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哥林多前書 7
哥林多前書:章節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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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淫亂。(主後57年)
1論到你們信上所提的事,我說男不近女倒好。2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3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4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5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方可;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著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6我說這話,原是準你們的,不是命你們的。7我願意眾人像我一樣;只是各人領受 神的恩賜,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8我對著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9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
使徒如今作為一位忠實而熟練的良心問題解答者,來回答哥林多人向他提出的一些良心上的問題。這些就是他們寫信問他的事(第1節)。傳道人的嘴裡既當存知識,百姓也當由他的口求律法。使徒樂於解答,正如他們樂於提出疑問一樣。在前一章中,他警告他們要避開淫亂;這裡他就婚姻,即神為此所設的補救辦法,給他們一些指示。他總地告訴他們,
I.至少在當時的關頭,完全不結婚是好的:男不近女倒好(不娶她為妻)。這裡的“好”,並不是指如此合乎神的心意和旨意,以致不這樣行便是罪;許多古人在推崇獨身和童身時,正是走到了這個極端。若使徒是在這個意義上說話,他就會與其餘許多論述相矛盾。但“好”乃是說,或是撇開環境而言,獨身的狀態在許多方面比婚姻狀態更有益處;或是在當時,因基督教會所受的困苦,基督徒若有自制的恩賜,並且能同時保持貞潔,保持單身對他們便是合宜的。這話也可能含有一個意思,就是基督徒必須避開這罪的一切機會,逃避一切肉體的私慾和引發私慾的事;不可看女人或觸摸女人,以致挑動情慾。然而,#
II.他告訴他們,神的智慧規定婚姻及其狀態中的安慰和滿足,是為防止淫亂(第2節)。Porneias:各種淫亂,即一切不法的情慾。為避免這些,他說,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就是說,要結婚,並且只與自己的配偶相守。他們既已結婚,各人就當給對方應得的恩情(第3節),顧及彼此的性情和需要,盡上彼此相欠的夫婦本分。因為,如使徒所論證的(第4節),在婚姻狀態中,雙方都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體,而是把身體交在對方的權柄之下;妻子把自己的交在丈夫權下,丈夫把自己的交在妻子權下。注意,多妻,或與不止一人結婚,和姦淫一樣,必是破壞婚約、侵犯配偶權利。因此,他們不應彼此虧負身體的使用,也不可虧負婚姻狀態中任何其他的安慰;神設立這些,乃是為叫人用聖潔和尊貴守著自己的器皿,並防止汙穢的私慾,除非雙方同意(第5節),並且只限於一時,趁著他們專心從事某些特別的宗教職責,或專心禁食禱告。注意,深切自卑的時候,須禁絕合法的享樂。但夫妻之間這種分離不可持續太久,免得因自己不能自制,暴露於撒但的試探之下。注意,人若試圖做超過自己力量、同時神的律法又未曾加在他身上的事,便使自己陷於極大的危險。若他們禁絕合法的享受,就可能落入非法的享受中。神為對付罪惡傾向所預備的補救辦法,必定是最好的。#
III.使徒限制了他所說“各人當有自己的妻子”等話(第2節):我說這話原是準你們的,不是命令。他並沒有把結婚作為命令,無例外地加在每個人身上。任何人都可以結婚;神的律法並不禁止這事。但另一方面,也沒有律法約束人必須結婚,以致他若不結婚便犯罪;我的意思是,除非他的情況需要藉此防止汙穢的情慾。這件事在很大程度上,按神的律法,人是有自由的。因此保羅雖准許人人結婚,卻沒有約束人人必須結婚。不,他願眾人都像他自己一樣(第7節),即保持單身,並且能在這狀態中自守。這樣有許多便利,至少在那個時期,即使不是在別的時候,也使其本身更可取。注意,願眾人都像我們一樣幸福,是真正良善的標誌。但對所有人都有如保羅那樣大的能力來約束這種慾望,並不合乎神聖護理的旨意。這是無限智慧認為適宜的人才領受的恩賜:各人領受神自己的恩賜,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人的天然體質不同;即使體質沒有多大差別,所賜恩典的程度也不同,這可能使一些人較別人更能勝過天然的傾向。注意,神在自然和恩典上的恩賜是各樣分配的;有的是這樣,有的是那樣。保羅願眾人都像他一樣,但不是人人都能領受這話,惟獨賜給誰,誰才能領受(馬太福音 19:11)。#
IV.他總結自己在這一點上的意思(第9、10節):我對未婚的人和寡婦說,對那些處於童身或寡居狀態的人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單身狀態有許多便利,尤其在當時,使它比已婚狀態更為可取。因此未婚的人宜常像我,這顯然表示保羅那時沒有結婚。但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因為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這是神對付情慾的辦法。那火可以借他所指定的方法熄滅。婚姻雖有種種不便,卻遠勝於被汙穢、情慾的慾望焚燒。婚姻人人都當尊重;但對於不能自制、不能勝過這些傾向的人,這更是責任。#
婚姻紐帶的不可破壞性。(主後57年)
10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11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12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13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她同住,她就不要離棄丈夫。14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15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姊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 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16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這作丈夫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
在這一段中,使徒就一個在那世代必很常見的情形給他們指示,特別是在猶太歸信者中;我的意思是,他們在婚姻狀態中是否應與異教的親屬同住。摩西的律法准許離婚;猶太人中有一個著名的例子,百姓被迫休掉他們拜偶像的妻子(以斯拉記 10:3)。這可能使許多人心中產生疑惑:歸信基督教的人是否也有責任休掉或離棄仍為不信者的配偶?使徒在此就這事給出指示。而且,
I.他總地告訴他們,照基督的命令,婚姻是一生之久;所以已婚的人不可思想分離。妻子不可離開丈夫(第10節),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第11節)。使徒說,這是我所吩咐的;其實不是我,乃是主。並不是說他憑自己的意思或權柄命令什麼。他所命令的,都是主的命令,是由主的靈所默示、憑主的權柄所吩咐的。但他的意思是,主自己已親口禁止這樣的分離(馬太福音 5:32;19:9;馬可福音 10:11;路加福音 16:18)。注意,丈夫和妻子不可隨己意分離,也不可隨意解除他們婚姻的紐帶和關係。除非基督所許可的緣故,他們不可分離。因此使徒勸告,若有婦人已經分離,無論是自己自願的行動,還是丈夫的行為,她應當保持未婚,並尋求與丈夫和好,使他們可以再同住。注意,丈夫和妻子根本不應爭吵,或者應當迅速和好。他們是一生彼此相屬的。神聖的律法不許可分離。他們既不能卸下這個擔子,就應當肩負它,竭力使它對彼此儘可能輕省。#
II.他把這一般的勸告應用到有不信配偶的人身上(第12節):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就是說,主並沒有像對前述離婚的事那樣明白地論到這個情形。這並非說使徒沒有主所賜的權柄,或他沒有聖靈的默示,只憑自己的智慧判定這事。他在本章末了以相反的聲明結束這題目(第40節):“我想我也有神的靈。”但他既這樣作了勸告的開場白,我們便可留意,#
1.勸告本身:若不信的丈夫或妻子情願與信主的配偶同住,另一方就不應分離。丈夫不可離棄不信的妻子,妻子不可離開不信的丈夫(第12、13節)。基督徒的蒙召並沒有解除婚約,反而使它結合得更牢固,因它使婚姻回到原初的設立,只限於兩個人,並把他們一生結合在一起。信徒並不因信基督而從與不信者的婚姻紐帶中解脫,反而同時被約束,也適於作更好的配偶。然而,信主的妻子或丈夫雖不應與不信的配偶分離,若不信的配偶離棄信徒,且沒有辦法使他們恢復同住,在這種情形中弟兄或姊妹便不受束縛(第15節);他不是被捆在對方不合理的脾氣之下,奴役般地必須跟隨或依附那惡意離棄的人;也不是在嘗試一切適當的和好方法後,仍必須保持未婚,至少當離棄者另娶或另嫁,或犯奸淫時不必如此。這在哥林多的異教居民中極為常見,所以很容易設想。在這種情形中,被離棄的人必須可以再婚,這也是眾人所承認的。有些人認為,這樣惡意的遺棄與死亡本身一樣,足以解除婚約。因為當一人惡意定意離開或休掉另一人時,兩個人怎麼可能成為一體呢?其實,離棄者似乎仍受婚約約束;所以使徒說(第11節),若婦人因丈夫不信的緣故離開丈夫,就應當保持未婚。但被離棄的一方似乎有較大的自由(我的意思是,假定已採用一切適當辦法使離棄者回轉,且其他情形使之成為必要),可以另嫁或另娶。若僅因配偶的過錯,使其不可能履行夫妻的本分或享受夫妻的安慰,他們仍被約束,似乎並不合理;婚姻在這種情形下確實成為奴役的狀態。然而,無論在這種情形中給基督徒何等自由,他們不可僅因丈夫或妻子不信便分離;若不信的人情願同住,他們應當維持這種關係,並以有這樣關係的人彼此同住。這就是使徒的一般指示。#
2.我們在這裡有這勸告的理由。#
(1.)因為這關係或狀態,藉著任何一方的聖潔而成為聖潔: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成了聖潔(第14節),或說已經成了聖潔。這關係本身,以及夫妻彼此的使用,對信徒都成為聖潔。對清潔的人,萬物都潔淨(提多書 1:15)。婚姻是神所設立的;是照神的指定一生的盟約。若在這關係中與不信者交往和同居會汙穢信徒,或使他或她在神面前成為可憎的,那麼在當時基督徒所處的環境中,婚姻的目的便會落空,其安慰也幾乎被毀壞。但使徒告訴他們,雖與不信者同負一軛,只要他們自己是聖潔的,婚姻對他們就是聖潔的狀態,即使與不信的配偶同享婚姻的安慰,也是分別為聖的享受。他們繼續照從前那樣,與自己不信或異教的配偶同住,並不比兩人一同歸信更不蒙神喜悅。若夫妻中一人成為聖潔,已婚狀態中的任何本分和合法安慰,都不能汙穢他們,使他們在神面前不蒙喜悅,儘管另一方是異教徒。丈夫為妻子的緣故成聖;妻子為丈夫的緣故成聖。二人是一體;與聖潔的婦人一體的丈夫,應當算為潔淨,反之亦然: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第14節);就是說,他們便是異教徒,在神教會和約的範圍之外。他們便不是聖潔的後裔(猶太人如此稱為,見以賽亞書 6:13),而是普通和不潔淨的,就如異教徒一般在使徒的異象中所稱的那樣(使徒行傳 10:28)。這種說法合乎猶太人的用語;在他們中間,父母仍為異教徒所生的孩子,被說成是在聖潔之外所生;父母成為歸信者所生的孩子,則被說成是intra sanctitatem:在聖潔的圍牆之內所生。因此基督徒通常稱為聖徒;他們按所承認的信仰是這樣,分別出來作神特有的子民,並且由此與世人有別;所以基督徒即使與不信者結婚所生的子女,也不可算作世界的一部分,乃應算作教會的一部分,是聖潔的後裔,不是普通和不潔淨的後裔。“所以,即使與不信的配偶,也要繼續同住;因為若你們是聖潔的,這關係就是聖潔的,這狀態就是聖潔的;你們在夫妻本分中,即使對不信的配偶也能作聖潔的使用,你們的後裔也會是聖潔的。”雙方都是信徒時,這又是何等的安慰!#
(2.)另一個理由是,神召基督徒原是要他們和睦(第15節)。基督教信仰使我們在一切天然和公民關係中都應和平行事。我們應當盡力與眾人和睦(羅馬書 12:18),因此更當促進我們至近親屬的和平和安慰,就是那些與我們成為一體的人,縱然他們是不信者。注意,已婚的人應當勞力並用心,盡力使彼此舒適幸福。#
(3.)第三個理由是,信主的配偶可能成為使另一方得救的器皿(第16節):“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注意,處於這樣親近關係中的人,明顯的責任是要尋求與自己有關係之人的救恩。“不要分離。現在還有別的本分需要履行。夫妻關係要求最親密、最深厚的愛;它是一生的盟約。當有機會顯出最榮耀的愛的證據時,基督徒豈應離棄配偶嗎?留下來,誠心為你配偶的歸信勞力。努力救一個靈魂。誰知道結果不可能是這樣呢?這不是不可能的事。即使沒有很大的可能性,拯救一個靈魂是這樣良善、榮耀的服事,單是這個可能性就應使人奮力而為。”注意,成功僅有可能,就應成為我們勤勉努力拯救親屬靈魂的充分動機。“我怎知道我不會救他的靈魂呢?”這話應當推動我去嘗試。#
基督徒的知足。(主後57年)
17只要照主所分給各人的,和 神所召各人的而行。我吩咐各教會都是這樣。18有人已受割禮蒙召呢,就不要廢割禮;有人未受割禮蒙召呢,就不要受割禮。19受割禮算不得什麼,不受割禮也算不得什麼,只要守 神的誡命就是了。20各人蒙召的時候是什麼身分,仍要守住這身分。21你是作奴隸蒙召的嗎?不要因此憂慮;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22因為作奴僕蒙召於主的,就是主所釋放的人;作自由之人蒙召的,就是基督的奴僕。23你們是重價買來的,不要作人的奴僕。24弟兄們,你們各人蒙召的時候是什麼身分,仍要在 神面前守住這身分。
使徒在這裡藉機勸他們繼續守在基督教信仰找到他們、他們歸信基督教時所處的狀態和條件。而且在這裡,
I.他總地提出這條規則:照神所分給各人的。注意,我們在世上的狀態和環境,乃是神聖護理的分配。這確定人居住的界限,安排他們的腳步。神使人升高,也使人降卑。又說,照主所召各人的而行。無論他歸信基督教時的處境或身份如何,仍要守在其中,並使自己的生活與之相稱。基督教的規則涉及每一種身份;人在每一種狀態中都可以活得使這身份得榮耀。注意,每個基督徒的責任,是使自己的行為符合其處境和信仰的規則,以自己的分為足,並在自己的等級和地位上行事,合乎一個基督徒的身分。使徒補充說,這是一條普遍的規則,應當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遵守:“我吩咐各教會都是這樣。”#
II.他列舉特別的情形;例如,#
1.割禮的情形。有人已受割禮蒙召呢?不要廢割禮。有人未受割禮蒙召呢?不要受割禮。人是猶太人或外邦人,是在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特別之約內或在其外,都無關緊要。作為猶太人而歸信的人,不必因這事不安,也不必願自己未受割禮;從外邦歸信的人也沒有義務受割禮,亦不應因缺少從前屬於神子民的那個區別標記而憂慮。因為使徒接著說,受割禮算不得什麼,不受割禮也算不得什麼,只要守神的誡命就是了(第19節)。在神的悅納上,人受不受割禮並無分別。注意,福音所強調的是實際的敬虔,即真誠順服神的命令。沒有內在虔誠的外在禮儀,算不得什麼。因此,各人蒙召的時候是什麼身份,仍要守住這身份(第20節)。#
2.為奴和自由的情形。在那世代,許多人處於奴隸的狀態,被人用錢買賣,成為購買他們之人的財產。使徒說:“如今你是作奴僕蒙召的嗎?不要因此憂慮,不要過分掛心。這與你作基督徒的責任、身分或盼望並不相牴觸。然而,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第21節)自由狀態比奴僕狀態有許多便利:人對自己有更多權柄,對時間有更多支配,也不受另一主人的控制;所以自由是更可取的狀態。但人的外在處境既不妨礙,也不促進他蒙神悅納。因為作奴僕蒙召的,是主所釋放的人:apeleutheros;正如作自由之人蒙召的,是主的奴僕。雖然他沒有脫離主人服事,仍從罪的轄制和奴役中得了釋放。雖然他不是被奴役給基督,卻必須完全把自己交給基督的喜悅和服事;而那服事乃是完全的自由。注意,我們的安慰和幸福在乎我們對於基督是什麼,不在乎我們在世上是什麼。外在處境的好,並不免除我們基督徒的本分;其壞,也不排除我們享有基督徒的特權。作奴隸的仍可以是基督所釋放的人;作自由之人的仍可以是基督的奴僕。他是重價買來的,所以不應作人的奴僕。這並不是說他必須離開主人的服事,或不採取一切合宜措施討主人喜悅(這會與使徒全部論述的宗旨相反);而是說他不可作人的奴僕到一個地步,以致不把基督的旨意置於主人之上來順從和顧念。基督為他付了遠為貴重的價,又對他有遠為完全的所有權。他應當毫無限制、毫無保留地受服事和順從。注意,基督的僕人除了他以外,不應絕對聽命於任何主人;他們服事人,不可超過與他們對基督的責任相合的範圍。一個人不能服事兩個主。雖然有些人將這段話理解為同為基督徒的人用恩惠和慈善將人從奴役中贖出;並這樣讀:“你是用代價從奴役中贖出來的嗎?不要再成為奴隸。”這正如他先前勸告他們,若在奴役中有得自由的希望,就應當寧可選擇自由。這種意思原文也可承受,但前一種似乎更自然(見第6章第20節)。#
III.他總結他的勸告:各人蒙召的時候是什麼身份,仍要在神面前守住這身份(第24節)。這應理解為人歸信基督教時所處的狀態。沒有人應把自己的信仰或宗教當作破壞任何天然或公民義務的理由。他應當安靜、安樂地留在自己所處的境況中;而當他能在其中與神同在時,他很可以這樣做。注意,神特別的同在和恩惠並不限於任何外在的條件或行為。受割禮的人可以享有;未受割禮的人也可以享有。被捆綁的人可以享有,正如自由的人也可以享有。在這方面,並不分希利尼人或猶太人、受割禮或未受割禮、化外人或西古提人、為奴的或自主的(歌羅西書 3:11)。神的恩惠並不受捆綁。#
給童身之人的審慎指示。(主後57年)
25論到童身的人,我沒有主的命令,但我既蒙主憐恤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見告訴你們。26因現今的艱難,據我看來,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27你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脫離;你沒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妻子。28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處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這等人肉身必受苦難,我卻願意你們免這苦難。29弟兄們,我對你們說:時候減少了。從此以後,那有妻子的,要像沒有妻子;30哀哭的,要像不哀哭;快樂的,要像不快樂;置買的,要像無有所得;31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因為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了。32我願你們無所掛慮。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主喜悅。33娶了妻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妻子喜悅。34婦人和處女也有分別。沒有出嫁的,是為主的事掛慮,要身體、靈魂都聖潔;已經出嫁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丈夫喜悅。35我說這話是為你們的益處,不是要牢籠你們,乃是要叫你們行合宜的事,得以殷勤服事主,沒有分心的事。
使徒在這裡恢復他的論述,指示童身的人應當怎樣行;關於這事,我們可以留意,
I.他引入這些指示的方式:“論到童身的人,我沒有主的命令(第25節)。對於獨身,主自己沒有頒佈明白而普遍的律法;但我既蒙主憐恤能作忠心的人,便把自己的意見告訴你們。”即在使徒職分上。他行事忠心,因此他的指示應當作為基督的規則受重視:因為他是以基督忠心使徒的身分給出意見。基督從前雖未就這事頒佈普遍律法,如今卻藉著一位受默示的使徒;一位蒙主憐恤能作忠心的人;給出指示。注意,事奉中的忠心是因基督的恩典和憐憫而有的。這是保羅隨時樂於承認的:“我比眾使徒格外勞苦;這原不是我,乃是神的恩與我同在。”(第15章第10節)凡在傳講神之道的職分中,無論通常的或非常的,證實自己忠心的人,都是從神得了極大的憐憫。#
II.他所作的決定是,顧及現今的艱難,獨身狀態更可取:“人守素安常才好”,就是說,保持單身。使徒說:“據我看來”,或說,這是我的意見。話說得謙遜,然而仍是帶著使徒的權柄說出的。這並非一個普通私人的意見,而是神的靈在一位使徒裡的決定,雖是這樣說出。這樣說乃是要使這勸告更有分量。那些對使徒抱有偏見的人,若他只擺出權威的姿態給出這勸告,可能會拒絕它。注意,傳道人藉著審慎的謙讓,並不失去權威。他們必須向什麼樣的人就作什麼樣的人,為要多救些人。這是好的,他說,是因現今的艱難。基督徒在其信仰初次建立時,遭受嚴酷的逼迫。他們的仇敵對他們極其苦毒,待他們極其殘忍。他們不斷可能被逼迫搖動、驅逐。這既是當時的情形,他便不認為單身的基督徒改變身份是那麼合宜。已婚狀態會帶來更多掛慮和纏累(第33、34節),因而會使逼迫顯得更可怕,也使他們較不能忍受。注意,基督徒調整行為時,不應只考慮事情本身是否合法,也應考慮對他們是否有益處。#
III.雖然他這樣作出決定,他卻十分謹慎地使他們確信:他並不籠統地譴責婚姻,也不宣告婚姻不合法。因此,雖說:“你若脫離了妻子(處於獨身狀態,無論是未婚男子或鰥夫,處女或寡婦),就不要尋求妻子,不要倉促改變境況;”他卻又補充說:“你若有妻子,就不要尋求脫離。你有責任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並盡這關係中的本分。”即使這樣的人若蒙召遭受逼迫,會在其中遇見特別的困難;可是,為要避免這些困難,他們不可拋棄或突破責任的約束。責任必須履行,事情的結局當信託給神。但忽略責任,就是使我們自己脫離神聖保護的道路。因此他又說: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處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這樣的人肉身必受苦難。結婚本身不是罪,但在那時結婚很可能給他們帶來不便,並加增時代的災難;所以他認為,能自守的人以不結婚為明智且合宜;但他又補充說,他不願將獨身加在他們身上作軛,也不願因似乎過分催促此事而使他們落入什麼網羅;所以說:但我體恤你們。注意,在這一點上,天主教的決疑論者與使徒保羅何等相反!他們禁止許多人結婚,以獨身的誓願纏累他們,不管他們能否負這個軛。#
IV.他藉此機會給所有基督徒一些總則,教導他們對於世界及其中一切之物,當存聖潔的超然態度。#
1.關於親屬關係:有妻子的,當像沒有妻子;就是說,不可把心過多放在這種關係的安慰上;他們必須像沒有妻子一樣。他們不知道自己何時就不再有妻子。這勸告必須應用於一切別的關係。有兒女的,應當像沒有兒女;如今作他們安慰的,可能成為他們最大的十字架。一切安慰的花朵也很快可能被剪除。#
2.關於患難:哀哭的,要像不哀哭;就是說,我們不可因任何患難過分消沉,也不可放縱自己陷在屬世的憂愁中,卻當在一切苦難之中保守在神里面的聖潔喜樂,以致即使在憂愁中,心仍可喜樂,我們悲傷的結局可以成為歡喜。哭泣或許持續一夜,早晨必有歡喜來到。我們若終能到達天國,一切眼淚都必從我們眼中擦去;現在對它的盼望,應當使我們節制憂傷,止住眼淚。#
3.關於世俗享受:快樂的,要像不快樂;就是說,他們不可因任何安慰而過分自得。他們的歡樂必須有節制,對於自己最珍視的享受也必須不執著。這裡不是他們安息之處,這些事物也不是他們的分;所以他們的心不該放在其上,也不該把慰藉或滿足安置在其中。#
4.關於世俗貿易和職業:買了的,要像無有所得。貿易興盛、財富增加、購置產業的人,應當持有這些財產,如同不持有一樣。若不是如此,就是把心放在無有的事上(箴言 23:5)。買進和佔有不應過多佔據我們的心思。它們使許多人完全不能顧念那更美的分。買地和試牛,使被邀請的賓客不能赴婚筵(路加福音 14:18、19)。即使它們不至於完全攔阻人顧念自己的首要事務,也會極大地使人偏離專心的追求。那些卸下心中一切外來的憂慮和累贅的人,最有可能奔跑而得獎賞。#
5.關於一切屬世之事:使用這世界的,要像不濫用它(第31節)。世界可以使用,卻不可濫用。世界若沒有用在賜給它的目的上,即尊榮神和造福人,就被濫用了;若它不作我們順服之車輪的油,反倒成了私慾的燃料;若它不作僕人,反倒作了我們的主人、我們的偶像,並在我們的情感中佔據本當為神保留的位置,它就被濫用了。若我們的心過分放在世界上,在所有這些方面都有濫用它的極大危險。我們必須儘可能使世界不進入我們的心,免得它在我們手中時被我們濫用。#
V.他以兩個理由加強這些勸告:#
1.時日短少(第29節)。我們在這世界繼續存留的時間不多;擁有和享受世上事物的時期甚短;kairos synestalmenos。它已被壓縮,縮減到狹窄的範圍。它很快就要過去,正預備被包裹進永恆。因此,不要把心放在世俗享受上。不要被世俗的憂慮和煩惱壓倒。擁有那你們不久必須離開的事物,卻不要容許自己被它佔有。為什麼要把心多多放在你們很快必須放棄的事物上呢?#
2.這世界的樣式將要過去(第31節),schema:世界的習性、形態、外觀,都將過去。它每日都在改變面貌,處於不斷的流變之中。它與其說是一個世界,不如說只是一個世界的外貌。一切都是表象,其中沒有堅實之物;而且還是短暫的表象,很快便會消逝。這是何等貼切而有力的論據,足以加強前面的勸告!人受夢境的影像、那衰殘而短暫的影像所感動,是何等不合情理!人行走在虛幻的表象中(詩篇 39:6),行走在事物微弱而消逝的外觀之間。這樣,他豈應被如此景象深深感動,或極其憂傷嗎?#
VI.他又以警告他們防備世俗憂慮的纏累來強調這總勸告:但我願你們無所掛慮(第32節)。確實,漫不經心是過錯;對於世俗利益有明智的關切是本分;但掛慮,滿心憂慮,對這些事有焦慮而困擾的關切,卻是罪。凡使心不安、又使它在敬拜神時分心的憂慮,都是惡的;因為敬奉神必須不分心(第35節)。敬拜神時,全心都當投入。心一轉向別的事,或被外來的事務和關切催逼牽引、東奔西走,這工作就停止了。參與敬拜神的人,應當專注於此事,應當以此為自己的全副事務。但是,當心被今生的憂慮吞沒時,這怎能做到呢?注意,基督徒的智慧在於如此安排自己的外在事務,並選擇這樣的生活境況,使自己沒有使人分心的憂慮,得以用閒適、不受牽累的心來侍奉主。這是使徒要基督徒據以管理自己的總原則。在實際應用時,基督徒的審慎必須作引導。每個人最好的生活境況,就是最有益於他的靈魂、並使他最能脫離世界憂慮和網羅的境況。使徒借這準則解答哥林多人向他提出的問題:結婚是否合宜?對此他說,因著現今的艱難,並且也許通常在那時,當基督徒與不信的人結婚,並且若要結婚,或許不得不如此時:我說,在這些情形下,繼續不婚會使他們脫離一切憂慮和累贅,並使他們有更多餘暇事奉神。通常,我們對世界的憂慮越少,事奉神的自由就越多。那時的已婚狀態(即使不是在所有時候)確實帶來最多世俗的憂慮。已婚的男人掛慮世上的事,想怎樣叫妻子喜悅(第33節)。已婚的婦人也掛慮世上的事,想怎樣叫丈夫喜悅。但未婚的男女顧念主的事,想怎樣叫主喜悅,並且身體靈魂都成為聖潔(第32、34節)。這並不是說已婚的人也不能身體靈魂都成為聖潔。獨身本身並不是比婚姻更純潔、更聖潔的狀態;但在那個關頭,未婚者因較少受世俗憂慮的攪擾,便能使宗教更成為他們的事務。婚姻是帶來憂慮的生活狀態,儘管有時帶來的憂慮比其他時候更多。處於這種關係中的人,經常掛慮彼此取悅;儘管在有些時節和情形中,這比在另一些時候更難做到。因此,在那時期,使徒勸告獨身的人,若他們沒有改變境況的必要,就應當不結婚。在別的時候,若同樣的理由顯然存在,這規條也同樣適宜遵守。若有同樣的理由,這同一規條也必須決定人是否結婚;也就是說,若人在未婚狀態中比在已婚狀態中更可能在事奉神的事上分心:這在許多方面都是可能的情形。每個人的判斷必須把這總規條應用於自己特殊的情形,並應藉此努力決定是結婚還是不結婚。基督徒應當選擇這樣的生活境況:在其中他最可能在事奉神和自己得救的事上得到最好的幫助、遇到最少的阻礙。#
給未婚者的審慎指示。 (主後57年)
36若有人以為自己待他的女兒不合宜,女兒也過了年歲,事又當行,他就可隨意辦理,不算有罪,叫二人成親就是了。37倘若人心裡堅定,沒有不得已的事,並且由得自己作主,心裡又決定了留下女兒不出嫁,如此行也好。38這樣看來,叫自己的女兒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
通常認為,使徒在這段經文中,是按照他先前所作決定的原則,就兒女婚配的安排提出勸告。按這種看法,其總意是明顯的。在那個時代和那些地區,尤其在猶太人中間,女子過了一定年齡仍未婚,被認為是一種羞恥:這使人猜疑她有某些不利於名聲的事。“如今,”使徒說,“若有人以為自己待女兒不夠妥當,又以為她到了成年仍未婚,對她的名譽不利,並且按這原則有必要為她安排婚姻,他可以隨意辦理。他把她嫁給合宜的配偶,並不是罪。但若有人已經立意要使她守童身,並堅守這決定,又沒有必要讓她結婚,卻在她同意之下有自由實行自己的心意,他使她守童身便是作得好。簡言之,叫她出嫁的是作得好;但若她在這種狀態中能夠安適而純潔,使她保持獨身的,所作的更好;就是說,若不在所有時代和時節,至少在當時的情形中,對她更為合宜。”注意,
1.兒女的婚姻應由父母安排,不應自行安排。可是,#
2.父母對於兒女一般是否結婚,以及特別要與何人結婚,都應當顧及他們的心意;不可認為自己有不受約束的權力,可以隨意處置和支配他們。#
3.我們的責任不只是考慮什麼合法,而且至少在許多情形下,在行動以前也要考慮什麼合宜。#
但我認為,使徒在這裡是繼續先前的論述,並勸告那些能夠自行作主的未婚者應當怎樣行;這裡“男人的童女”是指他的童身。Terein ten heautou parthenon 似乎是指保守自己的童身,而不是使女兒守童身,儘管用這個詞作此義十分罕見。凡願意查考的人,可在洛克和惠特比的著作中看見其他幾個理由。猶太人和開化的異教徒中,男子過了某一定年限仍保持獨身,通常也是受責難的事,雖然眾人對於獨身生活應限於何等年限並不一致。使徒的總意仍是:若有人以為有必要結婚,以避免眾人的責難,更不用說為避免私慾急切的熾熱,結婚並不是罪。但那能自主、堅守自己的心意,又發現自己沒有結婚之必要的人,在那時期,至少按當時基督徒的情形,在有關自己屬靈之事的便利、安適和益處上,會作出各方面最有利於自己的選擇。基督徒受這樣的考量引導,是極其合宜的,即使不算一種責任。
給寡婦的審慎指示。 (主後57年)
39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40然而按我的意見,若常守節更有福氣。我也想自己是被 神的靈感動了。
全段在此以對寡婦的勸告作結: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受律法約束,只歸一個丈夫,也有責任繼續與他同居。注意,婚約是一生之約;唯有死亡能夠解除這約束。但是,丈夫既死,她便可以自由隨意再嫁。神的律法並沒有限制人只可結婚若干次。從這段經文可以確知,第二次婚姻並不違法;否則寡婦便不得自由隨意再嫁,也根本不得第二次結婚。但使徒斷言,丈夫死後她有這種自由,只是有一個限制,就是要在主裡面嫁人。在我們選擇關係、改變境況時,應當總是仰望神。注意,婚姻惟有在主裡面締結時,才可能有神的賜福;就是當人受敬畏神和神的律法引導,並在改變境況和選擇配偶時倚靠神的護理:當他們能夠仰望神,真誠尋求祂的指引,謙卑盼望祂賜福他們的行為時。但使徒說,按我的意見,若她仍是這樣;即繼續作寡婦;就更有福氣;我想我也有神的靈(第40節)。在這個關頭,至少即使不在通常情形下,繼續不婚對於這樣的人會更有利於平安安靜,並使她們在事奉神的事上少受阻礙。他告訴他們,這乃是藉著聖靈的默示。“無論你們那些假使徒怎樣看我,我想,並且有理由知道,我有神的靈。”注意,婚姻中境況的改變是極其重要的事,不應當未經慎重思量就作出;至少應當仔細考量環境,並有非常可能的根據,認為這改變會使我們在屬靈的事上得益處。
在本章中,使徒回答哥林多人向他提出的一些有關婚姻的問題。他,
I.向他們說明,婚姻是為防止淫亂而設立的補救辦法,因此人與其慾火中燒,不如結婚(第1–9節)。#
II.他指示已婚的人應當繼續同住,即使配偶不信主也當如此;除非不信主的一方要離開,在這種情形下,基督徒便不受束縛(第10–16節)。#
III.他說明,成為基督徒並不改變人的外在身份;因此一般地勸各人仍守住蒙召時的身份(第17–24節)。#
IV.他因現今的艱難,勸他們保持未婚;提示時候短促,以及他們應當怎樣善用這時候,以致對世上的安樂日益死心和淡漠;又說明世務怎樣妨礙他們的敬虔,使他們在事奉神時分心(第25–35節)。#
V.他指示他們怎樣處置自己的童身女兒(第36–38節)。#
VI.最後以勸告結束本章,告訴寡婦在這身份上應當如何安排自己(第39、40節)。#