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利未記 18
利未記:章節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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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戒拜偶像的習俗(主前1490年)
1耶和華對摩西說: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3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裡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裡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4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5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我是耶和華。
在各種禮儀制度之後,神在這裡重新轉向加強道德訓誡的約束。前者作為預表,對我們仍有用處;後者作為律法,仍有約束力。我們在這裡看見,
1.這些律法被頒佈所憑的神聖權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第1、4、30節),又說我是耶和華(第5、6、21節)。“耶和華,有權治理萬有;你們的神,有特別的權利治理你們。”耶和華是存在之源,因此也是權能之源;我們屬於他,受約束要事奉他,他也能懲罰一切悖逆。“你們的神,就是你們已經同意歸屬的那一位,你們在他裡面得福,向他負有可想像的最高義務,並且要向他交賬。”#
2.一項嚴厲的警戒,叫他們謹防保留埃及偶像崇拜的殘餘;他們曾住在那裡;也謹防沾染迦南偶像崇拜的毒氣;他們現在正要到那裡去(第3節)。如今神藉摩西教導他們他的條例,其中有 aliquid dediscendum:有些事必須忘掉,是他們在以偶像崇拜聞名的埃及,從幼時便吸入的:你們不可照埃及地的行為去做。若他們對那為奴之家仍保留這樣的眷戀,以至在敬拜上受其習俗支配,這本身就是最大的荒謬;對於那樣奇妙而恩慈地拯救他們的神,也是最大的忘恩負義。不但如此,他們彷彿被一種逆反的靈支配,即使在領受了神這些條例之後,仍會有危險去接納迦南人的邪惡習俗,並在承受他們土地的同時承受他們的惡習。這裡警戒他們要防備這種危險:你們不可照他們的條例行。習俗是如此專橫,以至他們的作法被稱為條例,並且竟成為神條例的競爭者;而自稱屬神的百姓也有危險從它們領受律法。#
3.對他們發出嚴肅的吩咐,要謹守神的典章、律例和條例(第4、5節)。大衛在第119篇詩篇中許多關於神律法的禱告和宣告,似乎都是指向這項吩咐,以及許多類似的吩咐。請在這裡觀察:#
(1)我們順服的大準則:神的律例和典章。我們必須謹守這些,好按此而行。我們必須把它們存在我們的書中,握在我們的手中,使我們可以在我們的心裡和生活中實踐它們。要記念神的誡命而遵行(詩篇 103:18)。我們必須守在其中,作為我們行走的道路;持守它們,作為我們作工的準則;珍守它們,作為我們的寶藏,作為我們眼中的瞳人,以最大的謹慎和重視來守護。#
(2)我們順服的大益處: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也就是說,“他在今生和來世都必蒙福。”我們有理由感謝神,#
[1.]這仍作為應許有效,並且對條件有極為恩慈的解釋。若我們以誠實的心謹守神的誡命,雖未達到無罪的完全,我們仍會發現本分之路就是安慰之路,並且將成為通往幸福之路。敬虔有生命的應許(提摩太前書 4:8)。智慧曾說,要守我的誡命,便得存活;若我們靠聖靈治死身體的行為(這些行為對於我們,正如埃及的習俗對於以色列一樣),我們就必活著。#
[2.]這並非以約的性質如此有效,以至最小的過犯就要永遠把我們排除在這生命之外。使徒兩次引用這句話,作為與福音所啟示之信相對的說法。這是對出於律法之義的描述:行這些事的人必因它們活著 en autois:在它們裡面(羅馬書 10:5),並被用來證明律法不是出於信(加拉太書 3:12)。福音所帶來的改變在最後一個詞上:行這些事的人仍必活著,但不是活在它們裡面;因為律法不能賜生命,因我們不能完全遵守它;它因肉體而軟弱,並非本身軟弱;但如今行這些事的人必靠神兒子的信而活。他的生命要歸功於基督的恩典,而不是自己行為的功勞(見加拉太書 3:21、22);義人必活著,但他們要因信而活,憑著與基督聯合的功效而活;基督就是他們的生命。#
亂倫的界定與禁止;反對娶近親為妻(主前1490年)
6「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7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她是你的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8不可露你繼母的下體;這本是你父親的下體。9你的姊妹,不拘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無論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們的下體。10不可露你孫女或是外孫女的下體,露了她們的下體就是露了自己的下體。11你繼母從你父親生的女兒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體。12不可露你姑母的下體;她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13不可露你姨母的下體;她是你母親的骨肉之親。14不可親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15不可露你兒婦的下體;她是你兒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體。16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17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又露她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她孫女或是外孫女,露她們的下體;她們是骨肉之親,這本是大惡。18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作對頭,露她的下體。
這些律法關係到第七條誡命;毫無疑問,在福音之下它們對我們仍有約束力,因為它們合乎自然本身的光照和律法。其中一條,就是人收了他父親的妻子,使徒說這罪在外邦人中也未曾聽見(哥林多前書 5:1)。雖然這裡所禁止的某些亂倫曾被異教徒中的某些個別人實行過,但它們仍被否認並憎惡;除非是在那些已經變得野蠻、完全被交付給可恥情慾的民族中。請觀察:
I.關於這裡所指明的親屬,所禁止的是親近他們,露他們的下體(第6節)。#
1.這主要意在禁止與這些親屬中的任何一位結婚。婚姻是神聖的制度;它與安息日同為最古老的制度,與人在地上同立;它的設立是為人類生活的安慰,也是為人類按體面而尊貴的方式繁衍,合乎人性尊嚴高於獸性的身份。婚姻在眾人中都是尊貴的,而這些律法是為維護它的尊貴。神的制度必須服從神的規則和限制,這是必要的;尤其因為婚姻關係到一件事,在其中人敗壞的本性和在任何別的事上一樣,容易在慾望中任性衝動,不耐約束。然而,這些禁令除了是由無可爭辯的權柄所制定之外,本身也是極為合理而公平的。#
(1)藉著婚姻,二人成為一體;因此,那些此前在某種意義上因本性已經是一體的人,若再藉制度成為一體,就是最大的荒謬;因為這制度原是為聯合那些此前沒有聯合的人。#
(2)婚姻使丈夫和妻子之間有一種平等。“她豈不是從你肋旁取出的伴侶嗎?”所以,若此前有上下之分的人彼此通婚(這裡列出的多數情況正是如此),自然的秩序就會被一個成文制度取消,這是絕不可允許的。主人與僕人、高貴者與卑賤者之間的不平等,是建立在同意和習俗之上;若這種不平等被婚姻的平等所取消,並沒有什麼損害。但是父母與兒女、叔伯舅與侄女外甥女、姑姨與侄子外甥之間的不平等,無論是因血緣還是因婚姻,都是建立在自然之上,因此是永久的;若被婚姻的平等所取消,就不能不造成混亂,因為婚姻的制度雖然古老,卻在自然秩序之後。#
(3)同等親屬中,除了全血緣或半血緣的兄弟姐妹,或因婚姻而成的兄弟姐妹之外,並沒有別的被禁止;在這一點上不像前述那樣有同樣的自然荒謬,因為亞當的兒子們必然娶自己的姐妹為妻。但這必須由成文律法定為不法而可憎,這是必要的,為要防止那些在年少之日被認為同住一家的親屬之間發生有罪的親暱;他們若通婚,也會破壞婚姻的一項目的,就是擴大友誼和利益。若每個人都娶自己的姐妹為妻(如果這是合法的,他們世世代代很容易這樣做),每個家庭就會成為一個自成的世界,而我們彼此為肢體這一點就會被忘記。可以確定的是,這事向來被較為清醒的異教徒看作最可恥、最可憎之事;那些沒有這律法的人,在這事上也是自己的律法。利用婚姻的制度來庇護亂倫的結合,非但不能使它們稱義,或減輕它們的罪責,反而增加了褻瀆神制度的罪責,並把那為最高貴目的而設立的制度,賣給最卑劣的目的。然而,#
2.與這些親屬中的任何一位在婚姻之外行汙穢之事,無疑同樣在這裡被禁止,並且其用意不亞於前者;此外,一切淫蕩的舉止、輕佻的調情,以及凡有這惡之形跡的事,也都被禁止。親屬之間必須彼此相愛,並且可以彼此自由而親密地交往,但這一切必須全然純潔;越是不被他人懷疑有惡,當事人自己就越應謹慎,免得撒但趁機勝過他們;因為他是極其詭詐的仇敵,尋找一切機會攻擊我們。#
II.所禁止的親屬關係,大多數都已明白說明;並且一般給出一條規則:凡一個人自己的某種親屬關係使他受約束不可娶,同樣關係的妻方親屬他也被禁止娶,因為二人是一體。禁止娶兄弟妻子的那條律法(第16節),在猶太制度中有一個特殊例外:如果人死了沒有子嗣,他的兄弟或至近的親屬應娶寡婦,為死者立後(申命記 25:5),這是由於只在那一共同體中成立的理由;因此,如今那些理由既已止息,例外也就止息,而律法仍有效,就是人無論如何都不可娶兄弟的寡婦。那一條(第18節)禁止人娶妻子的姐妹,假定當時對多妻有某種默許,正如當時另一些律法也是如此(出埃及記 21:10;申命記 21:15),但它禁止人娶兩姐妹,像雅各所做的那樣;因為在那些此前平等的人之間,比在沒有如此近親關係的妻子之間,更容易產生更大的猜忌和敵意。若妻子的姐妹被收為妾,或次妻,在她一生中,或只要她還活著,就沒有什麼比這更令她愁煩的了。#
反對不義的律法(主前1490年)
19「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露她的下體,與她親近。20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玷汙自己。21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也不可褻瀆你 神的名。我是耶和華。22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23不可與獸淫合,玷汙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它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24「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汙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汙了自己;25連地也玷汙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26故此,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這一切可憎惡的事,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都不可行,(27在你們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這一切可憎惡的事,地就玷汙了,)28免得你們玷汙那地的時候,地就把你們吐出,像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29無論什麼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從民中剪除。30所以,你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們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就是在你們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汙了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
這裡有,
I.一條律法,為保存婚床的尊貴,使它不可在不合宜的時候被使用(第19節),也不可被淫夫侵犯(第20節)。#
II.一條律法,反對那最反乎自然的偶像崇拜,就是使他們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第21節)。摩洛(有人這樣認為)是他們藉以並在其中敬拜太陽的偶像,太陽乃世界的大火;因此,在敬拜它時,他們使自己的兒女成為獻給這偶像的祭物,在它面前把他們燒死,或使他們成為獻身者,使他們從兩堆火之間經過,按有人所想,或被拋過一堆火,以尊榮這位虛假的神明;他們以為,只要把自己的一個兒女以這種方式獻給摩洛,就會為其餘所有兒女取得好運。拜偶像的人竟這樣把自己的兒女獻給假神;那麼,我們還會以為什麼東西太寶貴,以至不能奉獻給真神,或不能為真神而捨棄嗎?請看以色列這罪(他們後來雖有這律法仍犯了)因他們和他們的兒女與神的關係而被怎樣加重(以西結書 16:20),你將你為我所生的兒女獻為祭物。因此這裡稱之為褻瀆他們神的名;因為這看起來好像他們認為自己對摩洛所負的義務比對耶和華更大;因為他們只把牲畜獻給耶和華,卻把兒女獻給摩洛。#
III.一條律法,反對反乎自然的情慾,即雞姦和獸交,這些罪若沒有可想像的最大憎惡,就連提也不可提,想也不可想(第22、23節)。別的罪使人與獸同等,但這些罪使人沉淪到遠低於獸的地步。竟曾有制定這些律法的必要;並且這些律法公佈之後,竟仍曾被人違犯;這是人性永久的羞辱和醜聞。而人被交付給這些可恥的情慾,常常是他們偶像崇拜的懲罰;使徒也是這樣表明的(羅馬書 1:24)。#
IV.反對這些以及類似可憎邪惡的論據。那位擁有無可爭辯之權利命令我們的主,仍因他願意按人待我們,並以人的繩索牽引我們,就屈尊與我們講理。#
1.罪人因這些可憎之事玷汙自己:在這一切事上,你們不可玷汙自己(第24節)。一切罪都會玷汙良心,但這些罪本身有一種特別的醜惡。我們的天父出於對我們的仁慈,要求我們保守自己潔淨,不在汙泥中打滾。#
2.行這些事的人必被剪除(第29節)。這是公正的;因為若有人毀壞神的殿,神必要毀壞那人(哥林多前書 3:17)。屬肉體的情慾與靈魂爭戰,若沒有神的憐憫和恩典攔阻,必定成為靈魂的毀滅。#
3.地被玷汙(第25節)。若這樣的邪惡被實行並被縱容,那地就因此不配有神的帳幕在其中;純潔聖潔的神也必從其中收回他恩惠同在的標記。這地對於居民也變得不健康,他們因此被罪感染,並暴露在災禍之下;它對於其中所有善人也實在令人厭惡、可憎,正如所多瑪的邪惡使義人羅得的心靈憂傷。#
4.這些乃是先前居民的可憎之事(第24、27節)。因此這些律法必須制定,正如我們進入疫區時,需要解毒劑和預防藥一樣。因此他們不應實行任何這樣的事,因為曾實行這些事的列國如今正伏在神的咒詛之下,不久就要倒在以色列的刀下。他們必不能不感覺到,那些在這汙泥中打滾的人已經使自己何等可憎,並且在所有善人的鼻中何等發臭;那麼,一個像以色列這樣被分別為聖、被賜尊榮的百姓,豈可使自己如此卑賤呢?當我們觀察罪在別人身上顯得何等醜惡時,我們應當用這點作為勸戒自己的論據,以最大的謹慎小心保持自己的純潔。#
5.因這些和類似的罪,迦南人要被毀滅;這些罪填滿了亞摩利人罪孽的尺度(創世記 15:16),並招致那麼多人口眾多之國度的毀滅;以色列人如今不久不僅要觀看這毀滅,也要成為執行這毀滅的工具: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第25節)。注意,神可畏的審判臨到那些大膽褻瀆和無神的人,乃是要作為警戒,提醒那些承認宗教的人謹防一切哪怕最輕微具有褻瀆或無神之形跡、或傾向於此的事。甚至迦南人的滅亡,也是對以色列人的勸誡,叫他們不要像他們那樣行。不但如此,為顯明被這些可憎之事激怒的不只是造物主,受重壓的也是受造界,經文又加上(第25節):地也吐出其中的居民。他們所行走的地彷彿在他們腳下嘆息,厭惡他們;直到把這些耶和華的仇敵從自己裡面排出去,才覺得舒暢(以賽亞書 1:24)。這說明罪極其令人作嘔;犯罪的人固然如喝水一樣喝下罪孽,但受造界無害的部分卻甚至為之作嘔,並起來反對它。許多房屋、許多城鎮,也彷彿以憎惡把邪惡的居民吐出去(啟示錄 3:16)。因此神說,你們要謹慎,免得地也把你們吐出去(第28節)。那地已被保證賜給他們,並傳給他們,然而他們必須預期,若他們把迦南人的惡習變為自己的惡習,那麼他們連同迦南人的土地,也要遭遇同樣的命運。注意,邪惡的以色列人在神面前與邪惡的迦南人一樣可憎,並且更可憎,也會同樣快地被吐出去,甚至更快。使徒也把這裡給以色列人的這種警戒給了外邦歸信者,指著那些被棄絕的猶太人說的;外邦人取代了他們的位置(羅馬書 11:19,等等);他們必須謹慎,免得照著同樣不信的樣式跌倒(希伯來書 4:11)。把這更普遍地應用;思想罪已經使多少人毀滅,就當使我們有效地懼怕一切犯罪的道路。把信心的耳朵貼近無底坑的門,聽那些被定罪罪人的悲慘尖叫和呼喊;他們被地吐出,被地獄吞下,發現自己已經敗壞,因罪永遠敗壞;你就當戰兢,免得這最終也成為你的份。神的警告和審判應當使我們因懼怕而遠離罪。#
V.本章以一種有主權能力的解毒劑來抵禦這種感染作結:所以你們要謹守我的條例,免得你們行這些可憎習俗中的任何一件(第30節)。這就是所規定的療法。注意,#
1.有罪的習俗就是可憎的習俗;它們普遍而時髦,並不能使它們絲毫不那麼可憎,我們也不應因此少憎惡它們,反而應當更加憎惡;因為它們越成為習俗,就越危險。#
2.接納並容許任何一個有罪的習俗,都有有害的後果;因為一個會為許多個開路,Uno absurdo dato, mille sequuntur:只要承認一個荒謬,你就招來一千個。罪的道路是下坡路。#
3.緊密而恆常地持守神的條例,是防止被粗重罪惡感染的最有效保障。我們越多嚐到聖潔條例的甘甜,越多感受其能力,就越少傾向於罪人可憎習俗中那些被禁止的快樂。唯有神的恩典能保守我們,而這恩典只應在使用蒙恩之道時才可期待。神也從不任憑任何人隨從自己心中的私慾,除非他們先離棄了他和他的制度。#
這裡有,
I.一條總括的律法,禁止一切效法異教徒敗壞的習俗(第1–5節)。#
II.若干具體律法,#
1.禁止亂倫(第6–18節)。#
2.禁止獸性的情慾和野蠻的偶像崇拜(第19–23節)。#
III.從迦南人的滅亡來加強這些律法的約束力(第24–30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