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全本聖經註釋

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利未記 25

本章的律法關乎以色列人在迦南的土地和產業;他們佔有與轉讓這些產業,都要受神聖指引,如同宗教敬拜的管理一樣;因為,正如會幕是聖屋,迦南也是聖地;也正因這一點,至少不亞於其他任何方面,它是萬地的榮耀。為表明神對這地有特殊的所有權,並有權處置它,他規定:

I.每第七年應當是土地停止耕種的一年,即安息年(第1–7節)在這事上,神期望他們顯出格外的信心和順從;他們也可以期望神在供應他們方面顯出格外的能力與良善(第18–22節)#

II.每第五十年應當是禧年,也就是:#

1.免除債務和抵押、歸回所轉讓之土地產業的一年(第8–17節)。又給出具體指示:#

(1.)論土地的買賣與贖回(第23–28節)#

(2.)論城中與鄉村的房屋,並對利未人的城另作規定(第29–34節)#

2.釋放僕人和奴僕的一年。#

(1.)這裡插入一條律法,規定要仁慈對待貧窮的債務人(第35–38節)#

(2.)隨後是關於凡賣身為僕的以色列人,若在此前未得贖,就在禧年得釋放的律法。#

[1.]若他們賣給以色列人(第39–46節)。並且,#

[2.]若賣給歸信者(第47–55節)所有這些規定之中都有某種道德性和永久義務,雖按其字面說,它們不僅是猶太人特有的,並且只是他們在迦南時才適用於他們。#

安息年(主前1490年)

利未記 25:1–7和合本(神版)
1耶和華在西奈山對摩西說: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你們到了我所賜你們那地的時候,地就要向耶和華守安息。3六年要耕種田地,也要修理葡萄園,收藏地的出產。4第七年,地要守聖安息,就是向耶和華守的安息,不可耕種田地,也不可修理葡萄園。5遺落自長的莊稼不可收割;沒有修理的葡萄樹也不可摘取葡萄。這年,地要守聖安息。6地在安息年所出的,要給你和你的僕人、婢女、僱工人,並寄居的外人當食物。7這年的土產也要給你的牲畜和你地上的走獸當食物。」

摩西的律法十分重視安息日;使安息日成聖,是一切神聖制度中最早、最古老的制度,旨在在人間維繫對創造主的認識和敬拜;那律法不僅恢復了每週安息日的遵守,並且為進一步增進其尊榮,又增設安息年這一制度:第七年,地要守完全安息的安息(第4節)。由此猶太人採納了那通俗傳統,認為世界存立六千年之後(一千年在神看來如同一日),就要止息,永恆的安息便要繼之而來;這是一個薄弱的根基,不足以用來確定那日子、那時辰,因為知道它乃是神的特權。這安息年始於九月,在收割結束之後,也就是他們宗教歷的第七個月;律法是:

1.在收藏收成剛結束之後隨即到來的撒種時候,他們不可在地裡撒谷;春天也不可修理葡萄園,因此他們不可期望次年有莊稼或葡萄收成。#

2.地自己所生出的,他們不可據為己有,也不可按所有權使用,只能隨取隨用,而要留給窮人、僕人、寄居者和牲畜(第5–7節)。這必須是地的安息;他們既不可為地作任何工,也不可指望從地得任何果實;第七年的一切年度勞作都必須中止,正如第七日的一切日常勞作要中止一樣。猶太人說,他們“直到征服迦南完成之後才開始計算安息年,那是在約書亞第八年;此後第七年為第一個安息年,因此第五十年就是禧年。”這一年要普遍免除債務(申命記 15:1、2),並在節期中公開誦讀律法(申命記 31:10、11),使它更加莊嚴。現在,#

(1.)神藉此要向他們表明,他是他們的地主,他們是在他之下隨他旨意而居的佃戶。地主慣常與佃戶約定何時開墾土地、耕作多久、何時讓土地休息;神也要這樣把那美地賜給、授予並轉交給他們,並附上這樣的條件和限制,使他們知道自己不是業主,而是倚賴他們主的人。#

(2.)讓地有時休息,是善待他們的土地,並會使它為後代保持肥力(照我們農夫的說法);神要他們顧念後代的滿足,不可把土地當作只是為一個世代而設。#

(3.)當他們這樣整整一年脫離一切鄉間事務時,就會有更多閒暇參加宗教操練,並獲得對神和他律法的認識。#

(4.)他們由此受教,要有慈愛和慷慨,不把一切都獨佔給自己,而願意讓別人也分享神恩賜的禮物,就是地自己所生出的。#

(5.)他們被帶領常常倚靠神聖的護理,發現人活著既不單靠食物,他得食物也不單靠自己的勤勞;若神願意,乃是靠從神口中所出的賜福之言,而不需人的任何憂慮或勞苦(馬太福音 4:4)#

(6.)他們被提醒,人在樂園中所過的是何等安逸的生活,那時他吃各樣美物,並不像後來那樣汗流滿面才得餬口。勞苦辛勞是隨罪而來的。#

(7.)他們受教去思想窮人如何生活;他們既不撒種也不收割,卻靠神在少許之物上的祝福而活。#

(8.)這安息年預表所有信徒藉著基督所進入的屬靈安息;基督是我們真正的挪亞,因耶和華所咒詛的地,使我們在操作和手中的勞苦上得安慰、得安息(創世記 5:29)。藉著他,我們得以從世上憂慮和勞苦的重擔中輕省,因為這兩者都為我們分別為聖並變得甘甜;我們也得著能力和鼓勵憑信心而活。並且,正如這地之安息的果實為眾人共同享用,基督所成就的救恩也是共同的救恩;而這安息年似乎在基督教會中得以恢復,當時信徒凡物公用(使徒行傳 2:44)#

禧年的設立;禧年(主前1490年)

利未記 25:8–22和合本(神版)
8「你要計算七個安息年,就是七七年。這便為你成了七個安息年,共是四十九年。9當年七月初十日,你要大發角聲;這日就是贖罪日,要在遍地發出角聲。10第五十年,你們要當作聖年,在遍地給一切的居民宣告自由。這年必為你們的禧年,各人要歸自己的產業,各歸本家。11第五十年要作為你們的禧年。這年不可耕種;地中自長的,不可收割;沒有修理的葡萄樹也不可摘取葡萄。12因為這是禧年,你們要當作聖年,吃地中自出的土產。13「這禧年,你們各人要歸自己的地業。14你若賣什麼給鄰舍,或是從鄰舍的手中買什麼,彼此不可虧負。15你要按禧年以後的年數向鄰舍買;他也要按年數的收成賣給你。16年歲若多,要照數加添價值;年歲若少,要照數減去價值,因為他照收成的數目賣給你。17你們彼此不可虧負,只要敬畏你們的 神,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18「我的律例,你們要遵行,我的典章,你們要謹守,就可以在那地上安然居住。19地必出土產,你們就要吃飽,在那地上安然居住。20你們若說:『這第七年我們不耕種,也不收藏土產,吃什麼呢?』21我必在第六年將我所命的福賜給你們,地便生三年的土產。22第八年,你們要耕種,也要吃陳糧,等到第九年出產收來的時候,你們還吃陳糧。」

這裡有:

I.禧年的總設立(第8節),等等。#

1.何時遵守:在七個安息年之後(第8節),究竟是第四十九年還是第五十年,在學者中是一個大問題;它應當是第七個安息年,也就是第四十九年(按一種很常見的說法稱為第五十年),在我看來最為可能;我認為,博學的年代學家卡爾維修斯已相當清楚地證明這一點併除去了反對意見;但這裡不是辯論這個問題的地方。從逾越節到五旬節(或第五十日,因為五旬節正是此意)計算七個七日的安息;照樣,從一個禧年到另一個禧年計算七個七年的安息,而第七個被稱為第五十;這一切尊榮都加在第七上,是因神在第七日從創造之工中安息。#

2.如何宣告:在全國各處吹號(第5節),既為通知所有人,也為表達他們在其中的喜樂與誇勝;jobel,即禧年,一詞被認為表示某種特別的號聲,與其他任何號聲都可區別;因為若號聲不定,就沒有什麼用處(哥林多前書 14:8)號角是在贖罪日結束時吹響;禧年由此開始,並且極其合宜;當他們已經為罪謙卑自己、刻苦己心之後,就得以聽見這喜樂歡欣的聲音(詩篇 11:8)。當他們與神和好之後,自由便被宣告;因為除去罪咎,是為一切真實安慰進入開路所必需的(羅馬書 5:1、2)照著這莊嚴宣告禧年的事,關於我們的主耶穌曾預言說,他要傳揚耶和華悅納人的禧年(以賽亞書 61:2)。他差遣使徒用永遠福音的號角宣告這事,他們要把這福音傳給萬民。並且仍有預言說,在末日號角要吹響,它將釋放死人脫離墳墓的捆綁,並使我們重歸我們的產業。#

3.那一年要行什麼非常之事;除了每個安息年所守的地之普遍安息(第11、12節),以及個人債務的免除(申命記 15:2、3)之外,還要按律法把每個以色列人自上一禧年以來所失去的一切產業和一切自由都歸還給他;因此,從未有一個民族在自由和產業(這二者乃是一個民族的榮耀)上像以色列那樣得到保障。有效的看顧已經設立,使他們只要緊緊親近神,這些東西就不僅不會因他人的暴力被奪去,也不會因自己的愚昧而丟棄。#

(1.)每個人在迦南地分得之份上的產業權,不得轉讓超過禧年;到那時,他或他的後人要歸回這產業,並擁有一如既往不受爭議的權利和一如既往不受擾亂的佔有(第10、13節):“各人要歸回自己的產業;因此,若有人已經賣掉或抵押了他的產業,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到那時都要歸還給他或他的繼承人,不帶任何費用和負擔。此舉對買主並無不義,因為禧年是固定的,每個人都知道它何時到來,也按此成交。按我們的法律,若土地授予某人及其繼承人,並附條件說他永不可出售或轉讓,該授予有效,但條件無效且相牴觸:Iniquum est ingenuis hominibus(法學家這樣說)non esse liberam rerum suarum alienationem:阻止自由人轉讓自己的財產,是不公正的。然而法書中也同意,若國王以繼承地產授予某人,並附條件說他不得轉讓,該條件有效。如今神要向他的以色列民表明,他們的土地是他的,他們是他的佃戶;因此他約束他們,使他們無權出售,只能按若干年限出租,且不得超過下一禧年。藉此便有安排:#

[1.]他們的族譜應當仔細保存,這將有助於釐清我們救主的家譜。#

[2.]支派的區別應當得以維持;因為,雖有人可以在另一支派購買土地,卻不能保有超過禧年,到那時它們自然要歸回。#

[3.]不應有人藉著房連房、地連地而變得異常富有(以賽亞書 5:8),倒應當致力於耕種自己已有的,而不是擴張自己的產業。羅馬共和國的智慧曾規定,任何人不得擁有超過五百英畝的土地。#

[4.]不應有任何家族沉淪毀滅,並被定於永久貧困。神為扶持那民的尊榮,並保全那美地,不僅使它歸於全國整體,也使各人的份歸於他自己的家族,作為永久產業,而作了這種特別看顧,好叫它更能預表那美好的份;凡擁有它的人,絕不會被奪去。#

(2.)每個人生來所有的自由,若被賣掉或喪失,也要在禧年歸回:各人要歸回自己的家族(第10節)。那些被賣入別家的人,由此與自己的家族成了陌生人;但在這救贖之年,他們要歸回。這預表我們藉基督從罪和撒但的奴役中得贖,並恢復到神兒女榮耀的自由之中。有人推算,基督受死的那一年正是禧年,並且是有史以來最後一次守的禧年。但不論如何,我們確知,是子使我們自由,這樣我們就真自由了。#

II.因此又有一條律法,禁止在買賣土地中欺壓;買方和賣方都不可佔便宜(第14–17節)簡言之,買方不可少給,賣方也不可多取,乃要按這物必然在禧年歸回這一點來衡量其公正價值。土地每年淨值多少必須確定,然後再算出到禧年為止值多少年收成的價。但他們只可計算收成的年數(第15節),因此必須把安息年扣除。不難看出,禧年越近,土地的價值就越低。年數少,就要減少價銀。然而我們卻不覺得同樣容易由此在實踐上推論說,世界越接近其終局,我們就越應當降低對其中事物的估價:因為時候短少,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那些購買的,要像沒有擁有一樣。一座即將倒塌的舊屋,人會把它看得很輕。一切交易都應按這規則進行:你們不可彼此欺壓,也不可利用彼此的無知或困境,卻要敬畏你的神。注意,若敬畏神在心中掌權,就會有效地約束我們,使我們不在言語或行為上虧負鄰舍;因為,雖人未必報應,神卻要為那些越分或欺騙弟兄的人伸冤(帖撒羅尼迦前書 4:6)。尼希米或許正是指這條律法(第5章第15節),他說他沒有欺壓那些在他權下的人,是因敬畏神。#

III.神向他們保證,遵守這些安息之年,他們不會受損,反要大得益處。應許如下:#

1.他們必安全:你們就要在地上安然居住(第18節),並且又說(第19節)。這個詞既表示外在的安全,也表示內在的穩妥和心靈的信賴,就是他們要脫離惡,也脫離對惡的懼怕,得享安靜。#

2.他們必富足:你們就要吃飽。注意,若我們謹慎盡本分,就可以歡然把我們的安慰交託給神。#

3.在他們既不撒種也不收割的那一年,他們不會缺少合宜的食物:我必命我的福在第六年臨到你們,使地生出三年的果實(第21節)。這是:#

(1.)一個常設的神蹟;因為在別的時候,一年的收成不過供到下一年,而第六年的出產卻要供到第九年。注意,神在我們供給上的祝福,會使少許之物行得很遠,甚至使窮人也得飽足(詩篇 131:15)#

(2.)對第六日賜下雙倍嗎哪供兩日食用的長久紀念。#

(3.)它旨在鼓勵歷世歷代所有神的子民,在盡本分的道路上信靠他,並把自己的憂慮卸給他。在我們的順從中,憑信心和捨己不會損失什麼。#

利未記 25:23–38和合本(神版)
23「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24在你們所得為業的全地,也要準人將地贖回。25你的弟兄若漸漸窮乏,賣了幾分地業,他至近的親屬就要來把弟兄所賣的贖回。26若沒有能給他贖回的,他自己漸漸富足,能夠贖回,27就要算出賣地的年數,把餘剩年數的價值還那買主,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28倘若不能為自己得回所賣的,仍要存在買主的手裡直到禧年;到了禧年,地業要出買主的手,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29「人若賣城內的住宅,賣了以後,一年之內可以贖回;在一整年,必有贖回的權柄。30若在一整年之內不贖回,這城內的房屋就定準永歸買主,世世代代為業;在禧年也不得出買主的手。31但房屋在無城牆的村莊裡,要看如鄉下的田地一樣,可以贖回;到了禧年,都要出買主的手。32然而利未人所得為業的城邑,其中的房屋,利未人可以隨時贖回。33若是一個利未人不將所賣的房屋贖回,是在所得為業的城內,到了禧年就要出買主的手,因為利未人城邑的房屋是他們在以色列人中的產業。34只是他們各城郊野之地不可賣,因為是他們永遠的產業。」35「你的弟兄在你那裡若漸漸貧窮,手中缺乏,你就要幫補他,使他與你同住,像外人和寄居的一樣。36不可向他取利,也不可向他多要;只要敬畏你的 神,使你的弟兄與你同住。37你借錢給他,不可向他取利;借糧給他,也不可向他多要。38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曾領你們從埃及地出來,為要把迦南地賜給你們,要作你們的 神。」

這裡有:

I.一條律法,關乎以色列人在迦南地的不動產及其轉讓。#

1.任何土地都不可從它在分地時所歸屬的家族中永遠賣出。所給出的理由是: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第23節)#

(1.)神既對這地有特別的所有權,就要藉這種限制使他們保持對此的意識。善人的產業,因他們已經把自己交給神,並隨之把他們所有的一切都交給神,就以特別方式由他支配;而他對這些產業的支配,必須順服。#

(2.)他們在那地上既是在他面前作客旅和寄居的,並且有他的會幕在他們中間,轉讓他們在那地的份,實際上就是把自己從與神的相交和團契中割離,而那份正是這相交與團契的記號和象徵;為這個緣故,拿伯寧可招致君王的憤怒,也不願讓出他列祖的產業(列王紀上 21:3)#

2.若有人因貧窮所迫,為家人的生計而賣地,然而後來若有能力,便可在禧年以前贖回(第24、26、27節),價銀必須按賣出以來到禧年以前的年數來確定。#

3.若本人不能贖回,他至近的親屬可以贖回(第25節)其贖回者,就是與他相近的人,要來贖回;也可以這樣讀。親屬稱為 Goel,即贖回者(民數記 5:8;路得記 3:9),贖回土地的權利歸他所有。這預表基督,他取了我們的性情,為要成為我們的親屬,成為我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並且,因他是我們所有親屬中唯一能作這事的,贖回的權利就歸他。至於我們所有其他親屬,他們的鞋必須被脫下(路得記 4:6、7);他們不能贖回。但基督能,並且已經贖回我們因罪而喪失並轉讓出去的產業,又把它重新立定在一切藉信心與他聯合的人身上。我們知道這位救贖主活著(約伯記 19:25)。也有人把這親屬的本分解釋為基督徒之間應有的弟兄之愛,促使他們挽回跌倒的人,並用溫柔的靈恢復他們。#

4.若土地在禧年以前沒有贖回,到那時便自然歸還給賣出或抵押的人:到了禧年,地要出去(第28節)。這是神在基督裡向我們所顯白白恩典的一個表徵;藉著這恩典,而不是藉著我們自己的任何代價或功勞,我們得以恢復到神的恩寵中,並有權進入樂園;我們的始祖,以及在他們裡面的我們,曾因悖逆被逐出那裡。#

5.有牆城中的房屋,與鄉間的土地或鄉村房屋之間作了區別。有牆城中的房屋,比鄉間土地更是他們自己勤勞的果實;鄉間土地則是神豐盛恩賜的直接禮物;因此,若有人賣了城中的房屋,他可以在賣後一年之內隨時贖回;否則,這房屋就永遠歸買主確定所有,不再歸還,甚至到禧年也不歸還(第29、30節)作此規定,是為鼓勵外人和歸信者來到他們中間定居。雖他們不能為自己和繼承人在迦南購買土地,卻可以在有牆城中購買房屋;這對那些被認為靠貿易生活的人最為便利。但鄉村房屋只能像土地一樣處置。#

6.又加上一項有利於利未人的條款,作為這些規則的例外。#

(1.)利未人城中的住宅可以隨時贖回;若未贖回,到了禧年也要歸還(第32、33節),因為利未人除了城邑和城郊以外沒有別的產業;神要表明利未人是他特別看顧的對象;並且他們不可貧困,或被暗中擠出他們的產業,這也關乎公眾利益。#

(2.)他們城邑相連的田地(民數記 35:4、5)任何時候都不可賣,因為它們不屬於個別利未人,而屬於作為團體的利未人之城;若轉讓,就虧負了他們的支派;因此,若這些田地中有任何被賣,其交易無效(第34節)。連埃及人也留心保存祭司的土地(創世記 47:22)。而把福音事工的供養置於基督教政府特別保護之下,也同樣有理由。#

II.一條律法,關乎救濟窮人,並溫和對待貧窮債務人;這些比前面的規定更具有普遍和永久的義務。#

1.必須救濟窮人(第35節)。這裡有:#

(1.)假定我們弟兄的貧窮和困苦:你的弟兄若漸漸貧窮;不只是按國族說,作為猶太人的弟兄,也是按本性說,作為人的弟兄,因為下文說,即使他是客旅或寄居的。所有人都當被看為弟兄並按弟兄對待,因為我們同有一位父(瑪拉基書 2:10)雖他貧窮,卻仍是你的弟兄,應當作為弟兄被愛、被承認。貧窮並不破壞這種關係。雖是亞伯拉罕的子孫,他仍可能漸漸貧窮,陷入衰敗。注意,貧窮和衰敗是極大的痛苦,而且十分常見:窮人常與你們同在。#

(2.)吩咐我們的本分:你就要扶助他。以同情扶助,憐憫窮人;以服事扶助,為他們行事;並以供應扶助,按他們的需要和你的能力給他們。#

2.不可欺壓貧窮的債務人:你的弟兄若漸漸貧窮,並有必要向你借錢以維持家人所需,不可向他取利息,無論是銀錢還是糧食(第36、37節)。這條律法到這個程度仍然約束人;但若借錢是為購買土地、經商或其他增益之事,就絕不能認為它仍有約束力;因為在那些情況下,出借人與借款人分享利潤是合理的。這裡的律法顯然旨在救濟窮人;對他們來說,白白借給他們有時與施捨一樣是一種極大的慈善。請注意這裡用來反對勒索的理由。#

(1.)神庇護窮人:“要敬畏你的神,他必因一切加在窮人身上的傷害與你算賬;你不怕他們,卻要怕他。”#

(2.)要救濟窮人,使他們可以與你同住而得生,並在某種方式上可以對你有用。富人不能沒有窮人的手,正如窮人不能沒有富人的錢袋一樣。#

(3.)用來加強這條誡命的理由,也正是所有十誡開頭所用的理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曾領你們從埃及地出來(第38節)。注意,蒙了憐憫的人,理當施行憐憫。若神曾恩待我們,我們就不應嚴厲對待我們的弟兄。#

禁止欺壓弟兄(主前1490年)

利未記 25:39–55和合本(神版)
39「你的弟兄若在你那裡漸漸窮乏,將自己賣給你,不可叫他像奴僕服事你。40他要在你那裡像僱工人和寄居的一樣,要服事你直到禧年。41到了禧年,他和他兒女要離開你,一同出去歸回本家,到他祖宗的地業那裡去。42因為他們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不可賣為奴僕。43不可嚴嚴地轄管他,只要敬畏你的 神。44至於你的奴僕、婢女,可以從你四圍的國中買。45並且那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和他們的家屬,在你們地上所生的,你們也可以從其中買人;他們要作你們的產業。46你們要將他們遺留給你們的子孫為產業,要永遠從他們中間揀出奴僕;只是你們的弟兄以色列人,你們不可嚴嚴地轄管。47「住在你那裡的外人,或是寄居的,若漸漸富足,你的弟兄卻漸漸窮乏,將自己賣給那外人,或是寄居的,或是外人的宗族,48賣了以後,可以將他贖回。無論是他的弟兄,49或伯叔、伯叔的兒子,本家的近支,都可以贖他。他自己若漸漸富足,也可以自贖。50他要和買主計算,從賣自己的那年起,算到禧年;所賣的價值照著年數多少,好像工人每年的工價。51若缺少的年數多,就要按著年數從買價中償還他的贖價。52若到禧年只缺少幾年,就要按著年數和買主計算,償還他的贖價。53他和買主同住,要像每年僱的工人,買主不可嚴嚴地轄管他。54他若不這樣被贖,到了禧年,要和他的兒女一同出去。55因為以色列人都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

這裡有關於服役的律例,旨在保存猶太民族作為自由之民的尊榮;他們是被神聖能力從為奴之家救出,進入神兒子,就是他長子的榮耀自由之中。如今這律例是:

I.本地以色列人決不可被永遠作奴隸。如果他因債務,或因罪行,被審判之家賣了,他只當服役六年,第七年便出去;這是所定的(出埃及記 21:2)。但如果他因極度貧窮而賣了自己,全然沒有留下什麼可以維持生命,並且他是把自己賣給本國的人,在這種情形下,這裡規定:#

1.他不可作奴僕服役(第39節),也不可按奴隸的賣法被賣(第42節);就是說,“不可看作買他的主人對他有如對戰俘那樣絕對的產業權,可以隨意使用、出售、遺贈,像人的牲畜一樣;不,他要像僱工一樣服事你,主人只有使用他的權利,卻沒有專制轄制他的權力。”理由是:他們是我的僕人(第42節)。神不使他的僕人成為奴隸,所以他們的弟兄也不可如此。神已把他們從埃及救贖出來,所以他們決不可被當作奴隸出售。使徒把這事屬靈地應用(哥林多前書 7:23):你們是重價買來的,不要作人的僕人,意思是,“不要作人的私慾的僕人,不,也不要作自己私慾的僕人”;因為既已成為神的僕人,我們就不可讓罪在我們必死的身體中作王(羅馬書 6:12、22)#

2.他服役期間,不可受嚴厲轄制,像以色列人在埃及那樣(第43節)他的工作和他所受的待遇,都必須適合亞伯拉罕之子的身份。主人至今仍被要求把公義和公平給僕人(歌羅西書 4:1)。他們可以被使用,卻不可被虐待。那些總是對僕人威嚇、作威作福,譏諷他們、踐踏他們,在索取工作和施加責備上不合情理,並用強硬的手段轄制他們的主人,忘了他們的主人在天上;當他興起時,他們要怎樣行呢?正如聖潔的約伯自己推論的(約伯記 31:13、14)#

3.到禧年他要自由出去,他和他的兒女都要出去,並要歸回自己的家族(第41節)這預表我們藉著神在基督裡的恩典,從罪和撒但的服役中得蒙救贖;他的真理使我們自由(約翰福音 7:32)。猶太作家說,在禧年號筒吹響前十日,那些要因此得釋放的僕人,以設筵、頭戴花冠來表達他們極大的喜樂;所以這被稱為歡呼的聲音(詩篇 89:15)。我們也當這樣因我們借基督所得的自由而歡喜。#

II.他們可以從四圍的外邦民族,或從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那裡購買奴隸(那些要被滅絕的七族除外);並可以主張對他們的支配權,把他們作為產業傳給自己的家族,因為禧年不給他們釋放(第44、46節)。照樣,在我們的英國殖民地中,只有黑人被用作奴隸;這對基督教的名譽有多少益處,我不願說。如今,#

1.他們對從鄰近民族買來的奴隸所擁有的這種權柄,是依循雅各的祝福,創世記 27:29:願多民服事你。#

2.這預表外邦人被帶進來服事基督和他的教會。你求我,我就將外邦賜給你為產業(詩篇 2:8)。並且有應許說(以賽亞書 61:5):外人必起來牧放你們的羊群,外邦人的兒子必作你們修理葡萄園的(參見啟示錄 2:26、27);正直人到早晨必管轄他們(詩篇 49:14)#

3.這暗示,除了真正的以色列人,以及因信作亞伯拉罕兒女的人以外,沒有人能得福音禧年的益處;至於那些仍然像外邦人一樣的人,他們仍作奴隸。看這事怎樣轉而臨到不信的猶太人自己(加拉太書 4:25),在那裡,耶路撒冷既棄絕了基督,就被說成和她的兒女同為奴。這裡只讓我再補充一點:雖然他們沒有被禁止嚴厲轄制自己的奴隸,然而猶太博士們說:“憐憫的本性和智慧的道路,是人應當有憐恤,不使自己任何僕人的軛沉重。”#

III.如果一個以色列人把自己賣給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富有歸信者作僕人,就當謹慎使他享有如同把自己賣給以色列人一樣的益處,並且在某些方面更大。#

1.他不可像奴隸一樣服役,而要像僱工一樣,也不可受嚴厲轄制(第53節),在你眼前;這暗示猶太官長應當特別留意他,並且如果他受虐待,就當審理此事,救濟他的冤屈,即使那受害的僕人自己沒有申訴。他也要在禧年得自由出去(第54節)。雖然外人的兒子可以永遠服事他們,以色列的兒子卻不可永遠服事外人;然而這裡的僕人既因自己的行為和契約使自己成了奴僕,就不可在第七年的釋放年出去,而只在禧年出去。#

2.他還應有這進一步的益處,就是可以在禧年以前再次被贖回(第48、49節)把自己賣給以色列人的人,如果他後來有能力,可以贖回自己,但他的親屬沒有贖回他的權利。猶太人說:“但若有人把自己賣給外人,他的親屬就被催促去贖回他;若他們不這樣做,就適宜用公款贖回他,”我們發現這事曾被行出來(尼希米記 5:8)他贖價的計算,要照著禧年的前景(第50–52節),如同贖回土地一樣(第15、16節)。學識淵博的帕特里克主教引用一位猶太拉比對那項規定(第48節)所作的福音性解釋:他的一個弟兄要贖回他。那拉比說:“這位救贖者就是彌賽亞,大衛的子孫。”他們期望這位彌賽亞作他們的救贖者,把他們從被擄中救出,並使他們再歸回自己的地;但我們歡迎他為那要來到錫安、並要使不敬虔從雅各中轉離的救贖者,因為他要將自己的百姓從他們的罪中拯救出來;在這個意義上,曾有一些人在耶路撒冷等候救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