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全本聖經註釋

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利未記 21

本章或可從 瑪拉基書 2:1 借其題名:“現在,眾祭司啊,這誡命是傳給你們的。”這是一條律法,要求祭司以最大的謹慎與警醒,保守他們祭司職分的尊嚴。

I.這裡吩咐較低等的祭司,論到他們的哀悼、婚姻和兒女(第1–9節)#

II.大祭司所受的約束比他們任何人都更多(第10–15節)#

III.無論前者還是後者,都不可有任何殘疾(第16節等)。#

關於祭司的律法(主前1490年)

利未記 21:1–9和合本(神版)
1耶和華對摩西說:「你告訴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說: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2除非為他骨肉之親的父母、兒女、弟兄,3和未曾出嫁、作處女的姊妹,才可以沾染自己。4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5不可使頭光禿;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也不可用刀劃身。6要歸 神為聖,不可褻瀆 神的名;因為耶和華的火祭,就是 神的食物,是他們獻的,所以他們要成為聖。7不可娶妓女或被汙的女人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因為祭司是歸 神為聖。8所以你要使他成聖,因為他奉獻你 神的食物;你要以他為聖,因為我—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是聖的。9祭司的女兒若行淫辱沒自己,就辱沒了父親,必用火將她焚燒。

此前已經規定,祭司要教導百姓神所賜關於潔淨與不潔淨之分別的律例(第10章第10、11節)。現在這裡規定,他們自己應當遵守他們要教導百姓的事。注意,凡以教導為職分的人,必須既用命令也用榜樣來教導(提摩太前書 4:12)。祭司比百姓中任何人都更近地親近神,更密切地與聖事相交;因此神要求他們比別人更遠離一切能使人沾染、並可能削減他們祭司職分尊榮的事。

I.他們必須謹慎,不可在為死人哀悼的事上貶損自己。凡為死人哀悼的人,按理都要接近屍體,即使不觸摸屍體;猶太人說:“人若靠近死屍六英尺之內,就使人在禮儀上不潔淨;”甚至有明文說(民數記 19:14),凡進到有死屍之帳棚的人,都要不潔淨七天。因此,凡參加喪禮的哀悼者,不能不沾染自己,以致七天之內不適合進入聖所;為此有命令說,#

1.祭司絕不可使自己落入不能進入聖所的這種境地,除非是為他至近的親屬(第1–3節)祭司蒙準可以為父母或兒女,為弟兄或未嫁的姊妹如此行;因此無疑也可為懷中的妻子如此行,雖這裡沒有提及;因為祭司以西結若非特別被禁止,本會為他的妻子哀悼(以西結書 24:17)神藉著這許可尊重天然親情,並且恩待它到一個地步,准許他的僕人在七天內免去侍奉,使他們因親愛親屬的死亡而沉浸在悲傷中;但是,過了這期限,哭泣不可妨礙撒種,他們對親屬的 affection 也不可使他們離開聖所的事奉。至於任何其他人的死亡,則完全不準如此;不,即便是民中首領的死亡也不可,有些人這樣讀第4節 。他們不可沾染自己;不,即便為大祭司本人也不可,除非這樣與他們有親屬關係。雖然有朋友比弟兄更親密,然而祭司不可向他們最好的朋友盡這種敬意,除非他是親屬;免得若為一人准許,別人也會期待如此,他們就會常常離開自己的工作;這裡也暗示,對於那些與我們如此至近的親屬,應當保留一種特別的 affection;當這樣的人被死亡挪去時,我們理當受感動,把它放在心上,視為死亡臨近我們自己,並且是催促我們預備跟隨而去的警報。#

2.他們在表達哀悼時不可過分;不,即便為他們最親愛的親屬也不可(第5節)。他們的哀悼不可是,#

(1.)迷信的,照外邦人的方式;他們剪去頭髮,流出自己的血,以尊崇那些他們以為主持死人聚集之處的虛構神明,好使這些神明施恩於他們已離世的朋友。甚至古時喪禮所用的迷信儀式,也表明古人相信靈魂不朽,並相信靈魂在與身體分離的狀態中存在;雖然這些儀式本身被神的律法禁止,因為它們是向假神施行的,然而自然所教導、律法所允許、向我們已故朋友遺體所表示的合宜敬意,表明我們不可把他們看作已經失喪。也不可,#

(2.)激情或無節制。注意,神的傳道人必須在患難中作別人忍耐的榜樣,尤其是在親近親屬死亡這種觸及極柔嫩之處的患難中。他們應當比別人更知道為什麼我們不可像那些沒有盼望的人一樣憂傷(帖撒羅尼迦前書 4:13),因此他們尤其應當安靜鎮定,好能用他們自己從神所得的安慰去安慰別人。百姓被禁止用迷信儀式為死人哀悼(第19章第27、28節),而對他們不合法的事,對祭司就更不合法。論到他們特別謹慎不可沾染自己的理由,我們在(第6節)看見:因為他們獻他們神的食物,就是耶和華的火祭,這些是神家和神桌上的供物。他們得了極大的尊榮,因此不可使自己作情慾的奴僕而玷汙自己的尊榮;他們不斷受僱於神聖的事奉,因此不可被他們所蒙召從事的服事分心,也不可使自己不適合這些服事。若他們玷汙自己,就是褻瀆他們所侍奉之神的名;若僕人粗魯、行為不端,就是給主人帶來羞辱,好像主人持家放縱混亂。注意,凡獻上或吃我們神食物的人,都必須在各樣行事為人上成為聖,否則他們就是褻瀆他們自稱要尊為聖的那名。#

II.他們必須謹慎,不可在婚姻上降低自己(第7節)祭司不可娶名聲敗壞的女子,就是曾經犯了或被疑犯了不潔之罪的女子。他不僅不可娶妓女,哪怕她為從前的淫行悔改得多麼深,也不可娶一個褻瀆的女子,就是舉止輕浮或行為不端的女子。不僅如此,他不可娶被休的女子,因為有理由認為她被休是由於某種過錯。祭司被禁止借這些婚姻貶低自己,雖這些婚姻是別人所蒙準的,#

1.免得它給他們的職事帶來當前的羞辱,使褻瀆者在其褻瀆中剛硬,並使嚴肅人的心憂傷;新約為傳道人之妻立下律例(提摩太前書 3:11),要她們端莊謹守,使職事不被毀謗。#

2.免得它給他們的家族遺下羞辱;因為祭司職分的工作和尊榮要作為產業傳給他們之後的兒女。凡不謹慎娶那些有好名聲和好品格之人的人,並沒有像應當的那樣顧念自己後裔的益處。那想尋求敬虔後裔的人(如 瑪拉基書 2:15 的說法),必須先尋求敬虔的妻子,並要謹防血統的敗壞。這裡又補充說(第8節),你要使他成聖,他對你要為聖。“不僅你,摩西啊,要藉著謹慎使這些律法被遵守而如此行;你,以色列啊,也要藉著一切可能的努力維持祭司職分的聲譽,而祭司自己也不可作任何事使這聲譽暴露於羞辱或被喪失。他對他的神為聖(第7節),因此他對你也要為聖。”注意,我們必須尊榮那些我們的神所加以尊榮的人。按這規則,福音的傳道人因他們的工作,要在愛中被格外尊重(帖撒羅尼迦前書 5:13),每個基督徒也必須看自己有責任守護他們的尊榮。#

III.他們的兒女必須懼怕作任何貶損他們的事(第9節)祭司的女兒若行淫,她的罪很大;她不僅汙染自己,也褻瀆自己:別的女子沒有她所有、可失去的那種尊榮,因為她作為祭司家中的一員,曾吃過聖物,並且理當比別人受過更好的教養。不僅如此,她褻瀆她的父親;他會因此受牽連,人人都會立刻問:“他為什麼沒有把她教得更好?”錫安中的罪人也會侮辱說:“看哪,這是你們祭司的女兒。”她所受的刑罰必須特別:她必被火焚燒,好叫所有祭司的女兒懼怕。注意,傳道人的兒女比所有其他人更應當謹慎,不可作任何可恥的事,因為在他們身上這是加倍可恥的,並且那名為忌邪者必照此懲罰。#

利未記 21:10–15和合本(神版)
10「在弟兄中作大祭司、頭上倒了膏油、又承接聖職、穿了聖衣的,不可蓬頭散發,也不可撕裂衣服。11不可挨近死屍,也不可為父母沾染自己。12不可出聖所,也不可褻瀆 神的聖所,因為 神膏油的冠冕在他頭上。我是耶和華。13他要娶處女為妻。14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或是被汙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15不可在民中辱沒他的兒女,因為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

人對祭司的期待高過對其他百姓的期待,但對大祭司的期待又高過對其他祭司的期待,因為膏油倒在他的頭上,他也承接聖職穿上聖衣(第10節);這兩者都是主耶穌受膏和被裝飾的預表,預表他領受聖靈一切的恩賜和恩典,而且是沒有限量地領受。這被稱為他神膏油的冠冕(第12節);因為聖靈的膏抹,對於一切擁有它的人,乃是榮耀的冠冕、美麗的華冕。大祭司既如此被尊榮,

I.他完全不可為死人沾染自己;不,即便為他至近的親屬,他的父親或母親,也不可,更不用說他的兒女或弟兄(第11節)#

1.在這些場合,他不可使用通常表達憂傷的方式,如蓬頭散發、撕裂衣服(第10節);他必須顯明自己對今生一切苦難和安慰如此全然不被牽動:甚至他的天然親情,也必須被憐憫無知者、體恤他們軟弱、並溫柔關切神的家所吞沒,因為他被立為神家的治理者。因此,作為受託保管土明和烏陵的聖者,他不可認父母(申命記 33:8、9)#

2.他不可挨近任何死屍(第11節)若較低等的祭司中有人處在禮儀的汙染之下,還有其他祭司可以補其位;但若大祭司被沾染,就會更顯出他的缺席。禁止他進入任何哀悼之家,或參加任何喪禮,也會向百姓顯示他所被提升至的尊位何等大。我們的主耶穌,我們所承認的大祭司,觸摸睚魯女兒的死屍、寡婦之子的棺架,以及拉撒路的墳墓,為要顯明他來是要改變死亡的性質,並藉著打破死亡的權勢,除去死亡的恐懼。如今死亡既不能毀滅,也就不能玷汙。#

3.他不可出聖所(第12節);也就是說,每當他在聖所中侍候或供職時,通常他整日停留在自己的房間裡,他不可因任何緣故出去,也不可縮短他對永生神的侍奉;不,即便為向垂死的親屬盡最後的敬意也不可。當他的同在在那裡是必需的時候,因任何這樣的緣故離開聖所,就是褻瀆聖所;因為這樣他就是把其他事務置於神的事奉和他職分的事務之上,而他本當使一切別的事都讓位於此。因此我們的主耶穌沒有停止講道去同他的母親和弟兄說話(馬太福音 12:48)#

II.他不可娶寡婦為妻(其他祭司可以),更不可娶被休的婦人或妓女(第13、14節)這事的理由,是要在這件事上使他與其他祭司有所分別;並且(如有些人所提示的)使他可以作基督的預表,因為教會要作為貞潔童女被獻給基督(哥林多後書 11:2;參見以西結書 44:22)。基督必須得著我們起初的愛、純潔的愛、完全的愛;如此,眾童女都愛你(雅歌 1:3),並且惟有這樣的人才配跟隨羔羊(啟示錄 14:4)#

III.他不可在民中褻瀆他的後裔(第15節)有人理解這是禁止他與任何較低階層的人通婚,因為那會貶損他的家族。耶何耶大確實娶了本支派的人,但那是進入王室之家(歷代志下 22:11)。這並不是要教他驕傲,而是要教他純潔,並且不可作任何與他的職分和他所蒙稱的尊貴之名不相稱的事。或者,這也可以是關於安置兒女的警戒;他不可因讓他們不相配地成婚而褻瀆他的後裔。傳道人的兒女若與不信的人不相配地同負一軛,就是被褻瀆了。#

利未記 21:16–24和合本(神版)
16耶和華對摩西說:17「你告訴亞倫說: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獻他 神的食物。18因為凡有殘疾的,無論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體有餘的、19折腳折手的、20駝背的、矮矬的、眼睛有毛病的、長癬的、長疥的,或是損壞腎子的,都不可近前來。21祭司亞倫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將火祭獻給耶和華。他有殘疾,不可近前來獻 神的食物。22 神的食物,無論是聖的,至聖的,他都可以吃。23但不可進到幔子前,也不可就近壇前;因為他有殘疾,免得褻瀆我的聖所。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24於是,摩西曉諭亞倫和亞倫的子孫,並以色列眾人。

祭司職分既被限定在一個特定家族中,並歸給那家族所有男性後裔,世世代代承受,就很可能在後來的世代中,有些生來承受祭司職分的人會有天然的殘疾和畸形:祭司職分的尊榮並不能保守他們免受任何人所共有的災禍。這裡列舉了各樣殘疾;有些通常是終身的,如失明;有些可能只是一時的,如皮癬或疥瘡,等這些消失,不能供職的限制也就停止。現在,

I.關於有殘疾祭司的律法是,#

1.他們可以靠壇生活(第22節)他要與其他祭司一同吃祭物,甚至吃至聖的物,如陳設餅和贖罪祭;也吃聖物,如十分之一和初熟果子,以及祭司在平安祭中所得的分。那些殘疾是他們自己無力避免的,因此,雖然他們不能工作,卻不可使他們捱餓。注意,不可因人的天然軟弱而虧待人。即便家中畸形的孩子,也必須得著他作為孩子的一分。#

2.然而他們不可在壇前事奉,無論在哪一座壇前都不可;也不可被准許侍候或協助其他祭司獻祭或燒香(第17、21、23節)。大人物選擇在身邊服事的人,常是外貌端正的;當偉大的神樂意以外在的標誌顯明他的榮耀時,在那時他的殿中有這樣的人也是合宜的。但尤其必須選擇儀表端正的人來服事聖物,這是為百姓的緣故;因為百姓容易按外貌判斷,並且若執行這事的人看起來可鄙或舉止笨拙,他們就容易輕看這事奉,儘管這事奉因神聖設立而成為何等尊榮。神為保存他祭壇的聲譽作了這樣的規定,使它無論何時都不至落入輕蔑之下。聖所有這樣的聲譽是合宜的:凡在任何方面因天生或意外而形貌受損的人,都不可在那裡出現。#

II.在福音之下,#

1.凡受這些殘疾之苦的人有理由感謝神,因為他們並不因此被排除在向神獻屬靈祭物之外;若在其他方面合格,也不被排除在傳道職分之外。許多健康美麗的靈魂寄居在衰弱畸形的身體中。然而,#

2.我們應當由此推斷,那些心思因任何掌權的惡習而有殘疾、畸形的人,是何等不能蒙悅納地事奉神。那些在屬靈上瞎眼、瘸腿、彎曲,其罪使他們可恥而畸形,以致耶和華的供物因他們的緣故被厭棄的人,不配稱為基督徒,也不適合受用為傳道人。何弗尼和非尼哈的畸形,比這裡所提的任何殘疾都更壞。因此,凡公開作惡的人,要像被玷汙的人一樣從祭司職分中除去;凡被立為歸我們神作屬靈祭司的人,都要在他面前成為聖潔、沒有瑕疵,並以此安慰自己:雖然在這不完全的狀態中,他們有斑點,而這些斑點乃是神兒女的斑點,然而他們很快就要毫無斑點、皺紋或任何這樣的瑕疵,顯現在神的寶座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