遺忘而行,是因為缺少謹慎或熱心;因為若是故意行的,並輕視律法,犯者就要無憐憫地死去(希伯來書 10:28)。但在疏忽和無知的情形中,這祭就被設立;摩西被告知:

1.若罪愆顯明確實存在,必須怎樣行。犯罪愆的人必須把供物帶給主;凡那些純粹為愆祭的,都必須是一隻無殘疾的公綿羊,猶太博士說,是“第二年的”。他還必須按公正估價,把他如此轉為他用之物賠還給祭司,並另加五分之一,使他下次學會更加謹慎,不再侵佔神聖之物;他既付出代價,便發現這樣做得不到什麼,而且為自己的疏忽付出了昂貴代價。#

2.若他是否犯了罪愆尚有疑問,必須怎樣行;他有理由懷疑,卻不知道(第17節),也就是說,他並不十分確定;在這種情形中,因為穩妥為好,他必須帶來他的愆祭,並帶來他所擔心自己已侵佔之物的價值,只是不可另加五分之一。現在,這旨在顯明褻瀆聖物中有極大的惡。亞幹故意犯了這罪,因此而死;亞拿尼亞和撒非喇也是如此。但這更進一步顯明其惡:若一個人只是出於純粹的無知,並且無意中,把聖物轉為他用;不但如此,即使他只是懷疑自己曾這樣行,他也必須付出代價,不僅要連本帶利完全賠還,還要獻上一項供物,並忍受帶來供物的麻煩,而且要藉著承認這事而使自己蒙羞;侵佔神的產業是如此惡劣,我們也當如此謹慎,禁戒這惡的一切外貌。這裡也教導我們,要以敬虔的忌邪之心警惕自己;即使只是懷疑自己犯了某罪、虧負了某事,也要為罪求赦免,併為虧負作補償。在疑惑的情形中,我們應當選擇並持守較安全的一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