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 24
在本章中我们有:I. 关于灯和陈设饼之律法的重述(第1–9节)。II. 对亵渎之禁令的违犯,以及亵渎者的监禁、审讯、定罪和处决(第10–14节),并见第23节。III. 亵渎之律法得到加强(第15、16节),并附有若干其他律法(第17节等)。
关于灯的律法(主前1490年)
1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2 你要吩咐以色列人,把那为点灯捣成的清橄榄油拿来给你,使灯常常点着。3 在会幕中法柜幔子外,亚伦要从晚上到早晨,在耶和华面前常常料理这灯;这要作你们世世代代永远的定例。4 他要在耶和华面前常常料理纯净灯台上的灯。5 你要取细面,烤成十二个饼;每个饼用伊法十分之二。6 你要把饼摆列成两行,每行六个,放在耶和华面前纯净的桌子上。7 又要把纯乳香放在每行上,使它在饼上作为记念,就是献给耶和华的火祭。8 每安息日,他要常常在耶和华面前摆列这饼;这是以色列人凭永约所供给的。9 这饼要归亚伦和他的子孙;他们要在圣处吃,因为这是从献给耶和华的火祭中归给他的至圣之物,是永远的定例。
这里为神家中灯台和桌子的合宜陈设作了照管,并颁下命令。
I. 灯必须始终保持点着。关于此事的律法,我们先前已有(出埃及记 27:20、21)。这里又重复,大概是因为在其他事安顿之后,这事现在开始付诸实行。1. 百姓要供给油(第2节),并且这油像凡用于神事奉中的其他一切一样,必须是最好的,是捣成的清橄榄油;大概经过双重过滤。这是为使灯点着;我们所有英文译本都读作复数 lamps,但原文在第2节是单数——使那灯点着;而在第4节是复数——他要料理这些灯。七盏灯合成一灯,蒙福的施恩之灵被表述为宝座前的七盏火灯(启示录 4:5),就是取此为喻,因为恩赐原有分别,圣灵却是一位(哥林多前书 12:4)。传道人在基督的教会中如同点着发光的灯,但百姓有责任使他们得着合宜供养,正如以色列人为灯供油。可耻的供养会造成可耻的职事。2. 祭司要看管这些灯;他们必须修剪灯芯,洁净灯台,并在早晚给灯添油(第3、4节)。因此,传福音的职事乃是将生命之道显明出来,不是设立新的光,而是借着讲解并宣讲圣言,使其光更加清楚、更广远。这是保持灯燃烧的通常方式;但当教会贫穷而遭患难时,我们见到它的灯直接由美好的橄榄不断供油,而无需祭司或百姓的服事(撒迦利亚书 4:2、3);因为,虽然神把我们系于方法,他却没有把自己系于这些方法,反要有效地看顾,使他的灯在世上永不因缺油而熄灭。
II. 桌子必须始终摆设齐备。这事先前已经命定(出埃及记 25:30)。这里也是如此:1. 桌上陈设的是饼;不是美味佳肴,也不是迎合奢侈口味的各种菜品,而是十二个饼或饼饼(第5、6节)。哪里有充足的饼,哪里就没有饥荒;哪里没有饼,哪里也就没有筵席。每个支派都有一个饼,因为在我们父的家里有足够的饼。他们都由神圣的慷慨所供养,也都受神圣恩典的欢迎。甚至在十个支派背叛之后,这饼的数目仍然保持(历代志下 13:11),乃是为各支派中少数仍对圣殿存有爱慕、并继续在那里敬拜的人。2. 一把乳香放在金碟里,置于每行之上或旁边(第7节)。当饼被撤下并给祭司时,这乳香(我想)就在金坛上焚烧,且是在每日香之外;这是代替饼作记念,作为火祭,正如素祭中焚在坛上的那一把被称为其记念(第2章第2节)。因此,一点点被接纳为谦卑的承认,而所有饼都交给祭司。神属灵的以色列众人,由十二个饼所预表,都借着基督成为献给他的馨香之气;他们的祷告也被说成上达到神面前,作为记念(使徒行传 10:4)。这个词是从礼仪律借来的。3. 每安息日它都更新。当这些饼在那里摆了一周,祭司就得以把它们同其他必须在圣处吃的圣物一起吃(第9节),新的饼则由公费预备,摆在它们的位置上(第8节)。犹太人说:“那些放上饼的祭司的手,与那些取下饼的祭司的手交错在一起,使桌子永不空着,而饼可以常常在耶和华面前。”神接待那些来访问他的人时,绝不像人常常那样缺乏预备(路加福音 11:5)。每一个饼含有伊法十分之二,即两俄梅珥细面;正好等于每个以色列人在第六日为安息日所收取的吗哪(出埃及记 16:22)。因此有些人推断,这安息日摆在桌上的陈设饼,是要作为记念,记念他们在旷野中赖以得食的吗哪。基督的传道人应当每安息日为他的家预备新饼,就是他们在圣经中最新研习的成果,使他们的长进可以显明给众人(提摩太前书 4:1、5)。
示罗密之子的亵渎;示罗密之子的惩罚(主前1490年)
10 有一个以色列妇人的儿子,他父亲是埃及人,出去到以色列人中间;这以色列妇人的儿子和一个以色列人在营中争斗。11 这以色列妇人的儿子亵渎耶和华的名,并咒诅。众人就把他带到摩西那里:(他母亲名叫示罗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儿。)12 他们把他收在监里,好等耶和华的旨意向他们显明。13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14 把那咒诅的人带到营外;叫所有听见的人都按手在他头上,叫全会众用石头打死他。15 你要告诉以色列人说,凡咒诅自己神的,必担当他的罪。16 凡亵渎耶和华名的,必要被治死,全会众总要用石头打死他;无论是寄居的,还是本地生的,他亵渎耶和华名的时候,必要被治死。17 打死任何人的,必要被治死。18 打死牲畜的,必须赔还,以牲畜还牲畜。19 人若使邻舍有残疾,他怎样行,也要怎样向他行;20 伤还伤,眼还眼,牙还牙;他怎样使人有残疾,也要照样向他行。21 打死牲畜的,必须赔还;打死人的,必要被治死。22 你们要有一样的律法,无论是寄居的,还是本国的人,都要一样;因为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23 于是摩西告诉以色列人,他们就把那咒诅的人带到营外,用石头打死。以色列人照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行了。
我们说,恶习生出好法律。这里记载了某个无名混血以色列人的恶习,以及由此引出的好法律。
I. 犯罪者是埃及父亲和以色列母亲的儿子(第10节);他的母亲属于但支派(第11节)。他和他的父亲都没有被记名,只记下他的母亲,因为她是以色列人。这里提到他的出身,或是:1. 暗示他卷入争吵的缘由。犹太人说:“他提出要凭母亲的权利在但人中间搭帐棚,但遭到该支派中某些人的正当反对,并被告知,他的父亲既是埃及人,他在这事上就无分无业,必须把自己看作外人。”或者,2. 为显示这种混合婚姻通常带来的恶果。当以色列的女儿愿意嫁给一个拜偶像、心怀恶意的埃及人时,这样的婚姻还能结出什么果子,除了一个亵渎者以外?因为儿女容易随从较坏的一方,不论那一方是谁;他们更容易从埃及父亲那里学会亵渎,而不是从以色列母亲那里学会祷告和赞美。
II. 犯罪的缘由是争竞:他与一个以色列人争斗。那同以色列一同上来的埃及混杂群众(出埃及记 12:38)在许多方面对他们有害,这也是其中之一:他们常常是争端的制造者。保守教会和平的方法,是保守教会的纯洁。在这争斗中,他爆发出恶言。请注意,争吵一开始,我们不知道它在结束前会造成什么祸害,也不知道一点火能点燃何等大的事。人的情欲一旦高涨,就容易忘记自己的理性和宗教;这正是我们不应轻易挑起或怨恨挑衅的充分理由,而应在争端被搅动之前就止息它,因为争端的开端如同水被放开。
III. 犯罪本身是亵渎和咒诅(第11节)。有人推想,他的案件被带到审判官面前审理,审判官判定他无权享有以色列人的特权,因为他的父亲是埃及人;他因这判决而发怒,1. 他亵渎耶和华的名。他亵渎那名,也就是说,他亵渎神;我们只凭他的名认识他,而不是凭他的本性或任何相似形像认识他。这并不是说神只是一个名字,而是他的名超乎万名之上。译者加上“耶和华的”,这在原文中虽未明说,却是含蓄在内的,为要更尊敬神圣的威严;记录上竟出现耶和华的名被亵渎,实在可耻;不要在迦特报告这事。迷信的犹太人以为他的亵渎在于念出耶和华的名,他们称这名为不可言说;但那以此名显明自己的神,从未禁止人用这名呼求他。他大概发现自己因神圣的安排而受屈,这安排把以色列人与外人分别开来;于是他无耻地辱骂律法和立法者,并公然向他挑战。2. 他或者咒诅神自己(这样他的咒诅就与亵渎相同),或者咒诅与他争斗的人。求祸临到人的咒诅,是急躁情欲以及根深恶意的地狱语言。也许他咒诅了对他作出判决的审判官;他当面冒犯法庭,并嘲弄其程序;这样他就在罪上加罪。
IV. 对他这罪所采取的谨慎程序。证人或下级审判官把他和他的案件(此案有些特别)带到摩西那里(第11节),照已定的次序而行(出埃及记 18:22);摩西本人也不仓促判决,而是把犯罪者拘押,直到他在此案上求问神谕。请注意,审判官必须慎思;无论作出裁决的,还是宣告判决的,都必须殷勤思想自己所行的,不可鲁莽行事,因为审判是属神的(申命记 1:17),并且在他面前案件还要再审。他们等候明白耶和华的旨意,是要知道他应当由官长之手处死,还是留给神的审判;或者更确切地说,他们想知道他是否应当像那些只咒诅父母的人一样被石头打死(第20章第9节),还是因其罪行大得多,应当加以更严厉的刑罚。请注意,那些坐在审判席上的人,应当真诚渴望,并借着祷告和运用一切良善方法,努力明白耶和华的旨意,因为他们是为他审判(历代志下 19:6),并且要向他交账。
V. 天地公义审判者亲自对这犯罪者宣告判决:叫全会众用石头打死他(第14节)。神本可以从天上立刻一击剪除他,但他愿意把这尊荣放在官长制度上,使用它来在世上支持并维护他自己的荣耀。请观察,1. 所指定的处决地点:把他带到营外。为表明他们对这罪的憎恶,他们必须这样把罪犯当作可憎的枝子丢弃,把他如同不洁之物、配不上在以色列营中有地位的人一样与他们分别开。2. 执刑者:叫全会众这样做,以显明他们为神名的尊荣大发热心。每个人都应当有一块石头投向那亵渎神的人,认为加在神身上的辱骂与自己切身相关(诗篇 69:9)。这样也会使会众受到更大的震慑;那些曾经帮助用石头打死亵渎者的人,此后必会惧怕一切接近亵渎、看似亵渎或趋向亵渎的事。3. 处决的庄严性;在会众用石头打死他以前,证人要按手在他的头上。犹太人说,这礼只用于处决亵渎者,而不用在其他罪犯身上;并且这样行时,所说的话大意如下:“你的血归到你自己的头上,因为你自己招致了这事。不可把责任归在律法、审判官、陪审者或证人身上;你若藐视,必独自担当。”
VI. 因这事所立的一条常设律法,用以石打亵渎者(第15、16节)。官长是两块法版的守护者;他们应当为神的尊荣,对那些轻慢谈论他的存在和治理的人大发嫉邪之心,正如他们为公共和平与安全,对扰乱它们的人大发热心一样。1. 这律法受到极大强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免除:他必要被治死;他们总要用石头打死他。那些轻看神尊荣的人,可能认为因一句话就把人定为罪犯是苛刻的(话语不过是风);但神要让他们知道,不可轻看这样的话,因为这些话出自说话者心中对神的恶意,也必使听见的人招致重罪或极大忧伤。2. 这律法也延及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正如延及本地生的人一样。神从未设立任何律法强迫外人受割礼并接受犹太宗教(被强迫作成的归信者不会给以色列的神带来尊荣),但他设立律法约束外人不可亵渎以色列的神。3. 因亵渎而被治死的人,被说成在刑罚中担当他的罪;既没有指定祭物可将罪转移到其头上,他自己就要把罪担在自己头上,作为献给神圣公义的祭。于是他自己的舌头落在自己身上(诗篇 64:8),亵渎者的舌头必沉重地落下。
VII. 附在这条新律法之后,对其他一些律法的重述。1. 杀人应受死刑惩罚(第17节;又见第21节),这是照挪亚时代的一条古老律法(创世记 9:6),也是自然法本身(创世记 4:10)。2. 伤人致残者也应照样按报应之律受罚(第19、20节)。这不是说人在这些案件中可以自己报复,而是他们可以上诉于民事官长,由官长按所造成伤害的比例,酌情判定使害人者受苦,并使受害者得偿。这律法我们先前已有(出埃及记 22:4、5)。它更适合那一时期的安排,在那里显明的是律法的严厉和罪所当受的;而不如我们所处的安排相称,在这里显明的是福音的恩典和罪的赦免;因此我们的救主废止了这律法(马太福音 5:38、39),不是为限制官长施行公共公义,而是为约束我们众人不以个人伤害相报,并使我们必须饶恕,正如我们已经并盼望将要蒙饶恕一样。3. 故意伤害邻舍牲畜的,应以赔偿损失受罚(第18、21节)。因此神圣律法不仅把他们的生命,也把他们的财物置于保护之下。那些不属于任何特定个人、而是如我们的法律所说 ferae naturae——具有野性的兽,他们可以杀;但凡有人拥有所有权的,就不可杀。神看顾牛吗?是的;他为我们的缘故如此看顾。4. 外人和本地以色列人一样,都应有权享受这律法的益处,以免受冤屈;若他们行了恶,也同样要承受这律法的刑罚。看来,这就是这些律法在此被引入的原因,为要说明外人和以色列人一样因亵渎受罚是何等公平,因为外人和以色列人一样也会因其他罪行受罚。这里重新提及这些律法,可能还有一个进一步的理由:神藉此显示,他为人的安全所作的安排,就是惩罚那些伤害人的人;这应当成为官长为他的尊荣大发嫉邪、惩罚那些亵渎他名之人的理由。若神看顾他们的安舒,他们也应当看顾他的荣耀。
VIII. 对亵渎者的处决。摩西仿佛签署了执行令:他告诉以色列人去行,他们就照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行了(第23节)。这教导我们,死是罪的工价,尤其亵渎乃是当由审判官惩罚的罪孽。但是,若那些这样亵渎神名的人逃脱人的惩罚,然而耶和华我们的神也必不容他们逃脱他公义的审判。这亵渎者是第一个按摩西律法而死的人。司提反,第一个为福音而死的人,是因这律法被滥用而死;殉道者与作恶者受了同样的死刑;但他们之间的差别何等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