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太亨利圣经注释
利未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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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罪祭的律例(主前1490年)
1耶和华对摩西说:2「你晓谕以色列人说:若有人在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上误犯了一件,3或是受膏的祭司犯罪,使百姓陷在罪里,就当为他所犯的罪把没有残疾的公牛犊献给耶和华为赎罪祭。4他要牵公牛到会幕门口,在耶和华面前按手在牛的头上,把牛宰于耶和华面前。5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带到会幕,6把指头蘸于血中,在耶和华面前对着圣所的幔子弹血七次,7又要把些血抹在会幕内、耶和华面前香坛的四角上,再把公牛所有的血倒在会幕门口、燔祭坛的脚那里。8要把赎罪祭公牛所有的脂油,乃是盖脏的脂油和脏上所有的脂油,9并两个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腰两旁的脂油,与肝上的网子和腰子,一概取下,10与平安祭公牛上所取的一样;祭司要把这些烧在燔祭的坛上。11公牛的皮和所有的肉,并头、腿、脏、腑、粪,12就是全公牛,要搬到营外洁净之地、倒灰之所,用火烧在柴上。
前三章所包含的律法,似乎是在同一时候交付给摩西的。这里开始的是另一次会期、另一天的条例。神从基路伯中间荣耀的宝座上发布这些命令。并且他如今进入一个比先前那些更严格说来新的题目。燔祭、素祭和平安祭,看来在西奈山颁布律法以前就已经献过;那些祭,族长们并非全然不熟悉(创世记 8:20;出埃及记 20:24),并且在这些祭中他们顾及罪,为罪赎罪(约伯记 1:5)。但如今律法因过犯而加上(加拉太书 3:19),并且进入,使过犯最终显多(罗马书 5:20),他们就被置于一种更特别藉祭物为罪赎罪的方式中;这比任何礼仪制度更是将来美事的影儿,但实体乃是基督,以及他一次献上自己,藉此除掉罪,并使那些成圣的人永远完全。
I.我们有这里所设想的一般情形(第2节)。这里请注意:#
1.关于一般的罪,它被描述为干犯耶和华的任一诫命;因为罪就是违背律法,违背神圣的律法。人的才智或意志,人的发明或命令,不能把神的律法没有定为罪的事变成罪。又说,若有一个魂犯罪,因为若不是在某种方式上魂的行为,就不是罪;所以它被称为魂的罪(弥迦书 6:7),并且受其损害的是魂(箴言 8:36)。#
2.关于这些祭物所指定要处理的罪。#
(1)它们被设定为外显的行为;因为若他们每有一个犯罪的思想或言语都必须带祭物来,这任务就无穷无尽了。那些罪在总体上,每年一次在赎罪日得赎;但这里说这些是行出来、干犯诫命的。#
(2)它们被设定为作为之罪,是不应当行的事。疏忽也是罪,并且必须进入审判;但在某一时候所疏忽的,可以在另一时候去行,因此顺服胜于祭物;可是已经作成的行为却不能追回。#
(3)它们被设定为因无知而犯的罪。若这些罪是擅敢而行,并且公然藐视律法和立法者,犯罪的人就要被剪除,并且不再有赎罪的祭(希伯来书 10:26、27;民数记 15:30)。但若犯罪者或是无知于律法,正如在许多例子中我们可以设想许多人是如此(禁令如此众多而多样),或是在不知不觉中猝然陷入罪里,其情形显明他反对那罪的决心是真诚的,只是他被过犯所胜,正如经上所说(加拉太书 6:1),在这种情形下,赎罪祭的补救性律法就预备了救济。犹太人说:“只有那些若擅敢而犯便应被剪除的罪,若是在无知中犯了,才要藉祭物得赎。”#
II.律法从受膏祭司的情形开始,就是大祭司,假如他因无知犯罪;因为律法所立为祭司的是有软弱的人。虽然他的无知比众人更难以推诿,然而他仍蒙准许带来他的祭物。他的职分并没有如此免除他的过犯,以致他不献祭便可蒙赦免;然而这职分也没有如此加重他的罪,以致他带来祭物时仍不得蒙赦免。若他犯罪,使百姓陷在罪里(情形是这样设定的;第3节),这假定他在此事上与其他以色列人处于同一水平,丝毫不能因其圣职而得益。现在,关于为大祭司所献赎罪祭的律法是:#
1.他必须带来一只没有残疾的公牛犊作赎罪祭(第3节),这是与为全会众所献一样贵重的祭物(第14节);然而为任何其他官长或普通人,一只山羊羔就可以(第23、28节)。这暗示大祭司之罪所连带的罪咎之大。他地位的显赫,以及他同神、同百姓的关系,都大大加重他的过犯(见罗马书 2:21);#
2.献祭者的手必须按在祭物的头上(第4节),并庄严痛悔地承认自己所犯的罪,把罪归在赎罪祭的头上(第16章第21节)。没有承认就没有赦免(诗篇 32:5;箴言 28:13)。这也表示信靠这所设立的赎罪方式,作为那尚未来到之更美之事的预表;他们尚不能清楚而坚定地看明。把手按在牲畜头上的人,由此承认自己本该死,并且承认神极大的怜悯,就是他乐意悦纳这牲畜的祭物替他死。犹太著述者自己也说,赎罪祭和赎愆祭都不能赎罪,除非是为那些悔改并信靠其赎罪功效的人。#
3.公牛必须被宰,并且处理血时必须有许多庄严的仪式;因为成就赎罪的是血,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第5–7节)。大祭司赎罪祭的一些血,要在幔子前弹七次,虽有幔子遮蔽,仍是朝向施恩座;又有一些血要抹在金坛的角上,因为祭司本人是在那坛前供职;这样就表明除去因他的罪附着于其事奉上的污秽。这也用来说明基督的满足对他代求之有效性的影响。他祭物的血被抹在他香的坛上,并在耶和华面前弹洒。这样行完之后,余下的血要倒在铜坛的脚那里。藉这礼仪,罪人承认自己本该使自己的血如此如水倾倒出来。这也表示在真实悔改中把魂倾倒在神面前,并预表我们的救主将他的魂倾倒以至于死。#
4.内脏的脂油要烧在燔祭坛上(第8–10节)。藉此,这祭物以及由它所成就之赎罪的意向,都被指向神的荣耀;神因罪受了羞辱,如今就这样因祭物得荣耀。这表示我们的主耶稣严厉的受苦,当他为我们成为罪(也就是赎罪祭)时,尤其是他魂里的忧伤和内里的痛苦。这也教导我们,要依从基督的死,把肉体钉死。#
5.牲畜的头和身体,连皮带一切,都要搬到营外,带到为此指定的某处,在那里烧成灰(第11、12节)。这极有意义:#
(1)表示悔改的本分,就是把罪当作可憎之物除去,是我们的魂所恨恶的。真正悔改的人对他们的偶像说:“你们离开吧;我们与偶像还有什么相干呢?”赎罪祭被称为罪。他们怎样对待那祭,我们也必须怎样对待我们的罪;罪的身体必须被毁灭(罗马书 6:6)。#
(2)表示赦免的特权。神赦免罪时,就将罪全然废去,抛在自己背后。犹大的罪孽要被寻找,却寻不见。使徒特别注意到这仪式,并将它应用于基督(希伯来书 13:11–13),他在城门外受苦,在髑髅地,就是死人之灰如同坛灰被倒出之处。#
13「以色列全会众若行了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误犯了罪,是隐而未现、会众看不出来的,14会众一知道所犯的罪就要献一只公牛犊为赎罪祭,牵到会幕前。15会中的长老就要在耶和华面前按手在牛的头上,将牛在耶和华面前宰了。16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带到会幕,17把指头蘸于血中,在耶和华面前对着幔子弹血七次,18又要把些血抹在会幕内、耶和华面前坛的四角上,再把所有的血倒在会幕门口、燔祭坛的脚那里。19把牛所有的脂油都取下,烧在坛上;20收拾这牛,与那赎罪祭的牛一样。祭司要为他们赎罪,他们必蒙赦免。21他要把牛搬到营外烧了,像烧头一个牛一样;这是会众的赎罪祭。
这是藉赎罪祭为国家之罪的罪咎赎罪的律法。若百姓的领袖因误解律法而使他们错误,当这错误被发现时,就必须带来祭物,免得忿怒临到全会众。请注意:
1.教会可能犯错,她的引导者也可能误导她。这里假定全会众可能犯罪,并且因无知犯罪。神在地上总要有一个教会;但他从未说过教会在天堂这边是无误的,或完全纯净、没有败坏。#
2.当要为全会众献祭时,长老们要把手按在祭物的头上(至少三位),作为百姓的代表并替他们行事的人。我们设想那罪是某种普遍习俗,被大多数百姓采纳并使用,乃是基于他们以为这事合法,后来经过查考,显明事实并非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使用的普遍性,或许是从他们祖宗那里藉传统领受的,以及平民认为其合法的看法,并不能如此开脱他们的罪,以致他们不必带祭物为此赎罪。有许多坏习俗和说话形式被认为其中没有害处,然而仍可能给一地带来罪咎和忿怒;因此长老们既当改革这些事,也当为这些事求神赦免(约珥书 2:16)。#
3.这赎罪祭的血,如同先前的,要在耶和华面前弹七次(第17节)。血不可在那里倒出,只可弹洒;因为基督之血洁净的功德,无论当时还是现在,都藉弹洒得以充分表明和代表(以赛亚书 52:15)。它要弹七次。七是完全的数,因为神六日造世界,第七日安息;所以这表示基督所成就的完全满足,以及信徒的魂藉此得以完全洁净(见希伯来书 10:14);血也要抹在香坛的角上,耶利米书 17:1 中似乎对此有所暗指,那里说犹大的罪铭刻在他们祭坛的角上。若他们不离弃自己的罪,那么把赎罪祭的血抹在他们祭坛的角上,不但没有除去他们的罪咎,反而使罪咎更牢地系在他们身上,使其记念长存,并留下来作控告他们的见证。启示录 9:13 也暗指此事,那里有声音从金坛的四角发出;也就是说,和平的回答赐给圣徒的祷告,而这些祷告惟有凭着抹在那坛角上赎罪祭之血的功德,才蒙悦纳且有功效(比较启示录 8:3);#
4.当祭献完成时,经上说,赎罪已经成就,罪必得赦免(第20节)。赦免的应许建立在赎罪之上。这里所说的是全会众之罪的赦免,也就是转离那罪所配得的国家性审判。请注意,教会和国家免于灭亡,是由于基督的满足和中保之工。#
22「官长若行了耶和华—他 神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误犯了罪,23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牵一只没有残疾的公山羊为供物,24按手在羊的头上,宰于耶和华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这是赎罪祭。25祭司要用指头蘸些赎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坛的四角上,把血倒在燔祭坛的脚那里。26所有的脂油,祭司都要烧在坛上,正如平安祭的脂油一样。至于他的罪,祭司要为他赎了,他必蒙赦免。
这里请注意:
1.神察看官长的罪,并且厌恶这些罪。那些有权要求别人交账的人,自己也要向众官长的官长交账;因为他们无论多高,还有一位比他们更高的。这一点在这里说所干犯的诫命是耶和华他神的诫命中有所暗示(第22节)。他对别人是首领,但要让他知道,耶和华对他乃是神。#
2.官长因无知所犯的罪,被设想为后来使他自己知道(第23节),这必定或是藉着他自己良心的责备,或是藉着他朋友的责备;这两者我们所有人,即使是最好、最伟大的人,都不但应当顺服,而且应当为之感谢。我们所行错的事,应当极其渴望得以知道。我所看不见的,求你教导我,并向我显明我在哪事上错了,这些都是我们每日应当向神献上的祷告,使我们虽然因无知陷入罪中,却不至于因无知仍躺卧在罪里。#
3.为官长献的赎罪祭要是一只山羊羔,不像为祭司和全会众献的是公牛;他的赎罪祭的血也不必带入会幕,如另外两种一样,而是全都用于铜坛(第25节);其肉也不必像另外两种那样在营外焚烧,这表明官长的罪虽然比普通人的罪更坏,却并不像大祭司或全会众的罪那样凶恶,也没有那样有害的后果。一只山羊羔足以为官长献上,但为一个支派则要公牛,借此表明官长虽是 major singulis;大于各个人,却是 minor universis;小于整体。伟人树立坏榜样是坏事,但众人都跟随他们就更坏。#
4.经上应许赎罪必蒙悦纳,罪必得赦免(第26节),也就是说,若他悔改并改正;否则,神曾指着以利,以色列中的士师,起誓说,他家的罪孽虽献祭奉礼物,永不能得洁净(撒母耳记上 3:14)。#
27「民中若有人行了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误犯了罪,28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为所犯的罪牵一只没有残疾的母山羊为供物,29按手在赎罪祭牲的头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30祭司要用指头蘸些羊的血,抹在燔祭坛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坛的脚那里,31又要把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牲的脂油一样。祭司要在坛上焚烧,在耶和华面前作为馨香的祭,为他赎罪,他必蒙赦免。32「人若牵一只绵羊羔为赎罪祭的供物,必要牵一只没有残疾的母羊,33按手在赎罪祭牲的头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作赎罪祭。34祭司要用指头蘸些赎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坛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坛的脚那里,35又要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羊羔的脂油一样。祭司要按献给耶和华火祭的条例,烧在坛上。至于所犯的罪,祭司要为他赎了,他必蒙赦免。」
I.这里是为普通人所献赎罪祭的律法;它与为官长所献的不同只在于此:私人可以带来山羊羔或羊羔,官长只能带山羊羔;为官长的必须是公的,另一种则是母的;在处理祭物的一切细节上,他们都是相同的。请注意:#
1.所设想的情形:民中若有人因无知犯罪(第27节)。先知设想他们不像伟人那样可能知道耶和华的道路和他们神的典章(耶利米书 5:4),然而他们若因无知犯罪,仍必须带来赎罪祭。请注意,即使无知之罪也需要藉祭物赎清。当我们被控有罪时,能够辩称我们是无知地行了,并且是在试探的突然而至中行了,这并不能使我们脱身,除非我们有分于那伟大的辩护:基督已经死了,并且有权得着那死的益处。我们都需要与大卫一同祷告(而他是一位官长),求神洁净自己隐而未现的过错,就是我们自己不明白或没有察觉的错误(诗篇 19:12)。#
2.由一个单独的人,一个普通而微小的人,因无知所犯的罪,确实需要祭物;因为正如最大的人不能高过责备,最卑微的人也不在神圣公义的察看之下。民中的任何人,若是犯罪者,都不会在人群中被忽略。#
3.赎罪祭不但被准许,甚至从民中一人所献的也蒙悦纳,并藉此成就赎罪(第31、35节)。这里富人和穷人,君王和农夫,都相遇在一起;他们同样受到基督的欢迎,并在同样条件下有分于他的祭(见约伯记 34:19)。#
本章论到赎罪祭,这祭原是为因无知而犯的罪赎罪而设,
I.由祭司本人所犯(第1–12节)。或,#
II.由全会众所犯(第13–21节)。或,#
III.由官长所犯(第22–26节)。或,#
IV.由个人所犯(第27节),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