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太亨利圣经注释
利未记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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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祭司的律法(主前1490年)
1耶和华对摩西说:「你告诉亚伦子孙作祭司的说:祭司不可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2除非为他骨肉之亲的父母、儿女、弟兄,3和未曾出嫁、作处女的姊妹,才可以沾染自己。4祭司既在民中为首,就不可从俗沾染自己。5不可使头光秃;不可剃除胡须的周围,也不可用刀划身。6要归 神为圣,不可亵渎 神的名;因为耶和华的火祭,就是 神的食物,是他们献的,所以他们要成为圣。7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妇人为妻,因为祭司是归 神为圣。8所以你要使他成圣,因为他奉献你 神的食物;你要以他为圣,因为我—使你们成圣的耶和华—是圣的。9祭司的女儿若行淫辱没自己,就辱没了父亲,必用火将她焚烧。
此前已经规定,祭司要教导百姓神所赐关于洁净与不洁净之分别的律例(第10章第10、11节)。现在这里规定,他们自己应当遵守他们要教导百姓的事。注意,凡以教导为职分的人,必须既用命令也用榜样来教导(提摩太前书 4:12)。祭司比百姓中任何人都更近地亲近神,更密切地与圣事相交;因此神要求他们比别人更远离一切能使人沾染、并可能削减他们祭司职分尊荣的事。
I.他们必须谨慎,不可在为死人哀悼的事上贬损自己。凡为死人哀悼的人,按理都要接近尸体,即使不触摸尸体;犹太人说:“人若靠近死尸六英尺之内,就使人在礼仪上不洁净;”甚至有明文说(民数记 19:14),凡进到有死尸之帐棚的人,都要不洁净七天。因此,凡参加丧礼的哀悼者,不能不沾染自己,以致七天之内不适合进入圣所;为此有命令说,#
1.祭司绝不可使自己落入不能进入圣所的这种境地,除非是为他至近的亲属(第1–3节)。祭司蒙准可以为父母或儿女,为弟兄或未嫁的姊妹如此行;因此无疑也可为怀中的妻子如此行,虽这里没有提及;因为祭司以西结若非特别被禁止,本会为他的妻子哀悼(以西结书 24:17)。神借着这许可尊重天然亲情,并且恩待它到一个地步,准许他的仆人在七天内免去侍奉,使他们因亲爱亲属的死亡而沉浸在悲伤中;但是,过了这期限,哭泣不可妨碍撒种,他们对亲属的 affection 也不可使他们离开圣所的事奉。至于任何其他人的死亡,则完全不准如此;不,即便是民中首领的死亡也不可,有些人这样读第4节 。他们不可沾染自己;不,即便为大祭司本人也不可,除非这样与他们有亲属关系。虽然有朋友比弟兄更亲密,然而祭司不可向他们最好的朋友尽这种敬意,除非他是亲属;免得若为一人准许,别人也会期待如此,他们就会常常离开自己的工作;这里也暗示,对于那些与我们如此至近的亲属,应当保留一种特别的 affection;当这样的人被死亡挪去时,我们理当受感动,把它放在心上,视为死亡临近我们自己,并且是催促我们预备跟随而去的警报。#
2.他们在表达哀悼时不可过分;不,即便为他们最亲爱的亲属也不可(第5节)。他们的哀悼不可是,#
(1.)迷信的,照外邦人的方式;他们剪去头发,流出自己的血,以尊崇那些他们以为主持死人聚集之处的虚构神明,好使这些神明施恩于他们已离世的朋友。甚至古时丧礼所用的迷信仪式,也表明古人相信灵魂不朽,并相信灵魂在与身体分离的状态中存在;虽然这些仪式本身被神的律法禁止,因为它们是向假神施行的,然而自然所教导、律法所允许、向我们已故朋友遗体所表示的合宜敬意,表明我们不可把他们看作已经失丧。也不可,#
(2.)激情或无节制。注意,神的传道人必须在患难中作别人忍耐的榜样,尤其是在亲近亲属死亡这种触及极柔嫩之处的患难中。他们应当比别人更知道为什么我们不可像那些没有盼望的人一样忧伤(帖撒罗尼迦前书 4:13),因此他们尤其应当安静镇定,好能用他们自己从神所得的安慰去安慰别人。百姓被禁止用迷信仪式为死人哀悼(第19章第27、28节),而对他们不合法的事,对祭司就更不合法。论到他们特别谨慎不可沾染自己的理由,我们在(第6节)看见:因为他们献他们神的食物,就是耶和华的火祭,这些是神家和神桌上的供物。他们得了极大的尊荣,因此不可使自己作情欲的奴仆而玷污自己的尊荣;他们不断受雇于神圣的事奉,因此不可被他们所蒙召从事的服事分心,也不可使自己不适合这些服事。若他们玷污自己,就是亵渎他们所侍奉之神的名;若仆人粗鲁、行为不端,就是给主人带来羞辱,好像主人持家放纵混乱。注意,凡献上或吃我们神食物的人,都必须在各样行事为人上成为圣,否则他们就是亵渎他们自称要尊为圣的那名。#
II.他们必须谨慎,不可在婚姻上降低自己(第7节)。祭司不可娶名声败坏的女子,就是曾经犯了或被疑犯了不洁之罪的女子。他不仅不可娶妓女,哪怕她为从前的淫行悔改得多么深,也不可娶一个亵渎的女子,就是举止轻浮或行为不端的女子。不仅如此,他不可娶被休的女子,因为有理由认为她被休是由于某种过错。祭司被禁止借这些婚姻贬低自己,虽这些婚姻是别人所蒙准的,#
1.免得它给他们的职事带来当前的羞辱,使亵渎者在其亵渎中刚硬,并使严肃人的心忧伤;新约为传道人之妻立下律例(提摩太前书 3:11),要她们端庄谨守,使职事不被毁谤。#
2.免得它给他们的家族遗下羞辱;因为祭司职分的工作和尊荣要作为产业传给他们之后的儿女。凡不谨慎娶那些有好名声和好品格之人的人,并没有像应当的那样顾念自己后裔的益处。那想寻求敬虔后裔的人(如 玛拉基书 2:15 的说法),必须先寻求敬虔的妻子,并要谨防血统的败坏。这里又补充说(第8节),你要使他成圣,他对你要为圣。“不仅你,摩西啊,要借着谨慎使这些律法被遵守而如此行;你,以色列啊,也要借着一切可能的努力维持祭司职分的声誉,而祭司自己也不可作任何事使这声誉暴露于羞辱或被丧失。他对他的神为圣(第7节),因此他对你也要为圣。”注意,我们必须尊荣那些我们的神所加以尊荣的人。按这规则,福音的传道人因他们的工作,要在爱中被格外尊重(帖撒罗尼迦前书 5:13),每个基督徒也必须看自己有责任守护他们的尊荣。#
III.他们的儿女必须惧怕作任何贬损他们的事(第9节):祭司的女儿若行淫,她的罪很大;她不仅污染自己,也亵渎自己:别的女子没有她所有、可失去的那种尊荣,因为她作为祭司家中的一员,曾吃过圣物,并且理当比别人受过更好的教养。不仅如此,她亵渎她的父亲;他会因此受牵连,人人都会立刻问:“他为什么没有把她教得更好?”锡安中的罪人也会侮辱说:“看哪,这是你们祭司的女儿。”她所受的刑罚必须特别:她必被火焚烧,好叫所有祭司的女儿惧怕。注意,传道人的儿女比所有其他人更应当谨慎,不可作任何可耻的事,因为在他们身上这是加倍可耻的,并且那名为忌邪者必照此惩罚。#
10「在弟兄中作大祭司、头上倒了膏油、又承接圣职、穿了圣衣的,不可蓬头散发,也不可撕裂衣服。11不可挨近死尸,也不可为父母沾染自己。12不可出圣所,也不可亵渎 神的圣所,因为 神膏油的冠冕在他头上。我是耶和华。13他要娶处女为妻。14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或是被污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处女为妻。15不可在民中辱没他的儿女,因为我是叫他成圣的耶和华。」
人对祭司的期待高过对其他百姓的期待,但对大祭司的期待又高过对其他祭司的期待,因为膏油倒在他的头上,他也承接圣职穿上圣衣(第10节);这两者都是主耶稣受膏和被装饰的预表,预表他领受圣灵一切的恩赐和恩典,而且是没有限量地领受。这被称为他神膏油的冠冕(第12节);因为圣灵的膏抹,对于一切拥有它的人,乃是荣耀的冠冕、美丽的华冕。大祭司既如此被尊荣,
I.他完全不可为死人沾染自己;不,即便为他至近的亲属,他的父亲或母亲,也不可,更不用说他的儿女或弟兄(第11节)。#
1.在这些场合,他不可使用通常表达忧伤的方式,如蓬头散发、撕裂衣服(第10节);他必须显明自己对今生一切苦难和安慰如此全然不被牵动:甚至他的天然亲情,也必须被怜悯无知者、体恤他们软弱、并温柔关切神的家所吞没,因为他被立为神家的治理者。因此,作为受托保管土明和乌陵的圣者,他不可认父母(申命记 33:8、9)。#
2.他不可挨近任何死尸(第11节)。若较低等的祭司中有人处在礼仪的污染之下,还有其他祭司可以补其位;但若大祭司被沾染,就会更显出他的缺席。禁止他进入任何哀悼之家,或参加任何丧礼,也会向百姓显示他所被提升至的尊位何等大。我们的主耶稣,我们所承认的大祭司,触摸睚鲁女儿的死尸、寡妇之子的棺架,以及拉撒路的坟墓,为要显明他来是要改变死亡的性质,并借着打破死亡的权势,除去死亡的恐惧。如今死亡既不能毁灭,也就不能玷污。#
3.他不可出圣所(第12节);也就是说,每当他在圣所中侍候或供职时,通常他整日停留在自己的房间里,他不可因任何缘故出去,也不可缩短他对永生神的侍奉;不,即便为向垂死的亲属尽最后的敬意也不可。当他的同在在那里是必需的时候,因任何这样的缘故离开圣所,就是亵渎圣所;因为这样他就是把其他事务置于神的事奉和他职分的事务之上,而他本当使一切别的事都让位于此。因此我们的主耶稣没有停止讲道去同他的母亲和弟兄说话(马太福音 12:48)。#
II.他不可娶寡妇为妻(其他祭司可以),更不可娶被休的妇人或妓女(第13、14节)。这事的理由,是要在这件事上使他与其他祭司有所分别;并且(如有些人所提示的)使他可以作基督的预表,因为教会要作为贞洁童女被献给基督(哥林多后书 11:2;参见以西结书 44:22)。基督必须得着我们起初的爱、纯洁的爱、完全的爱;如此,众童女都爱你(雅歌 1:3),并且惟有这样的人才配跟随羔羊(启示录 14:4)。#
III.他不可在民中亵渎他的后裔(第15节)。有人理解这是禁止他与任何较低阶层的人通婚,因为那会贬损他的家族。耶何耶大确实娶了本支派的人,但那是进入王室之家(历代志下 22:11)。这并不是要教他骄傲,而是要教他纯洁,并且不可作任何与他的职分和他所蒙称的尊贵之名不相称的事。或者,这也可以是关于安置儿女的警戒;他不可因让他们不相配地成婚而亵渎他的后裔。传道人的儿女若与不信的人不相配地同负一轭,就是被亵渎了。#
16耶和华对摩西说:17「你告诉亚伦说:你世世代代的后裔,凡有残疾的,都不可近前来献他 神的食物。18因为凡有残疾的,无论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体有余的、19折脚折手的、20驼背的、矮矬的、眼睛有毛病的、长癣的、长疥的,或是损坏肾子的,都不可近前来。21祭司亚伦的后裔,凡有残疾的,都不可近前来,将火祭献给耶和华。他有残疾,不可近前来献 神的食物。22 神的食物,无论是圣的,至圣的,他都可以吃。23但不可进到幔子前,也不可就近坛前;因为他有残疾,免得亵渎我的圣所。我是叫他成圣的耶和华。」24于是,摩西晓谕亚伦和亚伦的子孙,并以色列众人。
祭司职分既被限定在一个特定家族中,并归给那家族所有男性后裔,世世代代承受,就很可能在后来的世代中,有些生来承受祭司职分的人会有天然的残疾和畸形:祭司职分的尊荣并不能保守他们免受任何人所共有的灾祸。这里列举了各样残疾;有些通常是终身的,如失明;有些可能只是一时的,如皮癣或疥疮,等这些消失,不能供职的限制也就停止。现在,
I.关于有残疾祭司的律法是,#
1.他们可以靠坛生活(第22节):他要与其他祭司一同吃祭物,甚至吃至圣的物,如陈设饼和赎罪祭;也吃圣物,如十分之一和初熟果子,以及祭司在平安祭中所得的分。那些残疾是他们自己无力避免的,因此,虽然他们不能工作,却不可使他们挨饿。注意,不可因人的天然软弱而亏待人。即便家中畸形的孩子,也必须得着他作为孩子的一分。#
2.然而他们不可在坛前事奉,无论在哪一座坛前都不可;也不可被准许侍候或协助其他祭司献祭或烧香(第17、21、23节)。大人物选择在身边服事的人,常是外貌端正的;当伟大的神乐意以外在的标志显明他的荣耀时,在那时他的殿中有这样的人也是合宜的。但尤其必须选择仪表端正的人来服事圣物,这是为百姓的缘故;因为百姓容易按外貌判断,并且若执行这事的人看起来可鄙或举止笨拙,他们就容易轻看这事奉,尽管这事奉因神圣设立而成为何等尊荣。神为保存他祭坛的声誉作了这样的规定,使它无论何时都不至落入轻蔑之下。圣所有这样的声誉是合宜的:凡在任何方面因天生或意外而形貌受损的人,都不可在那里出现。#
II.在福音之下,#
1.凡受这些残疾之苦的人有理由感谢神,因为他们并不因此被排除在向神献属灵祭物之外;若在其他方面合格,也不被排除在传道职分之外。许多健康美丽的灵魂寄居在衰弱畸形的身体中。然而,#
2.我们应当由此推断,那些心思因任何掌权的恶习而有残疾、畸形的人,是何等不能蒙悦纳地事奉神。那些在属灵上瞎眼、瘸腿、弯曲,其罪使他们可耻而畸形,以致耶和华的供物因他们的缘故被厌弃的人,不配称为基督徒,也不适合受用为传道人。何弗尼和非尼哈的畸形,比这里所提的任何残疾都更坏。因此,凡公开作恶的人,要像被玷污的人一样从祭司职分中除去;凡被立为归我们神作属灵祭司的人,都要在他面前成为圣洁、没有瑕疵,并以此安慰自己:虽然在这不完全的状态中,他们有斑点,而这些斑点乃是神儿女的斑点,然而他们很快就要毫无斑点、皱纹或任何这样的瑕疵,显现在神的宝座前。#
本章或可从 玛拉基书 2:1 借其题名:“现在,众祭司啊,这诫命是传给你们的。”这是一条律法,要求祭司以最大的谨慎与警醒,保守他们祭司职分的尊严。
I.这里吩咐较低等的祭司,论到他们的哀悼、婚姻和儿女(第1–9节)。#
II.大祭司所受的约束比他们任何人都更多(第10–15节)。#
III.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不可有任何残疾(第16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