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 22
本章有多条关于祭司和祭物的律法,都是为保存圣所的尊荣。I. 祭司在不洁中不可吃圣物(第1–9节)。II. 凡不属于祭司某家的人,外人不可吃圣物(第10–13节),若他无意中吃了,就必须赔还(第14–16节)。III. 所献的祭物必须没有残疾(第17–25节)。IV. 祭牲必须超过八日大(第26–28节),并且感谢祭的祭物必须在献祭的当天吃完(第29节),等等。
论祭司的律例(主前1490年)
1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2 你告诉亚伦和他的儿子们,他们要远离以色列人所分别为圣的圣物,免得他们亵渎我圣名,就是以色列人分别为圣归给我的那些物:我是耶和华。3 你要对他们说,你们世世代代所有后裔中,无论何人,身上有污秽,却近前来到以色列人分别为圣归耶和华的圣物前,那人必从我面前剪除:我是耶和华。4 亚伦的后裔中,无论何人长大麻风,或患漏症,他不可吃圣物,直到洁净。凡摸了因死人而不洁之物的,或遗精的人,5 或摸了任何爬物,因而成为不洁的,或摸了使他染上污秽的人,无论那人有什么污秽,6 摸了这些的那人必不洁净直到晚上;若不先用水洗身,就不可吃圣物。7 日落的时候,他就洁净了,然后可以吃圣物,因为这是他的食物。8 自死的,或被野兽撕裂的,他不可吃,免得因此玷污自己:我是耶和华。9 因此他们要守我的条例,免得因这事担当罪孽;若他们亵渎这条例,就因此死亡:我是使他们成圣的耶和华。
那些有天然残疾的人,虽被禁止作祭司的工,却仍被准许吃圣物;犹太著述者说:“为免他们闲懒,他们被派在木房中挑出被虫蛀的木头,免得用在坛上的火中;他们也可以被用来判定大麻风。”但是,
I. 凡在任何礼仪不洁之下的人,这不洁也许是由他们自己的过失招致的,在他们仍在污秽中时,连圣物也不可吃。1. 有些污秽是持续的,如大麻风或漏症(第4节)。这些使百姓与圣所隔绝;神要表明,这些在祭司身上并非更可宽恕,实在反而更为可憎。2. 另一些污秽较为短暂,如摸了死人,或其他任何不洁之物;过了一定时间之后,人用水洗身便得洁净(第6节)。但凡这样受玷污的人,都不可吃圣物,否则要落在神最高的不悦之下;神说了这话,并坚立这话:那人必从我面前剪除(第3节)。我们在神面前并侍奉他,若敢在自己的污秽中亲近他,不但不能保障我们,反而更使我们暴露在神的忿怒之下。毁灭要从主的面前临到(帖撒罗尼迦后书 1:9),正如拿答和亚比户所死于的火,是从耶和华面前出来的。因此,凡亵渎神圣言的人,必被他们所轻看的那道剪除;这道要定他们的罪。他们又受警戒,若在不洁中吃圣物,就有危险(第9节),免得他们担当罪孽,并因此死亡。注意,(1.) 凡用不圣洁的手接触圣物而亵渎圣物的,就招致重大罪责。吃圣物表明在赎罪之事上有分;但若他们在不洁中吃这些圣物,他们不但不能减轻罪责,反而加增罪责:他们要担当罪孽。(2.) 罪是重担,若无限的怜悯不加阻止,必定会使担当它的人沉沦:他们必因此死亡。即使祭司也可能因他们的污秽和僭妄而败亡。
II. 至于这律法的用意,我们可以观察到:1. 这使祭司有义务谨慎保持自己的洁净,并惧怕一切会玷污他们的事。圣物是他们的生计;若他们不可吃这些,他们靠什么维生呢?我们因自己的玷污而在安慰和尊荣上所要失去的越多,就越应当谨慎保持自己的洁净。2. 当百姓看见祭司自己在不洁之时也与圣物隔离(正如第2节的说法),这就使百姓对圣物产生敬畏。那使亲近侍奉他的人受如此严格管教的,无疑是一位无限纯洁的神。3. 这教导我们谨慎防备一切道德上的污秽,因为这些污秽使我们不适合领受神圣所的安慰。我们虽未受习惯性的畸形所苦,实际的玷污却会剥夺我们与神相交的喜乐;因此,凡洗过澡的人还需要洗脚(约翰福音 13:10),要洗手,然后环绕祭坛(诗篇 26:6)。在这事上,我们需要严谨看守自己,免得(如这里值得注意地表达的)我们在那些分别为圣归给他的事上亵渎神的圣名(第2节)。若我们在那些自称要尊荣神的事奉中冒犯神,激怒他而不是讨他喜悦,不久我们交账时必然很糟;然而若我们在不洁中做那自称分别为圣归给他的事,因而亵渎神的名,我们正是这样行。
10 凡外人不可吃圣物;寄居在祭司家中的,或雇工,都不可吃圣物。11 但祭司若用钱买了人,那人可以吃;生在他家中的人也可以吃他的食物。12 祭司的女儿若嫁给外人,就不可吃举祭中的圣物。13 但祭司的女儿若成了寡妇,或被休弃,没有孩子,又回到父家,像幼年时一样,她就可以吃她父亲的食物;只是外人不可吃。14 若有人无意中吃了圣物,就要在原物之外加上五分之一,连同圣物交给祭司。15 他们不可亵渎以色列人献给耶和华的圣物;16 也不可容他们在吃自己的圣物时担当干犯的罪孽;因为我是使他们成圣的耶和华。
圣物要由祭司和他们的家人来吃。现在,
I. 这里有一条律法,规定外人不可吃这些圣物,就是说,除祭司和属于他们的人以外,任何人都不可吃(第10节)。祭司受托负此责任,不可因准许外人吃圣物而亵渎圣物(第15节),也不可容他们担当干犯的罪孽(第16节);也就是说,不可容他们因干预自己无权接触的事而把罪责带到自己身上。这通常是这样理解的。注意,我们不仅要谨慎自己不担当罪孽,也要尽己所能防止别人担当罪孽。我们不仅不可容罪停留在弟兄身上;若能帮助,也不可容罪临到他身上。但这些话也许还有另一层意思:祭司吃赎罪祭,据说是表明他们担当会众的罪孽,为他们赎罪(第10章第17节)。因此,不可让外人吃那特别的圣物,以致假装担当干犯的罪孽;因为除被指派作这事的人以外,任何人这样做都是大胆僭妄。那些另立中保,除我们的祭司基督以外,去担当干犯的罪孽的人,是亵渎地夺取基督的尊荣,并侵犯他的权利。当我们警戒人不要倚靠自己的义,也不要敢穿着自己的义显在神面前,而只倚靠基督的义来得平安和赦免时,这是因为我们不敢容他们担当干犯的罪孽;因为我们知道这罪孽对他们来说太沉重了。
II. 这里有对这律法的说明,显示哪些人应被看作属于祭司的家,哪些人不是。1. 寄居者和雇工并不永远住在家中;他们在这家庭里,却不是这家庭的一分子;因此他们不可吃圣物(第10节)。但生在家中或用钱买来的仆人,既是这家庭的世传产业,虽是仆人,却可以吃圣物(第11节)。注意,惟有那些把神的家作为自己永远安息之所,并决意一生一世住在其中的人,才有权享受神家中的安慰。至于那些只暂时相信、为应付眼前需要而信的人,他们只被看作寄居者和雇佣者,在这事上没有分也没有业。2. 至于这家的儿女,关于儿子没有争议,他们自己就是祭司;但关于女儿则有分别。她们仍住在父家时,可以吃圣物;但若嫁给不是祭司的人,就失去了权利(第12节),因为如今她们已从祭司的家中断开。然而,若祭司的女儿成了寡妇,并且没有孩子可以使她另立一个独立家庭,又回到父家,既不是妻子也不是母亲,她就应再次被看作女儿,可以吃圣物。若有些人被天意安排成忧伤的寡妇,又从丈夫家中原有的安息之处被迁出,却在父家中重新找到安息,她们就有理由感谢寡妇的神,他没有使她们无安慰。3. 这里要求那无权吃圣物却无意中吃了的人作出赔还(第14节)。若他是擅自行事,并藐视神圣的制度,他就有可能被神的手剪除,并受官长责打;但若他是由于软弱和不谨慎而如此行,就要赔还其价值,并加上五分之一;除此之外,他还要献供物,为这过犯赎罪(见第5章第15、16节);
III. 这律法在必要的情形下可以通融,正如大卫和跟随他的人吃了陈设饼(撒母耳记上 21:6)。我们的救主称他们为义,并给出理由,为我们在一切这类情形中提供了持久的准则:神喜爱怜恤,不喜爱祭祀(马太福音 12:3、4、7)。礼仪必须让位于道德。
IV. 这也是对福音执事的教训;他们是神奥秘事的管家,不可不加分别地准许所有人吃圣物,而要把宝贵的从卑贱的分别出来。那些公然无知或亵慢的人,是主祭司家中的外人和客旅;拿儿女的饼丢给这样的人是不合宜的。圣物是给圣洁之人的,至少是给在承认上为圣洁的人(马太福音 7:6)。
论祭物的律例(主前1490年)
17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18 你要告诉亚伦和他的儿子们,并以色列众人,对他们说,以色列家中的人,或在以色列中的外人,无论何人,若为他一切所许的愿,或为他一切甘心献的礼物,向耶和华献为燔祭,19 你们要按自己的甘心,从牛、绵羊、山羊中献一只没有残疾的公牲。20 凡有残疾的,你们不可献上,因为这不蒙悦纳,不能归与你们。21 凡有人向耶和华献平安祭,无论是为还愿,或从牛群羊群中作甘心祭,都必须完全,才蒙悦纳;其中不可有残疾。22 瞎眼的、折伤的、残废的、有瘤的、长癣的、有疥的,你们不可把这些献给耶和华,也不可把这些在坛上献为火祭给耶和华。23 若公牛或羊羔,肢体有多余或缺少的,你可以作甘心祭献上;但为还愿就不蒙悦纳。24 被压伤的、压碎的、破裂的、割伤的,你们不可献给耶和华;在你们的地上也不可献这样的祭。25 也不可从外人的手中取这些,献作你们神的食物;因为它们里面有败坏,它们身上有残疾;它们不蒙悦纳,不能归与你们。26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27 公牛、绵羊或山羊生下以后,要在母畜下面七日;从第八日起,就可以蒙悦纳,献为火祭给耶和华。28 无论是母牛或母羊,不可在同一天宰杀母和子。29 你们向耶和华献感谢祭的时候,要按自己的甘心献上。30 要在同一天吃完;不可留到早晨:我是耶和华。31 所以你们要谨守我的诫命,并遵行:我是耶和华。32 你们不可亵渎我的圣名;我却要在以色列人中被尊为圣:我是使你们成圣的耶和华,33 是把你们从埃及地领出来,为要作你们的神:我是耶和华。
这里有四条关于祭物的律法:--
I. 凡献为祭给神的,都应当没有残疾,否则不蒙悦纳。这在关于各类供物的具体制度中已经屡次提到。现在这里告诉他们,什么应被算为残疾,使牲畜不适合作祭物:若它瞎眼、瘸腿、有瘤、或有癣疥(第22节),--若它被压伤、压碎、破裂、或割伤(第24节),也就是按犹太著述者的理解,若它以这些方式中的任何一种被阉割;若公牛和公绵羊被改作阉牛和阉羊,就不可献上。此外,在作为甘心祭所带来的,和作为还愿祭所带来的之间,有所区别(第23节)。虽然凡有前述残疾的,二者都不可带来;但若牲畜有任何多余或缺少之处(也就是按犹太人的理解,若那些成对的肢体之间不相称或不均衡,如一只眼、耳或腿比应有的大,或比应有的小)--若除了这点之外没有其他残疾,它可以蒙悦纳,作甘心祭;因为人在此前没有使自己处在任何特别义务之下,神圣律法也没有使他如此;但作还愿祭则不可蒙悦纳。因此,神要教导我们,对于向他履行所许的诺言,要十分精确地凭良心而行,不可后来在数量或价值上削减我们曾庄严承诺要献给他的东西。在许愿以前,东西还在我们自己的权下,如甘心祭的情况;但之后就不在了(使徒行传 5:4)。这里一再宣告,若祭物这样有残疾,就不可蒙悦纳(第20、21节)。按照这律法,人们极其谨慎地检查一切带来献祭的牲畜,确保其中确实没有残疾。即便是从外人手中带来的有残疾祭物,也不可蒙悦纳,尽管应尽一切可能鼓励这类人尊荣以色列的神(第25节)。由此可见,人们预期外人会从远方来到神的殿(列王纪上 8:41、42),并且他们应受欢迎,他们的供物也应蒙悦纳,如大利乌所献的(以斯拉记 6:9、10;以赛亚书 56:6、7)。外邦祭司中许多人在这事上并不那么严格,甚至会为他们的神明接受极其可耻的祭物;但要让外人知道,以色列的神不可这样受事奉。现在,1. 这律法在当时是必要的,为要保存圣所和在那里受敬拜之神的尊荣。凡被用来尊荣他的,都应是同类中最好的,这是合宜的;因为他既是最大、最光明的,也是诸有中最好的;而那最好的,必须得着最好的。看这律法的违背如何大大且公正地使圣洁的神不悦(玛拉基书 1:8、13、14)。2. 这律法使一切律法下的祭物更适合作基督的预表;基督是那大祭物,一切这些祭物都从他取得其功效。暗指这律法,他被称为无瑕疵、无玷污的羔羊(彼得前书 1:19)。正如这样的祭司,也照样有这样的祭物,是我们所需要的,他无害且未受玷污。当彼拉多宣告:我查不出这人有什么罪来时,他实际上就是宣告这祭物没有残疾。犹太人说,察看祭物、看它们是否没有残疾,是副祭司长的工作;基督受难时,亚那正担任此职;但那些先把基督带到亚那那里,又由他把基督捆绑送到该亚法那里的人,几乎没有想到他们正应验这律法的预表,把他作为适合献上的祭物(约翰福音 18:13、24)。3. 这是对我们的教训,要在属灵祭物中把我们所有最好的献给神。若我们的敬虔操练是无知的、冷淡的、轻浮的,并充满分心,我们就是献上瞎眼的、瘸腿的、有病的作祭物;但这样行的欺诈者该受咒诅,因为当他以为自己在欺哄神时,他其实是在对自己的灵魂行致命的欺哄。
II. 牲畜未满八日以前,不可献为祭(第26、27节)。先前已经规定,他们牲畜中头生的,既要奉献给神,就不可在第八日以前带来给他(出埃及记 22:30)。这里规定,任何受造物未足八日,不可献为祭。早于这个时间,它不适合用在人的餐桌上,因此也不适合用在神的坛上。犹太人说:“这是因为安息日使万物成圣,凡物至少经过一个安息日以前,不可献给神。”这也符合割礼的律法,孩童要在第八日受割礼。基督为我们被献为祭,不是在他的婴孩时期,虽然后来希律当时想要杀他,而是在他壮年的时候。
III. 母畜和它的幼畜不可在同一天被宰杀,无论是为献祭还是为普通用途(第28节)。关于飞鸟也有这样一条律法(申命记 22:6)。这被禁止,并非因为其本身为恶,而是因为这显得对无理性的受造物野蛮残忍;就像巴比伦王的暴虐,在西底家眼前杀了他的众子,然后剜去他的眼睛。一次杀死两代,显得对这一种类很无情,仿佛有意毁灭这一类。
IV. 他们感谢祭的肉,应在献祭当天吃完(第29、30节)。这是重复我们先前已有的规定(第7章第15节;第19章第6、7节)。本章以我们常常遇见的一般吩咐结束:要谨守神的诫命,不可亵渎他的圣名(第31、32节)。凡承认神名的人,若不凭良心谨守他的诫命,就不过是在亵渎他的名。这里又加上一般理由:神对他们的权柄--我是耶和华;他在他们身上的权益--我是你们的神;他因救赎而对他们拥有的权利--“我把你们从埃及地领出来,特意要作你们的神”;他恩典对他们所定的旨意--我是使你们成圣的耶和华;以及他公义的定意:若他不能从他们得尊荣,就要在他们身上为自己取得尊荣--我要在以色列人中被尊为圣。到末了,神绝不会在他的荣耀上因任何人受亏损;或早或晚,他都要取回自己的权利,或是在罪人的悔改中,或是在他们的灭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