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利未記 6
利未記:章節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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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愆祭的律法(主前1490年)
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2「若有人犯罪,干犯耶和華,在鄰舍交付他的物上,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詭詐,或是搶奪人的財物,或是欺壓鄰舍,3或是在撿了遺失的物上行了詭詐,說謊起誓,在這一切的事上犯了什麼罪;4他既犯了罪,有了過犯,就要歸還他所搶奪的,或是因欺壓所得的,或是人交付他的,或是人遺失他所撿的物,5或是他因什麼物起了假誓,就要如數歸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要交還本主。6也要照你所估定的價,把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給祭司為贖愆祭。7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他無論行了什麼事,使他有了罪,都必蒙赦免。」
這是贖愆祭律法的後一部分:前一部分涉及聖物方面的過犯,我們在前一章末尾已經見過;這一部分涉及普通事物中的過犯。請在此觀察,
I.所設想的過犯(第2、3節)。雖然所有事例都關係到我們的鄰舍,卻被稱為干犯耶和華的過犯,因為傷害雖是直接加於鄰舍,卻由此冒犯了他的創造主和我們的主。說弟兄壞話的人,被說成是說律法的壞話,因而也是說設律法者的壞話(雅各書 4:11)。受傷害的人即使再卑微、可鄙,並且在各方面都低於我們,這傷害仍然反映到那位神身上;他已把愛鄰舍的命令置於愛他自己的命令之後,列為第二。所指定的過犯是:#
1.否認託付:若人在交付他看守的物上,或更嚴重地,在借給他使用的物上,向鄰舍說謊。若我們把只是借來的、留在我們保管之下的、或託付我們照管的東西聲稱為自己的,這就是干犯耶和華;他為了人類社會的益處,願意財產權和誠實得以維護。#
2.欺詐合夥人:若人在同夥之事上說謊,在自己只有共同權益的事物上聲稱有獨佔權益。#
3.否認明顯的錯誤:若人在用強暴奪去之物上竟厚顏說謊,而這種事通常不能隱藏。#
4.在交易中欺騙,或如有些人所想,是藉著誣告;若人詭詐地壓迫鄰舍,如有人這樣讀,或是扣留所欠的,或是勒索不該得的。#
5.扣留所撿之物,並否認它(第3節);若人撿到遺失之物,不可立刻稱它為自己的,而要努力尋出物主,必須歸還給他;這就是照我們願意人怎樣待我們而待人:但那在這事上說謊、謊稱自己對此一無所知的人,尤其若以假誓支持這謊言,就是干犯耶和華;他對一切所說的話都是見證者,但在誓言中他是被呼求的一方,當他被請來為謊言作見證時,便受到極大的冒犯。#
II.所指定的贖愆祭。#
1.在獻贖愆祭的日子,他必須向他的弟兄賠償。若你的弟兄對你有所不滿,這事必須先行完成:因為他犯罪並且有罪(第4、5節),也就是說,他被自己的良心定為有罪,並因之感到懊悔;既看見自己在神面前有罪,就讓他忠實地歸還他借欺詐或壓迫所得的一切,並加上五分之一,以補償物主在其間所受的損失和麻煩;讓他同時清償債務和賠償損害。注意,哪裡行了錯事,哪裡就必須作出歸還;直到我們盡力歸還,或受害者接受等值補償之前,我們不能享有罪得赦免的安慰;因為保留不義所得就是承認取得之事,而兩者合在一起不過是一項持續的不義行為。悔改就是撤銷我們所行的錯事;不論我們聲稱什麼,直到我們歸還由此所得的,如撒該所行(路加福音 19:8),併為所行的錯事作出賠償,才可說我們這樣做了。#
2.然後他必須來獻他的禮物,必須把贖愆祭帶到他所冒犯的耶和華面前;祭司必須為他贖罪(第6、7節)。這贖愆祭本身不能為罪作出賠償,也不能使神與罪人和好;但它表明我們的主耶穌將要成就的贖罪,那時他要使自己的魂成為贖罪祭,即贖愆祭;這裡所用的是同一個詞(以賽亞書 53:10)。這裡所提的過犯,至今仍是干犯基督律法的過犯;基督的律法一如自然律或摩西律法,從來一樣堅持公義和誠實。如今我們雖可不借贖愆祭而得赦免,卻不可沒有真正的悔改、歸還、改正,以及對基督之義的謙卑信心;若有人因如今不必為這些罪付出贖愆祭的費用,就更大膽地犯這些罪,他們便是把神的恩典變為放縱,並因此使自己速速滅亡。主是這一切事的報應者(帖撒羅尼迦前書 4:6)。#
燔祭的律法(主前1490年)
8耶和華曉諭摩西說:9「你要吩咐亞倫和他的子孫說,燔祭的條例乃是這樣:燔祭要放在壇的柴上,從晚上到天亮,壇上的火要常常燒著。10祭司要穿上細麻布衣服,又要把細麻布褲子穿在身上,把壇上所燒的燔祭灰收起來,倒在壇的旁邊;11隨後要脫去這衣服,穿上別的衣服,把灰拿到營外潔淨之處。12壇上的火要在其上常常燒著,不可熄滅。祭司要每日早晨在上面燒柴,並要把燔祭擺在壇上,在其上燒平安祭牲的脂油。13在壇上必有常常燒著的火,不可熄滅。」
到此為止,我們已有摩西受指示要給百姓關於祭物的教訓;但這裡開始是他要給祭司的教訓;他必須吩咐亞倫和他的兒子們(第9節)。祭司是在神家中的治理者,但這些治理者也必須受治理;那些有權吩咐別人的人,自己也必須受吩咐。願傳道人記得,給亞倫和他兒子們的不僅有委任,也有命令;他們必須服在這些命令之下。
在這些經文中,我們有燔祭的律法,就其特別屬於祭司照管的方面而言。這裡主要指每日早晚為全會眾所獻的一隻羊羔之祭。
I.祭司必須照管燔祭的灰,使它們被合宜地處理(第10、11節)。他必須每日早晨把壇上的灰清理出來,放在壇的東邊,即離聖所最遠的一邊;他必須穿著細麻布衣服做這事,這是他在壇前辦理任何事奉時一向所穿的衣服;然後他必須換衣,穿上別的衣服,或是他平常所穿的衣服,或(如有些人所想)是較不尊貴的其他祭司衣服,並把灰帶到營外潔淨之處。現在,#
1.神願意這樣做,是為著尊重他的壇和其上所焚燒的祭物。甚至祭物的灰也必須保存,以見證神對它的重視;他借燔祭得尊榮,因此燔祭也這樣受尊重。有些人認為,對祭灰所加的這種照管,預表我們救主的埋葬;他的死身(即他祭物的灰)被小心安放在園中一個新墳墓裡,那是一個潔淨之處。祭壇也必須儘可能保持潔淨;其上的火會燒得更好,並且在家中有潔淨的爐邊也是合宜的。#
2.神願意祭司自己保持它如此潔淨,為要教導他們和我們,為了神和他壇的尊榮,要屈身做最卑微的服事。祭司自己不僅必須點火,也必須清理爐臺,把灰帶出去。神的僕人除了罪以外,不應認為有什麼在他們以下。#
II.祭司必須照管壇上的火,使它常常燒著。這裡對此多有強調(第9、12節),並賜下這明文律法:火要常常在壇上燒著,永不可熄滅(第13節)。我們可以設想,沒有一天沒有某些額外的祭物,這些祭物總是在早晨和晚上的羊羔之間獻上;因此從早到晚,壇上的火自然得以維持。但要保守它整夜直到早晨(第9節),就需要一些照管。善於治家的,從不讓廚房的火熄滅;所以神願意這樣顯示他善於管理自己的家。壇上的第一把火來自天上(第9章第24節),因此,藉著不斷供應柴火,使那火常常維持,他們世世代代的一切祭物都可說是被那從天上來的火焚燒,以此作為神悅納的記號。若他們因疏忽而使它熄滅,就不能指望它再這樣被點燃。因此猶太人告訴我們,壇上的火直到被擄到巴比倫之前從未熄滅。以賽亞書 31:9 提到這事,那裡說神在錫安有火,在耶路撒冷有爐。借這律法,我們受教導,要在心中保持對一切敬虔與奉獻之舉的恆常傾向,對屬神之事有習慣性的愛慕,以致隨時預備好行各樣善言善工。我們不僅不可消滅聖靈,也必須挑旺我們裡面的恩賜。雖然我們並非時時獻祭,卻必須使聖潔之愛的火常常燒著;如此我們也必須常常禱告。#
素祭的律法(主前1490年)
14「素祭的條例乃是這樣:亞倫的子孫要在壇前把這祭獻在耶和華面前。15祭司要從其中—就是從素祭的細麵中—取出自己的一把,又要取些油和素祭上所有的乳香,燒在壇上,奉給耶和華為馨香素祭的紀念。16所剩下的,亞倫和他子孫要吃,必在聖處不帶酵而吃,要在會幕的院子裡吃。17烤的時候不可攙酵。這是從所獻給我的火祭中賜給他們的分,是至聖的,和贖罪祭並贖愆祭一樣。18凡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亞倫子孫中的男丁都要吃這一分,直到萬代,作他們永得的分。摸這些祭物的,都要成為聖。」19耶和華曉諭摩西說:20「當亞倫受膏的日子,他和他子孫所要獻給耶和華的供物,就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常獻的素祭:早晨一半,晚上一半。21要在鐵鏊上用油調和做成,調勻了,你就拿進來;烤好了分成塊子,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素祭。22亞倫的子孫中,接續他為受膏的祭司,要把這素祭獻上,要全燒給耶和華。這是永遠的定例。23祭司的素祭都要燒了,卻不可吃。」
素祭或是百姓所獻的,或是祭司在承接聖職時所獻的。現在,
I.至於普通的素祭,#
1.只有其中一把要燒在壇上;其餘一切都準給祭司作食物。燔祭的律法使祭司承擔大量照管和工作,卻給他們很少收益;因為肉全然焚燒,祭司除了皮以外一無所得。但為補償他們,素祭的大部分歸他們自己。把其中一把燒在壇上(第15節)的命令,在先前已有規定(第2章第2、9節)。這裡把剩餘部分交給祭司,就是神家中的僕人:我已把它賜給他們,作為我供物中他們的份(第17節)。注意,#
(1)神的旨意是,他的傳道人應當得到合宜食物的充分供應;若所給他們的是以單純的眼目而行,他便接納為獻給自己。#
(2)所有基督徒既是屬靈的祭司,自己也在他們所獻的屬靈祭物中有分。得益的不是神;與祭司所得的份相比,燒在壇上的那一把不值一提;我們自己才是借宗教事奉得益的人。讓神得著一切乳香,而祭司便得著細麵和油;我們把讚美和榮耀歸給神的,自己也可以從中取得安慰和益處。#
2.關於吃它的律法是:#
(1)必須吃無酵的(第16節)。獻給神的不可有酵,祭司所得的必須與祭壇所得的一樣,不可別樣。我們也必須這樣用誠實真實的無酵餅守耶和華的節期。#
(2)必須在會幕的院子裡吃(這裡稱為聖處),即在院旁為此預備的某個房間裡。把其中任何部分帶出院外,是極大的罪。吃這祭物本身就是聖禮,他們要藉此尊榮神,因此必須以敬虔的方式、帶著聖潔的敬畏來行;而把它限定在聖處,便保守了這種敬畏。#
(3)只有男子可以吃(第18節)。較不聖的物,如初熟之物、十分之一,以及平安祭的腿和胸,祭司的女兒們可以吃,因為它們可以帶出院外;但這是至聖之物,既只能在會幕中吃,便只有亞倫的兒子們可以吃。#
(4)只有潔淨的祭司可以吃:凡摸這些祭物的,都要成為聖(第18節)。聖物是給聖潔之人的。有人讀作,凡摸它的物都要成為聖:他們吃這些聖物的桌上一切器具,必須只分別為此用途,之後絕不可再作普通之用。#
II.至於承接聖職的素祭,就是為祭司自己所獻的,必須全然焚燒,任何部分都不可吃(第23節)。它在這裡作為前述律法的例外出現。看來關於就職素祭的這條律法,並不只是要求大祭司獻上它,並且只在他受膏的那一日獻上,因而他的繼任者也在他們受膏之日如此;猶太著述者卻說,按這條律法,每一位祭司在他初次進入職分的日子,都有義務獻這素祭;大祭司從受膏之日起,一生每日都有義務獻它;並且它要在伴隨早晚祭的素祭之外獻上,因為這裡稱它為常獻的素祭(第20節)。約瑟夫說:“大祭司每日兩次自費獻祭,這就是他的祭。”注意,那些神在尊榮和權柄上提升超過別人的人,應當思想神向他們所期望的,比向別人所期望的更多,並應留意他所暗示要為他而行的每一項事奉。祭司的素祭要烤成,彷彿是要吃的;然而它必須全然焚燒。雖然供職的祭司服事百姓應當得到報酬,但他服事大祭司卻沒有理由得到報酬;大祭司是祭司家族之父,因此任何祭司都應當樂意無償服事他。祭司吃祭司的供物也不合宜;因為百姓的罪預表性地轉移到祭司身上,這由他們吃百姓的供物來表示(何西阿書 4:8);照樣,祭司的罪也必須預表性地轉移到祭壇上,因此祭壇必須吃盡他們一切的供物。若我們必須擔當自己的罪孽,無論傳道人還是百姓,我們就都敗壞無望;若神沒有把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放在他的愛子身上,我們也不能有任何安慰或盼望;而他既是祭司,也是祭壇。#
贖罪祭的律法(主前1490年)
24耶和華曉諭摩西說:25「你對亞倫和他的子孫說,贖罪祭的條例乃是這樣:要在耶和華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宰贖罪祭牲;這是至聖的。26為贖罪獻這祭的祭司要吃,要在聖處,就是在會幕的院子裡吃。27凡摸這祭肉的要成為聖;這祭牲的血若彈在什麼衣服上,所彈的那一件要在聖處洗淨。28惟有煮祭物的瓦器要打碎;若是煮在銅器裡,這銅器要擦磨,在水中涮淨。29凡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這是至聖的。30凡贖罪祭,若將血帶進會幕在聖所贖罪,那肉都不可吃,必用火焚燒。」
這裡有贖罪祭律法中與獻祭的祭司特別相關的部分。如下:
1.它必須在宰燔祭的地方被宰殺(第25節),也就是在壇的北邊(第1章第11節);有些人認為這預表基督在髑髏地山被釘十字架,那地方在耶路撒冷北邊。#
2.為罪人獻這祭的祭司(連同他的兒子們,或其他祭司;第29節),在血和脂油已經獻給神之後,要在會幕的院子裡吃祭肉(第26節)。藉此他們要擔當會眾的罪孽,正如第10章第17節所解釋的。#
3.贖罪祭的血若偶然落在衣服上,必須以極大的敬畏洗去(第27節);這表明我們對基督的血應當懷有何等可畏的尊重,不可把它看作平常之物;那血必須灑在良心上,而不是灑在衣服上。#
4.煮贖罪祭之肉的器皿,若是瓦器,就必須打碎;若是銅器,就要洗淨(第28節)。這暗示汙穢並未由祭物完全除去,反而仍黏附其上;那些祭物就是如此軟弱和不足。但基督的血徹底潔淨一切罪;在它之後,便不再需要潔淨。#
5.這一切必須理解為指普通的贖罪祭,而不是為祭司或會眾全體所獻的贖罪祭,無論是偶發的,還是贖罪日所規定的;因為先前已經命定,現在又得到確認:若祭物的血被帶進聖處,像那些特殊情形中一樣,祭肉就不可吃,而要在營外焚燒(第30節)。因此使徒推論出,我們在福音之下所有的益處,超過他們在律法之下所有的;因為雖有基督的血被帶進會幕,在聖處之內成就和好,我們卻有權憑信心吃祭壇上的物(希伯來書 13:10–12),從而得著那偉大挽回祭的安慰。#
本章前七節原可適當地加在前一章,因為這是贖愆祭之律法的繼續,並列出其他應當獻此祭的情形;神關於應獻各種祭物的指示也以此告一段落。然後到第8節(原文中這是律法一個新段落的開始),他開始規定關於這些祭物、先前尚未提及的各樣禮儀和規例。
I.燔祭(第8–13節)。#
II.素祭(第11–18節),特別是祭司承接聖職時所獻的素祭(第19–23節)。#
III.贖罪祭(第24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