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太亨利圣经注释
利未记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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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戒拜偶像的习俗(主前1490年)
1耶和华对摩西说:2「你晓谕以色列人说:我是耶和华—你们的 神。3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那里人的行为,你们不可效法,我要领你们到的迦南地,那里人的行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们的恶俗行。4你们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华—你们的 神。5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华。
在各种礼仪制度之后,神在这里重新转向加强道德训诫的约束。前者作为预表,对我们仍有用处;后者作为律法,仍有约束力。我们在这里看见,
1.这些律法被颁布所凭的神圣权柄: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第1、4、30节),又说我是耶和华(第5、6、21节)。“耶和华,有权治理万有;你们的神,有特别的权利治理你们。”耶和华是存在之源,因此也是权能之源;我们属于他,受约束要事奉他,他也能惩罚一切悖逆。“你们的神,就是你们已经同意归属的那一位,你们在他里面得福,向他负有可想象的最高义务,并且要向他交账。”#
2.一项严厉的警戒,叫他们谨防保留埃及偶像崇拜的残余;他们曾住在那里;也谨防沾染迦南偶像崇拜的毒气;他们现在正要到那里去(第3节)。如今神藉摩西教导他们他的条例,其中有 aliquid dediscendum:有些事必须忘掉,是他们在以偶像崇拜闻名的埃及,从幼时便吸入的:你们不可照埃及地的行为去做。若他们对那为奴之家仍保留这样的眷恋,以至在敬拜上受其习俗支配,这本身就是最大的荒谬;对于那样奇妙而恩慈地拯救他们的神,也是最大的忘恩负义。不但如此,他们仿佛被一种逆反的灵支配,即使在领受了神这些条例之后,仍会有危险去接纳迦南人的邪恶习俗,并在承受他们土地的同时承受他们的恶习。这里警戒他们要防备这种危险:你们不可照他们的条例行。习俗是如此专横,以至他们的作法被称为条例,并且竟成为神条例的竞争者;而自称属神的百姓也有危险从它们领受律法。#
3.对他们发出严肃的吩咐,要谨守神的典章、律例和条例(第4、5节)。大卫在第119篇诗篇中许多关于神律法的祷告和宣告,似乎都是指向这项吩咐,以及许多类似的吩咐。请在这里观察:#
(1)我们顺服的大准则:神的律例和典章。我们必须谨守这些,好按此而行。我们必须把它们存在我们的书中,握在我们的手中,使我们可以在我们的心里和生活中实践它们。要记念神的诫命而遵行(诗篇 103:18)。我们必须守在其中,作为我们行走的道路;持守它们,作为我们作工的准则;珍守它们,作为我们的宝藏,作为我们眼中的瞳人,以最大的谨慎和重视来守护。#
(2)我们顺服的大益处: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也就是说,“他在今生和来世都必蒙福。”我们有理由感谢神,#
[1.]这仍作为应许有效,并且对条件有极为恩慈的解释。若我们以诚实的心谨守神的诫命,虽未达到无罪的完全,我们仍会发现本分之路就是安慰之路,并且将成为通往幸福之路。敬虔有生命的应许(提摩太前书 4:8)。智慧曾说,要守我的诫命,便得存活;若我们靠圣灵治死身体的行为(这些行为对于我们,正如埃及的习俗对于以色列一样),我们就必活着。#
[2.]这并非以约的性质如此有效,以至最小的过犯就要永远把我们排除在这生命之外。使徒两次引用这句话,作为与福音所启示之信相对的说法。这是对出于律法之义的描述:行这些事的人必因它们活着 en autois:在它们里面(罗马书 10:5),并被用来证明律法不是出于信(加拉太书 3:12)。福音所带来的改变在最后一个词上:行这些事的人仍必活着,但不是活在它们里面;因为律法不能赐生命,因我们不能完全遵守它;它因肉体而软弱,并非本身软弱;但如今行这些事的人必靠神儿子的信而活。他的生命要归功于基督的恩典,而不是自己行为的功劳(见加拉太书 3:21、22);义人必活着,但他们要因信而活,凭着与基督联合的功效而活;基督就是他们的生命。#
乱伦的界定与禁止;反对娶近亲为妻(主前1490年)
6「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们。我是耶和华。7不可露你母亲的下体,羞辱了你父亲。她是你的母亲,不可露她的下体。8不可露你继母的下体;这本是你父亲的下体。9你的姊妹,不拘是异母同父的,是异父同母的,无论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们的下体。10不可露你孙女或是外孙女的下体,露了她们的下体就是露了自己的下体。11你继母从你父亲生的女儿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体。12不可露你姑母的下体;她是你父亲的骨肉之亲。13不可露你姨母的下体;她是你母亲的骨肉之亲。14不可亲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15不可露你儿妇的下体;她是你儿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体。16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体;这本是你弟兄的下体。17不可露了妇人的下体,又露她女儿的下体,也不可娶她孙女或是外孙女,露她们的下体;她们是骨肉之亲,这本是大恶。18你妻还在的时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作对头,露她的下体。
这些律法关系到第七条诫命;毫无疑问,在福音之下它们对我们仍有约束力,因为它们合乎自然本身的光照和律法。其中一条,就是人收了他父亲的妻子,使徒说这罪在外邦人中也未曾听见(哥林多前书 5:1)。虽然这里所禁止的某些乱伦曾被异教徒中的某些个别人实行过,但它们仍被否认并憎恶;除非是在那些已经变得野蛮、完全被交付给可耻情欲的民族中。请观察:
I.关于这里所指明的亲属,所禁止的是亲近他们,露他们的下体(第6节)。#
1.这主要意在禁止与这些亲属中的任何一位结婚。婚姻是神圣的制度;它与安息日同为最古老的制度,与人在地上同立;它的设立是为人类生活的安慰,也是为人类按体面而尊贵的方式繁衍,合乎人性尊严高于兽性的身份。婚姻在众人中都是尊贵的,而这些律法是为维护它的尊贵。神的制度必须服从神的规则和限制,这是必要的;尤其因为婚姻关系到一件事,在其中人败坏的本性和在任何别的事上一样,容易在欲望中任性冲动,不耐约束。然而,这些禁令除了是由无可争辩的权柄所制定之外,本身也是极为合理而公平的。#
(1)藉着婚姻,二人成为一体;因此,那些此前在某种意义上因本性已经是一体的人,若再藉制度成为一体,就是最大的荒谬;因为这制度原是为联合那些此前没有联合的人。#
(2)婚姻使丈夫和妻子之间有一种平等。“她岂不是从你肋旁取出的伴侣吗?”所以,若此前有上下之分的人彼此通婚(这里列出的多数情况正是如此),自然的秩序就会被一个成文制度取消,这是绝不可允许的。主人与仆人、高贵者与卑贱者之间的不平等,是建立在同意和习俗之上;若这种不平等被婚姻的平等所取消,并没有什么损害。但是父母与儿女、叔伯舅与侄女外甥女、姑姨与侄子外甥之间的不平等,无论是因血缘还是因婚姻,都是建立在自然之上,因此是永久的;若被婚姻的平等所取消,就不能不造成混乱,因为婚姻的制度虽然古老,却在自然秩序之后。#
(3)同等亲属中,除了全血缘或半血缘的兄弟姐妹,或因婚姻而成的兄弟姐妹之外,并没有别的被禁止;在这一点上不像前述那样有同样的自然荒谬,因为亚当的儿子们必然娶自己的姐妹为妻。但这必须由成文律法定为不法而可憎,这是必要的,为要防止那些在年少之日被认为同住一家的亲属之间发生有罪的亲昵;他们若通婚,也会破坏婚姻的一项目的,就是扩大友谊和利益。若每个人都娶自己的姐妹为妻(如果这是合法的,他们世世代代很容易这样做),每个家庭就会成为一个自成的世界,而我们彼此为肢体这一点就会被忘记。可以确定的是,这事向来被较为清醒的异教徒看作最可耻、最可憎之事;那些没有这律法的人,在这事上也是自己的律法。利用婚姻的制度来庇护乱伦的结合,非但不能使它们称义,或减轻它们的罪责,反而增加了亵渎神制度的罪责,并把那为最高贵目的而设立的制度,卖给最卑劣的目的。然而,#
2.与这些亲属中的任何一位在婚姻之外行污秽之事,无疑同样在这里被禁止,并且其用意不亚于前者;此外,一切淫荡的举止、轻佻的调情,以及凡有这恶之形迹的事,也都被禁止。亲属之间必须彼此相爱,并且可以彼此自由而亲密地交往,但这一切必须全然纯洁;越是不被他人怀疑有恶,当事人自己就越应谨慎,免得撒但趁机胜过他们;因为他是极其诡诈的仇敌,寻找一切机会攻击我们。#
II.所禁止的亲属关系,大多数都已明白说明;并且一般给出一条规则:凡一个人自己的某种亲属关系使他受约束不可娶,同样关系的妻方亲属他也被禁止娶,因为二人是一体。禁止娶兄弟妻子的那条律法(第16节),在犹太制度中有一个特殊例外:如果人死了没有子嗣,他的兄弟或至近的亲属应娶寡妇,为死者立后(申命记 25:5),这是由于只在那一共同体中成立的理由;因此,如今那些理由既已止息,例外也就止息,而律法仍有效,就是人无论如何都不可娶兄弟的寡妇。那一条(第18节)禁止人娶妻子的姐妹,假定当时对多妻有某种默许,正如当时另一些律法也是如此(出埃及记 21:10;申命记 21:15),但它禁止人娶两姐妹,像雅各所做的那样;因为在那些此前平等的人之间,比在没有如此近亲关系的妻子之间,更容易产生更大的猜忌和敌意。若妻子的姐妹被收为妾,或次妻,在她一生中,或只要她还活着,就没有什么比这更令她愁烦的了。#
反对不义的律法(主前1490年)
19「女人行经不洁净的时候,不可露她的下体,与她亲近。20不可与邻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21不可使你的儿女经火归与摩洛,也不可亵渎你 神的名。我是耶和华。22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23不可与兽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兽前,与它淫合;这本是逆性的事。24「在这一切的事上,你们都不可玷污自己;因为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25连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讨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26故此,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这一切可憎恶的事,无论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都不可行,(27在你们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这一切可憎恶的事,地就玷污了,)28免得你们玷污那地的时候,地就把你们吐出,像吐出在你们以先的国民一样。29无论什么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从民中剪除。30所以,你们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们随从那些可憎的恶俗,就是在你们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华—你们的 神。」
这里有,
I.一条律法,为保存婚床的尊贵,使它不可在不合宜的时候被使用(第19节),也不可被淫夫侵犯(第20节)。#
II.一条律法,反对那最反乎自然的偶像崇拜,就是使他们的儿女经火归与摩洛(第21节)。摩洛(有人这样认为)是他们藉以并在其中敬拜太阳的偶像,太阳乃世界的大火;因此,在敬拜它时,他们使自己的儿女成为献给这偶像的祭物,在它面前把他们烧死,或使他们成为献身者,使他们从两堆火之间经过,按有人所想,或被抛过一堆火,以尊荣这位虚假的神明;他们以为,只要把自己的一个儿女以这种方式献给摩洛,就会为其余所有儿女取得好运。拜偶像的人竟这样把自己的儿女献给假神;那么,我们还会以为什么东西太宝贵,以至不能奉献给真神,或不能为真神而舍弃吗?请看以色列这罪(他们后来虽有这律法仍犯了)因他们和他们的儿女与神的关系而被怎样加重(以西结书 16:20),你将你为我所生的儿女献为祭物。因此这里称之为亵渎他们神的名;因为这看起来好像他们认为自己对摩洛所负的义务比对耶和华更大;因为他们只把牲畜献给耶和华,却把儿女献给摩洛。#
III.一条律法,反对反乎自然的情欲,即鸡奸和兽交,这些罪若没有可想象的最大憎恶,就连提也不可提,想也不可想(第22、23节)。别的罪使人与兽同等,但这些罪使人沉沦到远低于兽的地步。竟曾有制定这些律法的必要;并且这些律法公布之后,竟仍曾被人违犯;这是人性永久的羞辱和丑闻。而人被交付给这些可耻的情欲,常常是他们偶像崇拜的惩罚;使徒也是这样表明的(罗马书 1:24)。#
IV.反对这些以及类似可憎邪恶的论据。那位拥有无可争辩之权利命令我们的主,仍因他愿意按人待我们,并以人的绳索牵引我们,就屈尊与我们讲理。#
1.罪人因这些可憎之事玷污自己:在这一切事上,你们不可玷污自己(第24节)。一切罪都会玷污良心,但这些罪本身有一种特别的丑恶。我们的天父出于对我们的仁慈,要求我们保守自己洁净,不在污泥中打滚。#
2.行这些事的人必被剪除(第29节)。这是公正的;因为若有人毁坏神的殿,神必要毁坏那人(哥林多前书 3:17)。属肉体的情欲与灵魂争战,若没有神的怜悯和恩典拦阻,必定成为灵魂的毁灭。#
3.地被玷污(第25节)。若这样的邪恶被实行并被纵容,那地就因此不配有神的帐幕在其中;纯洁圣洁的神也必从其中收回他恩惠同在的标记。这地对于居民也变得不健康,他们因此被罪感染,并暴露在灾祸之下;它对于其中所有善人也实在令人厌恶、可憎,正如所多玛的邪恶使义人罗得的心灵忧伤。#
4.这些乃是先前居民的可憎之事(第24、27节)。因此这些律法必须制定,正如我们进入疫区时,需要解毒剂和预防药一样。因此他们不应实行任何这样的事,因为曾实行这些事的列国如今正伏在神的咒诅之下,不久就要倒在以色列的刀下。他们必不能不感觉到,那些在这污泥中打滚的人已经使自己何等可憎,并且在所有善人的鼻中何等发臭;那么,一个像以色列这样被分别为圣、被赐尊荣的百姓,岂可使自己如此卑贱呢?当我们观察罪在别人身上显得何等丑恶时,我们应当用这点作为劝戒自己的论据,以最大的谨慎小心保持自己的纯洁。#
5.因这些和类似的罪,迦南人要被毁灭;这些罪填满了亚摩利人罪孽的尺度(创世记 15:16),并招致那么多人口众多之国度的毁灭;以色列人如今不久不仅要观看这毁灭,也要成为执行这毁灭的工具:所以我追讨那地的罪孽(第25节)。注意,神可畏的审判临到那些大胆亵渎和无神的人,乃是要作为警戒,提醒那些承认宗教的人谨防一切哪怕最轻微具有亵渎或无神之形迹、或倾向于此的事。甚至迦南人的灭亡,也是对以色列人的劝诫,叫他们不要像他们那样行。不但如此,为显明被这些可憎之事激怒的不只是造物主,受重压的也是受造界,经文又加上(第25节):地也吐出其中的居民。他们所行走的地仿佛在他们脚下叹息,厌恶他们;直到把这些耶和华的仇敌从自己里面排出去,才觉得舒畅(以赛亚书 1:24)。这说明罪极其令人作呕;犯罪的人固然如喝水一样喝下罪孽,但受造界无害的部分却甚至为之作呕,并起来反对它。许多房屋、许多城镇,也仿佛以憎恶把邪恶的居民吐出去(启示录 3:16)。因此神说,你们要谨慎,免得地也把你们吐出去(第28节)。那地已被保证赐给他们,并传给他们,然而他们必须预期,若他们把迦南人的恶习变为自己的恶习,那么他们连同迦南人的土地,也要遭遇同样的命运。注意,邪恶的以色列人在神面前与邪恶的迦南人一样可憎,并且更可憎,也会同样快地被吐出去,甚至更快。使徒也把这里给以色列人的这种警戒给了外邦归信者,指着那些被弃绝的犹太人说的;外邦人取代了他们的位置(罗马书 11:19,等等);他们必须谨慎,免得照着同样不信的样式跌倒(希伯来书 4:11)。把这更普遍地应用;思想罪已经使多少人毁灭,就当使我们有效地惧怕一切犯罪的道路。把信心的耳朵贴近无底坑的门,听那些被定罪罪人的悲惨尖叫和呼喊;他们被地吐出,被地狱吞下,发现自己已经败坏,因罪永远败坏;你就当战兢,免得这最终也成为你的份。神的警告和审判应当使我们因惧怕而远离罪。#
V.本章以一种有主权能力的解毒剂来抵御这种感染作结:所以你们要谨守我的条例,免得你们行这些可憎习俗中的任何一件(第30节)。这就是所规定的疗法。注意,#
1.有罪的习俗就是可憎的习俗;它们普遍而时髦,并不能使它们丝毫不那么可憎,我们也不应因此少憎恶它们,反而应当更加憎恶;因为它们越成为习俗,就越危险。#
2.接纳并容许任何一个有罪的习俗,都有有害的后果;因为一个会为许多个开路,Uno absurdo dato, mille sequuntur:只要承认一个荒谬,你就招来一千个。罪的道路是下坡路。#
3.紧密而恒常地持守神的条例,是防止被粗重罪恶感染的最有效保障。我们越多尝到圣洁条例的甘甜,越多感受其能力,就越少倾向于罪人可憎习俗中那些被禁止的快乐。唯有神的恩典能保守我们,而这恩典只应在使用蒙恩之道时才可期待。神也从不任凭任何人随从自己心中的私欲,除非他们先离弃了他和他的制度。#
这里有,
I.一条总括的律法,禁止一切效法异教徒败坏的习俗(第1–5节)。#
II.若干具体律法,#
1.禁止乱伦(第6–18节)。#
2.禁止兽性的情欲和野蛮的偶像崇拜(第19–23节)。#
III.从迦南人的灭亡来加强这些律法的约束力(第24–30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