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 17
在关于大祭司在帐幕那里用公牛和山羊的血为以色列众人所行赎罪的律法之后,本章有两项禁令,是为保守那赎罪之尊荣所必须的。I. 不可由祭司以外的人献祭,也不可在会幕门口以外的任何地方献祭;违者处死(第1–9节)。II. 不可吃血;违者受同样刑罚(第10节),等等。
关于献祭的指示(主前1490年)
1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2 你晓谕亚伦和他的儿子,并以色列众人,对他们说;这是耶和华所吩咐的,说,3 凡以色列家中的人,在营内宰公牛,或绵羊羔,或山羊,或在营外宰的,4 若不牵到会幕门口,在耶和华的帐幕前献给耶和华为供物,流血的罪必归到那人身上;他流了血;那人必从民中剪除:5 这是要使以色列人把他们在田野所献的祭,就是带到耶和华那里,会幕门口,交给祭司,献给耶和华为平安祭。6 祭司要把血洒在会幕门口耶和华的坛上,并把脂油焚烧,献给耶和华为馨香之气。7 他们不可再把祭献给鬼魔,就是他们随从行邪淫的对象。这要作他们世世代代永远的定例。8 你要对他们说,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献燔祭或别的祭,9 若不牵到会幕门口献给耶和华,那人必从民中剪除。
这定例使以色列众民有义务把他们一切的祭都带到神的坛那里,在那里献上。关于此事,我们必须思想,
I. 先前的情形如何。1. 众人都蒙准许,按自己所喜悦的地方筑坛并向神献祭。亚伯拉罕凡支搭帐棚之处,便筑一座坛;每一家之主都是自己家中的祭司,如 约伯记 1:5。2. 这种自由曾成为拜偶像的机会。每个人作自己的祭司,并有自己的坛,渐渐地,当他们在自己的想象中变为虚妄时,就为自己发明了神明,并把祭献给鬼魔(第7节)。这个词意指粗糙或多毛的山羊,因为很可能恶灵常以这种形状向他们显现,以引诱他们献祭,并表示接纳他们的祭。因为魔鬼自从成了背叛神、反抗神者以来,就自立为与神竞争的对手,贪图人把神圣的尊荣归给他:他竟厚颜引诱我们可称颂的救主俯伏拜他。以色列人自己在埃及已经学会向鬼魔献祭。并且看来,他们中有些人甚至在以色列的神如此荣耀地为他们、并与他们一同显现之后,仍实行此事。经上说他们随从这些鬼魔行邪淫;因为这正如奸淫破坏婚约一样,破坏了他们与神所立的约:并且他们如此强烈地沉溺于偶像崇拜,又如此难以从其中被挽回,正如那些任凭自己行淫乱、贪行各样污秽的人一样;因此,正是关于这一点,神称自己为忌邪的神。
II. 这律法怎样规定此事。1. 有些人认为,按此律法,以色列人在旷野的时候,连为了日常饮食宰任何牛肉、羊肉、小牛肉、羊羔或山羊,也都不得在会幕门口以外宰杀;在那里血和脂油要在坛上献给神,肉则归还给献祭者,照律法作为平安祭来吃。并且这定例的措辞(第3、4节)也支持这种看法,因为它一般性地说到宰任何公牛、绵羊羔或山羊。博学的卡德沃思博士按此意义解释它,并认为当他们的帐幕在营中离他们如此近的时候,他们所吃的肉没有一样不是先献给神的;但当他们将要进入迦南时,这项制度改变了(申命记 12:21),他们蒙准许在家中宰杀羊群和牛群中的牲畜,正如宰杀獐子和鹿一样;只是他们每年三次要在神的帐幕那里朝见神,并在那里在他面前吃喝。并且很可能他们在旷野中并不多吃肉,除了他们平安祭的肉以外;他们保留所有牲畜,以备繁殖,等到进入迦南;因此他们因厌倦吗哪而为肉发怨言;摩西在那件事上说话,仿佛他们极其节省羊群和牛群(民数记 11:4、22)。然而,既然明说这律法是永远的定例(第7节),就很难把它解释为暂时性的律法;因此,2. 看来它更应理解为只禁止在神的坛以外任何地方宰牲献祭。他们不可像从前那样在田野献祭(第5节),不,即使是献给真神,也不可如此;祭必须带到祭司那里,献在耶和华的坛上:而他们不久前亲眼见证过祭司和祭坛都被分别为圣的庄严礼节,这就足以成为充分理由,使他们把自己限定在神如此显著指定并认可的这二者之内。这律法不仅约束以色列人自己,也约束那些受了割礼、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归化者或外人;他们有保留旧日敬拜方式之情感的危险。若有人违反这律法,在帐幕以外的任何地方献祭,(1.) 其罪很重:Blood shall be imputed to that man; he hath shed blood(第4节)。虽然他所宰的不过是一只牲畜,然而,既然他不按神所指定的方式宰杀,他就被看作杀人者。我们有权宰杀低等受造物,是出于神的赐准;若不服从其中的限制,我们就无权享有这权利的益处。这些限制就是不可出于残忍,也不可出于迷信而行(创世记 9:3、4)。并且对低等受造物从未有比这更大的滥用:把它们当作假神,或献给假神为祭;使徒说受造之物服在虚空之下,受败坏的辖制时,也许特别指着此事(罗马书 8:20、21),并比较第1章第23、25节。偶像之祭不仅被看作奸淫,也被看作谋杀:he that offereth them is as if he slew a man(以赛亚书 66:3)。(2.) 刑罚应当严厉:That man shall be cut off from among his people。若罪显明而众所周知,官长必须执行;若不然,神必亲自处理此事,犯罪者要被神公义的直接打击剪除。神如此严格命令他们一切祭都献在一个地方,理由是:[1.] 为防止拜偶像和迷信。为使祭能献给神,且按规矩献上,没有创新,它们必须总是由祭司的手献上;祭司是神家中的仆人,并在大祭司的眼下,大祭司是这家的管理者,负责察看一切事都按神的条例而行。[2.] 为保守神殿和祭坛的尊荣;若他们也可以在任何别处献祭,其独特尊严就会受到危害。[3.] 为保守以色列人中间的合一和弟兄之爱;他们都聚集在一座坛前,正如一家众儿女每日聚在一张桌前,好使他们像弟兄一样生活相爱,并在主里如同一人,同心合意。
III. 这律法如何被遵守。1. 当以色列人持守正直时,他们对这律法有温柔而极其警醒的顾念;这从他们对那两个半支派所筑之坛的热心可见一斑。若不是他们确信那坛从未被设计、也永不会被用来献祭或献供物,他们绝不会任其存留(约书亚记 22:12),等等。2. 违背这律法,许多世代以来是犹太教会可耻且难以医治的败坏;在好王的历史中也屡次出现的那句怨诉便可作证:只是邱坛还没有废去;并且这成了通向最粗重偶像崇拜的入口。3. 然而,在非常情形下,这律法曾被宽免。基甸的祭(士师记 6:26)、玛挪亚的祭(士师记 13:19)、撒母耳的祭(撒母耳记上 7:9;9:13;11:15)、大卫的祭(撒母耳记下 24:18)和以利亚的祭(列王纪上 18:23)都蒙悦纳,虽未献在通常的地方;但这些祭不是由天使命令,就是由先知献上;并且有人认为,在示罗荒废之后、圣殿建成之前,当约柜和祭坛尚未安定时,在别处献祭是较为可容许的。
IV. 这事如今的情形如何,以及我们应当怎样使用这律法。1. 可以确定,我们如今所当献的属灵祭,并不局限于任何一个地方。我们的救主已经清楚说明这一点(约翰福音 4:21),使徒也如此说(提摩太前书 2:8),正合那预言:各处都要献香(玛拉基书 1:11)。我们如今没有使礼物成圣的殿和坛;福音的合一也不在一个地方,而在一颗心和圣灵的合一里。2. 基督是我们的坛,也是真帐幕(希伯来书 8:2;13:10);神在他里面住在我们中间,我们的祭是在他里面蒙神悦纳,并且惟独在他里面蒙悦纳(彼得前书 2:5)。另立别的中保,或别的坛,或别的赎罪祭,实际上就是另立别的神。他是合一的中心,神的以色列众人都在他里面相聚。3. 然而,我们应当尊重神的公共敬拜,不可停止聚会(希伯来书 10:25)。耶和华爱锡安的门,胜于雅各一切的住处,我们也应如此(见以西结书 20:40);虽然神必恩慈地接纳我们家中的供物,我们却不可因此忽略会幕门口。
禁止吃血(主前1490年)
10 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若吃任何血;我必向那吃血的人变脸,并要把他从民中剪除。11 因为肉身的生命在血中: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因为血是为生命赎罪的。12 因此我对以色列人说,你们中间任何人都不可吃血,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也不可吃血。13 凡以色列人,或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若打猎捕得可吃的走兽或飞鸟;他总要倒出它的血,并用土掩盖。14 因为一切肉身的生命就在血中;它的血就是它的生命:因此我对以色列人说,你们不可吃任何肉身的血:因为一切肉身的生命就是它的血:凡吃血的,必被剪除。15 凡吃自死之物或被兽撕裂之物的人,无论是本地人或外人,都要洗衣服,用水洗身,不洁净到晚上:然后就洁净了。16 但他若不洗衣服,也不洗身;就必担当他的罪孽。
我们在这里有,I. 对禁止吃血之律法的重复和确认。在利未记律法中,我们先前已经两次遇见这禁令(第3章第17节;第7章第26节),此外它也列在挪亚的诫命中(创世记 9:4)。但在这里,1. 这禁令一再重复,并提及先前同样意旨的律法(第12节):I said to the children of Israel, No soul of you shall eat blood;又(第14节):You shall eat the blood of no manner of flesh。它被赋予重大分量,显明这律法所含的意义,比人初看时所想的更多。2. 它不仅约束以色列家,也约束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第10节)。这也许是为什么有一段时间,人们认为宜于禁止外邦归信者吃血的一个原因(使徒行传 15:29)。3. 附加于这律法的刑罚极其严厉(第10节):I will even set my face against that soul that eateth blood,若他擅自行此事,and will cut him off;并且又说(第14节):He shall be cut off。注意,神的忿怒必成为罪人的毁灭。凡神向他变脸的人,要记下他是灭亡的人,永远灭亡的人;因为什么受造之物能与造物主对抗呢?4. 这律法给出了一个理由(第11节):因为是血为生命赎罪;因此血被指定用来赎罪,因为肉身的生命在血中。罪人本当死;所以祭牲必须死。如今,既然血如此是生命,以致通常牲畜为人的使用被宰杀时,是借着流尽它们所有的血,神就指定把祭牲的血洒在坛上或倒在坛上,以表明祭牲的生命被献给神,代替罪人的生命,并作为赎价或相抵的价银;因此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希伯来书 9:22)。为这缘故,他们不可吃血,并且,(1.) 这在当时是非常充分的理由;因为神要借此保守他所设立之赎罪方式的尊荣,并在百姓心中维持对它的敬畏。约的血当时既是可感知之物,就不可有任何血被当作平常之物来吃或践踏,正如他们不可有像神吩咐他们为自己制作的那种膏油或香料一样。但,(2.) 这理由如今已经被取代,这表明律法本身是礼仪性的,如今不再有效:已经来的基督之血(并且我们不当期待另一个)才是唯一为生命赎罪的;祭牲之血只是它不完全的预表:实体的来临取代了影儿。牲畜的血不再是赎价,惟有基督的血才是;因此,如今不再有当时那种禁戒血的理由,并且我们不能设想,神的旨意是要这律法在其理由消逝之后仍继续存在。血,只要预备得不致有害健康,如今已蒙准许用来滋养我们的身体,因为它不再被指定为生命赎罪。(3.) 然而它仍有有益的意义。生命在血中;血是动物精气的载体,神要他的百姓连牲畜的生命也予以顾念,不可残忍、心硬,不可喜悦任何野蛮之事。他们不可成为嗜血的百姓。那时血以象征方式赎罪,如今基督的血真实而有效地赎罪;因此我们必须以敬畏看待这血,不可把它当作平常之物使用,因为他必向如此行的人变脸,他们也必被剪除(希伯来书 10:29)。
II. 这里还给出一些其他训令,作为这律法的附属和围栏,1. 他们必须掩盖打猎所得之物的血(第13节)。他们不仅不可吃血,还必须给它一个合宜的埋葬,以此表示他们必须相信,在这制度中隐藏着某种奥秘。犹太人把这看作极有分量的训令,并规定掩盖血时要说这些话:愿那借他的训令使我们成圣,并吩咐我们掩盖血的那一位受称颂。2. 他们不可吃自死之物或被兽撕裂之物(第15节),因为这些物的血要么完全没有流出,要么没有按规矩流出。神要他们在饮食上谨慎,不是以满足感官食欲的那种讲究,而是以制止并约束它的那种谨慎。神不愿他的儿女贪婪地吃凡临到他们面前的一切,而要他们仔细思想摆在面前的是什么,使他们能在其他事上学会为良心的缘故发问。那些扑向所夺之物的人犯罪了(撒母耳记上 14:32、33)。若人因无知或疏忽,吃了任何未按规矩宰杀之兽的肉,就必须洗自己和衣服,否则他就担当自己的罪孽(第15、16节)。污染是礼仪性的,从其中得洁净也是礼仪性的;但若人轻看所规定的洁净方法,或不愿顺服,他就由此招致道德上的罪责。请看补救性律法的性质:遵行它的人得着它的益处;不遵行的人,不仅仍在先前的罪责之下,还在那罪责上加上藐视神恩典为救济他所作安排的罪,并且得罪了这补救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